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ope

欧洲。

Why

专利申请

























































































What

浅谈欧洲专利现行程序与发展

作者: 龚慧惠 时间: 11.12.2020

欧洲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由于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欧洲专利公约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终于在1973年由欧洲14国在德国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截止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已有38个成员国和2个扩展国。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世界各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愈发重视,欧洲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长。在欧洲专利局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一份专利数据报告显示,就2015至2019年的数据(如下图1所示)来看,2019年的欧洲专利申请量又创新高,达181406件,相比2018年增长了4%。

报告中也指出,该局在2019年收到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共计12247 件,较2018年增长29.2%,增幅位居十大专利申请国之首,申请量上也首次超过法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德国、日本之后的第四大申请国。报告中也指出中国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数字通信、计算机技术、电机、仪器和能源等领域。


图1:2015年至2019年欧洲专利申请量分析(来源:欧洲专利局官网)


图2:2019年欧洲专利申请的来源国分析(来源:欧洲专利局官网)

其实自2017年起,中国就已成为欧盟最大的进口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贸易出口对象国,中欧的货物进出口总额也不断在增加。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方方面面中,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随着中国政府倡导的“一带一路”政策,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市场不断扩大,其中,欧洲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最为重要的海外市场之一。过去,考虑到市场范围和专利成本问题,许多中国企业通常选择在欧洲某几个国家分别提交单独的专利申请,且涉及的国家范围较少,但如今,中国企业则更多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统一的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广泛布局,一方面节省了单独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各国审查标准不同导致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间不同。

因此,合理进行专利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企业增强欧洲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那么如何申请欧洲专利,与普通国家专利相比有哪些优势,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欧洲专利申请及审查流程

提到跨国申请平台,大家可能会很容易联想到大名鼎鼎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虽然与PCT申请相比,欧洲专利覆盖的国家相对要少一些,但是其本质却有很大的不同:PCT是一种便利的专利申请途径,完成PCT国际申请后,要获得具体的专利权还需进入到各个国家,通过各国审查流程后才能获得专利权;而欧洲专利就牛气多了,直接在欧洲专利局进行受理、检索、公布和授权,只要完成必要的指定国生效手续就获得了指定国的专利权。具体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欧洲专利的特点及注意事项
1.专利类型、一般审查周期和保护期限:
我们通常提到的欧洲专利特指欧洲发明专利,其受理局为欧洲专利局,一般从申请到授权大概为3-5年,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20 年,需要注意的是以申请日计算第三年起至进入国家生效前,申请人需要每年向欧专局缴纳续展费(如未及时缴纳且错过六个月的附加期限的话,将会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等到专利授权公告后即改为在各个生效国缴纳年费。

2.欧洲专利的申请途径:
一种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欧洲申请专利(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且需要在Search Report公开日+6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实审请求;另一种则是通过 PCT途径进入欧洲申请专利(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需在PCT国家段31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实审请求,一般建议在PCT进入欧洲时一并请求实审。

  1. 欧洲专利的申请制度:
    欧洲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因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可以采用任何语言文本递交,这样有利于专利申请人尽早取得申请日,然后在递交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再补充提交欧专局指定的语言文本(英语/德语/法语)。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提交、面交、邮寄或传真四种方式向欧洲专利局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分案申请必须直接提交到欧洲专利局)。以电子、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的,申请日为欧洲专利局的收到日;面交或者交至欧洲专利局的自动邮筒的,提交当日即为申请日。

4.优先权的主张期限: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在提出申请后再补充主张优先权,但最晚不能超过优先权日起16个月,这样可以给予申请人修正和补充优先权信息的机会,当然前提是欧洲专利申请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2月内递交给欧专局。

  1. 单一性问题:
    官方对单一性的要求很严格,当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时,会要求缴纳除了第一个发明以外的检索费,或者申请人可以选择分案申请。

注意事项:权利要求总数超出15项,当放弃缴纳另一组权利要求的检索费时,提出申请时缴纳的超项费是不会被退回的。

  1. 欧洲专利的保护效力: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

  2. 无效和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应于欧洲专利公告日起9个月内提出,如果9个月的异议期限已过,第三方要质疑欧洲专利,则需分别在各个生效国启动无效请求程序。

总的来说,欧洲专利能够提供较为简便的申请流程和节省各国分别审查的费用和时间,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高质量。但是目前的欧洲专利在生效后实际上是一组在各指定成员国内相互独立的专利权,在生效程序、年费缴纳、权利变更、诉讼等程序上仍需要按照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定独立进行,这对于权利人来说还是会有一些复杂和高昂的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在2012年底通过了欧洲统一专利体系草案,包括了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专利翻译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这三部分内容,旨在建立和实施统一的专利保护,在这一体系中,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一旦采用统一专利体系,在统一专利授权后,将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一揽子诉讼,无需像目前这样分别在各个不同国家起诉,而是一揽子解决框架下所有成员国的问题。而且统一专利授权以后视为一个专利,届时将极大节省目前欧洲专利在各国单独缴纳年费的成本,也可以使申请人在欧洲范围内实施专利更加便捷。虽然目前因为英国脱欧以及部分成员国还未明确是否参与欧洲统一专利体系,但从欧专局的关于统一专利的答疑来看,预计欧洲统一专利将于2021年底开始运行,当然,具体的协议签署进度和生效时间还需后续关注欧专局官网专题板块。

风险与机遇总是并存的,虽然在新的专利制度体系下,专利的授权、诉讼等可以完成一揽子解决,但相对的,在权利人的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一旦判定该专利权无效,则意味着在欧洲范围内的“全部无效”。因此寻找优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在进行专利检索布局时就进行充分深入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对于欧洲专利申请有更多细节想要了解,欢迎来信或来电咨询我司。

单一性不简单——中欧审查规则初探

专利制度中,单一性原则的提出主要是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处理、检索和审查,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便于法院和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专利纠纷,也便于公众有效利用专利文献,为各国所普遍采用[1]。单一性虽非授权实质要件,但因影响授权过程以及申请人经济负担,仍属于受到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2021年3月1日,新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EPO新指南”)发布并于同日起正式生效实施。EPO新指南对单一性内容部分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在审查方法上进行了全新编写,而且对行文结构进行重新梳理,并新增生物序列专利单一性审查规则。本文谨对EPO新指南有关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并与我国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及审查实践进行对比分析。

一、EPO新指南关于单一性审查方法的改革
(一)改革单一性的审查方法

  1. 单一性审查的“三步法”

EPO原指南中规定的单一性审查方法较为简略,主要包括两步:

根据整个专利申请,确定不同发明所共有的实质性内容,即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相应;
审查上述共有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特定技术特征。

EPO新指南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步:

根据整个专利申请,确定不同的要求保护的发明之间的共同点(common matter);
将共同点与“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prior art at hand)”进行比较,以确定共同点相较于现有技术是否作出贡献,即其是否包括了“特定技术特征”;
如果共同点不包括特定技术特征,则分析不属于共同点的其余技术特征,以确定在某些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有统一的技术关联。

在EPO新指南中,单一性的评价仍然基于“特定技术特征”,术语“特定”,是指所讨论的特征限定了发明作为整体考虑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对“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

“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是EPO新指南引入的新概念,指单一性评价中所依赖的现有技术,包括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提供的背景技术、公知常识,或者在检索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会影响单一性的现有技术。正是由于“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可能会随着审查过程不断变化,因此EPO新指南强调 “单一性的评价是一个迭代(iterative)过程。”

下文将简略介绍以上每一步的具体考察因素。

确定共同点

EPO新指南指出,共同点代表权利要求之间潜在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其不仅可以存在于同一类型权利要求中,也可能存在于不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甚至体现在相互关联的产品特征中,关键点在于它们在相互作用中产生相同技术效果或者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共同点的确定不能脱离技术问题。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问题可以作为评价单一性时的技术问题。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可以明显发现不同权利要求解决了不同技术问题(缺乏单一性的先验评价),或者通过检索发现现有技术公开了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问题或使之显而易见(缺乏单一性的后验评价),则必须重新确定技术问题。在考虑技术特征是否“相应”时,技术问题的确定十分重要,既不能过于笼统也不能过于狭隘。如果技术问题过于狭隘而本应更为笼统,则可能没有共同点;或者技术问题过于笼统而本应更为狭隘,那么技术问题的共同点可能为人所知,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错误的结论,即缺乏单一性。当然,也存在无论如何也没有共同点的情形,那么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

将共同点与“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如果发现了权利要求之间的共同点,那么必须将其与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如果共同点限定了相较于现有技术而言非显而易见的贡献,那么其包括“特定技术特征”,并且所涉及的发明也会被相互联结以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反,如果共同点是已知的或者相较于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显而易见,那么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

分析其余技术特征

如果共同点的比较导致发现缺乏单一性,那么下一步需要确定权利要求中存在的多组潜在的不同发明。为了确定这些潜在的发明组,需要分析不构成共同点的其余技术特征,并基于这些其余技术特征相关的技术问题进行分组(如下文第2点“发明创造的分组”所述)。在提出各种潜在发明的技术问题时,应避免采用非常狭隘的方法,因为审查的目的是查看发明之间是否可以建立任何共通性。因此,经常需要重新定义与每个权利要求相关的非常具体细化的问题,以得出更能概括其共性的问题。

对于分组而言,权利要求的主题或权利要求的剩余技术特征是否比现有技术新颖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其仅与评估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有关。

如果不同组的技术问题相对于触手可及的现有技术是已知的,或者相互不同,则可以确认第(ii)步得出的不具备单一性的结论。

可以看出,EPO新指南三步法的导向并不在于对单一性施加严格要求。相反,更加强调合理确定技术问题,增加反思和反复评估的步骤,寻找潜在不同发明之间的共通性,意在鼓励审查员尽量挖掘发明之间的共同点。
2. 发明创造的分组

EPO新指南提出,作为一般规则,在初步确定缺乏单一性之后,应当将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并列技术方案划分到不同的发明组。此步骤包括评估哪些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可能与同一技术问题有关。

在列举具体情形如何处理时,EPO新指南主要承袭了EPO原指南中第2.2节“发明分组举例”、第3节“同一类型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等的内容,列举了包括同一类型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同类型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多重从属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已知物质的多种不同医学用途、中间品与终产品等多种情形的审查方式,并为适应生物技术最新发展而有所增补(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二)细化缺乏单一性驳回的说理要求

EPO新指南细化了缺乏单一性驳回说理的要求,提出了与单一性“三步法”判断相适应的说理逻辑,规定最低的说理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明组之间的共同点。共同点基于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仅限于单个特征,还包括由多个特征组合而产生的协同效应。
该共同点不能提供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原因。这包括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或者专利申请本身的教导,公开了共同点或使之显而易见。如果引用现有技术,则必须予以指出,并指出相关段落以及它们被认为相关的原因。
不同权利要求组的其余技术特征之间没有技术关联的原因,包括:
指出不同组的其余技术特征以及每组各自的权利要求,并明确说明这些技术特征是不同的;
根据说明书,对每组确定由其余技术特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
解决的问题为何是现有技术已知的或不同的,以及为什么不同的技术特征不能被认为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在所有情况下,最低限度的说理都包括结论性声明,因为权利要求中既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也就没有总的发明构思,无法满足单一性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对以下几点进行了说明,则(iii)中的a)至c)部分证明的没有技术关联将自动成立:
为什么化合物的分组并列技术方案不具有相似的性质;
在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之间缺乏单一性的情况下,为什么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没有相同的基本结构要素并且在技术上没有紧密的联系;
为什么一个方法不是专门用于制造产品的;
为什么产品本身并未提供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不同用途联系起来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为什么使用本身并未提供将权利要求的实质性内容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EPO新指南对单一性驳回提出的最低说理要求,为审查员作出单一性驳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规定,与“三步法”所倡导的善于发现发明之间的共同点的精神相呼应。
(三)调整单一性章节的结构

为适应全新的“三步法”,EPO新指南对单一性章节结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将原隶属于第V章单一性的9节中的第3节“同一类型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第4节“审查方针”、第5节“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修改,形成了全新的第3节“单一性的评价”,对单一性的评价进行集中评述。第3节中的第3.1节“缺乏单一性以及现有技术”是全新编写的,详细论述了 “三步法”。第3.2节~3.4节主要承袭了原指南的相关内容。第3.3节细化了缺乏单一性驳回说理的基本要求。上述调整使得行文逻辑更加简洁清晰。


二、中欧审查指南关于单一性规定的比较

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2.2.2“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一节中,规定检索前应首先判断是否存在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相当于欧洲审查指南中的“先验评价”。对于通过检索才能判断单一性的情形,相当于欧洲审查指南中的“后验评价”,具体规定了如下分析方法:

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
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存在技术上的关联。
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做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

二者直观的区别在于,我国审查指南单一性判断方法是先确定各项发明的“特定技术特征”,再判断是否“相同”或“相应”;而EPO新指南遵循先看共同点(即“相同”或“相应”),再评价是否“特定”的顺序。因具体概念的涵义基本相同,在相当多数的案件中,以上判断顺序的不同不会影响最终结论,但是《中国专利法详解》中对于端部改良的螺钉与采用该螺钉的汽车是否具备单一性的案例讨论似乎反映出我国采取不同评判顺序的意图。该书中倾向于认为,虽然螺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但其相对于整车而言是十分琐细的技术,无助于确定汽车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视为汽车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二者不符合单一性要求。可见,中欧不同的判断顺序在个案中可能造成不同的评价结果。

区别之二,EPO新指南中始终强调确定共同点不能脱离技术问题,且技术问题应当准确。在判例法W 17/03中,上诉委员会认为,以发明潜在共同技术问题为基础判断单一性与评价创造性时确定技术问题的分析并不必然相同,(i)评价单一性涉及比较不同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创造性评价是对单项权利要求进行的,因此,当审查单一性时,不同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彼此参照考虑,不能绝对地单独确定;(ii)在评价创造性时,是根据尽量窄的区别特征来确定技术问题,而在评价单一性时并不适用这些限制,因为总的目标是找出所涉及的权利要求的共同之处,即各个发明是否彼此关联以形成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不同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具体问题需要逐步细化以找到是否存在使发明仍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共同特征。与欧洲审查指南要求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克制以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为依据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不同,我国审查指南强调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而未明确涉及共同的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显然是鼓励将新颖性、创造性的实质要件纳入到单一性的审查中。

区别之三,欧洲审查指南中对术语“相应”做出明确的说明,“相应”表示特定技术特征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或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相应”存在于并列技术方案中,或者如电源插头和插座般的相关特征中,或因果关系中,并多处强调通过识别技术关系发现共同点的重要性。我国审查指南则采取在示例中诠释“相应”的作法,示例与欧洲审查指南基本相同,但某种程度上缺少审查理念的阐述。在技术特征不相同的情况下,强调区别还是努力发现“和而不同”或只在一念之差。
三、中欧生物序列专利单一性规定及审查实践的比较

为了适应生物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EPO新指南在第3.2.5节马库什组的审查中指出,保护由不同序列限定的并列的核酸或蛋白质的权利要求同样被视为马库什组,并且应当按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

比较而言,我国审查指南第十章8.1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规定了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含义,以及化合物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审查标准,即:

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

(1)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和

(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

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涉及生物序列专利单一性的判断问题,但在我国审查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参照化合物马库什权利要求的规则评价生物序列专利单一性的案例,对生物序列之间共同的性能或作用以及共同的结构进行详细辨析。

例如,在第129398号复审决定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组并列的可选择的融合肽,包含至少两个金属结合肽,其中所述至少两个金属结合肽中的每一个序列独立地包含下式核心序列:H-X-H-(Z’)-H-(Z’’)-H。此外,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X、Z’、Z’’可选择的氨基酸范围,以及“其中所述肽以9.0 x 10-11M或小于9.0 x 10-11M的解离常数结合金属”这一效果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同的共同结构,且明确公开了多个能够结合金属的肽直接连接形成重组融合肽。复审决定认为,根据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审查规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核心共同结构,上述共同结构不能作为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各组并列技术方案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该案欧洲同族专利审查过程中曾发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将其删除后获得授权。

此外,我国审查实践也已进一步认识到,按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审查规则确定生物序列发明的共同的结构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蛋白质的活性由其空间构象决定,氨基酸残基如果能够形成特定的空间结构域、功能域,也可以组成共同的结构,即使这些氨基酸残基在一级序列中可能是分散分布的,甚至只占据一级序列的较小部分;在此种情形下,说明书对于相关结构、功能和活性的记载尤为重要。

例如,在第118807号复审决定涉及的案件中,权利要求分别涉及包含由HLA-A2402限制性表位所组成的多肽。决定认为,本领域公知抗原的表位肽发挥作用的机理是通过MHC分子识别其自身形成的特定空间结构并呈递给免疫细胞,由免疫细胞的表面受体识别由MHC分子呈递的具有特定空间结构的表位肽,从而进一步激活免疫细胞,引起免疫应答。本申请说明书证明了所述表位肽具有相同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能够知晓上述表位肽能够形成与相同MHC分子(即HLA-A2402分子)和免疫细胞表面受体匹配的特定空间结构。在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多种表位肽形成的特定空间结构之间不具备关联性的情况下,不能以这些生物序列之间不具备共同的序列结构为由认为其在技术上互不关联,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案中欧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当事人意见陈述、审查结论均相同。

据粗略统计,我国以不服单一性的驳回理由而提出复审的案件中,生物领域比例偏高。这其中既有技术复杂性使然,也可能存在审查理念、审查技术方面的分歧和差异,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四、结语

在专利制度中,单一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能以缩减审查过程、实质解决争议、平衡审查负担与申请人的经济支出、提供合理保护方式为目标,最大化发挥单一性原则的价值,则不同评价方法和理念完全可以圆融互通。EPO新指南制定了全新的审查思路,并提供了详尽的阐述,对我国审查实践亦具参考和借鉴价值。

[1] 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2011年3月第一版,第398页。

How

风险防控

















































































在欧洲面临专利侵权指控应当牢记的8件事

  在专利日益成为技术市场的主要驱动因素的今天,专利诉讼在欧洲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欧洲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可能会突然面临专利侵权的指控,对方有可能发出警告函、通过法院送达索赔声明,或者要求直接扣押产品。笔者在欧洲专利诉讼领域从业多年,现结合工作经验,向读者介绍中国公司在欧洲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应当牢记的8个重要事项。

  认真对待

  中国公司是欧洲各商品交易会的参展常客。很多中国跨国企业已经在欧洲设立了子公司,还有一些通过中间商在欧洲销售产品。无论中国公司采取个体化营销策略,还是分销策略,都应认真对待在欧洲遇到的专利侵权指控。一旦收到专利侵权指控信息,就要开始积极考虑具体的抗辩策略和应对措施。

  积极应对

  大多时候,在欧洲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至少会面临停止生产、经销及宣传被控产品的禁令,并且还会面临损害赔偿索赔。中国公司积极应诉并设计适当的抗辩战略,不仅能够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还能够保护公司的良好声誉。

  多国诉讼

  虽然欧洲正在进行全面的专利体制改革,但是,目前还没有专利可以在欧盟所有国家生效,亦没有一个统一的专利法院可以做出适用于欧盟所有国家的判决。对于中国公司来说,如果在欧洲面临专利诉讼,可能意味着卷入一个或多个国家的诉讼,即多国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整体抗辩策略,这也给被控公司留下了采取多种有效策略进行抗辩的可能。我们建议在一个欧洲国家进行专利不侵权诉讼抗辩,而在另一个欧洲国家对对方的同一个专利族的平行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诉讼。

  有效措施

  在某一个国家提起的国内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专利权无效也是最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在法国、英国和荷兰等多数欧洲法域,这样的抗辩理由在侵权案件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反诉直接提出。但是,在德国,专利的有效性是在独立的法院审理程序中进行确认的。另外,一家公司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还应当考虑在未决的法院审理程序之外的应对措施。例如,可以通过启动确认不侵权诉讼(消极确权诉讼)来对抗一份不合理的警告函。此外,还可以有效反击针对公司消费者的不合理的警告函。

  临时禁令

  在欧洲,大多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在一审中会花费较长时间,大约1至3年。多数欧洲法域都额外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时间比较快捷的临时保护程序。根据这一临时保护程序而被起诉的公司可能会面临临时强制执行禁令,即在提起诉讼的数月之内立即禁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且执行禁令之前无需进行审理。如果情况紧急,并从专利所有者的角度来讲,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禁令可以在数日内甚至数小时内执行。在欧洲国际商品交易会上签发的即是此类立即执行禁令。

  如何预防

  临时禁令并非总是出人意料,有时被控专利侵权者此前会被告知该专利侵权指控,例如,专利权人会以警告函的方式告知涉嫌侵权者。如果一家公司收到这样的指控,抢时间至关重要。该公司应当尽快搞清楚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具体规定,以及可能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停止执行

  即使法院已经颁发了禁令,中国公司也不是毫无办法,可以采取一些防止被禁止销售被指控产品的措施。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公司如果提起相应的动议,并提交金钱担保,法院有可能停止执行禁令。

  其他措施

  中国公司不应当仅仅准备应对普通的法院审理程序,还应当积极应对原告基于刑法和海关法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都是立即扣押涉嫌侵权的专利产品。在过去几年中,此类扣押案例越来越多。这些信息经常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如果在国际性商品交易会上被散播,或者被媒体报道,就会使中国公司声誉严重受损。目前还没有有效的防范性措施可以从一开始就避免此类扣押情况,但是事先了解这类风险对于处理被扣押货物仍是至关重要的。公司应当认真考虑应对措施,避免今后发生类似情形。

欧洲专利体系相关程序概述

今天七星天将给大家介绍欧洲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以及授权之后所可能涉及到的若干主要程序。具体而言,其包括:1. 递交及形式审查;2. 检索;3. 申请的公开;4. 实质审查;5. 专利授权;6. 专利生效;7. 异议;8. 限制或撤销;9. 上诉。

1.递交及形式审查(Filing and formalities examination)[1]

在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之后,欧洲专利局将启动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即该申请是否包含以下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申请欧洲专利的请求;
申请人的信息,或者可以用于联系到申请人的信息;
说明书,或者指向在先递交申请的引用(a reference to a previously filed application)。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简称EPC)R. 40的规定,当一个欧洲专利申请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其将获得相应的申请日(Filing date)。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并非获得申请日的必要条件。如果原始递交的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官方通告(under R. 57(c) and 58 EPC)以邀请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供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或者申请人可以在上述通告发出之前主动补交权利要求书。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将会针对申请的其它方面做相应的形式审查(Formalities examination, R. 57 EPC),包括附图、摘要、发明人、要求优先权、必要的翻译和代理人、应付申请费和检索费等等。

2.检索(Search)

欧洲专利申请一般在经过初始的形式审查后,由检索分部开始着手出具欧洲检索报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简称ESR)。检索工作主要基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并同时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内容(Art. 92 EPC)。该检索报告会列出和被检索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对比文件。自2005年起,欧洲专利局会在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出具包含有检索意见(Search Opinion)的“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简称EESR),其对发明主题的可专利性(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第一次评述。

在检索阶段,欧洲专利局针对不同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出具其它不同类型的官方通告,例如对于无法进行有效检索的Communication under R. 63(1) EPC,对于只进行部分检索的Communication under R. 64(1) EPC, 对于同一类别中存在多个独权的Communication under R. 62a EPC等。

3.申请的公开(Public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欧洲专利申请通常情况下自申请日起18个月(如有要求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将被欧洲专利局公开(Art. 93(1) EPC)。如果欧洲检索报告在欧洲申请公开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已经出具(available),则该检索报告将和欧洲申请一起公开。否则,欧洲检索报告将另外独自公开。

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开日起算,申请人有六个月的期限来决定是否提交实质审查请求(Substantive examination, R.70(1) EPC;其针对直接递交的欧洲申请)。在同样期限到期之前,申请人还需支付相应的指定费(Designation fee, R. 39(1) EPC)。

自公开日起,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在指定的成员国将获得相应的临时保护(Provisional protection, Art. 67(1) EPC)。其中成员国所提供的临时保护不得低于该国国内公开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语言不同于成员国官方语言的情况,大部分成员国都会要求提供权利要求的翻译以作为获得临时保护的前提。

  1. 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之后,欧洲专利局将会审查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实践当中,在申请人提交了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的答复之后,欧洲专利局接下来一般会出具Communication under Art. 94(3) EPC以继续实质审查程序(如果不是可以直接授权的情况)。该Art. 94(3) EPC 通告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4个月。

欧洲专利局的一个专利审查分部(An examination division, Art. 18(2) EPC)由三名审查员组成,通常其中一人与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联系。审查决定在原则上依据审查分部的整体意见而做出,以尽量确保审查决定的质量和客观性,从而降低后续提起上诉程序的概率。

  1. 专利授权(Grant of patent)

对于欧洲专利申请,如果审查分部认为可以授予专利权,则会就此发出意向授权通告(Communication under R. 71(3) EPC)。在同意了授权文本,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并且支付了相应官费(包括授权费和公告费)之后,欧洲专利将会进入授权公告阶段。授权决定自专利公告之日起生效,被授权的欧洲专利为EPC成员国专利的一组集合。

  1. 专利生效(Validation)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后,申请人需要于特定时限内在选择的目标成员国开始生效程序,以维持专利的法律保护效力。在某些成员国,专利所有人可能需要以国家官方语言或指定语言提交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译文,和/或支付相关官费。

对于EPC成员国,如果其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其指定语言,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些的期限。欧洲专利在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包括翻译和缴费)将遵守成员国各自的规定(Art. 65 EPC)。其它相关事宜,例如如果错过生效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以及补救措施的具体规定也都由各个成员国来决定。

  1. 异议(Opposition)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九个月内,任何人(不包括专利权人;通常是申请人的竞争对手)都可以提起异议程序。异议的常见理由包括:专利保护主题不具备可专利性;发明公开不充分;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始申请中所提出的内容。

异议程序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分部(Opposition Division, Art. 19 EPC)来处理;该部门通常由三名审查员组成,其中至少两名审查员未参与过该专利的授权程序。

  1. 限制或撤销(Limitation/revocation)

在授予欧洲专利之后,专利所有人可以请求限制或撤销其专利(Art. 105a(1) EPC)。限制或撤销专利的决定自该专利于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在指定国、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并且此决定具有追溯效力(Art. 68 EPC),即欧洲专利根据限制或者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或者被限制的限度,视为自始不具有Art. 64和67 EPC所规定的效力。

欧洲专利的限制和撤销程序由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分部来处理(R. 91 EPC)。

  1. 上诉(Appeal)

对于欧洲专利局受理部门、审查分部、异议分部以及法律分部所做出的决定(例如申请的驳回或异议结果),会受到该决定不利影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程序(Art. 106 & 107 EPC)。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负责审理上诉事宜。

关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的进一步细节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介绍。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我们。

附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概览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之EESR简介

背景

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的申请程序中,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一般是在初始形式审查结束后开始进行。自2005年起,针对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会在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出具“欧洲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简称EESR)。EESR对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给出检索意见(Search Opinion),尤其是对发明主题的可专利性(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第一次评述。

在2010年4月之前,对于欧洲专利局出具的EESR,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递交相应的答复。但为了优化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质量和效率,欧洲专利局其后对欧洲专利公约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即:自2010年4月起,在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前,申请人必须对检索意见给予答复;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其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加快申请程序以及减少申请的积压,目前欧洲专利局正努力争取在递交欧洲申请后的六个月内能够及时出具欧洲检索报告。(本文由七星天&寰智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ESR的构成

EESR整体上由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和检索意见(Search Opinion)构成[1]。该检索报告会列出检索部门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而检索意见则会具体对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要求给出评述意见。检索意见虽然不会和欧洲申请文件以及检索报告一起公开刊出,但公众可以在公开申请后通过查询申请档案而获得检索意见(例如通过访问欧洲专利局官网上的European Patent Register)。

对比通过直接申请途径和PCT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其两者的EESR在形式上略有差异。对于通过直接申请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EESR由欧洲检索报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和检索意见构成;对于通过PCT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由于在国际阶段已经出具过国际检索报告,EESR则由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和检索意见构成,也就是说欧洲专利局会在国际检索报告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检索,除非之前的国际检索报告是由欧洲专利局本身作为检索机构(ISA or SISA)而出具的。

EESR对专利布局的价值

从法律层面而言,EESR是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做出的检索结果及评述性意见。针对该评述性意见,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提出修改和/或提交意见陈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人递交的EESR答复书,检索部门不会对其提供进一步意见,而是在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由实审部门的审查员对相应的修改和/或意见陈述进行审查。不过在目前的实际流程当中,欧洲专利局对于同一个欧洲专利申请,其检索部门的审查员也将会担任实审部门的主审查员(Primary Examiner)。

相对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单阶段审查程序而言,欧洲专利局在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就已经做出了针对可专利性的比较全面的评价,其采用的评价标准与实质审查的标准相同。所以,申请人(以及公众,在欧洲检索报告被公开后)在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前即能在一定程度上得知其授权前景。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积极,则申请人可以放心选择进入后续实质审查程序;如果授权前景消极,申请人还可以在进一步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目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采取的是初步审查后(仅审查形式问题)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欧洲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两阶段式程序相当于在前期可以给申请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提示预警,这也是欧洲专利申请EESR的比较独特之处。

从经济角度而言,目前欧洲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的官费为1,635欧元,其为一般欧洲专利申请的官费成本中最贵的一项。如果在实质审查阶段出现一个或多个OA(审查意见通知书),还将涉及到审查答辩的律师时间费用,其对申请人而言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通过直接申请途径和PCT途径进入欧洲阶段的欧洲专利申请,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和缴纳实审费用的时限有所不同,具体说明如下:

对于通过直接申请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EESR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用。

如果EESR给出积极的授权前景,但是其中的审查意见需要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或陈述意见来克服,则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答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如果EESR中授权前景消极,则申请人可以选择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节省后续程序的相关费用。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通过直接申请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往往习惯于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EESR中的授权前景消极,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请求欧洲专利局退还已经缴纳的实质审查费用。但是,已经缴纳的申请费、检索费则无法退回。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应在进入欧洲阶段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用。

如果EESR给出积极的授权前景,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答复EESR中的审查意见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如果EESR中的授权前景消极,则申请人可以选择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要求欧洲专利局退还之前缴纳的实质审查费用。

综上所述,EESR可以帮助申请人预估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便于专利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作出继续或撤回欧洲申请案的决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申请人灵活选择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清楚了解EESR的有关程序及特点,其对专利申请人在欧洲市场上的专利布局能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本文由七星天联合欧洲代理所Panovision IP(寰智)共同整理完成。寰智是一家位于德国的欧洲专利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欧洲范围内各种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专业法律服务。寰智事务所的专利律师们大都有在不同国家(例如:中国,德国,英国和美国)求学和工作的经历,同时具有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律师资格,且都曾长期服务于知名跨国大企业客户,服务范围包括和企业研发人员沟通撰写专利,全程指导企业的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以及之后的不同地区或国家阶段(例如:欧洲,中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后续七星天将联合寰智,继续为大家提供欧洲及德国专利申请的相关介绍。

[1]附EPO官网原文:

The 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 is made up of two components:
(i)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 or the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
(ii) the search opinion

如何加快欧洲专利申请?

本文由七星天&寰智整理。如需使用请与七星天联系获取授权,并注明出处。

在当今世界的几大知识产权局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质量相对而言口碑还是不错的。但也许是由于慢工出细活的缘故,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周期相对会比较长一些。考虑到不少国内申请人希望能够尽快拿到专利授权,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加快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呢?下面七星天给大家支几招,以供大家视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第一种 PACE加速程序(Programme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推荐指数★★★★★

对于各种与加快欧洲专利申请进度有关的方法,PACE应该算是比较受申请人欢迎的一种。首先,它没有任何官费,可谓是欧洲专利局非常亲民的一项程序。其次,请求PACE的操作简单,可在线使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1005表格来完成。

关于目前实施的PACE程序,申请人需留意以下几点:

对于专利申请的一个阶段只能提交一次PACE请求。具体而言,在检索阶段和审查阶段各自只能提交一次PACE请求。针对检索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不会对后续的审查阶段产生加快效果,也就是说只有针对审查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才会加快审查速度;
目前欧洲专利局的检索过程已有明显加快,因此针对检索阶段提PACE请求的必要性不大。我们一般建议在审查部门接手申请之后再提交PACE请求。对于审查阶段的PACE程序,欧洲专利局一般会争取在3个月的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撤回PACE,要求延长答复通告的期限,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撤回或视撤,均会导致PACE程序失效。此外,若年费未及时缴纳,也会导致PACE程序中止;不过在补缴年费后,PACE将会被重新恢复;
申请人要求的PACE程序处于保密状态,其不在公众可查询的范围之内。

第二种放弃Rule 70(2)EPC通告(Waiving the Invitation under Rule 70(2) EPC)
推荐指数★☆☆☆☆

根据EPC细则第70(2)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前已提出审查请求,欧洲专利局则应在出具检索报告之后给申请人机会以确认是否要继续该申请以进入后续审查阶段。

然而,根据EPO Official Journal 2015 A94的规定,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前,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要求确认审查的)Rule 70(2) EPC通告,也就是不管检索报告的结果如何,该欧洲专利申请直接无条件地进入后续审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会在检索报告之后出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即Article 94(3) EPC通告)。

放弃Rule 70(2) EPC通告在形式上似乎加快了欧洲专利申请的进度,使申请更早地进入了审查阶段。但一般情况下该措施对专利申请的实质进程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在检索报告以及检索意见不是完全正面的情况下,无论事先是否放弃Rule 70(2) EPC通告,申请人都需要对检索报告进行答复以推动申请程序向前走。因此我们通常不推荐申请人放弃Rule 70(2) EPC通告。

第三种放弃Rules 161and 162 EPC通告(Waiving the Communication under Rules 161 and 162 EPC)
推荐指数★★★★★

对于中国申请人递交的PCT申请,一般不会或不能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SISA)。这种情况下,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之后,根据EPC细则第161(2) 条的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相应通告后的6个月期限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并且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将作为后续检索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欧洲专利局已经发出的Rules 161 and 162 EPC通告,无论申请人是否提交主动修改,欧洲专利局将默认等待6个月后才开始进入检索阶段。

然而,根据EPO Official Journal 2015 A94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上述提供主动修改机会的Rules 161 and 162 EPC通告,例如通过勾选1200表中的相应选项或单独提交放弃声明。这样的话申请人可以节省6个月左右的等待时间,从而使经由PCT途径的欧洲申请在落地后能够尽快地进入到检索阶段。因此,对于想要加快欧洲阶段申请进度的申请人,我们一般会推荐放弃Rules 161 and 162 EPC通告。如果申请人有意在检索阶段之前对(经由PCT途径的)欧洲申请做主动修改(例如通常是为了减少进入欧洲阶段的权利要求数目),我们一般会建议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之时(而非进入之后)递交主动修改文本。

第四种提前进入欧洲阶段(Early Entry into the European Phase)
推荐指数★★★★☆

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时限为31个月(自PCT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如若要求了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算)。一般情况下,欧洲专利局不会在上述时限届满之前处理递交的专利申请。

但如果申请人希望欧洲专利局在31个月期限内提前处理申请,其可以在向欧洲专利局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出相应的提前处理请求(Request forearly-processing)。欧洲专利局进行提前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申请需要满足有关进入欧洲阶段的EPC细则第159条的规定,其主要包括相应到期官费的缴纳以及所需申请文件的递交。

对于PCT专利申请,其目的一般而言是为了获取更多时间以便推迟做出有关后续落地国家或地区的选择。但如果申请人想要缩短漫长的31个月的等待时间,要求提前进入欧洲阶段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五种专利申请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推荐指数★★☆☆☆

欧洲专利局(E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签署了IP5 PPH。因此中国申请人可以选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之间的上述PPH程序来加速欧洲专利的申请。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欧洲专利申请和相应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查局)中国申请(或PCT申请)需具有相同的最早有效日期(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相应的中国申请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指明可以授权;
欧洲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与相应中国申请中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需有足够的对应关系;
该欧洲专利申请尚未进入审查阶段。

不过,目前欧洲专利局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即便申请人提交了PPH请求,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员也倾向于再进行独立的检索和审查。因此,通过PPH途径来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的效果往往不太明显。

参考文献/Further Information

Official Journal: OJ EPO 2015, A93
Official Journal: OJ EPO 2015, A94
Changes to PACE programme form 1 January 2016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16th edition, 2016
Official Journal: OJ EPO 2016, A106

寰智事务所网址:https://www.panovision-ip.com

Experience

深度分析:英国脱欧后,您的商标和专利该怎样保护!

2020年06月15日欧盟领导层与英国首相约翰逊举行视频会议,确认无论双方未来关系谈判结果如何,英国“脱欧”过渡期不会延长,将于今年12月31日如期结束。这也就意味着,英国脱欧过渡期将持续至2020年12月31日。

英国脱欧对于亚马逊卖家来讲,最关心的莫过于欧盟商标和专利的问题,我们今天就针对这个问题,详细聊下。

一: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前,已授权的商标和专利,仍将受到英国的保护!

商标:根据脱欧协议,英国知识产权局将从2021年1月1日把已注册的欧盟商标(EUTM)转换为对应的英国商标,每一项权利都将:

▶记录在英国商标登记簿上
▶具有与根据英国法律申请并注册的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
▶保留原始的优先权或英国在先日期;
▶可以与原始EUTM分开成为完全独立的英国商标,允许异议、转让、许可或续展。
用户无需为此权利提出新的申请或支付申请费,同时不会下发新的英国注册证书,用户可以在英国商标局(GOV.UK)上访问商标的详细信息,并可进行屏幕截图以证明权利;

外观专利:根据脱欧协议,英国知识产权局将在2021年1月1号把欧盟外观专利(RCD)转换成一个重新注册的设计,每一项权利都将:

▶记录在英国外观设计注册簿中;
▶具有与根据英国法律申请并注册的外观专利同等的法律地位;
▶保留原始的优先权或英国在先日期;
▶可以与原始RCD分开成为完全独立的英国设计,允许异议、转让、许可或续展。
用户无需为此权利提出新的申请或支付申请费,同时不会下发新的英国注册证书,用户可以进行屏幕截图以证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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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时,未获得授权的欧盟商标和外观专利,自2021年1月1日起,有9个月的时间向UKIPO提交转换申请的权利,同时必须缴纳英国商标或英国外观申请相同的官费!

也就是说,在过渡期结束时,正在申请中的欧盟商标和外观专利,在九个月期限内,可以向英国(UKIPO)提出转换申请的要求,这样可以享受欧盟商标和外观专利相同的申请日,同时要向英国缴纳商标和专利的申请费用,转换申请的商标和专利,也将在英国重新审核,符合审查要求才会获准注册。

如果在此期限内,不提转换申请,欧盟商标和专利,将不在受到英国保护。

写在最后:

提醒正在注册欧盟商标及专利的企业,务必要关注下授权的时间,如果在脱欧过渡期结束前,尚未授权的商标及专利,一定要及时在英国提出转换申请,否则很有可能面临企业商标、专利被抢注的结果,企业损失的将是一整个国家的市场。

而准备进军英国市场的客户,在申请欧盟的同时,也应该单独向英国递交申请,若仍然试图通过注册欧盟商标、专利来获得企业现有商标、专利在英国的保护权,已经是不行了!

另外在2020年12月31号前下证的欧盟外观在英国仍然受保护,欧盟外观可以选择加速审查,最快一周内即可授权,有相关计划的企业,务必尽快安排!

欧盟目前保护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共 28个

Reference

  1. 统一专利法院到来之前,如何通过集中程序无效欧洲专利?
  2. 欧盟竞争法对滥用专利程序行为的规制
  3. 欧盟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律状态和年费查询步骤
  4. 全面关注欧洲知识产权,2021年首场沙龙来啦!
  5. 英国脱欧未定,IP策略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