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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风险评估

Why

What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鉴定范围

业务范围:专利类、商业秘密类、著作权类、技术合同类、其它。
技术领域: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机械、电子、通信、生物、化工等。

具体鉴定事项如下:

专利案件

●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
● 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案件

● 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是否支持权利要求书

专利案件

● 标准技术方案、专利技术方案及产品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技术分析
● 其他

商业秘密案件

● 权利人主张的秘密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 权利人主张的秘密信息是否具有经济性、实用性

商业秘密案件

● 被控侵权方的信息与权利人的非公知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 其他

著作权案件

● 软件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
● 软件源代码与可执行代码是否是否为同一软件

著作权案件

● 软件代码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 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是否相同或相似

技术合同案件

●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成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存在重大技术缺陷
●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

技术合同案件

● 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所交付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 履行合同所做的技术指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
● 其他

其他案件

● 被控侵权产品电路设计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 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权利人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 其他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鉴定特点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技术专家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专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需要进行鉴定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包括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著作权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具有区别于传统三大类鉴定的不同特点:

法律与技术高度融合

知识产权鉴定不同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传统鉴定,也不同于对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进行判断的科技成果鉴定,知识产权鉴定运用法律的思维判断技术问题,体现了法律与技术的高度融合,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鉴定涵盖了案件所涉及的自然科学中的各个技术领域。伴随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对鉴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参与知识产权鉴定的鉴定人涉及的技术领域要远比其他类型鉴定要广。

司法鉴定人站在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

知识产权鉴定中的很多主题,例如专利创造性判断、等同特征判断,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判断等,判断的基准要求鉴定人员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识别能力看待技术问题,而不是以专家的专业知识作为标准。因此,鉴定人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取决于对行业内专业知识和常识的熟悉程度、从事具体技术工作的经验及其对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理解与把握。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委托受理阶段

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鉴定实施阶段

注2: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注3:当事人听证会议、现场勘验、检索、检测非鉴定必经程序,由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实施。


|鉴定意见出具阶段

注4: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应自司法鉴定委托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现场勘验、检测、检索、征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出庭质证阶段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是记载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文件、实物。委托人移交的鉴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充分,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文字材料应保存于纸质或电子介质中,并加盖委托人或提供人印章;实物材料应保存完好。

委托人应根据案件不同类型,选择提交以下材料:

专利案件

●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专利申请审查过程材料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说明
●对比公开文献及其他公开材料
●技术标准文本
●权利人、被控侵权方说明材料
●其他

商业秘密案件

●权利人秘密信息说明,包括秘密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否采取加密手段、产品公开销售情况等
●记载权利人秘密信息的原始材料,如图纸、工艺文件、程序、产品等
●被控侵权人说明
●被控侵权产品或相关技术文件
●对比公开文献及有关公开材料
●其他

著作权案件

●权利人说明文件,包括软件概况、开发情况、第三方代码及开源代码使用情况等
●权利人源代码、执行代码及文档
●被控侵权人情况说明
●被控侵权人源代码、执行代码及文档
●使用第三方代码及开源代码的证明文件
●其他

技术合同案件

●技术合同文本及附件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说明及有关材料
●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其他

集成电路案件

●权利人说明及集成电路布图文件
●被控侵权产品、布图及说明文件
●其他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至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章至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风险评估

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业务以外,CSIP司法鉴定所承接各单位委托,在产品立项、研发、销售及上市后的各个环节,对该产品技术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技术密集程度及产品、技术路径与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相似程度等进行风险评估,避免产品上市的侵权风险。CSIP司法鉴定所还可以对第三方产品是否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进行诉前评估,以协助委托人了解诉讼风险,从而科学制定诉讼策略。
多年以来,CSIP司法鉴定所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赛迪集团)知识产权研究所共同进行了大量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为电子信息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风险评估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题-集成电路专业知识产权问题专题研究
核高基重大专项高端通用芯片知识产权分析与评估
核高基重大专项基础软件知识产权策略、能力与服务研究
安全可靠基础软硬件技术攻关与集成适配关键技术产业及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安全可靠办公信息系统软硬件集成适配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
面向事务处理型桌面计算机关键软硬件研发与规模应用课题知识产权评估
核高基重大专项高端通用芯片知识产权分析与评估
移动互联网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与评估
基于开源社区的操作系统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安全可靠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
我国医疗影像设备行业专利预警分析与风险应对策略研究
稀土产品出口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RFID标准专利分析及电子标签专利风险评估
云计算虚拟化存储专利分析
电子信息产业反垄断问题与对策研究
半导体照明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微处理器核知识产权分析评估
国内专题专利数据库准入标准及评价研究
DVD知识产权分析评估
PowerPC、Mips体系结构知识产权分析
中国蓝光高清只读光盘专利分析研究
即时通信技术的产业现状和专利态势研究
CPU/DSP技术领域专利动态分析研究
OLED行业专利预警分析和风险应对策略研究
云计算虚拟化存储技术专利分析及知识产权策略研究
嵌入式存储器IP核知识产权状况评估
Linux、Android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分析
操作系统代码包知识产权分析与合规性研究
音视频图像编解码器使用许可情况调查
电子信息领域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的研究

How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实操与思考

做过几件需要鉴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都是技术难度真心有点大的案件,既有软的,也有硬的,就是那种所有汉字和字母你都认得,但凑在一起就不知道它说的是什么的那种技术方案。这些案件中,鉴定程序中的一些直观操作和心得体会,写出来参考。

按照一般人的平常思维,想想鉴定要做哪些事情。
这包括:
一、我这个案子是否必须做鉴定,因为很贵啊,能不做尽量不做才对;
二、鉴定怎么启动,诉前单方鉴定,诉中单方鉴定,还是法官要求做双方鉴定;
三、鉴定请求的内容是什么,可以直接鉴定是否侵权,也可能是确认某个技术上的判断;
四、怎么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择范围与选择的程序和过程;
五、提交鉴定材料和鉴定费;
六、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意见仅仅是个证据,不是判决;
七、鉴定意见的听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八、结论

一、必须鉴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有些案件是一眼就知道,需要鉴定的参与,没有鉴定,就没法诉讼。不想鉴定的话,你就直接撤诉吧。
(1)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有三个属性需要原告证明,秘密性、商业性、保密性。秘密性指的是这些内容是非公知的,群众们不知道这事;商业性,指的是原告能靠这东西赚钱;保密性,指的是原告为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来说,秘密性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证明其非公知的。
(2)涉及到源代码比对的软件著作权
绝大多数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案件都是windows、office、AutoCAD、SolidWorks、ProE这些大型软件的盗版案件,这些软件著作权的案件非常好打,原告几乎没什么好举证的,无非就是证据保全一下,查封被告电脑就搞定了。因为软件丝毫没改,100%侵权,不需要什么侵权比对。这种案件当然不需要鉴定。
但是涉及到一些工业软件,一般是用于某个工业机器里面的控制软件,比如机床控制软件,这种多半是要进行源代码比对的。源代码比对,不可能由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单独进行比对,即便单方事先提供了鉴定报告,对方当事人肯定也不认,也不可能让法院去比对,法官100%看不懂源代码,怎么可能去比对。这种案件当然就需要鉴定。
(3)高精尖发明专利
普通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侵权纠纷,一般不需要鉴定,因为肉眼可见的设计特征和技术特征比对,稍微加点智商就能搞定的,当然不用鉴定。
必须要鉴定的发明专利,都是高精尖级别的,这包括精密化工、医药、半导体、通信、电路、网络之类的案件。这些案件必须要鉴定的原因,与源代码比对的软件著作权一样,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口头根本讲不清楚,而且法官本人肯定看不懂。

二、诉前单方鉴定,诉中单方鉴定,法院主持的双方鉴定

(1)诉前单方鉴定,我一般建议用不着,当然,这得看律师的技术能力来定
有些原告在起诉前,先把侵权产品交给某个鉴定机构,让鉴定机构出个报告,证明被告的产品侵权。这种事先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肯定不认,法官常常不认。自己鉴定,只能是用于给原告和原告代理律师,先确定被告确实侵权。在确定被告侵权的情况下,再重新公证取证或者证据保全,确保稳赢。
然而,我觉得这一点有些莫名其妙。原告律师在接诉讼之前的合同磋商阶段,或者被告律师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后,理应有足够的技术理解力判断是否侵权,哪里用得着鉴定机构给结论呢?
对此,我只能理解为,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技术上太难了,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根本看不懂,所以要偷个懒,花钱让鉴定机构干活,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旁观。
但我还是纳闷,在我还是个小白的时候,我还能坦然接受自己也无法确定是否侵权。但是现在,我是个大黑的时候,管你什么案件,不管是上天的卫星火箭,还是下海的半导体软件,或者人间的人工智能,即便我在技术上不懂,我也可以问当事人的技术人员,就算连问三天,也要直到问懂为止,诉前无论如何也用不着鉴定机构。诉中,如果法官要求鉴定,到时候再申请鉴定就行了。
我在广州执业,我飞去上海客户供应商那里问技术问题,在广州跟客户的技术人员面对面开会无数次,阅遍技术无数,心中自然不怕。视频会议现在很常用,但是视频会议对于解决技术问题并不好用,因为技术的理解,不是一瞬间的事情。这次问完了,其实根本听不懂,要回去消化消化,过一段时间再问才行,而且自己也要默默地看很多书才行。
作为专利律师,不把技术问题彻底搞清楚,怎么好意思代理案件呢。
(2)诉中单方鉴定
起诉之后,有可能原告、被告各自提交很多次鉴定,法官依然会慢吞吞地挨个审,不会轻易否定某个鉴定。这种一般是大案子,比双方是比较知名的大公司,或者标的额非常大,或者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或者技术方案复杂到一次鉴定都不可能直接确定是否侵权,要来好几次鉴定。
所以,我的结论是:自己单方面做的鉴定依然是很有用的,需要根据案情变通。
(3)法院主持双方鉴定,但实际上一般是原告申请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被告知晓即可
绝大多数鉴定案件中,法院主持鉴定,是确保鉴定意见能用的基本前提。
程序也就是:
①原告应该是已经将权利证明和被告的侵权产品交给法院;
法院先第一次开庭,解决一些形式问题和无争议的技术问题;
②法院再根据原告的鉴定请求,启动鉴定程序;
③原告和被告在法院主持下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④原告直接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收发票;
⑤法院将案件相关材料直接转交给鉴定机构;
⑥鉴定机构完成后将鉴定意见的文本直接发给法院;
⑦法院把鉴定意见发给原告和被告;
⑧法院再次开庭,如果没啥别的事,基本上鉴定意见的结果就是法院判决结果了。

三、鉴定请求怎么写

鉴定申请书与起诉状和证据保全申请书一样,其内容怎么写,大有讲究的。我之前也觉得起诉状不就是诉讼请求是:停止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就行了;我也觉得证据保全不就是:请求将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做证据保全,就行了。大多数简单情形也许是可以的,但是做得多了就知道,这些写法并不对。
启动鉴定一般是在第一次庭审之后,需要鉴定的案件一般庭审会有无数次,不可能像简单商标侵权、简单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侵权一样,只开庭一次。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正常情况下,法官应当已经将原告被告双方无争议的问题确定下来了。
当然,由于法院千变万化,法官也千变万化,不能确保每个法院都这样,只是我觉得,正常的法院第一次庭审应该这样。
(1)简单的案件直接鉴定是否侵权
正常的、简单的案件,鉴定申请书的鉴定内容部分应该写:
请求鉴定机构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括权利要求1-5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是否构成等同。
或者,鉴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是无争议的,比如权利要求1是四个部分的技术特征,被告承认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中三个部分相同,那么鉴定内容部分应该写:
鉴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括第四部分的技术特征,或者是否构成等同。
这样写鉴定申请书的原因是,为了省事和省钱。鉴定机构收费不菲啊,少点鉴定内容,鉴定机构省点事,当事人省点钱。
(2)复杂的案件只能鉴定确认某个技术上的判断
对于少数不正常的、复杂的案件,要求鉴定的内容有可能就是五花八门的了。鉴定的结果可能仅仅是侵权判断的一个阶段性目标,还需要很多其他证据的支持,才能判断是否侵权。鉴定意见本身不足以确定是否侵权。
比如经过系列工艺制造出来的产品,通过产品本身来鉴定工艺是什么。对产品的鉴定不可能直接逆推出全部工艺方法,所以不可能直接鉴定是否侵权。那就可以这样:
①逆推法:产品中的某个化学成分或者物理特征,必须通过某种特定原材料或者特定工艺才能出现,从而可以通过鉴定逆推出工艺方法的某一个技术特征,然后再结合其他方法判断的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
②顺推法:用多种工艺制造出多种产品,然后通过鉴定不同的产品的不同属性,从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必然是通过某个特定工艺方法制造出来的,才能具有一系列的特征属性,从而可以确认侵权产品的工艺方法。
比如说,印刷或者绘画某种美术作品,可以用很多种印刷或绘画方法制作出美术作品,然后对每个美术作品做鉴定,提炼一系列特征属性。最后发现其中一个美术作品的全部属性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属性特征完全相同,从而就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采用与这个美术作品完全相同的工艺方法制造出来的。

四、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这里我要大大滴吐槽。
中国目前的司法鉴定程序极其不规范,堪称乱七八糟。也就是从这些事情上,我觉得中国还真是发展中国家,很多社会规矩还没定型,依然属于草莽英雄浑水摸鱼的时代。
比如,一个人为什么能成为鉴定人,一个鉴定机构为什么有资格做鉴定,如何在个案中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收费标准怎么确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这个文件里面虽然也确实有规定,但规定仅限于这种:有能力作为鉴定人的可以作为鉴定人,这样的车轱辘话,跟没说也差不了多少。
(1)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主要是三种,一种是专利代理师和律师兼职,一种是大专院校里面的教授博导高工兼职,一种是全职鉴定人。
作为在知识产权界也做了这么多年的人了,打开某个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网站,看了下三四十个鉴定人的名单,粗粗地看上去,不需要查百度,我一眼就看到无数个熟悉的名字,起码50%不仅认识,还一起吃过饭的,要么是知名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大老板,要么就是合伙人,要么就是知名的知识产权律师。
那么问题来了:
他们作为大老板,忙不忙?忙啊。
有空做鉴定吗?没空啊。
一个鉴定,给鉴定人分多少钱?预计也就是鉴定费的十分之一吧,说不定还不到。
可想而知,这些兼职的人有兴趣做鉴定吗?当然没有,不赚钱还担责任。
所以,我预计绝大多数鉴定都是临时工干的,比如专利代理结构老板手下的专利代理师,大学教授的研究生。我不需要预计,事实就是如此,无数判决书里面,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时候早就承认了,是自己的研究生干的,教授负责监督,至于真的监督没有?就你事多,有空管管你自己的学习。
怎样成为鉴定人?就跟加入共青团一样的,认识团支书就可以了。
你认识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你就可以成为鉴定人。当然,这也是有一定前提的,比如至少应该有中国国籍。
(2)鉴定人的专业能力
除了知名机构大老板或者合伙人的专利代理师和律师之外,还有一些教授高工也是兼职的鉴定人,这些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预计还行,研究通信的,研究网络的,研究半导体的,各自专业内部应该都没问题。
那么问题就是,你鉴定一个电路专利,肯定不能找研究生物学的教授吧。
但是,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括全部行业技术种类的鉴定人。所以,选定了某个鉴定机构之后,如果这个鉴定机构并没有相关技术领域的鉴定人,而鉴定费已经交了,怎么办?凉拌。鉴定机构肯定会随便找个技术贴边的鉴定人搞搞算了,不要那么认真嘛。
我又不是执业鉴定人,我也不想管鉴定程序怎么样,我只是个专利律师,我只想保证我能赢就好了,所以对于鉴定的程序混乱问题倒也不是很关心,我只关心鉴定意见的结论是否合法有效。鉴定意见毕竟仅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而已。如果鉴定意见明显有问题,在技术上可以证明给法官的话,就不至于对案情造成伤害。
(3)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我遇到过的两种形式是:
第一种,由法院的专门负责鉴定的部门,邀请原告被告在法院的办公室里,根据这个法院确定的鉴定机构的名单,放入摇号装置(就是每个乒乓球放一个鉴定机构),然后摇啊摇,蹦出来哪个鉴定机构,就用哪个鉴定机构。这叫摇号形式。
第二种,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各自邮寄一封EMS,里面写上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的司法鉴定机构,每方写三个还是写五个,看法官意见,然后当庭拆封,如果有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就用这个共同选定的。
(4)那么,如何确定鉴定人?
我遇到过的两种形式是:
第一种,鉴定机构直接确定鉴定人了,直接就开始鉴定了,直到鉴定意见寄过来,才知道鉴定人是谁。这种减少有猫腻的可能性,原告被告事先都不知道谁做鉴定,也没法去走动走动。
第二种,鉴定机构会把鉴定人名单发给原告被告,双方都无异议的话,再开始鉴定。这种避免鉴定意见作出之后,有一方才发现鉴定人的专业有问题、以及鉴定人需要回避的情形,鉴定意见可能白做了。
(5)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难点问题
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程序上并不是多难的事情,难的是:
每个法院的做法都不一样,甚至是同一个法院里面的不同法官,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方式,都不一样啊。
这个就很搞笑了。
所以,我的建议是:如果你要到一个法院做鉴定,你先老老实实问主审法官,你想怎么给我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你直接问他吧,要不然根本不知道法官怎么搞。
你还要问的事情是:请问法官你们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名单在哪?是以你们中级法院的网站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单为准,还是以对应高院或者司法部网站的鉴定机构名单为准,还是只要双方共同确认一个鉴定机构就行,无所谓名单不名单。
我让你问的这些并不是废话,因为现实世界就是这么神奇,法院根本就没有确定的鉴定规则,这是很魔幻的事情。也许你常去的法院是有一套规则的,但是换了法院就不一定是这套规则了。
ε=(´ο`*)))唉

五、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和交鉴定费

(1)鉴定材料
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法院主持的鉴定,这些鉴定材料,是由法院交付给鉴定机构的。这些材料包括:
①起诉状
②答辩意见
③庭审笔录
④权利状况
⑤被诉产品
⑥被告抗辩意见
据法院说,他们是要派专人带着这些材料,万里迢迢地跑到鉴定机构去,亲自交给鉴定机构的。如果我是小白,我可能就信了。现在?我真的是不太相信,EMS不香吗?鉴定程序都乱糟糟的,我信你个鬼喽。
(2)鉴定费
交鉴定费是提出鉴定的一方(一般是原告)预先垫付,直接交给鉴定机构,再收取发票。如果原告胜诉,当然鉴定费可以由被告承担。鉴定费很贵很贵,一般大概与律师费差不多,说不定更贵。一个专利纠纷案件,正常收个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律师费正常,鉴定费大概也是几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我说的是技术性质的知识产权鉴定,别扯亲子鉴定或者笔迹鉴定什么的。
注意,鉴定费根本没有公开的标准,这也是很奇怪的事情,这意味着,鉴定机构根本就不讨价还价的,一旦你在法庭上已经确认某个鉴定机构,那就是这个鉴定机构说多少钱,你就得掏多少钱,没得讨价还价的余地。

六、鉴定意见的质证

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鉴定意见是证据的八种形式之一。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其属性是证据,而证据就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由此,鉴定意见在法律上并不是最终结论,只是个证据。既然是证据,就必须被质证,被质疑。而鉴定意见不利的一方,肯定百般攻击鉴定意见的各方面都有问题。然而,理论与实践是两回事,除非双方有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意见,案件非常复杂,否则的话,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是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这些是套话,网上找的抄在这里。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条件,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客观情况;2、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因为检材是鉴定客体自身的反映,只有数量上充分、质量上可靠的检材才能够使最后的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客体的本质特征;3、鉴定的设备和方法是否齐备和科学,技术设备是否先进有效、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都是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的重要因素;4、质证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者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伪鉴定的情况;5、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最后的意见是否有矛盾,意见是否明确、肯定;6、鉴定意见的形式是否合法。

七、鉴定意见的听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绝大多数案件,法官直接以鉴定意见的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就够了。但是鉴定意见明显有问题,或者法官觉得有问题了,还有两个程序。一个是,法院不参与,让原告和被告到鉴定机构那里去,当面对鉴定机构说,你们哪里哪里有问题,看看能不能说服鉴定机构变更鉴定意见。这个程序叫听证。
或者,鉴定意见的问题不是很严重,只是某些技术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阐述清楚,可能就要鉴定人亲自到法庭上来,接受对鉴定意见不满的一方的质询。
关于这种程序也有一种很尴尬的问题,鉴定意见明明对我有利,但是有些内容确实也是错的,我该怎么办呢?作为小白,肯定麻爪。我现在就很坦然了,该对的对,该错的错,不因为鉴定意见对我有利就放过这些错误。律师并不是绝对地偏袒自己一方的当事人的,因为对方辩友不是傻子,法官也不是傻子,放任这些错误的存在,也许二审就翻案了,尽可能在一审中就把一切认知错误消灭掉。

八、结论

(1)专利律师值得加强技术,不能全靠鉴定
鉴定就是律师和法官偷懒的手段,本来审理技术疑难案件的法官就应该懂技术,本来代理技术疑难案件的律师就应该懂技术。
对于特别难懂的技术问题,原告律师是瞎子,被告律师是哑巴,法官是聋子,根本就不知道对方在说什么。所以鉴定意见就是法官的助听器,我管你瞎子和哑巴在说什么废话,我只信助听器里面的内容。
(2)鉴定不得不做,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了如指掌
我从专利律师的角度来说,专利律师值得好好加强技术能力,但鉴于法官不可能懂技术,因为法官都是法学专业背景,不像律师,还可以是从学理工科专业的专利代理师转为专利律师,起码也有一定的技术背景。鉴于法官不可能懂技术,所以技术疑难案件的鉴定程序是少不了的,专利律师必须得懂。
但鉴定程序这么混乱,做鉴定的时候,律师需要多点心眼,对这么乱糟糟的程序中,各个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步骤,都有所了解,这是我写这篇文章最重要的目的。
(3)鉴定人不一定有什么问题,主要是程序不确定性太强
我也得说句公道话,我认识这么多鉴定人,我没见什么鉴定人做不好的事情,专业能力是有保障的。就算是研究生、临时工做的鉴定报告,也是中规中矩的。
法官、律师、教授、官员,都有英雄,都有败类,不要一概而论,好人好事和坏人坏事都是非主流,普通人才是大多数。

Experience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十大典型案例

12月25日,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办、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承办的第二届全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研讨会在暨南大学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多家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法学院校以及知识产权实务界的法官、审查员和专家等近百人参会,同时会上发布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十大典型案例

01
计算机软件侵权源代码的技术比对
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乐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联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乐网运营商全业务全流程互联网化受理软件V1.0”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屏蔽、断开相关链接,删除侵权软件等。
联通分公司请求:驳回乐网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同时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乐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联通分公司“管控系统”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撤销“乐网运营商全业务全流程互联网化受理软件V1.0”软件,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775510号的登记,删除软件等。

技术问题的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技术问题有七个:
1.SVN文件的建档日期是否能被修改?被告Revision为330(2013年11月22日)版本的代码是否被修改过建档日期?
2.原被告bu6.js和bu7.js两个文件代码是否相同?
3.被告关于涉案软件开发时间的证据是否客观?
4.部署系统技术人员是否有源代码?
5.原告代码中出现的涉及联通字眼能否证明该源代码归联通所有?
6.被告Revision为330(2013年11月22日)的软件源代码与原告提交法院源代码的相似程度。
7.关于源代码中存在反编译痕迹的说明。

技术调查官评述
司法鉴定制度和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我国多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其中两种机制,目前,法律并未对各种查明机制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而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均有其优势,也有其局限性。仅就司法鉴定制度和技术调查官制度而言,司法鉴定结果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且可以作为证据由双方当事人质证,但其成本高昂,效率偏低,除增加当事人讼累外,往往会拖延案件进程;而由技术调查官组织当庭进行源代码比对,虽能在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提升审判效率,但是技术调查官组织当庭比对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全程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这就需要双方同意让对方看到彼此的源代码,而源代码是最直接的技术成果,可能存在泄漏技术秘密的风险,因此,大部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更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通过本案,技术调查官认为,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比对交由司法鉴定实现还是技术调查官当庭组织,应充分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第二,要充分考虑承办法官的意愿;第三,要以案件的复杂程度,量力而行。本案中尽管软件比较复杂,涉及源文件多达上千个,但由于双方源代码文件名基本一致且相互对应。为节约时间,经双方同意,技术调查官才抽取了其中部分核心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并使用比对工具Ultra Compare,最终根据比对结果计算出两个软件的相似率。

02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电子证据“可信时间戳”的合理运用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广州中汉口腔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技术问题的焦点

本案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是对于时间戳证明力的认定问题。中汉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都是华盖公司单方操作形成,是通过将已形成的文件和图片上存到时间戳的网站,无法保证上存的图片没有进行修改,真实性存疑。

技术调查官评述
本案技术调查官通过对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案件中可信时间戳进行技术原理分析,阐述了可信时间戳能够有效证明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完整性。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是对于时间戳证明力的认定问题。
由于此问题具有共性,广州基层法院反映尚有众多在审案件涉及时间戳技术的争议,本案的判决将有助于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参考。
由于时间戳在电子取证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法律地位,涉及网络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取证难、诉讼难的现状,时间戳解决了电子文件的内容和时间易被人为篡改、证据效力低、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时间戳的开发与运行将有望逐步取代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瑕疵争议的网页公证保全等,系统的低成本、高效率运营也有望吸引更多的权利人使用。

03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
咖啡机专用IC的技术比对
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

基本案情
重庆中科芯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亿达公司)诉称,2016年2月,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公司)将拟集成的咖啡机专用IC参考原始图发给本案第三人深圳中微关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中微公司后将该参考原始图发送给芯亿达公司,并让芯亿达公司对该参考原始图内的部分元器件进行集成。芯亿达公司于2016年4月最终集成《咖啡机集成方案V2.4(最终版)》。2019年新宝公司使用中科芯亿达公司集成的上述(最终版)申请名称为CN105807691B“一种滴漏式咖啡机控制及集成MCU”发明专利,芯亿达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该发明专利归其所有。
新宝公司辩称,新宝公司与中微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加工关系,新宝公司与芯亿达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最终集成的MCU是从新宝公司提供的原始电路原理图简单加工而成,且属于承揽加工性质,集成MCU的成果属新宝公司单独所有。

技术问题的焦点
本案涉及了多功能集成电路,双方当事人都主张申请专利的技术为自己独立研发,因此,双方都主张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为自己所有,争议焦点如下:
1.新宝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保护的核心内容是整个“滴漏式咖啡机控制电路”,且“集成MCU是从新宝提供原始电路原理图经过简单加工得出的,此部分简单加工是属于承揽加工性质,也就是说整体的电路设计方案完全属于新宝提供,故新宝公司将该MCU电路模块连同电路原理图一起申请专利。
2.芯亿达公司认为:中微公司给芯亿达公司发来新宝公司要求集成的两个电路图,问芯亿达公司能不能进行集成设计,芯亿达公司承诺可以做,最后芯亿达公司也按要求完成了集成设计,并且集成设计出来的产品不只是新宝公司指定要求集成的那部分内容,根据芯亿达公司的设计能力,设计出来的方案有很大改进,芯亿达公司不是完全按照新宝公司给出的那个虚线框去设计的,而是有所创新,功能更加完善。

技术调查官评述
本近年来饱受关注的“芯片”,其重要创新部分就在于电路的集成及其微型化。科技创新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可以单独予以登记并主张权利,也可以在专利法中作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得到保护。本案中,中科芯亿达公司接受委托后,在原来电路布图的基础上将其集成、优化并拓展,形成了集成电路布图专利。此项科技创新成果,既离不开作为“素材”的原电路布图,也凝聚了后续开发的“增殖”部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结果符合技术开发的实际。法院通过组织调解,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创新成果给予无差别的尊重,同时高效地定纷止争、明晰产权,极大地节省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使之尽快投入再生产、再创造。

04
化工工艺系统的技术比对
原告江苏中科金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达志化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中科金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龙公司)诉被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公司)、被告刘保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科金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达志公司、刘保华立即停止侵犯中科金龙公司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技术秘密的行为,停止聚碳酸亚酯多元醇的生产和销售;2.判令达志公司、刘保华共同赔偿中科金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3.判令达志公司、刘保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技术问题的焦点
原告认为:中科金龙公司开发了“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但刘保华从中科金龙公司离职后,协助达志公司建立了“利用二氧化碳制备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生产装置,生产所用的原料、工艺、产品均与原告相同,各项参数基本相同,故侵犯了中科金龙公司的技术秘密,给中科金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达志公司、刘保华共同答辩称:达志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与中科金龙公司不同,其生产工艺与中科金龙公司也不相同,且达志公司从未接触过中科金龙公司的技术秘密,没有侵害中科金龙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中科金龙公司与达志公司所生产的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产品仅使用相同的名称,但从化学角度,两产品实质不同。达志公司所研发的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产品为聚合物,根据聚合物命名规则,通常按照聚合后的重复性结构单元进行命名,但由于聚合度和聚合方式不同,同样名称的聚合物完全可以具有不同的结构,构成不同的化合物。中科金龙公司与达志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统称为聚碳酸亚丙酯多元醇,但两者合成过程中催化剂不同、工艺不同、产品分子结构、分子量分布不同,制备的产品并不相同,这些重要指标的差异明显可以证实中科金龙公司与达志公司的产品根本不是同一种化学物质。二、就中科金龙公司明确的技术秘密点而言,达志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与之不相同。中科金龙公司提供技术秘密点声称为其商业秘密,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等技术点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1.中科金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等技术点是中科金龙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关秘密点在中科金龙公司证据中没有体现。2.中科金龙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并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中科金龙公司也未证明对该等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中科金龙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并不属于商业秘密。

技术调查官评述
化工案件的技术比对通常比较难,涉及技术秘密就更加复杂,所以此案就是十分复杂疑难的一宗。该案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不是某个化工产品、某一化工设备、某一单元操作,而是化工厂里化学品的整个生产线,具有相当的专业性。
在勘验过程中,需要在管路、反应塔等高温高压、有腐蚀性的区域攀爬行走,将原料、中间体、产品的整个进出料管路、温度、压力工艺参数准确弄清,厘清关系,对每一操作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完整绘制成图,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和专业性。
在做技术比对时,要站在于本领域研发设计人员角度,权衡实验室阶段的化学反应与工业生产实践中化学反应之间的工艺差距是否具有能启发工业设计人员将其大胆转化为应用的作用。此外,还应考察产品类别在行业中的通常认识,比如对某种高分子聚合物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判别,我们建议以该类产品在行业生产和应用的共识来判别,即生产的反应体系是否相同,产品的单体通式是否相同,以及应用方向和领域是否相同。

05
涂料配方的技术比对
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长诚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爱粤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东莞立粤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阿克苏.诺贝尔.长诚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诚涂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爱粤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粤公司)、东莞立粤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粤公司)、赖有为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省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1.对于四种配方的比对而言,一审法院所作的技术判断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配方使用了和上诉人商业秘密配方高度类似的产品编码方式和物质编码方式。在四种配方对比中:被上诉人配方LEN320具有与上诉人配方系列EN3×××相同的核心命名代码“EN3”,其核心成分及其含量落入上诉人配方系列EN3×××的范围,与上诉人配方EN368C实质相同;被上诉人配方LMY8013具有与上诉人配方MY8×××相同的核心命名代码“MY8”,其核心成分及其含量落入上诉人配方系列MY8×××的范围,与上诉人配方MY801CD实质相同。上诉人在一审开庭之时已经说明,每种配方的核心组分及其含量构成了该配方的核心部分,从两组配方(被上诉人配方LEN320与上诉人配方EN368C、被上诉人配方LMY8013与上诉人配方MY801CD)的技术对比看,已经可以初步得出被上诉人的配方与上诉人的配方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结论。但是,在未深入了解化工涂料配方的技术本质、未咨询相关技术专家,也未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依据表面文字、数字对比,即认定“二者的物质不相同,即使相同的物质其比例也不相同”,并否认上诉人关于 “有可替代物质及物质比例有一定合理的浮动范围” 的主张的科学性及严谨性,其技术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共同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技术问题的焦点
二审法院审理中,归纳出与技术调查紧密相关的技术争议焦点是:“关于被上诉人是否侵害长诚涂料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问题”。

技术调查官评述
关于涂料行业的配方是否是秘密的问题。通常,企业对于自己的配方都会视为核心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企业都要严格保密,为此会利用编码代替原料品名的方式流通在企业生产线。但是,在涂料行业里,涂料的配方又是十分广泛可得的,在许多书籍和网站上都有免费的大量配方可供学习使用。为什么会存在着极其秘密和极其公开的巨大差别呢?这里从涂料配方的公开和秘密两个维度上来解释:一种是对于传统的涂料产品的配方来说,配方相对公开,如家具涂料、墙面涂料、汽车涂料等,这类产品的涂料配方已经相当成熟,涂料配方只需要做到主体树脂和主要助剂确定、施工工艺确定,则基本上具有大体相似的功能效果了;一种是对于特别新颖高端的涂料,配方相对保密,如电路板涂料、航空涂料等,即便这类产品的涂料配方在主体树脂和主要助剂、制备及施工工艺确定的情况下,其功能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因为此类涂料对成膜后的性能要求很高,配方中的组分种类和比例稍有不同,或者制备及施工工艺稍有区别,则性能效果差异明显或十分巨大。
关于涂料配方的相似性程度判断,也就是指一个涂料配方或整个配方体系的区别度的判断。这里也需要从两个层面考察。当单独就某一个配方来说,其考察因素应该是针对发挥主要作用的主体树脂和具有明显效果的助剂,对于一些不是太紧要的助剂种类和含量可以忽略,其中对于效果不产生明显影响的主体树脂的比例范围通常也应容许适当浮动;当对于某个产品的配方体系来说时,其考察因素应该是配方体系的中具有决定特征的若干关键配方的相同性,并且要考察这些关键配方是否与被对比的配方体系是否在数量上和体系位置上是否相似。简单来说,涂料配方体系的比较类似于两个打乱的魔方关于色块数量和色块位置的比较。

06
多功能旅行充电转换器的技术比对
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诉松林达公司、欧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市万旅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201420532284.4,专利名称为“可控制插脚的电源插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公告。原告发现松林达公司在网店内公开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名称为“多功能旅行充电转换器”的产品,原告购买了该被诉侵权产品。松林达公司开办的网店标识有,购买过程取得的送货单也有该标识,该标识为欧力公司所有。经比对,购买取得的产品落入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松林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欧力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技术问题的焦点
本案涉及了多功能旅行充电转换器,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技术特征主要有三个,具体如下: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使推动板在某位置定位的档位结构”的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开关结构”的技术特征?
3.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推动板上设有用于遮挡各插脚的伸出部分的遮挡件”的技术特征?

技术调查官评述
本案技术调查官通过通读专利说明书,对涉案专利进行仔细分析研究,找准专利发明点,对每一个技术特征结合专利说明展开细致解释,并对被诉侵权产品每一个零部件进行拆分比对,最终形成技术比对意见。

07
网络交互服务模式的判断标准与形式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诉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诉称:原告发现由被告研发并在市场上销售的名为“电蟒(CrazyBoa)”的智能云音响,并以该移动终端为媒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10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并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该歌曲。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电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蟒公司)辩称: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是权利人,被告不构成侵权,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技术问题的焦点
本案不同于传统的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案件,需要判断被告提供云音乐资源供用户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行为。电蟒公司生产的电蟒云音响连接互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涉案歌曲,那么对于云音乐资源的提供行为的底层技术实现方式的分析以及服务者的精确判断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是案件裁判的关键技术点。

技术调查官评述
本案涉及了云服务的模式,实际上云服务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由于云服务客观上也是一种网络交互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参照传统的网络信息传播侵权案件对云服务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

08
关于现场实验的若干注意事项
原告陈顺兴诉被告广州诺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顺兴与被告广州诺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陈顺兴诉被告广州诺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技术问题的焦点
庭审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温控开关、温控器: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按压温控按钮的时候,有5个不同对应的颜色指示灯亮起,所以被诉侵权产品是有该技术特征的。
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有五个不同颜色指示灯,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有温控器这一特征,可以调节温度从高到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温控器,实际运行过程中只能加热,被指控的按钮没有调节温度高低的功能。

技术调查官评述
在组织现场实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技术调查官及时将现场查明技术事实向法官反馈,以便激励双方当事人充分披露技术事实。
2.现场实验由法庭主持,但实验方法建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
3.法庭应对实验原理、操作方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具有相应判断能力。
4.法庭应确保实验操作安全,实验操作由双方当事人技术人员为主。

09
无法对产品进行操作演示的情况下 可根据产品结构参数确定能否适用于权利要求限定的用途功能
原告东莞阳腾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佳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阳腾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佳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勘验,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相同。
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5个技术特征,即:1.关于进料平台。被诉侵权产品是进料通道,并非平台;2.关于工业相机。被诉侵权产品是传感器且自带光源,是检测物料缺损情况的,并非工业相机,且被诉侵权产品的传感器是悬立着的,而本案专利中的工业相机是有东西托着的;3.关于背光源。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背光源设置,被诉侵权产品的传感器自带光源;4.关于卡位挡板。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卡位挡板,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连接器,该连接器也有挡料、不让物料掉下去的作用;5.关于正、反料管。被诉侵权产品相应位置也是有管的,但其不是正反料管,相应的位置是判断物料是否有缺失。

技术问题的焦点
双方有关技术争议焦点如下: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进料平台;
2.被诉侵权产品的传感器是否为涉案的工业相机;
3.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设置有背光源;
4.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卡位挡板;
5.被诉侵权产品出料对应的两条管道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正反料管。

技术调查官评述
在现场保全勘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会遇到机器无法运转的情况,无法直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能否适用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具体用途或应用领域。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正反料管,即工业相机是否对马达轴芯的正反方向进行筛选,进而筛选正反方向后的马达轴芯从相应的正反料管下落。通常来说,最直观的方法是将机器运转,观察机器工业相机是否能对马达轴芯进行正反方向的筛选。但经现场近两个小时的调试后均无法确保机器正常运转,无法直观验证工业相机是否对马达轴芯的方向进行筛选。因此,需要从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用途或应用领域。
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工业相机即本案图像传感器的原理来分析,该图像传感器即是根据物料图像的相关参数进行判断,发出信号影响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按通常理解,只要在图像传感器设定需要待检测物体图像的相关参数即可实现待检测图像的筛选。但图像传感器在本案中能否实现马达轴芯的正反方向筛选仍需结合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图像传感器的具体结构参数加以确定。
在本案中,被告惰于举证质证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图像传感器的相关参数。而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来源于销售商等零散网站,虽能直接反映该型号的传感器具备根据产品形状轮廓等参数的检测能力,但其内容的证明力较低。后经查询该传感器的官方网站核实,该传感器是美国邦纳工程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第二代图像传感器,具备图像匹配、区域面积、瑕疵检测、分类检测等多种检测功能。该产品的说明书中称,该产品具备Area、Blemish、Match、Sort等检测模式,即可对马达轴芯正反向轮廓形状的不同进行检测,可确定该图像传感器具备对马达轴芯正反方向进行筛选的功能。

10
在权利要求描述模糊的情况下 可结合现有技术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原告佛山市仁豪针织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太阳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新誉针纺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仁豪针织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太阳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新誉针纺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7、14、15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的技术方案一样,但认为与权利要求5、14、15的技术方案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5记载涉案专利是圆弧形接触,但被诉侵权产品是切线接触;2.权利要求14记载的曲弧面有其特定含义,不是一般的圆柱体;3.权利要求15记载涉案专利陶瓷件本身具备入纱导纱部、出纱导纱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太阳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第335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132088244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6-11、13、15无效,在权利要求5、12、1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至其终止日。

技术问题的焦点
双方有关技术争议焦点如下:
1.权利要求5记载涉案专利是圆弧形接触,而被诉侵权产品是切线接触;
2.权利要求14记载的曲弧面并非一般的圆柱体。

技术调查官评述
专利审查档案、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相关的授权、确权行政判决等材料,作为专利档案信息的一部分,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边界具有约束。
在本案中,即使权利要求被维持或者被部分维持的,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的现有技术可同样供侵权判定作出参考。被诉侵权产品陶瓷柱如同栅栏般围绕在上轮盖及下轮盖的外周是否共同围成一圆形送纱圆周面,若按照严格定义,按照附图将涉案专利陶瓷件的外侧构成圆弧面的轮廓解释为圆形送纱圆周面的一部分,则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但若将陶瓷柱如同栅栏沿圆周分布理解为共同围成一圆形送纱圆周面,围成圆形送纱的陶瓷件足够多的情形下,圆形陶瓷柱也可以构成近似圆周面,按照语言学的角度来说也未尝不可。同样,按照定义,圆柱形也同样落入曲弧形的范畴。
若没有现有技术作为参考,则容易因语言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将现有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中,因专利审查以及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比对得到充分的暴露,其保护边界也得到进一步明确的划定,则不必在权利要求字面意思层面再作推敲。

Reference

  1.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经典案例
  2. 关于公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录库第一批入库登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