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

了解及利用规则及时限,结合实务经验取得最佳结果。

Why

代理人学答审,有捷径吗?

有人说,答审是一场猫鼠游戏。

在这场游戏中,审查员通常是猎手,而代理人是猎物,代理人苦审查员久矣。

仔细分析原因,审查员在技术积累和法律培训两方面,都是碾压代理人的。

在入行前,审查员是科班出身,对于技术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积累。反观代理人,啥案子都得写,上至天文,下至地理,均有涉及,样样写,样样松。

在入行后,审查员接受国知局的全职培训,从易到难,从审实新到审发明,对于专利法有系统的认识和深入的理解。反观代理人对专利法的学习良莠不齐,运气好的进了好公司,遇到好师傅,对答审有系统的培训;运气差的,公司就丢一本审查指南给你自学,让你自生自灭。

所以让新人面对经验丰富审查员发的发明答审,就像小学生与大学生间的拳击赛,结局在开始前就已注定。

如何理解枯燥的法条?如何建立对答审的系统认知?如何克服面对答审的恐惧?如何做到知己知彼,从而见招拆招?

软唐答审红宝书就是答案
本书的目的在于:
一,将碎片的知识体系化;
二、将枯燥的法条通俗化;
三、将晦涩的理论实践化。

01.大珠小珠落玉盘

以往笔者在接受公司答审培训时,理论输入基本靠自学。师傅仅仅讲解每个案子如何做答审,每个案子东讲一点,西讲一点,知识非常碎片化。

再加上,会写的不一定会教,学霸也不一定是好老师。大多数的老代理人对于答审没系统的总结,又或者表达能力有限,教学培训总是差点意思。

玉盘好比知识体系,大珠小珠好比知识,通过软唐答审红宝书,将碎片化的知识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本书的章节,由易到难,从扎实基础→小试牛刀→答审精进→小有所成,将碎片的答审体系化。

扎实基础具体包括准备篇和实战模板篇。这里主要讲解答审所需掌握的基础知识,以及对答审的模板有个基本概念。

小试牛刀包括实战提升篇、落地实操篇和边角料实战技能篇。这里主要将“三步法”揉碎了讲,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答审精进包括审查规程篇、名企答审指导书大揭秘篇和答审精进篇。这里主要讲审查员的惯用套路,以及其他优秀代理人是如何见招拆招的,让你做到真正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小有所成包括答审理论篇、名所答审范例篇、模板汇总篇和一眼辩案篇。当你将答审体系化后,本书会提供一些实战效果极佳的模板,让你指哪打哪!

02.实战、实战还是实战!

软唐的李老师在行业沉浸多年,有事务所,IPR和知识产权局的经历,对行业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他发现很多行业新人,对答审有畏惧心理。一是畏惧权威,觉得审查员说的对,二是畏惧法条,审查指南中都是法言法语,枯燥难懂。

所以,李老师才有口号“拥有一本书,任何答审都不怕”,给你做心理按摩,让你有勇气去质疑,甚至是否定审查员。

然后,书中通过大量实践案例,以及通俗语言,让你读得懂,能吸收。

笔者是软唐的早期学员,当时还没软唐红宝书,而是软唐实战书的电子书,还有答审的网课。通过大量的学习和实践,笔者对答审有越来越深入的理解。

专利稿件就是代理人的作品,答审就是审查员对作品的反馈。所以,反馈地越多,你就越明白,撰写时该注意哪些问题,从而提升撰写的质量。

另外,答审与无效就是专利法的一体两面。答审就是运用专利法,讲述本申请是如何具备新创性等其他特性。无效就是运用专利法,讲述本申请是如何不具备新创性等其他特性。

所以学会答审,撰写、答审和无效全盘皆活。

最后,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阅人无数不如名师指路。软唐红宝书能做到上午学,下午用。

所以,你还在等什么?

What

加快专利审查只知道优先审查和PPH?那你就out了!专利预审了解一下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候时常会有加快审查程序的需求,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已经较以前有较大缩短,但由于发明专利在中国的申请量一直在持续增长(2019年高达150多万件),现今我国发明审查周期仍然大概为22.7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为20.5个月。因此,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希望主动采取一些办法来加快审查程序。

现在比较广泛进入申请人视野的专利审查加速方式是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以及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PPH方式从PPH请求到结案周期大约为11.9个月,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平均为通过PPH审查后一个月;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方式则是“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那么还有没有更快的加快审查速度的方式呢?答案是肯定的。

据了解,昆山市一件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到最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办登通知书仅用了51天!

如此飞一般的速度是怎么做到的呢?

那就是传说中的专利预审制度,也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中的预审服务。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揭秘这神奇的“快到起飞“的专利预审制度。

01
什么是预审服务?

预审服务是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备案的申请主体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用于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的平台。预审服务是保护中心提供的免费服务。

02
享受预审服务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而言,注册或登记在保护中心所在地、符合特定技术领域要求且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申请主体经备案后才能享受保护中心提供的专利预审服务。

除了对服务主体有产业性和区域性的要求外,预审服务对申请案件本身类型也有一定要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的专利申请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03
代理机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由于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制度尚属较为新鲜的事物,所以代理机构也应该根据要求做出调整,以给予客户建议。

在首先判断了申请文件的申请领域和类型符合预审要求这个前提下,作为代理机构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使预审过程顺利进行:

1)撰写方面:

由于预审会对专利申请的形式缺陷以及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也会对创造性等进行审查并给出意见,因此在撰写时应尽量避免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比如附图标记不一致、多引多等)以及单一性问题。

2)预审材料的准备:

预审时需要提交正式专利申请提交的所有文件。发明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需要勾选请求提前公布。

3)与预审员沟通方面:

一般预审员在完成预审之后,会将预审意见发送到联系人的邮箱。收到预审意见之后,代理人应尽快对预审意见进行答复和修改。预审员可以与申请人或代理人就案件情况进行邮件、电话等方式沟通。

4)提交正式申请方面:

预审通过后,以预审合格通过的文本为准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的正式提交。需注意的是,提交的文件与普通申请不同,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且文件格式应当为XML格式。对于附图,需要进行XML格式图片转换。

5)答复审查意见方面:

为实现加快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保护中心对答复期限有严格限定,一般情况下,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专利局发出的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均较短(5-10个自然日),因此需要代理机构快速答复。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会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答复期限与普通申请答复期限一致。

综上所述,申请预审服务的优点是了然于目的,很明显申请预审服务可以大大缩短审查的周期(专利授权周期3-6个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5-7个工作日),但同时也具有申请条件较为苛刻,且处理案件的时间比较短这一问题。并且由于预审程序是由各地保护中心进行,因此审查的标准也不尽统一。

因此代理人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来建议客户是否需要进行加速审查,如果需要的话,还需要判断是通过PPH、优先审查还是预审服务途径来加速审查。

尤其是,对于来自不同国家和区域的申请人,可能也仅能符合通过某种途径来加速审查的要求,例如目前可以申请预审服务的申请人仅限于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的企业等。

How

专利实务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以及专利稳定性探讨





如何采用多篇对比文件+常规技术手段,评述专利的创造性? | 知识产权Insight第076期

本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之27,官方的裁判要旨为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但是,笔者在本案的裁判文书中并未看到专利权人如何争辩本专利的科学价值可以为其带来创造性,判决书说理部分也未就此做过多分析。我猜想可能是二审期间,专家辅助人可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因而,笔者认为,本案作为指导案例,其价值更在于展示了如何采用多篇对比文件与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评述专利的创造性。
实务中,其他对比文件往往不能完全公开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往往还需要再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分析得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这种情形非常常见,因而,如何规范地采用“多篇对比文件+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评述专利的创造性,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内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蛋白质,是由序列表序列1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蛋白质。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序列1所示蛋白为TaHSF1,其编码基因是以水稻热激因子AD066316为已知序列,在小麦数据库比对小麦相似序列,经过软件分析设计引物,以小白麦的cDNA为模板进行PCR扩增、纯化、连接载体测序获得的(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来源于小麦的热激因子TaHsf1,其能够提高小麦的耐旱性、耐热性以及水利用率,其已构成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麦热激蛋白TaHSF1的具体氨基酸序列,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小麦中存在能够提高其耐旱性、耐热性的热激因子TaHsf1,未公开具体的氨基酸序列。
一审法院认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知TaHsf1的具体氨基酸序列。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激转录因子(HSF)是生物体在热激和其他胁迫条件下基因转录激活信号传导通路中的最后成员,即直接启动下游热激蛋白基因的表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并无证据足以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已经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中,对此进行了充分地论述。
本文最后,附有笔者的简评。
案例: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
裁判要旨: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裁判文书摘录: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或实用新型通常是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记载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只是发明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认为的技术问题,在面对审查程序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可能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而且,在面对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能不同。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因素。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在质或量上发生明显变化,超出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则可以认定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还需要指出的是,创造性的审查通常不考虑发明的获得过程是否艰辛,无论发明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是历尽艰辛,还是唾手而得,一般都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当然,未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如果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发明人或者申请人可以依法获得其他方面的回报,但仅此并不足以使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蛋白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来源于小麦的热激因子TaHsf1,其能够提高小麦的耐旱性、耐热性以及水利用率,其已构成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小麦热激蛋白TaHSF1的具体氨基酸序列,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小麦中存在能够提高其耐旱性、耐热性的热激因子TaHsf1,未公开具体的氨基酸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获得一种来自小麦的具有耐逆性的热激蛋白的具体氨基酸序列。
  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激因子(HSF)在调节热激蛋白(HSP)基因表达和传递逆境胁迫尤其热胁迫信息以及提高植物耐逆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领域公知,热激因子普遍存在于原核生物以及真核生物细胞中,其性质高度保守,结构和功能在进化中较少变异,因此具有广泛的同源性。虽然从不同生物体内分离出来的HSF种类和大小各有不同,但其结构却极为相似,共同具有一个极为保守的核心区域DNA结合区域(DBD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预期,植物中的HSF普遍具有提高植物耐逆性(耐热性等)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小麦中存在能够提高小麦耐旱性、耐热性以及水利用率的热激因子,故当需要提高小麦对热胁迫的耐受性及耐逆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已知的生物信息学、分子生物学的手段在小麦基因组中扩增获得其热激因子的编码基因及蛋白。对比文件2即公开了一种通过基因克隆的方式获得目的植物的热激因子的方法,具体如下:根据已知的番茄HSFA1(LpHSFA1)的蛋白质序列和大豆EST数据库,采用生物信息学和比较基因组学的方法结合RACE技术克隆大豆热激转录因子基因GmHsfA1,并对拟南芥、番茄和大豆等植物的HSFA1进行氨基酸序列同源性分析,还进一步证实GmHsfA1的过量表达明显提高了转基因大豆植株的耐热能力。
  经审查,对比文件2的方法和本申请均是采用同源基因克隆的方式获得目的植物的热激因子,其具有提高目的植物的耐热能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其他植物已知的HSF序列和目的植物基因组数据库信息,通过序列比对分析结合常规分子生物学技术获得目的植物HSF的技术启示。小麦和水稻同属于禾本科,种属分类和亲缘关系相近,并且水稻属于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基因组全序列已经测序完成的模式生物,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小麦HSF,有动机以水稻中已知的HSF序列为模板,通过和小麦基因组数据库信息进行序列比对分析结合常规分子生物学技术获得小麦HSF的编码基因及氨基酸序列。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从小麦中扩增获得的热激因子会具有耐热、耐逆(包括耐干旱)的效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本申请其余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作物科学研究所有关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官:王闯 朱理 刘晓军)

案例简评:
本案中,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再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其中,对比文件2虽然并未直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但给出了采用同源基因克隆的方式获得目的植物的热激因子,从而提高目的植物的耐热能力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获得小麦的热激因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同属于禾本科的水稻中已知的热激因子序列为模板,通过和小麦基因组数据库信息进行序列比对分析,结合常规分子生物学技术,获得小麦热激因子的编码基因及氨基酸序列。
可见,在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再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评述专利的创造性时,一定要充分分析为何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类似的技术手段,解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上述采用的类似的技术手段,如果其中仅仅使用了常规技术手段,那么,也不会对不同对比文件的结合产生的障碍。
此外,回归到本案的裁判要旨,发明可能非常具有科研价值,研究过程也历尽千辛万苦,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还是需要按照“三步法”的法律分析方式,判断本专利的创造性。

答审红宝书课程

答审红宝书对应答审课程

视频+资料学习
目录

第一篇:准备篇

第一章 指南准备
第一课:新颖性学习
第二课:创造性学习
第三课:实用性学习

第二章 认知准备

第四课:初步认识审查意见
第五课:如何阅读审查意见
第六课:技术性审查意见答复方式
第七课:技术性答复方式实战训练
第八课:法律性审查意见答复方式

第三章:基础准备

第九课:三步法深入之理论深入
第十课:三步法深入之文件视角
第十一课:技术特征的比对方式
第十二课:如何答复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课:授权答复和保护答复之认知
第十四课:不评述权要的选择策略
第十五课:答审是否寻求发明人的支持的深度分析

第四章:实战准备

第十六课:答审实战预备
第十七课:听证原则
第十八课:二通结案技巧
第十九课: 实战干货
第二十课:事实认定
第二十一课:审查员角度下的答复方式

第二篇:实战模板

第二十二课:概述
第二十三课:新增特征模板实战分析
第二十四课:D1模板实战分析
第二十五课:D2模板实战分析
第二十六课:公知常识模板实战分析
第二十七课:万能模板

第三篇:实战提升

第一章:特征比对
第二十八课:没有特征比对
第二十九课:遗漏技术特征
第三十课:技术特征比对错误

第二章:技术问题
第三十一课:技术问题上位化
第三十二课:技术问题手段化
第三十三课:技术问题区别特征化
第三十四课:没有确定技术问题

第三章:技术启示
第三十五课:整体性判定方式1
第三十六课:整体性判定方式2
第三十七课:整体性判定方式3

第四章:公知常识

第三十八课:公知常识初探
第三十九课:公知常识实战

第四篇:落地实操

第四十课:特征比对落地实操之六要素
第四十一课:特征比对之实质比对
第四十二课:特征比对之区别特征的关联性
第四十三课:特征比对之逻辑推理分析
第四十四课:从整体角度看特征比对
第四十五课:技术问题落地实操之正确定义

第五篇:边角料实战技能

第四十六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适格
第四十七课:一个技术方案的正确适用
第四十八课:实用新型客体的答复
第四十九课:转文信
第五十课:自定义术语的创造性答复
第五十一课:避免事后诸葛亮
第五十二课:参数限定产品的创造性
第五十三课:结合技术构思谈创造性
第五十四课:多篇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
第五十五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领域不同的答复方式
第五十六课:对比文件2是他领域时的判定方法
第五十七课:技术问题区别特征化的案例阐述
第五十八课:根据发明构思确定技术问题
第五十九课:发现技术问题的障碍
第六十课:创造性答复是否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对比

第六篇:审查规程

第六十一课: 现有技术
第六十二课:新颖性审查
第六十三课:同样的发明创造
第六十四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六十五课:技术问题
第六十六课:技术启示
第六十七课: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
第六十八课:事后诸葛亮
第六十九课:驳回
第七十课: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第七十一课:实用性

第七篇:名企答审指导书大揭秘

第七十二课:创造性
第七十三课:修改超范围
第七十四课:细则第20条
第七十五课:法2条
第七十六课:法25条
第七十七课:26.3款
第七十八课:26.4(1)
第七十九课:26.4(2)

第八篇:答审精进

第八十课:整体概述
第八十一课:判明是非
第八十二课:充分说理
第八十三课:相当于陷阱
第八十四课:从权利保护角度下的修改

第九篇:答审理论

第八十五课:整体性
第八十六课:八大基本功
第八十七课:本领域技术人员
第八十八课:三大基本原则
第八十九课:全面覆盖原则下的技术特征

第十篇:名所答审范例

第九十课:新增特征范例
第九十一课:发明构思范例
第九十二课: 区别特征比对范例
第九十三课:新创性一起答复范例

第十一篇:模板汇总

第九十四课:万能模板
第九十五课:新增特征模板
第九十六课:D1模板
第九十七课:D2模板
第九十八课:公知常识模板

第十二篇:一眼辩案

第九十九课: 一眼辩案(1)

第一百课: 一眼辩案(2)

对与不对——浅析创造性审查意见的针对性答复

创造性审查意见是代理人日常工作中最常遇见的审查意见,且由于该种审查意见融合了证据的列举、法条的适用以及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往往较为难以答复。而代理人在答复审查员的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必然要陈述相应的理由,这些理由从内容上来说,应该确保是正确的,即该理由应该是“对”的,但内容上的正确,并不意味着对于答复审查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复,即对于审查意见答复来说,有的时候内容的“对”反而意味着答复的“不对”,本文拟针对以上所论述的“对”与“不对”的情况,结合案例加以讨论。
在讨论之前,我们首先看一下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评价思路,以作为后续讨论的基础。
对于创造性审查意见而言,毫无疑问审查员会利用三步法来对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加以评价,并由此得出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为了说明方便,我们以一抽象案例的形式来说明三步法的使用方式:
假设有一权利要求1,其所保护的特征包括A、B、C、D。审查员会通过检索得到一篇对比文件1(D1),并认为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技术特征A’(相当于本发明中的A)和B’(相当于本发明中的B),由此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特征在于C和D,根据C和D所起的作用得出本发明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审查员会进一步指出,在对比文件2(D2)中,公开了C’,该C’和C相同,具体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了C在本发明中所起到的作用。而对于D,审查员有可能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审查员也可能在相应的对比文件中找到公开了D’,其所起的作用和D在本发明权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审查员会得出结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本发明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很容易会想到将D1、D2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得到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得出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在对于显著进步也被否定后,审查员会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结合上述审查思路,我们对“对”与“不对”的情况加以讨论如下:

一、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较。

一些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为了说明本发明和对比文件是明显不同的,愿意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先进行对比。具体的,代理人会列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从而得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进而得出对比文件1无法和其它的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请参考以下案例:
本发明为一种显示路况信息的方法,该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准确显示实时路况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道路起点经度和纬度、止点经度和纬度;
根据经度和纬度确定起点和止点的位置关系,确定道路行车方向;
根据行车方向以及预设的坐标偏移值,调整所述路况信息的显示位置,保证调整后的显示位置与原显示位置平行。
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1,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首先确定路线的起点和终点,通过所述起点和终点的位置,确定道路信息,当所确定的道路存在重叠时,则对这些道路进行平移处理,将重叠部分调整为平行的路线,并在地图上显示。审查员认为该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是存在区别的,具体的区别特征包括:
区别一、本发明中显示路况信息的特征;
区别二、根据行车方向调整所述路况信息的显示位置,保证调整后的显示位置与原显示位置平行。
对于区别一,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而对于区别二,审查员认为在获得行车方向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对于调整路况信息的显示位置,并确保调整后的位置与之前的位置平行,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向下或向上平移两条路线的手段,且该手段与本发明中上述“调整”特征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审查员得出结论,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将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显而易见的得到,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审查员的上述评价,一位代理人是这样答复的:
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问题不同。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对路况显示信息的偏移,能够将同一条道路上不同方向的车流量同时进行显示。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在选择行车道路时,如果存在多条候选道路,并且这些候选道路有部分重叠的话,比如高架桥与位于其下方的公路由于处于重叠区域而有可能在电子地图上无法完整显示等,在为了能够显示完整道路信息,可以相应采取偏移的方式进行显示。代理人认为这两个技术问题是不相同的:一个涉及到了区分双向道路车流的问题,而另一个并未涉及到该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和2结合后对本权利要求1的“通过对显示信息的偏移,能够将同一条道路上不同方向的车流量同时进行显示”的技术问题没有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发明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本案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代理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是“对”的。
单独来看代理人对于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分析,是“对”的。从本发明原始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我们可以看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是将一个双向道路上的相反两个方向道路的路况信息分开加以显示。而代理人对于对比文件1技术问题的分析,也是正确的,即该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是对于所选路线出现重叠时,将重叠路线分开显示的问题。但我们分析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可以发现,代理人就技术问题的比较,不论是从三步法的适用上来看,还是从对审查员观点的针对性答复来看,都是存在问题的,或者说,这些内容是对于答复来说,是“不对”的。
具体的,在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依据审查指南中就三步法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在三步法中,并未涉及到本发明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技术问题的比较。在评述本发明权利要求时,是采用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和本发明的技术特征做比对,从而确定得到哪些特征被公开,哪些特征属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代理人将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做比较,即使能够得出两者的问题不同,也无法结合三步法的评价体系,得出基于解决的问题不同,本发明就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当然,有的时候,代理人会这样理解指出对比文件1技术问题的意义:指出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不同,则能够据此说明对比文件1和其他的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难以相结合,从而论证得到本发明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但是,我们看一下审查指南的创造性评述方式可知,在证明本发明是显而易见时,审查员会以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对象加以评述,如果该区别特征在另一对比文件中被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且其所起到的作用和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则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将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在这一评价中,只是涉及到了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并没有提及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更没有涉及到拿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和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做比较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所谓问题的比较,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是不适用于三步法这一评价体系的,因此,问题的比较对于答复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其比较结果尽管是“对”的,但对于答复来说,其所实际起到的作用是“不对”的。
而从对审查员意见进行针对性答复的角度来说,做问题的比较也存在不妥之处。
在审查员进行创造性评述的过程中,肯定是按照三步法的方式来进行评述的,这里面不涉及到问题比较的内容。如果代理人进行了问题的比较,并由此得出本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就会造成对于审查员观点未予理睬的情况。对于审查员而言,他会发现,代理人自建了一套体系来说明本发明具有创造性,而对于之前审查员的观点未予理睬,那么,审查员就存在疑问:对于在审查意见里的内容,代理人到底是同意呢,还是不同意呢?如果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在哪里,具体哪里说错了呢?如果同意,那么该案就应该没有创造性,但代理人仍然做了答复。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完全可以基于代理人未就其观点予以反驳的情况,仍然基于原来的理由来驳回本发明。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会造成很大损失的,代理人的意见陈述也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技术问题比较的内容是“对”的,但对于反驳审查员的意见,改变审查员观点来说,技术问题的比较是“不对”的。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有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本发明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所声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有一个是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所重新确定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这两个技术问题很有可能是不一样的。在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时,用到了上述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而对于原申请文件所声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实在评判过程中根本没有涉及,因此,如果代理人在答复的过程中时采用原申请文件中所声明要解决的问题来和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作比较的话,就更会偏离创造性的评判体系,和该体系中的评判要素没有关联了。

二、对比文件解决不了本发明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我们仍然结合前面的案例来阐述这个问题。
对于该案,一位代理人在答复过程中提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本发明将一个双向道路上的相反两个方向道路的路况信息分开加以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到路况信息显示以及相反道路的特征,因此,必然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由此得出对比文件1难以和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这位代理人的答复思路,其实是从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来论述对比文件1实际上解决不了该问题,从而得出对比文件1无法和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相结合的结论。而在审查员利用三步法进行评述时,并没有涉及到对比文件1是否能够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情况,只是从技术特征的角度出发,来阐述该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哪些特征。因此,代理人即使能够正确的得出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结论,也和审查员的评价无关,无法起到针对性的反驳审查员观点的作用。具体到该案中,审查员利用对比文件1时,只是提到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道路、平移的特征,并未提及对比文件1是否能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因此,代理人通过技术问题来答复,并未做到针对审查员观点来反驳,仍然无法证明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对三步法进行分析后,我们也能发现,如果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发明的核心发明点的话,那么,由于该核心发明点是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主要手段,而该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出现,显然,对比文件1是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但这并不影响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这一结论的得出,原因在于,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该核心发明点,即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但是,作为和对比文件1相区别的核心发明点如果在其他对比文件中被公开,且所起的作用和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仍然会由于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的相结合,而使得本发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此,我们从对三步法的分析可以得到,对比文件1是否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本发明有无创造性的评判因素。那么,即使代理人正确论述了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即该论述是“对”的,也会由于该论述未扣住三步法的评价方式,而使得该论述对于答复而言是无用的,即是“不对”的。回到该案中。在该案中,实际上本发明的核心发明点在于,所偏移的是路况信息、路况信息的偏移是根据行车方向所进行的偏移。而这些特征的确没有体现在对比文件1中,由此,对比文件1也就必然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了。但是,审查员对于这些核心发明点,利用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分别加以了评述,并通过相结合论述本发明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由此我们也能看出,即使对比文件1确实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并不能得出本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因此,代理人从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角度来论述,对于答复审查意见而言,内容虽是正确的,但是无用的,实质上是“不对”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需要注意扣住三步法对于创造性的评价方式、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来完成答复工作,这样的答复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够起到说服审查员,证明本发明具有创造性的作用。反之,如果答复的内容并非是三步法中所涉及的内容,或者该内容也并非是针对审查员的意见所做的针对性答复,即使这些内容本身是真实、正确的,也会由于其对于答复来说没有贡献,而成为“不对”的答复。

专利审查意见的一些答复技巧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是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师的必备技能。《专利审查指南》里指出,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该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并给出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对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也就是说,在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中,不管是修改或不修改权利要求书(即增加或不增加技术特征),我们最终的落脚点都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比较好论述)。那么在论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有哪些策略呢?

1、 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

在较多的情况下,审查员会指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个时候专利代理师应该仔细阅读本申请和对比文件记载的内容,对比一下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和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是不是相同或等同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是相同的,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不是相同的。而不能在没有仔细研究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请况下,就认同审查员的观点。经过分析后,

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不同,或者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相同、但是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带来的技术效果不同,则不能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

2、公开原理不代表公开技术方案

同样,在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代理师要仔细甄别,对比文件(更常见是的论文、期刊等)是公开了本申请的原理,还是公开了具体的技术方案。如果对比文件只是公开了原理,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原理应用到具体的技术方案里,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审查员不能因为对比文件公开了原理,就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例如软件方法中,通常会用到逻辑判断(是/否),逻辑判断(是/否)是很常见的原理,但是应用到具体的技术方案中,审查员是不能否定其创造性的。具体如在一导航方法中,逻辑判断结果为是,则直行;是否,则向右拐。审查员不能因为逻辑判断(是/否)是很常见的原理,就否定该导航方法的创造性。

3、领域不同,难以结合,有结合障碍

在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代理师要分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属的技术领域。即使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结合,具有结合障碍,或者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结合。

4、反向教导、反向启示

有时候,审查员会认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或者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得到的。这个时候要分析一下,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什么,给出技术启示是什么,如果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反向教导、反向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2后,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是得到另一种方案。

5、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

有些时候,审查员会认为区别技术特征是惯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师应指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本领域惯用手段是什么,从而下结论说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手段。同时还需说明,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是惯用手段,请给出证据。

6、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不能被割裂

例如,本申请包括多个步骤,审查员将多个步骤分割成一个个技术特征,然后分别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等来评价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这个时候代理师可以答复,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应该看做一个整体,而不能被割裂,本申请的多个步骤(技术特征)相互关联,相互协同,起到了XXXX的效果。同时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等结合,本身就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审查意见的答复形式多变、灵活多样,并不限于上述几种形式。审查意见的答复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寻找突破口;在陈述意见时摆明观点、说明理由,据理力争,有条有理的作答。笔者一直认为,答复审查意见与专利文本的撰写一样重要。一个专利文本撰写地再好,但是在审查意见答复时,胡乱修改权利要求书和撰写意见陈述书,不仅会导致最后保护的技术方案脱离发明人最初的发明构思,而且会极大缩小保护范围,最后导致即便专利被授权,也只是一张废纸。同时,在专利侵权认定中有“禁止反悔原则”,代理师在审查意见答复中所陈述的意见,都有可能在以后的侵权认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代理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一定谨慎小心,严谨作答,切不可为了自己的薪资提成,草草作答,让申请人的权利严重丧失。

PPH还是专利优先审查,该如何选择?

当基于PCT或巴黎公约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申请)在中国希望得到加快审查时,可以考虑选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或者专利优先审查。那么,该如何选择呢?

一、PPH和专利优先审查是什么?

PPH是指当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 OFF)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后续申请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 OSF)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专利优先审查是中国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而制定的法规。

二、PPH和专利优先审查的比较

针对基于PCT或巴黎公约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为加快审查进程,是向CNIPA提交PPH请求还是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可以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专利申请的类型

向 CNIPA提交PPH请求的专利申请的类型只能是发明。
而请求专利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的类型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此外,提交PPH请求仅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
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不仅仅适用于包括实质审查在内的申请阶段,还适用于复审阶段和已授权PCT专利的无效阶段。

2、申请或申请人国别

提交PPH请求,需要注意该专利申请的首次申请的国别、或者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ISR)或国际初审报告(IPER)的制作单位。
而专利优先审查则对于在先申请的申请国别或者申请人的国别没有限制。

3、请求时机

能够提PPH请求的专利申请应当已经公开,且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作为特例,申请人也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
提交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时机则取决于专利申请的类型。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条件时提出。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则应当在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4、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

无论是提出PPH请求还是提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都要求该专利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5、适用条件

关于PPH,需要满足以下三个适用条件:该专利申请与对应申请(即在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且获得肯定审查结果的申请)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对应申请的可专利性/可授权性。这些适用条件在WIPO上有详细的解释,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优先审查的申请条件,《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了六种情况。专利申请只要满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以准备请求优先审查。

6、提交材料

提交PPH请求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PPH请求表;
(2)所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译文;
(3)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及译文;
(4)构成驳回理由的所有非专利文献。

关于优先审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8条中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

(1)优先审查请求书;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3)相关证明文件。

除了上述三种材料之外,实践中,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专用于优先审查事项的委托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例如个人申请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及签章(对应于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及其中译文(工商登记证明为外文的);
(3)实审通知书以及缴费收据(针对发明申请);
(4)证明文件说明。

一般而言,对于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需要向相应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请求,对于非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需要在委托机构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请求。

7、费用

无论是PPH请求还是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目前尚无需任何官费。

三、PPH和专利优先审查是什么?

提出PPH请求的有利之处在于:

(1)申请会被加快审查。实践中,PPH审批通过决定下发后,通常在两至三个月内,甚至更快会在一个月内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申请成本会降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可能会减少。
(3)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几率可能会更高。

但是,其劣势也很明显:

(1)仅有两次请求机会,形式要求以及对应性要求极其严格;
(2)可能需要申请人基于国外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对中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缩限。换句话说,利用PPH请求来加速审查时,不可能获得一个比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更宽泛的保护范围;
(3)修改超范围的风险比较高。在中国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对修改超范围的审查一直比较严格,如果对应申请的可授权权利要求与原始权利要求相比改动很大,那么按照对应申请的可授权权利要求对中国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则可能出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提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优势则非常明显,其极大地加速了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但是,提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也有缺点:

(1)可能丧失主动修改的机会。如果需要对申请文件做主动修改,应当在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之前进行,否则,在提交了优先审查请求并通过之后,即使在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限内,也不能再做主动修改。如果在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之后,坚持对申请文件做主动修改,则会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2)缩短了申请人的答复准备时间:需要注意的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普通程序的答复期限不同。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如果后续申请人未能在两个月或者十五天的期限内完成提交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优先审查审查程序将自动终止,而且这两个月或者十五天的期限均是没有邮路的。

(3)收到驳回决定/复审决定的期限缩短,因为申请人的答复期限缩短,且不能延期,审查员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也有相应的期限要求。

(4)优先审查每年有数量上的限制,也可能各种条件都符合,但因为优先审查的数量已达到上限而导致请求失败。

四、结语

PPH请求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作为加速审查的有利途径,目前已越来越多地被申请人所利用。

以上总结了在中国提出PPH请求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时各自应当满足的条件及优缺点,以期能够帮助您决策是提出PPH请求还是专利优先审查请求。

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

不支持是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常见的引用法条。通常的审查逻辑是,权利要求中限定了A特征,说明书中记载了B内容(审查员引用的内容通常与技术原理或技术效果有关),由此可见,在没有对A特征进行B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包含不能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答复思路:

对于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首先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否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如是,则争辩没有理由怀疑其概括范围内的技术方案都能实现技术效果,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否,则需要进行修改。

案例1

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提纯层或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

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提纯层或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即,权利要求1中包含“所述提纯层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和“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的并列技术方案。然而,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流体流入到入口11中,并且沿提纯层10流动。在沿提纯层10流动期间,流体经过提纯单元14,在提纯单元处,进行提纯处理。当流体的流通过提纯单元14中的每一个时,小颗粒(即,具有比提纯单元的特征提纯尺寸更小的尺寸)将被提纯单元14截留/捕获,流和小颗粒中的一些将从该位置处通过分离出口而流出。剩余的流体和颗粒通过浓缩出口13离开提纯层10和流体提纯装置。分离出口被设计为允许尽可能大的量的流体离开,以便使提纯装置可浓缩的颗粒的浓度最大化。但是,离开浓缩出口13的流体的量应足够大,以便允许流体流在提纯层10上大体上恒定。这通过提纯层10的区域上的横截面的减小而被方便地实现。”

由上可知,由于提纯层的区域上的横截面的减小,从而使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因此,对于“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的技术方案,在没有对提纯层的形状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包含不能够实现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案例1的附图

分析:参见案例1的附图,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提纯层10还包括以图案布置的多个提纯单元14”。可见,仅仅限定提纯单元的轮廓,并不能确保减小通道宽度以补偿液体的损失,也就无法实现“使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也就是说,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的技术效果不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

因此,审查员的意见是有道理的,需要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


案件2

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按压抑制部,在所述壳体面上以包围所述凸部的方式而设置,用于抑制所述凸部施加于所述被检测体的按压,其中,在所述透光部件的凸部和所述按压抑制部之间设置有槽部”。

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中有如下记载:“按压抑制部,在所述壳体面上以包围所述凸部的方式而设置,用于抑制所述凸部施加于所述被检测体的按压,其中,在所述透光部件的凸部和所述按压抑制部之间设置有槽部”,而在说明书中有如下明确记载:“将与生物体信息检测装置的壳体面22正交的方向DRH上的凸部40的高度、按压抑制部60的高度、槽部42的底面的高度分别设为HA、HB、HC,且HA>HB>HC,这样,在由负荷机构施加了负荷时,首先,凸部4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接触,由此获得初期按压,之后,按压抑制部6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接触,由此获得图7B的D2所说明的按压抑制的效果。并且,在像这样地凸部40以及按压抑制部6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进行了接触的情况下,也如图10B的G1、G2所示,被检测体的表面不与低高度的槽部42的底面接触。因此,可以有效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导致的MN比的降低等。”

因此,本申请为了实现按压抑制和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在说明书中具体限定了凸部的高度、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槽部的高度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凸部的高度、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槽部的高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先确定和评估如何设置凸部的高度、按压抑制部的高度和槽部的底面的高度来实现按压抑制和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例如当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最高时,首先与人体皮肤接触,从而凸部未按压在皮肤上,更不会涉及按压抑制,亦或是按压抑制部的高度与凸部相等,则达不到按压抑制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案例2的附图

分析:说明书中在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了“在本实施方式中,以包围凸部的方式设置有用于抑制凸部施加于被检测体的按压的按压抑制部,并且,在透光部件的凸部和按压抑制部之间设置有槽部。如果设置这样的槽部,则可以抑制凸部周围的接触状态的动态变化等,或者可以在初期按压等时使负荷集中于凸部,等等。因此,能够有效地抑制缘于接触状态的变化等的检测信号的信号品质的劣化等。”审查员所引用的说明书的内容中也明确记载了“并且,在像这样地凸部40以及按压抑制部60与被检测体的表面进行了接触的情况下,也如图10B的G1、G2所示,被检测体的表面不与低高度的槽部42的底面接触。因此,可以有效抑制接触状态不稳定导致的MN比的降低等。”

由以上公开内容可见,按压部60和槽部42的设置是关键,也就是说,只要设置按压抑制部,且在按压抑制部与凸部之间形成槽部,就能减小或消除凸部(检测部)与被检测体表面之间的接触状态的动态变化,从而能够有效地抑制缘于接触状态的变化等的检测信号的信号品质的劣化等。根据说明书的这些记载,可以知道在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内的技术方案都能够实现技术效果。也即,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能够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

因此,审查员的意见是不合理的,需要进行争辩。

关于争辩的建议:

审查员实际上是认为,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包含了高度关系,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中也需要限定高度关系特征“在将与所述壳体面正交的方向上的所述凸部的高度、所述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所述槽部的底面的高度分别设为HA、HB、HC的情况下,HA>HB>HC”。

在答复时,首先要争辩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的技术效果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没有理由怀疑其不能实现。

另外,对于审查员质疑不能实现技术效果的情形的举例,“例如当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最高时,首先与人体皮肤接触,从而凸部未按压在皮肤上,更不会涉及按压抑制,亦或是按压抑制部的高度与凸部相等,则达不到按压抑制的效果”,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答复。

针对性的答复可以包含以下方面:

1)指出,是否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的。从而,排除明显不合理的极端情形(对于审查员所列举的第一种质疑情形“例如当按压抑制部的高度最高时,首先与人体皮肤接触,从而凸部未按压在皮肤上,更不会涉及按压抑制”的情形)。例如,可以争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发明的原理可知,按压抑制部先接触并不表示不能实现按压抑制部和凸部的同时按压,而本发明只要具备二者同时按压的状态,按压抑制部就能起到抑制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以“仅仅按压抑制部来按压,凸部未按压到皮肤上”这种极端状态来进行检测。

2)关于技术效果,澄清非最佳方案并不表示完全没有效果。例如,对于第二种质疑情形(“按压抑制部的高度与凸部相等,则达不到按压抑制的效果”),本领域人员可以知道,二者高度相等时是可以实现二者同时按压的状态,因此按压抑制部当然就能起到抑制作用。可见审查员的质疑意见是不合理的。

3)可以进一步列举法条或审查指南的规定,以增加说服力。例如,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就是这种情形,是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的。

以上仅是以笔者具体处理的两个案件为代表举例说明,启动抛砖引玉的作用,其中个别观点难免以偏概全,请同行不吝赐教。

Experience

软唐答审红宝书|一书在手,答审无忧

答审质量差,遇到瓶颈,不知道从何处入手怎么办?
答审效率低,时间成本过高怎么办?
答审过程没有形成系统的逻辑体系怎么办?
……

本书目录
第一篇:准备篇
第一章 指南准备
第二章 认知准备
第四课:初步认识审查意见
第五课:如何阅读审查意见
第六课:技术性审查意见答复方式
第七课:技术性答复方式实战训练
第八课:法律性审查意见答复方式
第三章:基础准备
第九课:三步法深入之理论深入
第十课:三步法深入之文件视角
第十一课:技术特征的比对方式
第十三课:如何答复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课:授权答复和保护答复之认知
第十五课:不评述权要的选择策略
第十六课:答审是否寻求发明人的支持的深度分析
第四章:实战准备
第十七课:答审实战预备
第十八课:听证原则
第十九课:二通结案技巧
第二十课:不同客户的处理技巧
第二十一课:实战干货
第二十二课:事实认定
第二十三课:审查员角度下的答复方式 74
第二篇:实战模板
第二十四课:概述
第二十五课:新增特征模板实战分析
第二十六课:D1模板实战分析
第二十七课:D2模板实战分析
第二十八课:公知常识模板
第二十九课:万能模板
第三篇:实战提升
第一章:特征比对
第三十课:没有特征比对
第三十一课:遗漏技术特征
第三十二课:技术特征比对错误
第二章:技术问题
第三十三课:技术问题上位化
第三十四课:技术问题手段化
第三十五课:技术问题区别特征化
第三十六课:没有确定技术问题
第三章:技术启示
第三十七课:整体性判定方式1
第三十八课:整体性判定方式2
第三十九课:整体性判定方式3
第四章:公知常识
第四十课:公知常识初探
第四十一课:公知常识实战
第四篇:落地实操
第四十二课:特征比对落地实操之六要素
第四十三课:特征比对之实质比对
第四十四课:特征比对之区别特征的关联性
第四十五课:特征比对之逻辑推理分析
第四十六课:从整体角度看特征比对
第四十七课:技术问题落地实操之正确定义
第五篇:边角料实战技能
第四十八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适格
第四十九课:一个技术方案的正确适用
第五十课:实用新型客体的答复
第五十一课:转文信
第五十二课:自定义术语的创造性答复
第五十三课:避免事后诸葛亮
第五十四课:参数限定产品的创造性
第五十五课:结合技术构思谈创造性
第五十六课:多篇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
第五十七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领域不同的答复方式
第五十八课:对比文件2是他领域时的判定方法
第五十九课:技术问题区别特征化的案例阐述
第六十课:根据发明构思确定技术问题
第六十一课:发现技术问题的障碍
第六十二课:创造性答复是否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对比
第六篇:审查规程
第六十三课:现有技术
第六十四课:新颖性审查
第六十五课:同样的发明创造
第六十六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六十七课:技术问题
第六十八课:技术启示
第六十九课: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
第七十课:事后诸葛亮
第七十一课:驳回
第七十二课: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第七十三课:实用性
第七篇:名企答审指导书大揭秘
第七十四课:创造性
第七十五课:修改超范围
第七十六课:细则第20条
第七十七课:法2条
第七十八课:法25条
第七十九课:26.3款
第八十课:26.4(1)
第八十一课:26.4(2)
第八篇:答审精进
第八十一课:整体概述
第八十二课:判明是非
第八十三课:充分说理
第八十四课:相当于陷阱
第八十五课:从权利保护角度下的修改
第九篇:答审理论
第九十课:整体性
第九十一课:八大基本功
第九十二课:本领域技术人员
第九十三课:三大基本原则
第九十四课:全面覆盖原则下的技术特征
第十篇:名所答审范例
第九十五课:新增特征范例
第九十六课:发明构思范例
第九十七课:区别特征比对范例
第九十八课:新创性一起答复范例
第十一篇:模板汇总
第九十九课:万能模板
第一百课:新增特征模板
第一百零一课:D1模板
第一百零二课:D2模板
第一百零三课:公知常识模板
第十二篇:一眼辩案
第一百零四课:一眼辩案(1)
第一百零五课:一眼辩案(2)

Prior Art

Prior art is any invention that has been patented in the U.S or abroad, publicly disclosed in print or online, or was known to the public prior to an applicant fil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in the U.S.

大过年的,最不喜欢看到“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纵观2020年,专利界最厉害的人当属审查员,这一年审查员驳回率勇创新高!这是一个喜大普奔的成绩,这是一个前无古人后有来者的成绩,一个个审查员秉承着“没有最狠,只有更狠”的原则,在驳回的路上前仆后继。

在此新春之际,我仅仅代表我自己献给伟大的审查员同志们一副对联:

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横批:不服不行(该对联出自牛群冯巩的相声《小偷公司》)

审查员为啥能够如此任性,最大的原因就是创造性判断的主观因素太强了。创造性是用来判断本申请和现有技术区别是不是足够大的?什么叫足够大?判断的人认为足够大就足够大!不同的人当然有不同的判断。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审查指南让所有的审查员都把自己想象成一个虚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不就相当于所有的审查员都是站在同一基准上判断了吗?
这种出发点是好的,在现实中去远远做不到,为啥?
审查员一般只审理几个固定领域的案子,因此,审查员看过太多的这些领域的技术方案,在审查员眼里,所有的技术手段都像见过一样,巴不得把每个技术手段都认为是惯用技术手段。

但是,审查员却记不住自己看过这些技术手段的时间,这是一个非常要命的因素。例如:
审查员在去年审了一个案子A,该案子A的申请时间是2019年的6月份,公开时间是2019年的11月份;该案子中有个Z特征;
审查员在今年审了一个案子B,该案子B的申请时间是2019年1月份。审查员在审理B案子的时候,发现B案子里有个Z特征。审查员突然想起来,这个Z特征我见过啊,在哪里见过来着?怎么也想不起来在哪里见过,于是乎,审查员就想到了:“这肯定是惯用技术手段啊!”
该案件B就莫名其妙被驳回了,而且审查员还不认为是自己的错。

所以啊,审查指南中希望审查员把自己的水平变成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这仅仅是审查指南的希望,可是国知局用什么样的手段能保证审查员真把自己的水平变成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呢?
没有任何控制手段,只有国知局希望的理想状态,这是不可实现的啊!就好比是,一个领导说,我们觉得大家都能奔小康!可是没有相关手段落实,怎么一起奔小康?是靠想的嘛?
很不幸,目前国知局就是这个状态!

另外,即使每个审查员都能把自己放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上来审理案子,也不能保证每个案子都得到公平的对待。这是因为,审查指南忽略了一点,那就是人性!

审查员心情阳光明媚,看见案子就授权;审查员心情阴雨连绵,看见案子就驳回。
即使国知局认为审查是个行政程序,应该效率优先;那么,国知局在保证“公平”的时候,就可以什么手段也不采取了吗?
情绪和人性能否克服?我认为是可以的,这一点我们的老祖宗早就给了我们解决方案:盛世施仁政,乱世用重典(不过国知局不会认为现在是盛世吧?!)。具体怎么个用重典,我相信国知局会有很好的制度。
目前看来,我们仍然看不到国知局会解决这个问题的希望!所以,大过年的,千万不要跟我提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我作为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祝大家新年快乐,幸福安康,希望好运连连、财源滚滚、健健康康成为每个人的惯用技术手段!韩一星给大家拜年了!

现有技术抗辩 the prior art defense

果汁局修指南初步分析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惯用技术手段应该如何争辩?

有时候证明“是”更加容易,证明“否”却非常困难。
例如:我证明一个钱包是我的,那很容易;但是,我想证明一个钱包不是我的,那难度就要提高了。

惯用技术手段的证明就是如此。我们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按理来讲,审查员认为某个技术手段是惯用的,就应该由审查员来进行举证。可是,如果审查员能举出证据,这个证据就作为对比文件使用了,此时这个证据就是现有技术,是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已经不再不重要。因此,惯用技术手段就是为了免除审查员举证责任才出现在审查指南当中的。

审查员认为解决技术问题A的时候采用技术特征B是惯用的,申请人怎么才能举证说明不是惯用的呢?

方法一:找到一篇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在解决技术问题A的时候使用的技术特征C,那就能说明技术特征C才是惯用?而技术特征B不是惯用?显然不能。

方法二:找一本教科书,教科书中在解决技术问题A的时候使用技术特征D,此时也只能说明技术特征D是惯用的,技术特征B是不是惯用的是无法得到证明的。除非在该教课书中,明确指出在解决问题A的时候有且仅有一个技术特征D,而且在过去的5000年内都没有发现别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或许能证明技术特征B不是惯用的。但是,这种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找到的。

对于申请人来说,举证这条路不可行,那么只有硬着头皮说该特征不是惯用的这一条路了。

这真的像两个小孩吵架,一个小孩说,这就是惯用的,另一个小孩说,这不是惯用的。这种吵架最终的获胜方只能是更加强势的一方,这一方显然不是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在这场争辩中最好能掌握点技巧。

技巧一:争辩技术特征B是发明点。

一个权利要求是必须包括带有发明点的技术特征的,同时,也有可能包括现有技术特征。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的特征,因此,其不可能是本发明的发明点。申请人在进行争辩的时候,要引入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A,并且论述下在解决技术A的时候技术特征B的不可或缺性以及技术特征B在解决问题时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用此来证明该技术特征B是本发明的发明点,既然是发明点那其必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技巧二:观察技术特征B与该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的关联,改变技术特征B。

如何划分技术特征在审查指南中并没有规定,那么技术特征B在权利要求中是独立存在的特征?审查员在划分技术特征的时候有没有出错?
举个例子:水杯上有感温材料做成的关羽,关羽红脸带着绿帽子,当水杯没水的时候没有任何颜色,当有热水的时候这两种不同的感温材料呈现不同的颜色,脸是红的,帽子是绿的。审查员认为这是两个技术特征:技术特征一:遇热水变红的材料;技术特征二:遇热水变绿的材料,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中有能变色的材料,因此变红和变绿是惯用技术手段。
审查员使用了一个逻辑陷阱。其实,脸变红和帽子变绿并不是孤立的,这应当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技术特征。发明人经过创造性劳动才实现了在同一温度下部分变红而另一部分变绿。审查员把特征拆分为遇热变红和遇热变绿两个特征,这两个特征单独看可能真是惯用的,但是这两个特征合起来看就不是惯用的。审查员在拆分的时候故意丢掉了权利要求中的同一温度下部分红部分绿这样的特征。

要防止审查员将特征拆得过于零碎,仔细观察那些技术是相互关联的不可拆分的。要指出审查员的拆分错误,找到真正的技术特征。

技巧三:示弱
申请人一定要示弱,博取审查员老师的同情:行行好吧,我们企业没有这个专利就要完蛋了,真的,好几十人呢,我们真不是惯用的,我们就想依靠这个专利救活我们全村的百姓呢!柔软的人能够长寿,谨记这一点。

技巧四:投诉
国知局有投诉平台,鱼死网破,投诉审查员。此技巧慎用!
上述四技巧灵活选用,祝大家在牛年牛到再也见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并不是所有事情都是非黑即白,例如现有技术

什么是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就是公众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想获取就能获取到的技术,即现有技术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处于过公开状态的技术。现有技术是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基础,因此,一个技术是不是现有技术可以直接影响一个专利是否能够获得授权。

有时候现有技术是非常明确的,比如,在2020年播放的特朗普和拜登的辩论视频,该视频中涉及到的喝消毒水就能治疗肺炎的技术就是现有技术,如果在辩论视频被公开之后,再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则该专利将会以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驳回。还有一个比较特别但是被广泛使用的例子:一个广告牌在前天被竖立在大街上,三分钟后,该广告牌就被吹到了。该广告牌即使倒掉了,也是曾经处于过公开的状态,该广告牌上公开的技术也是现有技术。

但是,如果一个技术的公开是带附加条件的,那么这个技术是不是现有技术就不好说了。
这时候需要判断一下,这个附加条件是不是技术的拥有者故意想要将该技术保密,如果是有意保密该技术,则该技术不是现有技术。
下面来看几个例子:
A. 图书馆中有一本书,该书是免费对公众开放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书中涉及的技术是现有技术。因为所有人都可以看到该书。
B. 图书馆中有一本书,该书需要付费100元才能观看。
在这种情况,附加了条件,此时需要判断该条件是否为书的拥有者故意设置的保密条件。100元,这几乎是人人都付得起的一个价格,这说明,书的拥有者设置该条件是为了挣钱而不是为了故意保密。
C. 图书馆中有一本书,该书需要付费1千万亿美金才能观看。
这种情况,估计没人会乐意花1千万亿美金看这本书,这一点是书的拥有者也知道。所以书的拥有者设置了这个条件应该是故意设置的保密条件,因此,该书涉及的技术不是现有技术。

现在,从100元到1千万亿美金,这其中究竟到哪个钱数会让该书从现有技术变成非现有技术呢?

所以,这个世界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有答案,也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非黑即白。

Reference

  1.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实践-关于智力活动的审查意见答复(一)
  2. 创造性答复的两个基本层次——事实辩论与法理辩论
  3. 浅谈发明专利实审中对于是否克服技术偏见的判断
  4. 从一个二审案例看权利要求书如何才算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 2020年主要领域发明授权率,最高74%,最低5.6%
  6. 支持权利要求就如像支持肖战一样容易
  7. 浅析专利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