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S

IDS,即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指的是信息揭露声明。美国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献等)时,需要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是申请人的一项义务。

Why

强化内容













What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IDS及其相关问题

什么是IDS?

信息披露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又独特的制度,它要求特定的义务人将其所知的与专利申请密切相关的信息以IDS(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的形式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供审查员在审查申请时予以考虑。从后果来说,信息披露不但会影响专利审查,还会影响专利的无效和诉讼。

关于IDS的基本问题 – Who and What?

当知道美国申请的披露义务之后,申请人往往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谁有披露的义务(Who)?要披露什么(What)?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6条全面规定了申请人信息披露的义务,也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

其中,作为核心的1.56条(a)款总体上规定了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与专利申请的递交和准备有关的任何人对专利商标局负有坦白和诚实的义务,若获悉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可专利性方面的重要信息,则需要向专利局进行披露”。

o Who - 谁有披露的义务?

根据1.56条(a)款可以看到,几乎和专利申请相关的所有人都有披露的义务。具体来说,1.56条(c)款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即发明人、律师或代理人、其他任何实质上参与专利申请准备的人员,以及与发明人、专利权受让人或专利权转让人相关的人。这些义务人通过律师或代理人将相关的信息以IDS的形式提交给专利局,即被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这些人没能忠实的履行这项义务,则可能会有很多后续的问题和严重的后果。

o What – 要披露什么?

1.56条(a)款指出了需要披露的是: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可专利性方面的重要信息。具体来说,虽然1.56条(b)款对“可专利性方面的重要信息”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界定,但义务人只要记住凡是审查员能在驳回(Rejection)中用到的材料都是需要披露的信息就可以了。

在实务中,如果仔细界定什么是“可专利性方面的重要信息”,那不但费时费力,还会因为主观判断可能失误而蕴藏巨大的风险,所以一般不会采取这种办法。从费效比来说,实务中都是把所有已知的相关信息都披露出来;这样实际所消耗资源最少,而效果也最好。比较常见的相关信息包括同族申请(如相关中国申请或PCT申请)检索报告中引用的文件,以及在撰写之前做的相关文献检索结果等。

关于IDS的具体操作 – How and When?

知道了谁有披露义务和需要披露什么这两个基本问题的答案之后,申请人往往想要了解具体的披露过程。

o How – IDS如何递交?递交文件有哪些?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IDS都是由美国专利代理或律师递交的。申请人只要把已知的相关信息发送给代理团队即可。从代理人的角度而言,递交文件包括:

1、PTO/SB/08表格:需要列出已得知的全部相关专利文献(包括美国专利文献和非美国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

2、声明书:申请人用以向USTPO陈述相关的信息,如:获悉相关披露文件是否已超过三个月,申请人递交所附文件并不代表申请人承认所列的文件是现有技术(prior art)等。

3、非美国专利文献和全部非专利文献:需要同时上传完整的专利/非专利文献以及其相关英文说明;对于英文说明,专利局没有具体的规定,申请人可基于这些披露文件与本申请的相关性而提供摘要翻译、段落翻译,甚至全文翻译。

o When - IDS提交时限及费用

总的来说,披露义务的存续期间与未决的申请的存续期间相同,直到该申请已经被放弃或授权,此义务一直存在。

具体来说,IDS可以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提交,根据申请在审查过程所处的阶段,递交IDS的时限会有不同,在有些情况下还可能产生官费,具体可以参考下表(下表所示费用针对申请人为大实体,小实体费用可减半):

关于IDS的终极问题 – Why?

对于对美国专利制度不太熟悉的申请人来说,准备IDS颇为费事,虽然是有这项规定,但为什么要让申请人和代理人自行披露呢?具体而言,这样的披露有什么好处,如果未能履行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o 信息披露的好处——保证专利质量

关于IDS,美国披露制度的逻辑基础是这样的:专利申请人往往比专利审查员拥有更多的非专利技术信息,为确保专利审查信息全面、准确和及时,专利申请人应向审查员披露其所知的现有技术等重要信息。完全依靠专利审查员去获取现有信息,不仅可能导致专利审查周期较长,而且可能因获取的现有信息不充分而导致不当授权,使得专利的稳定性变差,降低专利质量。

因为文献披露不充分而获得的专利授权,不能成为一件高质量的专利。在之后的诉讼中,该专利可能很轻易地就被竞争对手找到现有技术而无效掉。相反,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已知信息,专利仍获得授权,这将是一件非常强的专利。在专利获得授权时,IDS中披露的文献就会成为considered reference(已被审查员考虑的文献)。一旦文献成为被审查员考虑过的文献,在之后的诉讼中,竞争对手就很难再用该类文献去无效这件专利,因为审查员已经考虑过披露的文献但仍决定对专利授权,此即证明这些文献不会对其专利性造成影响。一件高质量的专利,在后期无论是许可授权还是交易,都是非常有优势的。

另一方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提高专利申请人的撰写质量。信息披露义务促使专利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给予更多的注意。从专利申请开始,专利申请人更加注意专利申请文献撰写的准确性,这有利于申请人更好地理解技术方案并做相应的调整。

o 不披露信息的隐患——可能导致专利无效

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FR 1.56(a)规定了“任何涉及欺骗或试图欺骗专利局或通过恶意或故意误导的方式违反披露义务的专利申请将不会被授予专利权”。由此可见,信息披露不但是影响美国专利申请能否授权的重要因素,而且还是无效、诉讼程序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其影响力贯穿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专利申请人一旦忽视IDS义务,最严重的后果将会引发专利权无效。

如果专利权人在美国的专利申请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在后续侵权诉讼中,被诉方会多出一种侵权抗辩的武器,即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如果成立则可能会使诉讼涉及专利(甚至其整个专利家族)无效,完全丧失其价值。

另外,在专利交易中,如果专利权人被发现在美国的专利申请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很可能会导致专利价值的大幅下降,甚至使整个交易失败。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损失是非常大的。

七星天小结:美国专利法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及不正当行为是一项强制申请人提供重要信息而提高专利质量的制度。在美国专利体制下,履行披露义务不仅是提高自身专利质量更是保护专利有效性的基础。目前,在提交IDS时不需要就其所列的每项信息的关联性进行陈述,也不用担心提交的信息会构成现有技术的自认。

所以,申请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有充分且正确的认识,在申请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或代理人完成对重要信息的披露。

美国IDS(信息披露声明)制度简介

一、什么是IDS?

在37 C.F.R. § 1.56中明确规定了“Each individual associated with the filing and prosecution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has a duty of candor and good faith in dealing with the Office, which includes a duty to disclose to the Office all information known to that individual to be 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 as defined in this section”。也就是说,与专利申请的递交和权利化相关的每个个人都负有向美国专利局提供他/她已知的与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信息的义务,即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IDS)

并且,在MPEP §2016中明确规定了“Once a court concludes that inequitable conduct occurred, all the claims __ not just the particular claims in which the inequitable conduct is directly connected __ are unenforceable”。也就是说,违反这一制度不会导致该专利无效,但是会导致该专利不可行使(比无效也好不了太多)。

二、谁负有这样的义务?

(1) Each inventor named in the application;

(2) Each attorney or agent who prepares or prosecutes the application; and

(3) Every other person who is substantively involved in the preparation or prosecution of the application and who is associated with the inventor, with the assignee or with anyone to whom there is an obligation to assign the application.

也就是说,至少包括该申请的发明人和代理人。其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代理人是负有这样的义务的,所以当小伙伴们没有想好要不要交某篇文献时,千万不要发邮件去咨询美国代理人。这样的话,即使您不愿意,美国代理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资格证,也得交这篇文献。所以呢,真要问,还是打电话吧。

三、这样的义务什么时候结束?

The duty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exists with respect to each pending claim until

(1) the claim is cancelled or withdrawn from consideration, or 权利要求的取消或撤回

(2) the application becomes abandoned, or 申请的放弃

(3) a patent is granted on that application (NOT the application becomes allowed) 专利的授权

尤其注意第(3)点,即使收到notice of allowance (授权通知书),也并不表示IDS的义务结束了,必须要收到issue notification(颁证通知书)才可以。

四、需要递交什么样的文件?

按照MPEP的规定,需要递交的文件至少包括:

1、Prior Art Cited in Related Foreign Applications (现有技术)

2、Information Relating to or From Copending United States Patent Applications (在审中专利的有关信息)

3、Information From Related Litigation (相关诉讼信息)

4、Information Relating to Claims Copied From a Patent (从其他专利拷贝的信息)

对于小伙伴们来说,应该最为熟悉的应该是第1类文献,也就是说在同族申请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具体到递交的文件,要求包括:

◆ 各文献的列表;◆ 各文献的副本;◆ 如果是英文以外的语言的文献,还需要提供英文译文或者关于关联性的简洁说明

对于上面所述的“英文译文或者关于关联性的简洁说明”,可以考虑的形式包括:

(1)提供英文同族申请(如果有);(2)提供英文的全文翻译;(3)提供审查意见的相关部分的英文译文;(4)自行制作文献的英文摘要;(5)提供文献的摘要的英文译文。

五、IDS的递交时机以及相应的要求

阶段A(从申请递交至收到non-final office action):陈述书和官费均不需要

阶段B(从收到non-final office action到收到final office action):需要陈述书或者官费

阶段C(从收到final office action到收到notice of allowance):需要陈述书和官费。在无法提供陈述书的情况下,需要提交RCE

阶段D(从收到notice of allowance到支付issue fee):同阶段C

阶段E(从支付issue fee到收到issue notification):需要提交RCE

注意,上面所述的陈述书是指向USPTO陈述要提交的文献是在3个月内获知的。考虑到在USPTO面前必须确保的诚信,递交陈述书可以等同于你的确是在3个月内获知该文献的。上面所述的官费为USD180(小实体减半,微实体再减半)。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3个月的期限是不能要求延期的哦。

什么是信息披露声明IDS?怎样提交信息披露声明IDS?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时什么是信息揭露声明(IDS)?

IDS,即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指的是信息揭露声明。美国专利申请要求,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献等)时,需要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是申请人的一项义务。

谁有此项义务?

美国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专利代理人均有此项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环节中,上述任何一员获知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均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披露该技术资料。

申请人是否需要主动检索并把检索结果作为信息揭露声明(IDS)提交?

美国专利法不要求申请人主动进行专利检索,申请人仅需把所知的相关技术资料作为信息揭露声明(IDS)提交。 如果申请人已经进行了检索,就有义务向局方提交检索结果。

美国外观专利授权后申请人需要在信息揭露声明(IDS)中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人须提交他所知道的对专利审查过程中与原权利要求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关技术资料。 信息揭露声明(IDS)的材料可以是关于同族专利(也就是基于同一优先权文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申请过程中,各国专利申请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例如PCT国际检索报告、PCT国际初审报告或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信息揭露声明(IDS)的材料也可以是申请人其他的在先申请文件、检索报告或官方审查意见。(例如,同一申请人或发明人在相同的技术领域提交的其他在先申请)。

信息揭露声明(IDS)需要在什么时候提交?

申请人的信息揭露义务从提交申请日起直至专利证书颁发之日。

例如,如果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改,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如果知道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披露这些技术资料。 又如,如果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收到其他国家专利申请审查机构发出的新的检索报告,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披露这些技术资料。

再如,如果在美国专利证书颁发日前几天,申请人获知了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都必须向局方披露这些技术资料。

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有什么要求?

(1)文献公开资料(全球):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之前全球范围内,有一份或多份文献与本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如果此文献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一年之前的,审查员就会在专利审理过程中用此文献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如果此文献公开日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之内,审查员就会审查本发明的发明日是否早于或晚于文献的公开日。发明日早于公开日,此文献不会用于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否则,如果发明日晚于公开日,审查员就会在专利审理过程中用此文献考量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2)美国境内人士知晓或使用的技术(未公开);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之前,有美国境内人士知晓的或使用的技术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如果美国境内人士在专利申请日前一年之内知晓的或使用技术,审查员就会考虑本发明的发明日是否早于或晚于美国境内人士知道的或使用之日。

(3)美国以外的专利授权文件。如果该国外授权专利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一年之前提交的,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授权专利资料。

(4)已经公开的美国专利申请中被引用

(5)已经公开的美国授权专利中被引用

(5)已经公开的指定美国的国际专利申请(PCT)中被引用

(6)在美国境内的公开使用(仅限美国):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一年之前美国范围内,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已经在美国境内公开使用, 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7)在美国境内销售或推销产品(仅限美国):如果申请人获知申请日一年之前美国范围内,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已经在美国境内境内销售或推销, 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TPO)提交该技术资料。

信息揭露声明(IDS)需要在可否多次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

申请人可多次提交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申请人通常会在知晓上述文献或技术资料后提交。

提交信息揭露声明(IDS)材料需要多少费用?

(1)免官费提交时期:

a.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b.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前

(2)需要缴纳官费其他提交时期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直至缴纳证书费之前

如果申请人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将有什么后果?

如果申请人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说,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没有把自己知晓的相关信息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授权后,在诉讼过程中,该专利有可能会以“申请人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导致专利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 也就是说无法以此专利来向对方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

“American Calcar”诉本田汽车案(American Calcar v. Amer. Honda Motor Co.)

涉案专利为US 6,330,497、US 6,438,465和US 6,542,795。 这3件专利为同族专利,涉及车载系统的操作界面。

497专利方案:操作界面的一个选项被用户选中后,该选项对应的信息可以被预览,然后该选项可以被激活,选项未被选中、被选中及被激活分别对应三种状态。465专利和795专利涉及操作界面的搜索功能。 专利权人AMERICAN CALCAR, INC.(Calcar,一名美国自然人)起诉本田汽车Honda(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和 HONDA OF AMERICA MANUFACTURING, INC.)的产品侵犯上述3件专利。

Honda反诉专利因“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而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

诉讼过程 地区法院认定:

1、一个车载系统(96RL系统,即1996年Honda在其Acura RL车型中使用的车载系统)相对于三件专利均为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

2、Calcar公司的创始人Michael Obradovich(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事先知道96RL系统,也知道96RL系统是可专利性相关的,并且故意只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96RL系统的一部分,而没有提交可专利性相关的部分。由此地区法院认定“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判定三件专利均不可实施(unenforceable),即以此三项专利来向对方主张权利。

印度专利申请程序

一、印度专利主管机关:

1、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是印度专利、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相当于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2、印度有4个专利局:加尔各答专利局(总局)、新德里专利局、孟买专利局和钦奈专利局。

3、外观设计局:加尔各答专利局(总局)负责所有外观设计事务,新德里、钦奈和孟买专利局仅可受理申请。

二、印度专利制度:

1、专利类型:印度只保护(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中国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保护期限:发明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算。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自登记日起算,可续展5年,即最长保护期15年。

3、申请人:自然人,小实体,其他实体。官费按照申请人类型缴纳比例:1:2.5:5。

其中,小实体需提交证明文件(经公证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及英译文)。

小实体界定:制造业资本额不超过1亿卢比,服务业不超过5000万卢比。

实体状态变化应主动通知印度专利局,否则可能导致专利/外观设计被视为未提出、已授权专利/外观设计被撤回。

三、申请途径:

(一)专利:

1、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途径

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起31个月内向印度专利局要求进入国家阶段。

2、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途径

申请人在中国首次申请12个月内向印度专利局要求优先权。

3、直接向印度专利局申请

申请人直接委托印度专利代理人向印度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注意:中国申请人直接向印度专利局申请需要经过中国专利局保密审查。

(二)外观设计:只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印度专利局申请。

四、申请流程:

1、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后12个月内,提交正式申请。(注:印度的临时申请类似美国的临时申请,申请人可先提交一份简单的说明书,然后在提交临时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正式的说明书。临时申请的优势:1. 尽早获得优先权日;2. 申请人有12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提交正式申请;3.节约成本)

2、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申请文本,通常会请求提前公开,提交请求后1个月内公开。公开后有6个月的异议期(Pre-Grant Opposition授权前异议),答辩期3个月。

3、优先权日起48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Request for Examination)。实审请求日或公开日6个月内专利局作出第一次审查报告(FER),第一次审查报告作出后12个月内(IPCreator:2016年修改为6个月),需提交答复意见和/或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4、授权程序。授权公告后有12个月的异议期(Post-Grant Opposition授权后异议)。

五、加速审查:

印度专利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大约需5-8年(IPCreator:现在一般是3~5年)。针对发明专利,可以请求“提前公开”和“加速审查”,收到审查报告后立即答辩,最快可在10个月到3年左右授权,甚至有专利申请在提交加速审查请求之日起67天内获得授权。

2019年9月17日生效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可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的主体:

PCT申请中将印度指定为ISA(国际检索单位)或IPEA(国际初审单位)的申请人;
初创企业;
小实体;
女性自然人;
印度政府部门;
印度国有企业。

六、申请文件

(一)发明(Patents):

1、请求书Form 1(Application for Grant of Patent)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Form 2(Provisional/Complete Specification)【类似于中国专利的五书】
2、宣誓书Form 5(Declaration as to Inventorship)
3、委托书Form 26(POA)
4、PCT申请公开文本(PCT application as published)(如有)
5、实审请求书Form 18(Request for Examination)
6、优先权证明文件英文译文(Verification of Translation for Priority Patent Application)(如有)
7、同族专利申请情况说明Form 3【类似于美国的IDS】(如有)

(二)外观设计(Designs):

1、请求书
2、至少一张外观设计图片,六面视图
3、委托书
4、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及英文译文

以上是对印度专利申请相关信息的简单整理,更多详细内容可登录印度专利局官网查询,或者直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申请。

How

Experience

Reference

  1. 一带一路∣重点国家专利制度介绍—印度
  2. 隆天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