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folio

围绕必经点,别人难以绕开,同时,还满足权利稳定性、保护范围大及可视度高的要求。

Why

企业的海外专利布局






























What

说清楚“剪不断理还乱”的专利家族与同族专利

专利检索与分析通常会遇到专利数量的统计问题,这个看上去十分简单的问题,有时候会变得颇具争议甚至无解,例如统计下电动车制造商特斯拉的专利数量,会不发现有不同版本,有200多个,也400多个的,还有人认为有1000个以上,其实这些说法从某个角度出发都不能说错,这就涉及专利家族和同族专利的问题。

专利家族的定义有很多,其实质是同一个发明由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和程序性需要多次申请或公开,造成同一件发明会出现在多份专利文件中,这些专利文件虽然可能用不同语言、在不同时期公开,但要求同样的优先权或者未要求优先权但本质上还是同样一件发明。

例如上面的例子,来自同一个专利家族,实际上是同一个发明,被不同文件公开了多次,有在不同国家申请或地区申请的,例如在欧洲、日本、中国、美国申请,有在同一个国家申请被多次公开的,例如美国和PCT的公开号就出现了多次,这种情况在统计专利数时,按照专利家族会被统计成1个专利家族,按照专利数计算会被统计成9个,按照专利文本数统计会有12个,例如在美国有三份申请两份授权,在PCT有两份公开,但专利家族始终只有1个,关键的问题就在这里,专利家族是1个的答案是建立的特定的专利家族定义下,如果换了一个专利家族定义,这里的专利家族可能就不只1个,这12份专利文件只在Inpadoc的定义下属于同一个专利家族,如下图所示。

按照Inpadoc的专利家族定义,专利家族的每个成员至少与该专利家族的另一个成员共享一个优先权。而同样这个专利,按照在德温特DWPI定义下则有3个专利家族,如下图所示。

US20070262016A1、US7922006B2单独算1个专利家族。

US20060108227A1、WO2006055710A2、AU2005307720A1、EP1835976A2 、CN101087638A、JP2008520430A、WO2006055710A3 、BRPI0518314A2 等8个公开文件算另一个专利家族。

US20110152054A1 、US8075720B2则又组成另一个专利家族,德温特DWPI的专利家族与Inpadoc的专利家族数不同的原因在于前者必须基于相同的优先权,而后者基于的定义是专利家族之中的成员如与该专利家族内的另一个成员具有相同的优先权。

而按照其他专利家族的定义则会出现其他不同类型的专利家族数的结论,一个普通的专利如此,如果对整个公司进行统计,基于不同的专利家族统计,差异会更加明显,例如就以特斯拉为例,在四个不同的专利家族的定义下会出现如下四种不同的答案。

Inpadoc定义:

在Inpadoc专利家族定义下,特斯拉公司的专利家族数是267个(检索数据库为DerwentInnovation)。

德温特DWPI定义:

在DWPI专利家族定义下,特斯拉公司的专利家族数是438个(检索数据库为Derwent Innovation)。

Qustel/Orbit的FAMPAT定义:

在FAMPAT专利家族定义下,特斯拉公司的专利家族数是252个(检索数据库为Orbit)。
在Patbase数据库中,同样的检索式特斯拉公司的专利家族数则是245个。

而将这些专利导入分析平台根据另一个专利家族的定义,得出的专利家族数为278个。

专利家族目前总体上有6中不同的定义,包括:
1、简单的专利家族:

所有的专利必须基于同样的优先权,发明在不同国家申请,但发明的内容始终是相同的,源于同一份文件。

专利文献1和专利文献2都要求相同的优先权文件A。

2、复杂的专利家族:
所有的专利家族成员之间必须具有至少一个同样的优先权。

专利文献1和专利文献2都要求相同的优先权文件A,但他们的优先权不完全相同,专利文献1还要优先权A和优先权B,而专利文献2只要求优先权A。

3、延伸的专利家族:
延伸的专利家族的定义基于每个专利家族成员必须具有至少一个优先权与另一个该专利家族内的成员要求的优先权相同。

在这种定义下,实际上专利文献3和专利文献1发明的内容可能已经不同了,这也是Inpadoc的基于的专利家族的定义,也是我们检索通常采用的专利家族数量统计方法。

4、国家专利家族(分案申请、继续申请):
这种专利家族是在某一个国家的专利文件由于分案、继续申请出现不同的版本,尤其在美国同样一份文件有时候会出现多次。

在继续申请的情况下,虽然要求之前申请的优先权,但发明的内容已经有所变化。

5、国家专利家族
这种专利家族基于同一个专利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的公开,例如申请公开文件和授权公开文件。

6、实质专利家族(人工专利家族)
这种专利家族表示专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公开的内容都是相同,属于同一件发明,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要求优先权文件,只有通过人工解读后才发现原来是同一件发明,这在台湾地区的专利最为明显。很多台湾公司的专利先在台湾申请,然后分别拿到大陆、美国、日本再申请一次,申请日期相隔不就,各个文件之间也未要求优先权,但实质上是同样的发明。

基于每种专利家族的定义,或者利用不同的数据库得出的专利家族数量完全不同,有时候能相差数倍,这也没有对错之分,每种专利家族基于的定义都有优势和不足,专利家族的定义对专利无效、许可、价值评估都有重要的影响,搞清楚专利家族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高价值专利示例































专利分析与企业专利组合布局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久前发布了2016发明专利统计数据,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供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3.9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量排名前十位的年发明专利受理量达到三千件至五千件,下表示2016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十强。

从上表可以看出,国内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但可惜的是,鲜有国内企业能从大量专利申请中获得对应的收入,以排名第一的华为为例,根据公开报道,华为每年需要支付高达3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参见华为:公司每年支付专利许可费达3亿美元),近几年华为已经连续在世界各地缴纳多大70多亿人民币的专利许可费(参见我国“知识产权无利可图”时代即将谢幕)。连身为中国创新企业翘楚的华为每年都需要缴纳大量的专利许可费,更别说其他的企业了。对大部分的国内企业而言,申请专利基本上是不能获得直接价值的。如今中国许多优秀的企业已经懂得利用专利为自己的产品的保驾护航,利用专利来进行技术范围的圈地运动,阻止竞争对手进入,但更多的企业的专利申请处于无序的状态,出于获得补助、广告效应等其他因素,申请了大量的专利,但往往维持几年时间就不堪重负。国内发明专利平均寿命为4.8年,实用新型专利为3.9年,外观设计专利为3.4年,而国外发明专利平均寿命8.2年,实用新型专利为5.3年,外观设计专利为6.8年,达到法定最长年限的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量占其总量的2.6%、18.2与29.7,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量仅占总量0.6%、5.4%和2.3%,差距尤为明显(参见我国国内外专利生存期比较)。申请专利的时候没有系统的规划和战略,时间长了企业的许多专利不但不能盈利,反而变成了一种负担,这是摆在许多中国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如何才能申请有价值的专利?如何打造符合企业商业战略的专利组合?许多专家都对此有过论述,笔者在此不想过多重复此类方法论,在此只从专利信息分析的角度阐述对该问题的看法。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才是有价值的专利与专利组合?一份有价值的专利一定是解决现实技术问题的方案,该方案一定是现在或将来运用到实际生产生活中解决现实的问题。例如苹果公司滑动解锁专利,解决了智能手机的解锁问题,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具有足够宽的保护范围,能够将现实中的解决方案都落在自己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内,而且不容易规避。此外,该专利还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容易被无效,例如滑动解锁的专利在一些国家就被判决无效。
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个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总是不断变化,旧的技术方案总会被成本更低,更高效的新技术方案代替,例如滑动解锁出来之后,很快就会有其他的解锁方案出现,包括指纹解锁、手势解锁、声控解锁等等。单个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在授权后只能保持不变或者单向变得更窄,而不能扩大原来的保护范围,例如苹果不能把滑动解锁的专利的范围扩大到指纹解锁、手势解锁等,因此需要申请新的专利,通过这些新的专利打造成一个完整的专利组合。这个专利组合从各个角度提出解决智能手机解锁这个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该专利组合是个动态发展的专利包或者专利池,不断地有涉及解锁的专利加入到这个专利组合中,也会技术发展的原因淘汰专利组合中的一些专利,如此不断循环新陈代谢,保持专利组合的优势。

实际上企业的专利布局和专利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维持自身各种专利组合的过程,如何打造自身优势的专利组合,有很多专业的论述,但实践中都需要建立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这些信息包括了解自身的产品技术和专利,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和专利、了解行业的过去与现在并最大程度地尝试预测未来,这些都是专利分析的工作。申请专利什么的专利,打造什么的专利组合不仅是跟在企业研发团队之后,说教或祈求的程序结果,更多地应该是知己知彼、知行业未来的基础上做出的主动商业决策。
只有这样企业的专利布局和专利管理才能与研究开发、商业活动形成有机的互助合作机制,研发商业部门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供最前沿的技术和商业材料,而知识产权部门为研发提供最优价值的竞争对手情报,行业发展情报,很大程度了节省了研发的时间,促进企业创新。
接下来,笔者想通过共享单车这个商业示例解释如何打造企业专利组合。为方便论述,文中的很多并不精确地对应具体情况。共享单车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很短,最初是萌芽在几所高校中,插上互联网与资本的翅膀后迅速扩展到全国。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已经有近三十家规模较大的共享单车企业,其中摩拜单车一枝独秀,通过扫码解锁,免充气轮胎,一体式车身等新技术迅速占领市场,获得资本的青睐,但很多消费者会发现摩拜单车这些技术迅速地被竞争对手采用,所有的共享单车越来越同质化,这些技术上同质化的结果就造成价格战的白热化,最低的价格甚至到0.1元近乎免费的程度,将来显然会有一轮并购潮。在这样的形式下,摩拜单车该如何进行自己的专利管理与布局战略呢?
第一步,了解自身的产品与专利,完成产品与专利映射,简单而言就是了解自己有哪些专利、有哪些专利,这些专利和产品的对应关系如何?(我当然知道映射与函数的定义,在此仅借用一下表示对应关系,并不是严格的数学概念)。

摩拜单车目前推出两款产品,运动版与轻骑版,与传统的自行车相比,运用的主要技术是GPS定位锁(扫二维码开车)、无链条传动技术、免充气轮胎、挤出式一体车身。
摩拜单车的所属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公开的专利目前有32件,其中包括外观设计5件,发明与实用新型27件,这些专利列表如下:

我们对上述的专利做个简单分析,以确定产品专利映射,确定有几个专利组合,每个专利组合的数量是多少?更重要的是每个专利组合的专利的覆盖范围如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摩拜单车目前公开了5个专利组合,每个专利组合中含有3到7个专利,5个专利组合涉及单车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车辆云上报管理系统;车架:包括挤出式车身及制造方法;无链传动:包括降低故障率的齿轮传动系统;车锁:包括一些防盗功能;电机及动力:包括为解锁提供动力的电机及电动车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摩拜单车将来也发展电动车辆,扩展业务范围,这在下文再论述。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产品专利映射并不是简单的产品部件与专利数量的对应,其本质应该是产品或技术模块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对应,限于本文的重点与篇幅,这里不打算对每个专利组合的保护进行详细分析,但必须指出,有些包含专利数量很大的专利组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一定宽,甚至有一百个专利的专利组合有时候反而没有只包含一个专利的专利组合的范围宽,这一点应该很容易理解。在完成自身产品专利映射之后,也就清楚了自身的产品与专利组合,以及每个专利组合的保护范围,这一步是做到“知己”。

第二步,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组合布局。目前在国内的共享单车竞争者,除了摩拜单车之外,几乎没有申请相关专利的,摩拜单车在将来的诉讼及并购中显然处于有利位置,但国际上一些单车生产企业,以及国际巨头包括博世也都在该领域进行了一些研发,摩拜单车若把商业战略定位在国内,目前的专利战略会保持优势,如果把商业战略扩展到国外,就需要做进一步的布局,专利组合的布局需要紧密结合企业的具体商业战略。为方便论述问题,虚拟两个共享单车竞争对手,对他们的专利组合进行了同样的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布局的专利组合广度和深度都要强于摩拜科技,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分析,A公司与B公司的专利覆盖的范围也明显大于摩拜科技。

在第二步的分析后,我们系统看到摩拜单车的专利组合的强弱,再结合自身的商业战略不断调整自己的专利申请。与竞争对手的专利组合的比较是专利组合管理的参考,并不意味在那一方向专利组合比较弱,就需要立即在哪一方面申请专利加强这方面的专利组合,实际上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比如企业的商业战略重点,技术的发展状态等因素。例如其他竞争对手在发展人力与电动混合单车、天阳能单车、共享电动汽车、共享踏板车、单车交友软件,若摩拜科技不把战略放在这个方向,就不需要盲目在该方面投入太多力量;再如免充气轮胎技术在很多前就已存在,技术业已成熟,再创新的空间有限,可能不值得投入太大力量,或者说投入很多力量在商业上也不能将来有效阻止竞争对手,也可以不再布局,这些都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对自身专利组合分析与竞争对手专利组合的分析,往往也是专利放弃和许可的依据,及时放弃各个专利组合中无价值的专利,将专利组合中企业不再运用,但依然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专利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实现专利的货币化。无论是专利申请的挖掘、专利购买及其他优化自身专利组合的活动,放弃或许可等专利货币化的行为都需要在专利信息上做到对竞争对手的系统分析,做到“知彼”。
第三步,了解行业的现状并尝试预测未来,为研发人员提供研发前的专利报告,以及研发过程技术问题的现有解决方案。在做到知己知彼之后,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对自身和竞争对手的专利组合有了系统的了解,知道自己的专利组合中还需要添加哪些专利,放弃哪些专利,才能改善企业的专利组合,但是专利的布局不可能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者代理机构“编造”,有价值的专利往往需要艰难的创新,是研发人员知识和智力的结晶,但研发人员只关注自己的商业战略,研发人员自身并不能本能地将这些符合商业战略的技术方案翻译成专利组合中的专利,在这个环节极容易出现研发人员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认识的偏差,研发人员本能地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当成法务。
法务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分配者角色,本身并不是价值产生者,也不需要创新,法务并不直接产生成果,是基于事实与法律的分析,给出意见,在传统的公司结构中,是一个需要“花钱”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将自己简单等同于法务显然是不够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是简单地将技术人员的成果转化成专利,更多的是促进研发者的创新,引导研发者的创新。这种促进是基于给研发人员提供大量的现有技术信息,甚至解决方案供研发人员参考与选择,从而避免重复研究,研发人员对现有技术系统的理解也是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础。引导是在熟习整个公司的商业战略基础上的引导,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通过系统理解公司的商业目的和战略,在此基础分析的整个行业的情况,从而得出行业某种技术路线的趋势,及时提醒研发人员。
下文以共享单车为例,论述知识产权管理者如何将促进具体的研发创新?如何引导企业的创新?并在此基础上打造自己的专利组合?假设摩拜单车的一个战略是准备投入更多种类的共享车辆,甚至将来的滑板电动车、甚至电动汽车都可以纳入到共享经济行列中,从摩拜科技的专利分析中也可以看刀摩拜科技将来可能会投入电动单车。在研发之前,知识产权管理者可以给研发人员一个系统的专利分析报告,这个包括了世界上各种形式的共享单车形式,研发人员从而有一个清晰的技术储备,在别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避免重复研究,也避免潜在风险

这份研发前的专利分析报告,明确地告诉研发人员目前主流的共享单车有哪些形式,竞争对手研发的方案有哪些?有哪些核心专利?每种形式的单车的具体技术方案是什么,例如一个车轮的单车、可以站在车上跑步的单车、可以类似登山动作单车、可以电动和人力混合使用的单车,在下坡时自动发电,在上坡时自动电动助力,并告诉研发人员哪些方案被较多采用,这些方案能够给技术人员很大的启发,最终研发人员会根据自己的智慧,考虑到技术可实现性,成本等因素,给出合适的方案,这样的报告是给研发创新一种引导,这样的引导是建立企业的商业战略上的,知识产权工作再将这些方案加入到自己的专利组合中,当然知识产权工作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购买一定的专利到自己的专利组合中,这些以后再分析。
另一个例子,共享单车在市场遇到一个问题,所有的单车都是统一的高度,无法满足不同身高的人需求,为此研发人员需要研究可以适用于不同身高人的单车,这时候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可以给研发人员提供专利分析报告,告知现有技术中可适应不同身高人群的单车解决方案,例如可调节座椅,或者可以调节踏板的长短,并提供给研发人员不同的技术细节,并说明哪些方面竞争对手已经具有相关的专利,哪些是过期的技术可以直接采用,这样技术人员可以清晰地目前技术状况,在此基础上的创新,知识产权管理者想办法把这些新的构思加入到公司的专利组合中,从而促进了研发。这样企业商业战略上需要解决技术问题或者需要推出一款新产品,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这时不会传统的法务一样去等待问题,而是主动地和研发人员一起去解决问题,这里就需要创新。简单地摘取报告的报告的部分如下所示:

从这个分析报告中,研发人员可以清晰地知道目前已有的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包括每种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细节,例如高度可调节的单车目前主流的有四大类解决方案,可调节座椅、可调节踏板、可调节车架、可变换车轮,每种类型解决方案都有几十中技术专利,其中很多方案是过期可利用技术,研发人员在看到这样的分析报告后,根据自己的智慧和企业的商业选择或者创新,而对于新产品的成果,知识产权工作者可以及时评估能否申请专利,加入公司已有的专利组合中,或者成立新的专利组合。
这样企业的专利布局与管理就会与研发及商业战略紧密的结合起来,贯穿在企业的创新过程中,而不是仅仅是传统法务的等待,是一个价值创新过程。做到了解自己的产品与专利,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与专利,了解行业的过去现在并尝试预测未来。研发前研发中都及时介入到企业的创新中,提供对应的分析报告,是企业创新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也更清楚企业需要什么的专利?什么样的保护范围及专利组合,在行业内的位置,这样动态发展的专利组合才会越来越强大与实用。

论专利布局的四大定理

杂碎:
摘要:
一、前言
二、专利申请、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的区别
三、专利布局的第一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
四、专利布局的第二定理是关于前提的分析定理
五、专利布局的第三定理是关于手段的规避定理
六、专利布局的第四定理是关于组织的合作定理
七、一个典型的专利布局场景
八、关于专利布局的形象总结
九、结论

杂碎:

前些天过生日,感觉自己精神复活,又要开始写东西了。翻出来文章的目录,发现竟然夹杂在一些已经写完的文章中,有一篇主题这么好的文章,专利布局的四大定理,这个实际上是2018年我在美的集团的某个部门讲课用的提纲,内容基本完成,讲完了本来就打算马上写一篇文章的,但是这个主题太宏大了,没写好。

讲课的时候面对的人比较少,讲的好还是不好都问题不大,反正敢讲就行,学生越是听不懂,显得我越厉害。但是写文章的受众面积太广泛,怕挨骂,我还特地字斟句酌一下,结果写着写着就没劲了,就不写了,竟然搁置了两年。

我感觉人类自己做事情不成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自我设限,就好像达尔文写《物种起源》一样,据说提前几十年他就已经构思好书籍的内容了,但是有一些问题他觉得在科学上讲不通,所以不想发表。但是突然有一天,有个年轻的同行说他也想到了同样的道理,打算写书了,结果达尔文奋而清醒,唉呀妈呀,我要是再不写,就被别人写了,就白想这些问题了,所以咣咣咣地不管三七二十一,几天就写完了。

写文章也是这样,管他写的好不好呢,其实我能写这样的主题,我能分析出来四大定理的内容,就算不错了,至少我研究过了。至于文章不够细致,别管那么多,写就是了。出版的书就是精品吗?不见得,在知识产权的书里面,垃圾已经很多了,看一眼目录,我就知道是垃圾,我写的这些文章虽然没有出书,但我自己觉得,比50%的已经出版的知识产权类的书有用,比99%的知识产权类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有用。

记得看过一篇科幻小说,人类灭亡了,只留下一个人,活在图书馆里。这个人靠烧书来生存,结果他烧了90%的书了,还是觉得人类知识一点都没损失。

摘要:

专利的本质是竞争工具,是让竞争对手无法到达客户。专利申请就是在大路上埋地雷,禁止敌人的机动车通行,因为这条大路比较好走,敌人当然要走,我们当然要埋地雷。但强大或者狡猾的敌人,为了突破你的阵地,不一定走大路,多半会走小路甚至野地进入战场。专利布局就是在整个战场上埋地雷,不光是修好的大路不让敌人走,大陆旁边的小路、山脉、水流、田野通通埋雷。专利布局比普通的专利申请的工作量、难度和成本大得多。

其实,专利布局的本质依然是专利申请,只不过是有目标(扩展定理)、有前提(分析定理)、有手段(规避定理)、有组织(合作定理)的升级版的专利申请。

一、前言

专利申请,就是技术人员开发一件技术之后,撰写技术交底书,然后对专利人员说,帮我申请专利。但是,专利布局不是这么简单,专利布局的本质意思是想把这个技术保护得非常完善,让竞争对手彻底无法绕开这件专利,绝对没办法去使用这个技术跟我抢占市场。如果仅仅考虑专利申请,也许授权就是最终目标。但是考虑到专利布局,即便是授权专利,有可能在保护范围上的漏洞也很多。

撰写专利的时候,照实写,在专利中完全复现了产品技术方案本身,完全没想到,其实同样的功能,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多半是可以实现的。这是60分专利,只是达到及格线而已,即便是看起来权利要求丰富详实,说明书附图格式工整,专利代理人认真负责,这样的专利最多也就是60分(60分专利有时候照样管用)。

无论怎么说,专利布局就是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的一种艺术。我所说的专利布局的四大定理,就是如何操作专利布局的四种手段,或者说要做好专利布局就应该这么做。第一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第二定理是关于前提的分析定理,第三定理是关于手段的规避定理,第四定理是关于组织的合作定理。

二、专利申请、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的区别

首先需要澄清专利申请、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之间的区别。

专利申请是在发明人撰写技术交底书的基础上,由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后续提交、答复等申请流程的过程。

专利挖掘则是升级版的专利申请,是专利代理人直接面对整个技术方案,由专利代理人主导判断应该申请专利的数量和类型,在已经成形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内尽可能更多地申请专利。整个技术方案一般是在技术人员的头脑里,因为就算是给专利代理人全套图纸和技术说明,专利代理人也不可能独立搞懂全部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专利代理人主导,技术人员配合下,将现有技术尽可能细化拆分,以不同的侧重点,去申请更多的专利。

这一点,已经被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团队常常视作非正常申请了,也没什么好抱怨的,国知局有权力决定专利申请的生死。我唯一的建议就是,争辩到底,复审到底,行政诉讼打到底,这也是我们的权利。如果收到驳回决定就偃旗息鼓,那就别怪国知局了。自己的权利靠自己争取是天经地义的。

专利布局又是升级版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挖掘,是专利代理人在一个现存的技术方案的前提下,考虑到超越现存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在三个维度上同时扩展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一个维度是在纵向上考虑在行业链的上下游申请专利,第二个维度是在横向上考虑跨行业、跨技术领域申请专利,第三个维度是还考虑到现存技术的将来可能发展的技术去申请专利。

专利布局与专利挖掘的本质区别,我觉得是,专利布局是针对现在并不存在的技术去前瞻性地申请专利,专利挖掘是针对已经存在的技术去申请更多的专利。所以,我本篇文章所论的专利布局,并不是常规意义上,老板说,做下专利布局的意思。常规的专利布局,就是把专利申请质量做得更好一点的意思而已。我所说的专利布局,实际上是屠龙刀,面对的是目前并不存在的技术。

三、专利布局的第一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

专利布局的第一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体现了专利布局的本质,专利布局的本质就是专利申请而已,只不过是要在纵向的上游和下游的产业链,横向的扩展行业和技术领域上,未来的前瞻性技术,都要扩展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本质目的,无非就是让竞争对手不能使用某个技术,而专利布局的目的则在于:让竞争对手尽可能在整个行业内,甚至相关行业内,甚至是未来的技术发展上,都难以立足,作用范围更为宏观。

这些话很虚,在我做专利代理人的时候,前期刚懂的时候觉得很高大上,后来比较懂的时候觉得很虚,因为从未在实际工作中见过。现在做专利律师的时候,转变为,深以为然,因为,经常见啊。

对一个企业而言,为什么要做专利布局?这么费劲,这么费钱,见效时间又太久。

我认为有这么三个原因。

第一,纵向的产业链。

我见过吃亏的案例,关于产业链的上游,这是真实案例。客户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对来自供应商的某款设备进行了改进,然后,这供应商发现这个改进之后,申请了专利。结果,之后这个供应商把改进之后的这款设备提供给全行业,也就是客户的全部竞争对手都可以使用改进后的这款设备了。如果我的客户早就把这款设备的改进申请了专利,就意味着之后供应商只能把改进款卖给我的客户,不能卖给我的客户的任何一个同行。

这个案例叫专利挖掘不到位,下一个案例就是真正的专利布局不到位了。

另一个吃亏的案例,关于产业链的下游,依然是真实的案例。熟悉我的人,应该能猜出来我说的是什么产品。某款产品能用于很多行业上,制备成不同的商品出售。技术人员分别跳槽到各个行业内的多家公司,也各自有专利申请,并且开始与老东家有竞争关系了。老东家也申请了一些制成的其他商品的专利,但是比较少,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导致也没法把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掉,也没法起诉竞争对手。当然,这款产品自身的专利不太有保护性,基本没法用于打官司。很多专利只能用于拿证,无法用于起诉,大家应该知道。

如果专利布局到位的话,老东家本来就应该把这款产品能制造的各种商品全都申请专利,无论自己是否生产,这就叫专利布局。

第二,横向的行业与技术领域的扩展,我并没有什么直接案例,我只是觉得纵向都说了,不把横向也写上,显得我不够厉害。我觉得横向的相关行业与技术领域也去做专利布局,好处大概就是搂草打兔子,赚一点算一点。

我有个客户,在某款产品上比较有优势,但实际上很多技术方案都是借鉴另一个行业的技术,但又有所不同。如果在专利布局的时候还有余力,不如顺手把将要布局的技术方案扩展到周边行业,也许能额外赚一笔钱。

举例来说,手机自拍杆能夹手机,那就也能夹摄像头,甚至夹面包,取高空物品,这样,自拍杆就有可能成为可以工业应用的设备。一旦其他行业开始使用自拍杆,你就可以用“应用于高空取物的夹持杆”这样主题的专利起诉赚钱。对于你自己所在行业的周边行业扩展,你自己应该更熟悉。

比如,一个公司的主营产品是轴承,轴承用于制成电机,轴承和电机都是公司的主打产品。那么,轴承用于制成风机、制成水泵,风机和水泵虽然算是不同的行业,也许你不会进入风机和水泵行业,但你可以申请关于风机、水泵的专利。其实这种用专利跨界打劫的方式更开心,因为别人无法用专利反击你。

第三,前瞻性的技术方案,经济学界研究过专利的贡献,发现处于行业发展期的早期专利,价值明显超过处于行业成熟期的专利。任何一项技术一般都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在成熟期的时候,专利层出不穷,但每件专利都属于简单的小改进,单个专利的价值不高。而在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专利,一个专利就可以具有很大的保护范围。

专利的保护范围看起来是由权利要求1的内容决定,但实际上还要看现有技术的范围,倒不是简单地说,专利包括ABC三个特征,AB是现有技术特征,C是区别技术特征,所以保护范围实质上是技术特征C,不是这样。专利的保护范围永远都是全部必要技术特征ABC合在一起的技术方案。针对前瞻性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体现在,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区别比较多的时候,也容易被法官认定为侵权,这主要在于技术效果的阐述以及等同原则的认定。这个问题可以另文再谈。

甚至不光是发明和实用新型,连外观设计也是如此。如果某款产品是你首创,那么这款产品的简单的外观设计也很容易在侵权官司中胜诉,也就是说,法官面对前瞻性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时候,有更高的容错性,即便是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的区别比较大的时候,也容易判定为侵权。

所以,专利布局的第一定理是关于目标的扩展定理,你要知道什么是专利布局,为什么做专利布局。

四、专利布局的第二定理是关于前提的分析定理

做专利布局有难度,也体现在工作量比较大,要做的事情比较多。正常的专利申请工作,专利代理人只需要检索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判断是否有创造性即可。而专利布局,就需要更广泛的专利检索和专利分析了。也可以这么说,没有专利检索的专利申请是耍流氓,这是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为每一件专利申请做检索(怎么检,可以丰俭由人,但至少要检);没有专利分析的专利布局也是耍流氓,不做专利分析的专利布局不是专利布局,这是针对要做专利布局的申请人来说的。

专利分析本身就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量,我这里简单讲讲专利分析是怎么回事。如果简单点说,就是把一堆专利,按照各项指标做出各种图表就行了,无非就是每年申请或公开数量、国家分布、地域分布、申请人排名、技术领域(分类号)分布、类型分布、法律状态分布,图表类型上有折线图、柱形图、雷达图、泡泡图、饼图、流程图、组织图。这些图表对于专利分析来说,也并没有太大用处,主要是用来显示专利分析人员的工作量的,要不然怎么收费呢。如果还没有接触过专利分析图表的人,在百度图片中随便搜搜“专利分析图表”,可以看得眼花缭乱。

之所以在专利布局之前要做专利分析,无非就是看下现有专利中已经做到什么程度了,但更重要的是获得纸面研发的提示。这种要求下的专利分析,主要是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的功效矩阵分析,这是需要实实在在地阅读每一篇需要分析的专利的全文之后,才能得到的分析结果。工作量虽然很大,最终的分析结果却没有几句话,所以需要专利分析图表来装点门面,否则老板会觉得你的工作太容易。

这里我需要提及一下TRIZ理论,这完全是用专利分析形成的“发明问题解决理论”。我买了几本书研究了一下,研究到深入表面之后,我就不研究了,因为我是专利代理人,我不是技术人员,我不搞科研,我用不着TRIZ理论。其实TRIZ的思路并不是说按照作者阿奇舒勒已经分析好的39个通用工程参数和冲突矩阵、40个发明原理、76个标准解法直接去解决问题,更多的是按照TRIZ理论的形成过程去自己分析,形成自己本行业的工程参数、发明原理和标准解法。

比如说类似于生物基因这种技术领域,triz理论在产生的时候,并没有使用过生物基因的专利进行分析。研发人员应当先挑选一定数量的生物基因领域的发明专利,逐篇阅读,按照triz的套路去分析技术和功效矩阵,总结出就这个行业的工程参数、冲突矩阵、发明原理和标准解法,然后才可以在遇到具体的研发需求的时候,根据自己总结的上述TRIZ套路的办法形成有用的技术方案。

所以,我把专利布局的技术方案的形成,形容为纸面上的研发。专利布局的很多技术方案都是现在并不存在,不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形成的技术方案,而是为了将来有一天能给同行添堵。给同行添堵,就是给自己赚钱,所以提前就某些可能发生的问题去研发一下可能有用的技术方案,以备将来有一天自己可能会用到,或者竞争对手可能会用到。

这样的虚拟的纸面的研发,如果不经过专利分析的过程,大概是很难做到,甚至是做不到。所以,专利布局的第二定理是前提定理,专利分析大概是专利布局的必须前提。

五、专利布局的第三定理是关于手段的规避定理

也许第三定理才是大家都用得到的定理。

我记得第一次看到专利布局理论的时候,我惊为天人。

大致就是些什么,地毯式布局、墙式布局、路障式布局、丛林式布局、围绕型布局、组合式布局。

等我逐渐实践经验丰富,我才发现这是些什么狗屁理论。

再往后,我也开始深入研究的时候,我比较理解这些名字,就好像一套复杂的体操动作,起个名字叫做托马斯回旋一样,只是一种标记,而不是操作方法。这些所谓的专利布局理论,仅仅是一种专利分析理论,是分析已经完成的专利布局呈现的状态,而不是教大家如何操作专利布局。实际上,我当然是看了很多关于专利布局的内容的,这些内容总的特点都是事后诸葛亮,分析别人已经做好的专利布局有多牛×,没多大用。

在实际的专利布局中,真正能用上的专利布局操作方法,只有一个,就是规避设计的思路。我帮客户做专利的FTO分析很多,做规避设计也很多,实践经验告诉我,规避设计的思路就是专利布局的实操方法。

规避设计与专利布局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针对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研究出来一个既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但刚好不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再把研究出来的这个技术方案去申请专利。

规避设计与专利布局之间的区别之处在于:规避设计是针对同行的已经授权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布局针对的是自己的,已经写好,但还没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当然,务必要把自己撰写的独权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先搞清楚,确认自己的保护范围是合理的,不是以自己任意放大的独权的保护范围作为专利布局的依据。

专利布局的第三定理是实操定理,可规避技术方案的穷举是专利布局的唯一实操手段;然后,针对穷举的技术方案,要么概括,要么将穷举的技术方案各自申请专利,说白了,这就是专利布局。

第一种操作方式:

首先提炼出来,这个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然后就这个技术问题,认为有哪些技术方案一样可以解决。

采取的具体操作手段就是:分解整个产品结构,然后每个部分有几种替代方案,然后为每种替代方案寻找一个共同的表达方式(也就是概括出共同的特征),如果没有共同的表达方式则分开申请不同的专利。如果是方法专利也是一样的,无非就是将方法的步骤细分成具体的小步骤,然后就每个小步骤还能有什么替代方式做个分析,从而就形成不同的技术方案。

我们再看,关于专利布局的完美案例:邱则有在空心楼盖板的专利布局,这个案例在我从业十几年以来,不停地讲,但在公众媒体上,大家看的都是华为、中兴、高通这些公司,其实纯粹从专利布局的角度来说,邱则有的专利布局是世界最强,简直完美。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通讯领域,搞个专利布局,我觉得不算本事。在不怎么高大上的建筑材料,用专利布局的手段硬生生垄断了大部分市场,这才是真正硬核的专利布局。

我之前的文章写过关于邱则有的专利布局内容,详见《拿什么来拯救“专利质量”?》(点击进入)的第十二和十三部分,大致介绍了其专利布局的结果。但我没有提的是,实际上邱则有的专利布局,就是按照规避设计的思路去进行的。

第二种操作方式:

针对某个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研究出某种技术方案,然后由内部专利代理人撰写出权利要求1。撰写完毕之后,将这个专利转给另外一个专利代理人(或者技术人员),要求他就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出一个既可以解决技术问题,但不侵犯这件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自己规避自己的技术方案。完成之后,再将这件自己规避自己的技术方案,交给第三个人,让第三个人就不侵犯这两个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再研究一个技术方案。诸如此类的循环下去,成就一系列的技术方案,成就一系列的专利布局。

但是呢,这种操作手段仅仅是一个思路,而不是真正如此操作,这是以规避设计主持专利布局的思路。因为从专利稳定性的角度来说,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很难确定,从侵权认定的角度来说,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替换原则又如何发挥作用,都有疑问。那么怎么办?其实很简单的,在专利布局中,自己撰写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以与检索到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为准,保护范围就这样定,稳定性方面完全不考虑公知常识。然后,在规避设计的技术方案是否侵权的判断中,只以全面覆盖原则为准,完全不考虑等同替换原则。这也是在专利布局中的规避设计,与真正面对竞争对手的专利的规避设计的区别之二。面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做规避设计,既要在稳定性方面考虑公知常识,能无效尽可能先提无效,就不用规避设计了;在侵权方面,当然要考虑等同替换原则,给自己更多的安全余量,也要考虑功能限定对保护范围的影响,让规避设计的技术方案不要耗费太多成本。

第三种操作方式:

是一种大杀器,是综合上述两种规避设计的手段,大概算是我发明的吧,其实在好几年前,在发明提交申请就能拿资助的时候,如果早点用这种方式,大概我可以早点步入小康,可惜我有心理障碍,不想这么做,错过了发财的好机会,真是失败。如果上天给我一次重来的机会,我会考虑考虑的,我们一定要支持国家政策。

用excel表格的功能,分解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寻找每个技术特征替换特征,以及不同技术特征的不同作用;再用excel表格的对比、拼接、拆分、替换功能,可以一次性地在一个表格范围内,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比对,用做规避设计的不同的技术方案,一次性输出无数篇成文的整个权利要求和实施例。

在这种方式下,可以将真正的精力集中在技术特征的规避上,不用考虑太多的形式问题。比如,就避免了第二种操作方式需要逐个撰写每个规避设计方案的独权的麻烦。

具体演示就不写了,第三种操作方式只是用来节省操作时间的方式,真正的规避设计的思考过程是不能节省的。

和三步六法异曲同工。
——IPCreator

六、专利布局的第四定理是关于组织的合作定理

专利布局的第四定理是合作定理,穷举技术方案要靠技术人员,但是判断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规避设计的技术方案的规避可能性,是专利人员的工作。所以,专利布局必定是技术人员与专利人员共同完成。

在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将专利撰写工作外包给专利代理机构的,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主要是专利分析,其次是专利代理管理以及一些纠纷的管理。我国台湾地区的企业比较喜欢在企业内部设置撰写专利申请的人员,十几年前刚入行的时候,台湾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人员的水平是令人叹为观止的,以富士康为代表,而且是一大批企业均是如此,在中国大陆设厂的手机电脑厂商,几乎个个如此。有些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者兼具技术与专利双方面的专业能力,做专利布局是最合适的。

然而时过境迁,富士康都不再如此,国内的知识产权顶级企业一般都不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撰写专利的人员,顶多是审核专利代理稿件。这就导致,技术能力与专利能力,一般不会出现在同一个人的身上,专利布局就变成了一个必须由技术人员和专利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如果极端一点说,销售人员也应当参与进来,代表着对市场趋势的预测。

由此你会发现,技术人员归技术部管,销售人员是销售部管,专利代理人是外聘机构,这三方面的人怎样才会聚在一起,就某项技术方案的专利布局开展工作?只在老板下命令的时候才会如此,副总裁都不好使,只有老板好使。因为副总裁一般也只是负责一方面的工作,基本不可能同时具有管理技术部门、销售部门以及法务部门(顶级大企业一般是把知识产权部门放在法务部,中等好企业一般是把专利部门放在技术部,一般小企业是把知识产权的职能人员放在总经办)的权力,只能请老板出手,才能召唤这三方人员。所以,专利布局最终的问题变成了老板愿不愿意做专利布局的问题。

我在《实际操作专利规避的几个必要步骤》(点击进入)里面描述的场景,既体现了技术人员与专利人员的合作,也体现了企业老板重视专利,才能把几方面人马聚在一起开会的作用。

专利布局的第四定理是告诫大家,专利布局需要很多个条件,人员的条件是需要多种职能配合而成,不可能由技术人员自己搞定专利布局,也不可能由专利代理人自己搞定专利布局。天真地把专利布局地任务直接交给外部的专利代理机构,那不是专利布局,那只是普通而正常的专利申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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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定理说的是要知道自己想做什么,就是扩展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二定理说的是要知道自己应当先做什么,专利分析是前提条件;
第三定理说的是应该怎么做专利布局,规避设计是唯一手段;
第四定理说的是需要多方配合,技术人员和专利人员都不能缺。

七、一个典型的专利布局场景

步骤一:技术人员根据前沿技术或者是实践经验或者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产生新技术,要求专利人员进行专利布局进行严格的保护;比如说,技术部门开发了新的新风控制系统,属于硬件控制器的升级和软件控制算法共同的改进。

这一步是技术部门自己的事。

步骤二:专利人员要进行专利分析,了解在这两方面最顶级的竞争对手们各自的优势,以及已经申请专利的各种技术,找到我们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这是专利布局的第二定理,布局之前必须做行业专利分析,这一步是专利部门自己的事。

步骤三:专利人员根据我们自身的技术,以及专利分析的结果,考虑我们的专利可以布局的行业、技术、产品等;以上游、下游产业链、横向的接近的行业与技术领域,未来几年范围内可能发展的技术趋势,共同来分析;比如上游产业链是否可以申请控制器硬件专利,下游是否可以申请关于设计施工中针对该款特定控制器可以更换的批量技术;横向行业扩展是否在家用空调、冷水机组、风机盘管、甚至压缩机等领域是否可能有所应用,甚至并非暖通领域的变频控制器、电机风机控制、热水器冰箱煤气灶等相关领域,是否有可能应用到这个技术,也算是专利点。

这一步是专利布局的第一定理,已经需要技术部门和专利部门共同参与。

步骤四:上述可能布局的专利,需要技术人员的参与,在纸面上进行研发,针对专利人员考虑到的所有布局点,重新设计技术方案和出图纸,能应用的就出新产品,短期内不可能应用的,就是纸面上的研发,先把专利申请了再说;

这一步是专利布局第三定理,穷举可规避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重新研发。所以说,专利布局在技术上要求更高,技术人员甚至比专利人员参与度更高。

步骤五:再由专利人员根据技术人员的新的批量研发,进行专利撰写,完成专利申请。

这一步是专利布局的第四定理,多方配合。

步骤六:授权专利交给销售部门或者专利运营部门使用。

八、关于专利布局的形象总结

专利申请就是在大路上埋地雷,禁止敌人的机动车通行,因为这条大路比较好走,敌人当然要走,我们当然要埋地雷。这句话的暗喻是,技术人员产生的可用于实际生产的创新技术,具有最好的技术效果、最低的成本,是解决某个技术问题的最佳技术路线,因此竞争对手是最喜欢也最容易模仿的,所以我们就这个最佳技术方案当然要申请专利。

但强大或者狡猾的敌人,为了突破你的阵地,不一定走大路,多半会走小路甚至野地进入战场。所以,专利布局就是在整个战场上埋地雷,不光是修好的大路不让敌人走,大陆旁边的小路、山脉、水流、田野通通埋雷。这句话的暗喻是,竞争对手为了规避你的最佳技术方案的专利,一定会采取某些规避设计的手段,采用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但并不落入你的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使你的专利丧失作用。

这样看来,专利布局比普通的专利申请的工作量、难度和成本都增加很多,其实专利布局的本质依然是专利申请,只不过是升级版的、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专利申请。

登山理论,登山道。
——IPCreator

九、结论

为什么要写专利布局的文章,大概是因为我作为一个专利代理人的烙印是根深蒂固的。在专利侵权诉讼纠纷的代理中,我发现专利的文本本身的质量才是最重要的,因为侵权诉讼的操作难度远远小于无效宣告,由于专利写的不好造成的专利权人败诉,是彻底无法弥补的。但是申请专利的时候,没有人会知道你现在申请的这件专利有多大用处,作为专利申请人的你,试问:(1)你是否觉得这件专利申请将来会决定你的一个重要生意的胜败?(2)你是否愿意掏足够的钱把专利申请打造得无懈可击?(3)你是否愿意花足够的精力用在这个专利申请上?这三个问题就代表着专利布局的四大定理。

你是否重视这个专利申请,对应着第一定理,你是怎么看待专利布局的?随便申请几个专利,还是重要的商业筹码?

你是否愿意花足够的钱,耗费足够的精力,对应着第二定理、第三定理、第四定理,你会愿意为了这个很重要的商业筹码,付出足够的代价吗?很多企业都愿意为公关和广告掏钱,愿意为销售的成本买单,这些手段直接关系到销量,可以理解。但是不愿意为专利掏太多钱,花太多时间,这个观念已经有点落后了。

本质上,专利根本就与研发创新没太大关系,只是表面上的关系。专利在本质上,是市场竞争工具,是可以排斥竞争对手的工具,是可以在与竞争对手毫无关系的情况下,用专利权搞得对方很狼狈,关键看你会不会用。

其实,专利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有用?对于创新性企业有用,对于创新型行业有用?这句话我差不多要推翻它了。恰恰相反,专利对于华为、高通、苹果、微软这类企业可能反而没太大用处,因为他们所处的行业决定了每个企业在专利上的投入非常巨大,所以保持了行业均势,一般不会轻易向竞争对手动手。一旦动手,双方都有足够的核武器让对方毁灭,官司顶多打到中途就要撤诉了。比如华为与中兴之间相互提起了几十件专利侵权诉讼,谁搞倒了谁?没有。

专利恰恰是对于那些创新程度不算太高,企业规模不算太大的行业特别有用。因为,其他人都是垃圾,你稍微重视一点专利,就可以大杀四方了。或者,看一下中国每年一审新收专利侵权诉讼2万件,有几件是生物基因、制药、通信、电子、半导体芯片的案件?没几件。真正多的专利侵权诉讼纠纷,就是能在淘宝上买到的各种小玩意或者家具电器汽车用品这类生活设施。

我有点后悔把这篇文章写得有点曲高和寡,看起来操作难度巨大,成本巨高,一般的企业大概更不知道该怎么做了,也不愿意做了。在结论部分,我想扭转这样的印象。大概一句话就够了,我代理过不少看起来很垃圾的专利,打官司照样能赢,无效也无效不掉。

原因有两点。第一,这个世界上聪明人并不多,傻子才是占多数的。很多企业,抄袭的时候是一点都不改的,甚至直接拿了模具照样去做。这种情况下,专利不需要扩大保护范围,你只要照实写,一丝不苟地照实写,精确到每个螺丝钉都写在权利要求里,你百分百授权,而且对方百分百侵权,根本不用考虑任何专利挖掘、专利布局,扩大保护范围的事情。

第二,专利的稳定性是一个谜一样的东西,有可能一个发明专利,独权20句话里,只有一句话是区别技术特征,也成功授权。也可能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独权只有一句话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明确的现有技术,其余19句话都是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被公知常识无效掉。

但是呢?总的来说,复审无效部门在正常情况下,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还是倾向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所以,只要拥有一件专利,无论这件专利有多烂,维持有效还是很有可能的,毕竟无效你的垃圾专利也是要花几万块钱的。

正因为专利的稳定性是谜一样的东西,所以批量的专利布局就是把单个专利的不稳定,转化为很多个专利的稳定性,你可以凭运气、凭感觉无效掉我几个专利,但你不可能凭运气、凭感觉无效掉我几十个专利,我总有几个专利可以打赢你。而我赢一个就够了,因为你只要侵犯一个专利权,就会判决侵权方的销售禁令,专利就算是实际发挥了作用。

我之前还打算做个优秀的专利流氓呢,就像美国的莱美尔森一样,我也想发大财。现在想想这些操作难度,我知道成功的概率很低。在专利领域,不要把希望寄托在突然发大财上,而是要寄托在,每个人都能赚钱的生意上,发点小财。所以,稳扎稳扎地专利布局,稳扎稳打地专利诉讼,是我的目标所在。

我做了专利事业十几年了,虽然最近几年逐步转向专利诉讼纠纷的代理,但我越来越感觉到专利布局的重要性,在专利布局无敌的情况下,专利诉讼是个非常容易操作的工作,没有任何难度可言。所以,我猜测自己,终归会在某个阶段,回归到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以专利布局的工作为主,而不是以专利诉讼的工作为主。专利布局做好了,我让哑巴和聋子开庭,都能打赢侵权官司。

How

AI专利挖掘



















企业IPR和发明人在专利挖掘中到底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注:一位企业资深IPR有感于很多企业在专利挖掘时,IPR与发明人的角色不清,IPR往往根据各种理论越厨代庖,行业内各种专利挖掘的培训和理论也很多,这位IPR不认同,写下此文。文章观点不代表我的观点,供各位参考。)

专利挖掘,在很多人的意识里都应是IPR应该做的事情。专利挖掘课程讲解的内容常被奉为圭臬,基于项目和创新点为主的挖掘方式,主要内容是指站在专利的视角,对纷繁的技术成果进行剖析、分拆、筛选以及合理推测,得出各技术的创新点和专利申请技术方案过程。实践中事务所和企业的专利挖掘培训也是以IPR的为执行对象进行。

但这种业务性工作不应该完全放在IPR身上、只作为IPR的KPI是不恰当的。专利挖掘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那么应该如何做好专利挖掘?IPR的角色定位应该在哪里?

在国内,专利申请量一直是行业评价的标准,也是IPR工作的重要考核项。

先说IPR的KPI,很多企业会制定申请数量的目标,甚至IPR会有月度目标KPI。当企业内的创新能力不足以支撑申请数量需求时,或IPR挖掘能力不足的时候,专利申请的质量是没有办法保障的。很多IPR的第一要务是保证KPI,那就要先申请足够的数量,证明工作量,新颖性与创造性再论,反正那还要挺长时间才能得到验证。如果IPR稍微缺乏点责任心,胡搞瞎搞一通,有用没用的都申请一下,实在不行让事务所驻场挖掘,总之数量一定要多,价值多少则不论?还有IPR会通过拆分案的方式实现KPI,美其名曰为布局,运气不好的时候还会被判为非正常申请,不知道是不是在没有母案的情况下操作的?总而言之,申请数量大了好处多多。

有了数量,企业的创新力、研发实力会因此得到更高评价。融资、拿项目、参赛、获得政府资助也都会容易些,但这些专利对于企业的市场控制而言在所不问。在这种场景下,企业IPR总是被淹没在日常琐事里面,本身是个IP管理者,需要考虑IP给企业带来的市场控制等战略价值,逐渐变成了行政人员,因为当专利挖掘变成凑数量,IPR就会被企业管理者定位为行政人员,都是在做按部就班的程序工作。对于知识产权部门的话语权很高的企业则另当别论,这还需要企业领导有想做事情的使命感,把“专利”当成专利,而不是一堆数字中的一个。然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并没有让“专利”成为专利的想法,专利仅有数字的意义。

以上只是想说明专利挖掘对IPR和企业多么重要,下面我们来谈谈真正的专利挖掘,IPR和发明人应该承担什么角色。

笔者并不认为专利挖掘是IPR自己的事情,也并不认为专利是IPR可以搞得定的,专利向来都是多方团队协作的事情,IP工作人员应以每个专利的管理者的身份执行工作。,有些企业还设置有专利挖掘工程师的岗位,从事着单一的挖掘工作,甚至写交底书,这是相当辛苦与委屈的。当然,每个企业情况都不一样,不能试图用一种方案适应所有企业。

发明创造归根结底是发明人的事情,在普遍的情况下,技术创新点的发掘主要在发明人,而不是IPR,如果IPR未深度或没有能力、时间等等原因全程参与研发过程,专利挖掘的事情主要应交给发明人处理,IPR协助处理、梳理、查缺补漏,完善技术布局及相应的管理。

之前笔者为公司的研发人员做了一场培训,讲的内容大概是哪些可以申请专利及案例,专利的一些基本知识涉及很少。培训之后的反馈很好,有个同事是某互联网大厂跳过来的,他拿着那家公司知识产权总监的培训PPT(去除了涉密内容)告诉我,非常直接地说我讲得好得多,对专利不再懵懵懂懂了。我看了PPT,通篇都在讲基础知识,并没有解决发明人的迫切需求,发明人听完也不知道到底什么样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而我这场培训则直接告诉发明人我们在哪些情况下、哪些方向上、什么样的内容可以申请专利,结合企业的业务、产品、技术做讲解,简单明了,基本模样就是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技术方案对应。从此,发明人意识到做专利挖掘的窍门,这位发明人从拒绝专利申请变得非常积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当发明人真正知道专利挖掘的内涵之后,IPR的工作要好做得多。

企业IPR如果没有深度参与项目研发,很难全面地完成专利挖掘工作,最后只能流于表面。比如在软件行业中,挖掘的内容会局限在功能、实现流程方法。IPR可以挖掘到信息处理方法中的识别算法,但是挖不到深层次的数据标识方法、数据利用方法,通常这些内容容易被粗略的保留在识别算法的专利申请里面,甚至都不曾被挖掘出来,而这些是非常有价值的发明点。在这种模式的挖掘,可能最后有很多提案,但非常空洞,真正的发明点反而隐藏了,尽管这种挖掘有一堆专利挖掘理论和模型加持。对于结构类产品而言,这种方式可以挖掘得到产品的创新之处,但是挖掘不到发明人的创意过程,过程中的内容跟专利授权前景和布局也密切相关。没有深度参与研发,专利挖掘过程挖了那么多,根本搞不清到底哪个才是核心发明点?IPR从表面上理解的发明人不一定是项目真正的发明点。当企业IPR与发明人在专利挖掘中的角色不清时,这就是一笔糊涂账。

如果工作方式改变一下,由发明人深度参与专利挖掘,发明人如数家珍,可以很全面地梳理出可以申请的逻辑闭环以及最小可实施单元。细致到很多方案可以合案、关联,挖掘深度与IPR挖掘完全不一样,这时候IPR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申请布局,还应包括检索分析。IPR在拿到交底书内容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挖掘。在笔者所从事的技术领域,通常一个方案包括多个信息处理、业务代入、交互、界面展示等,IPR拿到方案后,缺哪个沟通一下就可以迅速补全。这个过程不会花费多少时间,数量和质量保障,可操作空间很大。相比较而言,完全靠IPR的所谓挖掘,很容易流于表面,最后没有实质内容,缺少东西,发明人也很难补全,因为这不是他能掌控的核心发明点,而专利挖掘人员根据理论推测出的发明点。双方都会很累。

而在发明人深度参与的专利挖掘中,IPR之后要做的事情,可以参考文中刚开始提到的内容,站在专利的视角,对纷繁的技术成果进行剖析、分拆、筛选以及合理推测。我们会发现“专利挖掘”还是那个专利挖掘,不同的是已经意识到真正的专利挖掘是在技术中挖掘专利,不是IPR根据理论直接去无中生有地挖掘专利。专利挖掘还是我们IPR在做,只是IPR的角色是管理者,而不是代替发明人。

同时,笔者也希望专利挖掘的课程可以更多针对研发人员,企业IPR要明确角色定位。

企业专利工程师如何进行“专利挖掘”

专利挖掘(Patent Mining)是企业专利管理的基础一环,也是专利工程师(Patent Engineers)的基本工作。

专利挖掘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为提高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还是为提升专利的质量?我们说,专利挖掘通过提高专利的数量与质量,进而打造和优化高价值的专利组合(Patent Portfolio),为最终萃取知识产权价值(Extracting Value from IP)打下基础 。

专利挖掘对专利工程师的要求,一是,有一定的技术功底和较强的技术敏锐性,能快速理解所涉的技术与产品;二是,有一定的专利撰写经验,理解和掌握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性、充分公开、侵权判定原则等等);三是,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善于组织、协调、激励他人。总之,是对技术、法律、管理三方面的综合能力的要求。

专利挖掘需要配套措施的支持。比如,第一,对研发人员等进行宣导与教育训练(Training),提高对专利重要性的认识,了解一些基本的专利法的概念,同时消除一些常见的错误认识;第二,制订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奖励政策(Policy for Encouragement),主要从物质激励上提高研发人员将发明创意转化为专利的积极性;第三,将专利申请的数量与质量等指标纳入KPI(Key Performance Index)体系,用制度来要求研发部门多产出发明创意和专利,甚至鼓励各部门之间的专利竞赛;等等。

专利挖掘与前案检索分析是密不可分的,专利挖掘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对前案的充分检索、深入理解的基础之上,这不只是关乎未来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挖掘与技术交底是相互联系、交融在一起的,专利挖掘的直接目的就是产出高质量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就是专利挖掘活动的固化成果。

专利挖掘客观上可以防止“任务专利“的产生,但是我们不要完全排斥所谓的”垃圾专利“,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去考虑项目/技术专利布局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用垃圾来保护金子”。

做好专利挖掘工作,需要专利工程师拥有极大的工作热情,与研发人员交朋友,真诚待人,耐心细致。专利挖掘有一个原则就是:“宁可错挖一千,不可漏网一个”。我们发现,研发人员普遍存在着低估自己的研发成果的倾向,这个时候,我们的耐心、敬业就是非常重要了。

一文读懂“专利挖掘方法”(附:思维导图)

“专利挖掘”指有意识地对创新成果进行创新性的剖析与甄选,进而从最合理的权利保护角度确定用于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的过程。

正向挖掘和反向挖掘,即专利从0(技术方案)-1(专利文件)的过程和从1(专利文件)-0(提出技术方案)-N(多项专利)的过程。

专利挖掘的方法

当真正进行专利挖掘时,除了拥有好的专利挖掘团队,还要有完善的专利挖掘方法。

1、从研发项目出发,找出完成任务的组成部分,分析各组成部分的技术要素,找出各技术要素的创新点,根据创新点总结技术方案,逐级拆分。

以虚拟驾培系统为例

将虚拟驾培系统分为硬件结构、软件层面和外观三个组成部分,再根据各个组成部分找出该组成部分的各个技术要素,从软件层面中找出组成该部分的三个技术要素:驾驶培训、模拟仿真和系统运行,并对各个技术要素找出可能的创新点,如模拟仿真中,为了使成像更逼真而进行改进的后视镜成像算法,将该算法对应的技术方案整理并进行专利三性的评估,从而获得潜在的可授权专利方案。

2、从技术问题出发,找出技术问题的关键因素,找出各关联因素的解决思路,根据解决思路总结技术方案。

另外,在专利挖掘的过程中还可以使用“TRIZ方法论”(发明问题的解决理论),寻找创造发明的内在规律和原理,完全解决矛盾,获得最终的理想解;基于技术的发展演化规律研究整个设计与开发过程,使得发明创造不再是随机的行为。

如上图所示,通过各类分析工具分析出实际待创新问题,并定义工程参数和矛盾分类,通过39个通用参数和40个发明原理对解决具体问题给出技术启示,并举例飞机机翼的进化过程展示了TRIZ理论的实操应用。

制定申请策略

结合专利性评价,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明确创新技术方案的保护主题、申请的类型、申请地域、申请时间等,形成策略性专利布局方案,输出专利布局方案书。

主要申请策略归纳如下:

【实战】专利布局挖掘亲身经历案例一学就懂

是不是看了不少专利布局挖掘的书,听了很多专利布局挖掘的课,学了地毯式布局,包围式布局,路障式等等,然而还是觉得专利布局挖掘好遥远好高深,并不会?

是不是分不清专利代理师撰写与企业知识产权人专利布局的差别?

专利布局挖掘并不玄乎深奥,如果听没有实战经验的讲自然越来越糊涂,放下花架子来点实用的。

专利布局仅仅是, 配合企业研发有计划的申请专利,考虑市场、竞争对手、研发水平等因素动态变化持续进行,逐步完善逐步提升。

上例子!!!2008年,鼠年的富贵鼠还是搞技术的,做了一个专利布局雏形–超薄显示屏技术,一步一步跟着来体会。 当时摩托罗拉V3超薄手机流行,你如果知道说明你步入中年,该好好赚钱养家。

需求来源:看到别人家的超薄显示屏很拉风,怎么弄出来的?也要制造这个怎么办?核心需要显示屏先整薄才行,涉及设备、工艺、配方、夹具和检查等多个环节,先来搭建个技术体系框架。

想象中,超薄显示屏应该是照片中的设备做出来的,厚厚的显示屏进去,薄如纸的显示屏出来,酷不酷?

专利布局第一步建立技术体系:企业确定要干这个技术,市场上有可以借鉴的吗? 涉及哪些个技术环节?搭建个技术体系细分细分所能想到的。此刻需要注意慎用头脑风暴,很多时候靠头脑风暴出来的“创意”可能无法在产业实现,请教技术专家一起建立靠谱的技术体系。通过全方位的情报搜索发现类似技术,专利文献检索发现类似专利及申请人发明人,寻找线索,作为技术基础避免做无用功。

专利布局第二步确定核心技术点:核心重要的技术环节的技术突破点在哪?怎么把屏整薄呢?屏其实就是玻璃,最朴素的想法就是用氢氟酸蚀刻掉变薄(俗称化骨水,可以让人尸骨无存),那么就需要蚀刻设备(放氢氟酸的槽子)、蚀刻工艺方法(蚀刻温度时间、蚀刻液循环等)、蚀刻配方(最少要知道HF的百分比)、蚀刻夹具(装显示屏往槽子里放的篮子)。先占几个保护范围大的核心专利。

专利布局第三步确定技术实现细节:(1)蚀刻设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用人拿着显示屏放进去蚀刻显然不行,蚀刻设备被HF酸腐蚀不行,产线化自动化批量化达不到不行,蚀刻不均匀不行,蚀刻掉下来的杂质不及时清理掉不行,蚀刻液用着用着浓度低了不行,HF算挥发伤人不行,蚀刻完毕显示屏没法拿出来不行,残留液体在屏上面不行….. (2)蚀刻工艺需要解决的问题:蚀刻速度慢了影响生产不行,蚀刻速度快了显示屏表面坑洼不行,蚀刻把显示屏电路破坏掉了不行,蚀刻使得屏幕表面看起来灰蒙蒙的不行,蚀刻使得屏一边厚一边薄不行….(3)蚀刻配方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HF酸蚀刻出来屏表面有水纹印不行,多种成分组合蚀刻速度慢了不行,严重污染环境不行,伤害人体健康不行….(4)蚀刻夹具需要解决的问题:影响蚀刻液体循环均匀不行,与显示屏接触的地方堆积影响蚀刻不行,蚀刻下来的杂质不能快速脱离显示屏不行,影响批量化不行….. 在这一堆的不行中全是专利点。

专利布局第四步确定关联技术是否配套:好不容易实现了超薄显示屏,全球领先!可是发现后面的工序没法进行了。屏是可以很薄,可是后面把屏一块一块切成手机屏的过程中全碎了?显示屏的驱动芯片没法装了?这些解决了又通通都是专利点。

专利布局第五步制定专利申请计划:哪些个改进拿去申请发明,哪些个改进拿去申请实用新型,哪些个准备去哪些个国家申请下,哪些个一定要留在企业作为技术秘密,需要计划计划。比如核心配方(蚀刻又好又快蚀刻杂质又少的)要留作技术秘密,比较差劲儿的配方拿去申请个专利,核心工艺(涉及温度及均匀性,光度等)留作技术秘密,一般的拿去申请个专利,核心设备无法保密还是申请个专利好,核心夹具也是无法保密申请个专利好。

好了,通过这么多问题一路问下来,一个专利布局雏形也就形成了。是不是发现少则可以申请几个专利,多则可以申请上百个专利?

大部分搞专利服务的做到这个程度就够了,属于吃饭的基本本领。更高端的更完整的专利布局,后续慢慢提高提高,不要好高骛远。

超薄显示屏专利布局是不是很漂亮很到位,是不是值得吹一下?那是因为你没看见技术体系图里 手机壳替代五个大字!

超薄显示屏好不容易让屏薄了0.4mm,让手机薄了那么一点点,一个手机壳加上去一切都白费(增厚最少2mm),可这就是中国手机用户的习惯(弄个漂亮的手机壳还要贴个膜),曾经也为薄而极致的苹果手机也放弃了超薄技术,iphone11比iphone6已经厚好多了,因为再好的薄也打不过手机壳,于是超薄显示技术死了,专利布局也死了。

权利要求撰写系列之一 保护主题的选择

西方学者在讲到专利法时,称现代专利法是“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The name of the game is claim),从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许可诉讼等各个环节来看,权利要求事实上奠定了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 即通过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换取一定期限的保护。权利要求由“保护主题+连接词+技术特征”构成,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权利要求的第一部分, 保护主题的选择。

01

示例1-1

问题, 以上三种撰写方式的保护范围有区别吗?

对于第1种撰写方式,由于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座椅,仅实施具有A形状顶部的减震器方案时,基于全面覆盖原则,该实施行为会有并不涉嫌侵权的嫌疑,而该行为显然会在第二种撰写方式的保护范围。

基于上面的示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选择时,主题越大,基于“权利要求撰写时技术方案的完整性要求”,引入的特征可能就会越多,保护范围理论上就会变小;而小的主题,特征就可能少一些,保护范围理论上就要大一些。 从而我们可以得出权利要求保护主题选择的第一个原则:小主题,大范围;大主题,小范围。

当然,针对示例1-1中的方案中,技术问题的解决除了减震器的顶部需要设为A形状外,还需要座椅安装位设为形状B,即从解决技术问题的角度来看,A+B应该是必要技术特征,从这个角度出发,不少代理人可能就会采取“大主题”的写法,即以座椅为主题,否则减震器的主题难以囊括至B特征。

在此, 我们提出权利要求保护主题选择的第二个原则:大、小主题,总要对应发明点。发明点应当理解为:以最少的技术特征,可至少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并产生对应的技术效果。具体而言:A.当一个改进点仅针对一个部件,只要该部件能够单独存在,则应当尽量以该部件为主题;B.当一个改进点涉及多个部件,即多个部件均具有相应的特征改变,需相互依赖才能解决同一或同一组技术问题。此时,应当首选能够涵盖多个部件的“大主题”作为权利要求主题,可满足技术方案完整性的规定。

02

示例 1-2

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主题选择的是“安全接入及通信的方法”,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明确的侵权判定逻辑如下:“索尼中国公司仅提供内置WAPI功能模块的移动终端,并未提供AP和AS两个设备,而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系三元对等安全架构,移动终端MT与无线接入点AP及认证服务器AS交互使用才可以实施涉案专利。因此,本案中,包括个人用户在内的任何实施人均不能独自完整实施涉案专利。同时,也不存在单一行为人指导或控制其他行为人的实施行为,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协调实施涉案专利的情形”。

分析上述案例判决逻辑,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安全接入及通信的方法”,法院据此认为权利要求方案没有直接侵权行为人,客观上导致了权利要求保护上的难题。(尽管法院通过手机出厂测试等其他方式最后还是酌情判定了侵权)。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考虑谁会直接侵犯其专利。即在权利要求主题选择时一定要有产业链思维,结合我们前面的主题选择原则,从产业链最小单元开始入手,充分考虑到是否有不依赖最小单元的其他发明点,进而进行“主题名称”的全面布局,尤其要考虑单独售卖的对象是终端用户时的权利要求撰写技巧。

03

示例 1-3

上面示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主题如何选择?一般会认为,方法权利要求的话就是滑动解锁方法?或是上位一些,显示控制方法?如果写装置项,则会是电子设备?或是显示设备?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实施屏幕滑动解锁技术方案的也是最终用户,由于中国专利法的侵权是建立在“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下的,如果不去进行方案撰写调整,也同样很容易出现示例1-2的问题。因此,如同很多经典的专利申请撰写指南中描述的:权利要求撰写时,使用各种权利要求撰写技巧确保直接的侵权人是供应商,而非终端用户。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首先从保护主题上就做好选择。例如,在软件领域中,使用“一种从存储器提供读取信息的方法”来替代“一种从存储器读取信息的方法”,可以更好地将直接侵权人从终端用户转至供应商。

以上我们主要从专利侵权角度介绍了保护主题的选择考虑因素,那么保护主题本身是技术特征吗?国内近年来也有多起专利诉讼涉及此问题。

如共享单车系列专利诉讼案“胡涛诉摩拜”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主题名称“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 二审判决认为“主题名称作为前序的一部分,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具有限定作用。但是,主题名称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技术特征,而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而到“江苏宏溥诉永安行”专利诉讼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之“停/取/租/还”系该专利要保护之技术方案主题与最接近之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争议焦点又回到保护主题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上?到“呤云科技诉摩拜”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允许从门禁系统扩展到自行车锁领域?还有待观察。分析上述诉讼,可以看出,目前专利申请撰写实践中,由于权利要求撰写水平确实参差不齐(一个比一个不靠谱的权利要求保护主题),司法实践也没有给一个与通用的原则,因此,在专利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是否构成权利要求保护方案限定上,基于目前国内的案例实践来看,核心在于“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也就是说,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行确定。

概括起来, 权利要求保护主题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①小主题,大范围;大主题,小范围;
②大、小主题,总要对应发明点(技术方案);
③对于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考虑谁会直接侵犯其专利;
④使用各种权利要求撰写技巧确保直接的侵权人是供应商,而非终端用户。

权利要求撰写之二 权利要求的布局

目 录

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

二、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西方学者在讲到专利法时,称现代专利法是“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The name of the game is claim),从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许可诉讼等各个环节来看,权利要求事实上奠定了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即通过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换取一定期限的保护。权利要求书通常会有多项权利要求,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权利要求撰写的第二部分:权利要求的布局。

01

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

独立权利要求布局要点之(一): 考虑不同类型的保护主题,这一点在前一讲中“保护主题的选择”时已多有涉及,具体而言,对于装置类(产品)技术方案,需不需要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反之,方法类技术方案,需不需要有装置类型的权利要求?

上述专利仅布局了一个方法类的独立权利要求。从考虑不同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上看,其权利要求布局可以考虑增加装置类型,如终端、接入点(网关)或认证服务器等各类装置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

在考虑不同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针对独立权利要求布局的要点之(二): 相同类型的权利要求,注意单侧撰写;对于同侧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彼此交叉;在撰写实践中,以装置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例,可以依照保护主题由小到大的撰写原则(参考前文,保护主题的选择);同一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彼此交叉的核心主要是考虑专利单一性的要求,即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应具有共有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上述技术方案,装置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布局,按照由小到大的原则布局原则,意味着可以考虑从传感器、LED灯、筷子(或检测装置)、餐具、终端到整个检测系统等,在考虑必要性的前提下,而分别展开进行不同保护主题的权利要求布局。

示例2-2给出了装置类型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主题从小到大进行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例子,对于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按照我们的建议原则,同样可以由小到大进行布局。例如示例2-3专利申请公开时,其方法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具有触敏显示器的电子设备的信息处理方法”共有10项,具体分布如下:

Claim 1,屏幕解锁(手势对应);
Claim 11,解锁图像 + 解锁提示 + Claim 1;
Claim 15,解锁图像 + Claim 1;
Claim 19,解锁图像 + 屏幕解锁(移动预定位置);
Claim 23,锁定+Claim 19;
Claim 27,屏幕解锁(移动图像);
Claim 39,两个解锁图像。

上述10项权利要求均是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但彼此间具有交叉的共有技术特征“解锁”, 根据角度不同,围绕“解锁”前后增加的不同动作(不同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了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

独立权利要求布局小结

① 考虑不同类型的保护主题;
② 相同类型,单侧描述;同侧多项时,彼此交叉。

02

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

在独立权利要求布局之后,我们进一步来看看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而实现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 根据具体的限定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 附加技术特征是新增加的特征,有人称此时符合权利要求镶嵌原则,顾名思义,类似于戒指上镶嵌了一颗钻石;
2. 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已出现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之一,即实例化说明,也有人此时符合权利要求的替换原则;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中保护的技术特征是金属,从属权利要求保护“铜”;
3. 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已出现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之二,修饰性说明,此时可以称为修饰原则,参考上面的例子,从金属到液态的金属。

在上面示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包括(1)-(7)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对其中的技术特征(2)的限定属于新增加的特征;从属权利要求4是对技术特征(3)的实例化,围绕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5-11进一步通过实例化展开布局。其他技术特征(5)-(7)的进一步布局也类似。

此外,在上面权利布局示例中,如分析从属权利要求5到权利要求11的相关性,我们还可以看到从属权利要求布局还有一个撰写上的习惯,即将相关的特征放在临近的权利要求上,可以称为临近原则。

从属权利要求布局的原则

1.附加技术特征是新增加的特征:镶嵌原则
2.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已出现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之一:实例化说明,替换原则
3.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已出现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之二:修饰性说明,修饰原则
4.临近原则,相关的特征放在临近的权利要求项次上。

权利要求撰写之三 技术特征

目 录

一、如何理解“技术特征”?

二、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撰写

我们看到的专利权利要求由“保护主题+连接词+技术特征”构成,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权利要求撰写的第三部分: 技术特征。

01

如何理解“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五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不同,核心把数量做为一个技术特征,那么“五个”与“九个”显然不同。

审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时,最高院改判认为: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靶标数量虽然不同,但是由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靶标在击打时单独发挥作用,因此不能将五个靶标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来考虑,应当将其分解为头部靶标、腹部靶标和腰部靶标来考虑,而被诉侵权产品包含头部靶标和腹部靶标,其胯部靶标与涉案专利的腰部靶标在功能效果上是等同的,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五个靶标的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国外的技术特征理解与解释案例。

上面示例3-2专利权利要求中有个技术特征“靠近一个用户”,关于该技术特征如何解释?在联邦巡回法院CAFC诉讼时的权利要求解释环节中, 专利权利人Motorola主张应该依字面普通含义理解,即一个靠近用户的位置,被控侵权人 Apple则认为此特征不清楚,意思是“靠近有多近”?有不清楚的问题,双方的理解如下表。

判决书中,法官对上面的争议是如此分析的:“靠近一个用户时,传感器可以关闭到处理部分的输入信号的通信,由此,防止无意识引起的对触摸式传感输入装置的激发”应一起理解 (就是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苹果公司辩称的“靠近有多近”并不会直接导致不清楚,“靠近一个用户”并非专利权利要求的关键。

相反,法官发现了另外的问题, “当终端靠近用户时,权利要求主张该终端不会被触发”。由于终端上的触摸式传感输入装置必须在靠近用户时操作,这会使得终端不能起到通信装置的目的而没有任何实用性,因此,权利要求1是不清楚的。由于权利要求不清楚,专利无效,侵权分析也就不需要。

由于上面这个终端功能是如此常见(几乎所有的触摸屏手机都有该功能),即专利方案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显然专利保护上并未达到其应有的价值。那么类似的特征在苹果的专利中怎么写的?

示例3-3 苹果公司触屏控制专利申请公开版本示例3-3 苹果公司触屏控制专利申请授权版本

对比上面专利申请公开与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差异,关于“手机靠近用户的耳朵的状态”这一特征,专利申请时进行了技术化处理,撰写为“来自所述输入设备的数据的处理状态”,,到了专利授权时,仍然直接地写成了“接近用户的耳朵”,因此,无论采用什么撰写技巧, 技术特征的描述首先要准确地反映特征实质。当然,也有人会问,在Motorola专利申请了将近10年后,为什么苹果还可以申请后面这件专利并获得授权,这是改进专利的问题了,不再展开。

02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撰写

在理解了技术特征的含义后,我们来看在权利要求中如何撰写“技术特征”。

  1. 技术特征的命名——术语

在撰写权利要求以及具体的说明书时,优选能够使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术语。如果某一特定术语没有众所周知的含义,又或者是具有多个含义,那么对于重点术语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定义。尽管可以使用字典来定义权利要求书的术语,但是法院还是最有可能依靠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术语。所以, 如果你没有给一个词语一个你想要的定义,那么法院或者审查员就可能会给它一个你不想要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 成功的专利诉讼往往取决于一个或多个词语的定义。

实践中,权利要求撰写时术语选择时,一般遵循的原则:

① 沿用发明人提供的术语(一般就是行业通用术语);
② 术语本身是创新点时,需要避免术语的限制性因素;
③ 术语间的关系是创新点时,注意相关关系的描述。发明人提供的术语或术语间的关系很多时候仅为实施例,如传感器——检测装置;开关状态 —— 第一状态第二状态等。

  1. 技术特征独立描述原则

撰写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时,一个重要的技术准则,不要在描述另一个特征时引入一个新的特征,或者在没有引入新特征的情况下描述新特征的操作或动作,通常这被称为“推断性权利要求”,如下示例对比可以清楚反映上述原则。

示例3-5



  1. 技术特征撰写时,遵循“以旧带新”原则

通过旧的特征引入新的特征,每引入一个特征时,在新的特征上描述与之前旧的特征的关系,而不要在旧的特征上直接写与新的特征的关系。上述原则可以使权利要求技术特征间的关系明确,逻辑清晰。下面的示例就非常典型的执行了该原则。

  1. 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原则

权利要求的清楚要求主要体现在技术特征的清楚上,关于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在前面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以下几个要求:

(1)技术特征的引用具有在先引用基础,这里面其实有两次含义,一是不要用两个术语(名称)界定同一个技术特征;再者,对于不是第一次出现的技术特征用“所述的”(就是英文“the”的意思)。

(2)避免重复限定,重复限定是指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针对同一特征在同一层次进行重复描述,如下面的例子中标引线的描述其实是同一个技术特征,类似的写法很常见,虽然并不算错误,但也确实非必要。

(3)不同层次上的特征不宜并列描述,从属特征与其依附的特征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不宜同时出现,这也在权利要求解释环节时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如上述示例3-7中,“控制单元在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光照强度小于或者等于预设阈值”、“终端设备接收到符合第一预设规则的指令”两个特征并列描述,从字面意义上很难看出两者是在同一层次上的(或者仅依照权利要求记载内容无法直接判断两者间的关系),这个也就容易带来权利要求解释上的清楚问题。

概括而言,权利要求撰写对于“技术特征”部分,有一个前提 “准确理解技术特征”,三个原则 “1.技术特征独立描述原则”、“2.技术特征引入以旧带新原则”和“3.技术特征描述清楚原则”,而达到清楚有四个注意事项: “(1)引用具有在先引用基础”、“(2)避免重复限定:同一特征在同一层次进行重复描述”、“(3)不同层次上的特征不宜并列描述”和“(4)从属特征与其依附的特征在同一权利要求中不宜同时出现”。

权利要求撰写系列之四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

目 录

一、什么是从属权利要求
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原则
三、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代理人将申请文件撰写时的主要精力放在了独立权利要求,而对从属权利要求不是很重视。但实际上,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大多数”,其重要程度毫不逊色于独立权利要求。本文的目的在于解除上述误解,并给出从属权利要求的通用撰写建议。

01

什么是从属权利要求

通常将属于同一保护主题的多项权利要求称为一套权利要求。

在一套权利要求中,按照撰写形式可以将其中的多项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引用在前权利要求”;如果不引用,则称为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引用,则称为从属权利要求。

示例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水平,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方向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为大体上垂直。

示例2

6.根据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柱内开设有第一通孔,所述紧固件穿设在第一通孔内,并螺纹连接在安装孔底部。

0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原则

撰写从属权利要求通常有两个目的:

第一,在审查或是无效过程中,当所引用的权项不能被授权或被无效时,替补接受审查;以下简称“替补”;

第二,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和许可诉讼等各环节,用来解释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并拓宽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以下简称“解释”。

1.替补

基于“替补”的目的,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通常有以下原则:

❖比所引用的权项具有更大的被授权可能性

—更多的特征

—更下位的概念

❖不能主动放弃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

—一步一步缩小

示例

1.一种模型舵机,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丝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一端面盖。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纵向开设有一带螺纹的滑块孔,所述丝杆旋入该滑块孔中。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上部开设有多个小孔。

2.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只是一种对简洁的权利要求语言进行详细描述的方式,目的是理解而不是改变权利要求的范围。

在解释权利要求、确定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互不相同。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在后引用该在前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可以做出相反解释的除外。

示例

1.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央处理单元。
2.如权1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显示器。
3.如权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是柔性屏显示器。
4.如权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是等离子显示器。


图1 上述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理解权利要求解释的含义之后,再来看看权利要求的解释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全世界的专利系统内都具有的一条法律原则。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即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权。


图2 等同原则赋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被滥用,出现了另外两条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

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思考:

基于禁止反悔原则,下述三种情况下,在侵权判定时能否等同到钾?

01

原始申请仅有权1:能够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
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镁、钙,影响权1新颖性。
答复修改为:说明书中的钠,并陈述钠与其他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的不同。
授权后:钠。
答案
不能

02

原始申请权1:能够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
权2:钠。
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镁、钙,影响权1新颖性,影响权2创造性。
答复修改为:权2中的钠,并陈述钠与其他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的不同。
授权后:钠。
答案
不能

03

原始申请权1:能够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
权2:钠+其他特征。
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镁、钙,影响权1新颖性,未评价权2。
答复修改为:权2中的钠+其他特征。
授权后:钠+其他特征。
答案

结论:只包括一个特征的下位概念的从权,创造性通常不高;即使能争辩成功,修改后也会导致不能等同。因此,不建议撰写过于简单的从权。例如:所述频率为50Hz、所述温度为100摄氏度、所述图案为圆形、所述显示器为等离子显示器等。

请继续思考:

从上述三种情况来看,从权是不是一步到位直接写到实施例最好?

当然不是!

第一,因为不知道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如何,也不知道审查员对于惯用技术手段会如何认定,直接退步至实施例很可能会导致一些本可以拿到的保护范围被主动放弃。
第二,在专利公开后,不知道侵权人会采用何种方式绕开哪个特征;即,不确定最终需要用到等同原则的特征是哪一个。
因此,不能为了某一个特征可能的等同,而放弃掉包括多个上位概念、或者包括较少特征的从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对于由多个特征共同形成发明点的专利,需要通过多个从权,对各个特征分别一步步缩小至实施例,形成多个不同保护范围的从权。


图3 建议采用的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保护范围

继续来看另一个撰写原则: 捐献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规定:

58.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60.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非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动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思考:

❖ 基于捐献原则,下述四种情况下,是否存在被捐献的技术方案?

01

原始申请权利要求:钠。
说明书中记载:最好是钠,还可以是钾、镁、钙等。
授权后:钠。
答案

02

原始申请权利要求:能够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
说明书中记载:这种金属最好是钠,还可以是钾、镁、钙等。
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铯。
答复修改为:钠。
授权后:钠。
答案

注意:尤其是在无效的时候,由于修改方式的限制将导致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不能被并入权利要求,从而对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没有帮助。

03

原始申请权1:能够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
权2:钠。
说明书中记载:最好是钠,还可以是钾、镁、钙等。
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铯。
答复修改为:钠。
授权后:钠。
答案

04

原始申请权1:能够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
权2:钠。
说明书中记载:最好是钠。
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铯。
修改为:钠。
授权后:钠。
答案

注意:上述第四种撰写方式虽然克服了被捐献的问题,但又容易导致不能等同的问题。

00

请继续思考:如何处理能够同时克服被捐献和不能等同的问题?

答案
建议将所披露的实施例都放到权利要求中,而非优选实施例。

示例

原始申请权1:能够与水发生反应的金属

权2:钠、钾、镁、或钙中的至少一个

说明书中记载:最好是钠,还可以是钾、镁、钙等。

综上所述,基于“解释”的目的,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通常有以下原则:

❖ 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一步步缩小保护范围,直至实施例。
❖ 对于由多个特征共同形成发明点的专利,通过多个从权,对各个特征分别一步步缩小至实施例,形成多个不同保护范围的从权。
❖ 除非特别必要,不要撰写只有一个特征的实施例的从权。

03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建议

因此,为达到从属权利要求“替补”和“解释”两个目的,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以下建议:

❖ 撰写多个从权。
❖ 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撰写多个从权,直至实施例。
❖ 对于由多个特征共同形成发明点的专利,对各个特征分别一步步缩小至实施例,形成多个不同保护范围的从权。
❖ 对于提供的实施例均进行保护,而非仅保护优选实施例。
❖ 答复审查意见、复审或无效作意见陈述时,注意限缩性解释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浅析专利分析对专利布局和挖掘的支撑作用

一直以来,大家对于专利布局、专利挖掘和专利分析是割裂来看的比较多。但其实,专利分析对专利布局和挖掘的支撑作用不容小觑。


专利分析在布局中的应用

在制定布局规划时,专利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从宏观层面了解专利技术发展脉络、技术热点和整个领域的专利布局竞争态势,从微观层面进一步明晰可借鉴的布局策略、筛选和判定有价值空白点,从竞争层面可以分析竞争对手布局特点和布局策略(参见图1)。


图1 企业在制定布局策略时可能使用的专利分析方法

专利分析在挖掘中的应用

通过专利地图可以了解技术趋势、技术分支、技术关系等状况,有助于确定挖掘方向、启发挖掘思路、激发新的创意、规避专利侵权、提高研发技术的质量,从而发现新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手段,也可以发现在技术相对密集的领域的技术发展机会点,以及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领域,最终促进创新活动,推进技术研发并转发成相应专利成果[1]。
[1]王兴旺等.国内外专利地图技术应用比较研究[J].情报杂志.2007年第8期:113

例如,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是指分解某一专利技术领域中的技术分支与实现的功能效果,制成矩阵型的统计图表。功能效果作为横(纵)坐标轴,技术分支作为纵(横)坐标轴,图表中的展示对象一般是专利数量、专利号或者申请人(公司)等。
以专利数量作为分析对象,是功效矩阵中最常见的一种构成形式,一般采用气泡图的表现形式,如图2所示。通过不同技术功效图表中的专利申请量的分布,可以得到某领域技术或需求发展的整体情况,以及技术密集区、稀疏区和空白区。


图2 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示例

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可以作为技术创新的入口,在专利挖掘实际操作中,应当考虑技术密集区、稀疏区、空白区不同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挖掘策略,各个区域在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上的表现形式,区域特点以及相应的挖掘策略如表1所示。

表1 针对技术功效矩阵图中不同区域的专利挖掘策略

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除了可以指明所处区域的技术发展情况外,也可以应用于对现有技术的专利挖掘:
首先,可以以功能改进为目标,在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中查看现有产品的主要功能,分析在现有功能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何种功能,为达到这种功能,目前主要采用何种技术手段,研发人员可以此为基础进行改造,从而对现有技术改进形成新的专利申请。
其次,直接以改进技术为目标,通过功效图分析现有技术手段。通过改进现有技术或利用新技术,改善功能、或实现新的功能,从而对现有技术改进形成新的专利申请。
来,举个例子。

人工膝关节专利技术挖掘策略
图3所示为人工膝关节的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该图可以指导研发者作出以下挖掘策略:


图3 人工膝关节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2]
[2]尹居中.人工膝关节专利分析[EB/OL].[2005.10.23].http://designer.mech.yzu.edu.tw/article/articles/design/file/(2000-06-01)

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人工膝关节的技术研发过程中,大部分的研究均着眼于改善弯曲角度、改善平行滑移、增加运动稳定度这些技术功效上,由此可见,这些效果是本领域中的热点;为实现上述技术功效,所用的技术手段多集中在修改股骨骨髁、半月板与胫骨托盘的几何外型等方面,这些区域即为技术密集区。在对该区域进行专利挖掘时要注意防止进入竞争对手布好的雷区,导致挖掘的技术方案不能授权甚至构成侵权,对于已有的核心专利应当采取规避设计。

为了起到改善弯曲角度、改善平行滑移、增加运动稳定度的技术功效,本领域很少从替代材质设计、增设引导曲面、模组化设计等角度去涉足,因此,这些区域明显为技术空白区。在这些区域进行专利挖掘时,会有更大的余地,但是同时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上充分地考虑技术可行性以及市场前景等因素。

对于实现改善平行旋转角度、可更换膝关节组件、改善磨耗状况、增添手术方便性等技术功效的研发区域大部分属于技术稀疏区。在对该区域进行研发时,可以从对已有专利的改进着手,进一步的挖掘关键专利,另外要加大研发力度,综合各方面因素,挖掘形成自己的核心专利,占有有利先机。
《专利分析-方法、图表解读与情报挖掘》、《专利布局》、《专利挖掘》、《专利转移转化案例解析》。以上书籍可通过各大图书电商购买~~

参考文献书籍:

文源:专利分析师
作者:马天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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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拯救“专利质量”?

摘要:

专利的保护力度,要与国家的创新发展水平相适应。专利作用,一“名”一“利”。专利赚钱两条路线:产业路线和运营路线。专利的本质是技术创新的竞争壁垒。专利在市场中只是起到“名”的作用,在竞争中才起到“利”的作用。一切不能赚钱的专利都是耍流氓。专利赚钱两个要素:市场前景与专利质量。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专利生命周期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决定了专利质量,但只有在第三阶段,专利质量才得到体现。专利质量包括权利稳定性与保护范围。专利质量的涉及主体,除了发明人、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之外,还有法官。专利的保护范围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不能机械理解为以权利要求为准。专利布局的质量则是专利的数量、质量与可视化的统一体。永远都不要只用一件专利去起诉别人!!要打专利战,必须打群架!!

文章太长,可以依照目录直接跳过没兴趣的部分,看有兴趣的部分。

目录
一、前言
二、代理费与客户需求相适应
三、对政府专利资助表示赞赏
四、专利作用,一“名”一“利”而已
五、专利赚钱两条路线:产业路线和运营路线
六、专利赚钱两个要素:市场前景与专利质量
七、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
八、专利的本质是技术创新的竞争壁垒
九、专利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
十、专利质量包括权利稳定性与保护范围
十一、拿什么来拯救专利质量?
十二、专利质量等级

不及格专利
合格专利
良好专利
优秀专利
完美专利

十三、专利布局质量:数量、质量与可视化

十四、总结

一、前言
关于专利质量,我早就想写一篇更深入的文章了,但拖延了两年,开了头就不想继续下去,因为觉得太简单,地球人都知道,没什么好写的。但突然又看到某大学通过广东省政府招标专利代理机构,两家中标机构的报价分别是3000元和1980元发明专利代理费,而且还是包括申请阶段和答审的费用,我不禁崩溃了。

招标结果详见:

http://www.gdgpo.gov.cn/showNotice/id/40288ba952b19ef801532bb3ad9465a6.html

这两家机构倒没什么问题,水平都不会太差。有问题的不是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也不是价格太低,而是不能搞一刀切。
我深刻地意识到,专利盲是这个世界的绝大多数,甚至是我们国家的科技工作者中的绝大多数。无论多简单的文章,还是有写的必要。
大学教授在专利文本上实在是很强,直接能把专利文本在形式上写的像模像样,代理机构稍作修改就能满足专利法,这一点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胃口,改改格式就可以提交。
但,专利的质量,并不是由这些形式要求决定。发明专利授权,其实并不难,但授权的发明专利,不见得有用,因为还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代理费与客户需求相适应

关于专利代理费用我经历了多个阶段的认识。
刚入行的时候,遇到客户讨价还价的时候,我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
后来有点经验了,我就说我们服务质量更好。
后来继续有经验了,发现客户不需要服务质量,只需要拿到一个专利权而已,授权是唯一标准,这个时候你就算是发明代理费报价8000元,跟其他人报价2000元,给客户的结果差不多(虽然本质上肯定不同,但在客户看来就是相同),并没有比别人收更高价格的理由。
给1980元的钱,干1980元的活,各得其所,快哉快哉。
问题是:不能把全部发明的申请代理费都规定为1980元。市场价值一个亿的技术,用1980元的专利代理费,写出来的专利能否保护一个亿的市场?
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彻底规避开专利的保护范围,谁会傻到还要一本正经地给你交许可费呢,直接用就好了嘛,很容易做到不侵权。
所以,面对1980元的发明专利代理费,我想说的是,自己愿意吃猪食的人,自己去吃好了,没人拦着你。但你要给那些非常值钱的技术一条活路,把能做满汉全席的食材交给喂猪的师傅,做出来的菜也只能喂猪,不能给皇上吃。
广东工业大学不仅需要1980元的专利代理服务,有些专利也可能需要19800元的专利代理服务。我建议真正有料的大学教授,应当用自己小姨子小舅子的名义申请一些个人专利,不要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宁肯自己多付些钱也好,否则将来一定会亏得更多。

三、对政府专利资助表示赞赏

专利制度在中国,相对于其起源的欧洲(英国、威尼斯)有太多异化的因素,其真正功能的实现有些折扣。目前这种异化,我深深以为是有其合理性的,专利的保护力度,要与国家的创新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们国家的创新水平怎么样?地球人基本知道,还凑合,但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所以,我国在立法上已经与世界接轨,在司法上打些折扣,以抵抗外国专利在中国市场的侵蚀。从国家层面上说,这是很符合实际的做法。从专利行业上来说,我们要骂娘,因为弱保护政策导致专利代理费收不到高价,体现不了在德国和美国能享受到的专利代理人的尊严。
不过,政府在另一个方面补偿了我们,十几年来专利资助政策施惠给很多人,一方面专利资助政策让我赚到了房子的首付,感谢政府,绝不可以一边赚钱,一遍骂娘,政府是专利代理行业最大的客户,对客户不敬,就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不敬;另一方面专利资助政策繁荣了专利代理市场,起码多培养了2万名会写专利的专利代理人,对于中国这么大的市场来说,需要5万个懂专利的人,若没有这个资助政策,中国真正懂专利的人远远不能支持中国创新的发展。
是先等中国的创新产业发展起来,再逐渐培养专利代理人好呢?还是先把中国专利代理人培养起来,然后用专利代理人再来促进中国的创新呢?政府资助就是选择了后者,这种选择我认为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
专利制度在中国,虽然没有达到其在原产地欧洲和美国的那种威风,但依然是有用的。

四、专利作用,一“名”一“利”而已

“名”的方面,由于专利的忽悠作用,专利多的企业,容易被认为是创新程度高,有技术含量的企业;作为个人,有专利显得比较牛逼,能报职称,涨工资。
“利”的方面,归根结底,专利是一个利益工具,是给专利权人赚钱的工具,这才是专利的根本作用。一切不能赚钱的专利都是耍流氓。
专利的名利二字,实际上“名”占90%,“利”只占10%。也就是,90%的专利都是忽悠人的,用来赚“名”的,10%的专利才能赚到钱,但如果没有那90%忽悠人的专利,那另外的10%可能一文不值。这主要是外围专利与核心专利相互策应,共同防御的原因。
怎样才能让专利起到真正的作用,能够赚到钱呢?

五、专利赚钱两条路线:产业路线和运营路线

专利赚钱有两条路,第一条是产业路线,就是专利的赚钱是由产品销售获得的,专利的作用是制止竞争对手销售相同的产品。举个例子来说,甲方研发了一个新产品,假如没有专利的话,乙方也可以把新产品买回来,反向工程重新设计,自己制造,甚至可以直接买通甲方的模具供应商,连反向工程都不用了,直接用一模一样的模具制造新产品。结果就是,甲方由于投入了研发费用而产品价格更高,乙方没有研发费用,直接抄袭的结果就是成本更低,反而是搞创新的甲方失败,抄袭的乙方获利。有了专利权,甲方就可以合法制止乙方的抄袭,确保甲方的垄断利润。这个时候,甲方的专利权就体现了赚钱的价值。这才是专利的真正含义,专利的一切其他作用都是在这种基础上引申而出。

专利赚钱的第二条路线是运营路线,其实也是在第一条路线的基础上引申而来。某个人有了专利,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运营这个产业。为了运营这个产业,就要向专利权人缴纳许可费用,获得许可。这个时候,其实本质上专利的运营是销售一种贸易许可证,相当于进入旅游区买门票,不买门票就不能进入这个行业。

第一条路线,赚钱的主体是企业,稍微有一点点创新的企业,都能够走第一条路线。第二条路线,赚钱的主体除了企业之外,还出现了不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包括作为技术产生源的科研单位和大学院校,以及自己既不生产产品,也不产生专利的企业,他们是购买其他人的专利,然后用这些专利来收许可费或者转手卖掉,赚取差价。能够走第二条路线的企业,大都是技术创新水平能够引领潮流的行业顶尖企业,普通的企业基本是无法走第二条路线的。

六、专利赚钱两个要素:市场前景与专利质量

只有两个要素,一方面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前景,就是产品卖得好不好,另一方面取决于专利质量。

根据专利赚钱的两条路线,无论哪一条路线,都必须首先要求专利所代表的产品能够在市场销售上获得利润。专利的价值,不是取决于该技术的创新度,而是取决于该产品在市场上的销量。目前为止,中国专利赔偿第一案的赔偿金额是实际支付1.57亿元人民币,该案最开始原告只不过是要求50万元赔偿而已,但法庭调查发现被告的产品销量极其巨大,因此最终赔偿额达到1.57亿元人民币。本案内幕很多,但理论无错,即: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意思就是,你的技术再牛逼,你的产品一个都没卖出去,你的专利就是一文不值的垃圾。

七、专利价值取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

关于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这是一个商业问题,企业家们能够敏锐预测某款产品的市场销量(其实也是瞎猜,能预测才怪了呢),技术的创新程度只是影响该专利产品能否获得市场认可的因素之一,有时候是重要的因素,大多数时候不是。但对于高科技的行业来说,技术当然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由于专利价值由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决定,所以此时专利价值实际上并非是专利问题了,而是由企业的成本、营销、运营模式等商业行为决定。

八、专利的本质是技术创新的竞争壁垒

从前面所说的例子引申说,如果甲方销售自己研发的新产品的过程中,始终都是一帆风顺地正常做生意,那么他将永远都不需要专利,因为他只需要老老实实地卖自己的产品,闷声发大财就好了。只有在作为竞争对手的乙方,在同一市场同一客户处产生了针锋相对的竞争时,专利才会跳出来发挥作用。

更确切地说,专利在市场中只是起到“名”的作用,但在竞争中才起到“利”的作用。没有竞争,就体现不出专利的用处。

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既要体现技术的创新,也要体现竞争的排斥。

九、专利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
写了这么多废话才到了本文的主题。

在一件专利的生命周期中,由前到后依次是:

第一阶段技术维度:发明人产生了技术,决定了专利质量的技术维度。在技术产生之后,专利质量的技术维度就已经被决定了。专利无论写得怎么好,专利价值都不可能超过一开始被限定的技术本身的价值。

第二阶段文本质量:发明人将该技术表达给专利代理人,由专利代理人撰写完成专利,再由专利局的审查员进行审核。这一阶段决定了专利的文本质量。当专利撰写完成之后,专利的文本质量已经被固定了,文本质量涉及到一些程序问题和法律问题(比如超范围、不清楚、不支持、必要技术特征、期限和费用等),但都是一些细枝末节,对发明人来说不值一提,这些是专利代理人应该掌握的职业技能。

第三阶段竞争维度:产生纠纷时法官判断保护范围,或者许可谈判时对方专利负责人会衡量专利质量。没质量就不给钱,有质量就不得不多给钱。这一阶段体现了专利质量的竞争维度。关于竞争维度,就是在法院打官司能不能赢。这个时候,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不是以专利文本所要求的权利要求为准,实际上是以法官加上了个人主观判断之后的判决书为准。专利质量的责任主体,除了发明人、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审查员之外,还有法官。这就是告诉我们说,写专利只考虑审查员的态度还不够,还必须考虑到法官会如何理解这篇专利。无论如何天花乱坠、严密谨慎的专利,法官不认可,一切都白扯。


专利质量模型

这三个阶段的动作,共同决定了专利质量。但实际上,专利授权之后,专利质量就已经无法改变了。第三阶段只是专利质量的衡量阶段,真正决定专利质量的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第二阶段专利代理费不会太高的原因,因为质量反馈时间太长了,常常要两三年以后,甚至永远没有反馈。只有10%不到的专利,会进入到第三阶段,90%的专利终止于第二阶段。这也就是我前面所说的90%的只需要“名”,不需要“利”的专利。

十、专利质量包括权利稳定性与保护范围

打一个专利官司,作为一个专利律师,需要考虑的是什么?

如果只是一个普通的律师,他考虑的只是如何取证,能不能打赢,能赔多少钱。但作为一个专利律师,我考虑的首先是这个专利会不会被宣告无效(权利稳定性怎么样),然后才会去考虑能不能赢。

专利存在稳定性问题,这是由专利的固有缺陷决定的。专利能否授权,主要取决于技术的创新程度,这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技术是新的,前人没有产生过记载,另一个方面是这个技术是有用的,解决了前人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也就是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两个评价要素,就是专利法22条第3款所说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技术是否是新的,必须检索本申请之前已经产生的所有技术。但这个检索结果,只能是初步检索,不可穷举。所以,理论上说,即便是授权的发明专利,也只是因为目前没有检索到现有技术而已,很可能在世界上某个默默无闻的角落里存在着能把专利一棒子打死的现有技术。

更进一步说,其实专利的稳定性问题最终也是个经济效率问题,一切发明专利都可以被宣告无效,只要给我足够的钱和时间,我就能招聘足够的世界各国的人去寻找世界各国的现有技术。我可以提无数次无效宣告,早晚有一次搞定你的专利,就算搞不定,骚扰也累死你。

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一方面是由专利的固有缺陷决定的,这体现在文字本身的模糊性。专利必须采用文字来表达一个技术的保护范围,而不是以图纸或者实物来表达保护范围。这比较容易理解,如果以技术图纸作为专利保护范围,图纸过于细致,保护范围太小了。如果以实物作为专利的保护范围,让审查员如何审查呢?难道发明了飞机,要把一架飞机搬到审查员办公室吗?所以只能以文字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文字存在固有的模糊性。用比较模糊的语言,表达一个确切的技术方案,很有难度。所以,无论什么样的专利,在保护范围上都有不确切的地方。

另一方面,是由于专利质量的涉及人员的固有知识缺陷决定的。发明人缺乏专利的知识,所以不知道该把哪些技术信息披露给专利代理人,导致信息的第一次不通畅。专利代理人虽然熟悉专利的套路,但在对技术背景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也不容易确切地理解专利的技术方案。审查员只会在专利文本和现有技术文本的基础上考虑问题,主动地了解一些技术的背景知识的可能性不会太高。法官在判断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的时候,是对于技术方案最不理解的一方,基本上完全借助于当事人双方对技术的解释说明。

华为与中兴相互之间提起了几十个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到通讯领域国际最领先的标准技术,就算是普通的通信领域技术人员尚且不一定能搞得明白。广东省内最著名的两个知识产权律师分别代理华为和中兴,在法庭下旁听的技术人员评价说,庭审现场就是一个聋子跟一个哑巴吵架,让一个傻子做裁判。因为对于技术的解读根本就是鸡同鸭讲,一窍不通。这种案子的结果就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十一、拿什么来拯救专利质量?

知道了专利质量的内涵(权利稳定性和保护范围),知道了专利质量的决定因素(现有技术的检索、文字的模糊性、知识的缺乏),就应该理解如何改进。

专利的权利稳定性首先由技术的创新性决定,但在技术已经定型的情况下,如何撰写专利文件就是关键问题。不同等级的专利代理人的收费不同,原因也正在于此。结合上述几个要点,要想获得最好的专利质量,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发明人在技术研发之前,就应当对行业内现有的技术了如指掌,同时要进行产品、专利文献、论文、书籍等全方面的检索,这些现有技术的信息应该随同专利技术交底书一同交给专利代理人。

真正的专利代理服务,必须在撰写专利之前,力所能及地尽可能地检索现有技术,尽可能在撰写专利的时候就对审查员可能采用的现有技术文件了如指掌,才能避免因为出乎意料的现有技术而导致专利失效。检索一定会增加很多时间成本,专利代理费的区别,很大程度上由是否检索决定。无需检索,拿来就行,只改格式,不管保护范围,1980元代理费足矣。

第二,专利交底的形式应该更加多样化,而不要仅仅以专利交底书的文字和图纸的形式进行。书面的交底书确实是很重要的一种形式,但远远不是最重要的形式。这一点详见我很早就写过的文章《专利技术交底的几种形式~面谈第一,实物第二,图纸第三,文字第四》。

http://www.patent5.com/article/2010/05/09/jiaodi.htm

可以加个断语,凡是发明人自己觉得价值很高的专利,必须与专利代理人当面沟通,而且最好当面演示产品实物的运作原理,否则休想专利代理人能够写出来靠谱的专利文件。

第三,专利代理服务找的是人,而不是一个机构。买手机的话,一个手机从采购到最终出厂,经过n个人,所以手机的质量取决于制造公司的整体实力。但是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取决于为你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个人素质。大所里的一个2年经验的新人,正常来说水平远远不如小所工作10年的专利代理人。当然,大所的优势是专利代理人的平均水平要更好些。所以,如果是一个有价值的发明专利,千万要多多考察为你撰写专利文件的这个专利代理人的自身经验和能力,而不是考察这个专利事务所的资质。

关于这一点,我很早之前的文章也写过了《企业专利战略要点(二):实现专利战略的两大问题之一:找对人》

http://www.patent5.com/article/2012/10/23/zhenlue2.htm

第四,发明人不要做甩手掌柜,要不断监督而且要积极参与。千万不要把技术交底书甩给专利代理人就以为一切都结束了,专利代理人并不一定能够理解你的方案。而且很多时候,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太多了,交底书忘在一边也很难说。

专利质量的技术维度,是发明人自己的事,与专利代理人无关。上述这四个办法,能基本解决关于专利的文本质量的问题。关于专利质量的竞争维度又如何提高呢?

十二、专利质量等级
我看到单个一篇专利的时候,心里给它打分一般分为不及格、合格、良好和优秀,但完美的专利是不存在的,因为完美的是专利集群,而不是单个专利。

不及格专利
连自身的技术方案都没有写清楚。看下面这篇CN203412820U,一条权利要求,两行字。

合格专利
好歹能把自己的技术方案讲得清清楚楚,至于保护范围就不管了,反正能授权就行。预计1980元发明专利代理费,能达到这个程度。看下面这篇200510035084.3,一条权利要求,一段长长的文字。保护范围不管怎样,至少能拿到一个专利证书。这个技术着实是不错呢,许可给了一家自行车公司,我还买过这个自行车呢,600元,折叠方式确实很新颖,后来被偷了。

良好专利
不仅仅能把客户自身的技术方案写清楚,而且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扩展,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比如CN103202860A,发明人原先的技术方案是在蜂蜡中掺杂一些大粒盐,大粒盐被微波炉加热后就能将热量传到给蜂蜡。但撰写专利的时候,将大粒盐扩展为所有能够为微波加热的固态颗粒,而且还增加了一项制备方法。上述措施,不仅专利更容易授权,增加了权利稳定性,而且保护范围也有所扩展。最终,因为审查员检索到了比较接近的专利技术,因此将产品权利要求全都删除,将保护范围缩小到了制备方法而获得授权。

优秀专利
以进攻的心态去申请对竞争对手有用的专利,而不拘泥于自己开发的技术,目的本身就心存不良。这种策略,中国公司用得还太少,其实世界范围内用的也不多。我帮企业策划专利防御和进攻的时候,采用过这样的手段,但就不具体说了,仅作简单描述。

企业甲经常被竞争对手企业乙投诉发律师函,导致客户丙不敢购买企业甲的产品。策略当然是进行规避设计,告知客户企业甲的产品绝对不可能侵犯专利权。同时,企业甲申请很多专利,向客户证明自己的研发实力。而且,我与企业甲的员工一起到企业乙的产品线去拍照,回来就照着企业乙的产品去申请很多很多实用新型和外观。万一企业乙真的敢起诉企业甲的话,这些实用新型和外观都会被企业甲用来反诉企业乙。

企业丁研发了一项新产品,市场销量不错,也申请了若干项专利,被很多企业模仿。企业丁采取行动之前,就被竞争对手匿名提起了无效宣告,并且由于找到了很接近的德国专利,一项非常关键的实用新型被宣告无效了。其余几件专利,虽然也有一定的保护力度,但很容易被客户规避开。竞争对手为了确保不侵权,故意采取较为差劲的技术方案制造产品,以免侵权。我采取的策略,迅速申请一批关于该机器的零部件的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有一个外观设计诉讼打赢,竞争对手的整个产品都将被禁止销售。

完美专利
应该以邱则有的专利集群作为例子,看下第1项,在2004年1月20日,同一天提交255件专利名称相同的发明专利,主题名称都叫《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技术方案的变化也就是下面四个图所类似的细节变化而已,这就叫专利布局。


然后他发起了100多件专利侵权诉讼,90%胜诉,看下图中密密麻麻的判决书,专利官司打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干掉了所有的竞争对手,这就是完美专利。

十三、专利布局质量:数量、质量与可视化

专利的质量是单个专利的质量,专利布局质量则是专利的数量、质量与可视化的统一体。关于专利质量的竞争维度如何提高?其实本质上竞争维度是专利布局质量,而不能简单地以一两件专利为准。

邱则有的案例证明了专利的数量首先决定了专利的竞争维度。当你只有一两件专利的时候,竞争对手要么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干掉你的专利。要么可以采取合适手段进行规避设计,避免侵犯专利权。但,像邱则有这样在一款产品上申请255个发明专利的时候,如何进行规避,避开了1个,怎么避开另外254个?如何进行无效宣告?一个无效宣告代理费3万元的话,255个需要765万无效宣告代理费,打一折也要70万。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永远都不要只用一件专利去起诉别人!!
要打专利战,必须打群架!!
单个专利的质量,也决定了专利布局质量。

可视化则是绝大多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彻底忽略了的问题。
机械领域,写权利要求的时候,是采取“某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B和C;A如何;B如何;C如何”,这样的描述好?还是“某产品,包括A如何连接B,B如何连接C”,这样的描述更好?
当然是前一种方式更好,因为更符合法官的判断习惯。可视化指的就是在侵权判断的时候,更容易被法官直观理解。
化学领域,写权利要求的时候,是采取“某组分,包括A多少份,B多少份,C多少份”更好?还是采取“某组分,包括A百分百,B百分比,C百分比”更好?
当然是后一种方式更好,因为侵权判断方式是把某组分进行化学分析,分析的结果是A、B和C的百分比,而不是A、B、C的份数。
电学领域,写权利要求的时候,是把服务器和客户端写在一个权利要求中好?还是把服务器和客户端写成两个并列独权更好?当然写成两个并列独权更好,因为诉讼过程中,服务器端很难取证,但客户端容易取证。

十四、总结

花了整整一天,写了将近9000字。

我其实很不想写这类的文章,因为理论性过强,可读性极差。懂专利的不需要看,不懂专利的看也看不懂。但是我的网站的读者给了我很大的信心,因为有不少人说,从头到尾把我网站的所有文章都看了一遍。这种鼓励让我意识到,我不是为大众服务,我是为有需要的人服务。

一个连我的网站文章都看不懂的人,档次如此之低,其实根本就不需要真正的专利服务。能真正理解我的文章,并且有时间和能力把我的文章全都看一遍的人,那一定是真的非常需要专利服务的人,而且也有足够的档次与我真正沟通,这才是可以合作的人。

我认为,专利本来应该是一个很小众的东西,只有真正的技术创新才需要真正的专利服务。但有这样需求的人,不见得具有识别能力,很可能随波逐流以为真正的专利服务就是他看到的那样的价格,那样的方式,那样的质量。

我希望,有技术含量的发明人,要找有技术含量的专利代理人。

Experience

iRobot的悲剧及对企业专利布局的启示

扫地机器人行业的领导者iRobot最近在美国对11家企业提起337调查,其中包括三家中国公司。很多媒体预言这是一个前奏,担心国内的企业在劫难逃。出于好奇看了下iRobot的专利,结果大跌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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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bot在美国用来采取行动的所有专利竟然没有一件进入中国,而且更夸张的是iRobot在2014之前似乎忘了世界上还有个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至少在专利上是如此,这与irobot号称扫地机器人界的苹果,在全球几百件专利家族是极不相称的。在2014之前只有两三件专利进入到中国,估计也是因为几乎进入了所有的国家,顺便进入中国的吧,剩下的专利几乎都2014年进入到中国的。
Irobot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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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bot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趋势
但从2014年之后,irobot突然一口气进入三十多件专利,为什么这样的呢?因为2014年一家中国公司对irobot在2003年顺便进入中国一件专利提出了无效,这可能让irobot意识到原来专利在中国也有用。无效请求人是深圳银星科技,也是扫地机器人行业的重要竞争者。无效的结果显而易见,权利要求原封不动,不知道深圳银星出于什么原因无效,总之在对方没采取行动时,又没有把握的情况提无效是个不明智的选择。果不其然,这次被控诉的企业首当其冲的是深圳银星。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下在美国提起337依据的六件专利的情况,这六件专利的优先权时间在2000年至2005年之间,在智能扫地机器人当中算是创始专利的角色。

US6809490(B2)涉及扫地机器人的多模式自动切换,主要发明点在于扫地机器人可以在独立区域集中清扫模式、在障碍物附近行进并距离障碍一定距离的跟随模式、以及遇到障碍物的返回的模式。这三种模式基本上是目前扫地机器人的主要模式,权利要求相当宽。

US7155308(B2)涉及机器人障碍检测系统,涉及光学发射器和光子探测器,主要发明点在于发射器在一定区域发射光束,光子探测器在该区域接收,当障碍不存在的时候对自动机器人再导向,很好奇这么宽的范围如何获得授权的。

US8474090(B2)涉及扫地机器人的整体结构,包括壳体、垃圾桶、控制模块以及滚轮的设置,发明点是滚轮通过弹簧偏向设置的。

US8600553(B2)涉及机器人遇到障碍物的速度自动控制,主要发明点在于当接近传感器检测到有潜在的障碍物时自动减速,当快接触障碍物时改变前进方向。

US9038233(B2)涉及扫地机器人的刷毛与陡壁传感器(防止扫地机器人在台阶的时候掉下去)的设置,通过间隙和非对称结构设置,防止刷毛对陡壁传感器的探测光速的干扰。

US9486924(B2)设置扫地机器人的手机远程控制,主要发明点包括加载程序和设计路线等。

可以说这是一组扫地机器人领域价值极高的专利组合,从整体结构、探测器、算法、远程控制、关键障碍探测方法各个角度都布局。特别是US6809490(B2),US7155308(B2),US8600553(B2),模式切换、光学传感器设计、遇到潜在障碍物自动减速,范围非常之宽,甚至能覆盖到其他机器人领域,包括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在该领域的遇到障碍物急刹车一直是头疼的问题。

然而,这些好到让专业人员看到都会流口水的专利都没有在中国申请,算是免费送给中国的竞争对手了。这对中国扫地机器人行业是个好消息,iRobot在扫地机器人的基础专利基本上都没在中国申请,只有一件优先权日2002年的专利,重要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机器人制约系统,包括:
一便携式障碍信号传送器,用于主要沿一轴发射制约射束,该制约射束的所述轴形成一被引导的障碍;
一可移动的机器人;
该可移动的机器人,包括:用来回转到至少一个方向的装置,一大体上全方位的障碍信号检测器用于检测所述被引导的障碍,以及控制上述装置以回转的一控制单元;
由此,该控制单元执行一算法,使一旦检测到该被引导的障碍即行回避该被引导的障碍,该算法包括使该机器人转向的步骤,直到不再检测到该被引导的障碍为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人制约系统,其中该算法还包括在不再检测到该被引导的障碍后,做至少一既定量回转的步骤。

这件专利也比较有杀伤力,引用了前面基础专利的一部分,但如果iRobot把上述基础专利都进入中国的话,基本上把市场的扫地机器人买回来一个个测试,测试一个可以收拾一个了,不至于是如今的局面。iRobot后续不断会有新的专利授权和进入中国,加上强大的品牌号召力和技术储备,实力不容小觑,特别是在后续的人工智能扫地机器人方面创新强劲。但中国企业暂时的负担小了很多,这样很容易理解为什么iRobot在美国、日本、欧洲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0%到90%,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才20%左右。

更夸张的是irobot很多专利甚至在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地区申请,也没有进入中国大陆。现在算是亡羊补牢重视这个马上就是扫地机器人的第一大市场了,再想达到垄断地位恐怕难了。

这也是企业专利工作很好的教材,专利是阻止竞争对手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无论是进入中国还是走出去,提前布局是很有必要的,显然iRobot在全球布局专利的时候肯定没有做过合格的专利检索分析,否则不会在新加坡、香港都布局,却忘了大陆,等到市场起来时已经晚了,殊不知那些竞争对手早已挤破头冲进了这个行业。要不是中国企业不疼不痒的一个无效提醒,恐怕iRobot至今还未想起在中国的专利布局。

Reference

  1. 耐克起诉Puma侵权,一双运动鞋7000多件专利,创新无处不在
  2. 人工智能AI领域「后起之秀」:百度知识产权策略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