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专业是基础,还有商业和人性。
Why
法官是人心的医者,法律绝不只分对与错,更需要涵养出社会的正能量
【美国前司法部长克拉克去世,曾为萨达姆辩护:法律上无平等则无正义】
高铭暄:为什么律师不太愿意办刑案?
律师是法治的力量,是伸张公民正义的力量,又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因此还是要珍视自己的光荣使命,神圣的职责,千万不可气馁。
民主法治离不开律师,没有律师的参与,民主法治就落后一些,所以民主法治是离不开律师的,这股力量是不能忽视的。
改革开放初期律师数量少,现在已经达到了40多万人,但是中国这么大,40多万人我认为还不够。
特别是看到一些老少边穷的地区,律师的力量是比较弱的,甚至有一些县真正找不到几个好律师。律师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力量,作为伸张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还有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力量,我觉得我们的律师还需要发展,40多万人是太少了。
社会上对律师也有一些偏见,特别是一些公权力对律师有一些偏见,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残留的东西。
五十年代律师受整的不少,(当时)看问题很简单,认为这些律师都是为坏人说话,好像为被告人辩论,好像是为坏人辩论,这是造成律师当中一种悲惨命运的很简单化的说法。
《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律师在中国社会初期阶段遭受一些不公正的待遇,这种观念后来留下来,一路把律师制度都取消了,这种残余的东西影响到现在。
现在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律师,有一些人常常还是不重视,甚至是歧视律师,有的甚至觉得律师好像不是自己的人,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这个是完全错的。
大家知道有一句话叫法律共同体,公检法都是,为什么律师不是呢?
只是职业分工不同,目标都是为了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目标是一样的。
律师只是他的职业,从职业的角度,他不是公安,也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他就是律师,律师扮演律师的角色,而对一个案件来说,各方面都不可缺少。
刑事辩护来讲当然得有法官,得有检察官,但是缺乏律师也不行。
这个案子来讲,从一般的哲学和逻辑来说,作为法官来讲也需要听听律师的辩论。
不听,你这个案子能够公平吗?能够正义吗?能够办得准确吗?
有一些案子还得不到律师的辩护,律师的力量在很多地方还缺乏,很多律师都参加不了。
当然也有一些人穷,请不起律师,本来有一些法律援助可以做,但是法律援助也是有限的。
《穷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
因此真正出庭辩护的律师,你们都知道占的比例并不大,好多刑事辩护是没有出庭律师的。即使有,现在来讲也有很多的困难。
律师不太愿意办刑事案子,在国外没有这个问题,在我们都有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在刑事辩护这一块,有许多人观念没有改观,所以律师遇到种种的困难。
律师办案当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
公权力机关并没有为律师提供很多便利条件,相反处处阻碍和为难。
刑事辩护的修改还有律师法的修改,当然做了很多的改善,但是落实不到位。
所以我是对刑事辩护这一块感觉到非常的重要,我对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感到非常敬重,也感到非常同情,觉得他们是克服了很多的困难,冲破了很多的藩篱,从而把这个案件拿下来。
我们有很多正面经验,很多的辩护也非常成功,使得有一些案件由于律师的变故,使这个案件峰回路转,获得了最大的成功,伸张了正义,使各方面都非常满意。
律师是法治的力量,是伸张公民正义的力量,又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因此还是要珍视自己的光荣使命,神圣的职责,千万不可气馁。
如果有不公平的东西,我们还要争取,力争使得我们的律师地位能够不断的提高。
要尊重律师,支持律师,保护律师,我非常赞成,我也觉得我们的律师应该这样,律师自己挺起胸膛,勇于前进,因为我们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离不开我们。
高铭暄:人民教育家、著名刑法学家、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讨论、颁布及修订活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清华同方股份总裁助理兼法务部总经理苏云鹏:法务应站在管理层和商业角度看待公司发展
导读:
1月6日,作为首位公司法务代表,受邀担任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1月12日,荣获中国知识产权杂志颁布的2018年度中国杰出知识产权经理人奖项;最近,汤森路透ALB1月的期刊“总法名人榜”中对其专门采访,中关村战略新兴产业职业教育集团为其颁发产教融合师资证书……
临近年关,对于清华同方股份总裁助理兼法务部总经理苏云鹏来说,是收获满满的时刻。在法院从事过审判工作,也在世界500强企业管理过法务、对外投资、公共事务等业务,虽属于法务却不拘泥于法务,其总能从商业角度去思考法务工作。苏云鹏说:“法律与商业结合,助推产业发展,这是我工作的所有出发点。”
他一直坚信,作为法律人需要不断去思考,不断去实践,才能够看清楚法务的自我定位,进而实现法务的价值。
具有商业思维的法总
苏云鹏是2017年年底加入清华同方的,来了之后,他发现作为清华大学创办的企业,同方有很好的资源优势,“技术+资本”的战略也使得自己的空间和舞台更大了。
“企业快速发展之后,对法务工作的要求必然会提高,需要我们站在管理层的角度去看待公司的产业发展,从而更清晰地认识自己在公司里扮演的角色。”苏云鹏说。
主动服务的意识体现在每一个项目中。2018年5月,中关村海淀园管委会组织了一场企业家走访清华同方的调研活动。这个活动其实和法务部没什么关系,但是苏云鹏非常主动地承担了此次活动的组织任务。让法务和产业单位共同参与活动,一方面可以通过业务交流,促进商业合作,另一方面法务可以从专业角度帮助项目推进和合作。2018年清华同方参加上合组织中亚论坛的交流活动,也是法务部牵头来做的,近期,中联部将组织阿尔及利亚国执政党群领导、议员到清华同方参观访问,也是由苏云鹏来牵头组织接待……
此外,苏云鹏基于清华同方在智慧化产业的深度布局及广泛的产业应用,积极推动同方业务发展,主动向政法、公安部门推介清华同方“智慧公安”系统,向知识产权部门推介“智慧知产”系统,以便打通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不同系统的整合升级,还向法院推介“智慧法院”系统,希望公司法务可以助力公司业务在司法系统得到广泛的应用,为公司业务发展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不管站在台前或台后,法务都可以发挥自己的价值,为公司提供展示的平台和商业合作交流的机会。”苏云鹏表示,“但只是学法、谈法是不够的,法务必须要具备商业思维才能创造更多价值,法务要有引领产业发展的思维结构,用更宽广的视角去做法务工作。”
立足于法务又不限于法务
立足于法务,又不限于法务,抱着服务的心态服务于公司的发展,这就是苏云鹏做法务多年所积累的思维模式。
有朋友在研究新材料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他就想这种新材料技术能否运用到清华同方的业务领域中;有朋友在无人驾驶领域有很深的研究,他琢磨着能否延伸到与无人驾驶领域相关联的产业中去。
这种尝试让他觉得其乐无穷。
清华同方集团总部共有10名法务人员,八大产业集团分别有自己的法务团队,各产业本部有46名法务。
像其他同行一样,法务与业务单位也会出现意见不同的情况,法务提出的法律意见导致业务很难继续推进。对于这种情况,法务部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还是没有原则没有立场就同意了?苏云鹏的判断标准是,法务要站在商务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在保护好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争取创造一个各方基本满意的结果。
“当然,有时候也会存在比较矛盾的情况,不同视角下做事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候很难分辨哪种做法比较好,哪种做法更容易达成。”苏云鹏说,“既考验智慧,又考验情商,要站在双赢或者多赢的立场来完成工作,对法务来说绝对是一种考验。”
既须思维广度又须思维宽度
苏云鹏加入清华同方以来,他先后带领法务部为清华同方在各个发展阶段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持续为清华同方及下属子公司设立基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总计规模达到数百亿;先后为清华同方发行各类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支持,国内外发行债券共计100多亿人民币;成功参与及完成了清华同方多个复杂的重大交易,支持了多个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承办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同期在办案件近160余件,涉案金额超过10亿人民币,依法维护了清华同方的权益。
2018年,苏云鹏还带领法务部助力清华同方收购国都证券、中国医疗网络,并协助设立山东绿色发展基金、深圳建和弘泰股权投资基金、同方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项目,受到公司内外高度认可。
既要有思维广度,又要有思维宽度,立足于法律,去了解产业,这是苏云鹏对法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他说,法务在公司每个发展阶段的任务是不同的,是上升期还是亏损期,法务要及时了解并预判进而应对。
“法务一定要体现自己的价值,不要把自己当成明星,或者作为功劳的扮演者。为公司把控各类风险,促成商业项目的合作,是法务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产业单位永远是商业的核心,法务的助力助推能使项目合作成功,就是最大的收获。”苏云鹏说。
最近,在清华大学举办的社会风险治理高层论坛上,苏云鹏就AI产品应用中的社会安全挑战、数据挑战、伦理道德挑战、法律挑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谈到隐私问题时,他说,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是三者叠加: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智能。在谈到人工智能的算法时,他说,与人类决策相比,基于人工智能的决策有望极大地减少重要决策中的偏见。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人的偏见是个体化的、局部性的,而人工智能算法的偏见是系统的,一旦形成将会产生广泛的影响。
他建议加强立法研究,在国家层面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数据采集和产品应用的全流程监管,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做工,制定伦理准则。
可以看出,他的很多思考已经超出了一个法务人的思考。
腾讯法务部启示录:从支持到创能
文章来源:腾讯研究院 陈一丹先生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报告厅进行的演讲《法律创造价值——腾讯法务之道》
01
了解腾讯法务的历程
腾讯法务历程,一路走来是伴随着腾讯公司发展而发展,分三个时期。首先,是创业初期的公司业务发展及法务发展,1998年到上市之前,到2004年。第二个阶段是讲04年到08年上市之后这个阶段,以及2008年到2013年移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司业务及法务发展走过的历程。
(一)1998-2004腾讯法务的发展
1.公司业务发展
1998年腾讯公司正式成立,几个月后,我们推出了即时通讯腾讯QQ,当时叫OICQ,经过五年发展在2004年上市,也成立了腾讯基金,每年拨出一部分利润到基金里面去,来回馈社会,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在2009年,我们的收入突破了100亿,在2010年的时候,也就是深圳市成立30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来深圳时顺便考察了腾讯,并对互联网发展和互联网这个属于年轻人的产业寄予了厚望。一个很重要的战略上的推进就是2011年推动了开放平台,让更多互联网应用在这个平台上分享这块蛋糕。
微信其实是2011年1月推出来的,经过几年运作,目前注册用户超6亿,海外用户是1.5亿,当时在2013年8月,微信的海外用户数超过一亿,一个亿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微信真正走出了国外,真正成为一个国际产品服务。我们回想一下,有机会走向国际是我们中国产业界的一个梦想,然而我们出去的产品也许是有,比如家电等等,但服务业很难走出去。微信给我们一次机会,这个产品真正地走向了国外。记得早年前,大家说在互联网很容易,把QQ改一下,提供英文版本就落地国外了,就实现国际化了;我们尝试了,在泰国翻译成泰语,在日本提供了日语版本,但发现非常的困难,因为除了文字还有当地的文化在起作用,国际化进程非常的困难,因此最后QQ用户99%还是中国的用户,还有1%是海外用户,而且也主要是华人用户。我们发现运作要靠当地的规律,所以我们第二步后来探索,是通过资本运作来实现海外的一个国际化;的的确确这取得了成功,就是我们在越南、俄罗斯,包括美国,我们是以资本运作的方式进入当地,熟悉当地运作公司,这一家公司的产品覆盖了当地的互联网,当然在技术上我们也有合作;但是,这一块是作为一个中国公司,在海外的互联网的运作中实现了利益上或者权益上国际化,而产品本身没有真正的国际化。微信则给了我们这一次真正的机会,我们倍感珍惜。
在2013年9月份,我们市值有幸超过千亿美金,然后,最近也就是2014年4月11号,一个星期之前,我们有一个数据,我们及时写上去了,就是QQ同时在线破两个亿,同一秒钟两亿用户在里面。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无线时代QQ是不是被淘汰了,是不是被另外一个产品淘汰?这个数据表明,不是,QQ没有被淘汰。第二,它为什么能做到2亿同时在线?因为它在两亿里面,70%来自无线终端,也就是说QQ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发展,也到全面拥抱了这个时代。
讲到这里,我想讲一下公司初创时期的法务发展。在腾讯的五个创始人中,他们四位不是读计算机专业就是读电信专业,所以无论产品、技术、业务发展等等,他们是擅长的。而我是读法律专业的,公司里跟技术、业务无关的其他的事项,我自然承担起来,包括法务,我也自然而然承担起来。最开始做的事情主要是合同审核、用户协议把关,在这个过程中,还延伸到内部的管理上,也带法务逻辑的思考。法务的思考点是要对腾讯的业务进行风险防范,避免打官司。
讲到业务发展,我们在1998年当时主要是推出无线互联网,比如无线BB机,后来运营了QQ。2000年,我们跟运营商开展了移动合作的模式,也就是移动QQ,就是在手机上也可以跟QQ互联,当时月费为五块钱,这个模式其实是探索了互联网怎么走的盈利模式。当然后续移动梦网也开启了一个商业模式的时代,通过移动收入在那一段时期是互联网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当时就几种模式,很简单,包括广告、移动和信息的收入。这个运作从2000年到2002年,其实2000年是互联网泡沫时代,这个时候因为我们自己是草创的,所以比较务实,也不怎么打广告,反正扎实做。那几年,从2002年开始有收入,达到七千万;我们员工也上有小规模,达到185名员工。
2.业内同行发展情况
接下来是同时期业内的情况。这里想说的是,我们现在看到97年、98年是国内互联网升起一批企业的一个时代,而海外也是94、95年,也到98年起来的时代,这说明什么?这说明,第一,腾讯非常的幸运,它刚好遇到一个中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它起步的开始刚好撞上了中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是何等幸运?第二个想说明的是,其实中国互联网的整体起步跟国际的互联网起步几乎同时,没有时间差。关于这一点,我其实有深刻的印象,就是我们跟奇瑞在沟通的时候,他跟我们讲,在汽车行业海外传统产业他已经走过了几十年,它的所有的模式非常的成熟,包括传统汽车的一个小细节都是专利锁定的,这时候传统企业,中国汽车制造业要起来是何等的困难,所以我们非常佩服奇瑞,当时将他们为之自豪的第一台中国的发动机出台的时候,全体汽车人为之自豪。我们很幸运,跟海外互联网产业同时起步。
3.腾讯法务策略及架构
这个时候,腾讯法务的策略表现在,主要也就是兼职,就是我在兼职。除了刚才讲的业务工作之外,其实我们早在2000年介入了风险投资,当时IDG携手盈科进来了,这有一个好处,因为风投的介入与要求,我们就就很规范了,本来五个人就已经是一个集体。你们可以发现,中国的互联网集体式的创始人还是比较少的,我们刚好是同学,所以非常幸运在一起,就是要按照机制来建立这个公司并促成发展,本身有一个基因,VC进来以后更加严格要求,而且早期进来,按国际规范来做这个公司,这个基因就结合上了。对法务体系的影响来说,那个时候,VC介入以后,我们对海外业务不太熟悉,所以当时也请了香港的律师来评估业务,后来内部的业务量大,我们也会雇法律背景的员工。在当时的情况下,刚刚说的法务策略是避免打官司,但腾讯的这种法务策略一开始就是从失败开始的,为什么?我们不想去跟外面有直接的冲突,就躲在里面守好自己做,但一封信寄过来了,说OICQ侵权,几次来回向仲裁申诉,也请了一些律师,但大家也知道最后没有了oicq.com的域名,我们被迫换了域名。这个QQ的取名也很有意思,我们说叫什么好,我们在网上找,顺应网民需要,我们就叫QQ了。
我们早期架构四个部门,每个创始人都挂着一个,法律岗位请了两个人,挂在财务行政部下面。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已经预备到VC进来以后,我们整个运作往上市去奔,所以我们在业务上法律岗位主要是做两个事情:一个还是做好业务的支撑、把关,通常的法务的概念。第二个是知识产权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有些是法务部门自身可以做好的,不用其他人,那就是把商标域名版权管理好,但专利这个东西,当时我们也是非常激烈的讨论,这一块不是简单的申请问题,而是把专利上升到一个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因为当时海外已经有人在中国要申请即时通讯专利了,已经申请了,能否通过?我们发现过程有瑕疵,提出了意见。当时非常激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开始建立了专利团队,一方面是为了跟踪和防御专利的侵占和抢先,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累积自己的专利,我们把专利放在开发部。为什么,因为当时我们部门很少,人也不多,99%的专利其他部门产生不了,就是技术线,所以专利放开发部门,是你们部门自己的事,这是你的工作任务之一。组织架构上就放在那里,专利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关于上市的过程,我们2003年开始筹备,当时上市最热门的是纳斯达克上市,对我们而言,可以在纳斯达克上市或香港上市,选哪一个?所以,我们当时选美,找投行给意见的时候,几乎各个给出的建议都不同,到最后就是你们自己决定在哪上市。最后,我们决定在香港主板上市。第一,我们有条件上香港主板,连续三年盈利,我们有这个条件。第二,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我们选择香港主板上市是围绕家、市场的概念,就是本土市场的概念。什么意思,就是说你美国的投资者购买了这个股票,其实跟你的生活关系毫不相关,他只是个投资者;而家、市场是什么概念?是我投资这个产品,我本身是应用者、体验者,所以使用和投资是有概念和联系的,他们有长远的内生力,而不是隔山打牛的纯投资。我们根据这个概念选择了香港的主板,后来证实虽然没有纳斯达克上市的那种起起伏伏,但是很稳定。我们每个季度的财报也不用送到美国去,直接到香港,很近。
第二个要讲的是,当时要上市,互联网的架构是有这样一个状况,它进来VC以后,必须要建立一个VIE架构,这个公司框架就叫协议控制框架,就是不是直接股东控制方式,而是框架协议方式。因此在法律上,它是不同的公司,但是在财务的认可上,它可以是同一个财报,这一点是一个创举,不是我们的创举,是当时互联网界的创举。新浪、搜狐都是这样上市的,但是在香港主板上市行不行,香港没试过,美国是有案例,我们又很幸运,当时李嘉诚找我们,他去申请过了,我们跟他一样也就通过了。第二个,国内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反对的意见,在这几个过程中,我们就在香港主板上市了。上市以后当时是根据要求,我们也开始在合规化,请了首席法律顾问。这是因为联交所一定规定要有首席法律顾问,他要对公司的合规管理、香港的联交所监管政策非常熟悉,这种高端人才在香港很多,我见了好几位,但人家就不肯来,原因是什么?要去内地上班,他要在香港上班,所以很困难。后来找到了一位,我同意他在大陆和香港两地上班,最后找到了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公司上市后的法务发展
这是上市前的一个法务发展,公司上市后的发展,我想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2004年到2008年,为什么是这样分,因为这个时候是刚上市,你要按法律框架去走,怎么走好。这是一个阶段,2008年是整个互联网业态的变动,所以我把它分成两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到13年。
1.2004-2008公司业务发展及同行情况
先看看2004年到2008年,我们当时上市收入11.4亿,2005年是14个亿了,就是百分之二三十的增长。这个时候,架构调整的背景其实一是有有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就是互联网的趋势,要我们这个架构去适应,第二个是内部人员调整,我们当时做了架构调整,我们为什么说有外部原因。我们看看2005年中国互联网企业收入排名,当时调整的时候,整个中国互联网有三块业务是当时的主要收入,一个是广告,以新浪、搜狐为代表,第二个是游戏,当时跑出了盛大,而且排名是第一的。还有一个就是以我们为主的移动梦网SP的移动收入,这一块就占比例开始走起来,所以我们在这个过程中,要迎接这个变化,怎么适应这几块业务的模式,我们就作出了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游戏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因为它的盈利模式非常的明确,不像其他很间接,大家又不接受这种模式。这一块,我们怎么面对这些趋势,就是我们的调整所要解决的。
从同时期业内的其他情况来看,这个时候其实也是一个业态,为什么?这个时候也起来了一批企业,这也是后来的颠覆者,这个阶段一个是业务的颠覆,第二个是Facebook等等也起来了,有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行业的新业态涌现,我们腾讯怎么办,架构调整,适应。我们看看我们怎么调整的,我们把它当时叫系统,从B0到B4,第二个是企业发展系统,探索的系统放在这里,第二个是互联网业务,就是QQ秀、增值服务等等。还有一个是探索和开展游戏的这个业务,还有一块就是网媒,就是推出QQ.COM,广告费的收入。平台的支撑技术上有运营线和研发线,职能线也有各个部门,其中这个时候终于法务变成了一个部门,就是法务部了。这个法务部的成立,因为它的功能已经明确了,三块,一个是综合法务组,做一些综合的法务的接口,第二个是诉讼,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组,主要这三块,是基于支持的角度。上市以后变化,法务部功能明确确立,有一个功能了。
2.2008-2013公司业务发展及同行情况
上市后的发展,后来2008年、2013年又有一个新的业态,这个什么意思,大家回想一下2008年苹果公司第一代iPhone出来了,惊艳世界,这个时候发现了这么几个趋势,移动互联网成为了一个时代的变化,Web1.0变成Web2.0,移动可以看到这个趋势过来了。所以PC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过度的时候,怎么迎接这个时代?O2O这个趋势不可阻挡,我们怎么面对这个趋势?这个趋势里面已经在国外看得很清楚了,传统的互联网如果你不转型,如果你跟不上这个时代,就会被淘汰。比如,雅虎走向了没落,诺基亚被微软收购了,英特尔这个老牌企业跟新型竞争对手的竞争也处于劣势,还有苹果跟三星之间的专利战。这里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除了商业模式竞争的主线,它可以淘汰一个企业,而法律也是巨头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比如说三星和苹果PK的时候,他们就用专利,10.5亿的美元的赔偿额,当时很吓人,所以又默默在储备专利。
于是,我们进行了第二次调整,这个时候我们叫BG,是企业发展的事业群,它不是改一个名字的关系,不是系统变成事业群,而是这个事业群的总裁有独立的和配套的权利和资源去在这个领域上冲,所以这个事业群它就是在这个领域上有相当的资源和整合力,这样才有执行力和决策力。还有互娱到2012年已经占到我们70%多的收入,这一块的确是这个事业群的力量发挥了作用。在网络和SNG里面也建立了对应的事业群。还有一个孕育着新的可能性的一个电子商务,我们采取了以公司制的角度,就是电商的方式运作。当然,大家知道现在它的发展,在收购易迅、有一定基础以后以后,最近跟京东的一个并购,这个并购的思考点就是,未来电子商务竞争非常激烈,但这里又是一个巨大的蛋糕,整合的力量是我们的支付和京东的电子商务的经验结合,所以我们跟京东联姻了,这是后话,还没有到这个时候。这里想表达的是什么?无线互联网时代来了,要通过调整架构去迎接了,后续调整了高管、干部,队伍也很强大了。但是,说句老实话,即便如此,我们内心是极度焦虑,为什么?外界看到腾讯,2011、2012年腾讯很好,经济数据好,人员很强大,但是我们为什么感觉如履薄冰,我们的拿手是什么?我们一直在探索,有可能是多个产品突破的联合,这个东西在哪里,我们很焦虑,每天探索、冲杀,外界看不出来,但内心的焦虑直到微信的稳固以及微信它自身的自然增长到一定数量的时候,我们这种焦虑情绪才逐渐缓和。
3.法务策略及架构调整
法务也进行了调整。在前面的业务发展情况下,法务策略主要体现在,一个是业务系统需求,还有一个整体诉讼与合规,是有这一种需求。这种需求下,我们架构调整是基于什么目的?比如说我们又变成一种不是部门之间,而是纵横关系的法务团队:纵是平台法务中心,它进入业务一线,各种法务问题都要面对,相当小公司运作团体一样;但是上面这个法务又有精干的专业的部门,对一些领域研究很深,比如说诉讼、研究,组成横向的支持。这样,一个纵跟横一结合,来解决面和深度解决的问题。
(1)腾讯法务文化
这个过程中,我也在思考和探索,我总结了一下这时候法务的文化:腾讯的法务文化第一个是专业。他们一定要专业在这个行当里面,因为这个东西是实打实的,被人告就被人告了,一错就错了,所以没有人跟你讲理由,就是客观的,所以它需要的效果是立即检验的;这个专业是除了对法律的理解深刻以外,熟悉法律规范以外,还要对推进的效果都要有很好的经验,所以这个专业是综合的专业。第二,就是开放的心态。这个开放的心态除了吸纳新知识,比如说我们早期法务之间都有经常讨论一些问题,一些新的观点,互相来提升;还有接口业务以后,你要跟业务了解,我们是一种互相了解的关系,法务内心解说,但不是博弈的结果,大家一起来。有时候真的出事了,业务找我,你请我帮忙,我早做好了安全、进行了风险规避,类似这种互相理解中,法务与业务的磨合和相互理解得到了认同,这个很珍贵的动态的磨合是开放心态。还有一点,法务的文化是,早期不管是在讨论决策也好,还是在谈业务的时候,底线是必须合法。
走到今天,或者是几年前,腾讯去到一定市场领军地位或者份额比较大的时候也好,发现要求要提高,合法是不够的,还要符合社会的预期和认知。这一点可能我们要站在更高的高度做决策,因为要符合大家的预知,即便你合法,大家还是会骂你的,要符合成本,我们就实行了“有理让三分”,实际上给了对手、给法律环境创造了弹性空间,其实更好。第二,我们也会犯错,但是法务跟业务之间磨合得好,有错常改。古人云,“有错不二过”,怎么叫改,犯一次过错不要紧,不要犯同样的错误,这要诚恳的态度和吸收经验,这就是我们法务的文化。公司调整以后,职能线下不再是法务部,是三个部门:首先是法务综合部,在平台服务、诉讼、法律研究在这一块;第二个是合规交易部,大量并购业务里面有这块的需求,还有公司需符合联交所的规定,里面有一个要求,投资以后还有一个法务。第三个部门,知识产权部。刚才已经说了,专利在研发线,商标这些等等其他全在法务部,我们把他们整合起来。因为在这个时候专利工作积累到一定程度了,必须在专利储备之外,更好地发挥专利的价值,所以整合到一起叫知识产权部,除了专利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之外,还有在管理上和事物上进行一些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一些价值发挥,所以就成立了这些部门。这些部门、法务这一块由几个部门在负责,而负责他们的人是公司的一个高管、专职的副总裁,一个高管专门的去管一块,说明了法务在腾讯已经成为独立的一整块职能功能。现在法务人员是120位,就在做这个事情。
(2)腾讯知识产权建设
这个过程中,用一些数据来显示我们所取得的成绩。专利,我们刚才说默默的做,我们99.9%都是发明专利,因为技术型出身,我们的专利数量排在世界互联网企业的前面;跟国内比,我们的好处是技术出生。所以与Google、腾讯、雅虎和国内的互联网工期比较起来,在互联网专利、武器准备上,我们是在前列的。所以,这一方面是在后续内保过程和国际业务落地上,专利都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第二个,还要探索专利的有效价值。第二个,商标,我们现在是申请6000多项,核准2000多项。就商标保护来说,QQ和企鹅图形,是我们主要的保护对象。经过几次的知名度提升,我们的企鹅QQ和腾讯QQ两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三个数据是关于版权,我们也是在登记,现在登记620项。因为互联网版权在这一块变化比较快,所以其实我们现在很多是通过时间戳来证明这类产品的首次创作,因为时间戳很方便,很适合互联网,而且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这里讲两个基于版权的一个商业模式的分享,比如说我们绿钻,就是发挥高品质音乐的价值,在中国消费者身上通过会员费的方式去创造价值,这是音乐在国外之间买版权和在中国应用上的商业价值的探索。还有一个是黄钻,美术作品本来在其他场合没有应用,但是在QQ空间里面作为背景可以收费,这又是一个商业模式。
这里讲一下投资并购。因为我们专业分工以后,要拥有快速应对大型复杂并购的能力,比如2009年到2014年参与投资65家公司,而且数额比较大。关键是什么?关键在于任何一项投资往往涉及到大量的法务工作,我们专业团队跟财务部、投资部紧密结合,时间很紧,比如说我们专业团队搜狗这个战略合作,京东这个合作,之前消息都没有了,突然明天宣布收购了,一个星期就完成这个庞大的交易,所以说合规交易部具备了良好的支撑能力。
4.腾讯法务发展之法律研究
接下来讲一下法务发展的法律研究方面的情况。
(1)腾讯法务进行法律研究的背景
前面比较实,我们在法律研究方面则更多地是涉及学术理论界。法务的工作除了前端风险和诉讼解决法务纠纷,还需要对互联网前沿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比如说早期碰到的QQ号码被盗算什么?算盗窃?计算机系统破坏罪?经过几年运作,各地法院都有判定,但罪名不一样。还有一个是新型的软件修改的问题:软件以前是微软的销售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主要表现在修改软件代码、制作盗版;而谷歌是基于软件提供的服务,新兴的软件修改方式干扰客户端,这算什么侵权方式?还有新型的,我们说移动运营商的网络中立问题:网络中立的问题源于PC互联网的网速问题,也即谷歌、Netflix等希望通过向运营商(法国运营商)付费,获得网速支持(用户、互联网服务商、运营商三者关系),这是世界范围内热烈讨论的问题。有些国家已经明确立法网络中立,有些还在讨论中;而在国内,网络中立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移动互联网行业。移动服务商和用户之间的关系上,到底移动运营商站什么角色?法律上,比如说在法国,移动运营商说谷歌的Youtube占的流量很大,所以收费。但这是用户自己选择使用在线视频服务而导致的,这种情况下探讨是不是网络是中立的、能不能对个别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殊对待?同样,我们再看看美国的网络中立立法的情况:2010年12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发布网络开放指令,要求网络运营商不得封堵、过滤合法网络内容和网站,以及在传输合法网络流量过程中不得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措施。2012年,Verizon对网络开放指令中所包含的网络中立原则进行了挑战,称FCC没有权利这样规范宽带运营商。2014年1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裁定,美国第一大电信运营商Verizon公司胜诉,推翻了网络开放指令的相应部分。对此事件,国内外的媒体作出了错误解读,他们以为“法院推翻了网络中立原则(strike down net neutrality)”并进行报道,以致让公众误以为网络中立原则遭法院否决。实际上,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网络开放指令的立法程序违法,即FCC不能以违反法律所规定管理程序的方式来执行其立法权限。因此,否定了FCC的立法方式。这些东西需要研究,对我们很有实际意义。针对我们每年所面临的法律研究等需求,包括行业立法征求意见、新颁布法律法规的解读、业务风险梳理等,我们于2008年率先在互联网行业内设立专门负责法律研究的团队,与综合法务组、知识产权组一起归属于法务部。之后,百度、阿里、360、新浪、搜狐也相继建立研究团队。2010年,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正式成立。
(2)腾讯法务法律研究概况
2014年,腾讯法务线架构调整,设立公共战略研究部,牵头法律研究工作。根据我们的统计,2011年至2013年底,国内颁布互联网法律法规总数达62项。这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专门的团队来跟踪立法,把握立法走向,或向立法机关反馈行业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刚才讲了法律,但其实,法律在整个公司中是贯穿的,比如说董事会上合规委员会、有法律的影子,我们还成立了跨部门的法律委员会,信息安全委员会、公共策略委员会和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这些是我们要去贯穿的。另外,在国家层面和行业内的法律研究上,我们也积极参加了包括中国版权协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也就是说腾讯要在这个行业里面积极反馈行业意见,把我们的法律研究和前沿经验拿出去分享,这里是双方的需求。我们的考虑是,第一,其实无论是司法、立法或者是部门决策,都需要听到行业意见和实践前沿的经验,第二,我们也希望他们能够了解业务前端所面临的问题,这个是一个趋势。另外一方面,这是产学研究的整合,就是我们企业通过研究中心跟高校合作,进行行业交流。包括我们也成立了研究院,它在产业经济、大数据、社会领域和社会科学范畴进行研究,一方面把信息传递出去,让大家了解互联网在发生什么事情,第二通过学术研究、大型研究等等推动大家参与,对互联网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解决途径。
02
腾讯法务的价值
前面讲的是一个历程,就是腾讯之道的那个路,道是什么,接下来讲讲腾讯法务的价值。
第一,腾讯法务全范围支持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这里以平台法务中心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平台法务中心下设有与公司几大事业群相对接的专业团队,能够与产品部门、业务部门深入沟通,在产品设计、业务规划初期即介入,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并提出优化方案;其他团队也有类似的分工团队,从而全方位第支持公司业务快速发展。
第二,通过诉讼积极捍卫公司权益。
面对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不法侵害,法务部诉讼团队积极应对,参与诉讼,有效捍卫了公司权益。比如,打击盗号团队的案件、彩虹QQ案件;腾讯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件等,诉讼团队取得了优异的诉讼成绩。
盗号产业链的确有意思,这里跟大家分享下。目前盗号黑色产业链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专业、分工非常明确的产业链。我们配合公安时发现,人家像是当地一个封闭的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样来做盗号,他们非常专业,在盗号组织者的组织下,有制作木马的,之后有通过流量商传播木马的,拿到账号密码后还有恶意消费Q币、发送广告、诈骗的代理商的,这个团体不亦乐乎,亲密无间。当时公安冲进去的时候,还有人通风报信逃走了,就像看一部电影一样。盗号产业链是非常的巨大,最后回到法律定性上,为了打击盗号产业链中的定罪量刑,我们的诉讼团队和安全团队专门研究了黑色产业链的技术、产业链分工等情况,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破案提供了参考意见和思路,有效打击了盗号产业链。比如,根据2013年12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2011年,吴某等6人开发用于获取QQ信息的软件“Q币木马”,并将盗取的Q币兑换成游戏币后在淘宝销售,后被检查机关以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2013年重庆渝中区法院判决认为,利用木马获取账号信息与盗窃属牵连犯,择一重罪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通过淘宝代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个案件,想讲一下之前的彩虹QQ的一个软件。彩虹显IP软件的主要功能在于改变腾讯QQ软件用户上线时具有的隐身功能(简称显隐身)和显示在线好友的IP地址及地理位置(简称显IP)。该彩虹显软件无法独立运行,必须“依附”于腾讯QQ软件运行,其主要通过修改QQ软件的19处目标程序指令,实现“显IP”、“显隐身”功能。许子华在个人开办的网站上提供彩虹显IP软件的下载服务。法理定性上,它到底算什么?以前认为这是小事,回归法律性质,它就像外挂一样,改变了软件的程序,也就是改变了你的服务达到目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探索,我们跟检察院、法院进行了讨论,他做独立判断,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彩虹显软件利用QQ软件运行时需调用一个系统软件的运行机理,将一同名文件置于后者安装目录下,在后者运行时调用与系统文件同名但内容不同的文件,这会导致后者19处目标程序发生改变,实现与其建立链接、形成依附、改变后者原有隐身、隐IP等功能;彩虹显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对QQ软件指令及原有函数等进行的删节、增补,(俗称外挂)改变了原软件的程序指令和语句顺序,构成对软件目标程序的修改。法院认定,不论是对软件源程序或是对目标程序的修改,均构成对同一计算机程序的修改,虹连和我要公司的修改行为侵犯了腾讯QQ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被告上诉后,二审认为,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必须通过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实现,功能的改变是计算机程序改变的外在表现形式。彩虹显IP软件改变了QQ软件目标程序中必备的相关代码、指令及其顺序,导致QQ软件的部分功能缺失或发生变化。此行为侵犯了腾讯科技公司对其软件作品的修改权。二审法院还认为,虹连公司、我要网络开发彩虹显IP软件并,将其寄生于腾讯QQ软件,分享了腾讯公司经过长期经营而拥有的用户资源。彩虹显IP软件改变了腾讯QQ软件的原有功能,有可能导致该部分客户弃用腾讯QQ软件。基于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虹连公司、我要网络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这个过程中发现,法律问题的解决已经不单是纯理论上的分析,更是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实际发生的问题进行探讨、寻求解决之道。
这里也讲一下3Q大战。这个过程是这样的:在2010年9月27日,它首先发了一个隐私保护性,就是说你破坏隐私、自动把你篡改,它会以安全的名义问你问题:“你同不同意你更安全?”如果你选择“同意”!那么,QQ软件本身的相关设置、功能等就没了。“你想不想要保护隐私?”,想!就去掉了。所以我们当时是起诉诋毁商誉,搞了一年多才判下来。是360赔偿经济损失和道歉。其实激发了这次3Q大战关键是“扣扣保镖”,2010年10月29日,360推出扣扣保镖,欺骗用户屏蔽QQ广告和增值服务插件,诋毁QQ不安全不健康,借此推广360自己的安全软件,并通过360官方网站首页宣传、360安全卫士弹窗等方式误导用户下载和使用。在技术是这样的:“扣扣保镖”将QGuard.dll注入到QQ.exe进程,使用Hook技术挂钩相关函数,在内存中阻止QQ.exe进程加载有关模块和获取界面点击消息,由此实现“动态干扰”软件的效果。通俗一点讲,这个是QQ,正常的跟大家来来往往,好了,突然有一个“扣扣保镖”,你要安全吗?想,保护这里,好了,用户没感觉,上QQ上QQ,为什么,它不能跟QQ发生关系,他要经过这一道保安才能够进去,保护你的安全。这个怎么办,什么意思?再通俗一点讲,你有一张银行卡,我去银行取钱,有一个保安说所有的人取钱,你必须交给我,我保证你的安全。其实,我们被劫持了:银行的事情,保安你要怎么样就怎么!他把这个事情铺开,在这里进行了一个3Q大战。回头来,“扣扣保镖”案件一审、二审,今年二月份,就刚刚的两个月间终审,我们还是赢了,赔偿500万。打了四年官司,500万,犯罪成本很低,全部QQ被影响,多危险。最后,关于“扣扣保镖”案件,一审法院指出:(1)360“即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安全软件应承担谨慎责任,360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2)法院认定360“挟持用户利益”以求牟取自身利益,并指出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导致“3Q”大战爆发的根本原因。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以下认定:1.扣扣保镖恶意破坏QQ安全性完整性。2.扣扣保镖捏造事实,构成商业诋毁。3.扣扣保镖有计划,有步骤地“食人而肥”。4.结论四:扣扣保镖跨过了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界线。5.结论五:500万的赔偿额是适当的。
回过头来,我们要反省,第一,我们当时的做法是不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为什么等到那一天,因为去到那一天,只有这一招了,不这样就死掉了,也反抗不了。但是我们其实有很多可以优化的方式,应该出来之前提前跟大家讲,或者是发布新闻发布会告诉大家,很多种,可以寻找法院把它先停止,这些都可以探讨。第二个,促使我们反省的是,当时整个环境是这样,我们自己明明已经遭受了很惨的遭遇,但在对方的恶意攻击在前的情况下,行业很高兴!反思一下,这个产业链应该是百花齐放,你一家独好,你再有理别人也会反感,所以应该换种方式。所以,促使了我们推出开放平台战略,让更多人在这个平台上受益,促使我们具备了更加开放的心态,所以,坏事也就变成了好事。
第三,高效支撑公司整合并购业务。
接下来是,是以合规交易部为例的腾讯法务的价值:高效支撑整合并购业务。刚才也讲了整合并购的业务,最近一段时间,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在有潜力的领域与有能力的人合作,比如,跟搜狗、滴滴打车、大众点评和京东等进行了合作。特别是,以搜狗、京东项目为例,我们的团队在极短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了并购业务的法务支持工作。
第四,前瞻布局法律研究,及时追踪前沿法律问题。
腾讯法务的第四个功能其实就是前瞻布局法律研究,及时追踪前沿法律问题。对热点、难点去研究,因为很多新型东西,这个课题出带不是阳春白雪东西,是行业意见可以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形成影响和探讨,这非常重要。针对行业热点、难题问题进行研究,为立法提供参考意见,进而有利于行业发展,我们积极布局法律研究,在选题上非常具有前瞻性。比如,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法律研究既涉及民法的虚拟财产、在线软件等问题,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诉前禁令、民事赔偿额度等,也还涉及刑法课题中的定罪量刑,比如大量盗窃QQ号并转卖的,究竟构成什么罪名,是侵犯通信自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是盗窃罪?如何处罚?在此要提的一点是,从民事角度来看,对于QQ号码本身的归属问题,我们更多的是考虑盗号发生时如何解决纠纷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号码交易以及交易后产生纠纷时,我们无法判断该交易的真实情况,难以知晓是否是盗号引起的,所以,我们更希望通过合同的约定,限制QQ账号的交易。
第五,加强公司合规管理及影响公司决策思维。
法务还有一个功能,表现在:首先,就是把法律自身的价值发挥出来。比如专利带来的东西,是反过来主导,不是纯粹支持性。然后,是在决策上,在公司发展的很多决策上,法律的思维和策略是紧密影响的。就是说,我们在决策当中,法律思维是我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起到了“影响和保障公司发展的法律思维和策略”这样的价值。因为有这个法律思维,你就会在业务发展与布局时,在各方面都有一个预判,这些都很重要。
03
腾讯法务的未来
下面讲讲腾讯法务未来的一些可以探索的东西,在讲未来探索之前,我会介绍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探索情况。
1.未来腾讯面临的竞争情况
首先看看腾讯所面临的国际互联网竞争的环境。腾讯目前所取得的成绩,更多的是限于中国境内很厉害,但实际上我们中国互联网产业在整个全球的现状则是,除了中国之外,其他都是美国的互联网公司占主导权,它各种互联网应用都在全球,不仅仅是美国本土。只有中国,我们守住了这一块,这有赖于所有互联网同行在每一个领域的努力。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起作出了努力,也向互联网同行们、包括在场的互联网法务同行们致敬。记得胡总书记视察的时候,问到这一点,他说,为什么中国能守住?我们当时讲:第一,是中国的法律环境对互联网产业有一定的支持和保护,这一点很重要,有一个空间;第二,中国的互联网有一堆强而有力的民营企业在撑起这一块,他们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结合用户习惯进行创造,推动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还有一个就是,因为以前中国民族产业是守自己江山就行了,不要打死我就行了,它对中国用户习惯深刻的了解,所以这一时候一批又一批产业让服务产品适合中国人的服务产品能够起来,而且创造了很多中国特有的服务和产品,中国的互联网在跟外国PK的时候,这一点也让他们守住了。之前中国企业在国外打的时候,产品主要是硬件,第二决策很长,我们互联网行业就可以很快作出决策,这个也是我们的原因。
讲起来,因为在几年前,大家讲腾讯,我们都说不要再国内判,我们放到全球看,我们中国是有差距的。就是在两三年前,前面十大市值都是美国互联网公司,前面两三年之后,有幸腾讯和百度进入了前十位。有幸到今天,通过发展,腾讯进入了第四位,有说第三位,因为股价会变,反正进入前五。但是你们发现跟海外的市值相差很远,这就是我们要看到的差距,他可能是你的三倍、四倍,但我们看到好处是就在两三年之前,我们是他的十分之一,差距更大。我们这个时候胸怀不要是跟国内公司PK,而是怎么在世界领域上去创造一个价值和影响力。在国内,现在说的是三大巨头,因为阿里巴巴还没有上市,但是估值可能会超过万亿港元,所以基本上来讲,前面三家跟后面的几家组成一个团队,整体而言,还是需要一个梯队式的发展。这是收入对比的情况。
2.公司业务国际化带来的需求
接下来讲一下公司业务国际化对未来腾讯法务的影响。刚才讲腾讯法务的未来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接下来以微信为例来介绍国际化对公司法务提出的更高要求。微信目前有18种语言版本,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15个国家的AppStore排名第一。也就是说,以微信为代表,相信后来有更多的中国互联网产品走向国际化道路、参与国际竞争,这种竞争就是国际法务实力的竞争。微信在几十个国家做扎实成绩的时候,法务应能提供更好的保驾护航功能,由此对腾讯法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互联网政策发展趋势
腾讯法务未来发展的第三个背景,是互联网行业还要高度关注国家公共政策。国外的科技公司,比如谷歌、微软、Facebook、Intel和Yahoo等几家公司,他们的公共政策和政府事务工作和法律层面都处于一个在公司内部非常重要的地位,拥有足够的影响力。虽然海外的公共政策跟中国法律行业政策影响方法不一样,但是,公共政策的作用是巨大的,其影响都是一样,只是方式和国情不同。
4.腾讯法务的现状与未来
因此,总体而言,我们对腾讯法务的发展规划是这样的:从现状来看,我们设立的四个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既要通过接口团队进行前端的风险控制,以及知识产权团队的全方位布局,也要通过诉讼、投资并购等团队来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保障公司权益、支撑业务发展,更要预先进行前沿问题的研究,带头从事研究工作。
展望未来:1.腾讯法务首先需要进行角色转换,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到更加主动布局,从仅对内支撑变为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与行业、学术界共同研究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2.腾讯法务需要前瞻性布局,积极应对公司业务国际化带来的需求;从对内扎实支撑、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积极面对公司业务国际化需求,变成对行业的提升,进行前瞻性布局、更加主动布局。3.腾讯法务经历了从自我保护,到代表行业发声,后续需要再进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阶段,比如:关注国家公共政策、社科研究、高校合作和成果输出等。
5.回顾与总结
回顾我们腾讯法务的发展:它是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公司业务发展历程来看,腾讯公司不断获得了巨大发展,2006年以来成为中国第一大互联网企业,2010年被评为IT产业市值TOP20,,213年成为全球第三大互联网企业,随后,也成为中国首家市值超千亿美元、万亿港币的互联网企业。在腾讯公司取得巨大发展的背景下,腾讯法务从最开始的支撑业务需求,演变到代表行业发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总体上是这个演进过程,后续也要往这个方向继续完善。这一点,我想企业界是这样一个想法,其实学术界、法务界很多都是这种想法。比如说,今天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知识产权界的影响,吴汉东教授以及他的团队其实也是在学术界方面去推动这个社会责任,这个过程中体现的是学术领域的责任。这其实是殊途同归的一个方向,只是,我们企业界与学术界一起合作。
04
“法律创造价值”的实质
最后,腾讯法务的价值是什么?我归结就是法律创造价值,它的实质是什么?我想是从这样看待这个问题:
第一,法律为企业、为社会机构创造价值。
法律在这个社会应用的过程中,在业态上与在腾讯时是一样的:我们在腾讯这个企业里或者在其他一个机构里做法务的支持者,是在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为社会创造价值,在企业作为社会运作的主体的过程中,将法律融进去,创造价值。
第二,法律为社会服务,从而创造价值。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律师,这种其实人群最广,他是为法律服务界提供价值。当然我觉得仲裁从功能上也是属于法律服务。
第三,法律为学术界创造价值。
包括我们高等院校是提供大量的前沿研究素材,为决策提供研究成果。
第四,法律为执法、司法和立法所起的参考作用。
从我们执法、司法和立法角度,法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价值。我们可以看到,就执法、司法和立法界而言,从企业视觉上,我们都接触过,我们很感动的是与每一个界别的人合作时,大家都有一颗法律的心在努力、在创造价值,真的非常感动。刚才讲到的执法上公安的部署,你会看到他们在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安全等等时给你带来的感动。同时,很多执法机关跟我们分享的时候提到,当时破互联网的犯罪,其实背后是一个个未成年幼女受侵害的个案,相当恶劣;但他们通过破获这一个个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和正气,他们那种用心也让我们很感动。回到司法层面,刚才讲到的QQ盗号的案件,当时检察院指出,他们很辛苦地抓到了罪犯,但QQ号的法律属性是什么?针对QQ号的犯罪行为怎么定罪?检察院为此专门组织行业专家来研究定性,这个过程中,他们在努力的探讨这种基于互联网新型业态下的行为属性。那一次,我也参加了,我代表企业讲这些事情的时候,本来指望他一锤定音,但原来有很多专家很不了解这个行业,所以需要相互沟通,当时通过我们的分享,对那个案件而言,也收到了效果。检察院、法院为此而创造司法的价值的努力,尤其值得我们敬佩。再看立法层面的价值。其实在整个立法的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去到每一个机构聆听行业意见的立法者都是具体人,他们都是在根据企业法务提供的参考建议来完善立法工作。比如说著作权法修改,讨论很多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变化很大,应该是经过多年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成为企业界的一个顾问之一,吴汉东教授是学术界的代表之一,我们都会给他们参考意见;我发现大家都会提供意见,通过牵头调研等等。现在《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已经进入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它的审议之后,还要进入人大审批,这个过程中因为著作权法涉及的变化很大,还得再研究;这个过程中各界都在努力,你会发现,我们会为学术界、立法者的努力而感动,不是说提完意见就行,它是每个点都很关注。而作为法务工作者,在学术界对一项法律的完善的不懈追求,让我们企业界深受感动。
为什么员工总抱怨法务制定的规章制度看不懂、读不进、用不上?(附法务新人小提示)
文 / 且停亭
来源 / 公司法务联盟
且停亭:公司法务高级经理,研究生毕业后即到集团总部从事法律工作,从法务小白起步,一直在思考如何成为一名优秀法务,絮叨一些个人见解,希望与法务同行们共勉。
公司法务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类型和管控模式,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发布实施、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文件。其目的是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调解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各个利益群体的矛盾。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体现,拥有适合自身企业特点,又运行良好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
那么为什么要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合规审查是国家的要求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第24条(二)提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2011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实现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达到100%(三个百分百),要将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流程,从规章制度的制订到执行,法律管理必须全程参与。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2、14、17、20条均提及合规审查,要求抓合规管理、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审核机制是规章制度制定必经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合规审查是企业的需要
法律部门对企业所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提升依法治企水平。开展规章制度法律合规审查,有助于法律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快速了解业务,提升法务工作的价值,有益于法务人员的职业发展。
如何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笔者认为,实践中法律部门对规章制度的审查可通过以下三个角度进行:1.合法合规审查 2.可操作及合理性审查 3.管理职责审查
1.合法合规审查
(1)内容合法
实践中,企业常常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为了自身的利益,设定许多免责条款,或强加给员工许多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在制定这些所谓免责条款或强加义务时,往往会忽略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旦出现纠纷,这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不具有相应的效力。
同时,根据笔者经验,审核中注意制度不要有罚款、没收、扣押,这些不属于企业权限的违法规定。
(2)程序合法
对于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说,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具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当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企业应当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简单由某部门或某人直接“拍板”。否则,这类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确定、无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将会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实务操作中,如下几种可供企业采用常见的公示方法:
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同时发放员工手册,并要求员工本人签收员工手册。企业将签收字条予与劳动合同一并留存。
2.组织员工参加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留存员工的签到内容,保留培训及学习记录。
如果某些规章制度篇幅不长,可以在公司显著位置处,公示规章制度全文,并拍照留存。
3.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知晓并理解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公示后要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发生争议纠纷时很容易遭到质疑。
(3)合规审查
法律部门审查制度,要看其与企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类似规定是否相符。对上位制度可以具体操作细化,但不能扩大或缩小解释,扩大则降低履职效率,缩小则不能切实尽责。对其与其他制度的相关性审查,重点关注各制度规定之间协调统一,不能互相矛盾。
有的企业规章制度不由法律部门统一管理,法律部门只是配合性的规章制度法律审查。
笔者认为,法律部门普遍有很强的规则意识,在目前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环境下,规章制度由法律部门归口管理,有利于法律管理模式由主动变被动,有利于对本企业规章制度体系的宏观把握,可能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的科学选择。
2.可操作及合理性审查
企业经营决策需充分考虑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现状,结合战略目标决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考虑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如果规定不合理,遇到具体情况,往往无法实际操作。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常规判断标准,能够为多数人“看得懂、读的进、用得上”。
很多企业规章制度这样说,
“当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导致企业受到重大损害的,企业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这项规定,看似合理,但何为“重大损害”?何为“严重失职”?当有员工失职导致企业受损时,这项规定很难适用,也给某些人留下了“发挥空间”。如果依据该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在制度中没有明确相关程度的含义,在仲裁或诉讼中将会加重企业的举证责任。当然这种现象很普遍,不只企业内部,但笔者还是建议程度限定尽可能量化。
3.管理职责审查
现代企业往往有很多部门组成,制度中往往也有职责分配、协作分工内容。笔者建议以“权力配置合理,管理责任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原则审查,关注制度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冲突,是否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是否符合管理规律,是否与社会发展、技术变革方向一致。
这里有一个问题,谁有规章制度的解释权?
笔者认为,有条件的企业应关注规章制度的解释权。不易让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拥有该制度的解释权,不能即当“守门员”又当“裁判员”。制度的解释权应该归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部门可以站在中间者的角度听取双方意见,如此,对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有帮助。
结 语
任何制度都需要在适用中持续优化,并且随着环境变化而持续改进,但要注意制度需要有稳定性和延续性,否则不具有深入发展的基础。
法务在审查规章制度时,要注意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最大程度的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可执行。
法务新人工作小提示
笔者参加工作后一直在摸索,觉得以下几方面可以推荐给法务新人们参考,共勉。
一、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是法务人主要工作方式,是有效沟通的主要手段,是输出“价值观”的有效方式。
(1)电子邮件起草
邮件要写总结性标题!不要有敏感文字;
邮件正文要直接,先写结论,如果有具体细述,放在附件;
邮件正文格式简单大方,颜色字体统一;
4.发邮件前先沟通,有些公司的邮件系统对于某类邮件会默认为垃圾邮件,或对附件文件大小、格式有要求;
5.邮件发出前看一遍,正文和附件是否正确。发出后再看一遍,如需补充,及时改进;
如果邮件重要且时间紧,电话告知收件人查看;
根据情况使用收件人回执功能;
善用邮件的抄送、密送、再次编辑功能。
(2)电子邮件归档
按项目建立子文件夹,相同事项邮件放在一个文件夹中;
有效利用邮件的标签功能,便于查找;
有效利用邮件中的联系人功能。
二、快递邮件
邮寄文件不仅日常工作会使用,还可能是维权胜诉的重要证据。
重要文件邮寄建议首选中国邮政EMS(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不可以);
规范正确填写邮寄单寄件人、收件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重要邮件邮寄,告知邮政人员返回收件回执(加盖邮政公司印章);
投递后,及时登入官网了解邮件投递情况,存档保存;
如向办理案件法官邮寄法律文件,在寄出邮件后,提醒注意查收;
如邮件退回,先核对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如果无误,将退回邮件证据保存;
如涉及时效等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件,条件允许,首先考虑直接送达。
三、归档整理
归档体现了对知识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提高法务工作效率的保障。不要怕麻烦!
根据工作习惯分事项/种类命名文件夹归档;
签字版的扫描件PDF归档,在文件名上需要有关键字标注;
归档文件Word和PDF格式最好都有;
文件命名规则:时间(年份)+名称(可以是全称)+备注,文件名不宜过长;
按照自己的使用习惯将文件标记(可用英文字母),方便查询。
四、其他
持续学习,不抵触新事物;
即使办公软件无法精通,至少常用的快捷功能熟练掌握;
业务部门电话咨询,根据情况正式回函,或电话后邮件再回复;
文件不要直接放在工作电脑桌面或系统盘,定期备份;
电脑设置开机密码,离开工位,及时锁屏;
工作桌面保持清洁,尤其涉密文件不要随便摆放;
7.随时准备一个空U盘,并定期杀毒,以备项目谈判或临时交换文件使用。
献给每一位刚起步的法务新人,帮助努力的年轻法律人更快成长,也希冀前辈们给刚起步的年轻人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建议。
What
专利律师不能犯的几种常识性错误——从收到一份律师函追究刑事责任说起
专利纠纷案件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其有一套特殊的处理程序,结合近几年在代理专利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特别”情况,笔者总结了“菜鸟”们容易犯的几个常识性错误。
最近客户公司收到一封“特别”专利侵权律师函,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声称如未按要求办理,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客户公司的刑事责任。
这让笔者哭笑不得,专利侵权什么时候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了?该律师显然混淆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专利纠纷案件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其有一套特殊的处理程序,结合近几年在代理专利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特别”情况,笔者总结了“菜鸟”们容易犯的几个常识性错误。
一、未加考证直接发专利侵权函
在专利权是否受到侵害尚未取得法院的确认之前,发律师函要慎重起见,要对拥有何种权利、遭受何种侵害、要求侵权人履行何种行为等阐释得合法、合理,遣词用句也要注意一定的技巧。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被指控专利权侵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专利权权利人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不正当竞争之诉,这也是专利权权利人在实施发律师函这一策略中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寄律师函的同时应提供专利的详细信息,包括专利号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权利要求书和对比说明文件等,给对方判断自己是否侵权提供基本的依据。
二、专利侵权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侵权无论到何种程度,均不会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专利界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罪名称为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为了更清楚的阐述,笔者列明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装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当然上述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除了假冒专利罪以外,在知识产权犯罪中还有一种数额犯,即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但数额犯主要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并不包括专利侵权。从民事侵权演变成刑事犯罪的具体数额及具体量刑标准可以参考笔者另一篇文章《重温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种类、量刑标准及难点认定》。
三、仅提供专利权证书来证明专利权属及效力。
诉讼实践中,原告常以专利权证书作为证明专利权权属及效力的证据材料。实际上,专利权证书只是专利登记时的法律状态,并不能证明专利权侵权诉讼发生时的专利权效力情况。
(1)什么是专利权证书
专利证书是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满足颁发授予专利权条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证书,是一种法律证明文件。
专利证书分为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内容页(以实用新型为例)都有这样的一段话:“本实用新型经过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本证书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计算。专利权人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年费。本专利的年费应当在每年×月×日前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证书记载专利权登记时的法律状况。专利权的转移、质押、无效、终止、恢复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变更等事项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上。”
上述记载表述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专利权生效时间确定为授权公告之日。二是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三是专利权证书记载的仅是专利登记时的法律状况,其他情况均记载为专利权登记簿上。
(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依专利权登记簿作为证明专利权权属及效力的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故,原告在起诉专利权侵权过程中,需要提供专利权登记簿副本而不是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效力的证明。当然,提供专利权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同样可以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6第2款的规定。
四、拿侵权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对比。
在专利权多起诉讼中,包括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和个别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陈述时总声称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一模一样,所有被告构成对自己专利权的侵害。这是对于什么是专利权侵权的基本概念或者我们国家的处理专利侵权原则没弄清楚导致的。专利权保护的不是专利权人的产品,专利权的体现在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经常提到被告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对的对象不是将两个产品进行比较,而是将被告的产品进行技术特征归纳整理,后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专利权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覆盖了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
五、现有技术抗辩比时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专利侵权诉讼中,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时会存在以下三个对象:“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被控技术特征”以及“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应当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被控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并不是“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或者“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被控技术特征”之间的对比。
专利纠纷案件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其有特殊的处理程序,因此律师在专利案件的代理过程中需要抛弃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尤其应该注意上述几个专利案件的常识性问题,否则就会贻笑大方。
How
律师如何进行法律谈判
谈判贯穿在我们生活的始终。大到国际政治经济(比如中美签订经贸议定),小到日常生活(比如买东西时和卖家砍价),都离不开谈判。对于律师而言,掌握谈判的技能尤为重要,因为律师的很多工作都涉及与他人谈判:接待当事人时协商律师费、诉讼中与对方沟通和解条件等。
当然,谈判不是万能的,也并非所有事项均可谈判。例如,技巧再高超的谈判者也不能保证能够将心仪的女性约出来看电影。谈判是一个参与方放弃各自的部分主张从而达成折中的过程。为此,谈判参与方需要有可以用来放弃或交换的筹码。在上述约会的情景中,男方就没有任何筹码与女性交换,因此,这个过程就不能称之为谈判,而只是一个请求。
以下虚构的背景案件源于若干实际发生的事例,本文试图以该背景案件为例,说明谈判中可以灵活运用的8个技巧。
该虚构的背景案件案情如下:
当事人去地下赌场赌博,与赌场发生了现金的欠款纠纷。赌场声称当事人赊欠了76万的赌资,至今未还;而当事人则认为争议款项只有59万,并且只认可4万的欠款为实际发生。钱款往来均为现金,双方都没有可信的证据。当事人一直被催促还钱,虽未归还,赌场方面似乎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当事人仍然害怕赌场会打击报复,并且将来不免会去赌博从而与赌场有往来,因此决定委托律师了结与赌场的纠纷。
该虚构的背景案件之所以适合说明谈判技巧,是因为该笔欠款的弹性非常大,当事人从一分钱不付到支付76万,都可能解决掉与赌场的纠纷。而且在类似的复杂谈判中,不仅包括金额的协商,还因为涉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事项,比较适合有律师参与或代理。相反,在较少涉及法律问题的简单谈判中,当事人往往自己就能胜任这一工作,对律师的需求并不迫切。例如在普通的欠款纠纷中,一般不存在太大的谈判空间,双方容易达成和解方案。
在较为复杂的谈判中,律师除了要依赖于法律知识、过往经验和细心准备以外,重要的是熟练运用一些谈判技巧。本文所提示的技巧是通用的,可以适用于任何谈判。
以下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叙述,分别是与当事人的谈判以及与对方的谈判。
壹、当事人篇
前提:
当事人已经决定全权委托律师谈判并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律师费,双方在讨论具体方案。以下为当事人已向律师交代了所有案情后的模拟对话。
律师:“案情我已经了解了。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方不可能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正规方式索要欠款。而且双方的金钱往来都是现金,具体的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我相信能帮助你争取到一个较低的和解金额,甚至一分钱都不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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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这种回应方式不好。需要注意的是,与当事人的磋商也是一种谈判。因此,不能忘记第一个谈判技巧:让对方先报价。实际上,在所有可能的场景中,都应该坚持让对方先亮底牌(报价),避免先亮出自己的底牌。虽然以0元解决纠纷是可能的,但律师的这种说辞无疑给当事人设立了一个较高的期望值,并缩小了谈判的空间,甚至为将来当事人的不满埋下了伏笔。实际上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会高于律师的预期。即便当事人希望以0元解决纠纷,这句话也应该出自当事人之口,而不能由律师说出。例如,可以回复如下。
律师:“案情我已经了解了。您希望用多少钱来解决此事?”
当事人:“最高18万,超过这个数字我就承受不了了。”
律师:“好的,我会尽力争取。”
点评:
这种回应方式同样不妥。如上所述,实际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18万)高于律师的预期(0元),这种令人喜出望外的情况虽然不经常发生,但也并不罕见。缺乏经验的谈判者往往在这种情况下会乐于接受报价,但是这背离了第二个谈判技巧:不接受初始报价。虽然多出来的18万给了律师很大的谈判空间,但此时谈判并未开始,我方也不知道对方的底牌如何,因此,在18万以内达成和解可能只是当事人和律师的一厢情愿。为了争取更大的回旋余地,同时也为了让当事人更能接受将来的谈判结果,律师应该拒绝当事人的初始报价。例如,可以回复如下。
律师:“您报价的18万和对方的76万差距比较大,我觉得40多万可能是个比较现实的数字。但我一定会尽量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
当事人:“我最多只能接受18万。”
在了解了当事人的底牌后,需要对委托方式进行简单设计,使得律师在谈判中拥有完全的权利以达成任何和解金额且不会向对方透露当事人18万的底线;但是同时能够约束律师最终达成的和解金额不会超过18万,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贰、对手篇
在谈判之前,律师应该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做好功课。在事实方面,除了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本身以外,还应该尽可能多地熟悉该行业(赌博)。赌博是一个地下行业,可以向办理过相关案件的刑事律师咨询,例如了解赌场经营者一般有哪些软肋,以往类似的纠纷如何处理等等。
在法律方面,律师应该研究法院是否支持赌资的返还,赌博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举报赌博行为的行政部门等等。这样可以在谈判中更好地积累筹码,逼迫对方在数额上做出让步。如何进行谈判准备本文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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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在向对方透露当事人愿意出钱了结此纠纷后,对方决定与律师当面谈判,以下为模拟对话。
对方:“我们的会计又重新算了一下,你的当事人欠赌场的钱有109万。你看一下这是对账表格。”
点评
对方熟练地使用了第三个谈判技巧:开出难以接受的报价。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是:谈判最终达成的和解金额总会落在双方主张的金额之间。例如,一方主张5万,另一方主张10万,那么最后协商的金额很可能是7万或者8万,而不可能是5万或者10万。因此,如果对方想最终实现76万的和解金额,那么就必须开出远高于该金额的初始报价。有经验的谈判者不会被此迷惑或惊讶,而要在谈判中充分释放耐心,直到金额回落至合理的76万或59万。并且在对方降低金额时,不要互惠性地做出任何让步。记住:谈判在对方承认争议金额为76万或59万时才正式开始。
律师:“您刚才提到争议金额为59万。但我的当事人认为与您不存在钱款争议,因为在当时已经通过现金解决了。”
点评
此时,律师也在使用“开出难以接受的报价”这一技巧。因为如果想最后在18万以下达成和解,那么就要给己方留下足够的谈判空间,此处,律师也开出了一个对方不可能接受的金额:0元。但这种报价可能会被认为没有诚意、甚至激怒对方,因此,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地释放出善意,比如说:“虽然如此,但是当事人仍然愿意拿出象征性的费用与您了结此事”,以推进谈判的进行。因为正式谈判在对方接受59万这一数字时才刚刚开始,因此不应先于对方给出报价,因为这违反了“让对方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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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双方各让一步,我们可以在59万的基础上各自负担一半,你们负担30万。”
律师:“因为并不存在款项争议,当事人只能象征性地支付4万。并且赌资也不受法律保护,以往此类事件大多不了了之。如果你们对我的当事人有任何举动的话,那么我会将整理好的材料向公安局报案,所有相关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利也会被没收。”
点评
此处最能体现出律师参与谈判的作用。因为较为复杂的谈判都会涉及各方面的法律问题,所以律师可以在谈判中将法律作为武器(例如法院诉讼、仲裁、向行政部门举报、向公安报案等)来提高己方的谈判地位。例如在普通的欠款纠纷的谈判中,拖欠款项方的律师可以通过例举出多种具体拖延诉讼的方式(而不是概括地宣称会拖延诉讼),让对方(尤其是律师)意识到达不成和解协议并通过诉讼拿回欠款会非常不顺,从而在利息甚至是本金方面做出让步。
对方:“4万肯定是不可能的,还不如不要,我们最低可以接受的金额是17万。”
律师:“虽然委托书没有写金额,但是17万超出了我的权限,我需要和当事人商量一下。”
点评
对方提出的17万和解金额落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18万以内,意味着本次谈判能够达成协议。但律师仍然打算进一步扩大战果,为此,使用了第四个谈判技巧:没有权限。这个技巧在日常生活中是司空见惯的,比如在买车时,4S店的销售员经常会以与店长商量作为托词,而实际上他本人就有完全的决定权。即便这个技巧广为人知,但在实际谈判中,适当地使用仍然会推动谈判的进行,甚至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由于谈判已经进行了很久,利用“没有权限”这一技巧可以让谈判暂停,使双方稍作休息。实际上,在稍后的环节里,对方也对同样使用了这一技巧。当然,作为反制,在本次谈判开始前,律师已经反复确认过对方的谈判者是否具有当场签署协议的权限,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才去参加谈判。与没有决定权限的人谈判无疑是在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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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事人接受不了17万的金额,必须再少一些才行。”
对方:“我们已经从109万降到17万,不能再降了。”
律师:“如果实在降不了,那么可能就达不成协议了。”
点评
律师使用了第五个谈判技巧:随时走人,与之相关的是第六个谈判技巧:延长时间。将谈判时间拖得越长,无疑越能够提高达成协议的概率。因为双方投入的时间越多,放弃谈判的成本就越高。“延长时间”还意味着谈判者必须要有耐心和长时间谈判的预期,不能焦急地期待在短时间达成协议,因为双方需要梳理事实、交换意见、权衡利弊等。但“延长时间”仍然要让位于“随时走人”。也就是说,如果达成的条件不够满意的话,谈判者要敢于离开谈判桌,不要害怕停止没有意义的谈判。以本案件为例,当事人可以接受的金额为18万,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最终的金额敲定为22万,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能也并非完全不可接受,但当事人事后一定会后悔或责怪律师。因此,如果达不成满意的协议就要中止谈判,而不要因为不舍得投入的时间而达成令人后悔的协议。但是在本次谈判中,双方显然可以达成某种折中,因此律师可以使用离开谈判桌的技巧给对方施压。例如,可以将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签字笔等收到公文包中,给对方一种我方要随时离开谈判桌的印象,但是不能真正离开座位,而是要继续和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不熟悉这一策略,那么往往会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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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我需要问一下老大。……老大同意取我们17万和你们4万的中间值,11万。”
律师:“11万是可以接受的。”
点评
长时间的谈判使得双方的耐心、体力已接近极限,律师断定11万可能是最终成交的合理价位。但是一下子接受对方的提议仍然是不明智的,这违反了“不接受初始报价”。初始报价不是指谈判开始的第一次报价,而是指每轮磋商的提议报价。例如,律师可以适当进行反驳:“既然取中间值,为什么不是10万而是11万?”在这样反驳后,即便被拒绝而最终仍然达成11万的金额,对方在感觉上也更易于接受。
对方:“那我们签协议吧。”
律师:“好的。我多说一嘴,取中间值时对你方更有利,这不太公平。我想最后再减去3000元,也好和当事人交差。”
对方:“已经接受的价格就不要再改了。”
律师:“好吧。”
点评
律师在谈判的结尾使用了第七个技巧:最后一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在谈判快结束之前达成的,人们在快要达成交易时也会变得更有弹性。因此,可以在最后提出一些试探性要求,但是要给出适当的理由,否则会给对方不守诚信的印象。如果对方不答应该试探性要求,也不要纠缠,就像在该案件中发生的那样。但如果对方答应,那么这一技巧获得的利益是非常可观的。虽然绝对值不多,但花费3分钟就有可能获取3000块的收益,小时费率高达6万/小时!
律师:“既然已经签了合同,能不能透露一下你们的底线是多少?”
点评
这是谈判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第八个技巧:让对方赢。赢,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感受,而非客观状况。例如在侵权诉讼中,律师帮助原告获得了100万的赔偿,原告是否会满意,这不仅取决于判赔额本身,更取决于原告的主观期待。假设原告认为自己应该获得1000万的赔偿,那么显然会对100万感到不满;而如果原告认为自己只能获得10万的赔偿,那么100万一定会让大喜过望。出于将来的合作等各种原因,在谈判结束后,一定要确保对方自认为是谈判的赢家。因此,律师绝不能透露当事人的心理底价为18万,这只会让对方恼羞成怒。律师应该称赞对方,例如说:“哎,本来当事人预计最多只能出4万,结果最终敲定为11万。你的谈判技巧真高。”
对谈判复盘是在上帝视角下进行的,实际的谈判过程远非复盘那样可预知且轻松,而是充满着未知和压力。因此,优秀的谈判者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虽然适合对常见的谈判技巧进行了说明,但本案件的谈判方式较简单,是各有一人参与的双方谈判。实际发生的谈判可能涉及多方,各方可能有多人参与,此时,谈判策略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并且本文提到的8个谈判技巧也不绝对,对于一些情况可能并不适用。另外,限于篇幅原因,一些谈判技巧并未提及或无法展开,有待于读者在实践中逐步探索。
声明:本文的案件为杜撰,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在争议解决中,企业法务该如何与律师互补协同?
法务作为企业利益的“守门人”与作为纠纷的“破局者”的争议解决律师相互依存,实现互补与协同的关系。两者该如何进一步加深合作,共同增强企业化解纠纷的能力?
法
务是企业利益的“守门人”,肩负着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职责。如今,大中型企业普遍设立了法务部门,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法律支撑。争议解决律师熟悉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具有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是纠纷的“破局者”。律师依托团队,背靠律所,具有专业优势,能够凝聚集体智慧,整合各方资源,为企业提供全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和社会关系支持。
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法务与律师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服务,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早期,法务岗位较少,一般承担合同管理以及日常行政等事务性工作,企业遇到纠纷,通常直接聘请外部律师,由律师主导解决纠纷,法务仅负责日常沟通。近年来,法务部门的规模不断扩大,法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许多法官和律师转行进入企业后,企业具备了独立处理案件的能力,因此将事实清楚、标的不大的案件交由法务部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委托律师代理,形成了“双轨制”格局。
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社会效应愈加凸显。在中国,一起简单的商业纠纷,可能受到传统观念、政治生态、政策导向、社会舆论等多种因素影响,一旦处理失当,即可能引发严重影响企业商誉乃至正常经营的连锁反应。未来,商业纠纷的复杂性将日益突出,因此,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纠纷化解能力,离不开法务和律师的共同参与,更需要二者深度协同、密切配合。
对于法务而言,第一,要积极发挥信息处理作用。法务不仅是企业与律师的之间的信息交换枢纽,更是转化商业语言与法律语言的信息处理中心。一方面,解决纠纷并非只有输或赢的二元结果,它还可以帮助法务更加了解企业,能够将企业的商业目的和利益诉求准确传递给律师;另一方面,法务熟悉法律,能够将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及工作需要有效解释给企业,提高双方的沟通效率。例如,在收集证据时,律师往往会提出一个概括性的取证方向,法务要将之转化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内容或要求。如此,可以减少律师与业务部门直接沟通的时间,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同时,基于法务对企业内部流程的了解,其发出的指令更加明确,容易被业务部门理解,从而提高工作成效。
第二,要充分发挥行业经验优势。不同行业的商事纠纷呈现出不同特点。争议解决律师的主攻方向是诉讼仲裁活动的一般规律,而具体的纠纷类型和行业特征则是这种内在规律的外在载体。内在规律的正确表达离不开对外在载体的准确识别,法务的行业经验能够为律师准确判断事实、精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撑,特别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更加需要双方协同配合、价值互补。
第三,即要合理选择律师,也要充分信任律师。如今,法律体系愈加庞杂,一名律师通常只能在少数领域做到精深,难以样样精通。因此,法务在聘请律师时,应当结合案件特点和企业诉求做出合理选择。一旦选定,就要充分相信律师的职业判断。一起复杂纠纷,往往有多个争议焦点,有多种应对策略,不同策略的思维路径和工作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当出现不同理解时,律师应当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争取法务认可,法务也要相信律师的职业判断,形成一致意见,以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律师而言,要充分认识法务的价值,抛弃专业上的优越感,将法务视作合作伙伴和黄金搭档,充分利用法务的比较优势。同时,律师也要直面法务带来的挑战,增强纵向专业能力,提高横向行业认知,发挥律师团队功能,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在个案中充分展现自身价值。
法务更熟悉行业,能够为律师提供微观层面的法律适用指引,是律师与企业有效沟通的桥梁;律师更擅长处理复杂争议,能够为法务提供宏观层面的纠纷解决指导。法务的进步促使律师提高,律师的提高带动法务发展,二者相互依存,已经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正反馈关系。律师与法务作为师出同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以真为向、以律为原、以智为伴、以手护手,真正实现双方之间的互补与协同。
“律师会见”9大陷阱,步步惊心!
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行使辩护权的基本途径。但是会见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风险,以下是会见过程中律师常见的风险,如果能够有效避免,将极大降低刑事会见过程的潜在风险。
▌1、律师:你好,我是某某律师,你大哥聘请我为你辩护。
嫌疑人:我大哥,我哪个大哥啊?我有好多大哥的,你把委托书让我看一下。
应对策略:
一定要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查看是否具有委托权限,切忌为了及时收取费用而盲目签订授权委托书并介入案件。
那么刑事案件委托人的范围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款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友的委托,但是建议尽量让近亲属委托。
▌2、嫌疑人:我在里面呆着不爽,你有什么办法把我弄出去,或者我写个条子,让我家人给你100万,你想办法给公安局长送50万,这样我能少在里面呆几天。
律师:沉默~既然你愿意花钱,我出去给你托人问问。
应对策略:
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勿动歪念头,切勿为了钱违反法律规定,毁掉执业前途。应该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这些钱,应及时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
▌3、嫌疑人:讯问我的警察告诉我,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取保候审?你什么时候能把我取保出去。
律师:你放心,我一定在侦查阶段把你取保出来。
应对策略:
切勿盲目夸大承诺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能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办结或者超越羁押期限的。以上规定也只是说可能办理取保候审,具体要看办案人的意见,所以切勿盲目下结论,承诺后果。
▌4、嫌疑人:办案人员说我犯罪的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将来肯定要判刑。
律师:你先不要着急,我们是专业刑事律师,肯定会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把你弄出去。
应对策略:
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公安机关只有侦查权,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利。目前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无罪、罪轻的意见,所以我们会根据案件事实积极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准许要看办案机关。
▌5、嫌疑人:我能翻供吗?我能不能说他们刑讯逼供,我可以给自己弄点伤,你能不能帮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你最好不要翻供。
应对策略:
第一,翻供是嫌疑人的权利。作为律师,你要提醒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如实回答。第二、如果当事人告诉你办案人员取证存在违法情况,一定要详细询问违法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员姓名及相貌特征、自身伤情情况,为将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做好准备。
▌6、嫌疑人:你什么时候可以看到案卷材料,能不能把案卷材料带过来让我看一下。
律师:会见完就可以看到卷宗,我阅卷后就拿给你看。
应对策略:
第一、会见完不一定能看到卷宗,只有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阅卷。第二、案件材料要不要给嫌疑人看这个问题一定要灵活处理,实践中有争议。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灵活处理,不应该直接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我建议可以这样说:我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我掌握事实、证据,根据案件需要向你核实。
▌7、嫌疑人:我作案的工具在家里内屋的柜子下面,你告诉我老婆让她赶紧扔掉。
律 师:好,我一定及时把话带到。
应对策略:
作案工具是刑事案件直接证据,直接影响着指控罪名能否成立。律师切忌做销毁证据的事情,即使带话让别人销毁也不行。一旦嫌疑人告发,直接面临断送职业生涯,牢狱之灾的风险。
▌8、嫌疑人:我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交代,我要不要交代。
律 师:不用
应对策略:
对这个问题一定要谨慎处理。第一、可以阻止当事人继续进行这个话题。第二、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他:你说的事情与我的职责无关,你的事情你自己决定。第三,告诉当事人,如实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构成自首。
▌9、嫌疑人:能不能把你手机借我用一下,我和家人视频下。还有,把你的香烟给我抽一根。
律 师:视频一下可以,但是不能说话。烟你随便抽,需要的话我给你留一包。
应对策略:
第一、不能把通讯工具带进看守所,更不能把通讯设备借给当事人使用。第二、决不允许给当事人传递香烟。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
“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优柔寡断,往往会招致失败。有时候,场上的情况又要求律师要有自控能力,不论你内心多焦急,外表上必须像平静的池水一样沉着冷静。”
——克莱伦斯·丹诺
Experience
小小地谈一谈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舆论思维、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
一、点题
舆论思维指的是:你究竟是否侵权,舆论不在意你是否真正侵权,而是黄泥掉进裤裆里,不是翔,也是翔了,说不清楚了。这个时候考察的是舆论引导技巧,要贴合大众的无脑思维,普通民众在整体上体现出来的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而不是事实真相。
商业思维指的是:(1)做侵权诉讼的被告,容易丧失订单,即便是最终判定不侵权,或者专利最终被无效,被告你的订单也没了;或者是(2)向竞争对手的专利提无效,这本来不是侵权诉讼,但是奇迹出现了,把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掉之后,竞争对手竟然连订单也没了,因为客户觉得专利被无效了就是产品有风险。(3)电商平台的侵权投诉的审查标准也与此类似,电商平台不管你是否真正侵权,电商平台觉得侵权就要下架,以免自己惹祸上身,在双十一和六一八这种关键促销时期,对于被投诉方是很要命的事。
法律思维指的是:丁是丁、卯是卯,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以专利律师的分析为底气,以法院的终审判决为标准。没有法院的判决,本来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不能算作侵权的。
二、前言故事
想到这三种思维的源头,是因为去年代理的一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我代理被告。原告要求赔偿额很高,我本来觉得原告的律师水平应该不错的。
(一)质证与第一次开庭
证据交换的时候,原告的律师说他们还有几百页的证据,用于证明侵权损失的证据。法官助理说,立案的时候从来没见过这些证据,你现在交过来算什么意思,当然不接受。原告的律师说,我立案的时候交了啊;法官助理说,交了我这怎么没有。不了了之。反正我作为被告代理人,也没收到过这些证据。
然后,原告又说要变更诉讼请求,还有增加了原告,因为专利被转让了一部分。法官助理无语,从立案到开庭好几个月,明天要开庭了,今天才提交变更诉讼请求,你是想上天啊。关键是,竟然口头跟法官助理提了一下,连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以及提交变更后的起诉状,以及增加的原告的身份证明,都没有。
增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我作为被告代理人硬是不同意的话,原告应当撤诉,重新起诉。考虑到原告律师恰饭也不容易,我也准备好了,想尽快解决实质性问题,于是我允许明天开庭,放弃需要新增的答辩期。
早知道对面同行的秉性,我就不应该同意了,就应该拖着他们慢慢玩。后面的发展让我很讨厌原告律师,沾我一身翔。
开庭的日子,原告律师基本上从头到尾被法官批评,全程不下二十次,主要内容是:律师太不专业,资料准备不好,开庭了竟然还要法官给你组织材料,法官变成你的助理了,律师费赚的太容易了。主要是,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以及原告的资料,在开庭的时候还没准备好呢,当庭了,还是口头提出变更而已。而且,公证书竟然都搞错了,证据清单的公证书编号竟然与证据里的公证书不是同一份。
(二)鉴定与鉴定报告的质证
我心情的转折就在于鉴定。
疑难技术问题的专利侵权,需要做鉴定。指定鉴定机构的程序,是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原告和被告看着法院摇珠,在选定的几个司法鉴定机构之间,随机确定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然后由原告直接付款给鉴定机构,法院将诉讼材料移交给鉴定机构一份,鉴定机构做出法院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的确定,也可以是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
几个月之后,收到了鉴定意见,被诉产品缺少了五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原告律师水平不错,找到了其中一个鉴定人的信息,是我律师事务所之前的同事,在同一个律所做过律师。
当然,遇到这样的事情,原告的律师努力地攻击鉴定人需要回避,鉴定人与被告代理人(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鉴定报告应该不予采纳或者重新作出鉴定报告,这个要求是很正当的。但是过犹不及啊,法官对此请求不置可否,只是要求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就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以及鉴定意见中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做出答复。在鉴定机构的听证会上,原告律师很强硬地说,就是要求鉴定人回避,并且说技术问题不予讨论,然后就走人了,反正对于技术问题一句话也没问。鉴定机构回复说,鉴定人不需要回避。
法院针对鉴定意见做二次质证,法官可不像鉴定机构这么柔弱,法官直接说,让你参加听证会,是就技术问题多阐述一下,纠正其中你认为的错误,你直接追着鉴定人要回避的事情不放,这些事情翻来覆去地说,没有必要,法院早就知道你要说的事情是什么了,又没有新的内容,你翻来覆地讲,有什么用。
(三)我五次开庭大概只说了这么一句有用的话
这已经是第五次开庭了,对于案情我已经滚瓜烂熟了。但是大部分开庭的时候,我基本上都没说话,法官问什么我就回答什么,因为还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技术比对的时候,说什么都没用,何必费劲。
但第五次开庭,通过鉴定报告的分析,以及原告就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我抓住了一个核心点,就问了这么一句话:
请原告回答,被诉产品中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5)的部分,是在(2)之内,还是在(2)之外?
原告直接回答,被诉产品中对应(5)的部分是在(2)里。
我很开心地对法官说,原告明确承认,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是“(2)通过(4)连接于(5)”,又承认被诉产品(5)是(2)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原告承认被诉产品不侵权。打个比方,我(2)通过桌子(4)连接于我的手(5),这是不可能发生的,我的手(5)是我(2)的一部分,不可能反而通过外界的桌子(4)连接于我自己(2)。
所以,被诉产品当然不包括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2)通过(4)连接于(5)”,当然不侵权。
实际上,鉴定报告认定被诉产品不包括权利要求1其中的5个必要技术特征,这只是其中之一,但因为这个特征不侵权是极其明显的,而且这个特征也属于使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我就抓住这点阐述给法官。法官马上很开心地说,被告律师看来是个激情型的啊,说话太快了,书记员记不住,你再慢慢说,然后庭后把该观点以书面文档提交给法官助理。
(四)飞翔
庭审结束,我对被告说,要么是判决我们直接胜诉,要么法院决定重新鉴定,就等法院通知吧,反正就算是重新鉴定,也无非是拖延时间,因为不侵权的概率已经非常大。
但是,没想到网上竟然出现了几篇文章,不止一篇,竟然还是报纸记者写的,说原告作为发明人有重大贡献,发现了侵权,但是鉴定人竟然与被告律师熟识,这样的鉴定报告还能用吗?原告已经向广州市司法局投诉。
文章内容如何,我倒不关心,问题是,竟然直接把我的名字和鉴定人的名字写出来了。
于是,起码有三拨人来问我。红圈所的前同事,前律所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还有我单位的同事,甚至有客户问到这件事情,说,这是我的“丑闻”。
我简直气死了,想打电话给原告的律师,这么做是不是有点过份?你对鉴定报告不满意,你向法院请求重新鉴定,等法院做决定就行了。在鉴定的事情上,鉴定机构是原告和被告随机指定的,鉴定人是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报告是鉴定人做出的,我在收到鉴定报告的时候,才知道鉴定人是谁,才知道鉴定结论是怎么样的,事先完全不知情,从头到尾都跟我这个被告代理律师没什么关系。把我的名字写在这么一篇具有明显倾向的文章里,就显得我成了一个那种律师似的。其实,鉴定人只是我前同事,就算是鉴定人是我亲兄弟,也是在诉讼程序中完全可以解决的问题,法院是决定重新鉴定还是判决原告直接败诉,都是正常操作,并没什么需要媒体出面的窦娥冤。
(五)所以我想到了公众舆论问题
但是,这么简单的事情,公众舆论可不是这样的倾向,连红圈所的前同事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跟我一样资深),前律所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比我还要更资深),都发个微信问我一下怎么回事,还会问我,你认识鉴定人吗?
一开始,我想了很多办法。
(1)真是想给原告律师打个电话,痛骂他一顿。
后来还想(2)起诉网上媒体,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试试,开拓一下新业务类型。
或者,(3)我也找个媒体,把原告律师的不专业行为曝光一下。
或者,(4)在自己的公众号上直接曝光原告律师的姓名,爆骂一顿。
但是又想想,我骂他,我直接写名字,我还给他做宣传了呢。本来一文不名的人,被我骂了之后,还出名了呢,我公众号还很多人关注呢,美得他,休想从我这出名。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啊,作为人,我不能咬狗。
还可以,(5)到原告律师的司法局也投诉一下,文章说到广州市司法局投诉我了,3月30日投诉的,但是现在都5月30日,我也没见到司法局找我。本来这事我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有何投诉的。就算有违规,也是鉴定机构的问题,干我何事。
我也可以(6)直接联系法官,让法官对原告及其代理人好好滴训斥一番,能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事情,诉诸媒体,是想舆论干预司法呢,还是司法被舆论干预呢?
最后,我又想了想,最好的回击是判决书,赢了才是关键问题。能上个新闻我多光荣啊,骂名又如何,骂名也是名。淡定一下吧,能经受多大的诽谤才能承受多大的荣誉,这点事算个什么,放在一边吧。
等终审判决之后,再收拾你。
后来就开始思考,为什么在诉讼程序中完全可以解决的问题,原告律师会采取这样的手段呢?因为我觉得,就算是采取这样的手段,也没什么用啊,侵权还是不侵权,最终还是看侵权比对结果,而不是看舆论导向,这么搞有什么用呢?我猜原告的代理律师大概是风险代理吧,以为十拿九稳能赢的案子,轻飘飘入账几百万的那种,结果死翘翘到无法弥补,慌了神了吧,病急乱投医。
归根结底还是不够专业啊!
三、舆论思维
不经过这样的过程,就无从直观体会身处舆论思维的感觉。第一眼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根本不当回事,但是好几个人问我的时候,我就真的生气了。
所以我才想到,舆论是个大杀器,所以我才想到,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打舆论牌是一种非常高端的技巧,远远不是法律思维这么简单的,因为舆论思维基本上没有明确的规则。
我想到这么几个例子,舆论确实是可以伤害或者毁灭某些东西的。
(1)想到迈克尔杰克逊,大家会想到什么?不是麦克的粉丝,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会毫不犹豫地说,迈克尔杰克逊是个恋童癖,喜欢玩弄小孩。迈尔克杰克逊喜欢小孩,建了个童话城堡专门给小孩玩。有个小孩曾经起诉迈克尔杰克逊说他骚扰自己,最终的结果是迈克尔杰克逊没有违法犯罪,这个小孩只是被别人诱导,想通过起诉迈克尔杰克逊赚更多的钱。但是,法院洗刷了迈克尔的清白,舆论却从未洗刷,因为迈克尔被起诉的新闻,媒体都喜欢传播;但迈克尔被洗刷罪名的新闻,每个媒体都不想报道。于是,天王巨星,变成了恋童癖。
这就是,狗咬人的新闻,没有媒体会报道;人咬狗的新闻,媒体一定会蜂拥而至。
(2)我还想到前几个月比较火的一篇媒体文章,就是独立董事养父涉嫌QJ养女的故事,看完之后我是义愤填膺,觉得这个养父实在是嚣张禽兽,其实引起我的怒火的只有一句话,就是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这个案子我不能再做了,再做我就丢工作了。在当时的文章语境下,给人的印象是独立董事在该城市只手遮天,能轻易决定一个派出所公务员的工作,所以我才觉得这是一个极度嚣张的禽兽。至于实际情况,男方今年2020年48岁,女方今年2020年19岁,是不是真的在谈恋爱?实际情况是不是仅仅因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只能撤案,并不是受到上级机关的压力?谁在意这些呢。养父QJ,贪赃枉法,上级压力,才是人民群众的关注点。
不得不说,《南风窗》的这篇文章,真的是杀人不动刀子的文化人的典范,这篇文章写得超级有技巧,倒叙,插叙,正叙,使用得当,某些地方渲染细节,比如带血的纸巾,却不说哪来的,还放上一张光膀子的照片,也不说这是在做什么,就是显得无限猥琐,渲染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引起人们对独立董事的义愤。独立董事是否构成犯罪,旁观者无从知晓,媒体本来也没有资格评判,但是在舆论上让独立董事斯文扫地,已经做到了,很成功的了。两个单位解聘他,兼职的高校取消兼职教授资格,在舆论上已经部分地惩罚他了。
(3)我说的这些,与专利侵权诉讼有什么关联吗?
有啊。
一方面是因为我自己身处几篇没什么太多阅读量的文章之中,就愤怒了;另一方面,专利侵权诉讼归根结底是商业竞争行为,打官司的目的是让竞争对手无路可走,抢夺客户,如果舆论媒体也可以抹黑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而且抹黑得不动声色,让竞争对手无从还击,这恐怕是比专利侵权诉讼还更厉害的商业武器。
专利侵权诉讼仅仅是商业武器中的一种战术性武器而已,舆论思维却有可能是大杀器,是战略级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4)我可以总结一下不具有法律思维的普通人的思维过程:
大家希望看到明星的阴暗的隐私,不想看到明星光明磊落、奋发图强的外表;
大家希望看到贪赃枉法的大官被曝光或者绳之以法,不想看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劳累公仆;
大家希望看到某个公司以次充好赚黑心钱的行为曝光,不想看到吹捧某个公司注重质量、不计成本的新闻;
……
总的来说就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事情就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所以,我觉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过舆论解决一些竞争对手,有这种可能性。实际案例中,凡是没有终审判决就到处嚷嚷被告侵权的,反过来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商业诋毁案件的被告,妥妥滴败诉,所以具体怎么搞,需要仔细研究。
但我只要一想到,南风窗能通过写文章,把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判决的人,非常成功地塑造成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级别的人间败类,我就觉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舆论思维大有可为。说不定以后你会看到很多我写的这类文章,这可以是一种专利侵权诉讼代理附送的套路。但这种文章,我是不会署名的,我丢不起这脸。
我作为一个律师,研究这个东西,好像有点不地道。不过呢,谁让我喜欢写文章呢,写文章骂人,很有一种鲁迅的感觉。鲁迅骂得,我也骂得。
这次我被骂,反而给我开启了一种专利侵权诉讼的新思维-舆论思维!
四、商业思维
我还有别的案例。
作为专利律师,如果竞争对手侵权,我当然建议直接起诉专利侵权就好了。但是呢,很奇怪的是,专利权人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不愿意提起侵权诉讼。比如,不好取证;比如,被告是原告的亲戚;比如,原告不想撕破脸……
我也是无语,我也很绝望啊,我也不知道原告怎么想的。抢你生意还想这么多,告他就完了,想这么多。
但是,我突然发现,专利无效宣告竟然有时候起到了与专利侵权诉讼一样的商业结果,而专利无效宣告明显比专利侵权诉讼更温柔一些,只是把你的权利打掉了,但并没有要求你赔钱,也没有直接强迫你禁止销售。我已经遇到好多件这样的案子了,不是一个两个。
案例1:
乙方按照甲方的专利,申请了个实用新型专利,当然是增加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技术特征,这个实用新型专利纯粹是编造的。你问我为什么知道这件专利是编造的?因为乙方专利的附图与甲方专利的附图一模一样,剖面线都一模一样的,明显是用PS软件把某些结构P掉,然后加上一些线条,PS的痕迹甚至还能在专利附图中看得出来。甲方就是不想提侵权诉讼,那就提无效宣告吧,我在无效请求中明确说,乙方的专利是编造的,因为附图中看得出来PS的痕迹,还把两幅图放在一起,放大了看,乙方的无效代理人就是代理专利申请的代理人,庭后还很不高兴地说,何必呢,非要说我们编造的专利,都是同行,我呵呵,是不是编的,事实总归是事实,反正我要赢。
这件实用新型顺理成章地被宣告全部无效了,神奇的是,甲方把无效宣告决定书发给客户,客户竟然不采购乙方的产品了。这样的话,无效宣告决定,实际上就相当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决书啊,反正判决书的目的也只是让乙方退出这个客户而已。
一个两个案例我还没反应,但是好几个案例都是这样的时候,我突然意识到,这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无效宣告有时候竟然等同于专利侵权诉讼判决书,能达到完全相同的商业效果。
案例2:
乙方收到了甲方的一份关于涉嫌专利侵权的律师函,乙方找到了我。我分析一下,认为这个产品大致在侵权与不侵权之间,我觉得很难明确说是否侵权。这是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大部分特征都相同,差那么一点不相同,但是这一点区别很小,也不太重要,法官去判的时候,也有可能判定侵权,这要看具体怎么说了。我作为一个资深专利律师,已经不会傻乎乎说给客户打包票,说你交给我吧,我觉得不侵权,没问题的,真告你,你也不用怕。凡是说这话的律师,一定是傻律师。
乙方在这款产品上花了几万块钱做了模具,正打算要做产品呢,不知道怎么泄露了消息,被甲方知道。我对乙方说了,应诉的成本包括律师费和无效宣告请求费等,也要好几万块钱,侵权诉讼能不能赢很难说。乙方考虑了几天,最后神奇滴放弃了这个业务,几万块模具钱,打了水漂,乙方自己愿意。我觉得乙方其实还算是明智,做生意不是赌气,不是被人家发了个律师函就很愤怒,非要干到底,干到底的那是非洲平头哥的脾气,绝不是英明的老板所为。
这个时候,律师函也起到了专利侵权诉讼判决书的作用,就是排斥竞争对手抢客户。
案例3: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问题,预计我都不用讲了。有的时候,权利人的投诉明显没什么道理,被投诉人的产品也会被下架。有的时候,权利人的投诉很有道理,被投诉人的产品也不会下架。这里面的标准说不清楚,但整体而言,权利人天然占了便宜,反正投诉成功就赚了,投诉不成功,也不浪费几毛钱,何不多投诉几个。电商平台是个什么思维?这就是商业思维,电商平台关注的根本不是侵权与否,关注的仅仅是别危及自身。当然,这也不是关注与否的问题,而是电商平台没有能力、没有权力判断是否侵权。
这个时候,商业思维的想法在我脑中浮现,我突然意识到,一直以来,我用法律思维,用专利是否侵权来判断一个诉讼案子能不能做(稳赢的案子我才代理),一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卖(我之前真的以为只有法院判决侵权才算打赢官司),其实完全不够啊。
不管是否侵权,只要竞争对手不再继续生产涉嫌侵权的产品,就算是官司打赢啊,这与是否真的提起侵权诉讼并无关系。当专利无效宣告、律师函和电商平台投诉都能起到排斥竞争对手的商业效果的时候,就没有必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了。中国大多数老板都是息事宁人的特性,轻易不想打官司,好战分子毕竟是少数,这种以商业思维代替专利侵权诉讼工作的思路,也是一种新思维。
在代替专利侵权诉讼的商业思维中,凡是能够排斥竞争对手,让竞争对手退出客户接触的一切手段,都属于商业思维,不局限于无效宣告、律师函或者电商投诉,这实际上是一种超限战思维,超越了普通专利侵权诉讼的界限,凡是可以迫使竞争对手脱离客户的一切手段都可以用上去。我可以简单地谈一谈,比如竞争对手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可以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比如竞争对手在注册地址没有办公,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比如竞争对手收款不开发票,投诉到税务局;比如竞争对手产品不合格,投诉到质量监督局……
我也觉得这些手段有点猥琐。反正我是不会向我的客户主动推荐的,至于我的客户看了我的文章,自己想用,那就别怪我了。
五、法律思维和总结
法律思维没什么好谈的,侵权不侵权,律师按照法律规则分析,法院按照法律规则裁判就是了。
作为律师,我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考虑的完全是法律思维,从来没想过还有商业思维以及舆论思维的问题。这次的鉴定风波,算是因祸得福,是因为面对问题不停地思考,总会有答案。
我总结一下:
1 |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规定,丁是丁,卯是卯的精确思维。被判成侵权最难,要有确切证据。 |
不要求赔偿的专利侵权诉讼,骚操作真是活到老、学到老
一、前言
有一句法谚叫“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这句话仅仅是记住,但没有理解。实际做了律师,处理了不少案件之后,我发现这句话的意思是:你不需要懂太多的法学理论,甚至也不需要懂太多的专门法知识(例如代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律师并不需要真正理解创造性是个神马东西),你只要看十个判决书,你就已经是这个领域的专业律师了,如果你能看一百个判决书,你就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律师了。
真的,中国的律师门槛超级低,什么垃圾都能做律师。
获得法律诉讼经验,主要靠实践,学习更为有效,还印象深刻;其次靠读判决书,资料获取方便,范围广泛,但不容易理解。
但是,我这次的帖子,主要内容是:
我上次写的帖子《小小地谈一谈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舆论思维、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点击进入,里面谈及的让我飞翔的原告代理律师,这次又有骚操作了。继上次找记者发帖子说我鉴定报告不公正之后,
这次,
他竟然,
撤诉了……
我……
我无法完胜了,心里真是失望。
平心而论,对方真的是很有经验的律师,我从他身上学到了不止这个舆论参与的技能,实际证明,他的舆论参与还算是挺有效的,虽然我很想骂死他。然后,这个案件当然也证明了,对方根本就不是专利律师,基本上完全不懂专利,但也能硬搞专利案件,虽然他是彻底失败了,但至少收获了经验啊。
二、不要求赔偿的侵权诉讼
上个帖子我谈的是舆论思维的问题,这个帖子我谈的是,为侵权诉讼的原告省钱的问题。原告的发明专利侵权起诉状中要求的赔偿额足足有1700万元(多个案件一起),但实际上原告每个案件的诉讼费仅仅交了1000元而已,给法院。因为原告代理律师天才地变更了诉讼请求,将赔偿额变更为零,只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权,停止侵权;打算等侵权判决成立之后,再另行起诉要求赔偿额。
这样的话,专利侵权诉讼就变成了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只是重点争辩是否侵权的问题,下一个阶段再争辩应该赔偿多少钱的问题。由此,给原告的好处是,一旦原告的专利权不稳定,或者侵权成立的概率不高,则原告在法院的诉讼费上只花了每个案件的最低诉讼费1000元而已(每个法院可能不同)。
这种办法,适用于这么几种情况:
(1)不太稳定的专利权
(2)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不太确定的专利权
(3)诉讼要求赔偿额过高的专利权
尤其针对第(3)点,例如目前刚刚被最高院维持有效的小i聊天机器人的发明专利,要求苹果公司赔偿100亿元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就应该采取这样的方式。因为100亿元的诉讼费,法院要收取50041800元,也就是五千万元还多,受理法院要爽死了。所以原告明显应该先只提出确认侵权的诉讼请求,待确认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判决生效之后,再另案提出要求赔偿额的诉讼请求。
其实,刚刚接这个案子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就已经知道对方采取了这种省钱的策略,当时我之所以没写篇文章,是因为我觉得这个策略很简单,三言两语大家就都懂了,没有太多可写的。
但这次我真的震惊了,因为对方的省钱的骚操作已经到了极致,专业上我虽然赢了,形式我感觉我输了。
本来前几次开庭的时候,庭审法官对原告极其不满(预计就是因为诉讼费太抠门,律师怎么能在法院省钱呢),并且多次说不可能重新鉴定,也不可能退回鉴定费。结果,我的运气也实在是太差,前一个法官刚好到年龄,退休了,案件转给了下一任法官,而下一任法官在是否回避的事情上,曾经遭受过舆论的广泛质疑,所以重新开庭的时候就干净利落地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原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几十万的鉴定费啊),我还以为原告就此重新提出鉴定,重新交鉴定费就好了,原告还是要花一大笔钱,当时我很天真。
结果,原告撤诉了……
于是,不仅仅诉讼费只有几千块钱而已,连鉴定费都拿回来了,相当于原告从头到尾折腾了两年,就只花了几千块钱给法院(我预计律师费可能是风险代理,原告律师没收多少钱)。所以,虽然原告彻底败诉了,但是原告实际上没花多少钱,说不定比被告给的律师费还少一些。所以,原告律师虽然专业上不怎么样,但是依然能够挽回原告的心。
所以,原告律师泼妇骂街般的舆论攻击我,并不是为了正义啊,原来是为了省钱!!!
骚不骚,就问你骚不骚???
预计法官也郁闷了,法官竟然被律师耍了猴。法官很得意地电话给我,说让我选定几个鉴定机构,然后重新确定鉴定机构,前几天还说双方见面确认鉴定机构,然后紧急暂停,我还莫名其妙呢,心想,又拖延时间了,结果今天就寄过来撤诉裁定了,让我对原告律师的骚操作一派顶礼膜拜。
三、总结
按照我写文章的惯例,我得写个总结。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根据实践经验,我领悟这句话的意思是,诉讼过程中的这些骚操作永远都不会写在法条里,也不会写在法学院的教科书里。就算是我已经有十多年的专利实务工作经验,但做起来诉讼案件,还是有这么多骚操作可以学习。
比如,关于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哪些表现形式,之前我真的天真的以为管辖权异议没什么用,是否侵权成立本应该在每个法院有一样的判决啊;
比如我以为起诉状随便写写就行了,简明扼要最好,但实际情况是法官只看起诉状,根本不看证据,很多内容你不写在起诉状,法官就当你没有,哎呀天啊;
比如我以为法院天天做诉讼,各种程序应该滚瓜烂熟,例如鉴定程序,结果这么大的一个法院,鉴定的负责人连本法院的指定的鉴定机构有多少个都不知道,你跟我开玩笑呢;
比如这个案子,换了个法官之后,我针对原法官所做的一切陈述,都摆给瞎子看,做了无用功,我找谁说理去,幸好我赢了,但我没法保证永远幸运……
上述这些东西,继续积累,我都可以写几篇文章,超有意思。
总的来说,我还是很尊重原告律师的,也很感激原告律师教我这么多法律知识以外的东西。而且既然赢了,我也消气了,我就不骂他了。
我是个非法学本科班专业出身的律师,既没有同学校友做法律职业相互依托,也没有长期专业沉淀的法学素养,所以我作为野路子出身的律师,我挺喜欢这些野路子的骚操作。
所以,做律师真的并不是简单地看几篇判决书就真能懂的,我需要继续学习。
当然了,我也得夸自己一下,不是每个律师都这么爱学习,爱总结的。
聪明律师执业的8条明智建议
客户管理或许是律师需要掌握的最重要的技能了。很难一言以蔽之地描述客户管理的具体重要性,但是,就律师而言,职业生涯是甜是苦也许就取决于客户管理了。客户管理的重要性源自多种原因。首先,客户管理如此重要是因为和客户打交道是律师工作的重要部分,很少有律师不和客户打交道。其次,客户管理的重要性也源于它能直接影响一名律师的幸福感。一名律师管理客户的效率越低,他在职业生涯中的压力就会越大,心情就会越糟糕。第三个客户管理重要的原因是客户管理影响你的声誉。如果你不擅长客户管理,那么,你现有的客户会知道,你潜在的客户会知道,其他律师同行也会知道。最后,客户管理的重要性源于它是你收入多少的决定性因素。你越擅长和客户交流、打交道,你就会有越多的客户。要成为一名出色的辩护律师,你就需要去进行辩护;要出色地进行客户管理,你就需要去管理客户。尽管有些人天生更善于和客户打交道,但是其实不论天赋,每个人都能在这件事上做得更好。尤其新晋律师应该知道哪些关于客户管理的知识呢?
“在过去几年中,我和成千上万的客户打过交道。在与客户打交道时,能犯的错误我都犯过,我尽力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现在,我想要把我的经验传递下去。如前所述,没什么能取代实践和重复;但是,如果你聪明的话,你会从我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而不是再犯这些错误。”
—— [美]亚历山大·Y.本尼科
01
不要和客户争辩
如果看过优秀的律师电影或电视剧,你可能会看到律师和客户之间的争论。激烈的争论对戏剧性情节来说必不可少,但这不是优秀的客户管理方式。和客户争论说明你失去了控制。
你的职责是提供咨询和建议。如果客户想做你不提议的事,这是客户的决定。如果客户想做违法或者违背模范法的事,你需要退出案件。之前也讨论过,问题是客户的问题而不是你制造了问题。如果和客户争论费用,你就已经犯错误了。如果一开始不拿到钱,这是你的错误。如果客户不支付费用,也许是退出案件的时候了。
如果和客户争论,你就已经犯了一个或者一连串错误。不应该让对话落到双方都在争吵或吼叫的程度。每个人对争吵的定义都不同。不管如何定义争吵,你必须控制住局面并努力不让对话落到争吵的地步。
02
不要轻信,要查证
“信任,但要查证。”——俄罗斯谚语
对待客户要查证,同时注意是否应该信任客户。有一个关于辩护律师的老笑话说,客户只有在和你讲话时才对你说谎。记住,当你在法庭或动议中发言时,那是你的名声。如果你“担保”某件事是真实的然而结果那件事是假的,受损的是你的名声。
当客户告诉你某件事情,然后你把消息传达到法院时,措辞十分重要。注意以下两个说法的不同之处:
律师:“法官,我的当事人在监狱里关了10天,我们要求从刑期中扣除这10天。”
律师:“法官,我的当事人告诉我他在监狱里关了10天,我们要求从刑期中扣除这10天。”
这里的区别不易察觉但是很重要。在第一个句子中,你把这件事当作事实陈述。在第二个句子里,你重复了当事人告诉你的话。如果法院审核后发现你的当事人没有被关押,你会因为自己用了第二个句子而感到欣慰。如果用了第一个句子,你也许会被法官问到一些不友好的问题。
在所有的案件中,查证信息很重要,不过也许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查证信息最重要。当事人为了让你接案子什么都会说,如果仅凭一面之词就接了人身伤害的案件,你会用亲身经历学到首先应该核实事实。你的钱包和名声可能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显然,不是每一名客户都会向你撒谎,一些客户会承认自己的错误。如果核对一个客户的叙述发现是事实——好极了。如果不核对客户的叙述,你也许会陷入真正的灾祸。记住,比起事后尝试挽回,事前核实事实容易得多。
03
客户不在意你就读于哪所学校或者考了多少分数
法学生最常问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自己并非毕业于一流法学院是否会有客户。因为我毕业于一所四流法学院,刚开始执业时我也担心这个问题。我很高兴地向大家汇报,客户完全不关心你就读于哪所学校或者考了多少分数。
客户只关心案件结果和你如何对待他们。每个客户都宁愿请一位毕业于无名学校的律师得到好结果,而不是请一位毕业于一流法学院但没有能力的律师。我问过很多同行律师是否有客户问过他们就读的学校,压倒性的回答是——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在执业的五年里,只有一个当事人问过我就读的学校,那是一个法院指定给我的无家可归的当事人。
不仅客户不在意你就读的院校,同行律师也不在意。我认识几百名律师,而且不知道他们中很多人就读的院校,但我知道哪些律师能力卓越事业成功,我也知道他们专业上的能力或成功和就读学校没有关系。
专注自己的名声和为客户的案件拿到好结果,剩下的就顺其自然。不要为成绩和法学院排名心神不宁。我还没经历过下面的对话,也确信自己不会经历。
我:“很高兴您考虑雇用我代理持械抢劫案件。”
潜在客户:“嗯,我听过很多对你的赞美。几年前你代理过我的表哥,他很喜欢你。我只有一个问题。”
我:“当然,您问吧。”
潜在客户:“担保交易课程你得了多少分?”
04
边缘的机遇
我认识一位朋友,她专注于一种类型非常特别的法律,她代理对购入特许经营权有兴趣的客户。她周游全国只代理这类案件,她通过专注于一件事并把这件事做好赚了很多钱。与之相反,有的律师什么案件都去尝试,但收获不多。
如前述,人们偏向于雇用专家。如果你专注法律的一个领域,会更容易获取客户。你执业的领域越专业,工作能力越强。如果你从事五种法律,你的客户会知道你从事五种法律;如果你只专注于一种法律但做得非常好,你的客户会知道并赞赏这种行为。
专注于法律的某个领域的另一个好处是竞争更少。在考虑一种法律时,不要忘记该领域通常有从属分类。比如说,除了专注于刑事辩护案件,考虑一下专注于酒驾案件。通过专注酒驾案件,你会变得更专业,当然,代价就是可能服务的客户会减少。
法律的每个领域几乎都有从属分类。我仍然认为你最好专注于尽可能具体的领域然后在那个领域发展自己的客户基础。
最近我和一个经营一家成功的劳工赔偿事务所的朋友聊天,他说我的学生应该考虑开始接联邦劳工赔偿案。他解释说几乎没有律师从事那个领域,而那个领域有需要帮助的客户。
05
征求其他律师的建议
你总会遇到新挑战。有时,你需要处理从来没有遇到过的事情。你很可能认识处理过这类情况的律师朋友或导师,他们能帮你渡过难关。拥有一个能寻求帮助的交际圈的重要性无须多言。
当我开始执业时,刚从法学院毕业的我对一切一无所知。我一直打电话或当面找导师,向他们提很多问题。如果没有他们,我不确定自己能否有今天的成就。如果你为律师事务所工作,应该有能够帮助你的导师。
不要害怕寻求帮助。我认为优秀的律师和平庸的律师之间的一个差别是优秀的律师不害怕寻求帮助。平庸的律师会傻乎乎地认为自己知晓一切并且不会寻求帮助,如果你没有可以寻求帮助的导师,你需要主动出击找到自己的导师。
一名导师不会像精灵一样突然出现,你需要主动培养关系。开始执业时,我出席了每一场能找到的律师活动。在其中一个活动中,我找到了自己最重要的导师。我开始和他一起去法院,他介绍我认识其他律师。关键是我找到了他,不要奢望他会找我并问我是否需要帮助或指导。
我遇见过的每一位律师都乐意指导和帮助其他律师,但你首先需要寻求帮助。如果你不找律师商量,他们不会知道你需要帮助或协助。即使你在法庭上而且没有时间打“求救电话”给某个律师,不要害怕向法庭中的其他律师寻求帮助并提问。
06
没有客户=没有业务
抱怨客户很简单。许多律师最喜欢的消遣就是抱怨客户,客户往往是抱怨的内容。曾有一名客户对我说了下面的话:“公诉人有很多证据,但我还是觉得如果你做得更好我们本可以赢得诉讼。”不抱怨那个客户很难。客户也许不理智、难相处、令人不快或不理性,这一切都没错,但是,没有客户我们都会失业。
可以抱怨客户,但是注意没有客户就没有律师。对拥有的客户心怀感激。如果感谢客户,而非单单抱怨难相处的客户,你会更开心。对生活的态度很重要。
当一个客户走进你的办公室,你可以抱着以下态度中的一种。一个态度会让你更开心更感恩;另一个态度会让你更暴躁和闷闷不乐。
态度1:“我很开心我有一个新客户。客户支付我的账单,帮助我继续律师的职业。客户为我的家庭提供食物。对这个新客户我心怀感激。”
态度2:“我害怕这个新客户。我保证他是个难对付的客户。我讨厌客户。我确信最终我会讨厌这个客户。我讨厌做律师。”
07
更少的客户,更多的收入
你猜下列破产律师谁赚的钱最多?
律师A有75起破产案件
律师B有20起破产案件
律师C有2起破产案件
让我告诉你关于这三名律师更多的信息:律师A经营一家磨坊式律师事务所,打很多广告并且收费很低,她降低收费以减少竞争对手并吸引客户雇用自己,每起案件她的收费为1000美元;律师B对找上门的案件并非照单全收,每起案件收费5000美元;律师C每起案件收费100000美元。让我们用他们的案件数量乘以每起案件的收费:
律师A:75起案件×1000美元=75000美元
律师B:20起案件×5000美元=100000美元
律师C:2起案件×100000美元=200000美元
因此,律师C赚的钱是律师A的2倍多——尽管他只有两名客户。律师A的客户数量最多但是赚的钱最少。另一个考虑是,由于律师A需要处理更多客户,他的管理费用有可能更高。律师A的广告支出也许也比另外两名律师多。同时,因为律师A需要处理75名客户,她可能烦恼最多,75个客户就是75个麻烦。
你愿意做哪名律师?法律的每个领域都有同样的问题。你的目标应该是获取更优质的客户,而非更多的客户。更多的客户不是目标,赚更多钱才是目标。目标是质量而非数量。
08
你是得到了报酬还是收获了幸福
“如果一件事既不能赚钱也不能让自己开心就不要做这件事。”——亚当·卡罗拉
做任何事之前问问自己这件事能赚钱还是能让自己开心?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就不要做这件事。这个建议简单而且实用。我经常想给一个客户或同行律师发一封恶言恶语的邮件,然后我会问自己发邮件是让我赚钱了还是让我开心了?通常,答案都是否定的。因此,我从未发出那样的邮件,并且避开了戏剧性事件和压力。
想想某人惹恼或惹怒你时,你作出回应只会使问题升级。如果不得不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但是做这件事能得到酬劳,那是一码事;但是,如果没有金钱收益为什么要做不想做的事情呢?其他事也许不能赚钱但能让你开心——在自己喜欢的慈善组织做志愿者不能赚钱但会让你开心,因此你应该去做。
我向其他律师分享了这个建议,他们告诉我这个建议让自己受益良多,还和我分享了从更和谐的工作环境到和客户关系缓和的故事。自己尝试一下,我相信这能帮到你。我知道这个建议帮到了我,也帮到了分享这个建议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