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ms

进出口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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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日知识产权保护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攻略 看这篇就够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作用。

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模式有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和依申请保护(被动保护)两种,依职权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向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取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资格而事先就自己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向海关申请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很有必要吗?

非常有必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如果没有事先备案,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海关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

二、事先备案可以缓解缴纳担保的资金压力,当企业申请海关扣留侵权货物时,需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备案后提供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万,而未备案的需提供的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无最高额限制。

三、备案有助于让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备案资料有知识产权图片等信息,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扣留。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提供真实、有效、齐全文件或证据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就可以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在全国各口岸的进出口环节享受保护。

最新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 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历史及解读

印度海关

印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的介绍

[来源:印度知识产权环境研究项目,该项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资助。]
Introduction of Indian Custom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作者单位: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在印度,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多通过司法程序而非行政程序来处理,通过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较为典型行政途径,在中印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印度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本文结合中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的特点,对比分析印度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印度海关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一、印度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申请海关监视公告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侵权商品进入印度,在印度申请海关监视公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1. 每件知识产权需要单独提交相关监视公告申请。监视公告申请可以向海关税务司提交,官费为2000印度卢比。监视公告申请中涉及的海关站点包括所有存在疑似或需要警惕有进口侵权货物的航空海关或陆地海关站点。
  2. 监视公告申请需要提交下列文件或信息:
    (a)货物名称、进出口代码号;
    (b)知识产权权利客观存在的证据,例如,注册/续存证书、契约证书(转让协议等)、使用协议 (适用于排他实施许可人递交的监视公告申请);
    (c)若监视公告申请是由权利人的委托人/代理人/被授权人提交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或其委托人/代理人/被授权人的联系信息必须和海关当局备案的联系信息一致;
    (d)图片/正版商品的物理样品(标签、容器、包装材料等);同时提交商品和商标的详细说明书;
    (e)正版商品制造/生产的国家;
    (f) 授权进口或出口正版商品的个人或公司的名称、进出口授权协议。
  3. 权利人需要提供的担保费用包括因申请不当而给货物进口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以及用于补偿海关当局在处理涉嫌侵权商品时所产生的费用。上述担保费用为涉嫌侵权货物总价值的110%,权利人可以通过担保银行或固定储蓄的形式提供。
  4. 一旦权利人的监视公告申请通过海关注册,监视公告所提供的详细信息将覆盖所有海关办事处。该监视公告最长效力为5年,之后需要重新提交监视公告申请。
  5. 海关授予监视公告注册之后,侵权商品将被禁止进入印度。
  6. 海关基于权利人提供的监视公告,在有理由相信进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海关将停止该商品的清关,并通知进口人和权利人,如果权利人在10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没有参与该调查程序,并导致作出有利于进口人的决定的,该商品将被放行。
  7. 海关对显而易见或有理由相信该进口商品是侵权商品的,也可主动停止商品清关。此情况下,权利人将被要求参与该调查程序,如果该权利人不参加该调查程序,该商品将被放行。海关可以寻求权利人提供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协助,包括技术专长和设备,以便确定涉嫌假冒、盗版的商品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
  8.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参与该调查程序且海关有理由相信该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可基于1962年海关法第111(d)条,或基于所述海关法第110条没收该商品。
  9. 海关允许权利人、进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检验该商品,停止清关,并提供样品用于检验、测试和分析,以帮助确认该商品是否为盗版、假冒产品或其他侵权产品,同时对私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海关可告知进口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提供关于已停止清关的商品的其他相关信息。
  11. 根据进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要求,海关可告知其权利人的名字和地址,以及提供关于已停止清关商品的其他相关信息。
  12. 对于经海关鉴定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扣押商品,且属于1962年(印度)海关法的第111(d)条规定的“被没收且没有法律程序处理”的相关商品,海关将在官方监督下销毁该商品或经权利人同意之后以正常商业渠道处理该商品。
  13. 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在未改造的状态下再次出口。
  14. 进口人用于个人使用的包裹或小件装运的非商业用途的商品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印度海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侵权产品的出口行为进行集中监视。

二、中国海关与印度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区别

1、知识产权保护环节方面
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对进口与出口采取同等保护的原则,而印度海关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只阻止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备案及保护期限方面
中国海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而在印度海关保护中,一旦权利人的监视公告申请通过海关注册,监视最长效力为5年,之后需要重新提交监视申请。

3、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方面
中国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将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扣留货物。
而在印度海关保护中,海关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监视,对有理由相信进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品,海关将停止商品的清关,并通知进口人和所述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10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没有参与程序的,且海关决定有利于进口人的,该商品将被放行。

4、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方面
中国海关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而印度海关规定,权利人需要提供的担保费用包括因申请不当而给货物进口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以及用于补偿海关当局在处理涉嫌侵权商品时所产生的费用。担保费用是商品总价值的110%,上述费用需在涉嫌侵权商品被禁止进口之日起3天内缴纳,权利人可以采用担保银行或固定储蓄的形式提供。

5、侵权货物的处理方面
中国海关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而印度海关规定,扣留的商品经海关鉴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将被没收,海关将销毁该商品或在权利人同意下以正常商业渠道进行处理。

小结:中国和印度都是高速发展中的新兴经济体,随着两国间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愈加突出,采用行政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较之司法途径效率更高,而印度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是其行政途径的典型代表。因此,充分调查和研究印度海关,尤其是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情况,对于我国企业在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义极大。

参考资料

  1. 【知识产权保护】带您了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一文读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