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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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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如何的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有何区别?合同标的不同、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方式不同、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那么抵押和质押又有什么区别?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 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专利质押登记与许可备案简介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运用的方式之一,是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实现资金融通的有效手段。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运用发明创造,实现专利商业化得重要方式之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局或者专利代办处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备案,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什么是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专利权质押的特征

  专利权质押或者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专利权质押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2)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3)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4)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的设定

  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

  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11)违约及索赔;(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这是专利权中最基础的权利。独占权又分为几项: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非法行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转让权,即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许可权,即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项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是一项人身权利性质的权利;专利产品的进口权,即指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②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⑧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④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⑤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⑥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1)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2)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质人和质权人如果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了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2.专利权质押的登记

  (1)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③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④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⑤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⑥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⑦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2)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质押期间,可能出现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著录项目变更。由于此时权利人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书面同意变更协议,经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②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当事人书面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

  (3)专利权抵押合同登记文档及登记簿的作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经受理,专利局即启动审核程序,并通过登记管理数据库对质押全过程进行管理。此外,经过专利局审核后,除向当事人发送通知外,还要将以下文件存入登记文档:①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②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③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申请;④专利权质押合同;⑤其他有关文件。该登记文档中的有关内容,将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的形式提供给公众。通过查阅登记簿,公众就可以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之前,了解到有关专利权的出质情况,以免在签订质押台同时出现重复质押,此外,公众在接受转让或许可时,也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所要受止的权利是否有质权存在,以便决定是否可以接受转让或许可。如果专利权正处在质押期间,对作为质物的专利权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质押合同当啦人双方的共同认可,否则,都将是无效行为。查阅登记簿后,公众如果需要丁解质押登记的详细情况,可以再查阅登记文档中的原始文件。

  (4)专利权质权注销登记

  在以下情形下应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①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②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的;③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④质押期限已届满的;⑤其他原因。此外,对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有关合同登记将被依法注销;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的程序:①当事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②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③质押期限届满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④债务履行完毕的,质权人返还当初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等文件。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可以将质物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专利权质押合同

什么是专利权质押合同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权的第三方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

  质押合同由序文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序文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签订合同的目的。

  正文一般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件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出现专利权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办法;术语解释;其他。

  对其中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在此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4.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质押的金额是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对于以往的债务,不需要约定支付方式;对于因借贷、预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则需要由当事人约定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次数等。

  5.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包括专利年费由谁交纳;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6.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出质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11.违约及索赔;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得将共有的专利权出质。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并交纳登记费:(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审查下列内容:(1)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2)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主体资格
  共有专利权需要权利人共同认可,如果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认可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状态
  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应认真核对出质人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信息,尤其是专利权人的变更信息和专利权的有效性信息。

  3.质物
  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但存在不确定性,不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此签订质押合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

  4.登记
  因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属性
  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注意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因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6.限制
  签订质押合同时,一般应当约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物。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延期和解除

  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延期手续。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7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登记生效以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How

专利质押融资,如何进行专利评价分析?

hex:

新人报道,请教一个问题:一个专利进行质押融资,需要提供一份该专利的分析报告,分析其稳定性和法律状态。求教各位大神,这个报告该怎么做。小弟跪谢!

原文地址:http://www.yesipo.com/read.php?tid=4884&displayMode=1&page=1&toread=1#10167

智财黑马:

不用跪谢。

作专利质押融资,就目前的普遍操作来说,主要是查一查标的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不是有效啊,还剩几年有效期啊,有没有许可或在其上设定其他的质押啊,等。这个相对比较简单了,国知局网站上可以查。

如果要评价其稳定性,或者说抵御被无效的能力,就涉及到专利法规定的各项专利性要件,最重要的几条,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充分公开的问题,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的问题,清楚简要的问题,等等。后面几条,主要是依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去研究分析专利文本;而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就涉及到现有技术的检索问题。检索是个苦力活,吃力不讨好,没找到一样的或很相近地 文件,说你工作没做到位,自己也感觉心里不踏实;找到了呢,这事儿得让你给整黄了,这可如何是好呢?

如果说你这质押融资是玩真的(不是那种政府推动的,专利可有可无,房产土地机器等才是实际质押物的情形),光靠上面的这些查询和分析还是不够的。

你实施这个专利,有没有可能侵人家的权啊,侵权被告赔人家钱又丢声誉,银行的钱能如期还回来嘛人家担心不?侵权的判定啊,那比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就更复杂了,相同的(字面侵权)好像好说,均等的(等同侵权)就难了?还有那什么禁止反悔,甚至什么逆均等论原则,恐怕不容易搞清爽。

你这专利技术的先进性(领先性)如何呢?这里的先进性不止是上述的新颖性创造性那么简单——当然不是说技术越先进越好,有时适用性最重要,但是在一些发展很快的领域,技术的迅速更新换代,让你的专利的价值可能一落千丈甚至一文不值,到时人家银行要拍卖,如何买的起来价钱呢?

还有你这专利在产业链和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中的地位如何呢?处在产业链相对下游的、处在产品结构边缘性的专利技术,它的作用与另外一件同处于一个产业链、但属于相对上游以及产品结构的核心部分有可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价值也会相差数量级。

还有你这一个专利,就这一个专利?你这专利很基础吗?就算再基础,如果周围被人家布满了外围专利,你的专利如何实施呢?必须得靠交叉许可,这个就大大消弱了你专利的价值。如果你是一个专利群组,那就不一样了。

最后一个意见,专业的事情,建议找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这里说的不是通常意义的专利事务所,而是指在专利检索分析与信息利用、专利布局与规划、企业知识产权策略拟定等方面有经验的服务机构(可能是传统的专利事务所,也有可能是新兴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

办事指南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实务须知

  第一部分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的填写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是质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合意的表达,属于必须提交的文件。

  实际手续办理中,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该申请表一式一份。

  1.质押专利信息的填写

  专利权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质押标的,当事人应当在“质押专利”一栏中清楚、准确、完整的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全部专利的发明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

  质押专利超过2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来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质押专利”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质押专利”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质押专利号。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质押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为提高登记手续办理的效率,质押专利超过10项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交质押专利电子表单。该电子表单应当采用EXCEL文本格式,内容中务必保证质押专利号准确完整。填写时,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应当删去。

  2.出质人信息的填写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具体而言,出质人应当与质押专利对应的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相同。出质人属于共有专利权人之一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出质人将共有专利权出质的证明或声明。

  实践中,如果出质人名称为专利权转让或者更名后新的名称,但是该专利权转让或者更名尚未完成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则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相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该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之后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出质人名称应当为全称,并且与附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中体现的名称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出质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通联。

  出质人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出质人”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出质人”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出质人信息。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3.质权人信息的填写

  专利权直接质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是质权人;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单位的,该担保单位为质权人。

  对于债权人是质权人的情形,如果债权人为多个的,质权人应当与全部债权人保持一致。但债权人之间就质权设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权人名称应当为全称,并且与附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中体现的名称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权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通联。

  质权人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质权人”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质权人”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质权人信息。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4.代理人信息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质押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5.债务合同信息的填写

  “债务合同信息”一栏涉及“合同名称”“债务履行期限”“债务金额”“质押金额”“债权人”“债务人”“经济活动简述”等具体信息的填写,当事人所填债务合同信息应当与附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债务合同信息一致。

  表格填写要求具体如下。

  ①“合同名称”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填写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提交的质押合同及债务合同名称,且保证所填合同名称与附具的相关合同名称一致。例如:该栏中填写“《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

  ②“债务履行期限”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采用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方式填写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的期限。例如:“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4.1-2016.03.31”。主债务为一个总期限内的分批到期的债务时,应当填写全部债务到期的总期限。

  ③“债务金额”的填写。债务金额是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金额。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填写具体发生的主债务金额。债务金额以外币实现的,应当换算成美元进行填写。

  ④“质押金额”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质押条款中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填写质押金额。质押金额以外币实现的,应当换算成美元进行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金额是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以双方认定的财产权价值为基础,担保全部债务金额或者债务金额范围内的部分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为基于最高额债务而设立的最高额质押时,质押担保范围可以是最高额债务上限,而实际债务金额可能小于最高额债务上限,这种情况下,质押金额会明显大于债务金额。

  ⑤“债权人”的填写。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债务合同中所体现的债权人、放款人、授信人等信息,填写此栏。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不一定是质权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据实填写债权人。

  ⑥“债务人”的填写。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债务合同中所体现的债务人、借款人、受信人等信息,填写此栏。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不一定是出质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据实填写债务人。

  ⑦“经济活动简述”的填写。但是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简要填写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只需表明债务人、债权人、出质人、质权人的关系即可。

  6.专利权是否经过资产评估的确认与信息填写

  当事人认定专利权价值的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附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在申请表“专利权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一栏中,勾选“是”,同时填写评估单位名称。当事人所填评估单位名称应当与评估报告中的出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当事人附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可以是原件或者复印件。

  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勾选“否”。

  7.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签章与身份证明材料上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附具单位授权或者同意使用该签章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声明或者证明。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该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例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质押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合同签署地、许可人所在地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签章应当与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保持一致;当事人对合同用章、签章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可能会使用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这样做是可以的。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在材料中所附具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当以合同中的相应名称为依据,并保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而言,应当写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的类型、债务的具体金额和使用的币种。

  其中,关于债务的类型,常见的有银行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公司之间通过银行来发放借款等。

  关于债务金额,一般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为最高额债务时,其债务金额可以是全部最高额上限的债务,也可以是最高额上限范围内的具体债务金额,具体情况需依据合同关系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金额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写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期限应当明确债务终止日。

  当事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终止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④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属于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重要信息。所以,合同中应当准确、完整的写明质押担保专利的专利号。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押专利号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也称为质押金额,是指用专利权质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内的债务额度。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对该担保范围做出明确约定。

  在专利权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担保范围可以是最高额债务上限,如果实际债务金额小于最高额债务的,则质押金额会高于债务金额,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质押金额只能等同于或者低于债务金额。

  以上5项内容,属于质押登记必审事项。质押合同中未全部包含这些内容的,应当附具其他合同,以体现相关信息。例如,当事人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缺少债务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当事人此时应当补充提交主债务合同,以满足《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

  2.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除了前述必须包含的5项内容之外,还可以包含以下事项。

  ①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③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④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4项事项,虽然不属于质押登记的必审内容,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尤其是对于质权人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建议当事人对此予以重视。

  3.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

  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会在合同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为国内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人例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军事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的,可以提交上级单位的证明或情况说明(如果上级单位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为国内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仅提交护照复印件的,可以视为其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外国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当地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当事人为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当事人,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当事人为中国台湾当事人的,其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需经当地民间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

  六、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材料后,经专利局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作出不予质押决定。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这项规定属于对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出质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专利权一经质押登记,则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自由处分权,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以出质人的身份处分专利权。

  这里的出质人,指的是申请表中填写的出质人名称;这里的登记簿,指的是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专利权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专利,其终止日之后的财产权不再存在。所以,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该专利已经终止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对于被全部无效的专利而言,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不存在。因此,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该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原专利权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自始不存在,但是对于专利权而言,仍然有依法保护的权利要求存在,只是保护范围缩小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存在,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如果质权人对此知情同意的话,可以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质权人的知情同意声明。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这项规定有别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对于专利权质押登记而言,应当保证质押标的物是依法成立且相对确定、稳定和可以流转的财产权,而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其财产权状态不确定,目前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在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专利年费。逾期未缴纳的,进入六个月的缴费滞纳期,即这种情形下所指的年费缴纳滞纳期。如果一项专利权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有可能因未缴年费及其滞纳金而终止,此时的专利权维持状态不稳定。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应当主动核查质押专利是否在专利年度届满日前缴足年费,如果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应当补缴年费的同时,按照要求缴纳滞纳金。费用缴足之后,即可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

  对于专利权人未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和滞纳金的,该专利将进入终止恢复期。如果质押专利处于终止恢复期,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恢复手续。恢复手续合格的,才能予以登记。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结论包括三种: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当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其有效性存在风险,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偿还,保障质权人利益,需等到无效宣告结论最终确定后才能依据有效的专利权进行质押。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如果一项专利因权属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财产保全而被中止的,涉及该专利的绝大部分法律手续将暂停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也予以暂停办理。此时,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等待中止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止或保全程序期间,指的是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点落到该程序期间,对于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该专利进入中止或保全程序的情况,不属于这种情形。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相关的债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债务的期限,质押登记的标的是专利,而专利权具有时间性特点,所以专利保护期限应当长于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期限,即债务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质押专利的届满日。如果债务期限长于专利权有效期,则该质押关系无法发挥真正的担保作用,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这项规定是《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的情形。流质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即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流质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不能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其对应的债务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作出规定,这是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对于相关合同的最低要求。这项规定仅用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对于合同自身的生效与否、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解决,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对于共有专利权而言,未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任何共有人均不得擅自对专利权做出质押处分。专利登记簿是专利即时权属状态的法律证明,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出质人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权利主体完全一致或者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同一专利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只能担保同一笔债务关系。对于已经处于质押登记期间的专利权,不能再次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手续合格,且不存在前述不予质押情形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登记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时常会有加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急办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按照前述业务规定,提交正常办理业务手续的文件。

  ②提供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确需要加急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并在相关说明文字的结束部分注明“已获知专利局办理此项加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字样。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附具证明文件,如参会邀请、应诉或庭审通知、立项文件等。

  ③该“加急”业务只针对自取方式办理。符合加急办理要求的,专利局通常情况下在1-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手续。加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质押登记期间,当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否则专利权人将因专利处于质押状态而无法对专利进行转让、许可、放弃等独立处分。

  第二部分 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的填写

  1.“质押登记号” 一栏的的填写

  质押登记号是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合格后,体现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中的登记编号。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准确、完整的填写质押登记号。

  注意:“质押登记号”一栏,当事人可能将质押登记号误填为专利申请号。

  2.“代理人”一栏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质押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3.变更内容中“专利项目”一栏的填写

  此处对应的是质押专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新增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填写新增专利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新增”两字;如果减少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写明所去除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去除”两字。

  注意,关于质押专利的变更,一定要在该专利号前写清楚“新增”或者“去除”,且保证专利号的准确、完整,专利号中的校验位必须填写。

  为提高变更手续办理的效率,新增专利超过10项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交质押专利的电子表单。该电子表单应当采用EXCEL文本格式,内容中务必保证新增质押专利号准确完整。填写时,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应当删去。

  当事人在变更手续中新增质押专利的,应当核实新增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不得存在“第一部分第六项中所列的不予质押的情形”。如果新增专利的专利权人与原有出质人不一致的,还需要同时变更出质人,并附具新增出质人出质专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新增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质押专利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4.变更内容中“出质人”一栏的填写

  变更出质人权利主体或名称的,应当在该表中的相应空格内,准确、完整的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出质人名称。

  注意:变更后的出质人名称应当与该表格左下方“出质人签章”一栏中所加盖的公章内容保持一致。

  出质人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出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涉及专利权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5.变更内容中“质权人”一栏的填写

  变更质权人名称的,应当在该表中的相应空格内,准确、完整的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质权人名称。

  注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权利主体不予变更。

  变更后的质权人名称应当与该表格左下方“质权人签章”一栏中所加盖的公章内容保持一致。

  出质人、质权人变更为多人、专利项目变更为多项的,当事人可自行制作申请表附页,将完整信息填入。

  质权人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6.涉及主债权种类、数额的变更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是专利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重要信息,但是不属于公告项目,表格中未明确给出填写空格。当事人如需变更的,可以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进行修改”,在变更内容下面,增加一行,写明变更内容为“债权信息”,在“变更前”空格内填写变更前的债务种类及数额,在“变更后”空格内填写新的债务种类及数额。例如:变更前填写“债务金额1000万”,变更后填写“债务金额1500万”。

  7.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填写的质押金额,但是不属于公告项目。当事人对此进行变更的,可以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进行修改”,在变更内容下面,增加一行,写明变更内容为“质押金额”,在“变更前”空格内填写变更前的质押金额,在“变更后”空格内填写新的质押金额。例如:变更前填写“质押金额1000万”,变更后填写“质押金额1500万”。

  8.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二、变更协议的提交

  变更协议,是当事人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中,变更质押专利数量、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质押担保范围等内容的重要前提。变更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变更内容,应当以变更协议中的相关变更约定为依据。当事人因变更质押专利导致出质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办理出质人名称变更手续。

  在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变更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协议的生效要件会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按照《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当事人未在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附具双方当事人签章的声明,并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写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原因;二是要写明该变更协议继续有效;三是要承诺愿意承担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此外,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因更名要求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已经完成出质人名称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说明原件材料已在办理相应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提交,专利局核实确有该文件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

  三、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携带并出具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同时提交该通知书的复印件。

  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遗失的,应当附具当事人签章的遗失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愿意承担因遗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当事人根据法院判决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附具法院的判决材料;当事人变更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的,应当同时附具变更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该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同第一部分第三项内容。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变更请求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加急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急办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按照前述业务规定,提交正常办理业务手续的文件。

  ②提供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确需要加急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并在相关说明文字的结束部分注明“已获知专利局办理此项加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字样。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附具证明文件,如参会邀请、应诉或庭审通知、立项文件等。

  ③该“加急”业务只针对自取方式办理。符合加急办理要求的,专利局通常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变更手续。加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部分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1.“质押登记号” 一栏的填写

  质押登记号是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合格后,体现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中的登记编号。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时,应当准确、完整的填写质押登记号。

  注意:“质押登记号”一栏,当事人可能将质押登记号误填为专利申请号。

  2.“代理人”一栏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质押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3.“注销事由”一栏的填写

  注销事由应当体现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原因和依据。表格中填写的注销事由应当与当事人附具的注销证明材料相一致。一般情况下的注销事由包括:债务按期履行完毕、债务提前清偿完毕、质权已经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因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的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该栏内容的填写,应当文字清晰,简明扼要。

  4.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注意: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签章与原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不符的,应当首先办理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的变更手续。

  二、注销证明材料的提交

  注销证明材料是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基础和前提。依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销证明材料包括:注销协议、债务履行完毕声明、债务提前清偿完毕声明、质权已实现的证明或声明、质权人放弃质权声明、法院判决对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无效、撤销判决材料等。

  在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注销证明材料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双方注销协议的生效要件会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对于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是终审判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是否上诉,在当事人作出不上诉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不需要等待上述期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交回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

  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遗失的,应当附具遗失一方当事人签章的遗失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愿意承担因遗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当事人根据法院判决注销相关内容的,应当附具法院的判决材料。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变更请求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注销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时间:2020-07-06

  一、专利质押登记简介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运用的方式之一,是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实现资金融通的有效手段。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受理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依据《物权法》、《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三、受理范围
  (一)受理中国境内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
  (二)不受理任意一方当事人涉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如有涉及,当事人需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四、受理文件形式
  代办处受理当事人以面交或寄交方式提出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纸件申请。

  五、申请文件的准备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时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所有申请文件一式一份。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请参照附件。标准表格及其内容应当为打印,并使用中文简体填写,且无涂改。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
  1.提交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请参照附件4);
  (3)出质人与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个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无执照、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文书);
  (4)委托书;
  (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

  (7)其他文件(如:有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无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不需提交此声明。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地址需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联系电话及邮编必须填写;
  (4)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5)合同名称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名称,应当与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内容一致;
  (6)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指主债权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简述;
  (7)出质专利经过资产评估的,需填写评估单位名称;
  (8)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9)出质专利的数量、名称和专利号信息。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1.提交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协议或变更证明;

  (3)委托书;
  (4)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需要变更的项目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5)对于质押双方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而请求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当提交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无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
  1.提交材料
  (1)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2)出质人与质权人出具的专利权质押注销协议;

  (3)委托书;
  (4)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2.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相关信息应如实填写;
  (2)代理人即出质人及质权人共同委托的经办人,其为相关通知书收信人,所有信息必须填写;
  (3)清楚、完整的写明注销事由;
  (4)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签章,且清晰可辨。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应当为原件。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出具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通知书遗失确认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只丢失一份通知书的,可以由丢失文件的一方出具其签章的通知书遗失确认声明。

  六、审核期限
  代办处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七、办理费用
  广州代办处免费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68889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邮编:510620

  附件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doc
  附件2: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3: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doc
  附件4: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doc
  附件5:同日申请声明.doc

Experience

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中的困难与对策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的重要形式之一,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本文介绍了专利权质押相关概念及发展状况,梳理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条件及操作流程,重点研究了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旨在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

  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开展专利权质押试点工作以来,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至2013年底已累计达到638亿元,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摆脱资金匮乏的窘境, 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已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就出质专利数量而言,每年仍停留在数千件的规模,相较于国内高达58.7万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而言,差距显而易见。

  本文从专利权质押的基本概念及我国的发展现状着手,介绍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重点探究了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旨在帮助企业更深入地认识专利权质押融资,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概念及我国的发展现状

  1、专利权质押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了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1]。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将专利权设质的一方称为出质人, 接受专利权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称为质权人。

  (1)专利权质押标的

  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 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75条以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223条均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专利权质押标的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必须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二)依法可以转让。

  专利权体现为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专利法》第10条规定了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组成。人身权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作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而其中的财产权表现为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及标记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作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专利权具有可转让的经济属性是专利权质押得以实施的基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依法通过出质专利权的变换价值优先受偿[2-4]。

  (2)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其中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它从属债权而言的,主债权不包括利息以及其它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上述规定是针对动产质押而言的,而专利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但《担保法》第81条规定,权利质押的质权实现方法、质押担保的范围准用动产质押的规定[1、5]。

  2、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

  自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已在全国29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各地相应出台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地方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极大地推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开展。表1显示了2008- 2012年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专利数量及融资额度[6-7]。从表1可以看出,自2008年起,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2012年融资额高达141亿元,相比2008年的13.84亿元,增长了近9.2倍,涉及专利数量也由2008年的224件增长至2012年的3399件,增长了近14.2倍。最新数据表明,2013年的融资额度高达254 亿元,比2012年增长近80%。

  表1. 2008-2012年专利质押融资统计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条件及操作流程

  1、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条件

  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2010年出台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及各地方发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均对专利权质押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概括而言,企业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满足的条件

  申请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应保持一致。在地方操作实务中,对出质人的信用等级、企业经营状况也有一定要求,只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经营状况较佳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才能成功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

  (2)出质专利应满足的条件

  出质专利必须是已授权专利,目前专利申请不能进行质押。其次,专利权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时交纳年费。专利权已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或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及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内的专利不能进行出质。再者,专利权不能存在权属纠纷,侵权专利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不能进行质押。目前我国不支持专利权的重复质押,因此已经进行过质押担保的专利不能重复进行质押。鉴于各地方发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存在差异,申请人提出质押申请时应关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2、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流程


  根据各地发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上图所示,

  其中,评估机构评估阶段、地方知识产权局初审阶段及银行审批阶段耗时较长,各地实际操作流程略有差别,以地方出台的办法及银行规定为准。

  3、债权的产生及质权的生效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第79条可知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后,该质押合同不当然生效,还需要向各自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知,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合同订立的效力是债权产生,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质权生效[8]。

  三、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在过去五年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阻碍质押融资事业发展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9]:

  1、贷款担保期限短、贷款额度小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大幅缩短,就出质专利而言,其价值受技术进步、权利稳定性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延长贷款期限意味着银行承担风险的机率增加。因此,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成本,会最大程度地缩短贷款期限。以东莞市为例,东莞市出台的《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无锡市出台的《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在如此短的贷款期限内,企业即便成功融资, 也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利益,如约偿还银行贷款。

  贷款额度主要以专利权价值评估值为基础,而对专利权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是专利权质押实务中的难点,银行会根据评估值降低贷款比例以规避风险,在操作实务中,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50%, 一些地区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30%,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融资额度[10-11]。

  2、高端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机制不完善

  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不仅涉及法务、金融,而且涉及高新技术,这无形中提高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准入门槛,知识产权服务业所需的是精通法律、科技且具有一定商业头脑的复合型高端人才,传统的中介机构、担保机构及风险评估机构往往不具备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的能力 [12]。

  此外,由于我国专利权质押工作起步较晚,交易平台不够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产业链缺失,因此在交易中常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需求和银行服务不能及时实现对接,各方在合作过程中节节错位, 未能形成完整的一条龙式的服务链。

  令人欣慰的是,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六大部委发布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建设交易市场,完备市场功能,完善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同时要整合资源, 健全配套服务。我们相信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会更上一层楼[9]。并且于2011年实施的《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也为高端知识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强大的支持,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也将为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注入新鲜血液。

  3、专利权价值评估机制缺失,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专利权价值评估是实施专利权质押的必经环节, 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国缺乏具有公信力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现行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标准、手段不一,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也相差较大,难以满足信贷双方对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的要求。

  此外,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的发展和市场规范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为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建立合理的市场监督机制,打消供需双方对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顾虑,无疑会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的发展。

  四、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发展的策略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市场机制

  市场规范离不开法律,随着知识产权融资制度在我国的推行,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程序,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跟得上且符合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发展, 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作用,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与严厉的惩罚,确保专利权质押融资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

  2、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及评估方法等相关手段均源自西方发达国家,且多适合于有形资产的评估,对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针对性和适用性。此外,由于国家缺乏统一的监管措施,导致我国的一些评估机构资质低、从业人员的素质差,评估结果失真,严重影响了融资事业的发展。

  组织科研人员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行业的准入门槛,强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探索新的评估方法,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无疑会大大有益于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的发展。

  3、加快高端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人才储备是兴业的基础,我国已于2011年颁布《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我国应以此为契机,加强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及融资业务的推广应用注入新鲜血液。

  4、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转化机制

  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无形中增加了质押融资的风险。如何防御及转化融资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利益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融资风险的防御与转化,不仅需要前期对专利权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完善担保机制,而且需要建立事后风险转化机制。专利保险具有低投入、高回报、保障性强的特点,通过专利保险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已是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我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手段。

Reference

  1. 银行以企业专利权为质押 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上半年专利商标质押金额超850亿
  3. 为专利权质押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