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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及应对策略解析

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是目前中国卖家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风险。尽管越来越多的中国卖家有意识地在销售前期进行商标、专利、版权的注册、排查与规避以避免此类风险,但在排查规避手段、境外法律制度、电商竞争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与作用下,此类风险仍无法绝对避免。同时,受境外诉讼程序、电商销售特性、电商平台规则的影响,使得中国卖家在遭遇此类纠纷后,极易陷入被动局面。本文将以中国卖家在美国亚马逊平台的跨境电商出口销售为例,对跨境电商出口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在帮助理解此类纠纷特点的基础上,为中国卖家选择相对理性、务实的低成本、高效率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一、权利人维权类型与方式

跨境电商出口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在本文中系指中国卖家在境外电商平台进行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被第三方主张其所销售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被要停止侵权、进行赔偿的纠纷。在此类纠纷中,该第三方除确实以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为目的的权利人外,还存在专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或“大面积打击、小金额和解”为目的的两类特殊的“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维权方”。

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维权,与正当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所谓侵权方往往并未真正侵犯维权方知识产权,甚至维权方尚未实际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因此,如真正通过诉讼方式判别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害,此类维权方胜诉概率较低,但此亦非其维权之目的,其真实目的只是利用电商平台规则的不完善及/或当地诉讼程序的特征,使竞争对手在一定时间或特定时间内无法销售畅销产品而丧失竞争优势。

以“大面积打击、小金额和解”为目的的维权,是近几年来在境外出现的较为特殊的一种维权类型。此类维权项下,维权方首先已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再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各类境内外销售平台搜索、固定侵犯或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销售及/或许诺销售记录,一次性向法院对几十家甚至数百家卖家提起诉讼,申请冻结该些卖家在电商销售平台的账户,再逐家谈判、和解、撤案。该些被告大部分是中国卖家,有些对侵权产品只是许诺销售,有些仅出售过个位数的相关产品。在这一领域,已有数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以此类案件为主要业务,为维权方提供包括上述搜集、固定线索及证据、起诉、谈判、和解、撤案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以美国亚马逊(以下简称“亚马逊”)平台项下销售为例,上述维权方采取的维权方式主要包括:

—— 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采取此类维权方式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确为维护自身权利的维权方,带着特殊目的的维权方一般不采取此类基本无法实现其目的的维权方式。

—— 向亚马逊投诉,要求亚马逊下架侵权方相关产品。根据亚马逊目前的规则,当有卖家提起侵权投诉并提供“初步证据”后,亚马逊将立即下架相关“侵权产品”,要求被投诉的卖家自行与投诉方达成和解,由投诉方向亚马逊撤销投诉后,恢复产品销售;或在被投诉的卖家认为不侵犯投诉方权利的情况下向亚马逊进行申诉,经亚马逊自行判断、认为不侵权后恢复产品销售。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亚马逊对上述维权方提供的“初步证据”的审核要求非常低,有些投诉方仅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号、而非注册号,或提供了错误的专利号,被投诉卖家的产品也可能被下架。

—— 向美国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维权方提起诉讼后,还可以此要求亚马逊下架相关“侵权产品”。

—— 自行向亚马逊申请或向法院申请冻结侵权方账户。维权方在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侵权方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站等国内电商销售平台)的账户,与国内财产保全不同的是,该等冻结通常无金额限制,侵权方账号项下全部款项都将被冻结。如侵权方认为冻结金额不合理的,可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解封不合理部分,该申请是否被准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对于未提起诉讼、仅在亚马逊进行投诉的维权方,原则上也有向亚马逊申请冻结侵权方账户的权利,是否实际冻结,取决于亚马逊的判断,尚无明确规则。

二、美国诉讼程序与电商销售特征下遭维权中国卖家的处境

若以国内法律及诉讼程序角度来判断以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或“大面积打击、小金额和解”为目的的维权,其不应有可广泛实现的可能性。然而,在美国诉讼程序与电商销售双重特殊性的“相互配合”下,确可能实现其目的。

一旦进入美国诉讼程序,将面临漫长的诉讼期,案件自起诉至结案的耗时,可长达2-5年。由此,一方面,当事人须考虑当地律师高昂的律师费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电商销售与传统销售不同,一旦维权方起诉并向亚马逊投诉、产品被下架超过一定期限,无论该产品在下架前多么畅销,都极有可能因难以在恢复上架后达到原先的销量水平或错过销售旺季而滞销。在此情形下,卖家先前投入的营销推广成本付之一炬,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畅销产品,卖家为了保证连续供应,通常备有充足的库存,该些库存项下的产品采购运输成本、仓储费用及快速累加的滞销费用将给卖家造成极大的损失。而在维权方仅向亚马逊投诉的情况下,如卖家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并不明晰,亚马逊为避免平台的连带责任,可能在卖家多次申诉后仍不予恢复上架,因此卖家同样有可能因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面临巨大损失。简而言之,一旦涉及此类纠纷,被投诉的卖家无论是否占理,通常都“耗不起”。

因此,在许多情形下,“产品是否侵权”并非重点,因为卖家等不及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也无法依据明确的规则左右亚马逊的判断,唯有尽快与维权方达成和解、恢复产品销售,才是最理性、损失最可控的处理方案。至于和解金额,原则上取决于维权方的法律程序合法性、权利有效性及卖家的侵权严重程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卖家账户被冻结的资金金额不过于巨大,例如不超过应诉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即便维权方因无法确定卖家所备库存之数量而难以预判卖家可能产生的损失,也多会倾向于认为卖家的和解意愿大于应诉意愿,因而对和解金额有较高的坚持,导致卖家谈判空间有限。

三、中国卖家的应对策略建议

基于以上事实与分析,尽管我们认为缺乏公平合理性,但从理性、务实角度出发,以追求最为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案为目标,对于在跨境电商出口销售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中国卖家,我们建议如下:

(一)如侵权事实较为明确,且在尝试申诉后无法上架销售或被维权方起诉的,建议根据产品库存数量情况进行处理,不太必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进行持续性申诉或应诉

  1. 如产品库存数量较大且已运抵海外仓的,建议可委托律师与维权方协商和解方案,争取获得授权并继续销售;
  2. 如产品库存数量较小,或无法与维权方达成和解或和解成本过高但存在产品库存数量虽然较大但调整成本可控情形的,建议可选择对产品进行调整后销售。

(二)是否侵权尚不明晰或维权方权利存在瑕疵的,建议分以下情形处理:

  1. 维权方仅向亚马逊投诉的,建议自行或委托律师/专业第三方撰写申诉函(需要提醒的是,切勿简单套用所谓的“申诉模板”,须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在申诉的同时或申诉被拒后,建议可委托律师与维权方进行沟通,初探维权方的目的,根据其目的与申诉反馈、产品侵权情况,制定和解方案,再行推进和解。

  2. 维权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分析案件项下维权方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关注案件动态(维权方向法院提交的各类申请及法院的回复),与维权方律师进行沟通,制定和解方案。根据美国的诉讼程序,一旦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必须在21天内进行应诉,如不应诉,将被缺席判决。尽管目前仍有大量案件在送达环节耗费大量时间,但因疫情及电商销售无法获知当事人除电子邮箱以外的联系地址等缘故,法院多会根据原告的申请同意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在此情形下,留给卖家与维权方和解的时间极短,如不能在21天内达成和解,卖家切记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或合理的延期答辩申请,再继续推进和解。

当然,以上是整体上的应对思路,跨境电商出口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个案在产品销售情况、维权方情况、维权方所在地、电商平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还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制定具体策略,并根据进展进行动态调整。

新电商双十一关键词(三):电商类APP的商标到底有多重要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即将来临,各大电商APP的竞争加剧,拥有一款好名字自然可以为APP走入用户助力,然而,千挑万选相中的好名字很有可能因为已经被其他人的捷足先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在意向的APP的名字并未在相对应的类别(通常可能涉及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以及通过APP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上注册为商标(“意向商标”)的情况下,电商运营可能面临哪些风险呢?

产品能上线么?

对于APP产品,倘若希望在应用商店上架,或通过微信平台上线,都需要符合应用商店/平台方的命名及上线规则。具体而言:

应用商店

开发者拟在应用商店发布一款新APP(“拟发布APP”)时,应用商店可能会要求拟发布APP的名称不能与应用商店中已经发布的APP(“现有APP”)名称相同,且不得侵害第三方的商标权。该等要求之下,应用商店一般会按照下述原则处理APP重名事宜:

均无注册商标:在拟发布APP和现有APP的开发者均未提供商标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形下,总体上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但各应用商店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部分应用商店禁止拟发布APP与现有APP名称近似,例如华为应用市场[1],但部分应用商店仅禁止拟发布APP使用完全一致的名称,而不禁止使用高度近似的名称。
现有APP无注册商标,拟发布APP具备注册商标:总体而言,倘若拟发布APP与现有APP重名,除非拟发布APP的开发者能够提供与拟发布APP名称一致的商标权属证明文件,证明其享有使用该等APP名称的合法权利,否则拟发布APP将面临并不能够上线的命运,除非开发者选择在上线之前变更名称。换言之,倘若意向商标涉及的名称已经被现有APP所使用,但未被注册,除非拟发布APP的开发者能够提供与APP名称一致的商标权属证明文件,否则拟发布APP可能并不能上架。
现有APP已经具备注册商标:倘若现有APP已经具备注册商标,作为对注册商标的一种保护,应用商店将禁止其他APP使用与现有APP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由于注册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是可以共存注册的,比如,一款提供理财服务的商标和一款提供商旅服务的商标,在商标相同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获得注册的,同时还可能被其他主体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上也获得注册。这种情况下,我们尚未看到各应用商店对此有更细分的规定。

微信平台

微信小程序或公众号的名称规则与前述应用商店类似,总体上,账号名称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基于自选词汇或基于商标命名。若申请名称包含商标,则应提供中国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授权书》。若基于自选名称命名,则不得与已有帐号名称重复,否则不能通过帐号名称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基于自选词汇(即并未完成商标注册)和基于商标命名的账号,平台方的保护力度差异较大:若运营方未取得账号名称的商标权,可能无法投诉下架同行业内的类似名称账号。但是,若运营方取得了特定名称的注册商标,平台方可以限制任何可能引起混淆、误认、联想或影响的类似账号名称申请,且并不局限于该等注册商标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甚至可能会限制与商标权人主营业务完全不同行业的运营者使用该等名称[2]。

小结:根据上述应用商店及平台规则,在未能取得意向商标的所有权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若现有APP/公众号/小程序已经使用了某名称,或应用商店/平台方发现第三方在先注册的意向商标,则业务产品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将无法通过上线审核。

业务产品存在下架风险,影响业务稳定

已经存在第三方(“现有商标权人”)在相关类别上注册了相关商标的情况下,现有商标权人有可能会向应用商店或平台进行投诉。倘若业务产品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则可能被采取下架业务产品,甚至冻结开发者账号等措施。

就应用商店的处理程序而言,其在收到现有商标权人的侵权投诉后,在最终认定侵权并采取下架措施之前,一般会履行“通知–反通知”流程[3],具体流程如下:

如上图所示,应用商店一般要求被投诉人在收到转送的权利人侵权投诉材料后,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至五个工作日,具体以平台通知为准)[4]提交书面反通知书及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例如被投诉人作为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证书、被投诉人作为被授权人的商标授权书等。如被投诉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有效反通知,或者反通知的内容不能初步证明其提供的APP名称不侵权,应用商店一般会做出下架决定。

小结:根据上述应用商店下架规则,在现有APP没有事先就其名称完成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提交合格的反通知证明材料,从而面临要求强制下架的风险。

发生商标侵权纠纷风险高,且潜在赔付金额高

近年来,APP名称被他人以与其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上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提出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在业务产品中直接使用意向商标,十分容易引起侵权纠纷,从而导致被查处、缴纳罚金、责令停止使用,乃至被提起侵权诉讼,参照在先权利人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或商标许可费倍数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而除了沉重的诉累、随时可能面临被责令禁用、承担巨额赔偿风险之外,也会实质性影响到业务的稳定性,导致品牌声誉难以建立。例如,杭州M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在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注册的某商标,先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M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相关软件的下载服务并索赔1100万元。

缺少商标权利基础,维权难度大

在未获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大量的第三方在利益驱动下抄袭摹仿相关商标、恶意山寨产品企图造成市场混淆,抢夺市场份额,而如果第三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还会给业务带来消极影响和负面评价等诸多不利的情况。但是在因未注册意向商标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维权的难度会非常高。例如,若应用商店中其他开发者后续发布了名称近似的APP,在未取得意向商标的情形下,可能很难依照应用商店现有规则要求近似产品下架。虽然可以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但因不具备在先权利基础,异议、无效宣告、民事诉讼等主张被官方、法院支持的门槛将相应提高,难度加大。且即便在官方程序中被支持,也无法完全排除对方在实际经营中仍然使用与意向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无权利基础,相应也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如果届时希望通过与对方交涉、转让商标等方式予以解决,有可能因为自身商标知名度较高而被对方索要巨额转让费用,这使得自身的业务发展陷入两难境地,即围绕相关商标业已形成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商业价值,无法轻易抛弃现有成果和业绩,同时商标转让费用高昂,难以支付相应价格。例如某知名奶茶的案件中,就是由于对商标保护意识的缺乏,已经踏出品牌化和商业化第一步的知名奶茶并没有提前进行商标的注册。随着生意越来越火,知名度变高,越来越多的仿冒店出现。但由于创始人并没有相关商标的所有权,所以无法进行维权从而被迫改名。

对融资及上市进程存在影响

电商APP的发展过程必然面临着融资的需求,投资人往往会关注核心业务领域及核心产品上的商标注册情况。若业务产品使用了相应的名称但未在业务相关的类别上取得意向商标,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投资人一般均会就此进行关注,并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将取得意向商标作为交割条件,或作为交割后必须整改的事项,否则可能触发违约责任。在后续寻求IPO的过程中,若未能在业务范围内取得其使用的名称、图形商标权利,可能会在较大程度上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对于境内A股上市而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在未能合法取得核心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所有权或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独家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可能对上市形成障碍。

综合上述提到的内容,APP创新、商标布局先行方为上策。

[1] 《华为应用市场审核指南》第4.2条规定,绿色安全的内容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您需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循下列要求:应用不得与其他开发者应用相同或相似如外观、名称、主题等。

[2] 例如,Z金行有限公司在第41类上的注册了“CTF”商标,但是商品或服务范围并未包含“4102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但是微信平台在审核小程序时,拒绝了计算机信息安全竞赛行业的开发者使用“CTF”账号名称。(来源:微信开放社区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community/develop/doc/000486c57f41088847a9588425bc00?highLine=%25E5%2595%2586%25E6%25A0%2587)

[3] 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多数主流的应用商店(包括华为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360助手、苹果应用市场等)在下架前均会履行“通知-反通知”流程。但是,百度手机助手可能会在内部审核侵权通知后,先下架APP后再通知开发者,若开发者发出合格的不侵权反通知后,百度手机助手将恢复被移除内容,恢复上线的处理时长在3个工作日左右。

[4] 例如,华为应用市场一般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能缩短为24小时),腾讯应用宝一般为3-5个工作日,苹果应用市场期限一般更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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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防侵权预警:多功能相机腕带在美国站的外观专利检索分析

应一位卖家朋友的要求以及其提供的素材做一期关于多功能相机腕带的美国外观专利防侵权检索分析,分享如下。
下面这款多功能相机腕带,目前是亚马逊美国站的Amazon’sChoice,现在有留评数3,166,售价为29.95美金:

产品卖点分析:
采用汽车安全带编织工艺,配合皮料/海帕伦饰面,高强度受拉性;调节环采用铝阳极氧化处理,不怕汗水,防锈,表面采用磨砂工艺,高档美观;单手可调,将手环套入手中,可以通过甩动手腕,单手调节腕带松紧;秒变手环,腕带内附吸铁石,可以即可变成手环。

侵权风险分析:
经美国专利背景检索分析,我们发现这款多功能相机腕带在美国是有外观专利的。像这种外观设计较于简单、不定形并且比较小众的产品,其外观专利存在的可能性很容易被忽视,所以其他卖家千万不要大意探雷。
下面就是这款功能相机腕带的美国外观专利截图:

所以有在美国站销售相关产品的卖家,应注意下此款外观,以防侵权。
跨境电商防侵权专利检索分析(降低风险,规避侵权);全球商标专利版权申请(打击跟卖,独占市场)就找汉兴知识产权服务!微信号:caofei178

亚马逊超爆款WYZE 相机—欧美专利侵权预警

在亚马逊中现象级产品很多,但是同时在欧美各个站点,霸占畅销榜首的产品并不多,而WYZE 智慧相机就是其中的一件!

根据外媒消息,Wyze Labs 于 2017 年创立,由四位亚马逊前工程师创立,其中 CEO 张云和首席产品官宋东升为华人。Wyze Labs 旨在通过提供人们负担得起的联网家庭设备,为客户提供更易于使用的智能家庭技术。

我们今天讲的这款Wyze Cam智慧相机,就是Wyze Labs推出的首席产品,它可以使客户在外出时,随时随地实时地观看,自己家里面情况的高清视频。

我们首先查询了Wyze Cam在亚马逊美国及欧盟数个站点的销售情况!

从亚马逊各站点截图来看,这款来自 Wyze Cam智能相机,同时霸占美国、英国#1 Best Seller in Camera & Photo,在美国站留评高达8.3W,售价25.98美金;在英国站留评高达7.9W,售价58.49英镑;在德国站留评达7.9W,售价63.74德国马克,可以说是亚马逊绝对的神仙产品了!

那这款产品专利情况是怎样呢,我们就根据产品做了定向查询,现在来扒一扒他的专利布局!

从查询结果来看,这款产品在中国、美国、欧盟都是有专利保护的。其中最早是在中国2015.07.24申请;在美国于2015.09申请,2019.09获得授权(美国外观专利常规审核周期是9-15个月,历经四年,可谓异常艰难)。

不过这里有个有趣的事情,Wyze Cam智慧相机是由Wyze Labs在2017年创立,并开始运营,但是其产品专利,却是由美国爱斯玛特公司和天津华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申请!而且这三件专利的发明人,均是天津华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霆!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三家公司大概率都属于同一个人(叶霆)所有,或者其中有紧密关系的,同时在Wyze Labs创立推出前两年,智慧相机就已在中美提交专利申请保护,不得不佩服其超强的保护意识!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Wyze Cam智慧相机,能够在亚马逊激烈的竞争中,一直独占鳌头,长盛不衰,其超高性价比的产品设计,再加上专利的加持保护,从而可以获得该设计的绝对独占权!

最后我们也提醒各位,在产品设计定稿后,务必尽快进行专利的布局保护,毕竟一旦产品适合市场需求,爆款和垄断就理所当然了!

另外英国脱欧过渡期,将在2020.12.31号结束,在此之前下证的欧盟外观在英国仍然受保护,欧盟外观可以选择加速审查,最快一周内即可授权,有相关计划的企业,务必尽快安排!

欧盟目前保护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共 28个

关于《电子商务法》中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原则”的解析

引言: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电商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经多轮修改,终于在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电子商务法》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着重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中,突出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电子商务本身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早已大量出现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立法中也通过《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确定了“避风港原则”,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规范,而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更是对“避风港原则”进行更加系统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电子商务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就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避风港原则”进行解析。

“避风港原则”的内涵及渊源

“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避风港原则”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避风港原则”又称为“通知+删除”规则。

“避风港原则”最早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扩大适用到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该原则的制定的初衷是考虑网络中介服务商难以对大量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对商品信息侵权并不知情,故通过“避风港原则”,对网络中介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限制。“避风港原则”所及的免于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相关内容或行为构成侵权。(2)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从该等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以后,立即删除链接或阻止他人访问。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我国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及争议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借鉴及立法,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等条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要是以《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作为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如下:
避风港原则 《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
权利人通知规则 《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i]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的删除规则

《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服务对象收到通知后,认为不构成侵权的,进行反通知及说明的规则 《条例》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ii]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反通知及说明后,恢复删除信息的规则 《条例》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避风港原则”的免责规则

《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iii]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例外(即,“红旗原则”[iv]) 《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已经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则。虽然《条例》是针对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交易平台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对于著作权之外的商标权侵权等,均参照适用《条例》所明确的“避风港原则”及其相应规则。而且,各大电商平台均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将“通知+删除”等规则引入电商平台自身的纠纷处理机制中。

然而,“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1)被侵权人的通知规则,是否为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提起侵权责任的前置程序?(2)电商平台经营者根据“避风港原则”采取了相应措施,是否即可免除责任?(3)“红旗原则”中的“明知或者应知”的标准如何确定,何等情况下才算是尽到了注意义务?为此,实践中“避风港原则”逐步演化变成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电商平台避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本次《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更加细化了“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及解析。

《电子商务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原则”集中规定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及第八十四条。就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而言,《电子商务法》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及《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避风港原则”,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便于对比本次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与《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我们特就对应条款制作了如下对比表格:
《条例》及《侵权责任法》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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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认为,该规定肯定及鼓励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而电商平台经营者结合“避风港原则”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电商平台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纠纷的前期解决,更有助于通过“避风港原则”维护电商平台经营者自身权益,避免承担扩大责任等。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完整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规则,并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及补充:(1)从立法层面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自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至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避风港原则”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2)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即,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致;(3)规定了“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及“恶意通知”的加倍赔偿责任,规制了投诉方滥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确立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明确了反通知情况下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转送义务,并确定了权利人十五日内限期起诉或投诉,否则电商平台经营者有权及时终止删除措施的规定,同时,对于“通知+删除、反通知”情况下的争议解决设定了具体规则。《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确立了平台经营者的披露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再次明确了“红旗原则”的适用规则,并规定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含义,并未进一步详细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过错大小一直都是颇有争议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vi],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探索,通过注意义务、品牌知名度、是否采取合理措施等要素,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vii]为前述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及思路。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后果,即,“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信在《电子商务法》及未来出台相关细则的规定及指导下,司法实践也将继续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i]《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ii]《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iii]《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iv]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v]《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vi]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案件,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

[vii]来源于《法制日报》刊载的《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在本案中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判断标准,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并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当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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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划重点丨知识产权如何顺利“通关”?

跨境电商网络虚拟化、交易远程化的特点让部分商家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问题上产生了“搭便车”的侥幸心理。但跨境电商不是法外之地,中国海关以及众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已经愈发重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全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余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4205.82万余件,截至2016年底,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达27873项,占全部生效备案的52.51%。

从今年9月1日起,中国海关正在开展为期3个月的“龙腾”行动。全国海关将集中执法力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行为,为我国企业走出海外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据了解,在此次行动中,全国海关将以小家电、手机类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生活日用品、节日产品、特色商品等主要传统优势产品为主,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协助企业维权。

此外,美国正在对中国实施的是“特别301条款”调查也让跨境电商面临着新的合规挑战。“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在《2017年特别301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把中国、印度等11个国家列入“优先观察国名单”并且把中国放在了最前面。从企业层面看,美国企业利用中国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熟悉以及不愿意投入法律成本等特点,频繁对中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1]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外国企业制约中国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

在此背景下,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让企业的进出口贸易顺利“过关”,就成为跨境电商关注的重点问题。
进出口货物的侵权特点与跨境电商的侵权认定

  1. 当前进出口货物侵权特点

从2016年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2]可以看出,当前进出口货物侵权呈现出如下特点: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侵权专利权货物持续增多。2016年海关查扣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货物高达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批次较去年同期增长82.76%,案值同比增长26.33%。
海运和邮递是查获侵权嫌疑商品的主要渠道。2016年海关在海运渠道查扣侵权嫌疑商品近13万余件,占全年扣留商品数量的93.68%。在进出境邮递渠道共查扣侵权嫌疑商品1.42万余批,占全年扣留批次的81.33%。
侵权嫌疑商品以消费类商品为主。2016年中国海关扣留的侵权商品以烟草、化妆、个人护理产品等产品为主。与2015年相比,扣留侵权药品类、食品饮料类商品的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医疗器械、珠宝首饰、手表等类别侵权嫌疑商品则呈下降趋势。
大多数涉嫌侵权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2016年中国海关在出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68万余批,占扣留总批次的96.20%;扣留的出口侵权嫌疑商品为4161.67万余件,占全部扣留商品总数的98.95%。
  1. 跨境电商的侵权认定

(1)开展自营业务的跨境电商

当前,跨境电商的政策多处于试水期,比如对于B2C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货物征税,但按照物品管理,这意味着对于小件包裹的邮递物品存在适用非商业性有限豁免的可能。根据《TRIPS协议》第60条的规定,对于旅客个人行李中所携带或小型交运件中发送的少量非商业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TRIPS协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样遵循了行邮物品有限豁免的原则,即对于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侵权商品不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措施。对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收寄件人可以向海关声明放弃,进而免除行政处罚。

如果跨境电商的贸易规模较大,以货物方式进出口,那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都要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对于需要向海关申报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海关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在进出口过程中被海关查出侵权货物的,跨境企业将面临货物被没收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的处罚。

就具体认定方法而言,我国《海关法》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何为进出境环节的侵权行为,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海关保护是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托。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也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2)作为平台企业的跨境电商

近日商务部已经明确表态,电子商务立法“平台责任分担问题”将提上日程。对于跨境电商平台而言,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指出,商务部一直重视营造一个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从责任分担角度来讲有两个层面,一是平台作为一个提供商应该自律,就是类似于平台的自律责任,二是政府通过公权力,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平台承担的相应责任。

我们认为“平台责任”可能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电商平台的审查责任,明确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流程。二是明确平台的备案责任,保证货物流和信息流能够对应,对于在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可以追朔到侵权人。三是要求平台及时处理侵权商品,包括通知权利人、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惩罚侵权商家等。四是规定平台的侵权连带责任,即对于未落实前三点义务的平台,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电商平台可能会与侵权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合规措施

  1. 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商企业

首先,海关总署已经开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初步判断自己的商品是否侵权。

其次,如果企业对利用系统查询的结果仍然拿不准,还可以利用海关预确认制度进行咨询。这种做法虽暂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有良好的实践效果,因为良好的关企互动也便于海关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树立中国海关有担当、有作为的形象。

对于企业而言,预确认属于法律咨询,产品尚未进出口,因此即使涉嫌侵权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一般而言,企业办理知识产权预确认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注册工商登记资料、海关备案信息;商标、专利证书;授权委托书,即他人委托申请人生产/出口相关货物的授权文件;拟出口的货样;预确认申请书。[3]为了让海关能有充分的审查时间,建议企业不晚于货物进出口的1个月前向海关申请。

最后,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了解产品销售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同行业商品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企业切不可心存侥幸,若有必要应及时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对产品所使用的商标、装潢、宣传语、外观设计等进行检索、分析,以判断是否侵权。
2. 作为平台企业的电商企业

前不久,亚马逊推出了“史上最严侵权处理政策”,其邮件通知侵权卖家:“卖家账户中的限制资金已转给权利所有人……任何侵犯其他人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权、数据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所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亚马逊冻结了部分被起诉侵权的卖家的账户资金并建议卖家与权利人沟通解决侵权问题,此举反映出部分电商平台已经开始有意识地规避连带责任。

中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暂不需要如此激进,因为企业的平台责任还尚未出台,电商的平台责任可能会于近期“瓜熟蒂落”,平台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电子商务立法。

就目前而言,电商平台可以未雨绸缪地做哪些准备呢?首先,电商平台企业应该要求入驻商户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对商品内容合法性至少进行形式审查,同时保留必要的货物来源证明材料,实现源头可溯。其次,电商平台企业应履行 “通知—删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知电商平台企业在该平台上有侵权商标销售,平台企业就有义务核实举报并把侵权信息予以删除。再次,一旦发现侵权,平台也可以推出惩戒措施,比如建立企业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侵权商家入驻平台。另外,电商平台可以考虑借鉴阿里巴巴与通关管理平台合作的经验,与海关实现平台对接,为海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联手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 涉外定牌加工的电商企业

定牌加工也是跨境电商自营业务的一种,但因为这种商业模式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争议较大,所以需要单独说明。

举例来看,莱斯公司于2010年3月27日经原商标权人转让,获得“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而案外人储伯公司系墨西哥“PRETUL及椭圆图形”注册商标权利人。2011年,储伯公司授权亚环公司(中国公司)按照其要求生产标有PRETUL商标的挂锁,并全部出口墨西哥。该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了莱斯公司对PRETUL商标的专用权?

该案中最高院明确认定亚环公司的行为对莱斯公司不构成商标权侵害,理由是“亚环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仅属物理贴附行为,是为储伯公司在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墨西哥国使用其商标提供必要的技术性条件。”[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跨境企业自主贴附了其他企业的商标,然后再与境外商家磋商出口,则仍会被认定侵权。概言之,从目前的判例倾向看,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考察:1、该生产产品和贴附商标的行为是否体现了生产者自己的独立意志;2、商品是否全部出口,所贴商标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基本功能,是否会造成公众对相关商标信息的混淆。

最高院的判例体现了当前的司法倾向,但鉴于理论与海关实践对此问题尚无定论,我们认为相关企业还是要审慎行动,在涉外定牌加工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外商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并出具相关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同时主动与出口地海关沟通,了解当地政策,避免在进出口环节中出现争议。
知识产权所有企业的自我保护措施

  1. 主动备案

海关的执法模式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鉴于通常知识产权权利人难以及时了解其他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信息,海关依职权查处侵权是当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途径。以去年为例,2016年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的侵权嫌疑货物批次约占全年扣留批次总数的99%,涉及货物3855.78万余件,约占扣留货物总量的91.67%。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因此,要想依靠海关的力量为企业把好知识产权这道关,企业应当尽早对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同时,备案可以对企图进行侵权的其他企业产生震慑作用,可以迫使已经在生产、销售侵权货物的企业停止侵权,还可以使非恶意侵权的企业避免“误打误撞”的侵权。
2. 一商标一申请

如上文所述,商标侵权占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98%以上的比例,而《商标法》是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依据,但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与《商标法》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划等号,其中的差异值得我们注意。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都属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因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私权可以放弃,在当事人向海关进行备案时,海关可以将当事人未进行备案的近似商标理解为放弃寻求海关保护。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和海关行政执法的特点,海关可以仅仅对企业申请备案的商标进行保护,而不必然会对《商标法》所称的“近似商标”进行查处,实践中各地海关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所以进出口企业如果想要充分保护自己商品的知识产权,可以考虑将商品的主打商标、二级商标、防御商标都向海关申请备案,一商标一申请是最稳妥的商标保护措施。
结语

知识产权侵权是容易被跨境经营者忽视的合规风险,但一旦跨境企业被查实侵权,将面临高昂的违法处罚。所以对跨境电商而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非常专业但又无法回避的领域。另外,跨境企业要想有长远的发展,需要打造自己的商标品牌、研发自己的专利设计,更需要学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律师的价值也正在于帮助电商企业应对合规化挑战,规避风险,把握机遇。

[1]孙康:《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载《经贸管理》,2016年第10期,第126页。

[2]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425/636516/index.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7年10月18日。

[3]徐枫、俞则刚、朱秋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解读与实践精要》,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版,第60页。

[4]http://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aid=MjAwODc1NjI4NzE%3D&bid=&collection=case&language=&tokens=5692d940ceaf9cd5acf450ec3f1ad0ce&modules=&showType=0,最后浏览日期:2017年10月23日。

合规创造价值 | 6.18来了!跨境电商除了打折还要注意“十面埋伏”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数据,2017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零售进出口总额达到902.4亿元,同比增长80.6%,近三年我国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年均增长50%以上。

机遇伴随着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挑战,作为海关法律师,今天我们不谈打折,我们来谈跨境电商应如何面对合规风险的“十面埋伏”,把握发展机遇。
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风险的特征

在处理了众多企业的上市项目、海关审价项目、行政处罚和走私案件、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项目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海关法律风险可以集中为三个关键词:滞后、累积、连锁反应。

滞后。海关法律风险滞后性的典型体现在于海关可以在企业“顺利”清关之后进行稽查并追究违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目前通关一体化改革的背景下,海关的监管重点从通关时延伸到通关后,因此企业顺利通关不代表之后不会因为进出口货物归类、原产地、数量、价格申报不实等问题而被海关“秋后算账”。
累积。如企业在进口环节的错误申报一直没有被海关发现,等到海关查获之时,很可能已经按照既定的模式申报数月,漏缴的税款额累计已然达到巨大数目,这时爆发的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会带来行政处罚,还可能同时带来刑事责任风险。
连锁反应。海关对通关企业的管理不仅是对具体某一批进口商品的查控,同时也包括对通关企业的日常管理。如海关发现企业涉及走私,则不仅会扣押当批货物,同时会启动对公司和单位负责人的刑事侦查,并进一步考虑调整企业在海关的信用评级为“失信企业”,这样一来,企业将无法享受海关所有通关便利并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治,以后的正常通关行为都困难重重。

有鉴于此,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应高度重视潜在的海关法律风险,甄别各种违规漏洞,提前寻求专业建议,争取化风险为无形。这既是对企业和员工自身的一种自我保护,同时也是企业持续、合规发展的必要之举。
跨境电商应当关注的海关法律问题

关于进口商品的备案/许可问题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以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从2016年4月8日起,仅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正面清单”) 范围内的商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的模式进口,“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在新税政的过渡期内暂不需要向海关部门提交许可证件。以保健品进口为例,根据2016年4月6日发布的第一批“正面清单”和4月15日发布的第二批“正面清单”,跨境电商可以通过网购保税和直购模式进口保健品品类中的维生素、钙产品以及鱼油、鲜蜂王浆等保健品。目前监管过渡期还剩半年,跨境电商须密切关注是否有新的调整政策出台,否则“正面清单”内的商品将要按照新税政的要求在进口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许可/备案文件。

特殊商品的进口和经营监管问题

除了应当遵守海关监管规定之外,跨境电商及其相关企业在特殊商品经营上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进口食品为例,尽管在新税政的过渡期内,暂不需要向海关部门提交货物进口的许可证件;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注册。同时进口商还需履行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等义务。同时如果电商平台自营业务中包括了食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且实际销售食品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跨境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无论跨境电商是采用自营、第三方商户入驻还是两者结合的模式,都面临着平台上售卖的物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各大电商都宣称其平台100%正品,但是客观上每年3.15对电商平台售卖假货的投诉依然不少。对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未经授权进出口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行查扣,构成侵权的将予以没收。如果进口过程中被认定采取逃避海关监管手段,将可能进一步构成走私行为。对自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如果跨境电商的贸易规模较大,以货物方式进出口,那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都要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商户入驻,应明确审查商家和货物的范围和流程,明确商家的备案责任,保证货物流和信息流能够对应,对于在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可以追朔到侵权人,同时应当及时处理侵权商品,包括通知权利人、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惩罚侵权商家等,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环节的独立义务

尽管在跨境电商平台的订购中,消费者是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是代收代缴义务人,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6号《公告》”),代收代缴义务人承担着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义务,以及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在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情形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等方面的义务。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承担的责任独立于真正的纳税义务人。换言之,即便实际纳税义务人并未向代收代缴义务人支付有关商品的进口税款,依据该条规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样具有向海关代为履行纳税的法律义务。甚至如果出现海关事后追查认为有关商品存在税号、价格等申报不实、不准确等情况,并进而要求补税的情形,则很有可能海关部门会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直接承担此补税义务,再由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义务人追缴。

消费者保护领域“避风港”的运用

“避风港”原则借用自版权保护领域中的概念,原意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上,我们所说的“避风港”实际上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平台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实际上由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时,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这一对“避风港”原则的运用问题,有众多值得研究的审判观点。杭州中院在许允贺诉网易考拉案中认为:跨境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了仅提供平台化服务,因此认为并非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或售方,而且无证据证明电商平台在消费者要求时拒绝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苏州两级法院在毛国彬诉聚美优品案中认为:普通消费者无法对电商平台与实际销售者可能系不同主体存在认知并明确区分,电商平台未向消费者充分披露存在委托关系,因此双方构成买卖法律关系。吉林中院在王樯诉淘宝案中指出,“在消费纠纷发生时,购买者最终要实现的权利并不仅仅是胜诉权,而是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也正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协助消费者及时找到网店的销售者或服务者,使消费者能够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并获得赔偿,因此特别强调了‘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上述几个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避风港”的运用,对跨境电商的启示是:平台只有在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作为网络服务商的定位并充分披露销售方真实、有效信息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平行进口法律争议

平行进口产生法律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解不同。针对“权利用尽原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内用尽”,即知识产权商品投入市场后权利人仅在该国(或区域市场,如欧盟)丧失追续权,但不延及国际市场,因此平行进口属于违法行为;二是“国际用尽”,即知识产权商品一旦投放于市场,权利人就不能在全球范围内继续主张产权,因此平行进口时合法行为。因分歧较大,《TRIPS协定》未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问题,留待成员国自行解决;各国际组织亦有不同立场。由于平行进口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所以海关一般会非常慎重处理此类问题,本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介入当事人双方民事纠纷的原则,海关一般会要求权利人采取依申请保护模式或适用“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将此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在司法程序中,各级、各地法院一般也会选择通过其他角度(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误导消费者等)裁判案件,少有对此问题的直接回应。经对数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我们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是:在被告未对被控侵权商品作出改变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如被告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改动,则法院倾向于认为被告的行为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并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要注意,对于部分特定商品国家具有特殊政策,例如我国目前已经允许汽车平行进口。

走私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风险

在货物进口报关时如有低报价格、化整为零、伪报品名等情况则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一旦碰到起刑点就将构成刑法规制的走私犯罪;如果进口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毫无疑问将成立走私。申报不实、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都可能涉及到进出口货物通关时对应当申报的项目如数量、规格、价格、税则号列、商品性质等未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准确,但走私行为与申报不实的实质区别在于当事人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例如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提供错误的清关材料,有计划地由“水客”夹带奢侈品入境等将涉嫌走私行为,可能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应严格防范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包括在自营模式下控制好供应链的管理,同时应保证所控制的物流企业的关务合规;在第三方商家入驻的模式下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合理审查、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必要时推出对失信商家的惩戒措施,发现入驻商家的走私行为及时向海关部门披露并配合调查等等,避免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海关信用等级降低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概括而言,对认证企业实施具有一定激励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适用常规性的管理措施。本次修订对原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一是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二选一关系调整为叠加关系;二是将调整认定企业失信情形,同时增加了“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作为认定企业失信的成立要件;三是将原来“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情形调整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三种情形仍予以保留。

无论基于上述何种原因,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失信企业的严格管理措施,包括适用80%的平均查验率、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等等,同时还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3个部门2017年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在39个方面受到来自海关单独或者和其他部门的联合惩戒,包括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检验检疫查验率、加强出口退税审核、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等货物进出口业务,以及限制法人代表和高管的兼职、实行限制性外汇管理措施、从严审核债券发行和股票发行、限制其投融资或对其授信等等。可以说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对企业的打击面基本为全方位。

海淘商品退货漏税风险

根据2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因此,在海关放行后30日内,如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则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如发生退货,则跨境电商平台在同时满足“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时达到不予征收税款且调整交易累计金额的要求。

实践中部分跨境电商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存储在国内仓库而非退回原保税区仓库,这意味着,该批退货商品因为未运抵原监管场所,因此并不符合26号《公告》对“相应税款不予征收”的条件。如跨境电商平台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未按时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可能存在被海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的风险。

客户海淘额度被盗用的法律责任

根据财关税〔2016〕18号文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商品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从税收法定的角度来讲,只有消费者的真实购买行为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根据26号《公告》的规定,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信息。如果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冒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清关、盗用其免税额度的行为,无论是发挥主要还是辅助的作用,无疑都将同时涉嫌侵权和走私,如果偷逃税金额达到一定金额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风险的处理原则

跨境电商海关法律风险固然是纷繁复杂、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把握三个处理的原则:

第一是提前预防,及时响应。海关法律风险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应当在提前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文档保存、危机应对等合规机制。如果已经发现有违规的迹象,应果断整改并消除法律风险。亡羊补牢虽比不上防患于未然,但也好在为时未晚。

第二是重视沟通,争取理解。根据我们在多地海关的项目经验,海关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企业在发现合规风险或者接到海关监管要求时,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往往可以取得海关理解和认可。

第三是合规通关,信用背书。首先企业应当保证无论是海关估价、商品归类还是特许权补税等方面都不能越过监管红线;其次应争取包括申请AEO高级认证、汇总征税、“各部委联合激励”等在内的优惠政策,实现税务利益和通关利益最大化;再次应善于运用权利救济措施化解海关对企业不利的行为,比如申请并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等。
结语

关务合规对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而言是“保护伞”和护城河,甚至可称为生命线,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在供给侧改革和国家政策密集支持的背景下,这是跨境电商最好的时代,也是竞争最激烈的时代,只有从政策预判、流程设计、合规把关、风险防控、危机应对等方面进行整体安排,才能真正适应这个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全新时代”。

Experience

【深度】沸腾中的深圳跨境电商:赚钱,出名,他们全都要

除了财富增长,疯狂的外贸链条中,还诞生了比腾讯和大疆更有名的全球化品牌,但几乎没有什么中国人听过他们。

夜色中的深圳盐田港。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赚1亿,以前觉得好远,但现在发现自己也可以做到。”陈耀宏手夹一根雪茄,躺坐在沙发上。楼下的停车场放着一辆蓝色的阿尔法·罗密欧,那是他的新玩具。

如果不是他亲自证实,很难想象这位梳着油亮侧背头的陈老板,是一名仅仅25岁的年轻人。

陈耀宏的公司通过自建站向欧美用户卖原创设计品牌的厨房刀具。2020年,半年时间,8个人,赚了2000万。

“太差了”,陈耀宏笑着摆了摆手,认为这个数字不值一提。几天前,他立下了新一年的目标:1个亿。

事实也正如陈耀宏所说,这些看起来令人艳羡的财富增长,只是疯狂跨境电商中的冰山一角。

疫情的快速恢复以及稳定的供应链体系,让全球的采购订单都转移到了中国,无意中按下中国外贸的增长引擎。

“从二三、三四月份的口罩,到五六月份的呼吸机,到后面的家居用品以及其他一些复工复产的产品,还有第三世界战略转移的一些订单,比如印度、越南的订单又重新流回到国内,这些对中国的外贸都是有增长的。”深圳泽希包装董事长文希岳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

据海关总署网站1月4日消息,2020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验放进出口清单24.5亿票,同比增长63.3%。

全国70%以上的跨境电商产品通过珠三角出口,深圳作为全国外贸最集中的城市,大量创业者在今年收获了爆炸式增长的外贸红利,包括了金钱,流量,地位。

记者在深圳外贸公司聚集的产业园区发现,这里停放着不少百万级别的豪车。坊间甚至传言,“今年深圳湾的房子都被做亚马逊的给抢了。”

在跨境电商这个赛道,也正在诞生出征服海外用户的新兴品牌。

谷歌与凯度联合发布的“2020年BrandZ™中国全球化品牌50强”榜单显示,有数家中国跨境电商品牌上榜,其中包括Anker(安克创新)、AUKEY(傲基)、ZAFUL、Gearbest、SheIn。

这些品牌在国内难见踪影,但值得一提的是,榜单上这个叫做安克的品牌,在海外知名度上,甚至超过了家喻户晓的大疆和腾讯。

数据来源:《BrandZ™中国全球化品牌50强》,2020
躺赚的生意
陈耀宏生于广东阳江,第一次创业是做阿里巴巴国际站,放弃后去跨境电商公司上了两年班。2020年1月,陈耀宏创办了弘启科技,开始第二次创业,再次瞄准跨境电商。

去年年初,疫情来袭,计划打乱,公司到6月份才开始运作起来,从开始的两个人、三个人,包括设计、财务、运营人员等,到目前才8人。

陈耀宏的团队
陈耀宏从小对刀具就感兴趣,且经过市场调查后,他发现刀具迭代比较慢,可以作为一个长期的事业来做。于是他开始组建了团队,自建独立站,没有入驻任何第三方平台。

在流量方面,除了常规的广告投放,圈子里面高管朋友们的帮忙是个关键,比如帮他做Facebook推广,这让他少走了很多弯路。

陈耀宏非常注重社会化营销,欧美主流的社交平台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都是其用户流量的来源。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他的生意规模就跃升到了千万级别的规模。

可这仍然使陈耀宏觉得很难受,因为没有达到预期。他的预期是4000万,结果只做到2000万。

按照大多数创业者的说法,由于同类产品国内外价格悬殊,基本不需要太高级的能力,早年甚至只要把国内产品挂到eBay上便可轻松实现“躺赚”。

看上去,这个行当的链条并不算太复杂:低廉价格的产品,便捷的出海物流链条,稳定的供应链,海外营销。

虽然这是一项门槛并不高的产业里,但因为广阔的全球市场,加上疫情下的市场红利,让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涌入了这个行业。

天眼查APP显示,我国今年前10月已新增超过9.5万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同比去年增长79.22%。其中,第二季度新增超过3.5万家相关企业,环比增长58.8%。

中国跨境电商看华南,华南跨境电商看深圳。天眼查APP显示,广东省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数量最多,近39万家,占全国的68.20%。

1980年,深圳设立经济特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外贸企业聚集的重镇。

深圳紧邻香港,交通物流发达,信息高效流通,背后又有珠三角强大的供应链基础。自1993年开始,深圳外贸出口便一直居内地大中城市首位。

弘启科技所在的深圳华南城——深圳跨境电商公司的主要聚居地之一,这里藏龙卧虎,涌现出业界知名的公司,”赛维、傲基、通拓、有棵树”在业内并称华南城四大天王。

深圳另一个跨境电商聚集点在龙岗坂田,由“蓝思网络、泽汇、宝视佳、公狼、拣蛋网络”五家公司组成的坂田五虎,在圈内赫赫有名。

亚马逊上有三分之一的第三方中国卖家在深圳。据估计,这是世界上亚马逊卖家数量最多的城市。

这里的中小卖家通过亚马逊、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Lazada、eBay等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独立站开店,几乎占据了中国跨境电商的半壁江山。不少国际电商平台,也将进入中国的第一站设在深圳。

因为看好深圳跨境电商的发展前景,身为腾讯第5号员工的贡海星在2012年创办了跨海侠,为全球电商创业者提供建站及供应链服务。2020年的疫情推动了海外电商的创业潮,个人创业型客户增长迅猛。跨海侠集团作为国内众多跨境出海大军的一员,在2020年也收获了高速的增长。

“再加上政府陆续出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利好政策,中国跨境电商行业迎来了黄金时代。”贡海星说。

但同样也因为低门槛、发展迅猛,质量问题曾经困扰着这个行业。

2020年4月13日,商务部在一则通报中点名批评了两家进行防疫用品出口的中国企业:北京启迪区块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爱宝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且停止了两家公司的防疫用品出口。

在商务部的通报中,爱宝达被批评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外方退货,扰乱防疫用品出口秩序,严重影响国家形象”。

不卖一块钱的鼠标
10年前的一场饭局上,一群最早尝到跨境电商甜头的中国卖家围坐一团,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怎么样一美元包邮向全球卖鼠标,还不亏本?”

行业大佬们兴致盎然地讨论起来。那年的阳萌是一个刚从硅谷回国的贸易公司小老板,尽管当时最简单也最主流的挣钱方法就是到华强北低价拿货,然后发向全球,但他不愿意把中国制造和便宜、质量差联系到一起,他想的是:“我们‘不便宜’。”

十年后,阳萌在2011年创立的海翼电商已经以“安克创新”的名字,于2020年8月登陆A股创业板,三个月内,市值突破了700亿。这家公司2019年录得营收66亿元人民币,其中97%以上来自海外。

国内消费者或许对安克创新还不甚熟悉,但在海外,安克旗下的中高端充电品牌Anker几乎长年霸占亚马逊充电品类销量榜首。2017年起,这个品牌每年都登上BrandZ™中国全球化品牌50强。

阳萌的生意最早萌芽于在美国时帮妻子卖货的经历,卖的是笔记本电池。他回忆,那时原装电池价格在100美金左右,网上最便宜的替代品卖20美金,而他卖自己能找到的最好品质的电池,价格定在40至50。

20美元的价格差异的确被消费者感受到了。对于亚马逊上的海外消费者而言,他们并不知道这个新品牌made in China,只知道Anker的产品比原装便宜一些,但又比真正的“便宜货”要高一个档次,接近于原装品质。找准了市场空缺,Anker很快获得了不少老外的“自来水”。

要注意的是,亚马逊与国内重视卖家营销投入的电商体系不同。亚马逊的推荐机制是,用户主动好评越多、评分越高,产品的排名就越靠前。在中国同行们都卖三星级产品时,Anker把产品评价做到了四星半。很快,在业务发展的第二年,2012年,Anker就获得了亚马逊的“Best Seller”(一种依赖销量的自动推荐机制)。

在这样的机制下,积累下的好评与销量能进一步巩固老品牌的优势。Anker之后几年顺势推出了更多的充电类产品,均是在市场现有产品上做了微创新,并将它们打造成了爆款。

但最开始,想做一个卖得贵,还能让消费者心服口服的品牌并不那么容易。他们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想卖好产品,但没有工厂供应。

即使是在3C产品供应链足够完备的深圳,阳萌想做一条足够优质的数据线也是件难事。工厂习惯了大批量产“9块9包邮”的低质量产品,升级工艺等于拉高成本,他们不愿冒险。

安克只能自己下场做研发。针对用户普遍反馈的苹果数据线易破损、接口处易断等问题,阳萌说,团队测试了上百种材料,最终选定了与防弹衣同等材质的材料,将数据线做到极致结实。

最后做出来的Anker PowerLine数据线被网友戏称为“拉车线”——它能拉动1.5吨的汽车,承受80公斤的重量,引起一众国外博主的测评风潮,用它吊杠铃片、拉着它做引体向上等等。

Anker拉车线被众多博主测评
安克自2012年尝试搭建研发团队,到2019年,其研发费用率达到5.92%,而其他同行都在2%以下,研发人员占总人数53%到822人。

根据隐马数研的报告,在亚马逊站内,安克创新很早就吃透了北美市场线上信息流的路径和亚马逊的推广规则,形成了以产品力为支撑,从公域流量发现用户到私域流量产生转化,最终赢得品牌认可的模式。

在站外,其营销模式可归纳为:社交平台维护培养先行,借助专业论坛和红人营销做品牌曝光;在粉丝积累的过程中,逐渐再往平台和独立站导流。

在海外市场,安克大量聘用当地人以实现快速本土化。阳萌介绍,安克的日本团队有约50人,其中仅一两位中国人,美国近100人的团队也几乎全是当地人。

这家公司发展迅速,早年“销售额几乎是每年成倍增长”。从2012年在深圳租下一间办公室开始,今天的安克创新已在南山区的一栋大厦包下四层楼,在全球各地拥有近2000名员工。

这款24K镀金数据线卖到了100美元,图源:安克
跨境电商,换个姿势再来一遍
“国内的电商走得非常靠前,换个时间,换个空间,可以再发生一遍。”一名跨境电商创业者对界面新闻记者说。

按照光大证券研报总结,中国跨境电商在2014年进入了3.0阶段,前两个阶段分别是:1999年以阿里巴巴成立为代表,开始了线上展示、线下交易的信息服务模式;2004年实现了跨境电商在线交易,B2B模式兴起。

如果说深圳往前30年的关键词是做工厂,那过去10年,则属于跨境电商。

阳萌恰好踏在了跨境电商的起点——在海外,跨境电商B2C模式才刚刚开始普及,在国内,御泥坊、韩都衣舍等“淘品牌”已经成长起来,有不小的影响力。

在大部分中国卖家走着去品牌化的低价替代品路线时,他嗅到另一种味道:“在美国大家只觉得亚马逊上可以卖东西,但国内的电子商务已经跑出一批品牌了。”

大家还没有感知到,一个新生渠道是会催生一批新兴的品牌的。把中国的经验和美国情况一结合,我就觉得美国也可以做‘淘品牌’。”回忆起当初的判断,今天的他仍颇有信心。

在中国出海品牌的历史中,让人熟知的主要有手机、PC和部分食品酒类。代表的公司是联想、华为、小米、OV、茅台、马应龙、老干妈等。

接受采访的跨境电商创业者都认为,卖货只是短暂的生意,要想基业长青,还是需要占领消费者心智的品牌。当然,品牌意味着更高的溢价、更高的估值。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研发投入。

过去跨境电商行业普遍都是以价格竞争的方式争夺海外市场,如今红利期已过,海外市场想要利用价格竞争的方式获取利益,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已经越来越大。

在行业越来越趋向于精细化运营的今天,铺货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中小卖家,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做品牌几乎成为跨境电商行业的一个必然选择。

眼下,越来越多细分品类开始萌生了全球化品牌的趋势。

快时尚跨境电商 SheIn 2020 年营收接近 100 亿美元(约合 653 亿人民币),这也是该公司连续第八年营收实现超过 100% 的增长。SheIn在全球的应用下载量排名远超H&M,Zara等快时尚品牌,2020年估值超过 150 亿美元。其崛起之快,令人惊讶。

安克创新也已经从最早的亚马逊跨境电商销售实现了全球全渠道销售。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涉及智能家居、无线音响设备等多个领域。阳萌认为,假设消费电子是一片大海,深海市场包括手机、PC等等,而浅海就是他所处的这些小品类。

深海耕耘的厂商面临的是一场“大仗”,而做浅海生意,要打许多场小仗。例如,在充电领域有许多细分品类,充电线、充电头,每个品类都不到百亿美元,甚至仅几十亿美元的市场,但是一旦在这些品类打胜仗,也能获得不错的回报,甚至能持续打胜仗的团队也有机会成为伟大的公司。

不管是自己做产品,还是吸纳其他创业者进入公司开拓新路线,他还是秉持10年前的准则,不断对员工们说:“我们要‘弘扬中国智造之美’”,不做“便宜货”。

“浅海上,还是有很多珍珠贝壳可以捡的。”他说。

Reference

  1. 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京东知识产权投诉申诉操作手册
  2. 跨境电商亚马逊侵权会怎么样,跨境电商亚马逊侵权了怎么办
  3. 电商平台专利投诉申诉的处理规则与实务技能
  4. 新电商双十一关键词(二):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要求怎么解?
  5. 618特辑|跨境电商支付新政策合规要点简析
  6. 跨境电商的红与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