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on

知识产权价值显性化。

Why

运营好一个专利也可养活一个公司

今天网上看到一篇题目为“关于专利运营不想泼的几盆冷水”,作者主要想告诉企业专利运营需要数量,原话是这样:
“Ps:十个专利要求授权的,而不是仅仅在申请中;不是累积10 个,而是要求每年至少要10 个以上。试想下,某个企业一年就申请2-3 个专利,还不一定能授权,却向其大谈特谈专利运营,让企业有点摸不着头脑,就像很多专利数据检索公司向客户推荐专利检索数据库或帐号一样,全年都申请不了几个专利,企业拿着专利数据库有什么用途,或者必要性是什么,就像不是每个家庭都需要建几百平方米的篮球场和电影院一样道理。1.2.和每年不到50个授权外观设计的企业谈专利运营,也常常是空中楼阁。
Ps:外观设计的规避容易,市场周期短,没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储备谈何专利运营,有消息称高价转让一两个专利就称之为专利运营,这只能是偶然事件,本质上只是无形技术资产买卖所得而已。”

只想结合一些数据和自身的经验谈下不同的看法。
作者对专利运营有自己的定义,我们简单点把专利运营看成一种用专利直接赚钱的行为,主要有诉讼、许可、转让等。

专利运营与专利数量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专利有用,一个专利也可以运营得很好。例如由美籍华裔科学家黄景榆(Gabriel Wong)创办的GPNE公司,依靠GPNE公司名下的一件专利,年初向苹果索赔9亿元人民币。名称为寻呼方法及装置,该专利申请于1994年,1995进入中国,2015年失效,但根据专利法规定,在此之前的使用时可以追溯的,这是个超级基础专利,几乎所以的手机都会用到该技术。GPNE公司在美国通过继续申请不断获得新的授权专利,并进入多个国家。包括美国、欧洲、中国、俄罗斯、日本、巴西、加拿大等。几十年来,GPNE依靠该专利在全球起诉多个通信巨头,并迫使他们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该专利也被无效过多次,在中国专利局登记的被无效次数多达五次,其中苹果公司利用不同理由无效过三次,微软公司无效过两次,但均未成功。该专利已经从许多巨头收取了许可费。

再例如,2017年4月10日,美国一家名叫珀普插座(Popsockets)的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中国14家公司进行337调查,珀普插座公司声称这些中国公司涉嫌侵犯该公司US8560031的美国专利,要求ITC对这些公司在美国发出广泛禁令和排除令,该公司也几乎利用这一件专利,小公司利用一两件专利在行业中立足的例子数不胜数,在中国九阳豆浆机最初也是靠其无虑网豆浆机打击竞争对手,在细分市场取得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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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鼎鼎的朗科,想必知识产权领域的人都知道,主要就是那几件U盘的专利,几乎所有的巨头都要向他们的交纳许可费,可是说这家公司主要的收入都来源于这几件专利。当然后面不断增加专利到这个专利包,这也是因为抢在竞争对手之前申请外围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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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如此,大公司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很多人看到大公司的专利组合动则几百件,这是因为引起广泛关的注往往是比较重要的技术,甚至行业的标准,其实大公司也有的专利组合可能就一两件专利。

此外,专为专利运营而生的NPE,在一些细分技术领域就靠那几个专利,一般NPE找你的时候很少会给你发个几百件专利的清单的,那样你随便找几件有问题的,会纠缠不清,它到哪个猴年马月才能收到钱。

专利运营不在于数量多,只要专利在行业中有位置,自己可用也可运营,特别是一些标准必要专利,如果小企业的专利刚好能达到标准要求,肯定会被抢疯了,当然在一个领域有用的专利多,会有更多优势,但专利数量并不妨碍运营,也没有直接关系。专利运营是要看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在行业的位置,而不是数量,再多的专利,在行业内没有位置不但一文不值,而且还是负资产,何谈运营。

另外一个问题,专利申请不多,就不需要数据库,这点非常不赞同,首先专利数据库不一定非要申请专利才用的,专利数据是种重要的商业工具,风险分析、替代方案、研发参考、回避设计等等,企业的研发和商业活动中许多情况都要用到专利数据库和专利分析,而不仅是为申请专利服务。

当然更重要的,相应的专利数据库和专利分析对申请专利和申请高质量的专利有很大促进作用,在研发前对现有专利的了解不但积累知识也同时了解现有技术的状态,申请专利时系统的检索与分析,可以知道自己应该在什么方向布局等等,关于这些请参考前一篇文章。

发明专利哭晕在厕所,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实用新型专利最近又火了,格力空调用三个实用新型专利起诉奥克斯空调,一审判决总共赔偿4600万元。这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第一次出风头了,前些年浙江正泰一个实用新型就让法国施耐德一审赔偿3.3亿人民币,二审实际赔偿1.57亿人民币。

实用新型专利在单件案件的赔偿额上独占鳌头,外观设计专利则在侵权案件数量上傲视群雄,因为发明+实用新型合在一起的侵权诉讼案件数量,也比不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的零头。

此情此景,作为专利三兄妹中的大哥,发明专利肯定是想哭晕在厕所的,我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总是不被理解?

这种情况是由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觉得,大家应该以三个方面考虑发明专利现存的问题,积极做出改变。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难度问题

目前的中国专利界,绝大多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都倾向于低估技术方案的专利创造性,不敢申请发明专利。

对于技术人员来说,因为对本行业内的技术了如指掌,所以面对任何新技术,都会觉得,改变很小,没有太大创新。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常常是技术人员根本没有把申请专利当做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常常面对的是三言两语随意写写的技术交底书,语焉不详或者模棱两可,打电话跟技术人员沟通吧,不太讲得明白;现场沟通吧,案子那么多,哪里有时间当面谈啊。

结果就是,中国专利的质量着实是比较差,当然,是与欧美发达国家比,不是与东南亚和非洲比。

在对自己的专利信心不足的前提下,申请实用新型是绝大多数企业的选择。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前提下,代理实用新型专利基本没有不授权的风险,免得被客户骂,随便怎么写都行,所以代理实用新型也是绝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的选择。

上述两点,决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远远超过发明专利。在基数较大的情况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自然也是远远超过发明专利。

我得说句公道话,企业内的技术人员不懂专利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很正常,但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准确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具备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否具有授权前景,是不太专业的表现。

比如我就很专业,因为我们公司所代理的专利中,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加在一起还多,授权率肯定是远远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这在专利行业算是很奇怪的事情了。更何况,我们基本没有那种每年几百件发明申请的大客户,专利交底质量都很低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专业。

我在自己的网站、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夸自己,应该是不违法的。

我倡议大家做出的改变是,申请发明专利真的并不难,只要是你觉得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绝对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所不同的,只是让技术人员更细致、更努力地配合专利代理人即可,不要像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样懒懒散散、随便乱写就行了。

二、专利侵权的偶然性问题

格力空调这次的三个实用新型,第一个是空调机接水槽结构,其实就是家用空调往外滴水的时候,接住这些滴水再往室外排出的盘子而已;正泰电器的实用新型是断电保护开关,无非就是短路的时候断开电路以免着火而已,主体结构就是个双金属片,被发明了100多年了,几块钱一个的家用的那种。

这两个专利,真的有什么技术含量,属于什么开天辟地,牛逼哄哄的发明创造吗?看这名字就不像。这就意味着,在申请这两个专利的时候,格力空调和正泰电器都根本没有把这两个专利当回事,都是随随便便就搞个实用新型放着而已。结果呢?这两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格力和美的干仗干了很多次,一直都没涉及到第三名的海尔和不知道多少名的奥克斯。但奥克斯不知道为什么,非要加入战团,要同时跟格力和美的干仗。格力就随便找几个专利看看怎么应付奥克斯,随手找到几个就去告了,然后就把奥克斯搞定了。旁观的第三名海尔表示很受伤,我的专利储备也很多啊,为毛不来找我,奥克斯你以为你跟第一名和第二名一起掐架,你就是老三了吗?nonono,我才是老三。

正泰电器也是有特殊性的,正泰在欧美世界势如破竹,闯入了法国施耐德,世界五百强的势力范围,施耐德屡次要求收购正泰而不能,于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到处起诉正泰电器。正泰也是着实没有办法,在欧美搞不过你,在中国我还搞不过你吗?于是在自己并不强大的专利数据库里,筛选出了这件实用新型专利。一审仅仅是要求赔偿50万而已,相当克制了,只是属于随便格挡一下,并无深意。结果,本地法院过于给力,万里迢迢跑到天津去查封施耐德的财务账册,一下就握住了施耐德的小弟弟,因为财务账册显示这一款侵权产品销量有超过3个亿。最终,施耐德认输,承诺全球范围内不再骚扰正泰。

上述两个故事,体现了专利侵权的偶然性问题。任何一个车主都必须买交强险,不买不能上路,不给年检。但不是说,买了保险之后,就希望自己天天撞车。同样道理,申请专利其实就是买保险,申请专利之后,希望的也是竞争对手不要模仿我的技术,不要侵权,而不是申请专利之后就希望所有的竞争对手都来模仿我,然后我再一一打回去。

企业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会在自己觉得有价值的技术上花更多精力和成本,愿意申请发明专利,结果对于一些很细微的变化,技术创新程度不算太高的小改变,申请实用新型会更便宜和更容易。可是,因为专利侵权的偶然性问题,导致企业根本不可能预估竞争对手会侵犯哪一个专利权。你觉得有用的技术,竞争对手可能觉得狗屎;你觉得很差的技术,竞争对手也许刚刚很需要;你很看重的新技术,也许竞争对手看过了你的专利,就不敢模仿了,但恰恰那些很不起眼的实用新型,也许竞争对手根本没注意到,所以就直接用了。

比如施耐德,法国企业肯定是很注重知识产权的,如果明知道正泰有这项实用新型专利,他肯定会事先提出无效,或者干脆规避开,不要采用侵权的技术方案。比如奥克斯,也是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怎么就事先没发现格力的这几件实用新型呢?

这只能说明,灯下黑而已,他们内部的知识产权人员根本就没有进行侵权风险的排查。对行业领先的第一名的专利都不老老实实地排查一番侵权风险,这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到底是怎么搞的?

专利侵权诉讼的偶然性问题能够完美解释为什么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那么少,只是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远远超过发明专利而已。

我倡议大家做出的改变是,既然要申请专利,就请对任何一件专利申请,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都更重视一些!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将来救你一命的,到底是哪一件专利;要让技术人员无论如何也要做到绝对配合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别拿工作很忙当借口。

三、专利侵权诉讼的发起人问题

制造专利的是技术人员,使用专利的却是销售人员,其实最应该懂专利的恰恰应该是销售人员,不应该是技术人员。绝大多数企业内部的专利工作都走上了歧途。

有哪个企业会让销售人员参加专业知识的培训吗?有哪个企业把专利部门设置在销售部门里吗?因为绝大多数普通人,包括老板在内,都把专利工作当做了技术性质的工作,专利工作是技术人员的事情。这个观点实在是大错特错,无法言喻。

一件专利要想进入到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存在三个前提。第一点,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拿到专利证书。第二点,侵权方使用了专利,有侵权产品或者行为存在。第三点,专利权人得知道第一点和第二点。问题就出在第三点上。在企业内,知道第一点的都是企业的技术人员,他们写专利,看专利,研究技术,但,他们一般来说并不知道竞争对手的产品采用了什么样的技术。在企业内,最有可能知道第二点的是企业的销售人员,他们知道竞争对手的产品是什么样子,竞争对手做出了哪些行为,但根本不知道自己企业有什么样的专利,其实也不知道竞争对手的专利使用了什么样的技术。

这就导致,专利权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时候,常常是专利权人内部的某个人(多半是老板)看到了竞争对手的侵权产品,然后又想到了自己公司似乎申请了类似的专利,然后才开始请律师代理诉讼。就没有人想过一下,其实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最赚钱的第一是律师,第二就是专利权企业的销售人员,理应对销售人员灌输最多最多的专利知识,让他们具有能力寻找侵权方,具有判断侵权是否存在的能力。

其实,技术人员根本就不需要懂专利,技术人员只需要知道怎么用文字来表达技术方案就行了,图纸和实物都是现成的,具体写专利的事情都是专利代理人来做的。

所以我说,现行的全世界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都存在这个问题,知识产权事务应该主要放在销售部门,并与技术部门保持沟通。作为知识产权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同时具有技术、销售和知识产权三个部门的适当权力,而且恰恰是销售权力更为重要。因为,任何一个企业,搞那么多知识产权放在那里,最终目的都是万一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做点什么,而这些纠纷,最直接的关联部门是销售部门,只有销售部门才最有动力去发现侵权行为,积极主动维权。

四、结论

1、我不是让大家小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是为发明专利抱屈。在中国的专利意识普遍很差的情况下,识别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侵权更容易,这也是事实。只不过,发明专利由于稳定性更高的原因,会让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底气更足,这也是事实。目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力度越来越严,很多代理机构不太适应,也许发明专利就要翻身做主人了。未来,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辅,构建立体化的专利布局,还是让最坚硬的大哥冲在前面最好。

2、应该有个手册让销售人员知道自己公司有哪些专利,如何判断竞争对手是否侵权,比如说自己的专利与自己的产品的对应关系,竞争对手的专利与自己的产品的对应关系。

3、专利奖励应该不仅仅给技术人员,还应该给发现侵权的销售人员;一个企业如果真正想要积极发挥专利的作用,该努力的地方,该给钱给资源的地方不仅是技术部门,还有销售部门。

What


42个行业专利运营综合实力评价研究

专利创业的五则寓言

专利创业按照主体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获得其他人的专利授权,支付许可费,从销售产品获得利润。另一类是专利权人(可能是企业、学校或个人),授予其他人专利许可,以专利许可费为利润来源。

总的来说,专利既不是创业成功的充分条件(并不是有了专利就一定创业成功),也不是创业成功的必要条件(并不是没有专利就不能创业成功),而是创业成功的重要条件的一部分,作用主要是两点:第一,专利创业具有自带光环效应,容易吸引眼球并获取投资人和消费者的信任;第二,当竞争对手切入同样行业的时候,专利权能把他们赶走,从而减少竞争风险。要知道,一门新生意,最怕的就是同行的恶意竞争。

专利这东西听起来好复杂的感觉,所以看看如下五则寓言,更容易理解专利的运行规则。

寓言一:专利不值钱,产品才值钱

甲教授是A大学的教师,在本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他知道,只要具有逻辑上符合技术思路的创意就可以申请专利,于是他将很多创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专利,希望有朝一日能够依靠这些专利获利。

B公司获知甲教授的某项专利之后,与甲教授洽谈专利许可以及共同开发事宜。由于甲教授极力强调该专利技术的有效性,基于对教授的信任,双方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并开始按照教授的指导进行产品开发。

甲教授专利的技术路线是完全失败的,按照甲教授的指导,B公司无法实现技术效果。甲教授指责B公司技术人员水平不高,制造水平低劣。B公司指责甲教授技术方案不可实现,涉嫌诈骗。

实际上,专利授权并不意味着技术是成熟的,即便是授权的专利仍然有可能是无法实现的。选择一项专利技术进行开发时,首先要评估该项专利技术的成熟度,能转化为产品的专利,才值得投资。纸面上的专利不值钱,制造出来的产品才值钱。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必须注明如果不能实现技术效果,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何收场,充分意识到专利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失败风险。

此外,甲教授作为A大学的教师,其专利权应当归属A大学,一旦A大学得知该专利的许可情况,必然会起诉甲教授拿回专利权,届时B公司将非常被动,可能面临专利许可合同失效的问题。被许可人应当调查专利权属情况,面对大学教授的专利权,非常明显涉及到职务发明问题,必须慎重对待。

寓言二:委托开发合同中尽量争取专利权

C公司意图打造一条自动化的饮料产品生产线,由于其作为饮料生产商,不具备自建生产线的能力,因此委托D公司设计并制造该产品生产线。由于C公司极力压低价格,D公司无奈之下要求该生产线的全套设计方案由D公司申请专利,C公司允许并写入合同。

产品生产线安装完成后,D公司立即开始利用在该项开发过程中获得的饮料产品生产线参数,陆续生产了很多条类似的生产线。在C公司订单中损失的利润从其他订单中弥补了回来。C公司的生产线并没有领先太久就被同行赶超。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专利权的归属由合同自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归被委托方(D公司)所有。C公司仅为了开发费用的优惠就放弃了专利权,导致无法制止D公司制造和销售类似生产线,贪小便宜吃大亏。C公司在委托开发过程中,如果约定专利权归属C公司,就意味着D公司不能为其他公司制造类似的生产线,C公司便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保持领先。

寓言三:被许可方的销售能力影响专利权收益

E公司是飞机公司的长期供应商,发明了一种适用于飞机的新材料,并申请了专利。由于作为飞机公司的长期供应商,没有太多考虑便与其签订了排他专利许可协议。后来,在该件专利的基础上开发了性能更好的技术,同样申请了专利。但由于飞机行业的单一性,飞机公司不具备拓展其他市场的动机和能力,E公司专利费收益极为有限。若将后一专利许可给其他单位,后一专利又面临前一专利的限制。独立生产和销售两个专利产品,E公司却能力有限,实在尴尬。

在专利实施许可中,既可以限定被许可对象是谁,也可以限定应用的行业,也可以限定被许可的区域。E公司在签订第一件专利的许可合同时,不应当签订排他许可协议,而是应当限定飞机公司仅在飞机享有专用权,将其他行业的使用权另行许可。

作为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协议时,务必要考虑到被许可方的综合实力,尤其是销售实力,如果被许可人不具备将专利权大规模推广的实力,那么专利权人自身的获利也不会很好。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只收取固定的许可费,无论被许可方的销售情况如何。但这样也将享受不到被许可人销量暴增而产生的许可费增值,如果专利权人能看着被许可人赚钱不眼红,也是可以的。

寓言四:专利是专利,技术是技术

乙教授退休一年后申请了个人专利,并陆续起诉了很多企业以获取专利费。但由于产品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陆续败诉。后来,作为被告的其中F公司将乙教授的专利收购,作为自己的专利池的一员,但并不需要乙教授作为技术专家进行指导,F公司的产品远远比乙教授的专利更先进。

实际上,专利权与技术常常是两回事。专利是一种禁止其他人生产和销售类似产品的权利,获得专利权就是获得了合法伤害竞争对手的生意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获得专利就获得了制造某项产品的全部技术信息。F公司自身研发早已掌握了全套制造技术,获得乙教授的专利只是用来作为商业上的进攻和防御手段,能够封堵在该项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路线。该件专利在乙教授手里毫无用处,但在F公司手里用处就很大。

寓言五:专利许可费以销量为准还是收取固定数额

丙教授退休后,潜心于专利研发,开发出了一种人们日常佩戴的健康装置,并申请了多件专利。丙教授将专利许可给G公司,但G公司想直接买专利。丙教授并不想卖,打算以该健康装置的销量收取许可费,每卖出一个健康装置收取10元许可费。但G公司打算每年支付20万元许可费,不论销量多少。丙教授为了省心省力,只打算许可给G公司一家,G公司对此表示欢迎。但丙教授的儿女认为多家许可能够获得更好的专利收益,劝阻父亲多许可给几家企业。

专利许可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谈判,应当根据商业模式而作出决定。许可费如何收取,首先取决于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技术的信心程度,这需要从技术和市场双方面的评估。越是对自己的专利有信心,越应该采取按销量收费的方式,才能收取更多的许可费。但这要受到监控手段的限制,作为个人佩戴的健康装置,专利权人只能通过被许可方提供的销售报表确认销量,真实性存在一定疑问。如果是上市公司,销售报表相对更真实,则这种方式尚可接受。其次, 采取固定收益+按销量比例结合的方式,对专利权人更有保障。第三,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行为也是在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推广做开拓性工作,如果市场空间足够大,适当多许可给几家公司,推广的力度会更大,而且被许可人位于不同的市场空间内,相互之间并不会产生冲突,完全可以合作共赢。

总结

没有技术含量的创业,分分钟就会被同行模仿,陷入价格战的汪洋大海里。但要想具有技术含量,就必须把自主创新与专利结合在一起。只有创新,没有专利,结果是被仿冒,在创新方面投入越多,反而越亏。技术创业者,必须把专利作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应当将专利作为与创新投入相同级别的业务,有投入才有保障。不能做那种以百万元做研发,却以百分之一的投入申请专利的事情,结果一定是研发打了水漂,专利起不到保护作用。花费在专利事务上的每一笔钱,本身就是商业投入的一部分,以商业运营的角度看待专利,掌握专利运营的规则才能无往不利。

智慧财产营运流程管理:管理软实力,发展硬底子

作者:周延鹏、杨牧民

长期面对纷至沓来的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动辄支付数十亿美元损害赔偿金或和解金及律师费,甚至产品被禁止销售,台湾产学研各界莫不苦思,如何具体因应解决这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并且陆续采取各种具体措施,例如大量申请各国专利并予金钱奖励、重金购入足以反诉并遏抑诉讼的专利、高价取得第3方庞大专利组合授权、被迫加入美国一些智慧财产公司的专利联盟,或所谓的「技术合作」或「策略联盟」等等。

企业所进行的各项动作,无非是企图借着各种智慧财产组合与商业模式,以解放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所带来的市场威胁及营运不自由。然而,智慧财产业务经常被台湾产学研各界领导人和经营者忽略的是,「优质」与「优势」智慧财产的创造、保护、管理、营运及营销,涉及到极为重要并可决定智慧财产管理和财务绩效的营运基础,也就是智慧财产的营运流程管理。

智慧财产营运流程为关键

智慧财产营运及其各项作业涵盖范围极广,其主要呈现在组织营运面及智慧财产面。在组织营运面包括组织策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采购供应、市场销售、物流运筹、信息网络、人力资源、财会租税、商业模式、政府关系、媒体关系、投资人关系等;在智慧财产面,包括调研、布局、申请、维护、授权、买卖、侵权诉讼、作价投资、融资担保、技术标准、专利联盟、产业联盟、研发联盟、开放创新,以及这些智慧财产项目所涉及的外部专业服务组织(如专利商标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顾问公司)、各国政府(如智慧财产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相关的作业及程序等。

智慧财产营运流程目前情况,大致而言,在组织营运面的流程管理,普遍获得多数企业的重视、投入及发展,其各项流程相当成熟,并多数已形成标准化及系统化的机制,而在学研组织所涉及的研发流程,较偏向于与政府往来的流程管理,而实质的研发行为与成果转化流程,长期似未获得应有重视。

在智慧财产面的流程管理,产学研各界普遍呈现于「法律」层次上的作业流程,而对于「营运」层面的流程,尤其是与组织营运面以及智慧财产转化,与增值营运的并行同步之全局流程暨智慧财产特有营运流程,则普遍上尚未建立与发展。

跨国营运经验与实务基础

智慧财产营运流程的探讨与实践,国内外学术界几乎是尚未触及,实务界也仅有少数跨国企业有所发展,并视之为竞争优势所依存的「营业秘密」,加以严格管理而不对外揭露或传授,这也说明了为何大多数的公私部门及其研究机构和公司组织,难以突破智慧财产经营绩效不彰的困境,尤其是无论投入多少资源,大量申请多数国家专利与商标,也无法解决技术不自主与市场不自主的长期问题,而且还是一直处于「被告」和「支付」赔偿金及权利金的「弱势地位」,并且难以提升到使用自己所取得的专利可以当起「原告」而「收取」赔偿金,以及要求授权支付权利金的「优势地位」。

换句话说,大多数技术后进与市场后进的国家及其公私部门,对智慧财产的认识及掌握,仍是相当表面或偏狭,尚不得其门而入,获知关键的智慧财产营运流程「秘籍」,进而可以窥其奥秘并因此受惠,导致许多产业迄今仍深陷于他人智慧财产的殖民地,只能做些保护他人智慧财产的浅层项目而已。

真正有用、有效的智慧财产营运流程管理的建立与发展,首先源自相当高度、广度与深度的组织营运与智慧财产营运的跨领域整合,亦即难以从低度、狭度的单项知识与作业经验就可形塑;次则是源自长期丰富的跨国营运经验与实务基础,亦即难以从书本而没有实际复杂营运的历练就可速成;接着是智慧财产营运流程需贯穿内外组织、不同业务功能,以及需要有相应适切窗体、控制点及查核点配套,亦即难以单纯的从法律项目及其程序处理;最后则是将流程系统化及网络化,用以达到标准化、组织记忆及全局流程的效率与效益,亦即难以单纯人力及简单的计算机单机就可作业,也难以此因应上述智慧财产营运,及其各项作业所须涵盖的项目范围。

因此,以目前公私部门及其研究机构和公司等,其领导人和经营者是可以藉助外部跨领域的整合与丰富经验的实务专业服务,协助其建立与发展符合具有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智慧财产营运流程与机制,实不宜再继续走弯路,而徒浪费时间、金钱及其他资源。因为,智慧财产营运流程就如同人的神经网络,而神经网络阻塞不通,智慧财产再怎么投入,也是徒具形骸而已。

智慧财产与组织营运流程整合实例

首先以智慧财产调研与布局为例说明,长期来研究机构和公司组织进行研发时,都援用日本传授进来的传统专利地图(Patent Mapping),从技术功效矩阵、专利分类(UPC、IPC)及关键词进行前案检索,用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及专利布局申请。

然而,历经40几年来,事实上却证明,台湾企业并没有规避专利侵权风险,反而经常被告,而且企业所布局申请的专利,也告不了竞争者或产业链上的公司。反之,若新式专利地图是从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为基础,同时考虑研发流程、生命周期、研发类型、创新类型及产业动态讯息(侵权诉讼、授权技转、投资购并、研发联盟、产业联盟),按照智慧财产调研流程步骤(厘清问题、界定范围、善用工具、客观呈现、专业分析),产出各种各阶产品技术结构的专利分布信息(专利权人、国家、年代、技术脉络、技术方案),再以组织营运实务据以判断分析各类专利信息报表,即可产出技术方案、智财方案、法律方案及商业方案,而用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以及布局优质优势专利,进而订定策略、步骤以及营运各类智慧财产商业模式,获取有形与无形财产多元获利,而非陷入传统专利地图的窠臼,继续「创造问题、解决价值、不符期望」。

次以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处理为例,多数公司处理专利诉讼大多依赖律师指挥诉讼,历经漫长煎熬、巨额金钱支出以及许多管理人力投入,才获得不满意或者勉强接受的结果。反之,以美国诉讼程序及其时间为流程,同时以组织营运的需求及流程定策略、用方法及管资源,整合内外专业快速界定系争专利范围、有效与否、侵权与否,以及界定系争产品及其市场与供应链,控管诉讼所涉及的企划、研发、制造、营销、销售、仓储、物流、信息、网络、人资、财会、智慧财产、各利害关系人等,即可制定诉讼与商业策略及其战术,再据以指挥诉讼律师执行必要的法律工作,进行1场低成本、短时间、生效益的专利侵权诉讼活动。

最后以国家科技预算所涉及的研发为例,从欧美实证,研究机构(大学、财团法人)的智慧财产能量是许多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泉源,而在台湾,除了工研院和少数大学有些智慧财产成功案例外,普遍上却显非如欧美般的实证经验,其主要关键之一,即是国家预算所支助的研发活动及其产出的智慧财产,应将科技政策制定、科技预算配置、科技项目执行、研发成果转化、智慧财产经营等,各阶段流程串连整合,并扣住当时实际或者未来仿真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等,制定各项产出指标与绩效要求,再按智慧财产各项业务及其流程要求,应可改变长期来国家科技预算绩效表现,从长期的「负」投入与产出比转成显著的「正」投入与产出比。

How

关于常见专利价值评价方法的这几个简评很到位!一定要看!

原创 Tc.zrz 吹IP

随着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的市场氛围愈发浓厚,知识产权市场化已逐步成为关注的热点,作为市场化的基础,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随之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目前,专利价值评价的市场需求最为迫切,那么,常见的专利价值评价方法有哪些呢?

01
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指通过重新构建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从资产的形成并开始投入使用至评估基准日这段时间内的损耗,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它是从成本取得及构成的角度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

基本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完全成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

重置完全成本包括机会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以及研制开发成本等。有形损耗是指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对专利进行折旧。无形损耗主要是指,新技术的出现所造成的被评估专利的相对贬值。成本法是从有形资产评估方法中借鉴而来的,专利资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损耗的计算往往比较困难。

简评
成本法对于专利技术评估方法简单来说就是以摊销为目的的一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并且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和市场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的专利技术转让。同时,运用这种方法的基本依据是对一种专利技术商品重置成本的估计,由于市场条件不成熟所以并没有考虑市场的需求和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的信息,所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与评估对象的实现价值具有一定的弱对称性。

此外,企业开发专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所以用成本法获得的评估结果与专利技术的真实价值有一定偏差,一般来说会低于真实价值,这与成本法的以研发成本为交易价格条件不符合。这些情况表明,在专利技术评估中,成本法在专利技术评估中的应用范围非常有限。

02
市场法

市场法是资产评估方法的基本方法之一。市场法是首先选取市场上若干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作为参照物,从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出发,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逐个进行比较调整,再进行综合分析各项调整,最后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按照市场法的特性,采用此方法进行评估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充分活跃的资产市场:资产市场上,交易频率越高,与评估对象相类似的资产的价格获得越容易。
参照物及其可比数据可收集:找到与评估对象相类似的参照物是运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重要步骤,若要找到与评估对象完全一致的资产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对相关参照物进行适当调整。相关参数能否调整和获取,是决定市场法能否运用的关键环节。

简评
相比成本法,市场法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例如评价原理简单易懂,评估过程范围资产市场的状态,结果容易被认可等。虽然市场法在整个资产评估体系中是一种简单直接的评估方法,但是针对专利价值的评估在运用市场法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比如,我国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并不活跃,从市场中选取参照物比较困难。另外,更多的专利交易是企业与企业私下进行的,尤其是对交易价格极为敏感,通常情况下不会公开甚至要签署保密协议。同时由于专利本身的特点,不同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很难找到合适的参照物进行对比。

03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利用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现值,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值”规律是收益法的理论基础,即任何资产的价值都等于其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运用收益法需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如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资产的未来收益可以测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等。

对专利权而言,收益法就是将专利权在剩余的经济寿命期内每年的预期收益,折现累加得出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的一种方法。其基本模型如下:

其中,V-专利权评估价值;
Ri-第i年专利权的预期收益;
n-专利权剩余经济寿命周期;
r-折现率;B-分成率。

简评
利用收益法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原理简单,易于理解,且该方法充分考虑了收益因素的重要作用,使得评估结果更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收益法相对成本法和市场法具有一定的优势,事实上,在利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时,某些数据也是通过利用收益法测算的。收益法在专利权情况复杂、资产量大的情况下具有明显的优势。

但是收益法对专利的评估存在一定的缺点。因为预期收益额受未来不可控的因素影响较大,在具体测算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使得预测难度增大,像专利权这种未来不确定性非常大的无形资产,预测收益的难度会更大。另外,专利权在不同的保护期内的风险是不同的,而收益法用同一个折现率进行折现显然不符合实际。另外,企业购买一项专利权需要首先对其发展前景进行判断,而不是立即进行投入生产,对于这种不确定性,收益法也较难评估。

04
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 AHP)的特点是针对比较抽象复杂的问题,从问题的影响因素和其他内在关系进行分析,然后利用较少的信息使决策的抽象过程具体化、数学化,从而为一些复杂的决策问题提供较为有效的决策方法。

使用层次分析法对专利价值进行分析时,首先应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对于专利价值而言,专利首先具有技术价值,该价值来源于技术本身,不依赖于其它价值即可存在。专利法律价值存在的前提是技术所有人通过专利申请来保护该技术,法律价值的大小根本上取决于技术创新程度的高低。专利经济价值是专利技术价值和专利法律价值在商业运营上的表现,经济价值实现程度制约专利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实现。从整体上看,专利技术价值是前提,专利法律价值是保障,专利经济价值是目的,它们之间是三位一体、彼此制约的关系,因此,应以专利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为基础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模型建立后,需确定各维度内的指标,以便全面评价专利的价值。以法律维度为例,结合实际情况可选择专利的不可规避性、侵权可判定性等作为评价指标。此外,还需借助数学手段对模型中各指标比重进行确定,通过评价尺度、判断矩阵、权重计算等方式,对价值评价模型进行补充和完善。最终根据构建的模型进行专利打分,以评价相应的专利价值。

简评
相比于其它几种方法,层次分析法更适合对专利这类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分析,通过评价维度确立、指标设计、权重确定、模型搭建,再结合打分结果,最终评价出单件专利或专利组合的价值高低。

这种方法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复杂的系统分解,能将人们的思维过程数学化、系统化,便于人们接受,且能把多目标、多准则又难以全部量化处理的决策问题化为多层次单目标问题,通过两两比较确定同一层次元素相对上一层次元素的数量关系后,最后进行相应的数学运算,过程简单便捷,结果清晰明了,容易为决策者了解和掌握。

但是,运用层次分析法时,如果所选的指标不合理,其含义混淆不清,或指标间的关系不正确,都会降低结果的质量,甚至导致层次分析法决策的失败。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指标并给出适当的指标定义是模型建立的难点。如果对此过程有疑问的话,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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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Tc.zrz,ip知识搬运工,有趣的灵魂180斤,可能还不包括脑袋。

怎样操作中国特色专利联盟

一、引言

某老板有个核心专利,打官司赢了却没赚到钱,但市场已经被大家侵权分光了。打官司的风险,除了花钱之外(官称维权成本高),还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哦(官称维权难度大),能赔多少钱也很难说(官称侵权赔偿额低)。超过300%的利润就会让资本铤而走险,践踏世间一切法律,所以,不让人家赚钱了,人家当然要抵抗到底,作为专利权人,亚历山大吧。

建立一个专利联盟,听起来很不错,似乎人多势众安全了很多,成功的可能性也大了很多吧。假如该领域的企业联合起来,共同维护该产品的价格,则全行业均可受益。以专利权为纽带,建立一个专利联盟,可以实现上述目的。但这并不是专利联盟的原始意义,这完全是中国特色的专利联盟。

DVD领域的专利联盟,是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最有效的专利联盟,比如什么传说中的6C、3C和1C,已经被说烂了的案例。简单地说,就是中国的整个DVD行业,都因为这个专利联盟的存在而整体破产,只能作为国外大企业的代工厂而存活,不再拥有自己的品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联盟。

但本文不探讨真正意义的专利联盟。对我国当前情况的专利保护力度而言,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联盟的运作之路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下面探讨的专利联盟都是中国特色的专利联盟。

二、专利联盟概述

(中国特色)专利联盟是指多个具有专利权的企业共同向专利联盟以外的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的组织。专利联盟的目的是解决单一专利权人发起维权行为困难较大,成本较高的问题,以联盟共同的力量维权,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成功的可能性;避免在专利权上具有均势的企业之间发生内耗,协同作战对外收取专利许可费。

专利联盟的最终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来源于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通过专利联盟的维权诉讼行为清理市场,提高联盟成员的产品价格,延长利润周期,从而使联盟成员企业在销售市场上增强获利;第二个途径是通过收取联盟外企业的专利许可费而获利。这两个途径的经济利益的比重取决于专利权的垄断性,专利技术水平越高,专利数量越多,专利保护范围越大,第二个途径的收入比例越大。

专利联盟能够正常持续运行的最基本条件,是第二个途径的收入金额能够满足专利联盟运营组织的日常运行费用,更明确地说,就是通过侵权诉讼获得的赔偿与专利许可费的金额能够负担专利联盟运营组织的日常开支,这就是成立专利联盟的最基本要求。

中国目前唯一拿得出手的专利联盟就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集团为主导的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这也是美的少数几个知识产权亮点了。能作为亮点的原因在于第一是运营收益能够维持运营成本,可以让联盟成员不继续投入的情况下自运行;第二是联盟外的电压力锅生产商被清理出去,维护了专利联盟成员的市场地位,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产品价格但也控制了产品质量(能够获得许可的生产商都是较有实力的,产品质量理论上会更好)。

美的在专利联盟方面并没有赚到,因为背离了专利联盟的初衷。作为美的这样强大的公司,不存在维权成本的问题(不怕花钱),也没有其他能够构成威胁的企业(不存在市场地位相均衡的对手),没必要通过专利联盟的形式清理市场。它完全可以凭借一己之力,用专利侵权诉讼的形式,或者通过市场优势地位,将其他竞争对手统统排斥出去,没必要非得给同行的其他企业留市场空间(没必要让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到专利联盟中)。这就是非市场自然调节造成的后果。电压力锅联盟并非若干个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为了相互均势(谁都无法单独压服对方)的缘故而不得不相互许可共占市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联盟),而是有政府行为的参与。作为地方政府而言,让本地的多家企业都有资格参与电压力锅产业,初衷无可厚非,但背离了专利联盟的市场经济本质。

三、专利联盟的建立条件

一定要注意到专利联盟与常规的专利维权诉讼的区别。凡是打算成立专利联盟的企业,都是弱小型企业,经济实力不怎么强(连10万块的律师费都嫌贵),专利优势不怎么强(专利数量少质量差)。假如是美的这种大企业,何至于用专利联盟的形式维权呢,自己就可以搞定了,不缺钱也不缺专利。

专利联盟的根本就是,专利权人自身不愿意花费太多费用和时间去维权,也没有特别核心和优质的专利权,也没有专利维权和运营的专业技能。但又确实存在维权的意愿,存在市场被蚕食的风险。所以,专门委托一个机构去运作维权事宜,为了增强成功率和降低成本而大家集合起来。一旦维权成功,该专利联盟的运作机构就可以自运行,不再需要投入费用,而市场又获得了清理。对于专利联盟的运营机构(一般是律所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而言,也有了持续的业务收入,共赢的事情。

根据专利联盟的基本理论和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的成功案例启示,建立中国特色的专利联盟有如下三个条件。

1、行业市场具有一定规模,由此可产生足够的经济利益维持联盟的运行;

2、联盟成员具有足够数量的专利,专利的保护范围能够完善保护该产品;

3、具有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用于开始阶段的诉讼启动。

四、专利联盟的参与机构

参与的机构应该包括:

(1)政府,虽然我说政府的参与会违背市场经济本质,但处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就应该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否则就不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以政府为组织者,召集专利权人创建专利联盟,是比较切实可行的道路。政府付出的,一个是出力,要召集专利权人,要宣传,要给予政策扶持;另一个是出钱,可能花个几十万做个启动资金就行了,这要看地方财政问题,以及地方领导的魄力和企业的实力,也可以不出钱。政府获得的,是政绩(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知识产权局的带动下,××地区创建了我省第一家专利联盟,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开拓了一条新路……)。

(2)专利权人,也就是企业主体。企业付出的,一个是启动资金,一个要出专利,要提供源源不断的专利申请,另一个是提供侵权线索,提供可能的诉讼对象。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际运营该专利联盟,包括以①专利联盟的名义做对外工作,资金和账目的托管工作,以及②对联盟成员继续增加专利数量和扩展专利保护范围提供支持,专利的数量和保护范围是专利联盟存在的基石,在专利联盟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增加专利联盟成员保有的专利数量,这是相当重要的工作;③确定诉讼对象,进行评估后,执行取证、起诉、开庭与和解、执行判决等诉讼事务,确保专利联盟的利润。专利联盟不作为一个法人实体,而是多个单位之间协商形成的共同体。

(4)最好有媒体。引入媒体是为了扩大专利联盟的影响力,一方面增加联盟成员,另一方面减少维权阻力,充分地宣传不仅可以吸引到更多的企业加盟,吸引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也可以使专利联盟的工作更深入人心,从而使潜在的侵权企业降低抵抗意识。媒体的加入也应当是专利联盟工作的重要一环。

五、专利联盟的行动计划

行动才有结果,综合现有条件开始专利联盟的筹备,行动计划大致如下。

(1)原始发起单位签订联盟意向协议

加盟条件,联盟成员需提供给全体联盟成员全部关于专利的免费许可协议,以及初始资金,并获得产生的盈利的一定比例的提成。运营机构获得每年固定的运营经费、发起调查和诉讼的必要经费,以及产生的盈利中的一定比例的提成。这相当于,参加专利联盟的每一方都应当具有一个固定的经费支持和根据利润情况变化的提成数额。

因此,第一步必须确定一个各方能够接受的运行经费标准和提成比例范围,或者根据未来联盟的发展情况按不同条件确定不同标准,签订书面意向协议。

(2)媒体推介会

由引入媒体召集,影响力会更大,更容易吸引企业成员加盟,联盟成员的数量代表了联盟运行的动力和阻力的相对变化,联盟成员越多,联盟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影响力不够,维权阻力就会很大;专利数量不够多,专利保护范围也不会太强。媒体推介会的反响情况,决定了联盟的下一步动作。若参加企业达不到6家,专利联盟就没有成立的必要。理由在于,如果仅有两三家联盟成员企业的话,成立专利联盟也仅仅相当于该两三家企业聘请律师进行专利侵权诉讼而已,只有专利联盟之名而已,没有专利联盟之实,但却耗费更多的联盟运行成本,得不偿失。

按照常理,专利联盟的每个成员都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领域内的专利权才符合加入专利联盟的条件。应当确定联盟的进入标准,具备本领域内的专利权是否为加入联盟的必须要求。若是,则需要审核待加入成员的专利权内容;若不是,则需要制定非因专利权原因而加入的联盟成员的准入条件。

非因专利权原因加入专利联盟的成员,这实际上已经是一种企业联盟的形式了,不仅仅局限于专利联盟了,更类似于行业协会。

(3)联盟运行制度

联盟成员协议签订,资金全部到位后,专利联盟正式开始运行。

由加入媒体进行持续的宣传,获得社会关注,取得的每一步进展都应当获得充分的影响力。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诉讼的数量和速度:每年3-6件专利诉讼,每个案件尽可能在3个月内结案,尽可能以和解协议结案,赔偿或者许可费金额在几万元即可以接受,不可拖延太久,以便尽可能迅速获得维持专利联盟自运行的能力,尽力避免出现联盟成员持续追加资金的情况。

管理专利联盟的专利池,务必使专利池持续发展壮大,补充新的专利进入。每年具有至少两次联盟成员会议,总结联盟工作,向领导机构汇报进展,争取政府资金和专项项目,整合维权相关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利用。在专利联盟的存续过程中,作为专利联盟的运营机构,持续增加专利联盟成员、增加联盟内专利数量和提高联盟成员持有的专利的保护范围,甚至有可能扩展到其它专利,使专利联盟越做越大。

六、专利联盟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建立专利联盟要做的工作虽然很多,但实际上并没有我们心目中想象的那么艰巨和复杂,总结起来最关键的事情主要有以下几点,只要能够做到如下几点,专利联盟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1、联盟成员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联盟成员必须达到一定数量,两三家成员没有必要成立专利联盟,只有两三家成员的专利联盟只不过是常规的诉讼维权行为,或者说是专利许可行为。建立专利联盟的第一步,必须是确定参加专利联盟的企业,共担成本,共享收益。基本要求是6家。

2、初始资金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

初始资金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成立专利联盟的主要花费是联盟推广费用和诉讼维权费用,不达到一定的金额无以支持后续行动。6家联盟发起成员,每家出资5万元,总计30万元是最基本的要求。

3、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政府、联盟成员(专利权人)、运营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媒体,应当在专利联盟中各得其利。政府建立专利联盟的平台,为辖区内企业进一步利用专利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创造条件,开辟一条新路;运营机构和媒体通过专利联盟提高自身影响力,获得稳定业务来源;联盟成员通过专利联盟的维权行为,提高行业内的影响力,通过维权行为提升产品价格,延长产品利润周期,联合起来获得更强大的定价权,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专利联盟只要正常运行就必然可以获得上述效果,但具体的利益分配机制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进行协商。

完成上述三件工作,专利联盟就可以建立。但要长期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如下工作。

4、持续申请专利,构建保护更为完善的专利池。

专利权是有期限的,专利权是可以规避的,增强专利联盟的实力必须进一步加强专利联盟持有的专利权的数量和保护范围。专利的数量太少,保护力度不足,专利的保护范围必然难以全面地覆盖本领域内的技术要点,因此被规避和被无效宣告的风险都比较高。

5、通过媒体扩大专利联盟的影响力

有了媒体的参与,使专利联盟的存在更加地深入人心,增强专利联盟的影响力,为专利联盟成员企业提高市场知名度,也有助于提升专利维权行为的效果。

6、选对行业

正像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需要专利一样,选错了行业运作专利联盟,自然是血本无归。选择什么样的行业,专业的专利律师应当都有经验,当然是利润能够维持联盟运行,维权更容易成功的行业。技术上日薄西山的行业不行(市场上很朝阳,因为买房子装修得多;但技术上很夕阳,因为家具着实没什么创新技术);取证难度太大的行业不行(一台侵权机器卖几百万的那种不行,需要转战千里查封生产线的不行);专利大佬众多的行业不行(手机、通信、互联网不行);垄断行业不行(谁敢告中石油、中移动及其相关企业呢)。

七、总结

中国特色的专利联盟,起源还是中小型企业对于专利维权的抠门;但中小企业对专利的抠门来自于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太差。如果利用中国特色的专利联盟能够降低中小企业的维权成本,意义还是挺大的。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多于一人会怎样?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多于一人会怎么样?就这个问题,我把重要的写在前面,其他涉及手续等规定排在后面说。

1、 涉及专利的实施和许可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涉及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 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3、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之(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之四(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4、涉及签字或者盖章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5、如果是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那么: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本国申请人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1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4.1.3.2节的规定。

6、涉及委托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7、涉及委托书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8、涉及会晤

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

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按共同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数目确定参加会晤的人数。

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

9、涉及标准表格

审查员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地填写标准表格中的各项内容…中略…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写明全部申请人或其代表人。

10、涉及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应当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11、涉及国际申请PCT

国际申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即可,照此规定,国际申请提出时对中国的申请人就有可能是非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

12、涉及收件人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一署名当事人。

13、涉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资格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以上,供参考。

Experience

企业做专利的最高境界是拿专利直接赚钱?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17&id=347284&sty=1 from:淡蓝天空

针对网友的问题,智财黑马谈谈自己的观点。国内其实已经有拿专利直接赚钱的例子:一个是朗科,刚在创业板上市,据披露专利收费在其毛利润中占到接近一半,在净利润中也有三成;一个是长沙巨星建材,邱**三千多件专利,打了几十场官司,就没怎么输过。

不过风光的背后是隐忧。我个人以为,如果说哪一天朗科倒台了或者说在创业板被投资者抛弃了,这是一点儿都不奇怪的事儿。专利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和推动创新,而今的朗科却躺在已有的创新成果/专利上睡大觉,靠专利封住别人的路。殊不知,后来者包抄进而居上的例子不甚枚举。作为闪盘这种现在已经非常普及的技术/产品来说,迟早有一天会被新的技术/产品给取代。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特别是在日本的产业界,有很多著名的案例)。朗科不思进取,继续在闪盘上样样得意,其实是在自掘墓葬。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也容易让人懒惰。其实这是没有深悟知识产权的精髓,知识产权只能奖赏你过去的创新投入,未来的利润是要靠新的创新成果和专利保护来获取。微软帝国的时代就要过去,苹果股价超越微软只是个开始,Google成为全球市值第一的日子已经近了。

至于邱**,这个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神话的典型,其实就是在广大P民还不懂专利的时候抢先一步,把人家已经用了多少年的什么砖头、管子拿去申请专利,还上瘾般的搞了几千个(不知道长沙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为此花了多少纳税人的钱)。该人年纪轻轻,却自诩为“空心楼盖之父”,殊不知五十年代的书本里就有他的那些个楼盖。邱靠专利诉讼赚了不少钱,不过,现在离他成为孤家寡人的日子也不远了。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知识产权还是知识产钱?

一、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

如果你有一个知识产权,比如你拥有一项“能把水变成油”的专利权,你应当如何把这项专利权变成钱?

第一种方法,就是把转让(许可使用),获得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这项技术投资入股组建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通过生产,出售专利产品获取收益;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技术最多可占注册资本的70%。[1]

第三种方法,就是以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不过,不要报太多希望:银行一般都不太愿意接受知识产权担保贷款,正如一位银行行长所言:宁愿用企业的破房子,也不愿意用你所谓的高精尖技术作为担保;第二,实践中可贷款数额一般都控制在专利评估价值的40%以下。

第四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信托,即知识产权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运营或者转让该技术,由此获取收益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知识产权信托关系生效后,知识产权将转归受找受托人所有,但它又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从而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最终目的是让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知识产权信托能否实现保值增值,取决于三点:一是知识产权的属性,智力含量高应适用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实现增值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市场行情,在能源短缺的今天,一项“把水变成油”的技术一定会倍受欢迎;而如果有一天水资源极度短缺,反之“把油变成水”的技术可能更有市场前景。三是合适的受托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成立知识产权信托机构,这也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信托业务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

第五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如一个企业现在需要融资,它就将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资产隔离出来,“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特殊目的机构来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一般为债券)。那么投资人为什么会购买债券呢?投资人购买债券的预期收益要比存到银行划算得多,而且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就保证了投资人能届期收回投资。难道投资人不担心企业或者这个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吗?如果是这样,他们的债券不就无法足额受偿了吗?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通过“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让被证券化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从而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2]

二、上述五种方式,你会选择哪一种?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要需要明确,你是想借钱,还是想赚钱?上述五种将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有的是借钱,有的是赚钱;先要区分哪些是赚钱,哪些是借钱?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利用知识产权来融资,知识产权人并未实在赚到了钱,而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借到了钱,当然,届期是需要偿还的。

2.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在错钱,而非赚钱。即便企业不采用证券化的方式,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为企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如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后,企业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便可以为企业获得源源不断的收入,但问题在于这种收益的获得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但企业现急需资金,所谓“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证券化则让未来的收益提前到达,(一般总体收益变小),所以证券化只是让企业应得的未来的钱提前借用,然后再用知识产权所产生稳定现金流陆续偿还投资人,因此它从本质上还是借钱,而非赚钱。

3.真正为知识产权人赚钱的是其余三种方式:(1)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使用);(2)知识产权出资入股;(3)知识产权信托。如果你不是想借钱,而是想赚钱,那又应当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具体应选择哪一种?

目前,我国很多人都不会选择信托。曾在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专利权信托业务,但不到二年便败走麦城,之后信托投资公司便不再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信托登记等法律规范也极不健全,因此当前即使知识产权人想“信”,也未必有人可“托”。事实上,更多的人会选择转让(许可使用)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赚钱,而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又应当如何为自己谋取最大化利益呢?有一家科技公司发明了一项“废旧电池充电技术”,该公司为发明此项技术支付人员工资5万,购买试验器材料3万,即花费研发成本共计8万元,后来有一家企业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项技术,该科技公司在这项技术交易中是赚钱还是亏钱?无独有偶,一位作家花费二年时间,撰写了一部40万字小说,某出版社用8万元买断版权,同样一个问题:该作家是赚钱还是亏钱?为此,我曾和类似的发明创造者进行辩论,他们自认为自己赚了,可我却认为他们亏了!发明创造者往往这样计算是赚还是亏:转让费用大于创造成本即为赚;否则即为亏。按照这种算法,在第一案例中,转让费20万大于成本8万,因此被视为赚钱;同样,在第二个案例中按照此种算法同样也被为赚钱。然而,我们看到,真正赚钱的反倒不是那些废寝忘食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人,而是购买知识产权的商家。世间万物总是普便联系:知识产权尤如发明创造者的儿子,好不容易“含辛茹苦”将自己的儿子拉扯大,儿子又要娶新媳妇(转让给商家),这个时候儿子(知识产权)回报的反倒不是他的父母(发明创造者),而是作为媳妇的新主人(商家)。

或许父母(发明创造者)并不在乎自己是赚是亏,但仍然有必要让他们清楚何为赚,何为亏?经济学上效益成本分析法(Benefit-cost Analysis)长期以来被人们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是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这个观念已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然而它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这里要强调的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赚与亏的计算方法,更是一个观念的转变。先先回到一个最原始判断交易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价格大于价值时,可谓赚;当价格小于价值时可为亏。在上面的案例中,知识产权人是赚是亏,也同样取决于购买技术的价格(20万)与技术自身价值的比较,以及购买版权的价格(8万)与它自身价值之间的比较,那知识产权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或许这将成为此处判断赚与亏时最为关键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如何计算的?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的时候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就已经揭示了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劳动量所决定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者多倍的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它是指在社会一般技术条件下,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一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电子产品(如手机)的价格越来越便宜,因为随着科技发展,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来越少的原因。但同样作为商品的房地产,随着工艺成熟和科技发展,房屋建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越来越短,但为何它的价格近几年来还是迅猛增长?的 “价值理论”还告诉我们:商品的价格还会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我国人口众多,房屋和地作为稀缺资源,供不应求,故而价格增加(当然还有其他经济原因);相反在德国,政府每年增盖新房,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导致房屋供大于求,房屋价格每年递减。

能否套用传统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其实,在前面所举得那两个判断,赚与亏的案件中,发明创造者正是用传统的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他们从“成本”的角度去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他们看来,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所花费的劳动量,最终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实,这种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他们在判断自己“儿子”价值的时候,就是以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出发的。但知识产权却又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那能否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这同样也是无法计算的。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具有随机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不可复制的,以至于那个个别劳动时间是那样的扑朔迷离和不可捉摸。正如有一个姓“牛”的科学家,有一天,他去偷吃苹果,不小心在树下睡着了,上帝为了惩罚他,让一枝苹果从树上掉在他的头上,把他砸醒了,这次惩罚反倒让他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为此他兴奋异常;一个月之后,同样还是这位姓“牛”的科学家,他为了能够有一个更伟大的发现,又跑到了这棵苹果树下面睡觉,后来又一只苹果掉下来了并砸到了他的头上,这一次上帝真的惩罚了他,从此之后,他开始反对科学,信奉上帝。发明创造的好坏与科学家所花费的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花费同样时间的,有的技术好,有的技术不好;甚至花费较少时间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的价值反而更大。

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让传统的价值理论不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计算。“一项技术=100万元”类似的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的价值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来看这一个例子:100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100台电视机;那我现在拥有一个专利技术,50个工人就可以生产100台,解放了50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50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这项技术的实际寿命,这项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以得出。显然,这项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就就是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再来看一个计算作品价值的例子: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将一本白纸神奇般变成了一本书,可供人们欣赏和阅读。假设一本书价值51元,而白纸的成本仅为1元,显然,一本书增值50元,假定全社会有1000会买这本书,实现增值一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或者说它的价值是由它所能增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这样,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的价值就是由它所能增加或者节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显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这丝毫不能动摇价值理论的伟大意义,因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年-1858年,而正是在他的价值理论诞生的20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

商标权又是一类极其特殊的知识产权,它的价值计算方法又不同于技术和版权。当商标作为商品的时候,它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哪里?这是一个需要先行论证的问题。一双金利来的领事,拿去金利来商标,同样的做工、同样的布料,如果不带商标,它只值100元,但如果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300元,甚至更高。彪马运动鞋,不带商标时,它只值1.16美元,但一旦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70美元。这就是商标的神奇魅力!因此笔者将它的使用价值界定为“实现非等价交换”。驰名商标如此,普通商标亦如此。在同一商业领域,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价值上区别就在于,前者所能实现的非等价交换额度更大,仅此而已!如果商标不能实现非等价产换的时候,或者说贴上商标与不贴商标,商品的价格不受影响,这样的商标还不能作为商品,因为它没有使用价值,商家会不遗余力地推广宣传,直到有一天——它能实现非等价交换了,那么它的使用价值才真正产生。

商标一切神奇的魅力就在于实现非等价交换,而它的这一使用价值又通过如下方式产生:第一,广告宣传,以扩大其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二是商标设计独特,海尔(higher),还有可口可乐等优秀的设计,会让消费者从一开始就具有亲近或者美好的感觉。正是如此,不少公司在商标设计上颇费一翻功夫,如美国石油巨头埃克森公司创建于1881年,公司在设计“ETTON”商标时,他们动用了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各个方面的专家,调查了世界上555个国家语言,专访了7000多人,研究了一般群众的心理、感情,查阅了15000个电话指南,通过计算机制作了约10000个名称,经过淘汰,剩下八个,再以100种以上的语言进行搜索,以保证没有重复,没有确切的意思。花费六年时间和十亿美元的代价。这是世界上目前独一无二的,而且是最昂贵的品牌设计。

商标越是驰名,它的非等价交换程度就越高,那为什么还有那么人们自愿进行非等价产换?这有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买到满意的东西,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驰名商标的产品其质量往往要优于普通商标;如果一定要追求等价交换就很难买到最优的产品,所以消费者为了买到更好的产品,便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钱人喜欢买名牌;而普通民众往往不追求名牌,他们更希望等价交换。二是减少搜寻在本。那些视时间如生命的人,也会买知名明牌产品,与其让他们花一天的时间去比较鉴别,最终实现一个等价交换,还不如直接去买一个明牌产品,减少搜寻成本。这就可以解释那些退休在家、时间宽裕的老人,购买东西,喜欢反复比较鉴别,最终实现等价交换(或者接近等价交换);当他们给自己的子女买东西时,往往会买明牌,此时他们已经成为另一类消费群体——为了买到更好的东西,不惜实现非等价交换。

四、知识产权价值转化的平台

(一)资本的两支眼睛

资本总是长着两支眼睛,一支眼睛追求利润;另一支眼睛寻觅能发挥它最大化效益的地方。

然而在我国竟然还有90%的技术还躺在实验室里睡觉,它们是缺乏眼睛,还是缺乏前进的路线。科斯定理表明: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资源可以实现优化配置。的确,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大是导致资源优化不能优化配置的关键,这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寻找成本过大,即购买者要找到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要耗费较大成本。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并不像有形财产彰显于外,这让人很难寻找,正如一位农民养了一头猪,又撰写了一本养猪方法的书,农民享有对猪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著作权;显然,猪比作品更容易被人发现,所以现实是:当那头猪还没有长大的时候就已经有收猪的人来找他洽谈买卖事宜,一头又一头的猪被买走,直到最后还没有哪一个出版社发现这位农民还写了一本关于养猪方法的书。二是谈判成本过大,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此知识产权与彼知识产权无法替代,购买者一定要找到知识产权人——无论他在哪里,谈判才能进行;知识产权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增加讨价还价的成本。由此,科斯老人家带给笔者的启示:借助互联网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集中展示知识产权交易信息,从而降低搜寻成本;同时开发网上谈判的软件,供知识产权交易双方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谈判,再辅之以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从而降低谈判成本。

笔者所构想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资本市场的保护神

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性强且标的巨大,由此可能出现更多的欺诈情形,这让交易双倍感疲惫和恐惧,以技术交易为例进行说明。买方(技术需求方)可能被欺诈的情形包括:第一,技术供给方提供专利权是无效的,如已过保护期的专利;第二,由于专利存在实质违法交易之后便被宣告为无效;第三,一权多卖,即专利权将一项专利权同时转让给几个买家,当买方交付转让费后,才知专利权早已被转让给他人。卖方(技术供给方)也可能被欺诈,如专利权转让给买方后却拿不到转让费。

构建交易平台是让知识产权交易更加方便,以减少交易成本,但如果交易缺乏安全,交易平台亦形同虚设,为此,笔者专门设计了“交易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保),交易保所支持的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A:付款人付款到交易保;

B:交易专家出具审查意见并且代办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C:付款人确认付款,付款给卖家。

从上面交易流程来看,付款人先向交易保付款,而并非直接付款给卖家,只待交易保中心的专家(简称交易保专家)审查知识产权无瑕疵且成功办理转让手续后,方才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确认付款后,交易保再付款给卖家;如果交易保专家审查发现知识产权有瑕疵或者无法成功办理转让手续,自然会向提示付款人中止付款的意见,付款人定然也不会付款,由此保障了交易安全。为了更深层次介绍交易保制度,如下问题需要解答:

问题一:付款人为什么会信赖交易保?能让付款人产生信赖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信用;二是注册资本。信用需要长期经营才能形成,而注册资本则可以在注册时完成,注册资本额度越大,付款人使用交易保的信赖度越大。

问题二:买技术的人如果不按约定将款打入交易保中心,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约定了交易保付款方式。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将视为违约。

问题三:知识产权未通过交易专家审查,怎么办?交易保专家的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如果付款人执意确认付款,交易保仍应付款给收款人;如果付款人表示拒绝付款,交易保也将停止付款,双方当事人可私下达成协议或者司法解决,这一期间款项一直保存在交易保。

问题四:知识产权通过交易保专家审查意见并且成功办理转让手续,付款人仍“无理拒绝”付款的,怎么办?此时,交易保中心仍有权付款,以保障收款人合法权益。

问题五:付款人确认付款后,交易保中心应当付款,但收款方拒绝收款(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收款),怎么办?收款方拒绝收款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收款的,由交易保中心自行提存或者交给公证机关提存。

问题六:交易保专家审查知识产权有效,但最终又被官方认定为无效,该如何处理?交易保专家的认定可能与官方认定发生冲突,其原因无外乎:第一,确实专家审查有明显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无明显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旦承担完赔偿责任,产易保应享有代位求偿权,在转让方主张侵权责任。

(三)现交易平台良性循环的方法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构建之初,需要政府扶持,但要保证其长期良性运转,还需发挥其自身造血功能。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实行“10+1”的盈利模式:即十种普通盈利方法,再加上一种特别的盈利方法。

这九种普通盈利方法包括:

1.知识产权信息发布费。知识产权交易网站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专门的“展位”,展示其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据此向知识产权人收取信息发布费用,信息发布费用可以“天”计,也可以“月”计或“年”计,无论其交易是否成功,权利人都需交纳信息发布费,这类似于贸易交易展会上展位费。

2.知识产权拍卖行佣金。知识产权人拍卖前需要向拍卖行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出价前也需要向拍卖行交纳保证金,拍卖成功后,拍卖行可以向双方拍卖人和竞买人收取佣金;即便是拍卖不成功的,也可以在保证金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

3.为推广专利技术的设计费用。交易网站可以运用FLASH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模式来综合表现技术的核心功能,这更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成技术交易(合作)。交易平台可据此向专利权人收取技术推广费用。

4.委托交易佣金。知识产权人不少是工程设计人员或者作家,他们往往由于缺乏商业运作的时间、精力以及经验,因此更愿意委托交易平台作为代理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据此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5.“交易保中心”资金孶息。通过专业、安全、诚信的理念,引导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保中心”进行交易。付款方将款打入交易保中心,由交易保中心存储资金,以保证交易安全。尽管交易保中心提供交易保服务,并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其账户中存储的资金仍会产生孳息收益。

6.专业服务费。专家服务中心的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专家,提供权威、专业服务,可据此向当事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7.评估收费。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可接受当事人委托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据此可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用。

8.转让手续费。“交易平台”可接受交易双方委托,办理知识产权交易手续,据此可向双方收取必要的手续费。

9.商标域名抢注收益。商标域名抢注中心,抢注有价值的商标,以较低成本注册,然后再通过交易平台对外转让,据此可获得较高的转让收益。

10.广告收益。该交易平台可以对权利人的版权、商标、技术进行重点推荐,隆重宣传,据此向权利人收取广告费用。

最后,还有一种特别盈利方法,即经营知识产权收益,或者说“炒”知识产权。近年来,“炒”的概念风靡一时,[3]人们在“炒”房、“炒”股中赚取收益。其实,知识产权同样可以用来“炒”的,炒的方法有:(1)低价买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2)先行买入,自己开发,实现增值;(3)先行买入,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自行开发,实现效益最大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将汇聚众多知识产权,这为“炒”知识产权提供了广阔资源。

知识产权界的甲乙丙丁(2.1版)

根据1.0版的反馈而补充和修改,增加照片和链接,以及若干观点。增加部分为蓝色。
在2.0版的基础上,做了删减,增加了照片,而有本篇2.1版。
2.0版发表在iprdaily,微信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AzMjcyOA==&mid=205263143&idx=1&sn=3330fd68f5b9dcb1b4f4a6a37638e1ca&scene=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rd

○、前言

靠知识产权吃饭的人里,有这么四方。甲方是需求方,乙方是服务方,丙方是裁判方,丁方是关联方。狭义的,甲方是企业界,乙方是服务界,丙方是行政界,丁方是学术界。

广义的,甲方是企业、科研院所,或者民间发明人,是产生知识产权和应用知识产权的,以企业为主,科研院所其次。

乙方是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数据库服务商、运营与管理咨询,原则上公证处也应该算是乙方,是为甲方服务的,还有调查公司。以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主。

丙方是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各法院、行政处理机构,还有仲裁委。

丁方是学术界、媒体广告、金融保险投资、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公司,以学术界为主,金融类其次。

我这里写的甲乙丙丁,主要指的是个人,有的时候指的是组织。

原创首发李银惠专利战略网:http://www.patent5.com/

一、甲方

签合同的时候,出钱的是甲方,排在合同前面,甲方要求乙方做这做那,付钱给乙方。甲方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真正需要利用知识产权的一方。但搞笑的是,除了少数大企业以外,大部分甲方都属于四方中最不懂知识产权的一方,最无知的一方。再强调一遍,华为中兴富士康完全不能代表中国的知识产权水平,就好像美国最穷的那个人只剩一条裤衩,那不能代表美国人都很穷。

甲方的代表是知识产权经理人,虽然甲方一般是四方中最不懂知识产权的,但甲方中最顶尖的人才是四方中水平最高的。因为,知识产权这东西,是做出来的,不是嘴皮子说出来和笔头子写出来的。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为企业盈利保驾护航,所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质上不过是知识产权的皮毛而已,研究来研究去,都是甲方剩下的二手信息。

甲方的代表人物:

甲方里,富士康和华为最有代表性。

富士康的第一牛人自然是周延鹏,但他早就转到乙方和丁方去了,乙方指的是他搞了个威世博(http://www.wispro.com/cht/team.html),做专利运营,丁方指的是他跑到台湾的工业研究院去搞研究和运营去了,他也一直是台湾的政治大学的老师。甲方第一牛人,虽然周延鹏已经退出甲方多年,但如果不把他列为第一,预计没人敢做第一。
图1:周延鹏

华为的顶级专家太多了,代表人物自然是宋柳平,作为甲方还能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唯一一个。一方面自然是宋博士水平高,另一方面华为这个平台有重要作用,因为华为知识产权工作做得好,当然知识产权的总负责人的功劳最大。
图2:宋柳平
这个道理也雄辩地证明了,作为甲方人士,水平再高,也怕菜刀。我指的是,个人专业水平再高也没用,假如公司的市场表现太差的话,你作为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也会被人看成猪猡。所以,甲方的知识产权界人士,最关键的事情并不是提高自己的水平,而是选择一个市场表现好的平台。

中兴的代表是王海波,法务总监和知识产权总监,但他也跳槽离开多年了。中兴的知识产权业务主要是他在中兴的十几年时间内,从十几个人发展为百多个人。现在他的身份?创立了一个新的甲方(华信天线,www.harxon.com),做霸道总裁去了。最近还有个新身份,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处级干部。从他的经历可以看出(详细经历问度娘),文科生照样可以做知识产权,做专利,而且可以做得很强大。
图3:王海波

腾讯知识产权运营总监李富山,原先在创维、同洲电子,现在腾讯。山哥确实水平很高,每次演讲,没有重样的,而且都非常深入和高端,还接地气,理论联系实际,就像海澜之家的广告似的,每次都有新感觉。我的评价很高啊,那当然了,他充满激情,而且对知识产权整个行业的发展尽心尽力。
图4:李富山

我觉得需要提及的还有林华,在甲方里做知识产权,还读过博士的,很少见。基本上,每次演讲,没有重样的,而且都非常深入和高端,还接地气,理论联系实际,同样的话重新说一遍也符合。所以,我的评价也很高。之前他是盛大的法务总监,现在沪江网,儒雅的学者气质。
图5:林华

深圳搞了个名企知识产权经理人沙龙(http://www.szips.org.cn),广州也搞了一个,长三角也搞了一个,北京也有。深圳的名企知识产权经理人沙龙是最早和最有影响力的,在全国都有很大的号召力,热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交流。

因为我在珠三角混,所以长三角和北京的就不熟了。但最有名的几个,还是知道的,比如最近写了《专利凶猛》的号称中国第一部专利小说的黄晶,之前在爱国者工作,现在360工作。
图6:黄晶

我得提竹雪(郭凤)同学,她是一个时代的象征!在思博之前的博派专利论坛,她是专利代理人考试版的版主,给网友提供了海量的复习资料,以热心肠著称,就是话唠了点,(^_^)。之所以列入甲方,因为她长期在甲方工作,目前去向未明,不好意思,泄露竹雪美眉的行踪。

二、乙方

乙方我熟,凡是收甲方的钱,给甲方干活的,就是乙方。

2.1专利代理机构

乙方太多,只能挑选一下各个领域的代表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正在雨后春笋般的增长着,预计5年之后就会像霜打的落叶,刷刷地破产。为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20年过期嘛,资助政策搞了十几年,可以结束了,所以专利代理机构们可以破产了。

①代理机构

最早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在北京,国字号,中国第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简称贸促会(http://www.ccpit-patent.com.cn)。紧随其后成立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http://www.cpahkltd.com/CN/Default.aspx),简称港专,也是贸促会的人马创建出来的。这两个机构的成立目的,主要是赚外国人到中国申请专利的钱。

乙方的第一人,自然是柳谷书,也就是柳传志的老爸。贸促会、港专和柳沈(http://www.liu-shen.com),直到现在还排名专利代理机构前三的,后两者全都是柳谷书参与创立的。刚开始成立的时候,贸促会实际上相当于国家机关,港专实际上是国企,柳沈可以算是民营吧,但实际上也是政府背景的,因为柳是柳谷书,沈是国家专利局副局长沈尧曾。
图7:柳谷书和柳传志(爷俩)

历史讲完了,要讲现在了。大致2003年(各地改制时间不同),专利代理机构从国家机关改成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2008年,给外国人申请专利的特权放开了,所有代理机构都可以代理涉外申请。再加上专利资助政策的催生,专利代理机构迎来发展的春天,编造了海量垃圾专利,创造了专利界的第二次繁荣。

第一次繁荣大致是90年代,各地代理机构都是政府机关,代理人拿着公务员的工资,又拿着专利代理的提成,甲方来送钱的时候还得求着乙方收钱,真是爽啊。更绝的是,当时的专利申请代理费,与现在是一样一样滴呀,物价涨了十倍不止吧,代理费还没涨过。

乙方苦逼不?当然不苦逼。代理费没涨,但专利数量暴增啊,收入还是可以增长的。

乙方的传统三强,目前还是牛逼哄哄,不过国企在知识产权服务业注定不会坚持太久,所以贸促会都改制民营了,港专还不知道。
民营企业奋发图强,确实做的不错,比如集佳(http://www.unitalen.com.cn/),品源(http://www.boip.com.cn/),民营企业有活力,对市场敏感,调头快,政策灵活。

②大牛们

专利代理人中的牛人太多,原先天津北洋专利事务所的江镇华老师,但他写的关于专利代理的入门书,那是我的入门书,所以必须得提。就这本书,《怎样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http://product.dangdang.com/488102.html),江老师已经去世,无法修订了。

然后要提吴观乐、穆魁良、赵嘉祥、刘国伟、李中奎、李银惠。这几个人,都是可以被同行称作老师的。
吴观乐老师,主编《专利代理实务(第2版》这本书(http://item.jd.com/1440238214.html),也许每个专利代理人都有一本吧。我有,但我从来没看全过,太厚了。吴老师原先是专利局审查员,其实可以算作丙方,当然他现在已经退休了,返聘到柳沈做老师。
图8:吴观乐

穆魁良老师,太资深了,也写了一大堆书,我代理人岗前培训,他也来讲课了,那是必须得提。他一直在三友的(http://www.san-you.com/cn/)。
图9:穆魁良

赵嘉祥老师,也是国知局退休的,外观设计的中国第一人吧,长期是复审委外观处的处长,我觉得名副其实。他现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做外观设计委员会的主任,也在铭硕做代理人(http://www.mingsure.com/)。

很多专利代理人没有机会从事外观设计工作,大部分代理机构都把外观设计工作给会用PS软件的随便什么专业的人专门处理,简直是跟专利的布局与保护截然分开。但外观设计工作远远比发明和实用新型更有用,从保护市场的角度来说。所以,如果你们想扩展自己的能力范围,研究外观设计,只需要买赵嘉祥老师的书就够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第二版》,http://product.dangdang.com/22870338.html
《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与无效案例》,http://product.dangdang.com/8737322.html
图10:赵嘉祥
我是专利代理人中的另类,处理过2000件以上的外观设计专利,对外观设计怎么搞出来的非常熟悉,抠图抠到我见什么都想抠的程度。强烈建议有发展潜力的兄弟要多学学外观设计。

刘国伟老师,我认为中国有三个最好的专利博客,刘国伟老师的博客排第一,别的就不说了,现在刘国伟老师也是乙方。我排刘老师第一的主要原因是专业度和深度。其实,其他业内人士的专利博客有很多很多很多,我看过很多很多很多,问题是,内容杂七杂八的,大杂货铺,不够专业。
他的博客,专利随笔:http://allenemy.fyfz.cn/
他现在是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合伙人,http://www.cn-lawsing.com
他的简介:http://www.cn-lawsing.com/sts/228/427
图11:刘国伟
李中奎,奎哥的专利博客排第二。奎哥的水平,远远超过他在自己的书和博客里面体现的内容,我越来越觉得,一个人的表现只是冰山一角,其实高超的水平9/10隐藏在水下,奎哥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到专利布局和诉讼、无效,水平超级高,实践和理论具备。他是学生物出身,科学院搞过研究,海尔做过专利经理,现在乙方合伙人,山东大汉,爽快透彻。
他的书《专利实务解析》,http://product.dangdang.com/22870337.html
他的博客,钟馗谈专利代理: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

图12:李中奎
李银惠,就是区区在下,长期在广州,水平提高有限,甚为遗憾。我给自己的专利博客排第三,不是说我自己水平排第三,而是我们三个的博客只写专利内容,不写别的,比较纯粹。专利界比我水平高的至少有5000个人。
李银惠专利博客:http://liyh.fyfz.cn/,目前百度搜索“专利博客”我又可以排第二了。
李银惠专利战略网:http://www.patent5.com/
我的全部文章都在这两个网站同时发布。

③代表们

何青瓦、谈杰、杨立。

何青瓦大姐,富士康出身,在深圳专利界响当当的人物,我们南方总得出一个专利代理界的代表嘛。最早的专利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在线(http://www.iponline.cn/),比博派(http://www.biopatent.cn/bbs/)还早,有她一份,是很好很好的前辈。目前有自己的专利事务所,威世博,与周延鹏的新公司同名(http://www.wispro.com/cht/team.html)。她的所,基本都是富士康出品的人。

图13:何青瓦
谈杰,博派专利论坛的创立者,这一条就足以列入历史了。现在博派被思博挤兑得只是卖书了(http://www.tanzhuanli.com/),卖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书,有前途。我最早是在博派混的呀,最早的文章都发表在那。

杨立,提起来专利界的该深有体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题精解的作者,无数人受惠于这本书考过代理人,我是其中之一,我就完全是靠这本书过日子的。杨立老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考第一名,很牛吧,作为专利代理人也很出色。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最佳用书:《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分类精解(第4版)》,http://product.dangdang.com/23345850.html

谈杰和杨立,一直都在轻创公司(http://www.keycom-ip.com),网站的在线客服搞得有点太多了。

2.2律师事务所

2.2.1大律师

除了专利代理机构外,就是律师事务所了。代理机构帮人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产生纠纷时候的诉讼代理。我也是律师,作为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就像蝙蝠一样,我到底是鸟还是兽呢,还是作鸟兽散比较好呢?

比较牛逼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为准,主任1名,副主任5名,顾问1名,秘书长1名,委员99名,牛逼的知识产权律师一网打尽。
目前的委员名单:http://www.acla.org.cn/zscqzyinfo.jhtml
需要强调的是,列入这个名单的很多人,其实是律所老板,其做案子的专业水平不怎么样,或者说,人家根本就不做具体业务的,专业水平不需要高。很多实际干活的专业人士,没有列入这个名单,但专业水平很高。还有很多著名律师是不愿意参加这种官方性质的团体的,所以也没加入。

需要提一下的几个,朱妙春是最早的老前辈了,90年代就在上海很有名了。
图14:朱妙春
庞正中(北京)、陶鑫良(上海)、温旭(广州)、崔军(深圳),这是在律师届也可以称作大律师的。
庞正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崔军,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

图15:庞正中
图16:陶鑫良
图17:温旭
图18:崔军
需强调一下,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知识产权律师谁最牛逼,根本无从排名。知识产权领域有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等等等,专利还分为电学、化学、生物、基因、软件、机械、制药等等技术领域,版权还分成文字、图片、音乐、电影、美术、杂技、书法、软件、电视节目、魔术、艺术品、工艺品无数种客体,根本不可能想象某个人能精通上述所有领域。

但换个角度呢,一切案件最终都是由一个不懂专业技术的法学专业毕业的法官进行审判,所以作为律师不需要很懂,只需要比法官更懂一点点就够了,压力也不是很大。

律师的天职就是要打大案子。这就跟扁鹊说的,他大哥善于预防,治未病,所以名气反而没有扁鹊这个能治大病的人有名。律师就是扁鹊,是容易出名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经理人一般没有律师出名。但对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企业来说,毫无疑问,内部的知识产权经理人才是最重要的环节。知识产权布局的好,数量和质量达标的话,打各种官司就不太费劲了。

温旭老师自然是我最大的榜样,刚入行我就知道非要考双证不可,原因就是,我是温旭老师带入专利这行的,这是一辈子的事,他招聘我进入广州三环,经过两轮面试。他以律师知名,却是代理机构大老板,我就打算学他。

文章是我写的,所以我得携带私货。
曾琦律师(http://www.qizenghao.com),带我入行律师的导师呀,广东省最早的六个双证律师之一,那是相当地资深,原先在广东省局工作,更早是原广东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部部长。那时候广东省所是全国来说数一数二的大所,90年代时就已经有200人以上的执业专利代理人了,但广东省民营经济发达,2003年改制,瞬间出现了n个小老板,所以就分裂了。

图19:曾琦

上面都是老头了,年轻点的,罗云,闵磊、杨宇宙,李洪江,就快成为大律师级别的了,我也争取。

罗云律师,假如做知识产权律师的,还没有关注罗云律师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luoyun-iplaw),只能说明你还嫩。罗云律师是怎么出名的?他刚建立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的时候,每天早上六点之前,必然发三条新闻,将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新闻发出来,知识产权界人士可以不阅读任何其他媒体,只看他的微信公众号就够了。当然,出名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才,罗云律师关键还是对于专业的深入研究,目前已经是杭州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
图20:罗云
年轻律师还得加上我们闵磊老师,学术型人才,善于钻研,比如专利无效宣告,最开始就是他教我的,很长时间的同事,共同度过了长期的艰难岁月,活都活不下去的感觉,怎一个穷字了得,不堪回首,共患难的哥们,他是温旭老师的徒弟。原先在武汉大学做老师的,生物病毒学专家。
图21:闵磊,这张照片好风骚!
罗云、杨宇宙和李洪江律师,年龄其实跟我差不多,但声名鹊起,早就远超于我,追赶不及,哎,算了,看他们飞奔吧!但是不一样的在于,我是纯粹的专利代理人改行律师,而他们一开始就是律师,所以在专利业务方面,我的后劲还长着呢,共同进步!
图22:杨宇宙
图23:李洪江

我相信,世界的未来是我们年轻人的!

2.2.2国外

还有重要一环,奋斗在境外的中国知识产权人啊。

中国人在全世界范围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很多很多,典型榜样美国飞瀚的印庆余律师,很好很强大,在美国能做到出庭律师,并完败本地律师的,很少见。
图24:印庆余
还有冯跃忠律师,他所在的美国律所,长期赞助深圳名企知识产权经理人沙龙,律所名字根本记不住,一长串老外名字,布鲁克林XXX啥的吧,回去查了一下,叫:布林克斯霍弗吉尔逊&里昂((Brinks Gilson &Lione))。
拜托换个中文名,短点的呗!像飞瀚我一下就记住了,外国律所都有这问题,名字常让人记不住,真的好傻。

还有梁帆兄,本来好好地在美国做专利律师,吉利收购沃尔沃时期,做了吉利的知识产权部长,等收购完了,知识产权部就被撤了(也不是撤)。听起来很好笑,知识产权专家是玩不过企业家的。所以做乙方好啊,专家可以自己当家作主。但这倒是无损梁帆兄的威名,吉利前任的知识产权部长,唬人也不错嘛,说什么外国律所的名字,哪个中国人知道呀!现在梁帆兄是美国摩根路易斯律所北京代表处(Morgan Lewis counselors at law)。

图25:梁帆

上述兄弟们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已经打道回国了,代表外国律所开拓中国市场,他们得天独厚,拿美元在中国花,很合算的,羡慕啊。
有趣的是,在美日欧的专利所或者律所里,有海量的中国人啊,让我举例子,我接触过的,美国,日本,韩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都有中国人在那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还有很多中国人在国外开了代理所之类的,自己当老板,做涉外申请的业务。

除此之外,国外的知识产权咨询公司,数据公司,像我后面2.3部分的专利数据库公司,中国人同样很多。

2.2.3补充

乔万里律师,十几年商标律师,在张楚老师的微信群里给我们分享了商标相关的干货,水平杠杠滴。
文字版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AzMjcyOA==&mid=204298332&idx=1&sn=148ba2fdea8d6b6d9e36abf76a68414f#rd
孙茂成律师,十几年影视版权律师,给我们分享了影视版权,真是强大。
文字版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AzMjcyOA==&mid=204724214&idx=1&sn=7594c5ca7037109a1f0379d17e073482#rd
他俩能得到张楚老师邀请,本身就是实力,再经我亲自验证,实力确实高深。

2.3数据与服务公司

现在知识产权的数据库卖的也挺火,国家搞各种行业的专利预警分析导航项目也多种多样,虽然我觉得大部分都没什么用,主要是企业没几个人会去看政府发布的这东西,也就是花钱锻炼一下人才。我也搞过这种项目,很惭愧地说……也还是有点用吧,但不如给企业直接做的预警分析和规避设计更有用。

卖数据库的,最牛逼的是汤森路透集团(http://thomsonreuters.cn),号称年收入几百亿美金,有几百个博士每天把全世界各国专利翻译成英文摘要的,就是传说中的德温特专利数据库。世界最好的专利数据库毫无疑问就是它,就是太贵了,不适合普通人,适合大企业。实际上,那么多数据库,数据源很多要从德温特买。
还有易唯思(http://www.evalueserve.com),知识流程外包公司,听起来好高大上的,做市场调研、知识产权研究、数据分析之类的工作。这两个国外大集团,听起来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但当然属于乙方,因为它们都是向甲方要钱的。

国内和国外,专门卖专利数据库或者软件的公司,那就太多了。

合享新创(http://www.incopat.com),我目前用的是这个数据库,所以打个广告,适合中国人用。简要好处,包括可以用中文检索、分析和下载外文专利,带有很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包含了中国专利的复审、无效、诉讼判决等信息,可以用特定关键词定期监控技术或者竞争对手的新专利,阅读时的排序和图文排列方式有多种选择。

东方灵盾(http://eastlinden.com)
大为(http://www.daweisoft.com)
彼速(http://www.bizsolution.com)
恒和顿(http://www.all-patent.com)
奥凯信息(http://www.ourchem.com),之前是汤森路透在中国的代理商,目前自己做了一个新的数据库,好早好早就认识他们了。

当然必须提,
soopat(http://www.soopat.com)
patentics(http://www.patentics.com)
前者做专利的哪有不用soopat的,后者文本分析做的很牛,大概是开创了专利领域文本分析的先河。

我还要提一下ipwom(www.ipworm.com),我觉得他们做的也很不错,软件小巧精干。

国外,几乎每个国家地区都搞一个这样的公司,连台湾和新加坡这种小地方,都搞个公司出来,比如台湾的连颖科技(http://www.ltc.tw),新加坡的智慧芽(http://analytics.patsnap.com),至于什么其他的美日欧公司就太多了,数都数不清,比如法国的orbit(http://www.orbit.com)和律商联讯(http://www.lexisnexis.com)。

卖软件和卖数据库的公司,其实是要分开的。比如彼速、大为、恒和顿、ipwom,主要是卖软件的,然后用软件下载网上公开的免费数据库。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是需要买这套软件。
德温特、合享新创、soopat、patentics、东方灵盾、奥凯、连颖、智慧芽、orbit和律商联讯,可以算是数据库公司,卖的是数据。一般采用给你一个网络账号,你登陆他们的网站就可以了。

不过,这两种形式并不能截然分开,可能是既卖软件,也卖数据库,还可能同时卖服务。

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http://www.patent.com.cn),其实也接各种对外的专利预警分析项目,新颖性创造性检索之类的,要捞点外快啊,这是合理合法的,检索人员大部分是离职审查员,专业能力有保障。
比如知识产权出版社也开始搞信息服务了(http://www.cnipr.com),成立了类似的专利信息服务的公司。其实,这种公司,已经很难分辨到底是数据公司还是咨询公司了,这是合二为一了,只是看以哪个方面为主。知识产权出版社本来就是中国的专利数据库的运营方,所以将自身拥有的专利数据运作起来也是顺理成章的。

关于人,我提两个。
良辰兄(陈亮),他是纵横甲方乙方很多年,一直在深圳,超爱学习看书,还学TRIZ,跟soopat有合作,现在应该是在搞专利分析之类的工作,所以放在这里。他的状态,我感觉要变成情报专家的节奏啊,这是他的方向。哥们是著名网友,有自己的博客(http://www.ipofworld.com)。
我强烈强烈建议大家关注他这个博客,原因是他专业水平很高,而且很热心地帮助大家学习,这是毫无私心杂念专门利人的传道者。良辰兄在很多领域都有实践经验,比如外国申请、比如企业内部in house工作(他做过in house的知识产权经理),比如专利运营,但他最有兴趣的是专利检索分析。
图26:良辰(陈亮)

车慧中,德高行公司(http://www.tek-glory.com),车老师台湾人,但长期在北京混的,最厉害的是搞出来一个高大上的技术趋势预测模型,好高深滴说。另外,他制作了类似于美国股市的专利指数,用在深圳股市,因为中国的各种影响参数与美国完全不同,所以需要用截然不同的各种指标去衡量中国的专利指数,这是一种开创性的贡献,值得研究。
比较搞笑的是,我听过车老师讲课,但见面详谈竟然是在一次无效口审做对手之后。
图27:车慧中

专利预警分析和规避设计,是个很大很大很大的市场,专家也很多,只是我不认识太多。

2.4咨询管理公司

随着甲方内的知识产权经理大致达到了10年的工作经验,他们在甲方内部的晋升渠道已经到了天花板,升不上总经理就算了,连副总裁也很难升上去,因为知识产权对绝大多数企业确实是没啥大用(说这话不意味着否定知识产权的作用,因为知识产权本来就是牛逼的企业才用得到的,不牛逼的企业是用不着知识产权的)。恰逢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情况看起来阳光灿烂(专利太多了),所以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绝大多数都是跳槽出来的甲方高端人士创办的。在甲方工作过的,对甲方的知识产权需求身临其境,那是比我们这些一直做乙方的人强得多了。

公司还有优智博(http://www.yesipo.com),智财黑马张勇哥(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forip)创立,他就是标准的甲方跳槽出来变成乙方。黑马哥把他珍藏的周延鹏大牛的《智慧财产全球营销获利圣经》送了我一本,无以为报啊,这本书市面上买不到,淘宝都淘不到。

图28:隐古和智财黑马
(朱家群和张勇,思博和优智博的两大巨头)
宇龙酷派的李俊和中兴通讯的刘羽波,跳出来成立了“深圳市智汇远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http://www.intviso.com)”,王海波是顾问。看一下他们的合伙人背景,很好很强大。这哥俩比较熟,打个广告呗,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咨询、综合保护、规划运营、尽职调查,企业在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全都包括在内。李俊在创维、中兴、宇龙酷派工作过,法律和知识产权工作,曾是宇龙酷派的法律和知识产权总监,刘羽波在中兴和美的集团工作过,曾是美的集团的知识产权总监。

图29:李俊和刘羽波

朗科胡海国跳槽出来,成立代理机构世纪恒程(http://www.sjhcip.com),这种很少见的,因为大多数从企业跳槽出来的知识产权经理人都不太擅长专利代理和律师业务,都是喜欢搞运营,不喜欢直接做代理。
但要我说,还是海哥最实在,其实真正能赚钱的,反而是专利代理和诉讼,才是刚需。啥是刚需?就是吃大米是刚需,吃鲍鱼不是刚需,不吃大米会饿死,不吃鲍鱼其实活得更健康。
图30:胡海国
原创维集团的知识产权负责人王承恩,参与中彩联的筹划等,现在做律师了,佩服,这是对自己真正有自信的人呀,他现在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http://www.yingkelawyer.com),照这速度,盈科很快就会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了。
图31:王承恩
甲方跳槽到乙方,从此自负盈亏,都是很有魄力的。

关于咨询公司还有北京科慧远公司(http://www.ipfuture.com.cn),著名的富贵鼠同学(王乾旭)就在那里,咨询类,例如培训调查等。这种公司相对于代理机构的数量是很少的,属于大熊猫级别。

2.5运营公司与交易中心

知识产权的运营是大势所趋,只不过目前能不能搞得好,还真不知道。我也想做知识产权运营啊,但我只想做专利流氓,我才不运营呢,傻瓜才运营。专利流氓就是专利的最佳运营方式,傻瓜才不做呢。

本质上,专利运营与风险投资是一样一样的,人的因素远远比商业模式更重要。风险投资的本质,就是资本看中了企业未来的收益可能性,所以提前给钱换取未来上市时候翻倍圈钱的可能性。对创业者来讲,就是提前赚到钱,能用更多的钱办更大的事。专利运营的本质,是让投资者看到该项知识产权未来赚钱的可能性,让投资者先于市场消费者掏钱。
人的因素的重要性体现在,知识产权掌握在谁的手里,比知识产权本身更重要。说得好专业啊,好像我很懂似的。

目前运作的最好的,应该不是美国高智在中国的子公司,高智模式似乎明显不适于中国,因为高智搞得好狼狈的感觉。可能是上海盛知华运营得最好。此外,北京的七星天炒的也很有名呢。

乙方还有各种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和交易公司。
有很多代理机构或者数据库公司顺便搞下知识产权交易的网站,我觉得成功的可能性都不大,反正也饿不死,建个网站花不了几个钱,但也就仅此而已了。

国际最著名的是美国高智,因为在中国成立了公司,所以比较受关注。但国际上运作得好的,其实DVD的联盟(有好多个,1C、3C、6C),MP3的联盟(意大利Sisvel公司),那才最牛。问题是,也不好说是知识产权的胜利,本质上是技术和市场的胜利。

国家级的专利技术交易中心,凡是有点名气的城市都有,总计33个,例如中国专利技术(深圳)交易中心,还有中国技术交易所这样的。专门做交易,就是把一方的专利卖给另一方,可以理解为房产中介,但比那可复杂多了。由于没怎么接触过,我只知道国字号的,还有台湾博拓集团。据我所知,香港啊,台湾啊,国外的,这类交易其实做得很好,而且风投资本介入很爽快,但国内似乎还不到时机。

代理,诉讼,数据,咨询,管理,运营,交易,这些本来就密不可分,硬要分开,就是为了清楚识别,不用纠结于定位,实际上代理机构和律所,都有这一类的服务,重合的很多,傻傻分不清楚。

2.6调查公司和公证处

调查公司,距离知识产权已经很远了,说的就是私家侦探。做商标打假的搞得很多。很多律师事务所招聘具有公安侦查背景的人士,有的律所直接成立侦探公司。有的侦探人员会被人干掉,因为断人财路无异于杀人父母,有时候危险性还是挺大的,被围攻、陷阱、跟踪,O(∩_∩)O~满足男人的武侠梦。

公证处的体制问题,乱七八糟。按照现行法律,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但很多地方还参照机关管理,或者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这就导致公证处到底要干嘛,都不知道了。对我来讲,公证处是侵权取证的关键环节,但往往公证处不给力。这倒也真不能怪公证处和公证员,体制问题和现实问题,说来话长。

公证界最近出了大事。外出公证购买,公证员通通不去,明摆着没什么危险性的,还需要领导批准才行。原来,公证处被群众围攻了,怕了。这主要还是甲方企业与乙方律师搞出来的事。有些文具的知名品牌,全权委托了律师打假,也就是那种一分钱都不给律师,但把侵权赔偿全给律师的纯风险代理模式。结果律师们不冲着造假工厂来(因为造假工厂不好找),都冲着那种路边小小的文具店来。第一个律师过来,赔1万算了,结果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没完没了,搞的文具店行业人人自危,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群众运动开始了,围攻律所,围攻公证处,就变成现在这样,公证取证几乎不给做了。

怎么办好呢?公证处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来说,那是相当重要啊。

三、丙方

3.1行政界

行政方面的人,包括官员领导、审查员和法官。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审查员出身,专业人士,现在还是政协兼职,还有学校的教职兼职。现在管的比较严,领导退休直接去事务所或者律所是被明令禁止的,但之前老领导们跳到乙方的,或者自己开所赚钱的,大把大把,具体就不揭人老底了,这样不好。
图32:田力普
何越峰老师不能不提,受惠于他通过代理人考试的应该不少,他到处讲课的。何老师的风格是,幽默大方,迥异于一般国知局老板出游时的官话套话。
图33:何越峰

还有马维野老师,首个提出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初听之觉得什么文化文化的,但细想想,啥是文化?文化就是每个人都认同这件事,你做起来就游刃有余;每个人都不认同这件事,你就啥都不好做。知识产权文化跟我们知识产权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图34:马维野
行政界我介绍得太少,这说明我这个人政府背景不强,专业背景倒是很强,圈内朋友很多,但不擅长跟领导勾兑。咱是专业人士,所以广东省科技系统大地震,以及又抓了些法官,我是挺幸灾乐祸的,因为这才是我们靠专业吃饭的人的春天啊。当然,勾兑也是一种专业,比靠专业赚钱容易太多太多了,也得学。害怕我永远都学不会。

专利局的和各地审协的审查员,即便挂个什么处长的头衔,我也很难把他们当成领导,因为实际上他们都是技术官员,技术气息很浓,都是探讨专业问题比较多。这与什么厅长局长,开会就打官腔的感觉大大不同,我作为专业人士,比较容易跟他们打交道。要让我跟领导吃饭的话,我就晕了,我要继续锻炼自己。

3.2法官界

法官有名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现在也退休了。蒋老师有个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http://ipr.court.gov.cn),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n),我当然是没少用,需要感谢蒋老师,有幸听过蒋老师讲课。
图35:蒋志培
北京高院的程永顺老师,应该是名气最大的法官吧,也退休了。程老师实在是写了太多的书了,不出名不可能,我也是没少看啊,太多了。他现在主要是运营自己的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http://www.bipi.org)。只要想看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书,就离不开程老师的书。法官,他们两个是典型代表。
图36:程永顺
法院大佬还有孔祥俊,主编了很多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图37:孔祥俊
还有宋鱼水,姜颖,著名知识产权法官,都在北京。
图38:宋鱼水
图39:姜颖
商标版权什么的,不懂,不认识。

3.3总结

田力普、蒋志培、程永顺,都曾经入选过知识产权方面世界最有影响力的50人名单。据说田力普局长几十年前,在出国考察团里给程老师当过翻译,呵呵,大佬们也有青涩的时候嘛,小喽啰们不要灰心。

四、丁方

4.1学术界

丁方主要是学术界,我也想打入学术界,有时候想去读博士,但有时候想当法官,有时候还想去企业,乙方以外的其他方,都想去见识一下。人生苦短,再过30年就退休了,退休之前可以都去逛一圈不?我看行,咱不就图一乐嘛。

学术界有北郑南吴之称,类似于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北是社科院法学所的郑成思老师,知识产权这四个字是他翻译过来的,可见其地位,但是他已经去世。

南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老师,目前是无可争议的第一人了,最近在广州低调地成立了一家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牛到什么程度,到中南海给政治局常委讲过课的,有档次。
图40:吴汉东
哪个学校知识产权法专业最强?我没资格评价,只是简单介绍各学校老师。
因为我傻了吧唧的有时候总想去读个博士,所以对名校的知识产权学院的博导做了个调研。

北大有郑胜利和张平,人大有郭寿康(去世不久)、刘春田和郭禾,中政有张楚(知识产权实验室:http://zhangchu.fyfz.cn/)和冯晓青(冯晓青知识产权网:http://www.fengxiaoqingip.com/),社科院法学说有郑成思(已经去世)、李明德和李顺德。其他学校当然也很多,但学术上这几个人代表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界最高水平。这些都是法学教授、博导,可以招收博士生的。
图41:郑胜利
图42:张平
图43:刘春田
图44:郭禾
图45:张楚
图46:冯晓青
图47:李明德
图48:李顺德
我倒是认识他们,不过他们可不认识我。张楚老师最近搞了好多微信群进行知识产权交流,真的是有声有色,我也受益匪浅。冯晓青老师建了个冯晓青知识产权网,很有影响。提下李顺德老师,因为法学老师多半都是兼职律师,只有李顺德老师是实打实的专利代理人出身,我觉得很亲切啊,因为我也是专利代理人出身。

我感觉这些老师是实打实的人生赢家呀!

牛人常常出自牛校,比如王海波是刘春田的学生,冯晓青是郑胜利的学生,李顺德是郑成思的发小。

前面提及的陶鑫良律师,其实也许更准确说该放在丁方,他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在同济大学也当过。
上海大学现在袁真富老师很厉害,文章很多,副院长。

华南理工大学王岩老师,经常组织各种线下活动,华工搞了个华南知识产权月谈,经常邀请顶级专家来谈,很有影响力。王老师是丙转丁,之前在招商局和国知局都工作过,跨界很深。

重庆理工大学苏平院长,我佩服的是,邀请了甲方18个人作为客座教授,凑齐十八罗汉,这事很靠谱。知识产权应该是甲方来教,最有实操性。否则,全国各大学都搞什么知识产权学院,大多是学生毕业就失业,影响知识产权的名声。

其实我是混过学术圈的,正因为如此,我才没有读博士,跑去做专利代理人了。因为在我看来,搞学术就是千方百计找一个别人没研究过的内容,也不管它有用没用,反正就是要搞得与众不同,标新立异,哗众取宠,这才能发表文章,才能拿到项目赚到钱。搞科研跟开公司没有任何区别,搞科研的产品就是论文,客户就是政府项目资金,没劲得很。

但我读过上述专家老师的论文,经常让我诧异的是,为什么他们懂得那么多呢,论文确实体现了他们的学术水平。比如我读了冯晓青老师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书,让我从一个门外汉一下就懂了很多。我这才知道,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实务界意味着什么,就是老师啊。

4.2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

最强的丙方和丁方在这里一网打尽。

2010年,第一届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http://www.sipo.gov.cn/tz/gz/201008/t20100830_534166.html),主任王景川(前国知局长),委员(按姓氏排序)程恩富(社科院)、戴厚良(中石化)、方新(科学院)、李明德(社科院)、李顺德(社科院)、刘春田(人民大学)、吕薇(国务院)、马浩(贸促会)、牛文元(科学院)、单晓光(同济大学)、宋柳平(华为)、唐广良(社科院)、陶鑫良(当时在同济大学)、王兵(清华大学)、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薛澜(清华大学)、张平(北京大学)、周渝波(国务院)、朱雪忠(华中科技大学)。

第二届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http://www.sipo.gov.cn/ztzl/ywzt/gjzscqrcxxwlpt/zscqrcgzzc/201412/t20141222_1049899.html),主任王景川(前国知局长),委员(按姓氏拼音排序)白景明(财政部)、程恩富(社科院)、戴厚良(中石化)、方新(科学院)、高志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霍建国(商务部)、腊翊凡(外交部)、李明德(社科院)、李顺德(社科院)、刘春田(人民大学)、吕薇(国务院)、马浩(贸促会)、牛文元(国务院)、欧琳(全国人大)、单晓光(同济大学)、宋柳平(华为)、唐广良(社科院)、陶鑫良(上海大学)、王兵(清华大学)、王昌林(发改委)、王振江(国务院)、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薛澜(清华大学)、杨梧(柳沈)、袁杰(全国人大)、曹效业(科学院)、张平(北京大学)、周渝波(国务院)、朱雪忠(同济大学)。

这个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级别的知识产权专家,不过从名单可以看得出来,以学术界(丁方)为主,行政界(丙方)为辅,基本上没企业界(甲方)和服务界(乙方)什么事,企业界和服务界也就是宋柳平(华为)、马浩(贸促会)和杨梧(柳沈)三人,仅占十分之一。

以第二届为准,30人分析一下比例:甲方7%,乙方7%,丙方36%,丁方50%。

我觉得这个名单也别太当真了,企业界和服务界,考虑的是如何将具体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盈利或者市场优势地位,但学术界和行政界,考虑的是如何从宏观上制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政策。
但是反过来说,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就是给企业用的,而不是给政府官员用的,企业不参与的话,实在有点说不过去,纸上谈兵的人多了。

4.3金融界

知识产权想运营,没有钱运营什么,运营的目的就是赚钱。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看得见;知识产权不仅要赚钱,还要迅速赚钱。

目前,金融类公司,有很多地方搞了专利保险,这是保险公司搞的,也不知道保险公司想什么的,也可能是政治任务吧。专利保什么险啊,不符合逻辑。侵权险?授权险?执行险?专利保险是风险可被投保人控制的保险,保险公司就是掏点钱玩玩花活了事,不过,对于甲方和乙方,反正能占点便宜先就占了,谁不占谁傻蛋。

资产评估机构,想要知识产权融资贷款的,必须经过无形资产评估,出个报告,判断价值,然后打个对折给你贷款,原来想评多少评多少,反正按评估值的百分比收费。再后来发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是评估机构能评的出来的吗?就是买卖双方觉得值多少就是多少,没有什么行价,用不着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唬人为第一要务。

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评估机构,都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到的关联方。这东西就跟知识产权运营一样,驴粪蛋表面光,内心龌龊。专利运营大多是民间资本看到了商机(其实仍然是政府提供的商机),感觉能捞一把试试,属于自下而上,自负盈亏。质押融资却跟专利资助政策一样,属于政府狂推,没办法抵抗,大家随便试试,反正政府买单呢。

目前全国各地搞的这玩意,依然是需要贷款的企业没资格用知识产权融资,不需要融资的企业被狂推知识产权融资。用知识产权融资,本来5个点的利息就变成10个点了,多出来的政府买单了,分给中间参与的多个环节,这是花钱买经验,我看行。

佛山南海刚刚成立了华南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这是与广东的新四板“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合作运营的,由万慧达广州合伙人王虎律师主持。大部分乙方都在专利申请、涉外和诉讼里面刨食,王虎律师做的有点特别,他原先是广东省局的,跳槽乙方之后玩起了金融和股权等内容,很是与众不同。别人玩的什么知识产权运营啊,管理咨询啊,看得多了,我不觉得有趣。王虎律师这个,我倒是觉得很有意思。

图49:王虎

4.4媒体类

也挺重要,比如专利代理人是金领的那篇报道,就骗了很多小傻子入行。还有《知识产权报》,各种知识产权专业期刊,包括《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代理》、《中国发明与专利》。

还有IPRdaily(http://www.iprdaily.com,微信公众号:iprdaily)这样的知识产权新媒体,有前途。

还有知产力(http://www.zhichanli.com)。

它们靠啥赚钱?媒体嘛,新旧仅是途径不同,靠服务费、广告费的,旧媒体一切手段,新媒体一样用。

我觉得思博(http://www.mysipo.com,中国最好的知识产权论坛)也可以算是丁方,关联方吧。朱家群兄弟从丙方改到丁方,非常罕见。原先只是业余时间,全靠自己手工搞一个知识产权论坛,运营了很多年都是兼职的,直到2013年才跳槽出来全职做思博并成立了公司,有想法,有魄力。思博搞了个快智慧(http://www.kzhihui.com),并成立了自己的代理机构酷爱智慧,这时候他就是乙方。

期望他再次成功!
图50:朱家群(思博CEO)

五、总结

提出甲乙丙丁的意义何在?意义是,知识产权博大精深,远不是自己眼前做的这点事所能概括的。开阔自己的头脑,打开自己的胸怀,掏出你的钱包,给我……

5.1喽啰们的未来

牛人们的现在,就是我们小喽啰的未来。了解甲乙丙丁,你就知道在这个领域里,你最终会变成什么样子。我在入行第三年的时候考过了双证,然后我去面试的时候,牛逼哄哄地说,我已经不需要学习了,专利方面的事情我全懂了。回想起来,惭愧,傻叉一样狂妄啊……现在懂得越多,越发知道自己的无知。

5.2持续兴奋

我曾长期纠结于编造垃圾专利太多导致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怀疑,后来我才发现,其实不是因为编造而郁闷,而是任何事情做久了都会烦。你嫖了世界第一美女,前几次一定很爽。但是让你连续嫖七年,看你还爽。只要入行超过七年的,早就不爽了。
所以,要做点别的,才能重新兴奋起来,这也是甲乙丙丁的意义。

5.3能力进步

单一方面的能力,对于职业发展也不保险。做专利翻译的,刚入行两年就能年薪20万,假如就此满足,一直做翻译,做到第七年,还是20多万,也就这样了。但公司一旦要裁员,非裁他不可,而且他被裁了之后,根本找不到工作。做专利撰写也是同样道理,根本不是核心竞争力。
所以,甲方乙方相互跳跳,吃点好的,很有必要。

5.4跳跳更健康

丙方法官和审查员跳槽到甲方乙方都很常见,丙方混到丁方去也有,但那也是兼职,比如孔祥俊和田力普也做兼职博导。丁方学术界一般比较稳定,顶多是兼职律师。可见,中国始终是个行政力量主导的国家,行政职务做到顶峰,到学术界搞个兼职就是小菜一碟。

丙方行政界和丁方学术界实际上仍然是体制内,而甲方和乙方一般都是体制外。所以,甲乙之间跳跳很容易,丙丁之间跳跳也不难,从体制内(丙丁)跳到体制外(甲乙)很容易,但从体制外(甲乙)重新进入体制内(丙丁),很难,或者说基本不可能。

四方轻易流动,着实很有必要。因为,人的水平是靠经验的,多角度的经历会让人的成长完全不同,尤其知识产权是彻头彻尾的实践学科,读书啊,思考啊,不管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埋头苦干才真有用。

5.5跨界总结

给跨界跳槽的做个总结:
甲(企业界)→乙(服务界):李俊,刘羽波,胡海国,王承恩
甲(企业界)→丙(行政界):王海波。甲转丙其实很难(体制外进入体制内),国企不算,国企本来就是体制内。
甲(企业界)→丁(学术界):没见过甲方搞学术去的,兼职教授不能算。
乙(服务界)→甲(企业界):很常见,很多代理人同事去做in house。
乙(服务界)→丙(行政界):很常见,很多代理人同事去做审查员了。
乙(服务界)→丁(学术界):徐加力,以律师出名,读了博士之后做过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
乙丁(服务界学术界)同体:陶鑫良,冯晓青,袁真富……很多法学老师兼职律师。
丙(行政界)→甲(企业界):曲晓阳(国知局到西门子)、郑永锋(国知局到天士力)、姜丹明(国知局到吉利)、张亮(国知局到小米)
丙(行政界)→乙(服务界):国知局长开所的很多,处长们开所的也很多,打工的更多,不提也罢。
丙(行政界)→丁(学术界):孔祥俊,田力普,但只是兼职,王岩。
丁(学术界),除了兼职律师,没见过往其他方向跨界的。但大学老师做好了,成为院长校长啥的很自然,因为院长校长本来就是官员。

六、后记

我这篇文章属于横向概览中国知识产权界,还有柯晓鹏兄弟(富士康、中兴、恩智浦)从纵向概览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文章《变革者的春天-也谈中国IPer的时代格局》,他把IP事业分成了三个时代。
链接地址: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UxNjk2MA==&mid=204887885&idx=1&sn=08077c26339265f4bdb6d97a30e97e69&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6.1罗列标准

列位看官看到这里就该问了,我到底以什么标准列这些人呢?
主要以是否有名,而不是以水平高低为标准。
其次以我知道为标准,最好是我认识的,而且同时认识我的。
别深究了,因为列入了也只能代表我认识,不列入也绝不是水平不高,还有好多我知道的高水平专家,我也没写的。
借用高晓松说的,评价绝不客观,观点绝不中立。

江湖地位,跟专业水平并不成正相关的关系,有名的,专业水平不一定高,这个社会的规律就是如此。而且专业水平与特定方向有关系,世界上不存在什么都懂的人,跟羽毛球世界冠军下象棋,胜率还是比较高的,问题是这有啥用啊。就我看,还是尽可能出名比较好。理由是,有些东西,不是埋头苦干就能进步的,必须与同行多交流,同行的一句话就可以给你打开一扇门,不出来跟同行交流的闷骚男,能有多高水平,只能陷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霸道。

6.2欢迎补充

我必须非常非常非常郑重地表示,文章内写的人只是知识产权界的一小撮,而且大多是我认识的,我在珠三角混,对北京和长三角,以及其他地区完全不熟。我不认识的牛人当然要比我认识的牛人更多,这容易理解。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还是让大家更多地了解知识产权的行业情况与著名人士,这些都能投射到自己身上,促进自身进步。

欢迎有识之士补充和指正,这也是促进行业发展的一桩功德。

6.3走向人生巅峰

基本上这也算是知识产权界的巅峰人物了,虽然这里很多人自己肯定不同意我这个观点,很多没被我提及的人要怒了,那也没办法。

我觉得知识产权的巅峰本来就很矮。

另外,被我提及也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情,我又不是诺贝尔奖评委。

要想走向更高的巅峰,脱离知识产权去看待知识产权,已经是很多站在巅峰的人的共识。不理解的话,回去老老实实干活,过几年重新理解。这话好像说得我站在巅峰似的,其实我一直觉得自己是喽啰,实际上也确实是喽啰。

牛人们在前冲,我们喽啰跟进!

一种深圳式创新,述说的是我国专利困境

深圳,一座创新和创富的城市。
拥有头牌华为、中兴、腾讯和平安,也拥有中坚光峰、大疆、柔宇和华大,但深圳还拥有的是200多万的中小企业和1000多万常住人口。
有些深圳人和公司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他们代表着一种深圳式创新,同时也正好表明了我国专利困境。
这些专利都是深圳式创新的成果,但背后其实是一种专利困境,该深圳式专利困境表明的也是我国专利困境,专利困境涉及三种类型:公司专利困境、许可专利困境、个人专利困境

公司专利困境表现为:公司拥有专利却可能不是市场龙头,同时侵权者众多,选择依据法定最低赔偿额和利用低成本律师费发起批量维权,被诉侵权方大多为小微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许可专利困境表现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是具有关联的,许可合同约定许可金额且备案,被许可人投不投产不重要,关键是获得原告资格,再基于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索赔,被诉侵权方大多为小微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个人专利困境表现为:可能有关联公司也可能是就是个人,专利是个人的一种寄托,发现侵权者坚决打击,在乎的是胜诉,若是有律师团队则更在乎赔偿额。
三种类型困境的共同点是:

专利为实用新型或外观,侵权成立易判定,基本胜诉;专利产品为热销品及消耗品;侵权者的专利侵权意识偏弱;批量发起诉讼;以诉促和解而撤诉。

第一类型 公司专利困境

代表一:“神奇”的自拍杆

专利号:201420522729.0
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神奇故事已经无需任何介绍,该专利不仅为专利权人带来了回报,还为其诉讼产业链带来了回报,不仅仅是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无效和律师代理诉讼,甚至造就了一家深圳知识产权维权公司。

虽不是最早的深圳式创新案例,但却是最典型的深圳式创新案例。

代表二:“狂转”的风扇

专利号:201630624375.5
专利名称:风扇(N9‑FAN)
专利权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的已经超过1000份,称得上是深圳式创新的第二典型案例。

其在2016-2018年期间的裁判文书每年不到30份,而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为218份和751份。

参照神奇的自拍杆专利获奖,该外观设计专利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的距离不远了。

代表三:“蹦蹦跳”的跳绳

专利号:201430010862.3
专利名称:跳绳
专利权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的已经超过100份,文书少的原因在于其2019年只有8份,不过,2020年已经达到127份,可见其处于快速增长的初期。

代表四:“眼熟”的手机支架

专利号:201930448236.5
专利名称:可折叠式手机支架
专利权人: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

这外观看着非常眼熟!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34份,不过2020年占31份,同时裁判文书的公开法院目前均只是广东省法院,未来可能扩展至全国。

代表五:“新颖”的车载支架
专利号:201830724757.4
专利名称:车载支架
专利权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超过100份,自2018-2020年从22份增长到68份,公开裁判文书的法院来广东、浙江和上海三个经济发达的省市。

该原告曾经还以独占许可人身份基于201630615679.5(指环支架(过UV))发起过专利诉讼,但公开的其裁判文书仅一份。

代表六:“技术启示”的折叠风扇
专利号:201930042728.4
专利名称:折叠风扇
专利权人:深圳市全天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全天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叠品科技有限公司)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暂为25份,毕竟该专利于2019年才申请。

不过,看到上述四幅专利图之后有两种感觉,第一感觉是应该有实用新型专利,第二感觉是受到了神奇的自拍杆的技术方案启示。

第二类型 许可专利困境

代表一:“KTV”的话筒支架
专利号:201630051554.4
专利名称:话筒支架
专利权人:尤广国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达到464份,其在2018-2020年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分别为114份、154份和191份,法院涉及全国各地。

代表二:“自驾”的汽车挂钩

专利号:201620322484.6
专利名称:一种新型汽车挂钩
专利权人:周刊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仅有2020年的12份,仅涉及民营经济发达的广东和江苏。

作为实用新型专利,若不考虑许可和诉讼这两个指标,单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则就是一件“垃圾专利”,因为其权项只有4项和说明书不足2页。

代表三:“爆红”的颈椎按摩仪

专利号:201420088110.3
专利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
专利权人:李晖军
原告:深圳市攀高电子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38份,其中2020年有20份,涉及的省份也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广东、浙江和江苏。
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独权的新创性在于图中红色标示的107部分,图示的结构是非常清楚的。

代表四:“不知何用”的后视镜手机支架
专利号:201630313614.5
专利名称:车载后视镜手机支架(JHD-97)
专利权人:赖华亮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53份,分别是2020年49份和2021年4份,可以说是将几年前申请的专利“挖”出来进行专利诉讼。

第三类型 个人专利困境

代表一:“黑科技”的拍摄辅助器
专利号:201430509805.X
专利名称:一种挂颈式手机拍摄辅助器
专利权人:陈业正
原告:陈业正

该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有49份,分别是2019年16份和2020年33,49份裁判文书全部为撤诉的裁定,无一份判决书。

代表二:“稳固”的三脚架

专利号:201621392317.5
专利名称:可折叠多功能迷你三脚架
专利权人:吴取明
原告:吴取明

该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为22份,其中2020年为19份,专利诉讼刚起步。

自拍杆专利的维权已经不再局限于当地的经济是否发达而是深入至偏远地区,如新疆、青海和甘肃等,但其他深圳式创新成果均还只在当地或经济发达地区发起专利维权,最多的诉讼省份是互联网电商发展最好的省份。

当专利不能为创新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时,诉讼成为唯一的最佳方式,以致形成我国的专利困境,施行提高赔偿额和1-5倍的惩罚性赔偿并非解决我国的专利困境之良策,因为,出现我国专利困境的关键原因是创新格调不高。

当专利制度为创新格调不高的成果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时,社会为何要选择去冒创新格调高的风险?

Assign

可以是专利申请权/优先权,也可以是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

什么是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 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基本特征

  (1)相对性。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具体来说,专利申请权没有排他性或者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

  (2)暂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可分两种情况:第一,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第二,若专利申请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漏,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

  (3)相关性。专利申请权,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其独占特定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密切相关的。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就随之终止。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依照《专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具体为

  1、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5、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有关利害关系人就某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所发生的争议。涉及专利申请权的纠纷主要有:

  (1)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
  (2)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
  (3)关于协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可以被继承或赠与。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与专利权相关的还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这两者不属于专利权,而属于《专利法》中涉及到的两种权利。
  所谓专利申请权,是指谁有权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一旦提出专利申清以后,此项权利就已用尽,不复存在了。惟一的例外是,专利申请在公开以前被驳回,专利申请人可以经过修改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当然,专利申请权也是可以转让的。
  所谓“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到专利被授权以前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是“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之一。
  但是《专利法》仅提出专利申请权,没有提出“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实际上是将这两者混淆了。
  专利申请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应属于一种形成权,又可称为“变动权”或“能为权”,即按照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某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可以依照专利申请权人的意愿设立的是“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通过行使这——权利,可以把——件发明创造改变为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继而有可能成为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并使专利申请权人改变为“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所有人,继而有可能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应属于是一种期待权,又称为“预期权”,即法律上所承认和保护的,以将来发生的一定事实为要件,有可能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本质上体现的是将来具备一定条件后获得某种权利的可能性,是—种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尚未形成的权利的过渡形式。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有可能转化为专利权,其要件在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可以转让。
  专利权从其性质上讲,应属于一种支配权,即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也就是能够以占有、使用、处分等多种形式来处置同一标的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专利权三者的区别所在。

专利权

什么是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向发明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发明的排他权利。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专利权的特征
  因为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它与有形财产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二、地域性

  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应及时申请国内专利,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三、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样,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对于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至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至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

  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

  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依据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2、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不得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保护期限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其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其效力。

  2、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1)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2)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1、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者第4款的规定,即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间及准则

  自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就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实际上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之后的整个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还包括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之后或者专利权有效期终了之后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有提交的文件都必须一式两份,并且交纳请求的费用。

  (2)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当事人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当事人即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于请求人,专利法规定得比较广泛,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人是专利权人,严格说来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上的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权可以转让,应以登记簿上最后的专利权人作为被请求人。

  (3)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包括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之后,便进入审查阶段,审理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理和作出决定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书需要补正或陈述意见的,请求人应限期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补正或陈述意见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合议审理是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成立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或进行书面审理,或以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其结果有三种情况: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部分成立,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上述决定都要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无效宣告产生法律效力后,会发生下述法律后果:

  (1)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或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而当事人服从或逾期不起诉或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起诉并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而产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对该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都具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

  A、自此以后,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发明创造;

  B、就该项被宣告无效专利权所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也随之终止,被许可人便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费。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支付的使用费不必退还,如果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赔偿被许可人的损失。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限制的种类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

  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

  D、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2)国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以合理的条件却没有获得正常的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三)国家计划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对于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不适用这种国家计划许可。

专利的实施许可

  专利的实施许可,是指专利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专利权人被称为让与人或者许可方,对方被称为受让人或者被许可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即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实施专利的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

  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

  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

  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

  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当事人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例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办法;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按照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独家实施许可合同

  依照这类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实施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可自行实施。

  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从而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实施该项专利。

  4、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

  相互交换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允许使用彼此的专利而订立的协议,也称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5、分实施许可合同

  分实施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就同一专利再与第三人订立许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分实施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的实施许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主要以权力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同时可以参照附图及说明书的内容;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主要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相同侵权的判定

  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可判为相同侵权。

  2、等同侵权的判定

  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时,需要进行是否等同侵权的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中的有关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等价或等同。其主要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等价替换。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价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完成相同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构成侵权。

  (2)省略权利要求中的个别技术特征。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时,就要进一步分析该被省略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省略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省略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增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第三者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在原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无足轻重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全部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侵权。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以其保护范围为准。

  4、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未经实质审查就授权的,因此在判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时,必须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同一发明创造被重复授权

  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可能发生多个专利权人拥有一项申请内容相同的专利权的情况,即所谓重复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当多个拥有相同内容专利权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首先根据专利法的”先申请原则”,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解决重复授权问题,然后再恢复侵权诉讼。

  (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

  由于实用新型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有可能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方应当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商标权抵押反担保商标权抵押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抵押给担保公司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什么是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相关规定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也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技术垄断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其专利。但是,专利权可以转让,在专利权人收取专利权受让人一定的价款后,将专利权转移他人。专利权转让,让与人与受让人应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的有效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3、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4、转让价款和支付价款的地点、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6、争议解决的办法。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还可以把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文档列入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小议专利优先权制度

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人类智慧的重要闪光——优先权制度。

提到“优先权”,递交专利申请的人肯定都不陌生,每一个申请人都会考虑自己是否能够享有在先的权利;每一个代理机构都会提醒客户注意是否有可以要求的优先权利。那么大家是否真的了解“什么是优先权”呢?小编在此将关于优先权的种种进行梳理,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制度。

追根溯源

优先权制度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在先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申请日期间的任何公开行为或者申请,不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相同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即,通常意义上的外国优先权)。能够享有、要求优先权,就意味着在后续申请、审查阶段中抢占了先机。此举也切实保护了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申请人的权利。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制度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又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即,通常意义上的本国优先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期限要求不尽相同,专利和实用新型为首次申请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为6个月内,超出规定期限,即便符合要求优先权的“实质”要件,申请人也不能再享有此权利。这也是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对权利人进行的限制和约束。

对于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光是“早”是不够的,还得还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如果不是首次申请不得作为优先权的基础。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利用优先权制度无限制地向后递延申请日。首次申请应该是指该申请之前没有提出过相同的申请,该申请也不能要求过优先权。但所谓首次申请也不是绝对的,根据公约第4条第(4)款,在联盟同一国家内就第(2)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主题所提出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出该申请时前一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没有提供公众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如果前一申请还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应认为是首次申请。

对于外国优先权而言,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相互独立的,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影响该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基本介绍

前面已介绍了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给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国家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一个安全期限,排除其他抄袭此专利者抢先提出申请取得专利之可能。

那么 要求优先权需要走过怎样的程序呢?

一 外国优先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想要享有外国优先权,需要:

首先,提交优先权的声明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也就是说,提交优先权声明是要求优先权首先要做的一个动作,而且这个声明如果漏掉是不能时候补交的,所以千万不可小觑哟~

所谓的声明就是于在后申请的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填写在先申请的信息,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机构的名称;如果填写了声明,但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否则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所以,这个环节上一定要细心再细心。

其次,提交要求优先权的文件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该副本应当由在先申请受理机构证明的正式文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指明受理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请注意,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考虑到官方出具文件及传递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所以这个时间节点相对宽松。

为了加速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或者计划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可以提前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副本,在提交在后申请的时候一并提交。当然为了方便各国申请人,现在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的提交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DAS传送、直接传送、授权传送等等,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关于这些方法,小编也会再整理和大家分享。

再次,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应与在先申请申请人“一致”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申请人不一致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同时或最迟至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后一申请具有多个不同的申请人的,可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签章的共同转让给后一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出具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分别签章部分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除非该证明文件中另有规定。

小编在此特别提醒,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包含在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中,那么是不需要单独再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同时,“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可以独立于其他民事权利单独转让。

再次,关于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以上四个程序环节,是确保要求优先权的关键形式要件,一定要及时提交完整文件,以确保真正享受到“优先”的权利~

那么,如果我们不想提交优先权了,如果想放弃的话,该怎么做呢?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同样需要提交书面声明。

以上是外国优先权的相关介绍。有关本国优先权的内容,则相对简单一些:

一 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实质是,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文件副本:因为在先申请也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所以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就不必像外国优先权那样提交副本了,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即可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关于注意事项: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一样,也是要求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因此,如果在先申请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或者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优先权基础。

此外,由于本国优先权的在先和在后申请都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而且前后两申请都是针对相同主题,所以可能造成重复授权的问题。为了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同时要求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tips:

在理解理解专利优先权时,我们还应当注意:

1.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主张,才能享有优先权,过期则不能要求享受此权利。

2.优先权不会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的声明,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3.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所谓相同是拿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文进行对比,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都能够在在先申请中找到,就符合了相同主题的要求。因此,在后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改进。——此种说法不严谨,IPCreator

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

一、关于专利价值的认识过程

作为一个专利代理人必然要接触到专利价值的问题,客户难免要问你,我这个专利能卖多少钱。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是2010年,老板甩过来一个问题,说有个客户要问专利评估,研究下怎么搞。简单啊,百度啊。所以我检索到如下这三个文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看完之后记住了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三大方法。然后呢?没有然后了。

2014年有个客户用专利权给自己的企业增资,注册资金从100万增长到500万,多出来的400万是评估老板自己拥有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估作价600万,然后打个折作为400万元给公司之后,公司就增资到500万元。这个过程中,找一个无形资产评估公司,评估额400万的时候,评估费用大约2万,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还需要7000块。这个收费就跟专利代理费一样,有行价,但各个公司也并不一样。

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做高价值专利培育,既然是高价值,自然要知道价值是多少,怎么才叫高价值。培训的PPT上写着:专利价值=技术价值+法律价值+经济价值,咱是理工科的研究生,咱是写过论文的人,这个公式一看就有问题,所以我突然想到了一个可以计算出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也就是说,当你真的要买一件专利的时候,或者卖出一件专利的时候,你就按照这个公式去生搬硬套,套出来计算的结果是以人民币元为单位的,有确切数字的评估价值。

一切不能计算出来值多少人民币的专利价值评估的文章,都是耍流氓。

二、不同场合下的三种专利价值

三种不同的场合分别是作为金融资产的专利价值、作为交易客体的专利价值、作为侵权赔偿的专利价值,计算标准各有不同,你应该先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你才知道应该用什么方式评估眼前的专利。

这三种不同的场合对应是三种不同的需求主体。官方的需求是一个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评估报告,需要给我一个数字,让我不用承担太多责任。老板的需求是一个真正合理的专利价格,符合市场实际,让我觉得掏钱掏的合适。法院的需求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数字结果,在证据范围内大致合情合理就好。

本文标题讲的是第二种,评估作为交易客体的专利的价值的感觉公式。但这个内容很简单,所以我要多写一点废话。

三、作为金融资产的专利价值

形式主义比较严重的领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对你的专利做个评估,你必须拿到这个评估结果给出的数字,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没这个报告你就做不了下一步的工作,这就是作为金融资产的专利价值。这种评估报告是官方要求,不做不行,但做起来也很容易,一般是给钱就行,给无形资产评估公司付钱,付评估费,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打折。

无论多×的发明专利,给够钱,评估个1000万是有可能的。但是请不要过份,评估公司毫无疑问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节操也是有的,那种1500万人摇扇子来抑制北京雾霾,三杯鸡浆料配方制成的眼药水,这种发明专利,想评估一千万,评估师想打你。

但是,还记得汉能吗?股价都暴跌了,无形资产还有500亿呢,细看一下,他们的每个实用新型的评估价值是几个亿人民币,是北京的一家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怎么说好呢?无论别人怎么做,我们都要默念雷老虎的口头禅,安全第一,以德服人。

什么情况下,需要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出马?

企业上市,IPO的时候,专利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国企或者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专利作为交易资产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企业出资的一部分,例如你专利评估400万,那么你把400万的专利作为你的注册资金,注入到企业去,就可以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了;你要凭借专利权到银行或者什么机构去贷款,将专利作为抵押物,质押给银行,银行需要确定你的专利权值多少钱的时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参与。

上述三种情形,属于把专利当作金融资产,必须要到无形资产评估公司作价评估。那么,无形资产评估公司怎么评专利值多少钱呢?就是传说中的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成本法就是你申请这个专利花了多少成本,给你加点价就是评估价格。收益法就是你靠这个专利权,能赚多少钱回来,就是评估价格。市场法,就是你把这个专利拿出去卖,一般大家愿意出多少钱,就是评估价格。

资产评估公司全国大概有3000家,但绝大多数是房地产评估公司。扣除掉这些专门做房地产的评估的公司,单纯的资产评估公司只有500家,并不存在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公司,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搞过无形资产评估资质,但因为相应的公司太少了,所以也就不了了之。原因是,不同的资产如果需要不同的评估资质,会导致根本没法干活了。比如,评价股权、评价技术、评价房地产,都是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主管部门。不如干脆就是只有一个评估资质,所有的资产评估都能做。这与律师行业是一样的,做刑事辩护与做知识产权的律师,在技能上大概风牛马不相及,但我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完全有资格代理刑事案件,刑事律师也完全可以代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资质上是没问题的。

资产评估这种东西本来就是民营企业不太需要的,民营企业收购股权的话,就是双方合意就可以了。但如果涉及到国有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话,就必须要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一个评估报告,要让国家和股东们说得过去。这种形式主义要求高的场合,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三方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先搞一个财务账册,然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最终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个类似的报告,就好像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出具文件,律师事务所根据两个文件来起草一份卖股权的合同一样。

四、作为交易客体的专利价值

这才是我本篇文章真正要讲的内容。

我认为最符合实际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毫无疑问是收益法,也就是你持有这个专利权,你能靠它赚多少钱回来,我的感觉公式也是基于收益法的基础理论。为什么不能用市场法?因为专利与房产不同的地方在于,附近区域的房产价格都差不多,交易也很频繁,所以根据周围小区的房子的市场价,大致就能判断当前这栋房子的市场价,这是市场法的真谛。但是专利并非如此,因为专利交易是极其稀少的,你等到20年专利都过期了,也不见得有人会掏钱买一次相同技术领域的专利,所以就无法用市场法来评估专利价值。

有懂行的人说了,收益法也不可能啊。因为绝大多数专利(99%以上),授权之后也就是放在办公桌里锁起来,从来都没有使用过,所以也就没有靠它赚过一分钱,没赚过钱的专利,怎么评估呢?我在后面可以回答,专利的价值是体现在集体收益上,单个专利的价值可能无法准确评估,但专利集群的价值,是可以评估的。

真的是有人真金白银地花钱买你的专利,这种情况下,你的专利值多少钱呢?老板真的想花钱买别人的专利权,老板到底是怎样确定这个专利的价格的?双方能不能谈到一起。

作为收益法的基础理论,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这是专利价值评估的第一公理,不用证明。

所以,专利价值等于专利在这款专利产品的利润中所起作用的份额,这是专利价值评估的第二公理,也不用证明,非常显而易见。

由此,专利在利润中所起作用的份额到底是多少?这个时候就用到了专利的三个属性,可以称作专利价值评估的第三定理:

专利价值=经济价值×技术价值×法律价值

=经济价值×技术系数×法律系数

=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额×专利技术方案在整个产品成本中的比例×专利保护范围在所有技术方案范围的份额。

这就是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这个公式的本质在于,经济价值、技术系数和法律系数应该是连乘积,经济价值就是产品的市场销售额,技术系数和法律系数一般是介于0和1之间的系数,极特殊情况下才会大于1,那是传说中的神级专利才行,不用讨论。

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要这么用。
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1)×(2)×(3)

(1)这个产品的市场销量(人民币元),产品的整个市场周期内是5年,在5年内预计能卖掉1万台,每台5000元,则经济价值=5000元×1万=5000万元。
(2)这个专利所代表的技术,在这个产品的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例如是5000元的手机,成本只有2000元,其中快充模块的成本大概是20元,那么快充模块的专利的技术系数就是20/2000=1%。
(3)这个或者这个系列的专利的保护概率有多少?有点规避设计的意思,保护概率决定了法律系数。法律系数应该反过来考虑,即,竞争对手是否有可能规避开我当前这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你认为谁都规避不开,则法律系数就是1;如果还有其他技术方案可以使用,刚好不侵犯专利权,则法律系数就会小于1。

所以,如果有一系列的专利布局,合在一起考虑专利价值的话,法律系数就更容易达到1。

根据上述分析,这个产品的快充模块的专利价值=5000万元×1%×1=50万元。也就是说,面对这个专利,老板掏50万元买这个专利大致是靠谱的。

这个感觉公式的含义包括如下层次:

第一,一件专利的最高价值,不会超过该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额。一台机器的年销售额有30亿人民币,这台机器里面有12件专利,那么这12件专利的总价值不会超过30亿元,再考虑到这台机器大概还能卖5年,那么就是市场销售额总计150亿元,无论如何这个专利的价值不会超过150亿元。更何况,还得去掉成本之后才谈得上专利所起到的作用的份额。

第二、由于连乘积的存在,经济价值、技术系数、法律系数,这三个数字的任何一个是零,专利价值就应当是零。

经济价值为零的情况,就是技术过于前沿没法应用,产品太贵卖不出去,或者因为商业模式被业内集体抵制而没有销量的。这种情况下,即便技术本身是很强大很先进的,专利也写的超级好,数量和质量都没问题的,但是专利价值依然是毫不犹豫的零。

技术系数为零的情况,就是技术没有实施的专利。技术系数与这件专利所涉及到的技术是否先进,是否有用,没什么关系。

法律系数为零的情况,一般就是技术也许还不错,但是专利的保护范围写得太差,没有什么能用的保护范围,别人可以很轻易地做出规避设计,导致就算是你真正的技术很不错,你的产品销量也很好,但是你没法拿专利去起诉别人侵权并胜诉。这样的专利价值,依然是零。

第三,技术没有实施的专利,其法律系数的确定,应当依赖于相关的专利集群。比如,我研发了最佳的技术路线,申请了专利;同时,我就该技术的可规避技术方案,另外申请了9件专利。我一直都使用这个核心专利技术,其他9件专利从来没有使用过,只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做规避设计用的。由此,如果这1件核心专利的法律系数是0.1,这9件非核心专利的法律系数是0.9,但这样明显是不合理的,应当是这10件专利集群聚在一起,其法律系数接近为1。

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一般容易确定,但是技术系数和法律系数究竟该怎么确定,预计有很多种考虑,不见得按照我的定义。但至少连乘积的思路是正确的,全面地考虑了经济价值、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这三个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决定了专利价值。

五、作为侵权赔偿的专利价值

当你作为原告,专利侵权诉讼打赢了官司,法官应该判决被告赔偿你多少钱呢?这个时候专利直接变成现金,是专利最高光的时刻。

这个时候,法官是怎么判断每件专利应该赔偿多少钱的,详见《论打专利官司比卖产品赚得多》(点击进入),我就不再废话了。

六、结论

专利价值是量子力学,测不准的。买个专利到底要花多少钱?真实的交易过程就是老板拍脑袋拍出来的。既然拍脑袋就能决定一件专利值多少钱,那么采用感觉公式计算一下专利值多少钱,大概比拍脑袋更准确一点。

这三种不同的专利价值,谁最高,最具中,谁最末?我认为作为金融资产的专利价值是最高价的,作为侵权赔偿的专利价值是居中的,作为交易客体的专利价值是最末的。作为金融资产评估的专利价值,你是要给评估费的,自然是往高了评。不评得高一点,你又何必去评估。

作为侵权诉讼赔偿的专利价值,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的时候明显是粗糙的,一般不考虑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的产品利润,也就是产品的全部销售利润都作为专利权的价值了,除非在一个产品上有多个专利同时发生诉讼,法官才会把利润适当分摊在不同的专利上。

作为交易客体的专利价值,我在感觉公式中特意设置了技术系数,技术系数是要考虑这个专利在整个专利产品中的份额的,并非由于专利的存在而导致的利润,不能算在专利价值里面去。

我所计算的专利价值,都是专利的直接价值,实际上,专利的间接价值可能是无法估量的。

直接价值是可以按照人民币数量评估的价值,间接价值是在市场上可以对竞争对手造成心理威慑,对消费者构成信誉的,不能够直接计算出人民币的价值。只有1%数量的专利具有直接价值,99%的专利都只是具有间接价值。但是,毕竟人民币动人心啊,能够直接换算成人民币的专利才是明星,才有写一篇文章的必要,作为普通老百姓的99%的专利们,永远深藏功与名。

转向交易: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计算

效益成本分析法长期以来被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然而,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编者
问题一:知识产权如何资本化

如果你有一个知识产权,比如你拥有一项”能把水变成油”的专利权,你应当如何把这项专利权变成钱?

第一种方法,就是把转让(许可使用),获得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这项技术投资入股组建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通过生产,出售专利产品获取收益;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技术最多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三种方法,就是以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

第四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信托,即知识产权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运营或者转让该技术,由此获取收益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第五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如一个企业现在需要融资,它就将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资产隔离出来,”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特殊目的机构来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一般为债券)。

问题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确定?

事实上,更多的人会选择转让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赚钱,那么如何判断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的赚与亏?经济学上效益成本分析法(Benefit-cost Analysis)长期以来被人们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是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这个观念已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然而它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知识产权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的时候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就已经揭示了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劳动量所决定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者多倍的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价值理论”同时指出:商品的价格还会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但知识产权却又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同样也无法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具有随机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不可复制的,以至于那个个别劳动时间是那样的扑朔迷离和不可捉摸。某种程度上,发明创造的好坏与主体所花费的时间无必然联系,有时甚至花费较少时间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的价值反而更大。

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让传统的价值理论不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计算。”一项技术=100万元”类似的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的价值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来看这一个例子:100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100台电视机;那我现在拥有一个专利技术,50个工人就可以生产100台,解放了50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50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这项技术的实际寿命,这项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以得出。显然,这项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就就是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

再来看一个计算作品价值的例子: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将一本白纸神奇般变成了一本书,可供人们欣赏和阅读。假设一本书价值51元,而白纸的成本仅为1元,显然,一本书增值50元,假定全社会有1000会买这本书,实现增值一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或者说它的价值是由它所能增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的。

如此看来,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的价值就是由其所能增加或节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当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阐述中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因为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年-1858年,而在价值理论诞生的20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

问题三:商标权的使用价值如何界定

商标权又是一类极其特殊的知识产权,它的价值计算方法又不同于技术和版权。笔者认为,商标的使用价值可界定为”实现非等价交换”。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双金利来的皮鞋,拿去金利来商标,同样的做工、同样的布料,如果不带商标,它只值100元,但如果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300元,甚至更高。驰名商标如此,普通商标亦如此。在同一商业领域,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价值上区别就在于,前者所能实现的非等价交换额度更大,仅此而已!如果商标不能实现非等价产换的时候,即贴与不贴商标,商品的价格不受影响,那么该商标就尚无使用价值,还不能作为商品。

商标的魅力就在于实现非等价交换,而它的这一使用价值又通过优秀的设计,扩大知名度、美誉度等方式产生。消费者为了实现更优的商品,减少搜寻成本,很多时候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因此,简言之,商标的价值就是由其使用价值”实现非等价交换”所决定的。

关于专利申请中优先权的那些事

在工作中,已经不止一个小伙伴来问笔者,什么是优先权?

简单来说,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下面就分几个层次来分享下优先权的知识点。

一、优先权的分类及提出的法定期限:

优先权分为:本国优先权及外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细则第三十二条)
(1)优先权引用范围及时限:
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在后申请可提出的类型: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3)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情况:
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比如后一个申请是B,在先申请是A。
A如果已经引用了外国优先权C,或者A如果引用了之前A’的本国优先权, 则B就不能使用A的优先权。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A已经授权。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A是A’’的分案申请。
(4)引用优先权后在先申请的法律状态: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外国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过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所以说,与本国优先权的区别在于,引用范围多了外观设计。

二、如何提出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提交副本只针对外国优先权)。

关于专利申请中优先权的那些事

外国优先权副本提交方式:
1、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后,在中国提交收到的纸质优先权副本。
2、通过DAS(Digital Access Service)数据交换服务来获得。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本国优先权副本提出: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三、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

1、提交新申请的同时未提出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2、逾期未提交及未全部提交专利申请副本的。
3、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代理机构名称中的一或两项内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不满足提出优先权的时限及类型要求。
6、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费的。

四、撤回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或者部分优先权。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然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原因个人认为:从优先权日起第十五个月时,专利局已启动了公布程序)。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五、优先权的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实施细则第六条是什么? 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

(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
(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况外,其他情况不予恢复。(个人认为:如上述提到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1、5就不可恢复)。

六、其他方面:

1、优先权日的计算原则: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

2、费用: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专利优先权转让是什么?缺失专利优先权转让证明会如何?

专利优先权转让简单说来就是,在规定时间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比如在申请专利时提交中国专利局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就被要求提交专利优先权转让证明。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换言之,申请人拥有优先权后,他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专利优先权转让一般伴随着专利转让而这里的专利是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如果办理了专利优先权转让,就会出现当次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所在当次专利申请应提交专利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如未提交或者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则会被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若在先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提交中国时申请人只减少不增加的情况下,是无需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

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该在申请同时一并提交或者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专利局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 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与保护期限

Reference

  1. 赛恩倍吉知识产权运营
  2. 一文看懂专利申请和专利转让的100个坑
  3. 浅议专利检索的类型
  4. 专利年费怎么交?最全专利缴费指南在这里!
  5. 知识产权价值几何?
  6. 专利池与专利包的那些事儿
  7. 关于“专利运营”的精彩讨论——来自“优智博知识产权同仁”微信群
  8. 专利运营将是富士康的核心业务?
  9. 大连专交会:四个“首次”助力专利交易
  10. 黑莓向华为出售 90 项智能手机专利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