Reexamine

驳回前夕,复审or分案?

Why

What

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美国专利RCE程序

最近收到USPTO的Final OA,有人建议提交RCE(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BBS上也看到过关于RCE和CP(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的贴子,能否请教二者的区别.

另外听说在RCE程序中已经不允许将说明书中的matters加入到claims中,是这样吗? 在response to final OA时提交RCE后,如果这个response仍然被reject,情况会是怎样?

那么CP程序中允许将说明书中的matters加入到claims中去吗?

楼主,对于你的问题,我的意见如下:

  1. 如果你收到的是Final OA,那么你还有Response的机会,因此,现在不用提RCE。
  2. 对于RCE与CP的区别请参靠本版块的另一篇帖子。
  3. 对于Final OA的Response一般不允许将说明书中的matters加入到claims,因为很可能需要Examiner作新的search。 RCE程序中,你的修改与Response类似于non-final OA,一般允许将说明书中的matters加入到claims。
  4. 对于CP或者CIP将说明书中的matters加入到claims中去肯定是允许的,而且CIP可以增加之前说明书没有揭示的内容。

进一步补充:
“1. 如果你收到的是Final OA,那么你还有Response的机会,因此,现在不用提RCE。”Final OA 后的Response不是申请人的matter of right,审查员有权忽视,尤其是会引发新的检索或者审查。
“2. 对于RCE与CP的区别请参靠本版块的另一篇帖子。”大概在哪一页?我想看,多谢!
“4. 对于CP或者CIP将说明书中的matters加入到claims中去肯定是允许的,而且CIP可以增加之前说明书没有揭示的内容。”ok。同时应该明白加入的new matter不能享有原申请日。

focus on RCE issue of yours!

You may choose to either file an RCE or reply the Final OA on this stage, well that depends!

Should you think that you might be able to get it approved if you further argue the patentability of your previous claims without substantial amendments to the claims, then go argue.

Should you think that you might not be able to get it approved, that means you have to amend the claims, you’d better directly go filing an RCE to prompt the prosecution.

I suppose that you are crystal clear about the meaning of substantial amendments. Sometimes if you believe a specific dependent claim contains patentable weight, you can choose to take the subject matter that is allowable or suppose to be allowable and add it to the independent. That way, you make no substantial amendments, coz everything presented in the claims remain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previously considered by the Examiner.

Plus, RCE is an action to re-open a prosecution of an invention.

CIP or so called CP are to open a completely new prosecution with a new application number, they should be examed separately and by different Examiners.
CP应为CA=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CIP=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in part

如果你在Final OA的Mailing Date两个月之内答复此Final OA,则Examiner会给你一个Advisory Action(AA)。通常Examiner很少会接受Final OA的答辩理由。但是毕竟你有一次陈述自己立场和理由的机会。这样的机会通常是不应该放弃的。

如果你认为自己的Response to Final OA理由充分,那么如果Examiner不接受你的理由,很有可能就要提Appeal Brief。因为双方已经没有什么好谈的了。都认为对方在强词夺理,所以需要到Borad寻求仲裁。
如果AA之后,你依然想要和Examiner寻求妥协,那么提RCE,此时你可以修改Claim,把说明书中的东西加进来。

下面回答你的两个问题:
Q 1,直接Response,如果rejected,后续程序是Appeal? 是否允许file RCE or CP or CIP?
A 可以Appeal,可以RCE,可以Abandon。

Q 2,RCE被rejected,后续程序又是什么?
A RCE一定要对Claim进行修改,否则可能会直接得到一个Final OA,切记! RCE其实就是重新开启一次专利审查流程。你可以一次又一次的交钱,一次又一次的提交RCE,直到你没钱了或你不想玩了。你也可以在很生气的情况下,Complain一下下,提一个Appeal。

如何避免交付美国专利申请继续审查请求(RCE)的官费

面对美国审查员发出的最终驳回审查意见(Final Office Action),申请人往往必须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以及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常规为1300美元)。而对于最终驳回审查意见,则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有实质审查意见的二通必然是最终驳回。笔者根据工作经验介绍下避免二通意见为最终驳回的实务建议,这样可以帮助中国申请人节省开支。

审查员发出最终驳回要满足MPEP 706.07的要求,概括为:(1)第二次或之后的有实质审查意见的审查意见书(也可以是满足MPEP 706.07(b)要求的新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书);(2)该最终驳回的审查意见书中没有提出新的驳回理由或者即使有新的驳回理由,该新的驳回理由也是由于申请人修改或者新的IDS而必然导致的。判断是否有新的驳回理由,可以参考MPEP1207.03(a)。一般来说,如果审查员在二通中用于驳回权项的事实依据没有变化,则认为不构成新的驳回理由。比如说,审查员在二通中调整了一通中做出103驳回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次序,但是对比文件的结合及技术提示没有变化。

如果审查员引用了新的对比文件来结合,或者改变了对比文件结合的方式及技术提示,则属于新的驳回理由。但是,如果新的驳回理由是由于申请人修改而必然导致的,则审查员仍可以在二通做出最终驳回的决定。笔者下面结合代理人答复一通审查意见的几种情形进一步分析:

  1. 只提交反驳阐述,而不对权项做实质修改。这种情形是笔者曾服务的企业客户默认的答复策略。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个是避免了审查历史对日后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带来的限制(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另一个是确保权项有最大保护范围。答复一通审查意见时,如果仅仅对权项进行了形式上修改,那么无修改或者形式修改都不会必然导致新的驳回理由,为此有必要在反驳阐述之前清晰地告诉审查员这一点,并且论述为什么下一次的审查意见不能为最终驳回。这个策略对律师的技术水平和英文法律写作功底都有很高的要求,在答复意见时要考虑到禁反言或者禁止反悔原则(prosecution disclaimer)。

  2. 提交反驳阐述的同时,对权项做实质修改,从其它权项里提取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特征添加到该权项中。常见的有(a)删除从权2之后将从权2的全部特征添加到独权1,或者(b)将若干权项的特征进行组合后提交新的权项。这种情形下,虽然申请人进行了实质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权项所具有的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可以在之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一一找到对应。因此,在技术角度上来看,审查员并没有因为这种修改而必然地去进行新的检索或者重新分析对比文件。为此,答复一通审查意见时,必须清楚地在反驳阐述之前解释清楚如何修改权项以及这些添加的技术特征来自之前的哪些权项,并进一步论述为什么不会必然导致新的驳回理由。如果是上述(a)的情况,则必须解释清楚修改后的权1的保护范围,本质上与被删除的权2是一致的,并进一步论述为什么下一次的审查意见不能为最终驳回。

  3. 提交反驳阐述的同时,对权项做实质修改,从说明书中提取新的技术特征添加到该权项中。这种情况下,除非添加的新技术特征只是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来弥补形式上的错误,否则一般会导致最终驳回。

最常见的导致最终驳回的理由是103条款。针对103条款下对比文件的结合进行反驳阐述,如果能找到审查员逻辑分析上的错误或者在程序性上的瑕疵,则可以有效避免下一次审查意见为最终驳回。笔者根据经验建议:

  1. 检查权项的有效申请日。
  2. 确认审查员反对或者驳回了所有的权项。
  3. 审查员给出的结合或者改进某个对比文件的提示,其陈述不满足“articulated reasoning”的要求。比如审查员引用了错误的页码或者段落,表述过于笼统等,导致申请人难以通过审查意见书把握审查员的意图。

中国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与美国专利申请上诉程序比较

中国专利申请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同样的,如果美国申请中收到“最终驳回(Final Rejection)”,上诉(Appeal)至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理与上诉委员会(PTAB)也是其补救办法之一。(美国申请收到“最终驳回”时,申请人可以采取的驳回后重审(AFCP)、继续审查请求(RCE)和上诉(Appeal)等补救办法,请点击阅读)

虽然现在很多企业委托专业的代理所来处理专利申请,但是作为申请人,如果能了解中美两国专利审查中的复审/上诉程序,就有可能更好的对申请战略做出决策。

中国复审程序

1、什么是专利复审?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其中,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的专利申请案件。

2、中国复审程序

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请求的期限、文件形式、复审的费用、以及必要时的委托手续等。

如果复审请求不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前置审查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意见书”。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审查会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是否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符合规定的,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

合议审查

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但是,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另外,在合意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总的来说,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美国专利申请上诉程序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收到了两次驳回意见书,申请人可以针对审查员的驳回意见向专利审理与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请求


上诉的基本流程

1、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在收到最终驳回之后,如果申请人决定提出上诉,则需要在规定期限结束之前向上诉委员会递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由于专利审查流程中的法定答复期限为六个月,如果申请人在六个月期限内没有递交答复,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审查流程终止。因此申请人最迟需在收到Final Rejection的6个月内递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并缴纳相应的官费(申请人为大实体时为800美元)。另外要注意的是,这6个月期限中只有3个月是免费的,如果在3-6个月之间递交上诉通知书,则需要同时缴纳延期费。

上诉通知书将由专利上诉中心(Patent Appeal Center)进行审查。如果上诉通知书存在缺陷,申请人将会收到来自专利上诉中心的通知。

2、上诉前审查请求(Pre-Appeal Brief)

另外,在递交上诉状(Appeal Brief)之前,申请人也可以考虑使用上诉前的审查请求程序(Pre-Appeal Brief Review Request),该程序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的一个持续性试行项目,于2015年7月12日起实行,一直延续至今。

在上诉体系中插入Pre-Appeal程序,可以缩短审查周期以降低上诉成本。专利申请人在提交Notice of Appeal的同时提交Pre-Appeal请求书(PTO/SB/33表格)及一份不能超过5页的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应当把论述的重心放在阐述申请人认为的审查员的审查错误上。

通常而言,提出Pre-Appeal的前提条件必须是:(1)驳回理由有明显不当或无依据;(2)驳回理由有明显的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至少在部分意见上存在明显错误,并且是有事实基础,申请人可以就该部分意见提Pre-Appeal。根据2018年针对USPTO2800技术中心的统计,Pre-Appeal成功(重新进入审查或直接授权)的比例约为37%.

3、上诉状(Appeal Brief)

如果没有递交Pre-Appeal Brief Review Request,或是Request不成功,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通知书的两个月内递交上诉状(Appeal Brief)。这一期限可以通过缴纳延期费的方式获得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个月的时间。递交上诉状时无需缴费。如果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上诉申请将会被视为放弃。

如果上诉人在没有递交上诉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递交了上诉状,则会被视为同时递交了上诉通知书及上诉状。前提是上诉状的递交时间符合上诉通知书的递交期限。

上诉人递交了符合规定的上诉状后,除非审查员明确做出答复表示上诉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并且其主管的审查员同意了该答复,否则必须举行上诉会议(Appeal Conference)。

一般来说,上诉状的准备要比普通的审查意见答复(Response to Office Action)更为精细复杂。USPTO对上诉状的形式和内容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所以这一步更应该由专业人士完成。

4、审查员的答复(Examiner’s Answer)

在收到上诉状之后,审查员会对上诉状做出答复。在此答复中,审查员会对上诉涉及的所有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驳回理由做出说明。审查员可能会选择撤回其中的一些驳回理由,也有可能会提出新的驳回理由。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上诉人可以通过递交请愿书及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要求撤回上诉,重新启动审查流程,按照专利审查流程中的方式对审查员提出的新的驳回理由做出答复。上诉人也可以要求保留上诉进程,通过递交回复状(Reply Brief)的方式对新的驳回理由做出答复,但不能在回复状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5、继续上诉费用(Fee for Forwarding an Appeal)

2013年3月19日起,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取消了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转而增加了一项继续上诉费用(Fee for Forwarding an Appeal)。这意味着上诉人可以在收到审查员针对上诉请求做出的答复后,重新考虑是否需要继续上诉。如果决定继续上诉,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其期限是自审查员寄出上诉答复起两个月内,且不能延期。

这项费用比较高,大实体为2400美元。在实务中,申请人可以在缴纳此费用之前重新对申请的商业价值和授权前景做出评估,以决定是否进一步推动上诉进程。申请人另外的选择是递交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重新进入实审,甚至就此放弃申请。

6、口头审理(Oral Hearing)

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上诉,除了必须缴纳继续上诉费用之外,申请人还可以选择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在自审查员寄出上诉答复起或申请人递交回复状之日起(以先到期的为准)两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递交口头审理的请求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上诉审理将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上诉委员会批准申请人的口头审理请求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确认口头审理的日期、时间的通知。如果申请人对审理时间有特殊的要求,可以提前向上诉委员会递交请求,只要申请人的要求不会影响到上诉审理正常进行,一般都会被批准。申请人还可以请求通过电话或视频参加审理。

7、上诉委员会决定

经过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后,上诉委员会会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决定。上诉审理的管辖权重新转移至审查员一方。常见的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以下两种:

赞同/部分赞同或推翻/部分推翻审查员的意见,审查员可能会被要求进行重新审查。例如重新考虑某项驳回意见、进一步的检索,或将上诉人的某次修改纳入考虑范围。审查员需要根据上诉委员会的要求继续审查流程。
提出新的驳回意见的基础

上诉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过程提出新的驳回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上诉委员会此时做出的驳回是非最终的,申请人不能针对上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直接提起新的上诉。因此针对这一决定上诉人可以做出两类回应:(1)申请人可以向审查员递交被驳回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档或/和提出证据反驳答辩意见;如果审查员仍然发出了驳回意见,申请人可以再一次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2)申请人可以请求上诉委员会重新考虑;在上诉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后的两个月内,申请人可以递交复审请求。

如果上诉人不服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可以在两个月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美专利复审程序差异简要对比

中国启动时机
在驳回决定之后提交复审请求

美国启动时机
收到两次驳回意见书后可以提起上诉

中国审查流程
1)在复审请求提出时提交意见陈述和/或修改文件;
2)对比美国的简要审查请求程序(Pre-Appeal Brief Review Request),中国无便捷程序;
3)前置审查程序是内部审查,前置意见不传达给请求人,请求人更无需对其进行答复;
4)如在复审阶段作出不利于请求人的意见时,必须给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5)若因实质性修改导致驳回理由不再成立,将由复审委会会作出撤销驳回的决定后,案件才会进入实审;
6)在驳回后只能通过复审程序来进一步决定能否再次进入实审。

美国审查流程
1)提交上诉后,有两个月的时间以确定是否提交上诉状;
2)上诉前审查请求(Pre-Appeal Brief Review Request)这一便捷程序,节省了审查资源与请求人的时间、费用;
3)审查员答复需传达给请求人,且请求人需根据审查员答复内容以决定是否回应及如何回应;
4)美国专利的审查可直接作出决定,也可在请求人的再次提交答复理由书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5)在申诉阶段如果提交了实质性的修改文本,且该修改被接受,将直接重启实审程序;
6)在最终驳回后可通过申请继续审查请求(RCE)的方式继续实质审查。

中国费用
提交复审请求时一次性缴纳复审相关费

美国费用
提交上诉后,分步骤缴纳费用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专利复审程序与美国专利上诉程序有一定的差异,且其过程相当复杂。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最好在初步了解两国审查程序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充足准备,请专业人士合理安排专利申请的答复策略,尽可能的节省资源和费用,更高效的保护自身权益。

美国Final OA答复方式之AFCP 2.0

AFCP 2.0项目全称“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为了帮助审查员尽快处理申请人对于终审意见(Final OA)的答复,并减少申请人在收到Final OA后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的次数而推出的试点项目。

由于美国Final OA意味着一次审查的结束,审查员有充足的理由拒绝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修改与争辩,例如,最为常见的理由是审查员会认为答复和修改需要进一步的检索和(或)考虑。为此,美国专利局推出了AFCP项目,允许申请人不提出RCE而对权利要求进行有限度的修改,从而加快审查进度。

AFCP 2.0 试点项目从2013年5月开始,已经多次延期,最新的结束时间延长到2019年9月30日。目前,AFCP 2.0已经成为答复美国Final OA的有效手段之一。

AFCP 2.0 简介

申请人如果想参与AFCP2.0项目,须:

1
提交PTO/SB/434申请表,提出参与该项目的申请;

2
提交对最终驳回意见的回复,其中包括对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并且该修改不能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该答复将在不重启审查的前提(without reopening prosecution)下被审查员考虑;

3
同意参与会晤。

审查员将在AFCP 2.0程序下被分配一定的额外时间(Non-production hour)来考虑该答复。对于专利申请而言,该额外时间不超过3小时,可被审查员分别分配到会晤和审查中,或者全部分配到审查中(意味着没有会晤)。对于外观设计申请来说,额外时间不超过1小时。

若是申请可授权,审查员可以不与申请人进行会晤。若是申请不能授权,审查员则需要与申请人进行会晤(除非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试点项目赋予审查员的会晤时间为最多2小时,也就是申请人和审查员最多可能有两小时的会晤沟通时间,会晤中审查员需要说明不可授权的理由。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或其代表也可在此会晤中进一步讨论能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行性修改。

通过该试点项目,申请人可以额外获得免费的让审查员考虑专利申请的时间。虽然该项目本身不收取官费,但是申请人仍然需要支付其它相关的官费,比如延期费用、额外权利要求费用等,而且也会产生相应的美国律师的代理费用。

AFCP 2.0 适用情况

USPTO发布的Guidelines for Consideration of Responses After Final Rejection under 37 CFR 1.116(b) under the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 (AFCP 2.0) 中提及了下面几种Final OA答复会被考虑的情况。其中1-2的情形适用于试点前的规则,即无需提交AFCP 2.0,不需要给审查员额外的Non-production hour来考虑答复。而3-6的情形适合于通过AFCP 2.0提交,前提是审查员能通过有限的Non-production hour进一步考虑或搜索以确定新的权利要求是可授权的。

1
通过删除权利要求以及修改形式问题,使得该申请处于可被授权的状态;

2
通过将Final OA中的可授权的从属权利要求重新写为独立权利要求,使得该申请处于可被授权的状态;

3
通过将Final OA中的可授权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使得该申请处于可被授权的状态,前提条件是审查员能通过有限的Non-production hour进一步考虑或搜索以确定新的权利要求是可授权的;

4
可以增加新的权利要求,使得该申请处于可被授权的状态,前提条件同上;

5
可以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添加新的特征,使该申请处于可被授权的状态,前提条件同上;

6
可以通过提交针对之前提交过的依据37 CFR 1.131 或 37 CFR 1.132 誓书或声明的补充,使该申请处于可被授权的状态(提交新的誓书或声明需要提交RCE),前提条件同上。

需注意,AFCP2.0项目并不适用于再颁申请(Reissue application)和再审查程序(Reexamination proceeding)。

AFCP 2.0不适用情况

AFCP 2.0项目好处这么多,而且还免官费,那么是不是所有收到美国Final OA的情况都适合参加AFCP 2.0项目?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以下情况,依据笔者的经验就并不适合通过AFCP 2.0来进行:

1

申请人对可授权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太满意,希望去除可授权权利要求中的某一范围较小特征,而替换成说明书中另一特征。

这种情况下,即使看起来修改量较小,需要考虑的时间不会很长,通常审查员也不能接受,因为这违背了AFCP 2.0关于修改不能扩大权利要求范围的规定。

这种情况较常见于审查员在Final OA中按照35 U.S.C. 112(f) 的解读将means plus function的特征限定到了说明书或者附图中的具体结构,如果申请人在Final OA的答复中并不接受这种解读,并试图进行修改,很可能被审查员认为扩大了权利要求的范围而导致修改不能接受。

2

针对目前的驳回需要进行较多修改,这种情况会造成AFCP 2.0不被接受,因为这不能满足审查员在三个小时内完成进一步的检索及考虑。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非但享受不到AFCP 2.0带来的好处,反而会增加无谓的外所代理费用。因为审查员对修改和争辩是否能在三小时内完成有自由裁量权,审查员很可能完全没有考虑修改和争辩,而直接通过主观判断,认定修改量超过了AFCP 2.0的工作量。所以如果可授权从属权利要求并没有较大的形式或者语言问题时,笔者建议直接按原文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避免因为一些纯属形式上的修改,导致申请不被接受。

使用AFCP 2.0进行答复的tips

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包含修改的答复和参加AFCP 2.0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先提交了包含上述3-6中情形的修改答复,但是并没有参加pilot(AFCP 2.0试点)而是以non-pilot的形式提交了修改和争辩(较为常见的情况是上述3中的情况,申请人添加可授权从属权利要求特征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而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审查员认为需要进一步的考虑),审查员完全可以拒绝non-pilot形式的修改,并下发建议书(advisory action)。

原则上,针对Final OA,申请人只可以提交一次AFCP 2.0的请求,递交的第二次AFCP 2.0请求就会被视为non-pilot amendment。故针对上面情况中没有提交过AFCP 2.0 申请的advisory action ,申请人亦可在提交修改和争辩的同时,提交AFCP 2.0的申请进行答复,以让审查员进行进一步的考虑。

须注意的是,提交AFCP 2.0申请并不影响从Final OA发文日起的期限计算。如果自发文日起6个月后(从3个月开始会产生延期费),审查员并没有下发新的Advisory action或者授权该专利,则会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放弃。也就是说,与提交RCE不同,提交AFCP 2.0并不会影响上述期限的计算。笔者建议如果申请人希望在Advisory action 后进一步提交修改并通过提交AFCP 2.0使审查员考虑接受,最好能事先与审查员取得沟通,确认AFCP 2.0程序已经足够使本申请获得授权。

笔者碰到过一个极端情况,申请人在提交答复和修改的同时提交了AFCP 2.0申请,审查员已经跟申请人在会晤中沟通好了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但却迟迟未下发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临近6个月法定期限,申请人通过外所代理人也联系不到主管审查员下发授权通知,最后只能通过提交三个月延期费加Pre-appeal的方式使该专利申请不至于被放弃。笔者建议,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了AFCP 2.0申请后迟迟收不到审查员的任何反馈或者授权,最好催促外所代理人及时与审查员确认该专利申请的状况,以避免产生高额的延期费用。

虽然AFCP 2.0中赋予了审查员1-2小时的会晤时间,但这个会晤与申请人要求的主动会晤并不矛盾。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在提交AFCP 2.0申请和答复修改之前,主动与审查员会晤沟通答复和修改方向,在审查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AFCP 2.0提交会晤后达成共识的修改与争辩,最终获得授权,从而避免提交RCE。申请人也可以在AFCP 2.0会晤之后提交RCE之前(申请不能授权时),就AFCP 2.0有限会晤时间内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进一步会晤,以加速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

美国专利申请的最终审查意见的答复方式-AFCP 2.0

笔者之前已经介绍了两种答复美国最终审查意见的策略和方法,但是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直接答复的方式很容易被审查员认为增大了审查负担,要求申请人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也就是让申请人再掏一遍申请费审查费,审查员重新开展一次审查工作);而提出“上诉前的简要审查请求”,则不能修改权利要求,只能进行直接争辩。那么有没有一种折中方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就是AFCP 2.0的答复方式。

AFCP 2.0项目全称是 “After FinalConsideration Pilot, 2.0”,是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帮助审查员尽快处理申请人对于Final OA的答复,并减少在发出Final OA之后所提交的RCE次数的试点项目。既然是试点项目,必然存在一个考察截止日。AFCP 2.0 试点项目从2013年5月开始,已经多次延期,最新的结束时间延长到2019年9月30日。目前,AFCP 2.0已经成为答复美国Final OA的有效手段之一。据笔者估计,该项目会不断进行延长最终成为一种正规的答复手段。

与“上诉前的简要审查请求”相比,该AFCP 2.0的优点是没有任何官费(当然,如果在Final OA发文日三个月以后提出,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延期费),且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且必须至少对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此外,对于AFCP2.0的答复,USPTO会额外分配给审查员3个小时来对该答复进行审查(外观设计的AFCP2.0答复是分配给1个小时),远远高于通常情况下审查员审核普通的Final OA答复的时间,因此与普通的After Final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相比,审查员不会轻易的认为增大了审查工作量从而下发Advisory Action来要求申请人进行RCE,因此该AFCP答复方式使得授权的概率大大增加。

在这里要介绍一下美国审查员的工作量要求。和中国审查员类似,美国审查员也有工作量的要求,根据审核案件的数量来进行考核,同时也提倡多劳多得的做法,亦即,对于超出基本工作任务的工作量(用点数来衡量),则会有额外的奖金甚至年终奖。

对于普通难度的案件,审查员审查一个案子为2个点的工作量,其中1.25点分配给第一次审查意见,0.25点分配给后续及最终审查意见,还有0.5点分配给审查员下发授权通知书或者视为放弃等等的通知书。通常而言,一个审查员需要在每周完成3.5点数的工作量,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美国专利审查通常只下发两次审查意见,因为过多的审查意见吃力不讨好性价比不高,他(她)更愿意早早结束一个案件的审查工作从而可以开始新案件的审核,下发更多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亦即,第一次的Non-Final Office Action)。 而提出该AFCP 2.0的请求后,USPTO会分配审查员3个小时的额外审查时间(关于工作时间和点数的关系本文不做详述),基本相当于多分配给审查员0.3的点数,因此审查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来考量该申请人对Final Office Action的修改和答复内容。

提出AFCP2.0请求的条件如下:

  1. 提交AFCP 2.0 请求书(PTO/SB/434表格),表明申请人愿意加入进行AFCP2.0项目(美国律所会全权填写,我们不需要知道该表格的填写方式);
  2. 答复意见中至少修改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能直接争辩而不进行任何修改,也不能仅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且该独立要求的修改不能扩大独权的保护范围;
  3. 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愿意同审查员进行会晤(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该会晤委托给美国律师进行代理即可)。
  4. 如果是Final OA发文日三个月后提出该AFCP2.0请求,则需要缴纳延期费。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 AFCP2.0 请求后,审查员将判断是否能在3个小时内(外观是1个小时)完成检索和审查;如果不能,则发出 Advisory Action表明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审查,需要申请人进行RCE或者上诉等。(因此,建议申请人尽量简化答复内容);或者在申请人答复意见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审查员会直接发出授权通知书。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针对Final Office Action, 申请人已经提出了RCE,则不能再提出该AFCP 2.0请求。但是如果申请人针对该Final Office Action已经提出了上诉(Appeal)或者已经进行了普通答复,则仍可以在答复期限内参加该AFCP 2.0项目进行答复工作。

How

申请专利复审时的注意事项

专利驳回复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我纠正专利审查错误的程序,但专利复审机关一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并不会自行启动专利复审程序。根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复审程序要由被驳回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而启动。

那么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复审请求要采用专利局统一的复审请求书,并按复审请求书所附的”填表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复审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在复审请求书上签字或盖章;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复审请求人的应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签章。委托了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盖公章。
  如果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格式,复审委员会会要求补正,没有按期限补正的该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2、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包括初审被驳回及实审被驳回,如果不属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则因不属于复审的受案范围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3、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为多人的,则要求复审请求人为全部申请人,否则不予受理。
  4、复审请求必须在《专利法》第41条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加上邮寄时间,也就是说复审请求必须自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发文日起在3个月零15天内提出,否则复审请求将不被受理。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上述期限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请求恢复权利。因正当理由延误该期限的,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要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5、缴纳复审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费属于可以减缓的费用,其减缓比例按申请专利时批准的比例。

  6、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有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否则视为未委托。
  7、复审请求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的责任,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能充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要求。采用间接证据时,还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收到美国专利「终审意见」Final OA后的六种处理方式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相对于中国有其独特性,其中之一便是它的“终审意见”(Final Office Action,简称:Final OA),对于Final OA的应对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在收到Final OA之后,能做些什么呢?
之前我们不止一次的提到大部分美国专利申请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阶段收到的是Final Office Action(Final OA),类似于我们中国专利的驳回决定(虽然很多人都强调这里的Final并不表示Final,仅仅表示你交给专利局的审查费用完了)。那么在你收到Final OA之后,能做些什么呢?简单的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直接按审查员的意见修改

这种方式多出现在审查员已经指出或者同意某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是有授权前景的情况下。如果你希望申请尽快授权,可以仅仅保留审查员认为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而删除或者修改其他的权利要求使得整个申请处于可授权的状态。

此种方式可以使得专利获得尽快的授权,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连续申请或者部分连续申请的方式继续其他被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申请。

提继续审查请求RCE

如果不能通过删除或者其他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使得申请达到审查员一目了然可以授权的状态,而你又希望申请继续被审查,而不是视撤,此时你可以选择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RCE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对权利要求做实质修改的情况,例如必须通过补入说明书中的内容才可以使得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

RCE可以在Final OA 发出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不过提交时间的不同可能会伴随有一定的延期费用。

RCE之后,通常申请人又得到了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机会,但是如果审查员认为根据之前的证据可以直接给出结论,也可以直接发出Final OA。所以大多数时候,申请人会选择在收到Advisory Action(AA)之后才提交RCE,这样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提交RCE之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是驳回决定Final OA,浪费一次RCE。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Program (AFCP)2.0

AFCP2. 0是USPTO在2013年5月19日开始实施的试点项目。AFCP2.0要求申请人必须对至少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不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同时同意在审查员觉得必要时的会晤。如果申请人认为针对其修改和/或答复,审查员只需要进行有限的进一步检索和/或考虑就会授权,则可以采用AFCP2.0。如果审查员认为需要的工作量超过其应该花费在AFCP2.0的工作量,则会发出Advisory Action (AA)告知申请人应提交RCE来继续审查。一般认为审查员可以花费3个小时在一件AFCP2.0上,工作量超过这个时间时,审查员就会发出AA。

AFCP2.0这个程序本身是免官费的,但是需要支付律师费,其中包括可能的会晤费用。

Appeal 上诉程序

Appeal程序类似于中国的复审程序,申请人需要首先提交Notice of Appeal, 并在之后的两个月内递交正式的Appeal Brief,自此,相应的申请被转交给PTAB进行后续由三名资深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对案子进一步的审查。

由于通常RCE继续审查的审查员还是原来的审查员,所以当你觉得审查员本身对案情的理解有误,同时又固执己见难以说服的时候,可以考虑使用Appeal程序。

Appeal程序有一定的费用,其中提交Notice of Appeal 的费用是$800(大实体)。两个月内如果觉得确实有必要进行后续的程序,需要递交Appeal Brief,同时支付转交PTAB的费用$2000(大实体)。

Pre-Appeal Brief 程序

申请人也可以在提交Notice of Appeal的同时提出Pre-Appeal Brief。但是Pre-Appeal的使用对于提出理由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1)驳回理由有明显不当或无依据;(2)驳回理由有明显的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至少在部分意见上存在明显错误,并且是有事实基础,可以就该部分意见提Pre-Appeal。注意该程序不适用审查员和申请人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或者现有技术教导的理解上存在差异的情况。

在提Pre-Appeal时需提交申请书以及一份不多于5页的意见书来陈述驳回意见的明显不正确。在申请人提出Pre-Appeal请求之后,合议小组将会在45天内做出合议组决定。正常的Appeal程序,申请人需要在Notice of Appeal递交2个月内给出Appeal Brief,但是如果你提出Pre-Appeal的话,你的Appeal Brief可以在Pre-Appeal决定给出后一个月之内提交,因此,此决定相当于给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是否要继续后续的Appeal Brief的考虑的基础。(但Pre-Appeal被使用的频率并不是很高,有人认为真正在这个程序中得到直接授权的概率很小,只有百分之几,大部分时候得到的还是建议继续Appeal或者是通过RCE重新开启审查程序,所以意义不大。但也有人推荐这个程序,认为此程序本身是免费的,在特定情况下还是更为经济。)

与RCE等程序不同的是,提请Pre-Appeal后除了原来的审查员还会加入两位新成员组成审议小组,通常其中有一位是原审查员的上级核准人。审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Pre-Appeal因不符合要求而被撤销;2)建议进入上诉Appeal程序;3)专利申请得到授权;或4)重新开启专利审查程序。

Pre-Appeal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费用,只需在缴纳提交Notice of Appeal 的$800。尽管如此,律师费是需要掏的。好处是合议组审查代替单个审查员审查,缺点是无法修改权利要求,不能要求会晤。

连续申请CA或者部分连续申请CIP

在收到Final Rejection的6个月之内,只要申请还没有结案,你都可以以本申请为基础提连续申请或者部分连续申请,在享受相应优先权日的同时,开启一份新的申请。

以上介绍了针对Final Office Action的几种答复方式,申请人需要根据Final OA中的具体内容,以及申请人对于保护范围、时间的紧迫性以及费用等多个方面的需求来进行具体的选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Final OA发出,一个6个月即将视撤的时钟就开始计时了,你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暂停这个时钟的继续计时,上面的RCE,AFCP2.0,以及Appeal都可以达到这个效果。你可以组合使用,例如可以在提交RCE的同时,提交连续申请等。

美国申请收到“最终驳回”,还有其他补救办法吗?

我们都知道,申请人如果希望自己的发明受到美国专利制度的保护,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递交专利申请。而美国专利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递交相关的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其后审查员会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要求的保护范围对申请做可专利性审查。只有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内容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时,才会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

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有专利性方面的缺陷,则会发出驳回(Rejection)。今天,我们具体来聊一聊当美国申请遭遇“最终驳回”(Final Rejection)时,是否还有其他补救办法?答案是:肯定有的。

(一)什么时候会收到最终驳回?
一份美国专利申请从递交到授权中间大约需要经过2-3年的时间周期,在此期间申请人将会收到来自审查员不同类型的官方回复(Office Action)并需要做出恰当的回应。在美国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具有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会针对这些缺陷向申请人发出驳回(Rejection,Office Action的一种)。一般来说,第一封驳回会是“非最终驳回”(Non-Final Rejection,又称 Non-Final Office Action)。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必须做出答辩或修正,通过反驳审查员的意见或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来克服缺陷。如果该缺陷得以克服,并且申请人的回复中没有引入新的缺陷,审查员将会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但是,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的回复没有成功克服先前的缺陷,则会向申请人发出第二封审查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1],这封审查意见会是“最终驳回意见书”(Final Rejection,也是Office Action的一种)。在此情况下,从程序角度来说实质审查已经基本结束,权要的内容已基本“锁定”,申请人的回复手段受到了一些限制。但是,“最终驳回”绝不是真的最终,美国极其灵活的专利申请制度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申请人其实可以在收到最终驳回之后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手段。

(二)收到最终驳回时的应对方法
最幸运的情况:如果在最终驳回时申请文件中已经有部分权利要求通过审查,或者审查员明确指出通过怎样的修改就可以克服可专利性方面的缺陷,申请人可以选择删除没有通过审查的部分权利要求或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这样审查员将会将申请人的回复录入系统并发出授权通知书。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申请人一般很难在这一阶段直接获得专利授权。

永远的试行途径-AFCP:2012年3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了一项最终驳回后再考虑试行计划(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AFCP)。这一计划旨在改进先前的最终驳回后程序,允许申请人在收到最终驳回意见后修改权利要求,促进专利授权。2013年5月1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了AFCP 2.0版本,这一项目在启动时预计到2019年9月30日结束。尽管已经有7年历史,AFCP还是一个试行的途径,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还会一直存在。按照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一般规定,申请人在收到最终驳回意见书之后所递交的修改意见是可以不被审查员所采纳的。在审查员拒绝接收申请人的修改文档的情况下,申请人只有通过递交上诉通知书或递交RCE申请的方式才能避免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如果申请人要求参与AFCP 2.0,则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在最终驳回后修改权利要求并和审查员会晤(Interview)的权利。

AFCP为申请人提供了最终驳回后额外的一次修改机会,手续十分简单,并且不要求额外的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员还将根据权利要求的修改程度对检索和考虑要花费的时间进行估计,如果审查员认为修改比较复杂,以至于3小时时间不足以完成检索和考虑,审查员将拒绝AFCP 2.0申请,并发出指导意见(Advisory Action)。可见,想要利用AFCP 2.0提供的机会修改权利要求不能太过复杂。之后申请人可以再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并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

最常见的手段-RCE: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最终驳回意见后没能成功说服审查员发出专利授权通知书,但是申请人又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审查答复机会时,申请人可以基于美国专利法37 C.F.R 1.114条的规定,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这是在面对最终驳回时最常见的应对手段。申请人在递交RCE请求时可以同时递交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就像回复非最终驳回时一样。此时申请人递交的修改是应当被录入系统并被纳入审查员的考虑范围的。

申请人的RCE请求被批准后,审查流程会重新启动,申请人一般可以重新获得两次答复审查意见的机会,但是也要注意这并非绝对。RCE被批准后,审查员发出的第一封官方回复也有可能又是最终驳回意见。如果申请人递交的修改没有克服审查员先前最后一次最终驳回所指出的缺陷,审查员可能会直接针对这一问题发出最终驳回意见。因此, 申请人在递交RCE前的修改时需要非常慎重,如果修改不当导致审查员直接做出了最终驳回的决定,申请人将直接回到RCE之前的为难处境。一般情况下, 如果申请人还希望能获得更多的向审查员进行答辩的机会,将不得不重新递交RCE的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这将大大增加申请成本。(本文由七星天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人递交RCE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申请人认为专利申请存在授权的可能性,就可以不断提出RCE。目前,递交第一次RCE的官费为大实体$1300(小实体$650),递交第二次及之后次数的RCE的官费为大实体$1900(小实体$950)。同时,递交RCE这也会导致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延长。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统计,提出过至少一次RCE的专利申请其审查周期平均长达50.4个月[2]。

对于申请人而言,如果最终审查被驳回,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这一方法,是最常用的方法,毕竟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向审查员进行答辩的机会,以增加专利的授权可能性。但是,使用此方法也要考虑审查的周期及专利的投入成本。

最极端的手段 - Appeal: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收到了两次驳回意见书,申请人可以针对审查员的驳回意见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请求。这里的第二次驳回不要求一定是最终驳回(Final Rejection),但绝大多数的上诉请求都是在最终驳回之后提出的。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上诉委员会递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并在之后的一定时间内[3]递交上诉状(Appeal Brief)。如果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审查员会做出答复,上诉人在收到审查员的答复后可以选择是否需要继续上诉。如果上诉人决定继续上诉,则需要缴纳继续上诉的费用。上诉人可以选择针对审查员的答复递交一份回复状,以及提出口头审理的要求并缴纳口头审理的相关费用。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继续上诉申请,上诉委员会将做出审查决定,如果上诉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听审的请求,否则上诉流程结束。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可以随时撤回上诉。但是如果上诉人在没有任何一个权利要求被授权的情况下撤回上诉,则专利申请会被视为放弃。

上诉流程
如果上诉人对上诉委员会在上诉过程中的决定不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选择弗吉尼亚东区法院(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递交诉状。

在美国专利申请中,上诉是一个相对比较极端的选项,费用很高,周期比较长。但实务中,很多时候上诉请求被用作拖延时间的一种手段。申请人可以先启动上诉过程,然后根据新的商务形式和对申请进一步评估随时用递交RCE的方式中止上诉,这时申请又会回到审查员手中,如前所述开始新的一轮博弈。

(三)结论
虽然其名称中带有“最终”,其实美国专利申请中的“最终驳回”还是有很多应对手段的。本文总结了其中比较常用的一些办法,但是其实还有诸如上诉前请求(Pre-Appeal Request)、审查后试行途径(Post Prosecution Polit,P3)等其他应对手段,只是限于篇幅无法详述了。由此也可以看出,最终驳回后的应对是非常复杂微妙的,只有依赖有经验的美国专利代理或律师才能找出最合适的解决办法。

[1] 在少数情况下,第二份驳回也可以是非最终驳回。具体可见美国专利审查手册MPEP 706.07(a); https://mpep.uspto.gov/RDMS/MPEP/E8r8#/E8r8/d0e69118.html

[2] Pendency of Applications Which Include at Least One 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http://www.uspto.gov/corda/dashboards/patents/main.dashxml?CTNAVID=1004, 访问时间:2019年03月08日

[3] 2个月,但可另外延期5个月。

美国专利申请final OA的答复

在答复final OA时,要注意以下时机:自final OA发文日起三个月内(不需要缴纳延期费)、或者自final OA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后三个月需要缴纳延期费)、但不能超过自final OA发文日起六个月,应尽早提交新的书面答复以获得授权,或者获得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Advisory Action ,即AA)。获得AA的前提是,需要申请人在收到final OA两个月内书面答复才能收到AA。

最好的处理办法是:收到final OA后,在final OA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答复时最好把权利要求修改到符合授权条件,所述的修改仅仅为删除权利要求或按审查员的建议修改,而不能将权利要求修改后形成新的未审查过的技术方案—-例如,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加入权利要求中。虽然答复final OA时,也可能通过争辩而不修改权利要求来实现授权,但风险较大。如果审查员不同意答辩书中的理由,审查员有责任在30天左右发一个体现其态度和意见的文件(advisory Action),申请人可以根据该AA的内容决定答复或放弃答复或提RCE或提Appeal。

其中,提RCE目的在于使审查员对未经审查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因此在提交RCE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应该至少有一项是新的,或者修改未被考虑的权利要求。如果只是将Final OA驳回的权利要求不加修改递交上去,即使提了RCE,审查员也有权利再次发出Final OA。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申请人认为不进行修改的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此种情况是不适合提RCE的。针对这种情况,除了上述提到的通过争辩而不修改权利要求来答复Final OA外,还可以进行上诉(Appeal),或上诉前预审(Pre-Appeal)。不同于答复Final OA时面对的仍是同一个审查员,Appeal和Pre-Appeal均有更高一级的审查员参与,大致类似于我国的向复审委请求复审。其中,由于Pre-Appeal是上诉前预审,因此Pre-Appeal要求答复意见不能超过5页。

Experience

4次驳回4次复审,终获专利授权

沉疴用猛药,乱世需重典
国知局打击非正常申请的雷霆动作,虽掀起了腥风血雨!但显然利于长期健康发展,早应如此。

那么,正常的专利是什么样子的?也许不同的人各有认知,但这一件可能无人能够反驳。
从申请到授权,超过了20年—零2个月。

申请号:200910141231.3
分案原申请:00810440.9
申请日:2000.7.24
授权公告日:2020.9.11

授权之时即是专利权失效之日
这件正常专利的非正常之处在于,其在审查中被驳回了4次,才最终获得了授权,简直是打不死的小强,也间接反映出申请人在审查中的坚韧和顽强,其对争取自己的专利利益的坚持,令人肃然起敬。
我们看看4次驳回的时间线。

更加特别的是,申请人提交了4次专利复审,其中仅有1次是前置撤销了驳回,另外3次均在原审查员坚持驳回后,案件经专利复审委的3人合议组审理后,撤销驳回发回继续审查。
在最后一次合议组撤销驳回后,审查员没有发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发出了授权通知书,终于结束了漫长的审查过程。

不知审查此案的审查员心情如何啊^_^。
这件案子于2009年申请,专利查询系统无法查阅中间文件。

但通过对比原始公开权利要求和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我们可以观察到,经过艰难的审查后,申请人最终获得的权利范围。

似乎授权后的权1内容增加了很多,但其保护范围仍然不小,最终获得了类似于化合物专利的马库什通式的保护范围。
我国近年来格外强调高质量专利申请,虽然到底什么样的专利是高质量专利众说纷纭,有人说通过预审的专利就是高质量专利,也有人说是通过优审的专利,等等。

但其中有两个指标是世界公认的:

  1. PCT同族专利的数量多少
    毕竟国外不像我国名目繁多的专利资助,可以获得证书收益,每个国家的官费代理费合计几万元到十几万人民币不等。

  2. 被引用的次数多少
    被其他专利申请引用的频繁,往往意味着其价值越大,创新性越高。
    那么,我们看这件案子的被引用情况。

不明觉厉
这,也许才是正常专利应该有的样子……

2018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专利复审和无效请求审查作为专利行政授权和确权程序,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在实现高质量审查、向社会传递正向信息以保护创新主体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于“4·26”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这些案件不仅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经济利益重大,对相关行业或产业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多角度地深入诠释了专利法律法规在复审无效审查中的法律内涵和执行标准。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评选和发布有助于宣传专利保护制度,提高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和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进而实现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本报特此专版刊登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01

  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18年以来,苹果公司针对高通公司的40余件专利权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系列案件涉及其中的3件专利。

  ZL201310491586.1号专利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微创新技术。合议组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ZL201480013124.1号专利涉及深亚微米工艺节点中集成电路多层金属互连结构,是系列无效宣告请求中唯一涉及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案件。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维持专利权有效。ZL200880004304.8号专利涉及如何定位、追踪以及找回无线通信设备的装置和方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ZL201310491586.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解析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在回归GUI的技术本质、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GUI领域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方面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ZL201480013124.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的侵权程序判定得出正确结论奠定了基础。ZL200880004304.8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准确把握技术本质,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衡量,进而判断技术启示的有无,对创造性的评判具有指导意义。

  02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的ZL20142052272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涉及自拍杆,在使用时无需临时组装,折叠收纳无需额外占用空间。该专利获得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并为源德盛公司创造了数以亿计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自拍杆市场也出现了大量仿制侵权产品,源德盛在全国展开大规模诉讼维权行动,目前多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共提出了26次无效宣告请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59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也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本案的另一层典型意义在于,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重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之间的关系,对专利权进行分层保护,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合理。

  03

  “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无国界医生就专利权人美国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利德公司)的ZL201280004097.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涉及一种治疗丙型肝炎的泛基因型口服直接抗病毒药物组合制剂的核心成分,其药物名称为“维帕他韦”。

  本案涉及的“维帕他韦”与另一治疗丙肝的药物“索非布韦”均为吉利德公司在抗病毒领域研发成功的明星药物,二者联合形成的泛基因型组合制剂于2016年在英国首次获批,于2018年5月在中国获批上市。无效宣告请求人无国界医生为全球性的独立自主的非牟利组织,其工作包括支持或者亲自提交某些药物专利的无效请求。本案是其首次在中国向制药巨头的药品专利发起的挑战。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839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如何把握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决定中解析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化合物核心结构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技术效果的分析比对等涉及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诸多焦点问题,对相关领域的审查标准适用具有示范作用。

  04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民公司)就专利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360公司)的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带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电脑。

  360公司认为其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遭到侵犯,将江民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是自我国于2014年将涉及GUI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国内首例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江民公司遂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打响GUI专利保护的第一枪,涉案专利的无效和侵权纠纷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196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对比判断作出了详细分析认定,同时,对新颖性宽限期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对创新主体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提交GUI领域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突出GUI设计、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并清楚示出GUI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以期实现最大程度保护GUI设计的初衷。

  05

  “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廉芳芳、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公司)、安秋锦就专利权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110089122.9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电动独轮自行车的基本结构,属于电动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

  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代步工具,获得蓬勃发展,同时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也纷至沓来。持有专利的行业先驱Segway(赛格威)公司、Shane Chen(陈星)、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相互在美国发起“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本案专利申请人陈和是Shane Chen的利益相关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一纳恩博公司与Segway公司存在并购关系。本案专利先后经历了8次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国内多个电动平衡车生产厂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最终作出第36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本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含义给出明确解释,并且阐释了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的技术方案对比标准,对本国优先权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06

  “滴眼液”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07

  “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拓特电子)的ZL20132082679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移动电源租售,即共享充电宝的相关技术。

  共享充电宝是在“共享”风口上出现的细分行业,入选“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共享充电宝在2017年急剧增长后,次年出现行业洗牌,多起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拓特电子的涉案专利于2013年独家授权给深圳租电智能科技使用,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涉及共享充电宝的基本架构,故该专利权的存续与否会对后续的市场发展状况带来很大影响。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定中如何准确把握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提供了参考思路。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整体架构时,将二者的技术领域认定为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概括为同一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需要明确的技术启示才能用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08

  “具有改变的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丹尼斯科美国公司的ZL200780037776.9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一系列在已知酶的基础上通过基因定点突变技术所获得的糖化酶变体。

  葡糖淀粉酶(俗称糖化酶)是酶制剂中用途最广、消费量最大的一种,其广泛应用于食品、调味品制造加工领域,在现有糖化酶的基础上,采用生物技术对天然酶进行改造以获得性能优异的酶是糖化酶领域的主要研究热点之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发明的创造性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之间的关系、生物序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把握等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审查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845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专利权人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生物技术领域对效果实验数据的一般要求,并且对具有特定突变方式的酶变体的创造性如何评判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多理由多证据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查思路。

  09

  【案情介绍】

  请求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的ZL01815617.7号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与专利权人开发并上市的商品名为“泰普罗斯”的滴眼液产品密切相关,“泰普罗斯”目前已在60余个国家和地区上市,2015年底登陆中国市场,为参天制药眼科用药中治疗青光眼的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究竟是属于基于产品新性能而产生的新用途,还是仅为已知产品固有性能的效果描述。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本案无效决定;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则支持了本案决定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医药领域在如何解读方法权利要求的功能、用途特征方面颇具典型性。决定通过对案情本身的抽丝剥茧,诠释了方法权利要求中如何考量效果、功能特征的限定作用及其与权利要求主题之间的关系,对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该案能启发创新主体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思考和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视。

  “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维易科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的ZL20122005604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维易科公司于2017年4月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对中微公司的器材供应商SGL展开专利诉讼,要求禁止SGL向中微公司供货。中微公司遂以其侵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维易科公司诉至福建省高院。维易科公司随后就本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的MOCVD装置为生产半导体器件如发光二极管(LED)芯片的核心设备。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作出后,中微公司在福建省高院获得了针对维易科的禁令,随后经过一系列谈判,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创造性评价中准确把握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以及发明构思的分析在技术特征比对和技术启示判断中的重要作用。本案还展现了专利作为有效的强力武器在企业角力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10

  “艾灸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周某某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CN201620625135.1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38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上述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包含推测内容的医疗保健效果的认定提供了思路。对于涉及医疗保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鉴于人体机理的复杂性,以及考虑到对人体的安全性等因素,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确定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必然能够产生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则申请人应提供实验证据以验证其预期效果。

  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诸多申请的技术效果并未经过实践验证,只是一种预测,一种实施效果不确定的理论可能性,这类专利申请如果被授权,会误导消费者,有损我国专利形象。鉴于此,本案提出对于涉及医疗保健、关乎生命安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严格依法审查,对其效果的验证应从严要求,进而引导并进一步提高该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

Reference

  1.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范围及其修改
  2. 超过20年,专利才授权!英特尔分案策略,大开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