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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创造性评价的新进展——以2019年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为视角

本文试图通过学习总结2019年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下称“十大案件”)中涉及创造性评判的相关典型案例,梳理专利无效程序中创造性评价的新进展,给出专利实务工作中分析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方法建议。

全文共6951字,阅读预计需要18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郝政宇 李洪江

创造性是专利无效程序中适用最多、最为重要的法条之一。近年来,我国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在不断地向着更加客观深入的方向发展,这尤其体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来发布的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审查要旨之中,这些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示范意义。本文力图通过学习总结2019年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下称“十大案件”)中涉及创造性评判的相关典型案例,梳理专利无效程序中创造性评价的新进展,从而给出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专利创造性论述/答辩的建议。

基于技术发展脉络和现有技术状况,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创造性“三步法”评价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主观性最强,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对比文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意味着其一定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需要更加客观的基准。

案例一:

“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1,第333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白光LED的制造方法,其基本原理为采用可以发出蓝光的LED作为发光元件,同时激发特殊的荧光材料发出黄色的光,通过蓝光与黄光的混合,从而得到白色的光。但是,由于蓝光LED发出的光强很强、温度较高,会导致荧光体劣化而产生色调偏差等问题。因此,涉案专利采用以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该种荧光体具有耐高温、耐潮湿的特点,具有较好的环境耐受性,能够稳定地发出白色光。

无效请求人提交的第1组证据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述证据均为本案专利权人的在先申请,都是将蓝光LED与其他荧光体相配合发出白色光,也即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就在于荧光体的选择。

请求人提交的第2组证据,则公开了在其他光源中,选择与以铈活化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相配合,发出白光,而且在上述非蓝光LED的光源环境中,该种荧光体表现出较好的稳定性。

因此,无效请求人主张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该种荧光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应用在第1组证据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本案中,合议组采用现有技术检索、专家意见咨询等形式[①],对蓝光LED的技术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实际上,该种荧光材料较早就被发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认识到其稳定性较好,而蓝光LED在本专利申请日2年前也已经发明,但是,为何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直未将两者相结合呢?这是因为现有技术中采用该种荧光的光源环境与本专利并不相同,现有技术中的光源为高压或低压汞灯、荧光白炽灯、阴极射线、离子激光等光源,上述光源的光强和温度,都远低于蓝光LED的光强和温度,而在蓝光LED发出的光强很强(约为100kW/m2)、温度较高(大于100℃)的环境中,该种荧光体的稳定性如何,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知道的。换言之,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的认知水平,并不能预料到该种荧光体在蓝光LED的发光环境中是否依然可以不发生劣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并不能得到启示,使用该种荧光体替代现有技术中的其他荧光体,使之与蓝光LED相配合实现稳定的白色发光。

案例启示:

初看本案,似乎很容易得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技术启示的结论,因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寻找一种稳定性好的荧光材料,而对比文件恰恰公开了该种荧光材料的稳定性较好。但是,通过对蓝光LED技术发展脉络的梳理,合议组认为以专利申请日前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而言,是无法判断该种荧光材料在蓝光LED的光源环境是否仍然可以保持稳定性,因而不能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由此可见,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要充分了解技术的发展脉络和现有技术的状况,客观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判断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专利中发挥的作用相同,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该区别特征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一定可以具备相同的作用,则不宜得出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的结论。实际上,这种通过梳理技术发展脉络,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方式,在后面提及的案例二、案例三中也有所采用。

结合发明构思,综合考虑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客观判断创造性

发明构思是指“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发明人为解决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在谋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技术改进思路”[②]。如果说“三步法”是法律创制出的一种客观评价专利创造性的方法的话,那么,“发明构思”则更加忠实于发明人的发明过程,通过回溯发明人作出发明的思路,来确认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一致,从而判断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作出创造性的贡献。当适用“三步法”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容易陷入局部、教条和机械地判断,此时,可以从发明构思的角度来更加客观地验证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案例二:

“餐馆服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5,第4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餐馆服务系统,其采用一种轨道系统直接将饭菜从后厨区域送到顾客的餐桌上,从而既不需要由服务员提供上菜服务,也不需要顾客自行取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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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附图

无效请求人主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证据1,其也公开一种餐馆服务系统,也是通过轨道系统递送饭菜,但是,证据1中仅可以将饭菜从后厨递送到服务台,再由服务员送到顾客处。证据2则公开了可以在证据1的轨道系统中使用的一段轨道。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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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附图

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改进,似乎只在于解决了餐厅上菜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而如果采用证据2的轨道,看似也非常容易将证据1中的轨道延长到顾客的餐桌上,从而解决了自动上菜的问题。

但是,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体现了两者发明构思的根本差别,二者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均不同,具体而言:

其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涉案专利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送到了顾客的餐桌上或餐桌旁,既可以解决现有餐厅依赖服务员提供服务导致人力成本高的问题,也可以解决自助餐厅顾客自己取餐而带来的用餐不便、体验不佳的问题。而证据1所要解决的是在展会、交易会等空间有限甚至短缺的场所中如何提供餐饮服务的问题,其并不关心是否由服务员送餐的问题,实际上,其仍然沿袭餐饮行业上千年的传统,仍然由服务员上菜。

其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证据1中给出了在后厨区和服务柜台之间通过一条固定轨道的方案,无法给出在占地更大、位置相对不确定的后厨区和餐桌之间架设复杂的轨道系统的技术启示,也无法给出将轨道延伸到餐桌的启示或教导。

其三,二者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涉案专利正是通过其轨道系统的设计和应用,让顾客既不会因节约人力而感到服务的缺失,同时又能够提供新奇的就餐体验,带来一种不同的餐饮文化,这是证据1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迥异。而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且仅公开了一种轨道形式,证据1和2均未公开和涉及有关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运送到餐桌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指引或技术启示。

案例启示:

如果机械地适用“三步法”,有可能会认为证据1构成了与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以证据1为起点,寻求如何从服务台架设一条轨道通往顾客的餐桌的技术改进方案。但是,就如合议组的分析,轨道是否直接通往顾客的餐桌这一区别,反映出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的巨大差别,这又具体体现在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上。特别是通过对餐厅发展过程的回顾,我们可以认识享受人工上菜服务是人们对餐厅服务根深蒂固的认识,因此取消人工服务而让轨道自动送餐,其实需要跨越很大的认知鸿沟。因此,证据1其实并不能构成合格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对证据1的改进形成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而证据2也没有给出这样的启示,使得其可以与证据1相结合以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可见,在评价创造性时,可以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等方面考量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是否一致,从而验证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进行后续的改进,或者,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也会导致其无法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无法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总之,评价创造性时,“三步法”为最为基础的方法,但是发明构思的方法可以与其相辅相成,从而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专利的创造性贡献。

不应割裂具有相互联系的技术特征,应从技术方案整体考量创造性

在2019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8号)中,创造性部分增加了如下内容:“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这一修改,实际上就是强调创造性判断时,不应仅仅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各个单独的技术特征,还需要考虑该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各个技术特征相互关联的关系以及其相互作用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案例三:

“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9,第40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适用于超薄键盘,可以增大键盘敲击声音,提高用户体验。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基座上设有一导引斜面,弹性件的一端位于导引斜面的正上方,该按压块位于导引斜面的侧边。无效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是在基座上单独设置一导引斜面用来引导弹性件一端的移动路径,而证据1则是在凸楞的下面设置导引斜面用来引导弹性件一端的移动路径,两者仅仅是位置的不同,上述位置设置的不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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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过按压块的凸楞下端的导引斜面,引导弹簧敲击键盘上盖发声;而涉案专利也包括按压块,但是在键盘基座上设置导引斜面,引导弹簧敲击底座发声。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导引斜面与按压块位于不同的部件,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对弹性件的一端作用进而实现发声的功能,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不仅体现为导向斜面设置位置不同,更在于部件间的配合关系不同,无效请求人并没有证明上述配合关系为公知常识。

案例启示:

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都为适用于超薄键盘的按键,而且都采用弹簧敲击键盘外壳的方式增大敲击键盘的音量,只是涉案专利敲击底座,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敲击上盖,两者的部件也有相似之处,比如说都包括按压块、导引斜面、弹簧等部件。但是,如果细究两者的结构,会发现其采用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这些区别就体现在按压块、导引斜面、弹簧等部件的相对位置和配合关系不同,权利要求记载了这些部件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从而也体现出其配合关系和具体的工作方式。如果仅考虑上述单独的部件,甚至单独部件的作用,其都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但是,上述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其所体现出的具体工作方式,是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的,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评判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不能割裂有关联关系的技术特征,不仅要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公开各个单独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也需要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公开各个技术特征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各个技术特征相互配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上把握其创造性的贡献。

依赖充分的证据和说理,准确认定公知常识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公知常识的认定非常容易引发争议。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也仅仅是例举了几种公知常识的类型,使得无效请求人在实务中也较难把握主张公知常识的方式和尺度。

案例四:

“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十大案件之8,第392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无效请求人先后提交了30篇对比文件,并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均为公知常识。

以区别特征(1)为例,该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排渣口的直径与反应室直径的比例为1:3~1:4。请求人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2和3分别公开了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对比文件4和5的图中也分别给出了工业气化炉主要结构的详细尺寸,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经过有限次的设计或实验也容易获得本专利中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

但是,上述理由并未被合议组接受。合议组认为,虽然通过延长煤粉在反应室内的停留时间可以提高碳转化率是本领域已知的,然而能够实现停留时间延长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改变反应室结构或长径比的方式,例如对比文件1中限定其反应室呈特定的上大下小的形状,对比文件2限定了其反应器的高度和直径满足特定的比例,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具体采用调整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的方式以实现碳转化率的提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在进料方式和出渣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其设置反应器的内径与排渣口直径比的目的也与本专利不同,即使其公开了本专利所限定的比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也不会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对比文件3中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为1:2,并未落入本专利所限定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范围内,而对比文件4和5的附图中也均未公开其排渣口直径具体尺寸,进而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所限定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范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证据3、4或5与对比文件1进一步结合。

对于请求人主张该区别特征为经过有限次的实验就容易获得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如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本领域中干粉气化炉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通常为1:21:2.5,请求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将其比例进一步调整至1:31: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请求人当庭也认可对上述比例调整需要进一步的设计和实验,但未能清楚阐明该比例调整的影响因素和各因素的作用规律,基于上述情况,合议组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调整至本专利的比例。

案例启示:

本案的情形非常典型,区别技术特征看似非常简单,但又因为涉及非常具体的数值等特征,使得难以找到可以直接公开该特征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只好主张该特征为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特征表征的含义只是使得气化炉的反应室的直径相对于排渣口的直径更长。为了提高碳转化率,延长煤粉在反应室内的停留时间是本领域已知的,而加长反应室的直径,显然可以延长煤粉在反应室的停留时间,从这个角度来看,区别特征似乎确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容易想到的。

实际上,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也需要谨防“事后诸葛亮”。在涉案专利公开了将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设置为1:3~1:4之后,基于延长反应时间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似乎非常容易想到这样的设置方式,但是,就如本案无效决定所认定的,首先,请求人并没有提交教科书、工具书等可以证明该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其次,请求人虽然提交了多篇对比文件,但是,上述对比文件均未给出设置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例的启示;最后,请求人虽然主张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有限次实验容易获得的,但是,请求人并未具体分析应当如何设计实验的方式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仅单纯地作此主张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由此可见,在无效程序中主张某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有必要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说理。如果难以提供教科书或工具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也需要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不能仅仅堆砌证据而不进行分析,如果这些证据采用的工作原理、区别特征在这些证据中所发挥的作用与本专利不一致,仅是技术手段有些类似,实际上仍然不能证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能给出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采用该特征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2019年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相关典型案例的概述和分析,探讨目前专利无效程序中创造性评价的一些新进展,通过学习这些典型示范案例,有助于我们把握最新的创造性审查标准,从而更好地在专利实务工作中争辩专利具备创造性,同时也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创造性的评判基准,从而提升专利质量。

[①]孙学锋,本领域技术人员水平的确定和技术启示的判断-评析“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http://reexam.cnipa.gov.cn/alzx/fswxsdaj/22216.htm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9月,183

What

一文了解「专利无效」

何为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专利无效怎样做?

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主体是专利权本身存在的合法性。

由于现行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并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其专利权的法律存在具有不确定性。

作为补救措施,专利法的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大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也都希望了解自己的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便更好地行使其专利权。

因此,专利实施细则第55条第1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第56条第2款又规定:“经检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所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规定的,应当引证对比文献,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献的复印件。”

那么如何宣告专利无效呢?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1. 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现行的专利法已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都合并为一种作业程序。专利权的最终裁决由人民法院来终审决定。

一般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从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到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有关的决定,所需时间大约需要一年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启动法律程序时的被告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若该法人的单位所在地是北京,因此一审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被确定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即该类案件的终审法院。

2 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标准格式可以从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网站(htp://www.sipo.gov.cn)下载。

撰写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实时,应该主要根据专利法的第22条中所规定的授予的专利应必须同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来论述说明。提供的证据最好是国内外专利局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和专业杂志发表的技术文章。这些证据可信性高,专利局一般都有副本收藏,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验证方便。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新颖性时,一般采取一一对比的原则,即在申请日前若有一件证据与本案的发明创造相同或相近似,该发明则失去新颖性。失去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就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了;在审查创造性时,一般采取多个证据进行比较,以审查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与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是否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操作时,创造性是以该技术领域的中等技术人员所应该具有的技术水准为标准来判断,不能以同行的专家或外行人员的技术水准来评定和认定;在审查实用性时,主要审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能否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的顺序是先新颖性,其次创造性,最后实用性。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实也应按此顺序来撰写,以符合专利审查的惯例。另一方面,也可以专利说明书写作不合法律规定、说明书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详细等为由来宣告专利权的无效。

所谓说明书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详细,一般是指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按专利说明书来实施本专利。专利法第26条的第3款是这样规定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一条款也是常被用来作为宣告他人专利无效的一种理由。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主要依据两点:一是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二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应该以上述两点为基础提供证据来说明无效的理由。

3 无效程序之外的意见陈述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必须采用上述程序申请,而对于发明专利,还可采取另外一个办法,以使竞争对手的专利授权过程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期审查”的审批制度。这是指将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就由专利局公开出版发行,经过一定时间的公开后,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授权的相应程序。专利技术方案的早期公开,给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在潜在市场上“投石问路”的市场信息调查和考虑下一步如何工作的时间过程,这有助于他们决定是否将该专利的实质性审查等程序进行下去(这样做将花费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这也同时给竞争对手了一个机会,他们可以搜集更有利于自己方面的用于专利审查的意见或者证据,以意见陈述书的方式向专利局提出。竞争者的做法客观上有助于提高发明专利的审查质量,但在主观上可以避免日后进行专利无效程序时所要花费的财力、人力和物力以及漫长的诉讼过程。

How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般限于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方式,2017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的要求更为宽松,但一般也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和明显错误的修正四种方式。
但是,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而权利要求修改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所以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可以接受成为了专利无效程序中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二、案例阐释
案例: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裁判要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包含:
(i)将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施加至不锈钢部件;
(ii)任选地组装部件;
(iii)在非氧化性气氛、还原性气氛、真空或者它们组合中,加热来自步骤(i)或(ii)的部件至少1000℃,且在至少1000℃的温度加热该部件至少15分钟;
(iv)提供所得的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和;
(v)任选地重复步骤(i)、步骤(ii)和步骤(iii)的一步或多步。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
通过该方法密封或填充大于76μm的接头、孔、间隙、裂纹或裂缝。
18.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含有Si、B、P、Mn、C或者Hf的一种或者多种。
19.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含有9-30wt%的Cr、5-25wt%的Ni,以及0-25wt%的Si、0-6wt%的B、0-15wt%的P、0-8wt%的Mn、0-2wt%的C和0-15wt%的Hf中的至少一种。
20.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铁基钎焊填料物质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2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8-22并调整了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钎焊不锈钢制品的方法,包含:
(i)将铁基钎焊填料物质施加至不锈钢部件,其中,铁基针焊填料物质至少包含40wt%的Fe,14-21wt%的Cr、5-21wt%的Ni、6-15wt%的Si和0.2-1.5wt%的B;
(ii)任选地组装部件;
(iii)在非氧化性气氛、还原性气氛、真空或者它们组合中,加热来自步骤(i)或(ii)的部件至少1000℃,且在至少1000℃的温度加热该部件至少15分钟;
(iv)提供所得的钎焊区域平均硬度小于600HV1的制品;和
(v)任选地重复步骤(i)、步骤(ii)和步骤(iii)的一步或多步,其中
通过该方法密封或填充大于76µm的接头、孔、间隙、裂纹或裂缝。
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的无效决定中认定,上述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和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被诉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同样认定专利权人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关于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扩大了原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正确。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修改的权利要求1并未包含授权权利要求18、19的特征,且采用开放式撰写方式,并未排除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可含有P、Mn、C、Hf四种元素。当铁基钎焊填料物质含有上诉四种元素时,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此无限定,故实际上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二)被诉决定于2016年作出,不应适用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而且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无论适用2010年或者2017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上述修改均不得被接受。

裁判文书摘录:
(一)关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应予接受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文字是表达思想的工具,专利文件一旦用文字方式固定,其技术方案也就确定了。但无论是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还是专利权人的认知能力都可能存在局限性,特别是对于现有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存在认知局限,因此,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权利。一方面,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和技术贡献,进而推动全社会的创新动力,应允许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适当修改,而不简单将专利权无效作为对权利人撰写水平不足的惩罚。另一方面,虽然允许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文件作适当修改,但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基于社会公众对已授权专利文件的信赖利益,要避免专利权人利用修改机会将专利申请时未完成的技术内容补充到专利文件中,故权利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要受到一定限制,并特别要求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得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是在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一般来说,对权利要求的任何修改都将使得专利的保护范围发生变化,判断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的修改是否应被接受,应当以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为标准。对此,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度灵活把握原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结合不同修改方式的特点予以综合考量。
  本案中,判断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应被接受,需要结合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和修改内容具体判断。
  1.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被诉决定认为当授权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2时,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应当包括权利要求1、2、18、19、20的全部技术特征,而目前的修改方式中仅仅将授权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中,故认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及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分析上述审查逻辑,被诉决定系以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方式为由不予接受。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诉决定依据的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般限于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方式,但是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特别是,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已经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方式扩展到四种基本修改方式,包括对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在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前提下,对修改方式的适度放宽,既有助于专利确权程序聚焦发明创造核心,又不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已授权专利文件的信赖利益。本案中,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修改方式,系将从属权利要求2、20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至授权权利要求1中,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该修改方式应被接受。
  2.关于权利要求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即,应当将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专利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比较,而非与原专利保护范围较小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比较。这是因为,专利授权后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作用,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通常建立在保护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上,并据此预测和评价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系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并未扩大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反还会缩小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不会损害原专利的公示效力,也不会损害社会公众基于原专利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本案中,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2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至授权权利要求1中,是对授权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并未扩大授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认为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9中P、Mn、C、Hf元素的具体含量范围并无限定,故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上述认定实质上是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比对基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应被接受,且修改范围未超出原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未超出原专利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合议庭:审判长 朱理 审判员 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 宾岳成)

案例简评:
本案体现了司法审查中,对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秉持更加宽松的态度,实质认同了对于2017年之前审理的专利,也可以采用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本案传递出一种信息,虽然现行《专利审查指南》限定了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只能采用规定的四种修改方式,但是也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只要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仍然存在被认可的可能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比较修改前后的同一权利要求,而不能将补入特征的权利要求,与该特征原来所在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比较。

三、小结

为了确保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的保护范围较为稳定,不会超出社会公众的预期,因而,专利无效程序中仅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而且要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予以限定,即不仅仅不能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且也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017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这种修改方式允许专利权人“精确”地限缩原有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不允许专利权人将说明书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也不允许专利权人利用权利要求里的特征重新“组合”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因为后两种方式都将超出社会公众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预期,而损害公众利益。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过于严苛教条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因为各个技术领域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不同的特点,每件专利也有其特定情况,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不违背上述原则的情况下,更加灵活地“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使得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更加合理,从而平衡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的利益。

最后,建议专利权人在一般情况下尽量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采用了非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方式,只要符合上述修改原则,也可以争辩审查指南并未完全排除存在其他修改方式的可能性,从而尽力获得对修改的认可。

专利无效检索分析的十大策略(序):无效检索分析是个系统的工程

专利分析与布局是本公众号的主题,公众号去年陆续发布过怎样做好专利检索、怎样做好专利分析、企业常用的十八种专利检索分析报告等几篇文章,这些文章重点阐述检索分析的主要关键点,很多读者发信息希望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因此,今年在做热点案例分析的同时,分专题讲述每种专利分析的相关策略。

在企业常用的十八种专利分析中,关注者比较多的是专利无效检索分析,但专利无效检索分析策略的内容实在太多,因此本公众号准备分11期介绍,每期尽量以案例的形式介绍一种策略。

专利无效检索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专利诉讼、专利许可转让、企业并购专利价值评估等都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检索分析。

在专利无效与诉讼中,无效检索分析决定着相关程序的走向,诉讼的引起和僵持很多时候也是因为专利无效的检索分析不能一剑封喉。企业在准备诉讼的时候,一般会对自己的专利稳定性有基本的评估,然后对侵权者进行警告与诉讼。若被诉方在收到警告函和起诉书的初期,能够出具一份足以影响对方专利稳定性的无效分析报告,起诉方也会据此进行评估,当对方的无效分析的力度超过自己的估计时,在自知胜算不大或者专利极有可能被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也会主动撤诉或者选择和解。因此,高质量的专利无效检索报告是对专利警告函和起诉书最好的回应。

在许可谈判中,无效检索分析报告是最有价值的砝码,一纸胜万言,无声胜有声,任何铿锵犀利的评论都没有一份直指对方专利弱点的无效检索分析报告有力。

在企业并购与专利评估中,再精妙繁复的价值计算公式,再漂亮的市场数据,在一份直接挑战相关专利新颖性的无效分析报告之前都“樯橹灰飞烟灭”。

但做好专利无效的检索分析并非易事,专利无效的检索分析相比其他类型的检索分析更为精细,无效检索针对的是已经授权的专利,很多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这些专利在授权前已经经过各国审查员的多番检索,而很多专利在递交之前内部也是经过大量检索分析的。

若专利无效检索分析仅是对审查员检索结果的重复或者等效替换,无疑收效甚微,因为你容易找到的,他人在申请与审查时也同样容易找到,因此,无效检索必须要非一般的策略,不能落入之前检索的窠臼,要跳出现有文献的藩篱。

专利无效检索分析是个系统的工程,甚至是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首先,要对专利无效的商业用途要有全面和系统的理解:
无效的用途不同,检索的策略也会有所差别,比如递交给复审委和递交给权利人的无效检索分析报告就有差别,如果你的商业目的是继续销售产品,不想专利被无效让其他竞争对手也进入,最好的办法是有一份符合权利人口味的无效分析报告。在很多情况下,你认为能够无效掉对方专利的对比文件,对方若不认可,最终还是要走到法庭上的,虽然最后的专利可能被无效了,你的市场也受到了威胁,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另外在针对许可、价值评估等不同目的无效检索分析中,检索分析的内容和侧重点也都千差万别,这需要无效检索人员对整个案件或者商业争端有全面和系统的理解。

其次,要对数据极端敏感:
与其他大部分的专利检索分析都局限于专利数据不同,无效检索的覆盖面要大得多,笔者曾经随机分析过一百件美国被无效的专利,其中超过一半都是被非专利文献无效的。论文、宣传手册、会议纪要、甚至视频广告都能成为关键的证据,但如何能想到利用这些数据就是问题,有些数据甚至是非数字化的,比如非常早期的日文文献等,相关书籍等,要找到这些数据,必须有敏锐的数据嗅觉。例如对于医学类的专利,比其他机械类电子类的专利更容易在非专利文献中找到对比文件,这时候检索分析人员就要更加注重非专利文献的检索;标准必要专利的对比文件常出现在各种会议记录中,若对相关的数据不敏感,甚至不能找到相关数据的入口,更别说最终找到关键的证据了。

第三,对技术脉络的清晰把握:
在很多情况下,无效的关键文件可能是你不容易想到的,比如无效一个新一代视频编解码专利的关键证据可能就在一个很早期的电子产品说明书中,但若对相关的技术脉络不了解,是不可找到的。为了能清晰说明这个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定要无效的专利是1813年申请的现代足球,主要技术方案是一种由五边形构成外壳,内部密封充,具有弹性的运动器材。最理想的对比文件是一千多年前的蹴鞠,由五边形构成外壳,内部设置有充气的动物膀胱,弹跳作为运动器材。检索人员若对足球技术脉络没有清晰的理解,就无法想到蹴鞠和足球之间的关联,也就不可能顺藤摸瓜找到最重要的证据。

第四,新颖性创造性的深刻理解:
专利无效的难点很多时候是在对比文件的识别上,若对相关的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本质不能深刻理解,有可能要找的证据就在眼前,却熟视无睹,或者对比文件稍微做了形式的修改就认不出来。假定要无效的专利的主要内容是凳子,用左边的对比文件的椅子能否无效,什么样的椅子才可以破坏凳子的新颖性,这需要对专利法有深刻理解,否则检索时一看专利审查时的对比文件都是凳子,也会跳到凳子的圈子里不能自拔,要知道具有可折叠或者可拆卸靠背的椅子是能无效凳子专利的关键证据。

可见,专利无效检索分析是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对技术、法律的深刻理解,对数据的灵敏嗅觉,对具体的商业策略有系统的了解。当然无效分析也需要一般的检索技巧和数据要求,不再赘述,此为序,后续以案例形式逐一分析专利无效检索的十大策略。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实操流程解读!关于绝限、费用…

大部分知识产权人都知道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授权公告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但并不是所有人都真正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接下来,笔者为大家梳理了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实操流程以及流程中涉及的绝限、费用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已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先附一个流程图给大家打个样。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一下流程中的具体程序。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受理部门: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构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无效宣告请求的文件: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可能的证据

费用: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CNY3000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CNY1500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CNY1500

提交方式:
如果涉案专利为纸件申请,则无效宣告请求书只能纸件提交;
如果涉案专利为电子申请,则无效宣告请求书既可以电子提交也可以纸件提交。

2.形式审查(针对请求人)

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除需审查以上文件、费用和信息之外,同时还会进一步审查以下形式问题: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该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也就是说,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是不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范围内的。因此,在办案的过程中需注意确认涉案专利是否已经授权。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不予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的四种情形,即: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即请求人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所依据的条款需要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条款,而相应的证据需要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文件形式
以纸件形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
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通常通过CPC客户端提交所有相关文件。

费用缴纳期限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委托手续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但需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请求人的委托手续、解除和辞去手续直接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即可。

3.下发形式审查通知书

如果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形式缺陷,则会根据具体的形式问题下发以下几类形式审查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例如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会收到《补正通知书》,请求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补正。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例如在一个月期限内未缴或未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重新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一个月期限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例如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一般来说,此时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修改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并重新提交无效宣告请求。

其他通知书:这一类通知书在办案过程中很少遇到。一般情况下,此类通知书无需答复,但也要看具体的通知书内容,如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要求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那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要按要求进行答复。比如在遇到需要等待在先作出的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而暂时无法审查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下发其他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如果没有形式缺陷,则直接进入下一步骤:受理。

4.受理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答复。

5.形式审查(针对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后,可在一个月(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进行答复。专利权人也可选择不答复,这不会影响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案件的审理。
如果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形式文件审查有问题,会下发《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正,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补正。

在无效阶段,针对专利权人的形式审查主要涉及委托手续。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委托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机构,也可委托非全程代理机构的其他代理机构。专利权人的委托手续、解除和辞去手续直接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即可,无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且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但需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合议审查

合议组的组成
在受理无效案件后,可组成一人、三人或五人的合议组。一般情况下,合议组的成员为三人。

审查范围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如果之前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的,则针对涉案专利的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进行审查。

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可以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也需要在此期限内提交其中文译文。

有以下情形的,请求人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

(i)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可以在一个月的指定答复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及其中译文,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通知书的下发
如果专利权人答复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下发《转送文件通知书》,并将专利权人的答复文件一起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答复。

同样,如果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任何答复或文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也会通过《转送文件通知书》的形式将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7.口头审理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8.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查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根据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9.诉讼

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于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满的,均可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后,针对无效阶段的流程操作,提供建议如下:

a. 客户来指示后一定要下任务监控;
b. 对于涉案专利的文件提交方式要提前确认,以便确定无效宣告请求和/或意见陈述的提交方式;
c. 提交当日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如果可能,通过系统监控是否同时缴费);
d. 确认涉案专利的类型,确保无效请求费用足额缴纳,;
e. 会导致形式问题的文件要再次核查;
f. 针对无效阶段的指定期限和法定绝限要熟记,并在提供建议时告知客户;监控绝限;
g. 收到无效阶段的通知书后,要仔细阅读,并确定最终答复期限;及时将期限告知客户并进行内部监控;
h. 在收到官方的决定后,要仔细查看决定的结果;如果有问题及时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沟通,并寻求更正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决定未更正成功之前,要以原决定的期限进行相关监控,直至收到更正后的无效审查决定;
i. 最后,在无效宣告程序的相关工作完成后,即转达最后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时,要确认费用账单已全部开具。

以上是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可能涉及到的流程,希望能为专利代理师和/或请求人、专利权人提供一些帮助。如有任何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仁不吝指导。

石必胜:专利无效中止问题对专利法修改的启示

编者按:该文系对石必胜博士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发言整理,内容已经由石必胜博士确认。

在实务过程中,专利侵权诉讼发起之后,被告最直接的反应就是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将基于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驳回专利权人在侵权案件中的起诉。在无效程序中,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专利能够经受住无效宣告的考验,自然倾向于尽快推进专利无效程序,让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官放心地推进侵权案件审理进展。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无效程序的结果将对自己不利,很可能会可以采取一些方法中止专利无效程序的进程,同时加速推进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进行。

一、中止专利无效程序的必要性和具体情形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的框架下,导致专利无效程序中止的四种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因专利权权属纠纷请求中止;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导致中止;专利权销亡,继受人不明导致的中止;在先专利无效决定宣告独立权利要求无效,专利权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致在先的无效决定尚未生效导致的中止。

专利无效中止程序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举例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法院有可能最终判决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当前登记的专利权人之外的另外一个专利权人。如果没有专利无效中止程序,从人性恶的角度来说,在专利权属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当前登记的专利权人有可能不负责任的应对专利无效程序,最终使得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在权属纠纷解决后,真正的权利人最终获得的专利权实际上是一个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即使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真正的专利权人仍然遭受了不合理的损害。由此看来,专利无效中止程序对于专利权属纠纷中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如果债权人在诉讼纠纷中通过财产保全查封了专利,当前的专利权人不负责任地应对无效,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专利无效程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但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的中止也确实出现了比较混乱的现象。

二、中止专利无效程序的几种现象

现象1,专利无效程序应当中止而不中止。在我遇到的一个案例中,专利权利人面临债权纠纷,专利权人除了专利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专利权人不负责任的处分专利权,裁定查封专利,并向专利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专利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作出不予执行通知书,理由是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宣告失效的法律状态。然而,客观情况是,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法院还判决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目前并没有已经生效的无效决定。这意味着,专利局实际上应当查封,但并没有查封专利。

现象2,专利权人内部员工提出权属纠纷中止专利无效程序。在大家都关注的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中,我们发现存在专利权人内部员工通过权属纠纷来中止无效程序的情况。2016年10月25日,郭某向专利局提交了针对握奇公司涉案专利无效程序中止请求书,同时附上了北京知产法院在郭某诉握奇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但握奇公司官网显示,郭某的身份为握奇公司的总监级管理人员,在中止程序请求书中,郭某的通讯地址也是握奇公司的住所地。郭某的中止确保了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不受到无效决定结论的影响。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恒宝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在该案中,专利权人内部员工以涉案专利存在权属纠纷申请中止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原因很可能在于,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无效程序的结果可能对其专利侵权纠纷的结果不利,通过内部员工郭某在特定时间节点提出专利无效中止请求,达到中止涉案专利无效程序进而确保专利侵权一审判决先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做出。

现象3,专利局对于查封专利权的决定相互矛盾。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例,2016年10月5日,某中院因专利权人债务纠纷向专利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查封专利权人名下的专利。同年10月10日,专利局做出不予执行通知书,理由为专利权处于失效的法律状态。但事实上,此时涉案专利仍在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并没有被最终宣告无效。同年11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同年11月20日,专利局在无效决定做出后,这才根据法院在10月5日的协助执行通知对专利权做出查封,而查封时间自2016年10月5日起算。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专利局及时进行查封,则涉案专利就不会被宣告无效。

三、限制专利无效中止程序趋势和规定

就目前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有滥用中止专利无效程序的情形,也有该中止不中止的情形。为了规范专利无效中止程序,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都会比较谨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意规范无效中止程序,尤其是制止滥用专利无效中止程序的现象发生。

2017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中规定,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这实际上对中止的期限进行了限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发文的“关于加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一、严格立案。当事人双方就专利权权属争议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全面了解涉案专利既往权属纠纷、无效宣告请求等情况。对于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且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的立案请求,原则上不予立案。二、快速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专业优势,按照依法、自愿、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尽快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对于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应以撤案方式结案并发出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原则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权权属纠纷,应当在2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前面的规定也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严格控制滥用无效中止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书。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四、专利上诉法院对规范中止无效程序的意义

客观地看,中止专利无效程序有利有弊。如果放任滥用中止专利无效程序的手段,可能导致正常的专利侵权诉讼不能及时推进。如果过于强调防止滥用专利无效中止程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真正的专利权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事实上是比较困难的。要解决这个难题,可能需要综合性的对策。可以讨论的是,如果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同时也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或权属做出判断,上述问题可能就不会那么突出。因为,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可以对专利权有效性进行判断。如果有了权属纠纷,还可以考虑在此程序中一并解决。这样似乎可以有效避免因不同程序的分离而导致的中止无效程序的滥用。当然,不仅是专利案件,著作权和商标案件当中也会出现因权属纠纷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但因为是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解决,因此不会导致程序过分拖延。比如说,在一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有可能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真正的著作权人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这个人可能会对涉案作品主张版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中,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权属的问题。

回到专利法修改这个主题上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统一的专利上诉法院对于解决中止无效程序都可能有重要价值。在这一次的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建议为设立统一的专利上诉法院。如果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于专利的有效性或者权属确认不服,可以上诉到统一的专利上诉法院进行审理,就能够避免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与专利无效宣告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程序上的脱节,从而解决因为无效程序的中止导致的不适当拖延问题,或者解决对专利权人或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周到的问题。

建立专利上诉法院,已经成为很多专家的共同主张。在这一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我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专家研讨会时,听到尹新天司长就明确主张建立专利上诉法院。刘春田老师也说,“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不缺地方队,缺的是一支国家队。”最高人民法院的陶凯元副院长在2015年就曾讲过:“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探索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细化完善设立方案,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立。”

Experience

索赔4亿的标准必要专利竟然被自己的在先专利无效!专利无效检索分析的十大策略(一):优先权的游戏

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第35020号无效决定,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音频解码标准必要专利(GB/T 22726–2008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被全部无效,专利号为ZL200710141661.6,发明名称音频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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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份,广晟数码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约4亿多元)涉案专利为“音频解码(专利号为ZL200710141661.6)”及或“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号为ZL200810003464.2)、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ZL200810003462.3)”三项发明专利。其中“音频解码”专利是《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22726-2008)(以下简称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无效该标准必要专利的最关键对比文WO2006030289A1的申请人同样是广晟数码,也就是这件标准必要专利被自己的在先专利无效。

广晟数码这件标准专利要求的最早的优先权日是2006年8月18日。优先权文件有四份,分别是60/822760 2006-08-18,11/558917 2006-11-12,11/669346 2007-01-31,11/689371 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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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仔细看ZL200710141661.6号专利的正文会发现,在说明的第一段关于优先权的描述是这样的。

本申请是于2007年1月31日所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序列号11/669,346的名为“Audio Encoding System”(‘346申请)的部分继续案;本申请是于2006年11月12日所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序列号11/558,917的名为“Variable-Resolution Processingof Frame based Data”(‘917申请)的部分继续案;

本申请是2005年1 月4日所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序列号11/029,722的名为“Apparatus and Methodsfor Multichannel digital Audio Coding”(‘722申请)的部分继续案,该专利申请11/029,722要求于2004年9月17日所提交的同样名为“Apparatus andMethods for Multichannel digital Audio Coding”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序列号60/610,674的优先权;

并且本申请要求于2006年8月18日所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序列号60/822,760的名为“Variable-resolution Filtering”(‘760申请)的优先权。将前述每个申请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本文,作为本文中的描述。

在这段纷繁的优先权的描述中可以看到,本申请是2005年1 月4日所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序列号11/029,722的名为“Apparatus and Methods for Multichannel digital AudioCoding”(‘722申请)的部分继续案。但是这件中文申请中却没有要求11/029,722的优先权,因为这件申请的优先权日是2005年1月4日,太早了。

再按图索骥,根据优先权11/029,722找相关的申请,就会很容易发现WO2006030289A1,公开日在2006年3月23日,早于ZL200710141661.6号专利最早的优先权日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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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比该专利中公开的内容,一种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包括:
(a) 获得包括多个帧的比特流,每个帧包括与该帧有关的处理信息以及表示该帧中音频数据的熵编码量化指数,所述处理信息包括:
(i) 多个码书指数,每个码书指数识别一个码书,
(ii) 码书应用范围,用于指定要应用码书的熵编码量化指数范围,以及
(iii) 窗信息;
(b) 通过将由码书指数所识别的码书应用到由码书应用范围所指定的熵编码量化指数范围,对熵编码量化指数进行解码;
(c)通过对所解码的量化标号进行反量化,生成子带采样;
(d)基于窗信息,识别出在单个音频数据帧中所应用的一序列多个不同窗函数;以及
(e) 通过对子带采样进行逆变换,并且在所述单个音频数据帧中使用由窗信息所指示的所述多个不同窗函数,来获得时域音频数据。

该权利要求的核心点是对应的音频编解码方案不是像其他的标准的那样根据量化单元分配码书,而是按照量化指数分配码书,这样可以大的量化指数分配大码书,小的量化指数分配小码书,让量化指数匹配最佳的码书。而广晟数码之前的专利申请WO2006030289A1公开了熵编码基于由量化标号解码器提供熵编码量化编号进行解码,其他的主要内容也在该文件中公开了。

因此这种明显区别于现有标准的编码方案竟然还能被轻松无效也就不难理解了。

可见在专利无效检索分析中,优先权的判断非常重要,优先权的梳理能为进一步的专利无效检索分析提供很多有价值的思路,节省很多时间,从一开始就能锁定最关键的对比文件。

索赔10亿元的专利是如何被无效的?对比文件来自同一家美国企业

2018年底,通领科技在南京中级人民起诉公牛集团侵犯其名下的两件专利,授权公开号分别为CN102447187B与CN201904476U,索赔金额近10亿元。随后,公牛集团针对这两件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了无效申请,7月3日,两件专利都被宣告全部无效。公众号“知识产权界”全文公开了两件专利的无效决定书。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不是终审决定,原则上专利权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最终的结果以法院的裁判为准,但公牛集团看到无效决定书应该松了一口气。

笔者一开始看到通领集团的索赔金额就觉得比较有意思,两件专利总共索赔十次,每次索赔金额都是9990万元,合计99900万元,非常齐整,其实索赔金额可以算得更加精确一点,这样更容易得到支持。

这两件专利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开关安全方面的。普通的插座插孔裸露在外面,小孩好奇心强,有时候会用钥匙等小物件插到插孔中,导致触电,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很多家庭将插座安装在比较高的位置,或者使用专门的插座塞将插孔堵起来,使用时再将插座塞去掉。这些措施不但麻烦,而且依然存在疏漏的可能,反而有可能更加激起熊孩子的好奇心,想方设法往插孔中塞东西,儿童触电危险依然存在。

这两个专利就是解决这个技术问题的,在插座插孔中放置阻隔的部件,像门帘一样把插孔封住,只有插头的两个插针同时插到插座中,阻隔部件就自动滑开,当只用物件插到一个插孔时,阻隔部件卡死不移动,插孔依然是封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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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CN102447187B的权利要求是这样的:
1.一种支撑滑动式安全门,设置在插座的上盖内侧或者转插板的上盖内侧,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上盖,设有至少一对插孔;
在每一对插孔的内侧设有一个滑块,所述的滑块的外侧对应上述两个插孔的位置设有两个斜面,两个斜面向同一方向倾斜,在每个斜面的较低一侧各设有一个贯穿该滑块的滑块窗口;所述的滑块内侧设有一个凸出该侧表面的支撑轴,该支撑轴平行于上述斜面,并对应设置在上述两个斜面之间的部位;该滑块具有一个头端和一个尾端,该头端对应于该斜面较高部分朝向的一端,该尾端对应于该斜面的较低部分朝向的一端;在该滑块的斜面位置固定有滑块贴片,该滑块贴片由金属制成;
在每个滑块的内侧设有一个盖板,所述的盖板外侧与上述滑块内侧设置的支撑轴接触,所述的盖板上对应于两个插孔设有两个贯穿的盖板窗口;
该滑块与上盖之间连接有弹性元件,该弹性元件的弹力作用方向朝向该滑块的头端方向;

该滑块的尾端的内侧与外侧均设有止挡面,该上盖内侧对应于该滑块外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上止挡筋,该盖板外侧对应于该滑块内侧的止挡面设有一个下止挡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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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插针同时插入滑块水平移动

主要的技术点就是在插孔上设置一个有两个倾斜面的滑块,当用两个插针同时插到插孔中,滑块就做水平运动,左右移动,露出了插座插孔(如上图所示)。当只有一个插针插到插孔中,这个滑块就在支点上做旋转运动,被上角的一个挡块挡住不动,插孔依然是堵塞的(如下图所示)。滑块的端部用弹簧连接,这样插头拔出时,滑块移动恢复到封闭状态。

无效该专利的关键对比文件CN101606290A,来自美国的立维腾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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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与无效审理部认为通领的专利与立维腾的在先专利区别有两个,一是通领专利公开的支撑轴平行于滑块外侧斜面,而立维腾专利公开的支撑轴是由挡板的斜面延伸形成的;二是通领专利公开了止挡筋,而立维腾专利公开的止挡块位于挡板左侧上部。复审与无效审理部认为这两个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因此通领的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而无效另一件专利CN201904476U的对比文件同样来自立维腾,是专利号为US7820909B2的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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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与无效审理部认为通领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容纳滑块的滑槽的位置不同,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具备创造性。

所以通领的两件专利都被立维腾的在先专利无效了,但这里还产生了另一个问题,既然立维腾的专利申请在先,是否也能覆盖到公牛集团的产品呢?万一无效了通领的专利,但立维腾找过来了,那会更麻烦。其实这也是选择无效对比文件时也考虑的问题,立维腾的第一件专利虽然在中国授权了,但是申请时的74个权利要求,授权后只剩下3个,范围非常有限,而另外一件专利未在中国申请,所以问题不大。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