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E
Non-Practicing Entity.
Why
忍不了“专利流氓”,苹果、微软、宝马等35家公司告到了欧盟
除了律所,这世上还真有专靠打官司吃饭的公司。
“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是指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靠到处购买专利,然后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来盈利和生存的企业或团体。但多年来,这类公司的种种行径令许多实体企业忍无可忍。
据英国《金融时报》1月16日报道,苹果、微软、宝马等来自四个行业的35家公司,在致欧盟委员会的一封信中共同呼吁欧盟对所谓的“专利流氓”采取行动,因为它们正在扼杀创新。
希望欧盟采取更温和态度
事实上,专利战在欧美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行为。但由于“专利流氓”本身不制造专利,也不提供专利服务,具有很强的寄生性,所以美国在1993年最早开始用“专利流氓”、“专利蟑螂”等词汇来形容这类公司。而Intellectual Ventures(高智发明)、Interdigital、Acacai等公司也因此臭名昭著。
据研究公司Darts-Ip统计,在欧洲,2007年至2017年之间,涉及“专利流氓”诉讼的数量,大约平均每年增长20%。业内人士表示,这种诉讼正在损害创新,并且给企业带来的巨额(诉讼)成本。
在致欧盟委员会的信中,这35家公司呼吁负责欧盟工业政策专员Thierry Breton制定严规,以阻止这些“专利囤积户”(指“专利流氓”)“操纵(法律)体系”。
欧盟法院一直以严监管著称。过去,当欧盟法院发现一项专利受到侵犯时,法官就会对相关产品发布“全面禁令”。因此,这35家公司要求欧盟法院采取较温和态度,不要一刀切。
IP2Innovate执行董事Patrick Oliver表示:“我们成员企业的经验表明,欧洲的专利制度不仅无法正常运行,而且还在削弱欧洲在下一个技术前沿领域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因此,我们敦促Breton专员起草一系列解决专利制度失衡的准则,尤其要让欧洲各法院对比例原则的适用有据可依。”
根据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requirement),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还必须选择对民众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在比例原则下,法院在执行禁令时将考虑可能对外界造成的影响。
“美国方式”或可借鉴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冬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准确地说,上述公司应当被称为非执业实体(NPE,Non-Pacticing Entities),并且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本有实体业务,但后来萎缩的企业,例如诺基亚;另一类是原本就没有任何实体业务的企业。
王冬表示,对于这两类企业的审理也应当区别对待。“像诺基亚这类原本有实体业务的企业是有权起诉他人的,法院应当按照正常诉讼裁决,让被告作出赔偿,并停止侵权。而如果是从未有过实体业务的企业,我个人更加支持美国的裁决方式,即只作出赔偿,不停止侵权”。
多年来,美国也一直是“专利流氓”的沃土,因为法院在侵权案件中通常会迅速下达禁令,但这种情况在2006年发生了转变。
当时,一家名为MercExchange的公司控诉eBay拍卖平台的“立即购买”(Buy It Now)等三项技术侵犯了自己的专利。2006年最高法院只是作出了eBay赔偿对方的裁决,并没有颁布“禁止令”。裁决认为,即使陪审团认定侵犯专利成立,法官也没有必要阻止侵权方继续使用相关专利技术。
据王冬介绍,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所以现在像诺基亚这类企业发起专利诉讼的案例较少,更多的是个人申请专利而没有实体经营的现象。
但问题是,在个人申请专利中,有些人是真正在做技术发明,有些人则是抱着“勒索”心态,这两种情况又该如何区分?
王东表示,这实际上不属于侵权的问题,而是从“确权”角度出发。“如果个人真的有很好的创意并被授予专利,这种情况应该受到保护。但问题是目前这种专利的数量较少,原因是个人很少能够接触到实体经营,多是凭借空想,所以就会涉及到专利领域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这一点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有提及”。
What
Patent Troll的故事
说了半天,那么Patent troll翻译成中文怎么讲?这下可了不得,据我统计,有不下10种说法。最常用的有,专利流氓、专利地痞、专利蟑螂,还有比如专利钓饵、专利渔翁、专利渔夫、专利怪客、专利魔头、专利恶魔、专利恶鬼、专利巨魔、专利投机者等等等等。这应该是你见过的中文翻译最多的英文词汇吧。而在英语中,还有很多的相同或类似的说法,Patent brokering专利掮客、Patent ambush专利伏兵、Patent misuse专利滥用、Patent pirate专利海盗、Patent extortionist专利勒索者、Patent thicket 专利灌木丛、Patent terrorists专利恐怖分子等等。这些都是比较pejorative的说法,最近几年又出现了一些比较中性的说法,比如Non-manufacturing Patentee不制造的专利拥有人、Non-practicing Entity非从业的实体(NPE)、Patent Marketer专利商人、Patent Dealer专利经销商、Patent Licensing and Executing Company (PLEC) 专利许可与执行公司等等。
看看 Ebay与MercExchange公司长达7年的纠纷吧。2001 年 9 月,MercExchange提起对 eBay 的诉讼, 称“现在购买(Buy It Now)”固定价格拍卖技术侵犯了自己两项专利。2003年,美国法庭要求eBay支付3500万美元的赔偿,法官随后减到2500万美元,但等当年12月份这一裁决通过一联邦法官批准时,加上利息等赔偿数额增加到了3000万美元。2008年02月,eBay最终与Merc Exchange公司和解,斥资购买了后者的三项相关专利。eBay总是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并且它原先以为,乌尔斯顿的小公司根本不是它们的对手。可是后来呢?还不是乖乖的交钱。我们注意到,Merc Exchange公司的创始人托马斯·伍斯顿(Thomas Woolston) 是一名专利律师和工程师;2001年起诉时,MercExchange公司拥有 40 名员工,现在减少到了3人。这些,殊值深味。
方兴东曾经号召,“联合起来,挑战微软霸权!”但是到底还是不能奈何不可一世的Microsoft。但是在市场经济游戏大家玩的美国,它可就没这么幸运了。2001年6月26日,Intertrust技术公司获得一项新的专利“音乐、电影等数字作品的防盗版技术”,随即提出对微软的控告;2004年04月,微软宣称同意向InterTrust公司支付4.4亿美元,以了断双方关于反盗版技术专利的诉讼。我们了解到,InterTrust 公司总共只有 35 名雇员和 31 项美国专利。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04 年,美国 Eolas公司用一项“把互动元素插入 Web 网页”的技术专利攻击微软公司;2005年05月05日,美国上诉法院判决微软败诉,要求微软向Eolas 支付5.21亿美元侵权补偿费。Eolas公司是由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迈克尔博士创办的,而更离奇的是,该公司仅有一名雇员、七项专利!
被专利流氓袭扰的公司,不止是美国的公司。随着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加快,也越来越多的品尝到“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滋味。2007年12月31日,英国Modis Technology公司向德州Marshall法院以7件专利受侵害提请侵权诉愿,控诉鸿海公司及其旗下群创公司;2008年1月4日鸿海与群创股价双双重挫,群创股价甚至跌破百元关卡,以跌停作收。Mondis自己未申请任何专利,而调查发现,2007年10月30日,日本Hitachi移转了19件专利给Mondis。我们又注意到,Mondis Technology与另一专利流氓Inpro IP Services为同一个公司登记住址。
2008年,一篇题为“‘专利地痞’兴风作浪 中兴美国横生波折”的报道在各大网站和论坛登载。起因为,2008年9月11日,赫尔弗里希专利许可公司(Helferich Patent Licensing, L.L.C.以下简称HPL)向美国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兴通讯及中兴通讯美国分公司。HPL声称,中兴制造、出售的手机侵犯了其在美国的5项专利,提出权利要求的追溯期为6年,要求中兴给予3倍经济赔偿、利息费用和诉讼成本,同时请求法院裁决中兴涉案产品从此退出美国市场。 资料显示,HPL是由拥有25项专利的Richard J.Helferich成立的私人公司。该公司并不进行生产经营业务,而是专业搜索别的公司是否使用其专利,通过专利授权来获取高额专利许可费。
您有没有听说过借钱打官司的事儿?没有?这儿还真有这样的事儿!《商业周刊》(2007年6月刊)登载了一篇题为《专挑肥羊打专利官司 避险基金新发财术》的文章,就一针见血的指出了专利流氓及其背后“金主”的拙劣表演。比如前面提到的eBay Vs. MercExchange官司,2005年成立的Altitude Capital Partners公司投入重金支持MercExchange,而其实MercExchange的主要资产就是这件官司。
正如鸿海前法务长周延鹏曾精辟的指出,“原专利权拥有者藉由交易买卖,将专利权移转给专利流氓公司,专利流氓付出买卖价金取得上述专利权。专利流氓在获得转移专利权后,对大肥羊公司启动专利攻击,此时专利诉讼目的不在于取得市场,而在威胁与勒索,并进一步藉此手段取得大肥羊公司所支付之权利金,或是侵权诉讼后的损害赔偿金。当专利流氓评估此过程有利可图时,此商业循环便将持续不断发生。
正所谓「做生意就不怕相告、当流氓就不怕杀人」,搞智慧财产的侵权诉讼及权利金追索手段,其实和当流氓没什么两样,只是它是有文化的合法流氓。”
Patent Freedom公司统计了2003~2007年美国主要的Non-Practicing Entities和专利诉讼中的主要肥羊公司。见表一和表二。
Patent Troll 在进行运作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策略或伎俩值得我们注意的。包括,
• 找到能够应用到多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专利
• 在同一个诉讼中起诉数百个公司
• 诉状可以只包括适用于每个被告的通用主张
• 主张被告故意侵权(三倍赔偿金)
• 支付尽可能少的诉讼费,律师风险代理
• 执行统一的取证计划
• 提出的和解数额大大低于诉讼费用和支出
• 起诉之后马上联系被告要与之和解
• 先拿大公司开刀,取得战绩后,再陆续以此为「招牌」找上其他厂商收「保护费」
• 连带威胁向厂商合作的客户提告
• 对与之较早达成和解的被告提供比较优惠的条件,以便对其它要和解的被告提供动力
• 与为潜在陪审员所知悉的著名被告达成和解,以便给人以该专利很强的印象
• 总是强调,“大”公司 正在利用“弱小发明人”的技术赚得大量金钱却不肯为该技术付费
…… ……
比如,Alliacense诉称“利用微处理器或者嵌入式处理器制造的每个产品都需要其授权许可”,诉称的专利描述了一种微处理器工业中使用的主要装置,用于提高内置现代微处理器的操作速度。Alliacense诉称,其专利包对于设计先进的微处理器、数字信号处理器、嵌入式处理器和芯片系统装置是至关重要的。该诉称的专利包覆盖了大多数终端用户电子产品。
Alliacense宣称的侵权产品包括:
• Home appliances家电
• Remote controls遥控设备
• Smart cards智能卡
• Digital cameras数码相机
• Desktop personal computers桌上个人电脑
• Portable computers and devices便携式电脑和装置
• Workstations工作站
• Video game players视频游戏机
• Servers or Routers服务器或者路由器
• Printers打印机
• Home theater systems家庭影院系统
• Digital televisions数字电视机
• DVD recorders/players;DVD录像机/播放器
• Portable media players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 Mobile handsets移动手持装置
• Cellular phones蜂窝电话
Alliacense根据行业领域寻求许可,并且给较早接受许可的公司以激励,这样有效地惩罚了那些观望的公司。Alliacense提出多级许可费率,对较早的被许可人给予很多折扣,然后费率逐步提高。许可费基础建立在专利包整个寿命期内的平均公司销售额的基础上。一旦某个公司同意与之会晤,Alliacense就开始咄咄逼人的谈判。Alliacense几乎不给别的公司反应其要约的时间。
Alliacense发出400封警告函获得20个被许可人:
• Advanced Micro Devices
• Intel
• Hewlett-Packard
• Casio Computers
• Fujitsu
• Sony
• Nikon
• Seiko Epson
• Pentax
• Olympus
• Kenwood
• Agilent
• Lexmark
• Schneider Electric
• NEC
• Funai
• SanDisk
Alliacense许可回报:
• HP: $20 – 26.4 M
• Casio: $2.0 M
• Fujitsu: $31.6 M
• Sony: $19.4 M
• Nikon: $1.9 M
• Seiko Epson: $4.0 M
• Pentax: $0.3 M
• Olympus: $5.8 M
• Kenwood $1.0 M
• Intel: $10 M
• AMD: $4.0 M
• NEC: undisclosed未公开
How to defend against Patent troll?
2006 年 4 月美国参议员提出《专利质量法案》Patents Depend on Quality Act of 2006 (“PDQ Act”)
内容包括:
• 提高专利品质;
• 杜绝不择手段的专利地痞行为;以及
• 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的程序;等等
随后2007、2008美国改革人士继续推动专利法的改革。2009年3月25日,谷歌、思科、RIM和英特尔等28家公司高管联名向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奏,请求奥巴马总统对2009年专利改革法案给予支持。
图为奥巴马在处理谷歌等公司的联名“奏折”。
Intel的格鲁夫最近也猛烈批评专利权,称关系硅谷未来存亡。格鲁夫说,“美国的专利权制度正面临的危险,类似于导致全球金融体系崩溃的危险”,“同金融体系的衍生物一样,专利权与其受保护的产品之间的关系正在变的越来越微弱 。” 他认为,“专利已经成为新发明的衍生物并且拥有他们自己的生命” ,“如果政府授予一项专利权,就应该规定专利权人发展产品的义务。”
2008年,Verizon、Google、思科、爱立信与惠普等决定成立“企业安全联盟”(Allied Security Trust,简称AST)自保,以避免成为他人兴讼的目标。新组成的企业安全联盟企图抢在对手一步前买下关键知识产权,以让敌方无法利用专利权对他们兴讼。加入该联盟的会员须支付约25万美元,之后再提供约500万美元的担保金,作为未来专利权收购的资金来源。
AST营运模式见下图,其特点在于:
— 收购具有威胁性之专利,专利来源可能为学校、研究机构、独立发明人与破产公司等;
— 非专属授权给AST会员;
— 将已授权出之专利再出售给另一公司,自己本身不拥有该专利。换言之,AST自己将不会维护所收购之专利,有点像信托或保险模式,加入该联盟就像买保险,减少被告机会(适度控制风险)。
若进一步观察AST营运模式,我们认为优点有五:
— AST本身不拥有专利,而是透过购买专利、非专属授权给会员、再卖出模式,因此可降低专利持有成本;
— AST可经由买卖,让原本具有专利之独立发明人和学研机构兑现,藉由取得下一阶段研发资金,活络创新研发循环;
— 参与AST成员不会被专利流氓无端骚扰,因为部分专利已被AST购买;
— 售予给另一公司之专利,该公司应可进行后续应用(使用或授权等),只是不能告AST会员罢了;
— AST团队可当成专利质量的控管者,提升专利价值与防御功能。
问题是,业界担心,AST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更加厉害的Patent Troll?
How
“专利流氓”及其治理
一、专利流氓及其起源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但是,在一些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却被原告当做了“勒索”的工具。这些原告虽然拥有专利,但是从来没想过要实施,仅仅是寻找可能侵犯这些专利的公司,然后向他们表明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意图或是直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我们称这类主体为“专利流氓”(Patent Troll)。
专利流氓起源于1993年的美国,用于形容那些忙于提起专利诉讼的公司,至今在美国仍然十分活跃。据统计,仅2012年在美国由“专利流氓”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就有约2500件,占同年美国专利侵权案件的60%以上,2013年更是提高了19%,达3000件以上。随着技术日益更迭,专利流氓现象蔓延至欧洲、日韩等地,我国在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不可避免地在国内外受到“专利流氓”不同程度的骚扰。Patent Freedom的数据显示,从2009年至2014年,苹果以 212 起诉讼成为被“专利流氓”攻击最多的企业,三星以 172 起诉讼位居第二,AT&T 以 171 起诉讼位居第三,中国企业华为和中兴分别位居20、24名。
有时,NPE( non-practicing entity,非实施实体)和PHC(patent holding company,专利持有公司)也会被公众作为“专利流氓”看待,但事实上有所区别。NPE持有某一产品或方法专利虽不打算开发投入使用,但通过合理运营其知识产权的方式从而获得经济回报。PHC代表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持有专利,也不一定根据所持有的专利生产产品或供应服务,其可以构建专利池,以便为专利技术的授权提供单一来源。然而,当积极寻求通过诉讼或诉讼威胁的方式来实施专利权时,则被称为PAE(patent assertion entity,专利主张实体),或者更贬义地说,是专利流氓。专利流氓通常亦不直接将专利投入使用,其具有不经专利许可谈判即轻率起诉或滥诉、较少投入研发支持、其持有专利质量较低等特点,通常会给被诉人造成较大困扰。也就是说,专利流氓具有PHC或NPE不实际实施专利的特征,但是PHC与NPE并不一定是专利流氓。
二、专利流氓与滥诉
美国作为专利流氓的发源地,也是目前为止受专利流氓影响最大的一个国家。专利流氓之所以得以生存和发展,一方面和该国知识产权运营行为活跃有关。美国较早地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企业也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因此也具有很强的专利运用能力,美国很多公司凭借其娴熟的专利运营技能获得了十分可观的利润;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此类诉讼应诉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并且会面临较高的风险,美国陪审团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也使得被告更倾向于选择和解,从而以此为专利流氓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美国的环境和文化虽然鼓励创新,但同时也刺激投机,可见,“专利流氓”诞生于美国并在美国逐步兴盛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比起美国,此前在欧洲专利流氓并不多见。以英国为例,2000年至2010年期间,英国所有的专利诉讼中,只有11%涉及到专利流氓。卷入该类案件的公司中,以IT公司居多,诉讼极少以和解或原告胜诉结案。然而,由IP2Innovate联盟的一份报告中的数据可知,欧盟法院当下也正面临着大量来自“专利流氓”的专利侵权诉讼,联盟报告数据显示,在德国专利流氓提起的侵权诉讼占全部专利诉讼的比例达到20%。专利流氓已经将目光牢牢锁定在欧洲,目前他们在美国之外的诉讼中80%都发生在欧洲,其中德国和法国最多。
相比之下,当前虽然专利流氓对中国产生的影响远不及美国,但已有多家中国企业受到专利流氓的侵扰。一方面国内有一些专利流氓公司正在悄然兴起,频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例如近期一家公司短时间内对国内多家知名无人机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但最终该公司的专利大多被宣告无效。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不乏受到专利流氓的挑衅,如:华为、联想、中兴通讯,从2009年至2013年,这三家中国企业就曾分别遭遇68起、66起和61起诉讼。早在 2007 年中国就有多家彩电公司受到“专利流氓”的侵扰,它们名义上打着专利许可的旗号,实际是以专利作为敲诈中国彩电企业的工具。2008 年,中国海尔、创维、东信等企业在德国参加国际消费电子展会,被SISVEL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企业所有的参展产品都被禁止参展,丧失了世界展示我国优秀产品的绝佳商机。随着中国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更大的力度走向海外市场,就越有可能成为暴露于专利流氓’狙击枪之下的‘大肥羊’。根据Patent Freedom的统计,华为和联想在2012年均遭遇了13起由“专利流氓”公司发起的诉讼,而仅2013年上半年,华为所遭遇的这类诉讼案件又上升到15件。
三、专利流氓引发的社会问题
虽然专利流氓的行为能够引起企业对专利价值的重视,但给社会带来的更多的是负面影响,首当其冲的即是专利流氓泛滥势必会阻碍企业创新。被专利流氓盯上的中小企业,极有可能因为专利流氓的诉讼威胁和高昂的许可费要求而不愿或是不敢继续进行科技创新,从而导致企业的发展停滞不前。专利流氓频繁大规模对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无论是精力上还是资金上,无疑会都给被诉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带来极大负担。大量的专利诉讼将会减少创业公司的风险资本投资,并相应减少研发支出。有研究表明,在将专利诉讼的影响与其他可能影响研发支出的因素隔离开来,通过样本对比发现,在应诉之前,公司将其20%的经营支出用于研发;在应诉之后的几年里,科研支出削减了3%至5%。
任专利流氓横行不仅不利于企业创新,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有所损害。市场经济的活力在于竞争,良性、公平的竞争会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我们说“专利流氓”是披着“合法”的外衣钻法律的漏洞。这件“合法”的外衣指的就是专利流氓依赖的专利权。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人因发明创造而享有的各项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但是必须公开他们的专利信息,这让潜在的发明人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技术信息以避免他们在创造过程中做无用功,也为他们投入研发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对每一个发明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公开的发明信息也更能让潜在的竞争者们站在同一起跑线。而专利流氓手中经常握着某一产品的基础专利,自己并不使用,别的企业如果不愿高价购买就无法生产产品,这对一些缺乏资金但是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是相当不公平的。
另外,对专利制度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对公共利益也有所损害。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最终是为了整个社会科技技术的进步,而专利流氓的注意力并不在应用专利而是大量收购专利,伺机向有关企业发起恶意诉讼或者要求巨额许可费来获利,它给很多致力于产品研发的企业造成恐惧,挫伤了他们创新的积极性,这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四、专利流氓的应对
为了打击专利流氓的行为,2011年9月,美国颁布《美国发明法案》,对“专利流氓”施加了一定限制,禁止在单一诉讼中状告多个侵权对象。美国众议院2013年以325票对91票的优势通过了《创新法案》,法案规定原告提出专利诉讼时必须提供足够详尽的细节,并且不可使用数量过多的文件。假如起诉被驳回,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支付诉讼费用。与之相应,2014年的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and Fitness案和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Inc.案件改变了律师费用的分配机制(attorney fee shifting)。这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由败诉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的“例外情况”?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法官有裁量权。即,地方法院有充分裁量权来让一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从而使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败诉并被判决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以达到阻止专利流氓滥诉的目的。而在2017年,美国最高院更是通过TC Heartland LLC v. 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LLC案对专利侵权案的起诉地域管辖规则作出调整,对于美国国内公司而言,原告将只能在被告公司注册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且被告在此地有“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的地域提起专利诉讼。可以看到,美国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不合理诉讼的成本与门槛。
韩国与日本采用政府直接介入专利经营管理的工作中的方式来应对专利流氓,即禁止本国的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团体向专利流氓公司出售、转让自己的发明专利或发明创意。在韩国政府的积极倡导下,成立了韩国首家知识产权管理公司Intellectual Discovery。Intellectual Discovery 公司通过购买有价值的专利和创意,提高这些专利的附加值,将专利许可或者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来维持公司的运营。
借鉴国外的应对策略,我国针对专利流氓问题,一方面,可以由企业成立反专利流氓联盟,用来收购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麻烦的关键专利,或者说是预防专利,然后再将这些专利授权给联盟成员,并向成员收取使用费。这样在专利流氓专注于搜集那些可能被侵权的专利的同时,联盟也将做同样的事情,但是他们的目的显然有天壤之别。前者是为了投机,恶意诉讼,他们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风险以及成本;而后者则可以预防专利流氓侵扰,使企业免于面临高额诉讼以及专利使用费。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提高专利流氓的诉讼成本,让专业流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付出相当的代价。一旦被认定是专利流氓行为时,则可以基本认定是一种不正当的恶意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可要求被视为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方的专利流氓来承担它自己的诉讼成本和费用,同时还要让他承担被告包含合理的律师费在内的相关的费用。
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来应对专利流氓问题。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存在大量被专利流氓侵扰的案例,而处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今天,或许可以构建一个反专利流氓机器人——“专利清道夫”,基于对海量已发生案例的分析处理来预防并应对专利流氓。通过构建这样一个完整的神经网络,使清道夫机器人不仅可以判断对方是否是专利流氓,还可以根据以往的相似样本案例为法官寻求最佳的处理方式,例如应判哪一方胜诉,是否应当罚款以及具体罚款金额等。除此之外,还可以为清道夫机器人添加预警功能,使机器人可以在广泛的专利数据库中对技术相关性较强的专利锁定跟踪,当该专利权转移到有专利流氓嫌疑的主体手上时,自动为相关企业发出信号,使其在被起诉前得知消息,先发制人。
随着中国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被“专利流氓”盯上,应防范于未然,提前做好应对“专利流氓”的准备工作。
Experience
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s)开始出击了
一直宣称与patent troll划清界限、不通过提诉牟利的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s,IV),终于开始走上法庭了。高智发明到底意欲何为,听其言,也要观其行;笔者先按下不表,请列位看官评判。
高智发明针对9家公司提交了三个独立的专利侵权之诉。
据华盛顿BELLEVUE报道,2010年12月8日,高智发明执行其专利权,在美国特拉华地方法院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针对下列产业领域的公司:软件安全,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和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
“在过去一些年里,高智发明已经成功的与数家世界顶尖技术公司谈成了许可合约。然而,一些公司选择无视我们诚意的谈判和探讨的请求,”高智发明的首席诉讼顾问Melissa A. Finocchio指出。“通过这些行动保护我们的发明,是对我们的投资人、发明人以及已有被许可人而言的正确的选择。”
起诉针对的是下列公司:
软件安全领域:
Check Point Software Technologies, Ltd.
McAfee, Inc. (迈克菲)
Symantec Corporation (赛门铁克)
Trend Micro Incorporated (趋势科技)
该诉讼的主办律师为:西雅图Susman Godfrey, LLP 的Parker Folse律师。
DRAM 和闪存领域:
Elpida Memory, Inc.(尔必达)
Hynix Semiconductor, Inc. (海力士)
该诉讼的主办律师为:加州红杉海岸Weil, Gotshal, & Manges, LLP 的 Jared Bobrow
FPGA 领域:
Altera Corporation
Lattice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雷特斯半导体公司)
Microsemi Corporation(微半导体公司),最近收购了 Actel 公司及其FPGA业务
该诉讼的主办律师为:纽约州Desmarais, LLP 的John Desmarais
Joe Farnan of Farnan Law, LLP律师事务所是高智发明在所有三个诉讼行动中在特拉华的顾问。
以下评论请见“Intellectual Ventures goes on the attack”
Well that is a development. In 2006, Nathan Myhrvold, IV’s co-founder, told Business Week that “litigation is a huge failure”. It is, he went on, “a disastrous way of monetising patents”. For a long while the firm made a major play of never having launched an action, though earlier this year it emerged that patents formerly owned by IV were being litigated. Then when I interviewed Joe Chernesky, the firm’s head of hardware licensing, he told me that IV always wanted to negotiate, but “if we can’t reach an agreement, we are prepared to litigate”. And so it has come to pass.
Interestingly, two of the lawyers IV is using in its actions are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NPEs. John Desmarais is well known to readers of this blog as the founder of Round Rock Research, the NPE that bought over 20% of the Micron Technology portfolio last year and is now in the process of monetising it. He also set up Oasis Research, an NPE that is currently busy in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 enforcing patents it acquired from IV. For its part, Susman Godfrey - whose Parker Folse is acting for IV in the software security case - is well-known for representing NPEs. I suppose that if you are going on the attack, it makes sense to use counsel who know exactly what they are doing.
Anyway, however you look at it, IV has today crossed the Rubicon. There is no going back now: it is just like any other patent owner that has discovered sometimes the courts are the only option - especially if a key part of your business is licensing patents. What the firm will be hoping for, I expect, is a quick settlement of all the cases now, before they end up in court. Getting involved in US litigation is a very big step, even if it is unavoidable. Not only could the discovery process throw a lot of unwelcome information into the public domain, but there is also the chance that at the end of it IV might lose. With a few court victories behind it IV will be an even more intimidating beast than it is currently. But should the firm fail to enforce its rights at the first time of asking it will undoubtedly lose a lot of its lustre. The stakes are high, are they not?
专利运营机构的运营案例
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知识产权都是靠个人、企业、高校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运行,运营机构的参与较少,整体运营效率不高。由此导致国内知识产权产业化转化率低,难以通过流通实现技术的商业价值,提高产业化率。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和市场化的影响下,国内不少专利运营机构应运而生。
而国外的不少专利运营机构较早地开始了知识产权的运营,当中存在不少值得我们学习的案例,本期就介绍美国著名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中的一些运作模式及案例,供读者朋友参考。
高智简介
美国高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智发明”)成立于2000年,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Ventures,LLC”。由微软的前首席技术官CTO内森和前首席架构师荣格创办。最初个人的资金支持发明创新,并希望打造专利大平台,使有发明想法和专利的机构可以在高智的平台发挥效益,或对发明和专利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相关专利,提高研发效率。
高智自2003年开始以基金形式运作,其投资者包括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基金、大学及非盈利机构等共计几十家。高智的总部设在美国的西雅图,并在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分别设在北京和香港。2008年,高智发明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
高智发明的组织架构包括:专利购置部门(负责从第三方获取专利)、创新部门(负责内部的创新研发)、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管理投资事宜)、商业化部门(负责专利资产的开发)、研究部门和知识产权运营部门,研究部门和知识产权运营部门分别为上述四个部门提供业务支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人员组织结构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专门从事专利组合、授权和诉讼的能力。根据文献记载[1],高智发明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高智发明的主要组织结构图
高智发明帮助客户分析如何从事专利购买、开发和商业化等,根据Avancept知识产权咨询公司2010年的研究报告显示:大约有1110家“空壳公司”或附属机构与高智发明存在关联,这些空壳公司在2001-2009年期间进行了811项的知识产权交易,涉及到7018项美国专利和2871项专利申请。高智发明主要投资的领域包括信息技术、生物医疗、材料科学等领域。
运作模式
高智发明的商业运作模式为:首先,在全球发展最快的一些行业中,掌握下一代核心技术,并为之设立标准;然后,建立一个为创新提供融资的公司网络;再者,形成多元化的专利组合;最后,在5至10个技术领域,获得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且足够数量的专利库,通过诉讼或许可专利的形式,实现盈利。具体商业运作模式详见图2。
图2 高智发明的商业运作模式
研发-许可
自2007年以来,高智全面推进与全球的科研院所及创新机构合作,旨在建立全球的科学家网络。截至2015年底,高智与全球超过400家研发机构和院校有正式合作关系,其中包括研发人员2万多名,并有4000多名活跃的科学家已经与高智有过创新方面的合作。在与中国的合作方面,通过高智的发明家网络,在中国已经有近千名科学家与高智的IDF基金有所合作。
针对不同的发明人和专利法律状况,高智发明采取了差异化的专利集中策略。从产生“新点子”到获得专利至少需要经历3至5年,需要巨额投资,且面临诸多风险。针对“产生研究成果”阶段,高智发明采取“独家代理权”或“专利独占许可”的方式,取得大学或科研院所的专利。针对“专利授权”阶段,高智发明主要采取直接收购的模式。在强大的资金和团队支持下,高智发明在2009年组建了自己的实验室,高智发明通过该实验室已经申请了3千多件专利。
收购-许可
高智发明的专利集中战略采用三步法。
第一步,募集资本。
第二步,专利选择与集中。通过收购、独家代理等多种方式,将开放式创新产生的专利集中起来,组建各种专利池。高智发明通过其专利投资基金购买各种专利,从市场上收购了大量的专利,其中大多数是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
此外,并购科技型企业也是高智发明的专利购买的一种方式。高智发明通过其发明开发基金选择发明领域和技术构思符合高智发明要求的发明者进行资助,并对相应的发明申请专利,该经营模式是高智发明进入亚洲国家普遍采用的策略。高智发明的科学发明基金用于资助高智发明专职研究人员从事发明创造。
第三步,则通过专利出资、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饲料技术推广和运营案例
Raisio公司是伦敦主板上市的芬兰的一家主要饲料和乳制品厂商,Raisio公司的牛饲料有一些奇特的效果,可以与现有的牛饲料结合,达到奶牛产量增长5% 同时蛋白质等也可以增加10% 的效果,并可以使得挤奶过程中减少对奶牛的感染,以至于牛更愿意产奶,使奶的产量增加。
高智发明协助Raisio公司在原有专利基础上进行专利挖掘及布局,提高技术准入门槛,不断改善其技术本身。在交易结构方面,鉴于Raisio公司除了牛饲料之外,还有很多乳制品、其他牲畜和家禽的饲料业务,高智发明决定突出核心业务,集中做好牛饲料技术的推广。为此,高智发明与Raisio公司确定了利用各自资源联合成立合资公司Benemilk的方案,由芬兰Raisio公司提供现有的技术、专利及运营的现金,并由高智发明负责为合资企业提供技术的全球推广。
在专利保护方面,在原有10多件专利的基础上,高智发明团队在仔细布局后,已经申请近100项发明专利。
启示
在专利储备环节,高智发明通过三支基金,以自创、购买、合作等三种方式面向全球收储专利。高智发明商业模式的成功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的特点和优势,一是具有高端的专业团队,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同时建立高端的科学家网络,把握各个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方向,识别高价值的专利;二是具有全球资源整合能力。
更多详细内容见《专利转移转化案例解析》第四篇
高智发明现友善姿态? 联合新诤信建中小企业全球专利池
不同寻常的是,和以往高智发明常常给人的印象——面向大企业“赚大钱”的传统许可业务不同,该项涵盖50余项技术领域、拥有12000多个专利的全球专利组合则面向中国中小企业,且收费极为低廉。
在国内媒体风暴口下消失了几年的美国高智发明公司(以下简称“高智发明”)再次重归大众视野,而此次被关注,则是因为和新诤信联合亮相的全球专利组合(专利池)合作项目。不同寻常的是,和以往高智发明常常给人的印象——面向大企业“赚大钱”的传统许可业务不同,该项涵盖50余项技术领域、拥有12000多个专利的全球专利组合(或“专利池”,以下简称“专利池”)则面向中国中小企业,且收费极为低廉。据悉,专利池以集成式标准化许可,根据许可时间,年费从10万左右到20万左右人民币不等,许可费用为常见许可项目的1/5-1/10。
美国高智发明公司 (Intellectual Ventures) 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2008年10月,高智发明一支用于投资高校创新的基金进入中国,尽管在美国运行良好,却在短短几年内败走中国,起因则是高校科研研发涉及国有资产,一度令这家全球知名的发明与投资公司在中国的口碑大受冲击。当然,该基金已从高智发明整体进行剥离,以独立品牌发明科研基金 (Invention Science Fund,ISF)的形式运营。而此次牵手新诤信,推出面向中小企业收费低廉的专利池,也是高智发明近年来在亚洲进行的此类首次合作。有业内人士猜测:从利益考量来看,这样的商业模式不符合高智的传统商业逻辑。其更多可能是采取友善的姿态,助力中小企业早期成长,在中国积累好感,从而修复其商业形象和口碑。
而主导该项目的中国运营方新诤信知识产权集团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吴疆则表示,建立国际专利池是新诤信知识产权整体解决方案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此次和高智发明的合作亦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谈判过程,引入高智发明的专利池仅是其迈出的第一步,未来将继续扩大与更多专利管理组织的合作,从而增加更多的专利入池。同时,她也深切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虽然借鉴了国际上专利池的游戏规则来提供专利防御服务,但我们并不从行权方向来运营和管理专利池。我们不希望业界将我们误解为只是买入专利的许可权,通过行使其权利来谋取商业利益。这不是我们的目的和初衷。我们不打算在国内进行大的行权,更多的是希望助力中国中小企业,从成本上降低或排除潜在的专利障碍和风险。”
作为一家以“保护创新的力量”为使命的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构,其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博裕基金等,这项合作似乎也暗示着新诤信在扩大及提升科技创新领域服务能力上的野心。此次投入资金与国际最知名的专利池合作,用低廉的价格向国内中小企业提供数量庞大的海外专利池,无疑是政治正确的做法,而通过该专利池培养国内中小企业用许可来获得专利的消费习惯,从而在未来对接附加服务——如海外专利申请、海外法律咨询、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交易等个性化、高价值的专利运营业务,或许才是其实现知识产权商业版图的最终方向。
中国企业已进入了“大出海”时代,据悉,国内已有超过45万家中小企业进行了出海尝试。尽管国家在鼓励中小企业出海方面给予了诸多政策扶持,但与动辄花上巨资布局海外专利的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出海之路仍困难重重。近年来,许多中小企业在海外遭遇专利诉讼的案例则举不胜举。
吴疆向记者介绍,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技术路径和发展都是基于传统技术,因此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必然会触及到很多传统技术领域的基础专利,这是其企业成长路线上必然伴随的风险。针对涉及的专利进行一对一谈判许可,对于资本力量薄弱的中小企业则显然不够现实。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创新创业公司快速登陆科创板,但其专利储备和防御能力则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一旦登陆资本市场,则很可能成为专利实施机构的优先目标。中美贸易战之后,中国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的环境和趋势,这是设计并引入这个面向中小企业成本低廉、数量庞大的国际专利池的背景与初衷。
据了解,新诤信和高智发明达成的第一批合作专利12000多项,技术领域多达50余项,涵盖AI、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专利注册地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印度、中国等共计30个国家。新诤信此次创新性地买断高智发明在中国面向中小企业进行独家许可和运营的权利,采取了首创的多技术领域集中许可方式,进行整体打包许可,同一家企业在同样成本下可以获得该技术领域所有的专利许可。集中许可方式,则避免程序繁琐的一对一单独谈判,成本又远远低于企业间单独许可的费用。而年平均价格在10万-20余万元之间,相比动辄数百万元的专利许可费用,价格可谓十分低廉,真正达到拉低门槛的效果。许可时间可从三年、五年乃至十年间进行自由选择,从而使得许可成本随着时间增长变得越来越低。
相比传统专利池而言,因为有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在许可价格方面谈判空间相对较少。之所以能拿下远远低于传统专利池的价格,新诤信运营该专利池的负责人贺光林表示,传统专利池是建立在标准化基础上,进入专利池的通常都是必要专利。而新诤信目前运营的专利池则并非完全是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池。“虽然也有一些标准必要专利在里面,但我们不把必要专利作为该专利池的卖点,更多的还是希望通过非常低廉的价格,大大降低中小企业进行专利防御的成本。”贺光林表示,“作为全球最大的专利持有方之一,高智发明的专利交易非常频繁,在我们拿到一项专利许可以后,即使该项专利未来从高智发明转让出去,事实上专利风险也已经通过这次许可实现了规避。即使面临诉讼,专利池可以提供的专利选项,也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和传统专利池优势相同,在得到许可以后,企业可以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二次研发和创新,无需过多考虑所涉基础专利的许可等问题,“从而有助于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培育开发自身的高价值专利。”据悉,在新诤信的对外合作项目里,将一并推出培育高价值专利与专利资产交易等增值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许可对象和许可模式上,该专利池不仅可以针对单一企业来进行集中许可,结合中国特色,同时也和地方政府产业园区进行整体对接。“这使得园区企业能够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从而得到价格更为低廉的集中许可权利。不仅为园区中小企业专利防御提供保驾护航的功能,同时可以补强园区营商环境。”吴疆表示。
作为全球最大的专利持有方之一,高智发明最高峰时期曾拥有全球7万件专利,由其运营的上千家空壳公司进行管理,外界难以对其专利情况进行分析。但从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到,传统的许可业务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苹果、谷歌、微软、华为、思科等行业巨头都从中获得过高智发明的专利许可。尽管在美国,高智发明业务中也涵盖为中小企业对抗大公司专利风险的服务,但面向国内中小企业的集中专利许可项目则是首次。“之所以和新诤信合作是新诤信对这一创新模式定位为为中国中小企业保驾护航这一宏大的战略愿景吸引了高智这样的战略伙伴”,吴疆说,“通过新诤信多年来搭建的渠道和网络,特别是广泛的地方园区的合作资源,我们相信能够把专利池提供给有许可需要的企业。同时,也期待有潜质的中国企业加入专利池,成为全球专利池的被许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