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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Why
科创板的专利故事逐渐少了,问题何在?
科创板加持硬科技,助推专利,专利故事却逐渐少了!
初期的科创板和专利是一对CP,相互演绎和成就。
专利助科创板的扛起科创大旗,科创板成就专利热度,一定时期,专利取代金融成为科创板的标签。
近期来看,科创板回归自己的金融属性,一方面是专利故事少了,另一方面是专利故事过于乏味。
这是有什么问题出现了吗?
壹、问题背景
2018年11月5日,科创板成功受孕
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科创板成功受孕。
2019年1月30日,科创板取得准生证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精准定位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2019年7月22日,25胞胎诞生
科创板正式开市,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一个全新板块,开盘时科创板首批上市的25家公司全线上涨。
2020年3月20日,入学门槛设定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20)21号《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3+5),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6日,证监会在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4+5),加持科创板硬科技。
首批25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名单,没有惊喜却有惊讶成为科创板主旋律。
没有惊喜是指没有令人满怀期待的公司,却有惊讶是指原来很多默默无名的公司都是科创公司。
没有惊喜却有惊讶成为科创板的主旋律。惊喜于中芯国际、蚂蚁集团、京东数科、柔宇科技、依图科技、云从科技和旷视科技的申请科创板上市。
却也惊讶于蚂蚁集团上市终止事件、国盾量子的首日10倍、寒武纪的华为和芯片光环、石头科技的1400多元股价、传音控股的股价狂飙、极米科技市值碾压光峰科技、以及“跟风”式撤回和中止上市。
这一切似乎都和专利无关,毕竟上述每家公司都超额满足科创属性,也不是因为专利导致的惊讶,但从结果来看,出现了一种现象:科创板专利故事逐渐少了。
贰、问题出在哪?
科创板没有限制专利,科创板还是助推专利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也都是助推专利的;政策也是助推专利的。
那么问题就出在专利自己了!!!
一、回忆科创板的专利故事之专利诉讼
光峰科技VS台达电、光峰科技VS极米科技、网宿科技VS白山科技、金山医疗VS安翰科技、歌尔股份VS敏芯股份、远度科技VS纵横股份、矽力杰VS晶丰明源、尤米科尔VS容百科技、日本东丽VS东阳科技。
上述9起专利诉讼,给本人留下的专利印记是:光峰科技的双子星专利厉害、台达电无欲无求、极米科技专利全方位弱、安翰科技和敏芯股份全面反转,其他几个公司和案件没有留下印记。
二、回忆科创板的专利故事之专利询问
被询问专利问题的公司不少,但专利问题仅仅是多个询问问题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包括:专利与主营业务相关性、核心技术保护与专利匹配性、技术持续竞争力、核心技术人员、专利申请规律、专利权属、专利诉讼、境外专利、专利制度和管理体系、专利数据等。
若综合上述询问的问题和答复,则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专利制度,但没有公司会按这套模板来建立专利体系。
即使是声称要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除非是进入冲刺期和辅导期,不然也不会按这套模板来建立专利体系,因为老板们偏向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合规。
毕竟老板们深知以下四点:首先能不能上市还是一个饼、其次专利只不过是上市的多项事务之一、再次辅导机构是有一定能力的、更何况没有钱解决不了的专利问题。
问题确实出在专利自己,专利在法律上是致命的,但是在商业上并不致命。
更何况安翰科技被专利诉讼导致上市终止已经在专利法律上反转,敏芯股份、极米科技和纵横股份也都在专利危机背景下成功上市,其他的专利诉讼,则完全没有致命性。
叁、问题如何解决?
不需要解决。
能在科创板玩出来的专利故事基本都演绎完了,今后就看是哪个公司玩以及选择什么样的方式玩,方有可能再掀起一波科创板专利故事热,但终究是新瓶装旧酒。
科创板的专利故事逐渐少了,这个问题不需要解决,但作为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则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有很多的,形式问题都还有不少。
实质问题则不仅仅有普遍问题而且还有公司的特色问题,涉及你的业务模式、组织体系和人员变化,专利问题不像财务数据那样只需公布近三年,专利是10年以上保护期。
每件专利都承载着公司当时的业务模式、组织体系和人员变化;专利连贯起来则承载着公司的业务模式、组织体系和人员变化发展历程。
肆、问题对公司的启示
科创板的专利故事减少,这是一个不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作为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专利故事会是一个问题而且需要解决。
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能偏向于水来土掩,但建议选择合规,合规杜绝不了所有问题却能规避形式问题和帷幄实质问题。
可深了丨科创板IPO专利评价标准有待释疑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21号(下称《评价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科创板上市的门槛。
依照仅一页半的《评价指引》,在专利方面,除规定的特别情形,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满足以下二项要求之一:
一(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二(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具体业务规则有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具体业务规则出台将进一步澄清疑问。笔者就此先抛砖引玉式地提出自己的理解:
《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关键在于企业掌握和运用核心技术、专利的情况和能力。仅只在形式上、专利数量上满足上述条款的字面要求还远远不够。根据我们对科创板注册上市情况的跟踪观察,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力的考查是实质性的,呈现越发深入的趋势,专业水准不断提升。这种形势倒逼冲击IPO的企业在核心技术和专利方面实实在在地做扎实,做好能力建设。
本文仅属笔者管见,仅供片面参考。实际应以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机关的官方发布为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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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之疑
在两项涉及专利的要求中均包括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对此概念进行澄清是解决疑问的基础。目前普遍流行的观点是,几乎所有发明专利均可纳入到“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范围之内。这似乎与目前主营业务收入认定的会计实操中较为宽松的现实情况相契合。
但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恐怕有问题,应更严格地依字面本意理解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其大体可以理解成:保护其主营业务所涉及技术的发明专利(不含专利申请),且相应主营业务已经产生收入。
首先需要解决主营业务收入认定这一财会专业问题。这也是目前最大的疑惑根源。
以深交所上市的朗科科技(300042)为例,其2019年的半年报第43页分产品或服务呈现主营业务财务数据的报表中,包括了“房屋租赁”和“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支持将“房屋租赁”和“专利授权许可收入”计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性理由至少包括“自有物业租赁”、“从事自有技术的转让及授权”均包含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之内。这种认定方式很简洁,可操作性强,而且似乎在当前会计实操中普遍被接受。否则这种情形也不大会出现在深交所公告的上市公司报表中。
如是,则简单补充申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后,企业几乎就可以将任何产生收入的发明专利纳入到“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范围之下。倘若朗科科技也突发奇想获得了一件房屋租赁相关的发明专利,似乎也可以算数。如是,“主营”二字岂不形同虚设?显然不能如此想当然。
实际上,“工商经营范围之内的收入即可认定为主营业务收入”,这种说法没有正式依据。严谨而言,即使是工商经营范围之内的收入,倘若不是企业主要从事之业务的收入,尤其当其在总收入中占比较低或属于非经常性收入时,则不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依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2018年版应用指南,“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的“其他业务收入”:“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
对照“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可以理解,“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主要最终产品的销售收入。对于服务型企业,可以将其提供的各项最终服务理解为服务形态的产品。主要最终产品销售之外的收入均应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可以理解为对未完成生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销售。半成品、原材料的销售不是主营业务。
因而,对于朗科科技这一以存储技术见长的电子设备生产商,“房屋租赁”、“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明显非其主营业务收入,典型对应着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列明的其他业务收入中的“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更严格地依字面本意理解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其指:保护其主营业务所涉及技术的发明专利(不含专利申请),且相应主营业务已经产生收入。
这一理解不仅在技术层面与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合,更重要的是与证监会的初衷一致。为IPO申请把关,证监会的根本原则是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科创板上市亦复如是。只是对于科创板IPO的公司,更要针对核心技术做文章。
公司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建立在主营业务基础之上,其他业务不是重点。而在确定科创板IPO申报门槛时,自然不必考虑其他业务,仅考虑主营业务足矣。这里的主营业务当然指实质的主营业务,不应扩大范围。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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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收入之疑
何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是否必须为直接收入?隐性收入算不算?
笔者的理解是,隐性收入也算,只要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使用了发明专利技术就应认定该发明专利形成了收入。
仍以朗科科技为例,合理假定其 “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是基于发明专利取得的,则此项收入属于发明专利直接取得的收入。而且,这种可以直接形成收入的专利属于已经验明正身的高价值专利。但倘若仅这种取得直接收入的发明专利才作数,则过于偏颇了。
专利许可、运营是专业专利运营公司的主营业务,也可以是一些运营化很深的技术公司的主营业务,例如,高通公司。但专利运营不是典型主流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专利授权许可收入也就不是主流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要收入。朗科科技即是一例。
很多成功的科技公司可能没有产生直接专利收入,或者这种收入微不足道。更多的情形是,一些具备专利运营条件的科技公司主动选择不对外许可核心专利以维持垄断地位。很多非常成功的科技公司不愿对外许可涉及其主营业务的专利,仅对外许可、运营与其主业不相关的高价值专利,从这些专利上取得直接收入。
因而,专利是否取得直接收入不是重点,重点是专利支持主营业务,这才是证监会看重的,是公司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的基础。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专利技术时,最直接的隐性专利收入来自于用户购买专利产品时即获得相应的默认专利许可。可以理解为用户为专利支付了许可费,许可费已经自动包含在产品价款之中。
所以,隐性收入也算,只要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使用了发明专利技术就算该发明专利形成了收入。当然,如果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还另外产生了运营许可收入,这一情节可以有力证明该专利具有高商业价值,对认定企业技术的价值和研发能力极有帮助。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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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专利之疑
如何认识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握有这种专利,首先意味着企业握有核心技术。
“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既不是完全包含也不是完全相斥的关系。即,有一部分“形成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并未形成主营业务收入。
笔者这样理解,“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强调已经产生实际收入,已经得到了市场验证,有力保障了企业的现实财务稳健,使企业稳定长期赢利具备了好的基础、条件。
未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可能尚未产业化,尚未走向市场,但是属于核心技术储备,支撑着企业的未来赢利前景,作用在技术迭代、持续发展、长期维持技术领先壁垒和竞争优势。
此外,还有其他的可能性,例如,一些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尽管不能给企业带来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对主营业务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友商、用户有制约作用,从而带来竞争优势,为企业带来额外垄断性收入。当然,一些专利可以带来其他业务收入。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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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达标之疑
《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关键在于企业掌握和运用核心技术、专利的情况和能力,仅只在形式上、专利数量上满足条款字面要求还远远不够。根据我们对科创板注册上市情况的跟踪观察,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相应专利运用的考查是实质性的,呈现越发深入的趋势,专业水准不断提升。
无论是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还是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对于申请科创板IPO、营收亿计的企业来讲,从形式上满足条款要求很容易。实际上,对年销售额百万级至千万级的产品,倘若具备一定技术纵深,用50件专利来形成完善的发明专利布局,有可能还会捉襟见肘。
就算是临上轿现扎耳朵眼,也就是买个专利包的事。不过,临时拼凑专利,在后续的考查中定然会被发现,企业核心技术品质和研发能力都会受到质疑,前车之鉴屡见不鲜。
所以说,《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是最基础的初筛要求。要使涉及专利的要求不流于形式,在对申请科创板IPO的企业进行把关时,必须至少做到这些:辨识支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确定该技术是否落入相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辨识企业核心技术,确定该技术是否在相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这种考查已经是实质性的,非常深入了。而这还只是初筛起点。笔者认为,对科创板IPO入围企业把关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就不再是主要关注点了。
根本原则是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稳定的长期赢利能力和前景。对于科创板IPO的硬科技企业,支撑重点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权属清晰,构建了技术壁垒,拥有技术优势且可持续。
自主知识产权中的自主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我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该技术;他人不能禁止我实施该技术。自主知识产权首先依靠企业的有效专利组合来保障。专利组合也是维持、保护竞争优势、技术壁垒、技术持续性的主要手段。
这时就能看出,“确定该技术是否落入相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只是基础性工作了,还要考查申请人整体专利布局的品质,是否足以形成有效保护之技术壁垒,是否具有前瞻性以具有持续性优势,是否受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制约,自有权利权属是否清晰。
注册制之下,也有约三分之一的科创板IPO不能如愿,大多数是收到问询后知难而退的,也有坚持到审核不通过、不予注册的。未能如愿登陆科创板的公司,受到了相关问询的情况例举如下:
江西金达莱环保,专利权能是否完整,专利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产品和服务,核心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广州佛朗斯,结合竞争对手专利技术、技术路线分析核心技术先进性及相关风险;
博拉网络,专利等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与经营活动、产品对应情况,核心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先临三维,不同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对应问题,无形资产与收入的对应;
中联云港数据,结合竞争对手专利技术、技术路线分析核心技术先进性及相关风险,无专利保护之技术事项的风险提示;
华夏天信智能物联,专利侵权风险,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上海泰坦,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对应问题;
北京连山,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对应问题;
北京国科环宇,专利保护范围是否覆盖产品,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
视联动力,设备产品、业绩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对应关系;
深圳市贝斯达,产品与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对应关系,对经营的重要性程度;
北京海天瑞声,没有专利支撑如何构建技术壁垒和专业门槛、体现竞争优势;
和舰芯片制造,知识产权与收入的关联;
北京木瓜移动科技,核心技术及专利在主营业务中的作用;
恒安嘉新,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专利体系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专利与主营业务对应的情况;
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核心技术是否受到专利保护,专利、技术公开与主营业务的关系和对竞争力的影响。
根据我们对科创板注册上市情况的跟踪观察及以上例证,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相应专利运用的考查一直在向更加深入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呈现跨复杂领域的融合型高专业水准。这一趋势势将长期延续。对于非科创板的IPO审查,尤其对技术公司,也明显存在这一趋向。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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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证监会《评价指引》所提出的要求仅为申报门槛,关键在于企业掌握和运用核心技术、专利的情况和能力,仅只在形式上、专利数量上满足上述条款的字面要求还远远不够。根据观察,上交所对核心技术和专利能力的考查是实质性的,呈现越发深入的趋势,专业水准不断提升。
这种形势倒逼冲击IPO的企业在核心技术和专利方面实实在在地做扎实,做好能力建设。可参考:
可深了丨专利:科创板之时代机遇背后的挑战
可深了丨IPO专利血雨腥风年度盘点,兼评爱玛科技
本文仅属笔者管见,仅提供片面参考。实际应以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机关的官方发布为准。尤其是具体业务规则出台将进一步澄清相关的疑问。
What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光峰VS台达)二审终审裁定:专利不侵权抗辩成立
“科创板专利第一案”有了二审终审裁定结果。6月7日晚,光峰科技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达电子)起诉光峰科技专利侵权一案,作出准许台达电子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的终审裁定。
根据光峰科技2020年10月披露的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就台达电子起诉光峰科技“光学系统”“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侵害发明专利权两个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光峰科技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电子本案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驳回原告台达电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台达电子承担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
此案最早可追溯至2019年7月。彼时,光峰科技收到台达电子采用3项专利【“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专利号:201610387831.8)、“光学系统”(专利号:201310017478.0)、“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1310625063.1)】对光峰科技提起3起侵权起诉,成为备受关注的“科创板专利第一案”。
光峰科技迅速采取措施,针对涉案的3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所涉及台达电子2项专利(即前述一审判决中的2项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在历时近15个月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光峰科技不侵权判决。此外,“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案件因光峰科技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中止。
据悉,作为激光显示领域开拓者,光峰科技采取自主研发的技术模式,成为拥有原创技术、核心专利、核心器件研造能力的全球领先激光显示科技企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光峰科技累计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授权专利1136项,全球累计专利申请及授权专利2191项。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其他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光峰科技表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二审上诉人台达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7月,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峰科技”)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起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2019)粤73知民初664号),涉案专利“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1310625063.1)。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宣告台达公司所持有“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专利号:201310625063.1)专利权无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0年2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对(2019)粤73知民初664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公司关于本案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0年10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与台达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台达公司因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编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号。
二、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号)。裁定结果如下: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台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准许台达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公司关于本案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二审上诉人台达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本次二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其他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
可深了 | 专利:科创板之时代机遇背后的挑战
2018年11月5日,习主席借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随后,科创板的政策、制度、规则在短短4个月内正式发布。
科创板的创立确不足以用石破天惊来形容,但也绝非波澜不兴:它给科创企业带来了时代性的发展机遇。专利是这机遇背后诸多重大挑战之一。
而大多数企业对这一挑战的认识大多基于以往历史经验而偏于僵化。这一问题需要在变动的时代格局下加以审视,方能使我们对今后的努力方向有最清晰的把握,从而凭远见、占先机、赢未来。
时代机遇
宣布设立科创板的2018年是我国发展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同时,世界格局也在变革。这些事件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懂得了这些,也就能更清楚地认识到:科创板是肩负着科技产业兴国的历史使命而诞生的,是为中国发展的快车专门打造的一条高速道。
从外部环境看,2018年美国针对中国发起了301调查,认为中国在贸易中有侵害美方知识产权的问题,随后重点狙击中国制造2025这一科技兴国战略而发起贸易争端。
当美国依“美国优先”的原则推进逆国际化时,中国告诉世界我们的大门会越开越大,欢迎大家搭乘中国发展的快车。这已经是一个历史大趋势,美国的倒退阻挡不了中国的前进,只会加速中美相对位置的转换。但是这种不利的外部环境在一定时期内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输入型风险。
这场贸易争端的发生标志着中国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已经摆脱了科技落后的局面,正在实现从追赶到超越的转变。出于对被中国超越的忧虑,美国才发起以遏制中国制造2025科技兴国战略为目标的贸易争端。
从内部环境看,中国以往依靠旧动能拉动经济,取得了非常好的财富效应,为以追赶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的前期,国家科技兴国战略提供了牢固的财力支持。但不可持续的旧动能产生了经济发展脱实向虚等负作用,积弊越来越重。
因而,我国适时地开始新旧动能转换,采用了供给侧改革、金融去杠杆、向实体经济输血等手段,以使经济转轨,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新动能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前途和依靠同样是中国制造2025兴国战略所指引的代表未来的硬科技产业。
科创板是在这种背景之下肩负着历史使命诞生的:它为中国制造2025科技兴国战略规划下的硬科技产业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融资渠道。这一举措精准地针对着外部和内部的症结。
被低估的专利挑战
科创板带来的机遇有目共睹,但其背后蕴藏的专利方面的挑战还远未被业界认识到位。如果以以往的经验来认识专利应用和上市操作,企业终将付出高昂的学费。
大环境综合作用之下,伴随科创板而来的专利变革远超业界想象,主要来自:专利强保护落地带来的商业规则变化,以及与企业商业活动全面融合的广义专利应用。
专利给科创板带来的根本性挑战首先并不来自证监会、交易所出台的新政策、规则,而是来自于大环境的变化:2018年还是专利强保护元年,是开始质变的一年。
专利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和话语权将大大提高而回归其在市场经济中的本位,将给商业规则带来深远变化。大部分多年来仅只将专利的重要性挂在口头的人还会习惯性地认变化的到来。留给他们转变认识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专利强保护此时落地绝非偶然:如前所述,2018年标志着中国已经摆脱了科技落后的局面,正在实现从追赶到超越的转变。
之前,在我们科技落后努力追赶的时期里,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技术引进、学习、吸收较为有利。之后,在更为开放和市场化的环境当中,我们则须对我们已有和将取得的领先科技成果加以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因而,专利强保护的此时到来主要缘于我们的内在需求,而非外来压力。
与科创板相关的专利应用问题将在后续部分展开。
新规背后
证监会和交易所就科创板发布的“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推荐指引”、“上市审核规则”等新规中,看似对专利极少有提及,即使提及也显得泛泛而形式化,而实际并不简单。
对于专利,新规外松内紧,正是因为把握住了科创和专利问题的本质,而没有在表面化的问题,例如专利数量指标等方面多费周章。新规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例如,“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
如此重要的条目中只明确提及了知识产权中的商标,而没有提及对科创企业更为核心的专利。这绝非主管机构的疏漏,实则已经不必提及。原因是专利已经在“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的范畴之内,再行提及显得过于重复。
所以,新规中涉及专利的规定远非看起来这么少,实为外松内紧:新规中随处可见的对资产、技术、核心技术的诸多要求,意味着凡适用时,对专利亦同样要求。
对于科创企业,技术是最主要的资产,核心技术就是核心资产。专利和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最主要的资产和法律载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性知识产权因体量较小,本文不加涉及)。
新规出台之前的调研涉及对科创企业持有专利数量的摸底调查,加之以往与高新认定、科技扶持等相关的各类政策多将专利数量作为评价指标,业内广泛预期新规之中设有专利数量指标。
但是,预期落空了。这自然不是因为不重视专利或因为疏漏,恰是因为主管部门对科创企业的专利问题有着本质的理解,才没有设置这种表面化一刀切的指标。
2010年,苏州恒久在证监会核准发行之后暴出专利失效问题被终止上市。一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多家发行人申请暂停程序以自查专利申请情况并补交说明材料。
近十年之后,证监会将如何判定发行人的专利组合足以匹配和保证其业务运行?当然早已经不是简单的专利数量问题,更何况所面对的是科创板,要为中国的前途、中国制造2025扛旗冲锋的硬科技产业。
“上市推荐指引”第五条涉及保荐机构评估科创企业能力的重点关注事项,其中第(三)项中明确提及是否拥有专利,但真正的重点在第(一)和(四)项:
“(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
(四)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 ,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
自主知识产权中的自主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我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该技术;他人不能禁止我实施该技术。
自主知识产权首先依靠发行人的有效专利组合来保障。专利组合也是维持、保护竞争优势、技术壁垒、技术持续性的主要手段。达成上述效果的有效专利组合,关键点在专利质量,不是简单专利数量的问题。因而,主管机构正是基于对专利作用的本质理解才在新规中提出上述原则性要求,而不是表面化地要求专利数量要求。
科创企业科技创新的状况和能力,包括其中的专利状况,由于情形非常复杂,深入评估难度大、开销大。主管部门对之有清楚的认识,因而在新规中多做原则性规定,少做一刀切、表面化的具体指标。
更主要的是,采用与这些特点最为适合的注册制,外松内紧:申请上市相对容易,但上市后监控更加严格,出现状况,退市也容易。如此,方为疏而不漏。
专利八技
顺应发展,科创板新规引领企业商业活动全面与专利应用相融合,到少要具备以下专利八技方能使我们在科创之路上如鱼得水:
一 、专利估值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在上市标准中首次引入了市值概念。传统企业估值中,专利估值问题常常并不突出。而对于科创企业,技术是最主要的资产,专利则是技术的资产载体。因而,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估值就变成了焦点问题。一般性金融资产评估团队难以胜任专利价值评估的挑战,无形资产和专利价值评估属于细分专门领域。
企业理解专利价值的意义自然不限于达成科创板上市,企业做好高价值专利培育亦要从认识专利价值开始,这对企业实现有效专利布局、达成知识产权自主、构筑竞争壁垒、实现专利赢利等均具最基础的指导意义。
二 、侵权风控
科创板“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第(三)项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该项规定由来已久,属要害问题。企业上市敏感阶段的专利诉讼、争议高发的形势已经愈演愈烈,更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的趋势。由于科创板以技术为核心,专利攻击势必因更为相关、有效而变成更为突出的问题。
除了竞争对手会更加积极地利用专利发动攻击,嗅觉敏锐且较为激进的资本感觉到商业环境的变化和专利保护的加强,早已经开始投资组建各类专利运营实体,积极开始专利收储,蠢蠢欲动。
从核准制的历史经验看,证监会对发行人涉入的专利诉讼会进行专业判别,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会影响发行人上市。
综合而言,企业除了需要做基础的专利风险预警、排查,应当与时俱进,针对类似科创板上市这类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出更为专业化的准备,包括各种预案。
三 、自主产权
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第五条涉及保荐机构评估科创企业能力的重点关注事项,其中第(一)项:“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鉴定,相关专利评估是核心内容之一。对应于:“我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该技术;他人不能禁止我实施该技术”。专利评估也有两个方面:自有专利组合是否可以有效禁止他人实施;我方实施是否存在侵害他人专利权的重大风险。而将技术秘密也考虑在内之后,问题更加复杂。
实际上,对是否达成自主知识产权进行鉴定仍是相对简单的工作。更重要的工作是企业如何确保对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权。这需要企业在一个技术项目开始之前,即立项技术论正的同时,对包括专利在内的行业知识产权状况有所了解,适应技术开发和相关商业计划,以达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配置知识产策略和规划。
尤其当所开发的技术存在外部渊源时,例如,存在技术引进和二次开发,这种系统性的顶层策略规划就更为重要。相形之下,相对传统的专利布局、绕道设计、不侵权分析、技术许可等工作只是整体规划的下位战术组成部分。
四 、权属保障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第(三)项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是否存在纠纷属于传统要害问题。企业有形资产通常不容易产生纠纷,而且纠纷形态相对简单。而技术和专利的权属问题就复杂得多,隐蔽得多。对于以技术为最主要资产的科创企业,问题越发突出。深层次的专利和技术权属问题须由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咨询师、律师妥善解决。
对于企业,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良性运营不受威胁。例如,前述某些“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可以成为权属问题的一个示例,根本成因是技术来源上存在问题,即在技术引进时的操作方式不规范、不专业,从而为后续发展埋下严重隐患。因而,企业须在最开始就建设起规范而有远见的专利策略和配套执行制度。
五、技术趋势分析
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第六条提出“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第五条第(一)项中提及的技术“快速迭代的风险”也与把握技术发展趋势相关。
如何对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做出预判是不可能完美解决的黄金问题。从专利和科技情报角度对产业技术格局进行分析,进而就可能的技术演进路线和趋势做出预判,已经存在专利咨询行业中取得了成功经验,能够为传统分析、预测手段做出有益补充,提高整体预测的准确度,降低风险。投资行业,尤其面向技术的风险投资人,已经开始引入这种专利和科技情报分析手段作为补充。
对于企业,除了在科创板上市冲刺时需要评估把握科技创新趋势,在面向未来做技术发展方向规划时引入专利和科技情报分析将具有更大的实际价值。
六、先进性评估
科创板新规中多处对发行人技术创新水平、技术先进性、技术领先程度做出了要求。例如,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第二条所列出的第(一)项原则即指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第五条涉及保荐机构评估科创企业能力的重点关注事项,其中第(一)项提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
强调技术先进性是科创板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技术先进性的评估是一个相当复杂、不确定性很高而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一些专业机构从专利和科技情报角度做出技术先进性评估,已经形成了日渐完善的系统性方法论。
例如,北京集慧智佳2013年至2014年为中关村管委会所做的咨询项目中,为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高度重合的十大产业中的先进技术做了系统梳理,包括对技术先进性做出评估,为科技产业规划提供支撑。
作为传统评估手段的有益补充,专利和科技情报角度的先进性评估提高了整体评估的客观性、可信度,减小了局限性,是一种性价比较好的手段。
除了企业在谋求科创板上市时可以从专利和科技情报角度做先进性评估,在面向未来做研发规划的时候也可以利用这一手段,一方面降低决策错误的风险,另一方面能够获得更为丰富的领先技术参考资料。
七、核心技术评估
科创板新规中多处就核心技术的性质、匹配国家战略等对发行人做出了要求。例如,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第二条所列出的第(一)项原则即指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第三条第(一)项提到“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强调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亦是科创板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核心技术与先进技术的定义和标准不同,但其评估有相似的特点:复杂、不确定性高,难以很好解决。
相类似的,一些专业机构从专利和科技情报角度的对关键技术的评估已经积累了成功经验,能够为传统评估手段做出有益补充,提高了整体评估的客观性、可信度。对于企业在面向未来做技术发展方向规划的时候也有情报参考价值。
八、科创能力评估
科创板的本质特性决定了对技术之未来的强调,即强调发行人持续进行科技创新和研发的能力。例如,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第五条第(二)项涉及发行人“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
此外,为确保企业持续进行创新和研发,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在引入市值标准的同时还引入了研发投入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作为对其他方式的补充,从专利和科技情报角度对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进行客观评估也有成功范例和实际积极意义。
以人为本
以上,本文就科创板新规与专利相关的方面进行了剖析,梳理出了专利八技。实际上这专利八技不仅只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其价值更在于支撑科创企业在IP为王的时代运用好专利以打造明天的成功。
企业、保荐机构、监管机构都需要掌握和运用这专利八技。这须以专业能力为基础。而能力建设是目前最主要的瓶颈。
应注意,专利八技属于专利咨询范畴内的专业能力,大大不同于传统专利代理、诉讼行业中的技能。尽管属于新兴科技服务业的专利咨询已经得到迅速壮大,但其规模和能力还远远跟不上形势的要求。
因而,企业、保荐机构、监管机构有必要有针对地加紧能力建设并引进专业人才、专业服务。专利咨询服务机构应努力提供服务和培训支持,同时自身能力也急需加强和扩充。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有力支持将对满足服务需求、弥补人才短板起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如此,方能使众多企业应对好科创板这一时代机遇背后的专利挑战,从而对今后努力方向有最清晰的把握,驶上科创板的高速道,真正占先机、赢未来。
How
科创板上市专利诉讼风险早知道-FTO分析
企业在上市之际遭遇专利诉讼狙击早已经不是新鲜事。而在今年刚刚“开业”的科创板中,专利诉讼似乎也越来越频繁,已经有多家企业在上市的不同阶段被诉专利侵权。考虑到科创板的“科创”属性、上市委对拟上市科创板企业的核心技术先进性的高关注和高要求,以及科创板的热度,似乎都从某种程度上说明科创板上市企业面临更大的专利诉讼风险。
2019年5月9日,作为科创板首批受理企业之一的AH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H科技”)被重庆JS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JS有限公司(“重庆JS”)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由此拉开科创板专利诉讼大战的序幕。此后,7月19日,上海JF股份有限公司(“JF”)被XLJ技术有限公司(“XLJ”)立案起诉专利侵权,导致其原定于7月23日的上会审核被取消,上市进程被延缓。7月29日,刚刚上市成功的深圳G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F科技”)也因涉嫌专利侵权被TD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D电子”)起诉,涉案金额高达4800多万。
被诉侵权之后,各家企业也迅速做出反击,或是反诉对方“恶意诉讼”,或是也主张对方侵犯自己的专利,而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则是提起专利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就在JF被起诉后的第四天,XLJ主张专利侵权的3件专利之一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经过我们查询,JF甚至早在其提出上市申请之前,在2019年1月20日就已经针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很明显,JF实际上是有备而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未等对方开打便先使了一招“釜底抽薪”。
那么,怎样才能提前知道公司是否会有在上市之际遭遇专利诉讼的风险,又或者遭遇哪个对手呢?这就不得不提专利诉讼风险早期筛查利器之一的FTO分析。
FTO是什么?
FTO全称是Freedom To Operate,又称为自由实施分析,其目的在于评估一个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进行自由实施。
需要强调的是,FTO既不是“疫苗”,做了FTO就不会侵权,更不是“良药”,发现侵权之后能够通过FTO进行补救。FTO的角色更像是“早期诊断”,通过对产品进行体检,发现公司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从而使公司能够及早准备合适的应对策略,避免被对手打个“措手不及”以及随之而来的巨额赔偿。
FTO什么时候做?
FTO分析当然是越早做越好,这样有利于在研发早期就了解技术方案的风险程度,并且也比较容易进行规避设计。然而,由于FTO分析最终会涉及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特征的比对,因此做FTO的时候至少要求技术方案已经基本确定下来。因此,一方面,如果只有产品的概念或者项目刚开始,由于技术方案还没有固定,后期可能还会经历比较大程度的优化或改进,这时进行FTO分析可能会出现大量无法判断的潜在风险专利,反而使FTO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如果产品已经完全成型甚至已经准备上市销售,这时进行FTO分析如果发现侵权风险,由于修改产品来规避专利侵权的代价会相当大,无疑会限制公司可选的应对策略。
最好的做法是,让FTO分析贯穿整个产品开发过程,根据产品的开发进度,在各个关键节点通过做FTO分析来排查风险,以便能够及时对产品做出调整,从而最大限度地在第一时间避免侵权风险。而对于拟上市科创板的企业,至少应该在准备上市前进行一次FTO分析,对可能面临的专利诉讼做到心中有数,甚至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此才能做到临危不乱,不被对手打乱上市节奏。
FTO怎么做?
简言之,FTO涉及确定技术方案、专利检索、专利筛选、侵权比对等几个步骤。
确定技术方案是进行专利检索的基础。只有对技术方案有深入透彻的理解,才能够设计合理的检索策略,进行侵权比对时才能够做出清楚明确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一个项目或产品往往会涉及很多技术方案,对每个技术方案进行检索分析既不必要也不现实,一般仅对核心技术方案、公司自主研发的技术方案或有创新性特征的方案进行FTO分析即可。
专利检索是FTO分析的核心,检索的质量直接决定FTO分析的质量。FTO分析中的专利检索的特点在于对查全率要求较高,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检索策略。例如,可以进行关键词检索,从问题、需求、解决方案、功能、结构等多个方面选取相应的关键词,同时考虑不同名称、同义词、近义词、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的扩展等,合理运用逻辑运算符,设计合理的关键词检索式。此外,也可以通过分类号进行检索,从而不必依赖专利内容的表述方式。当然,作为补充或者验证,还可以采用申请人名称、发明人名称等进行检索。
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从海量的检索结果中排除“噪音”,选择与检索方案最相关的文件进行单独分析。一般而言,通过阅读标题、摘要或者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排除明显与检索技术方案不相关或者相关但明显不会有侵权风险的专利文件。只有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深入解读的专利文件才会进入到下一步的侵权比对。
侵权比对主要是将筛选出来的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与检索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判断检索方案是否有侵犯各专利文件的专利权的风险。这不仅涉及到对于专利文件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例如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技术术语的解释、同一技术特征解释要保持一致等等,也涉及到侵权判断中涉及的各种原则,例如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捐献原则等等。
FTO分析从检索到侵权比对,不仅涉及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更需要专业的检索能力、准确解读专利文件的能力、全面的专利法知识以及对侵权判定规则的熟练掌握。
FTO之后怎么办?
如果FTO分析发现侵权风险较大的专利文件,则公司需要及时对此制定相应的策略。例如,针对还未授权的风险专利文件,需要密切关注其审查状态,或者对其进行“可专利性”分析。针对已经授权的风险专利文件,则需要从技术内容和企业策略两方面考虑规避措施,例如改变设计方案以规避专利、向专利权人寻求技术许可、或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等等。
对于打算上市或已经进入上市阶段的科创板企业而言,发现侵权风险较大的专利时通过改变产品设计来规避风险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如果已经没有改变产品设计的可能,则最有效的做法是先对该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然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直接让对手丧失权利基础。当然,从商业的角度,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又或者在对方也侵权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借此达成交叉许可或者和解,进而化解潜在的专利诉讼危机。
因此,为了避免侵犯专利权,降低企业科创板上市中的法律风险,或者在遭遇侵权诉讼时能掌握主动权,提前进行FTO分析,掌握专利风险至关重要。
科创板中的专利法律风险与防范
今天是科创板已经上市半个月了。有的科创板拟上市公司因竞争对手发起的专利诉讼而被迫取消上市审议,有的公司刚在科创板上市就因涉嫌专利侵权被起诉,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我们团队关注到了科创板上市公司频发的专利法律风险,对该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措施进行了系统性的探究。
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科技创新型、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为主,其核心专利、原创技术是公司的最核心资产,也是上市审查和持续经营的重中之重。专利方面出现的风险、效力瑕疵或相关诉讼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及持续经营中都会被无限放大,甚至可能成为“阿喀琉斯之踵”,阻碍整个公司的上市进程和战略发展。
在公司的上市进程中,极易出现竞争对手借机挑起专利纠纷的现象。竞争对手往往试图通过专利侵权纠纷、或是以否定专利权利基础的形式,使得拟上市公司难以满足上市审议的要求而不得不暂缓、推迟或放弃上市,使得上市公司遭遇广泛关注,影响公司股价和持续经营。因此,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熟悉专利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有效应对与防范专利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资产的相关规定
针对科创板上市,现已形成了“2+6”科创板规则体系,具体包括《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此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33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如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再如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等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30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从而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11条规定,保荐人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第16条规定,保荐人应当查阅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咨询中介机构意见,走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这些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专利方面应当满足如下要求: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且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的信息。在主板、创业板或是中小板对上市公司的专利资产也有非常接近的要求。正是基于法律法规对专利资产状态的细致规定,监管部门在审核专利资产方面要求严格,科创板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更应该明白如何识别、防范专利风险。
二、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专利法律风险及案例
公司筹备上市的过程中或者上市后可能遭遇专利侵权诉讼、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失效、自身专利权属不明等风险。
(一)在上市过程中遭遇专利侵权诉讼
案例:HY公司无效涉案专利,成功化解专利诉讼危机
简介:HY公司是一家为全球领先的家电企业提供电器配件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4月25日,该公司上市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拟登陆创业板。就在此时,竞争对手LL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包括HY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犯LL公司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且后续将赔偿金额增加至5000万元。
分析:HY公司并未因此而与LL公司达成和解,而是积极地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上述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失去了权利基础的LL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这告诉我们面临专利诉讼时,不仅需要把注意力投放至自身产品、技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中,更是可以把关注点集中至竞争对手专利的有效性上。如果对方专利权被无效了,那么专利诉讼中的权利基础也就消失了。
案例:JJ公司积极应诉,终获胜诉判决
简介:JJ公司是一家集智能交通行业专用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在该公司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受理这一关键时期,竞争对手JY公司向法院起诉JJ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并索赔1亿元。
该案在法院庭审结束一个月后,JY公司提出撤诉。但JJ公司主张,本案起诉意在恶意阻碍其申请上市进程,JY公司撤回起诉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随时可能另案起诉,该案既已经开庭审理,能够明断是非,故不同意JY公司的撤诉申请。最后,法院判决JJ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析:在自身专利不存在效力瑕疵之时,作为拟上市一方,积极应诉并且尽力定纷止争是一种最佳解决路径,这样可以彻底扫清该项专利纠纷所铺设的障碍,也会增加投资者和市场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案例:YA公司与对方和解,争取尽早化解纠纷
简介:YA公司,在中国公共自行车领域占据领先地位。2017年4月,YA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并获得上市发行批文。但就在5月,YA公司发布公告暂停路演并暂缓IPO发行。因为自然人顾某于4月17日、4月18日分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发明专利,以基本相同的事实、理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外,顾某还就发明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考虑,YA公司暂缓了后续发行工作。
2017年6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顾某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系统使用了涉案专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顾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最后,因与YA公司达成和解,顾某撤回上诉,还撤回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起诉。
分析:作为拟上市企业,想要确保上市进程不被拖延、尽早化解纠纷,与竞争对手达成和解也是一种可采纳的解决途径。
(二)在上市完成后遭遇专利侵权诉讼
案例:GF公司次日申请宣告对手专利无效,并大量发起侵权诉讼
简介:作为科创板首批上市企业的GF公司在上市的第7天就遭遇竞争对手TD公司起诉专利侵权。TD公司共向GF公司提起3起专利侵权诉讼,单案索赔16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45343元。三案涉案金额共计4843.6029 万元。此外,GF公司还有3000万元被冻结。
分析:面对突如其来的专利狙击,GF公司次日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申请宣告TD公司所持有的3项专利权无效。同日,还针对其与TD公司之间的10项专利侵权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10起诉讼。GF公司面对专利纠纷的迅速反应,快速稳定了投资者的信心。如果自身的专利布局完备,同族专利量充足时,上市公司面对竞争对手发起专利诉讼时,大可以迅速、积极地发起诉讼攻击并无效对方的专利。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公司的声誉并稳定投资者的信心。
(三)在上市过程中专利被第三方请求宣告无效
案例:YD公司合理分析专利价值
简介:YD公司是一家领先的专业从事定位、导航、测姿、定向的技术开发和产品推广的先进高科技企业。2014年YD公司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在介绍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时,YD公司认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就是技术创新。2015年6月19日,自然人谢某针对YD公司A实用新型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26日,自然人王某又针对YD公司B实用新型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原专利复审委审查,决定维持A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宣告B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权利要求1-5项继续维持有效。
分析:实际上,上述实用新型的部分无效并未对企业的上市造成较大影响。因为B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含且远远大于公司经营的实际产品,其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本身就是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丰富权利要求书的层次所设置的,而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仍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产品相适应。此外,发生纠纷的两项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均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在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生产中应用有限,其效力出现问题并不会过大地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公司在上市阶段无须谈专利无效而色变,如不是针对核心技术、核心专利而展开的攻击,杀伤力并不强。此时公司更应当注意媒体报道方面的影响,及时让社会公众了解到真实的情况。
(四)在上市过程中专利失效
案例:HJ公司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上市时间延后
简介:HJ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制及生产新一代激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激光传真机及的高科技公司。2010年3月12日,HJ公司发布了网上定价发行摇号结果公布公告,标志着募资完成,只待上市交易。但2010年3月14日,有媒体曝光HJ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和4件外观设计专利,因没有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因此证监会作出撤销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HJ公司只能归还募集资金本息。虽然后来,HJ公司成功在中小板上市,但其确因专利失效而不得不将上市延后了六年时间。
分析:拟上市企业,尤其是技术型企业可能拥有诸多的知识产权,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则更是如此。当拥有的专利数量众多时,构建一套企业专利工作组织体系、组建专利人才队伍、建立专利业务信息化系统十分必要,否则一旦出现管理疏漏,就可能导致出现难以弥补的损失。
(五)在上市过程中专利权属不明
案例:XD公司专利权属不明,导致上市进程延误
简介:XD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化学药品原料及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型医药企业。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产品为A产品和K产品,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强调,上述两大产品奠定了公司的业绩基础。2016年6月,XD公司首次募集资金未获通过,主要问题之一是该公司核心产品K产品的专利权权属不明。K产品的商品名、商标以及专利均属于自然人郭某控制公司所有。即便郭某控制的WT公司出具确认函,称XD公司在相关专利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无偿使用该专利,但基于XD公司与WT公司等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专利许可关系,XD公司的核心专利存在权属风险,因此XD公司的上市进程受到了较大影响。
分析:公司在上市准备阶段必然要进行专利尽职调查,如若存在重要专利权属不明晰的状况,应当及时形成应对方案,尝试通过交叉许可、购买专利甚至实施企业并购等方式解决专利权属问题,最好不要把问题留至上市审核阶段。
(六)在美国上市过程中遭遇专利诉讼狙击
案例:FB遭遇YA专利诉讼狙击
简介:2011年,当FB公司准备提交上市招股书的时候,就收到了22起专利侵权诉讼。2012年3月,在FB公司刚公布其高达1000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募股计划之后,YA公司正式提起诉讼,指控FB公司侵犯了其网络广告发布方式和系统等相关的10件专利,请求法庭颁发禁令并提出索赔要求。FB公司因此修改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并对潜在投资人发出了该起诉讼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重大打击的警告。
分析:为了应对系列专利诉讼的打击,FB公司宣布将从IB公司购买750件专利,向MS公司购买650件专利,用以增强应对类似专利侵权诉讼的能力,并对YA公司提起反诉。YA公司进而追加两项专利侵权指控。经过数轮交锋,FB公司、YA公司宣布就专利诉讼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不管是在中国还是美国,拟上市公司都有遭遇专利狙击的风险。对于意图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言,美国的专利制度更偏向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专利侵权判赔额也远高于中国,因此公司对专利风险更是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TW公司遭遇IB公司侵权律师函
简介:2013年,在TW公司准备上市的关键时期,其收到了来自IB公司的律师信,其中指出TW侵犯了该公司至少三项美国专利。IB公司并未正式起诉,而是邀请TW与其展开谈判,寻求解决问题的“商业方案”。
分析:上述纠纷没有对TW公司上市产生过大影响,但刺激了TW公司收购专利的力度。针对自身专利持有数量上的弱势地位,TW公司还因此开始实施“创新者专利协议”(Innovator’s Patent Agreement)。这一协议旨在确保技术和设计人员能够维持对自有知识产权的控制权,并且TW公司在没有得到发明者许可情况下不得把相应专利用于“攻击性的法律诉讼”。但这些专利可以成为TW公司抵御外界专利狙击的良好盾牌,该公司可将这些专利用于“防御性的法律诉讼”。对于我国一些专利数量较少的企业而言,TW公司的作法也可以成为公司专利战略的一项参考。
三、科创板上市公司如何识别专利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想要降低上市过程中或者上市后可能出现的专利风险,需要在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过程中进行全面的专利布局、实施专利尽职调查,以获得战略主动地位。公司应形成一套根据自身研发特点、研发实力而建立的专利战略及政策。专利战略的前端指向的是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申请以及专利维护;后端指向的是专利纠纷的应对、专利许可转让、专利资本化等。
(一)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对于拟上市公司或是上市公司而言,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制定落实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的专利战略可以帮助公司全面、有效地提升专利管理运营能力,抵御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的经济实力、经营性质、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相适应。
专利管理制度包括专利人才管理制度和专利技术管理制度。专利人才管理制度是很容易被公司所忽略的,但其如同公司的专利资产树的“树干”一般,是支撑和维系公司日常专利申请和管理活动的基础。专利技术管理制度才是专利资产树的“枝叶”和“果实”,绝不可能脱离专利人才管理制度而存在。
在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可以搭建起专利数据收集整理制度、专利申请制度、专利许可与转让制度、专利纠纷应急处理制度、技术成果创新与转化制度等制度体系。针对专利数据的收集整理,并不限于对自身公司内部的专利数据进行收集,还要对竞争对手在全球内的专利布局信息、所处行业领域的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进行汇总。这其中所指的“对手”,是根据市场、技术或者产品监控而得出的。收集了上述数据,公司大致掌握所处行业以及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等专利信息后,就可以实现对日后竞争对手专利攻击的提前防范。公司还可以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回避设计,从源头处降低侵权风险,并完成专利布局。在公司计划上市之前,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公司侵权风险较高的技术提早开展专利许可谈判、专利转让谈判、加入专利池、提前发起宣告专利无效等举措,才能有效降低专利狙击的风险。
(二)提前进行专利布局
公司可以依据其专利战略目的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布局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保护型专利布局、对抗型专利布局和储备型专利布局三种。保护型专利布局,指的是以保护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目标的专利布局,布局一般是围绕公司的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而展开,具体又可细分为市场保护专利布局、核心研发成果无漏洞保护专利布局。对抗型专利布局,是指以对抗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专利布局,布局应围绕竞争焦点技术而展开,可划分为对抗竞争对手布局、干扰性专利布局、提高议价能力专利布局。储备型专利布局则是围绕行业竞争的关键领域而展开,包括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布局以及未来战略专利布局。
为了有效应对竞争对手的专利狙击,公司除了要进行必须的保护型专利布局、针对未来的发展规划开展储备型专利布局外,还可以实施对抗型专利布局。对抗型专利布局需要考虑公司所在产业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企业自身的基础和能力水平、对手的竞争习惯和能力水平以及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的演变趋势。公司自身发展水平越高、所在产业的技术性越强、专利密集程度越高、竞争状况越激烈,开展对抗型专利布局的必要性就越大。因此科创板上市公司适宜选择对抗型的专利布局模式。对抗型专利布局的展开,应当首先考量竞争对手的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竞争对手是行业中的引领者,综合实力强,技术和产品在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己方公司可以考虑实施交叉专利布局、外围专利布局或是差异化专利布局策略。如果对手在行业中起着技术主导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手在技术上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但技术的产业化程度较弱,则更适宜采取沿产业链抢先布局或者包围式布局的策略。当对手是行业中的产品主导者,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也可以采用沿产业链抢先布局策略,狙击型专利布局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布局策略。最后,当对手在业内处于被支配地位,竞争优势较弱,则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发展状况而选择实施综合性专利布局或是非对抗型专利布局。
具体实施方式上,在相关技术领域,可以先经过自身的研发而获得一定数量的竞争性专利并进行布局,待竞争对手或第三方产品投放市场时进行打击。其次,当自身研发实力稍逊、综合实力也较为薄弱,难以抵御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就可以选择企业并购或是购买、借用他人专利的方式来完成专利布局。再次,在部分领域,可与其他公司联合申请,以双方合并竞争性专利狙击对手或增加与对手议价的筹码。科创板上市公司往往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一举一动都会被竞争对手“注视”着,因此在推出一项新技术或发布一种新产品之前,立足于自身技术与产品优势做好对抗型专利布局,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取宝贵的生存空间。
四、科创板上市企业如何抵御专利狙击
(一)以专利许可、转让方式消灭权属风险
当公司在上市途中收到了他人发送的专利侵权警告函,或是通过专利自查发现了自身技术存在被诉侵权的风险,再或是公司已被他人起诉专利侵权,都可以通过专利许可或是专利转让的方式消灭权属风险。
1.专利资产的评估要素
专利许可或是专利转让的谈判,均是围绕专利资产的价值而展开的。对科技公司享有的、准备购买的、意欲获得许可的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的要素有哪些呢?我国现在通行的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专利价值评估主要是聚焦于专利的潜在价值(即收益法)。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编制的《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11.1.1中,提到“必要时可在潜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结合非专利信息评估专利的市场价值(即市场法)”。对专利潜在技术价值评估的要素有:技术先进性、重要性、可替代性、权利范围、技术适用范围、技术生命周期等。同样的,对专利潜在技术价值保护的程度也会影响最后的专利价值。专利潜在技术价值保护程度的评价要素有:权利稳定性、保护地域范围、有效保护时间、许可情况等。综合上述要素,我们就能较为客观地得出专利资产的价值。
2.专利许可谈判的注意事项
掌握了专利资产的价值后,公司就可以开始与目标公司商谈专利许可的相关事宜。专利的许可模式可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与交叉许可。许可方式不同,被许可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与排他效力也不同。因此,在进行专利许可的谈判时,尤其要关注许可模式的选择。
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如地域、期限、权利的范围都需要逐一确认。许可合同中还应明确专利权终止和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针对上市企业专利诉讼频发的状况,最好在许可合同中对有无单独起诉的权利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无约定,一般认为独占许可人有独立的诉权;排他许可人享有诉权,但该诉权是否独立仍应根据诉权的行使方式判断;普通许可人不享有诉权。缺乏对诉权的约定,可能会导致许可的目的从根本上无法实现。为了获得他方的专利许可,公司也可考虑以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谈判,在平等互惠互利的背景下,有助于谈判目的的达成。最后,合同中应添加关于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约定。
3.专利转让谈判的注意事项
公司想要购买他方专利,可以转让的方式实现。专利转让的调查与磋商阶段,切不可忽视该专利的实施和许可实施情况。当出让方已将该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应在转让合同中载明第三方是否继续实施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如何转移。此外,还应当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
在转让程序上,依据《专利法》第10条之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发起诉讼以获取谈判筹码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既包括对方起诉己方公司构成专利侵权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部”)请求宣告诉争专利无效,从而使对方丧失权利基础的情况;也包括对方除诉争专利外的其他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性的条件,己方向专利复审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以获得对方专利狙击过程中的谈判筹码的情况。
想要快速抓住对方专利的漏洞,依赖于公司专利数据库的建立,更是要依靠专利尽职调查的结果(详细内容请参照“金杜研究院”微信公众号7月22日发布的《知识产权在科创板公司并购中的意义》一文)。当与己方发生纠纷的是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 PAE),对方一般是同领域的竞争者,利用其他专利的无效宣告作为筹码,谈判顺利进行的概率较高。但若对方是非专利实施体(Non-Practicing Entity,NPE),专利仅是其交易的对象,其无须通过实施专利而盈利,则谈判的成功率可能较低。
同样的,当发现对方的相关产品或技术可能侵犯我方其他专利时,可以积极发起侵权诉讼,尤其当对方是PAE时,比较容易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当然,为了促使谈判目的达成,发现了对方有假冒我方其他专利的行为时,还可以寻求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介入,让行政机关对于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保护,最终实现化解纠纷的目的。
(三)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
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关键时期,如遇竞争对手的专利狙击,可以综合自身专利状态和上市进程,识别侵权产品或方法的重要程度,制定应诉策略。当经过分析,认为自身专利的侵权风险较低,可以选择积极应诉,以获得不侵权判决而稳定媒体及潜在投资者的情绪。
专利侵权诉讼中,程序上,我们可以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法院有无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进行考量和确认。实体上,针对专利侵权诉讼,可以考虑从如下角度进行抗辩:
1.原告无权利基础抗辩,包括原告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处于“被视为放弃状态”;原告专利已被撤销;原告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部宣告无效;原告专利不符合专利性条件或其它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且被告已向专利复审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2.被告不侵权抗辩,主要是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如被控侵权物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本质区别。
3.不视为侵权的抗辩,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等。
4.现有技术抗辩,即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就已有的、独立的技术方案。
5.合法来源抗辩。被告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随着专利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不断扩大,监管部门对专利权属及稳定性的审核及监管也日趋严格。公司若想在科创板上市,在上市前需建立完备的企业专利运营管理体系和风险识别防范体系,对核心技术进行专利挖掘和布局。在上市过程中,应当积极应对专利诉讼、专利无效等专利狙击,并且充分评估风险和制定最优的应对策略。在上市后,公司仍应当确保研发投入并做好专利管理和运营,保证核心专利的稳定性,以确保公司的经济价值与经营能力。
正如我们在《知识产权在科创板公司并购中的意义》一文中所述,知识产权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因此科创板上市公司要从日常经营活动中就完善知识产权布局、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唯有如此,科创板上市公司才能满足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要求,应对与防范各种专利法律风险。
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上市攻略:网络游戏企业境内外上市之核心法律问题解读
近年来国内游戏产业获得了蓬勃发展,但受国家产业政策、持续盈利能力、法律和财务合规性问题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国内游戏企业A股上市仍困难重重。2016年6月,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A股最近一家成功实现IPO的游戏公司,此后至今尚无一家游戏公司的IPO能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在前述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内游戏企业选择赴港上市。经初步统计,仅2018年1月至今,就已有7家游戏企业在香港递交上市申请,其中2家企业已成功发行上市。
游戏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因其行业性质和业务特点,其面临的问题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存在特殊性。本文以网络游戏企业为例,结合我们过往项目经验,就游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中可能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解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境内外上市条件和审核要求存在差异,上市监管机构对于相关问题的审核关注重点也不尽相同。
一、游戏企业的业务资质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及合规性是境内外上市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游戏行业的特性,在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发行和运营业务的企业,一般会受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等多重监管。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境内从事网络游戏的发行和运营业务,需分别取得:(1)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自2016年3月起更名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2)文化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具体来看,根据审核监管要求,中国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需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已取得必要的业务资质,是否存在资质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业务证照不全、无证经营,或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形,则需详细说明整改情况、法律后果、主管部门意见,并分析该等情形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影响,是否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游戏产品的审批和备案
除了对游戏企业本身资质的关注,网络游戏产品的审批或备案则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网络游戏产品的审批或备案,是指出版审批和游戏备案,分别对应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和文化部备案号(审批号);如属于进口网络游戏,则游戏产品在上网运营前取得新闻出版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1)在境内发行和运营网络游戏,应在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该款游戏的出版审批,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并在游戏上网运营30天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2)在获得文化行政部门的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3)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但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结合近期A股审核案例,这里面还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不仅仅需要关注国产游戏产品的审批或备案,还需要关注国产游戏产品的上线时间与完成审批或备案的时间是否一致。如存在未取得出版物号即上线运营,或上线运营30日内未及时履行文化部备案手续,则可能面临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因此,对于公司报告期内运营的各款游戏产品,除了核查出版审批、出版物号和文化部备案号以外,还需要逐一核查、比对每款游戏的上线时间,以及取得出版审批和游戏出版物号、完成文化部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游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游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也是游戏企业日趋受到关注的事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和《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游戏内容的合规性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游戏产品不得涉赌、涉黄,不得涉及暴力、血腥等易对社会及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对于游戏内容,除了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内容审查、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等)之外,公司还应根据《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游戏内容自审制度,并配备已取得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内容审核人员证书》进行内部自查与管理。
四、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工作
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工作也可以说是网络游戏运营合规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新出联[2007]5号)《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72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等相关规定:(1)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游戏开发中应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2)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由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3)自2017年5月1日起,文化部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求游戏用户进行实名注册作出明确规定。
结合我们的项目经验来看,上市监管机构对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工作的问题的关注度与公司主要客户的年龄结构具有很大关系,如公司游戏产品主要面向未成年人,上市监管机构对于该等问题则可能给予更多关注。游戏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严格执行有关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的法律规定,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相关要求;企业如果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相关不足的,应及时整改、升级。据公开报道,腾讯近日宣布对热门游戏《王者荣耀》进行健康系统升级,对相关账号信息接入公安权威数据平台进行校验,如判断结果显示账号实名信息为未成年人,将纳入防沉迷体系中。
五、游戏产品的版权及侵权纠纷
对于主要游戏产品,公司一般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因此,在上市过程中,公司应确保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合法、有效,避免存在法律瑕疵或法律纠纷。此外,游戏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游戏企业经常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音乐、道具、人物形象等产品要素侵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侵权、小说游戏独占改编权侵权等,这也是上市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侵权纠纷的原因、进展、结果,以及后续是否存在侵权产品换皮上线等情形。
除上述核心法律问题之外,网络游戏企业境内外上市还面临其他诸多问题,包括刷榜行为及其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境外游戏运行涉及的审批、外汇和税务等法律问题,以及自充值、收入确认、产品生命周期、单一产品依赖等财务和业务问题,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再详述。
德恒研究:IPO期间涉知识产权诉讼影响上市问题解析
企业在IPO期间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被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专利侵权诉讼,一旦遇到竞争对手的专利狙击,如不及时地妥善解决,将会对IPO的进程造成致命影响,企业前期所有的准备工作和投入都会付之东流。所以,诸多拟IPO的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不论是否实际侵权,是否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往往会选择在第一时间支付高额的和解费,以换取对方的尽快撤诉,企业该种举措实属无奈。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恶性循环和不良导向。
近几年,针对拟上市公司在IPO期间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涉案标的额也越来越大,笔者认为该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因此结合相关的经验发表以下见解,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和借鉴。
一、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在IPO期间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直接对企业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事项。”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因知产诉讼导致IPO受阻的案例
笔者关注到,近些年因涉知识产权诉讼影响企业上市进程的案例每年均有发生,例如:
正是因为有如此之多的拟IPO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上市失败,相关涉诉IPO企业成功过会的案例很多都是通过支付高额的和解费才得以解决。但,如果对方不同意和解或和解条件极不合理,拟IPO企业无法接受怎么办?难道拟IPO企业就只能暂缓上市或直接被否决,无法正常上市吗?如果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会错杀很多优质的拟上市公司。笔者认为,网上流传的拟IPO企业涉诉问题“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一定不是监管部门的初衷和本意。上市审核机构虽然会重点关注涉诉问题,但涉诉问题是否存在“影响拟IPO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才是上市审核机构最终做出认定的标准。
三、“带诉过会”的成功案例
如前所述,涉诉问题是否存在“影响拟IPO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才是上市审核机构最终做出认定的标准。笔者注意到,“纵横股份”(688070)于近期成功“带诉过会”并在科创板上市,在行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关注。笔者认为,该“带诉过会”企业的成功案例可以为后面拟IPO的企业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一)纵横股份的涉诉情况
纵横股份科创板IPO申请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2021年1月29日获批网上发行。根据其在答复问询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内容显示,纵横股份在IPO期间,共涉及被起诉专利侵权的案件五件和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的案件五件。在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纵横股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全部库存和专用模具,用户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支付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在专利无效中,请求人对纵横股份五件发明专利向专利局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
(二)纵横股份的应对措施
纵横股份在收到上述涉诉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做出了详细的信息披露,并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避免企业的IPO受到实质性影响。根据笔者梳理纵横股份提交给上交所的回复意见,主要的措施包括:
1.针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对措施
措施一:充分披露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情况、目前所处阶段和案件的最新进展。
措施二:通过纵横股份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拆机分析,对纵横股份相关产品、应用场景和技术路线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论证,纵横股份全系列产品未侵犯原告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
措施三:通过纵横股份全系列产品未侵犯原告涉诉专利、涉诉专利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潜在赔偿风险小、涉诉产品停止制造、销售的潜在风险低并有升级替代解决方案、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纵横股份及其子公司因专利侵权诉讼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来论证,即使原告主张纵横股份全系列产品侵权,也不会对纵横股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措施四:说明诉讼涉案产品为单一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纵横股份销售收入分别为 44.44 万元、176.49 万元、519.87 万元及 92.28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43%、 1.51%、2.47%及 0.97%。即使在未考虑相关技术对涉案产品的技术贡献率的情况下,按照各年综合营业利润率测算纵横股份的获利金额低,营收占比小,对纵横股份的营业收入无重大影响。
措施五:说明纵横股份被起诉的A系列产品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如纵横股份A系列产品因专利侵权而败诉,可能会导致原告对纵横股份的B系列产品继续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对该潜在风险进行披露,但重点强调B系列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44.44 万元、461.27 万元、 2,049.85 万元及 976.05 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43%、3.96%、 9.73%及 10.30%,营收占比小,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尚未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B系列产品全部库存金额为207.76 万元,无专用模具。因此,不利诉讼结果导致其他产品停止制造、销售,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等风险不会对发行人营业收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措施六:通过说明发行人在不断更新迭代既有产品和解决方案,不断丰富产品系列,持续提升产品及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围绕核心技术及相关产品储备了丰富的在研项目。即使诉讼出现不利后果,未来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亦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措施七:充分披露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专利在产品中的运用情况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具体体现,并详细介绍核心技术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论证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专利、技术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2.针对专利无效宣告的应对措施
措施一:通过第三方机构就被无效专利的三性出具复核报告,论证发行人拥有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稳定性,相关专利被整体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
措施二:通过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采取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多种保护措施,即使部分发明专利被无效也不会导致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丧失或被模仿,不会对发行人核心技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措施三:从发行人所述行业和技术领域出发,说明工业无人机系统涉及的技术领域广、产业链较长,从掌握核心专利到形成市场竞争力需要长时间积累,发行人拥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和综合优势,即使部分发明专利被无效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项目中,上交所虽然对纵横股份所涉及的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及潜在纠纷提出了问询,但并没有因此否决其IPO申请,说明上交所认为这些专利纠纷没有达到“足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程度。最终,纵横股份在2021年1月29日获批网上发行,成功挂牌科创板。
通过以上“带诉过会”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审核机构现在对于企业IPO期间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的问题审核重点非常明确:“只有当知识产权诉讼影响到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给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发行人才会被认定为不符合IPO条件。
四、笔者认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拟IPO企业为了最大限度避免因涉知识产权问题影响过会,应重点围绕避免影响“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关的工作:
(一)准备阶段
1、拟IPO企业要从开始有计划启动IPO项目申报的辅导期就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除了要聘请IPO律师团队进行辅导外,也要考虑聘请懂IPO规则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早介入辅导。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涉及技术的专利问题专业性非常强,很多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需要懂IPO规则的知识产权律师在辅导期就进行提前排查和解决,以免上会后被发现时无法解决从而影响上市。
2、对企业的核心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布局,这个布局既要考虑到地域的布局,也要考虑到保护范围的布局。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所以针对地域布局,主要围绕产品销售和/或潜在的销售国家和/或地区进行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保护布局,对主营产品销售的国家和/或地区进行专利保护,形成技术壁垒,来避免发行人核心技术被抄袭而影响主营业务收入和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还要重点围绕每一款核心产品涉及的技术进行多角度、多专利布局,使核心产品和/或核心技术得到全方位保护。对于核心产品和/或核心技术可以从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出发,分解为若干个技术点,对每一个技术点都进行专利保护,以此实现核心产品的最全保护覆盖和应对竞争对手在IPO期间的无效宣告。切忌核心产品和/或核心技术只布局一个专利,因为一旦在IPO期间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则意味着该核心产品和/或核心技术将丧失专利保护壁垒,有可能使上市审核机构认为,专利无效会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对企业的核心产品和/或核心技术进行多种形式交叉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多企业对于核心产品和/或核心技术往往仅通过专利形式进行单一保护,往往忽视了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形式的交叉保护,通过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有效应对专利被无效所带来的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的风险。
4、对企业已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梳理,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IPO的标准排除因企业管理疏忽和经验问题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和瑕疵,第一时间进行查漏补缺。笔者注意到,上市审核机构还会重点问询发行人是否有健全且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知识产权能有效保障发行人营业收入稳定和促进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能力。例如: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发行人采用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措施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的制度规范。发行人仅对部分核心技术通过申请专利方式加以保护,针对论证不适合公开以及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要点,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制度规范;对于核心数据、源代码、图纸、材料成分配比、生产工艺、设计制造、生产及检验的数据参数等重要技术秘密,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相关保密管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等。
5、对主要竞争对手已申请专利特别是已经授权的专利进行尽调,分析和判断拟IPO企业产品和/或技术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并提早进行防范。在企业IPO期间,往往是主要竞争对手会发起专利狙击,尽早地进行专利侵权与否的判断,可以提早针对侵权的核心产品和/或技术进行规避设计、技术升级和/或准备替代方案,以避免IPO上会后因为专利侵权导致核心产品被停止制造、销售行为,进而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持续生产经营能力。
6、尽早排查因职务发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可能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问题,避免在IPO上会期间措手不及。专利权属问题比专利侵权诉讼更难解决,一旦发行人涉及核心产品和/或核心技术的专利因涉及权属问题被夺走,新的权利人再利用该专利发起侵权诉讼,就势必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持续生产经营能力。对于因职务发明引起的专利权属纠纷,需要提醒发行人特别注意的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一旦发行人将原单位离职1年以内的人员列为发行人专利的发明人,该发明人的原单位提起基于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该专利大概率会被夺走。
7、构建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内控制度。拟上市公司是否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内控制度也是上市审核机构评估IPO期间涉知识产权诉讼是否会影响“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内控制度重点包括:(1)产品研发生产前的侵权检索、分析、风险防范预警制度;(2)侵权发生后的应对机制;和(3)防止损失扩大的排查制度。
8、以IPO的标准,对其他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提早辅导和规范。
(二)上会期间
在拟IPO企业向上市审核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笔者认为应至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积极应对:
1.尽早向上市审核机构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
2.聘请专业律师,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拆解,客观分析是否实际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出具详细的不侵权比对法律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只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技术特征或有一个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构成侵权。这就要求出具不侵权比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最好是懂技术且非常专业的专利律师,对于不侵权比对意见要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和分析,最后得出一份有事实依据和比对基础的法律意见书。如果只是泛泛而谈,只有结论没有比对基础的不侵权法律意见书对于打消上市审核机构疑虑的帮助不大。
3.重点论证专利诉讼不会影响企业“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1)论证涉案专利起诉的产品和/或技术不涉及发行人的全系列产品或核心产品。明确被控侵权产品的范围很重要,这也直接关系到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程度。通过说明原告起诉时已经固定的侵权产品具体型号和原告起诉状中起诉的产品具体型号,将被控侵权产品的范围尽量缩小,避免涉及全系列产品或占营收较高的核心产品涉诉。
(2)通过数据说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小,在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中占比较小,退一步而言,即使败诉,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建议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报告证明报告期内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具体为多少、占发行人的整体营业收入比例为多少、按照各年综合营业利润率测算发行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金额为多少,再结合统计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库存数量和订单情况较少来论证:即使败诉,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3)说明发行人通过持续研发并已经取得新的研发成果和/或替代技术方案来论述:即使败诉,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重在突出发行人的持续研发能力,可以通过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替代技术实现方案、就替代技术申请了新专利、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新技术后的产品测试报告和使用替代技术已经生产出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并且得到客户的认可等相关材料,以论证:即使专利侵权成立,侵权产品被停止制造和销售,发行人仍然可以采用不侵权的替代技术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因此,不会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4)对涉案专利如果败诉可能的赔偿额和造成的损失进行客观说明,并重点说明如何确保损失的可控。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诉讼中判断赔偿金额的测算方式有如下几种:①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确定;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润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④法定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发行人可以论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而经过发行人统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金额非常低,也不存在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问题,即使侵权,法院也会按照法定的赔偿额进行判决,所以赔偿金额可控,再通过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说明对败诉后发行人承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办法,以解决该问题。
(5)说明发行人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避免侵权和损失的发生。例如:①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准备应诉,已经通过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论证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②对涉案专利第一时间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结合专利无效宣告的证据来论证涉诉专利被全部无效的可能性很高。③委托律师事务所或等第三方机构对涉诉专利不具有专利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查新报告。
(6)说明并披露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情形,即使发行人本次败诉,原告对发行人其他产品继续提起诉讼,也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答复该问题时,需要发行人详细说明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技术方案,并说明上述核心技术和产品发行人是否已经有授权的专利进行保护,最好再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出具的上述核心技术和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比对表来进一步论证,形成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比对结果。
(7)援引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内控制度向上市审核机构说明发行人有健全且完善的侵权防范内控制度,并通过列举发行人以往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都是以不侵权、权利人撤诉或权利人专利被无效而最终结案来说明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侵权防范内控制度行之有效。
4.对涉诉专利向专利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专利被专利局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该专利自始不存在,对于自始不存在的专利也就无从探讨专利侵权的问题了。即使专利未被专利局宣告全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或通过专利无效迫使专利权人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达到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的目的。或者通过专利无效迫使专利权人撤诉,笔者代理过很多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在提交了有利证据进行专利无效后,专利权人担心专利被无效而选择与被告进行和解。在IPO环节,专利无效决定没有做出前,发行人还可委托专利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论证涉诉专利被无效可能性较高。
5.发行人也要向上市审核机构说明对方发起诉讼的目的完全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发行人 IPO 为主要目的提起的恶意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为证券市场领域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权威和明确的指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证券市场秩序的干扰,也可以对原告可能的恶意诉讼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6.发行人在做好上述相应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可在专利律师及IPO律师的指导下同步与原告积极洽谈和解方案,争取以公平合理的条件与原告达成和解,避免对IPO审核造成实质性影响。
伴随着IPO期间涉知识产权诉讼问题的普遍化和常态化,监管机构会以更加谨慎、合理的态度和科学的标准评估专利诉讼的负面影响,这也为IPO审核向科学化、理性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拟上市公司,应尽早重视知识产权问题,避免让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上市的绊脚石
Experience
年末大盘点丨影响上市的18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2019年末,是时候该做个盘点了!随着互联网掀起的创业浪潮,企业IPO上市量逐年递增,但是,在我国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大环境下,上市前先当“被告”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最终影响上市进度。鉴于此,笔者盘点了2019年影响上市的18起知识产权案件,希望能够帮助即将上市或已上市企业,谨防上市前后的“侵权陷阱”。
影响上市的18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上市前防范“ 侵权陷阱 ”
其实圈里人很清楚,IPO一路须过关斩将,而今年专利侵权案实可谓血雨腥风大作。当然,有惊无险的高人也是有的。总结下来,这场血雨腥风以侵权诉讼为主基调,同时花样翻新,高端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向非常明显。
01 爱玛科技 这两天轰动圈内的爱玛科技案:11月28日,申请上交所主板上市的爱玛科技本应经受2019年第187次发审委会议的首发申请审核。然而,26日,爱玛科技被浙江一企业以外观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金额3000万元。尽管法院文书还没有发至爱玛科技,但诉讼相关消息已经传至有关单位。证监会公告,鉴于爱玛科技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决定取消上述审核。关于爱玛科技面对侵权诉讼的淡然,笔者的猜测是,爱玛科技很可能是有准备的、有底的。诉讼原告很可能提前与爱玛科技有过接触,不排除双方讨论过和解方案。更主要的是,既然诉讼是基于外观专利,则不牵涉爱玛科技的核心技术,很可能只是皮毛问题。
02 MINISO名创优品 大家熟悉的遍布各大商场的品牌,是由日本设计师三宅顺也和叶国富于2013年在东京共同创办的一个设计师品牌。据悉,名创优品创立至今,现已在全球拥有3500多家门店,遍布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等80多个国家及地区,年营收过170亿。早在2018年,其联合创始人叶国富在品牌战略大会上宣布,正式启动IPO项目。但随着店面快速扩张,名创优品的负面争议也接踵而来。其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侵权、金融贷款、海外拓展不畅等。首先最饱受争议的便是名创优品的logo,其设计抄袭优衣库,经营模式抄袭日本大创,店面风格抄袭无印良品。除了这些之外,名创优品的商品,尤其是店内的彩妆商品,和各大品牌的外观设计高度相似,但售价却仅在十几块钱左右。今年11月4日,据市场消息称,名创优品已聘请了美银及高盛协助进行上市计划,预计将于明年上市,上市地点可能在美国或香港,有市场人士表示公司选择港股或美股上市的可能性比较高。涉及诸多侵权,能否上市成功颇值得期待!
03 荔枝 原名荔枝FM,是目前中国在线音频市场上3大主要玩家之一,当下与喜马拉雅FM及蜻蜓FM形成三足鼎立格局。今年美国时间10月28日,荔枝向SEC递交了招股书,向在线音频领域第一股发起试探,计划通过IPO募集1亿美元资金,主要用于AI研发投入、创新产品研发和海外市场拓展等。事实上,早在今年8月,就有消息曝出荔枝对外称计划2019年内完成赴美上市。但法律和监管是一把悬在荔枝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荔枝主要以UGC为主,这正是侵权的高发地段——草根内容生产者鱼龙混杂,多数缺乏版权意识,同时又数目庞大,这对平台审核存在较高要求。据企查查数据显示,与荔枝有关的裁判文书共有167封,开庭公告更有277则,其中多数为侵权纠纷。法制社会下,侵权困局能否突围顺利上市,颇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04 神州细胞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药研发及产业化的企业,其首次申报的《招股书说明书(申报稿)》已披露,截至2019年9月8日,神州细胞有两项于2014年申请、申请号分别为201410081962.4及201410061977.4的专利申请尚未获批。11月28日,神州细胞针对专利尚未获批回复了科创板首轮问询。可见,专利存在纰漏,对企业上市有着很大影响。
05 传音控股 前段时间由于侵权遭上市受阻上了热搜,9月29日,即上市前一天收到华为诉状,原告华为称,其是“珍珠极光Pearl主题壁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人,诉称传音手机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涉案金额2000万元,现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除此之外,可能会影响到企业上市的侵权案件不胜枚举:
06 信利光电 今年1月,信利光电IPO上会遭到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失败原因之一是公司涉及专利侵权诉讼。
07 公牛集团 今年3月,公牛集团冲剌IPO之际,被通领科技以专利侵权为由告上法院,主张赔偿额10亿元, 案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08鸿合科技 今年4月,鸿合科技A股上市发审会前夕被视源股份在美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鸿合科技在国内也已经被视源股份起诉专利侵权。
09晶丰明源 今年7月,晶丰明源被矽力杰半导体以专利侵权为由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科创板上市委公告因晶丰明源出现涉诉事项,当次会议取消其发行上市申请的审议。延期至8月26日,晶丰明源才成功过会。
10长阳科技 今年7月,长阳科技就上交所问询提交回复,更新涉诉情况。日本东丽以长阳科技侵犯其两项专利为由将前者告上法庭,索赔额超过2600万元。此前,长阳科技与日本东丽之间已经存在其他知识产权纠纷,当前正由最高院受理。
11海天瑞声 今年7月,海天瑞声撤回申请材料,审核状态为“终止”。上交所此前问询主要针对海天瑞声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并质疑其在未取得任何专利的情况下如何构建技术壁垒。依照申报材料海天瑞声提交了8项发明专利申请,但均尚未通过审查而获得授权。
12安克创新 今年10月,安克创新计划在创业板IPO,披露了4月、5月、9月出现的海外被诉专利侵权的三起案件。前两起正在谈判和解,刚发生的第三起正在初期准备中;另有36起涉及专利的国内诉讼。
13凯迪股份 10月,凯迪股份启动A股IPO。依照披露情况,凯迪股份涉及27条法律诉讼。5月,捷昌驱动以专利侵权为由针对凯迪股份提起了3件诉讼。凯迪股份还是德国、美国多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
14敏芯股份 11月,敏芯股份已经申请科创板上市,被歌尔股份以侵犯2件专利权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额1000万元。
上市后,侵权也 “ 穷追不舍 ”
看了这么多上市前的侵权事件,以为上市后就风雨无阻了?那你就想的太简单了,上市后被告侵权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一起来看看:
15华大基因 今年4月,2017年上市的华大基因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证监会审查发现的情况之一是华大基因之关联方参与了华大基因重大研发项目,且是相关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这导致的问题是,相关核心技术成果的归属存在重大法律问题,即核心技术资产很可能应归属第一发明人所在的关联公司,华大基因也因此股份下跌。
16安翰科技 今年5月,安翰科技申请科创板上市后,被重庆金山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了8件诉讼。之后,应安翰科技之请求,8件诉讼之中的6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宣告全部无效。11月,安翰科技主动撤回上市申请。
17唐源电气 今年6月,唐源电气创业板过会一周后遭成都国铁精工实名举报,一项专利被举报方成功申请无效,且其技术来源受到质疑,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国铁精工还向唐源电气实际控制人就知识产权转让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唐源电气1亿元资金被司法冻结。
18光峰科技 今年7月,光峰科技顺利登陆科创板一周后,发布公告披露被台达电子以专利侵权为由告上法院,索赔额超过4800万元,光峰科技3000 万元被冻结。同期,光峰科技展开反击,对台达电子的相关专利提起了无效,另外起诉台达电子侵犯光峰科技的专利权。
上市因侵权受阻多以专利侵权为主
以上案例中,以专利侵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增长势头强劲。就今年尚不完全的数据看,我国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要法院,专利侵权案受理量之增长率应维持着较高的2位数增长。
2018年被业内称为专利强保护原年。从大形势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加速度强化保护的阶段。其背后的宏观原因可参考文章《专利大趋势》
https://zhuanlan.zhihu.com/p/5181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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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增长迅速,并针对恶意侵权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在商业活动中的话语权实际得到大大加强,因而专利侵权纠纷高发的趋势必然长期持续。
而企业IPO阶段尤其是专利侵权纠纷高发的敏感期。实际上,圈内人员很清楚,IPO阶段是专利权人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
9月底,广受关注的“专利敲诈第一案”宣判(判决书(2018)沪0115刑初3339号)。该案判定作为被告的专利权人,因行权时存在欺诈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该标志性案件的判决明确支持了专利权人任意选择敏感时间点主张权利的正当性,即专利权人抓住企业IPO关键节点主张权利是完全正当的。该判决顺应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对该案的详细分析可参考文章《专利敲诈第一案之刀刀见红》
https://zhuanlan.zhihu.com/p/8636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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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专利侵权纠纷在IPO时期高发实可预期。
专利的跨领域审查更加深入
随着形势发展,证监会对核心技术资产与专利相关联的审查越发深入,而且是跨专业领域的深入。
例如,华大基因案例中,证监会从专利所列发明人这一以往不为人注意的细节,推到了核心技术权属瑕疵上,再进一步可以发展到关联交易、无形资产减值、对持续赢利能力的损害。这种分析结合了知识产权、法律、金融、财务多方的专业知识才可能做出,任何只具备上述其中一项专业技能的人都不能胜任。
证监会这种审查深度和复杂度的发展实给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带来更越来越大的专业能力挑战。就笔者跟踪了解,尤其是对科创板审核情况的跟踪,能够更为全面地揭示问题。冲击上市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暴露得非常充分。例如,专利合理布局和配置,专利与企业核心技术的对应,形成有效技术壁垒,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技术先进性和迭代发展的策略配合等等,均是IPO企业集中显现问题的点。
运用好知识产权不能掉以轻心
从前述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在事件应对上,颇有章法,显示出了较强的能力。然而,新形势的挑战下,任何人都不能掉以轻心。
对专利侵权风险做预警分析,建设风险应对能力是必然要做的基本工作。而实际的意识、能力培育须更为全面、深入,且具有前瞻性。
以科创板新规为研究对象,笔者剖析梳理出了反映发展方向的专利八技。实际上这专利八技也恰落在凸显出众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不足的关键点上,而且其不仅只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其价值更在于支撑企业在IP为王的时代运用好专利以打造明天的成功。
这八项技能分别在于:专利估值、侵权风控、自主产权、权属保障、技术趋势分析、先进性评估、核心技术评估、科创能力评估。详细分析可参考文章《专利:科创板之时代机遇背后的挑战》
https://zhuanlan.zhihu.com/p/588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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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荐机构、监管机构都需要掌握和运用这专利八技。这须以专业能力为基础。而能力建设是目前最主要的瓶颈。应注意,专利八技属于专利咨询范畴内的专业能力,大大不同于传统专利代理、诉讼行业中的技能。尽管属于新兴科技服务业的专利咨询已经得到迅速壮大,但其规模和能力还远远跟不上形势的要求。
因而,企业、保荐机构、监管机构有必要有针对地加紧能力建设并引进专业人才、专业服务。专利咨询服务机构应努力提供服务和培训支持,同时自身能力也急需加强和扩充。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有力支持将对满足服务需求、弥补人才短板起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知识产权纠纷中,最被竞争对手关注的企业是?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科创企业并不少见,而对于目标IPO的科创企业而言,则面临着更高几率的来自市场竞争的考验。
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第三方,或以阻击IPO为目的进行市场竞争,或以单纯逐益的索赔或寻求合作机会,均很有可能在努力寻找企业破绽,看准时机主动挑起知识产权纷争,以此为工具和契机达成目的。
在215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中,共有45家企业披露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百余起。据不完全统计,其中,企业作为被告的纠纷至少有70起。
在各类纠纷中,以专利侵权纠纷为最多,这类纠纷也很好体现了科创企业的特色,除此之外,还有著作权侵权纠纷(尤其对于软件类企业)、技术秘密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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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分布
那么,在众多涉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中,我们挑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年终总结。
最忙应对:敏芯股份
敏芯股份以MEMS传感器研发与销售为主,在MENS麦克风领域,出货量市场排名逐年提升,2016-2018年间,从第6上升至第4名(前三名分别是:楼氏、歌尔股份、瑞声科技)。自2019年4月启动科创板辅导备案开始,便遭遇来自歌尔股份(早年曾与楼氏发生专利大战)的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的轮番轰炸,到发行上市前,已涉及与歌尔的专利侵权纠纷10起、专利权属纠纷8起,以及19项专利被提起无效、双方互诉不正当竞争等等。
期间,原定的上市委审议会还因“出现重大事项”被临时取消。
不过,从敏芯的答复来看,其也是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和应对工作。最终,虽遭遇连环暴击,有惊无险成功科创板上市。
关于敏芯股份是如何应对答复的,可以翻看往期文章或视频:
→科创板IPO过程中,敏芯经历了什么“狂轰滥炸”?
→敏芯股份开盘大涨近300%,曾陷专利诉讼“泥沼”,看它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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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攻防:光峰科技
光峰科技是激光显示行业龙头公司。2019年7月22日,其作为首批公司登陆科创板。不过,时隔7天便收到台达电子诉其专利侵权的诉状,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3000万遭冻结。然而,在收到诉状的当天,光峰科技便对涉案的3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以自己的2项专利诉台达电子侵权,涉案金额合计5600万元。后光峰科技针对其中1项涉案专利提起权属争议,相关诉讼中止;另外两项专利的侵权诉讼判决驳回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被光峰科技全部无效,3000万均解除冻结。
值得一提的是,光峰科技反诉的2项专利,是其ALPD®技术底层关键架构型核心专利,近10年来,已被多个请求人无效近20次,仍维持稳定。另外,包括此次的台达电子针对该2项专利的无效,仍未能无效成功。虽然,两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还在继续,但光峰科技对专利风险的高效应对已然堪称经典。
有意思的是,光峰科技和台达的诉讼纠纷还没解决,其又将目标瞄准另一家IPO企业极米科技,并在极米首轮问询后,“618”商战之前,主动向极米发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后又对极米的全部发明专利提起了无效。最终,极米与光峰科成“11项专利许可+8.8年的光机产品合作+8.8年内互不搞事情”的合议。
关于光峰科技与极米科技专利纠纷,可以翻看往期文章或视频:
→IPO“双米”大战——诉讼背后玄机
→“双米”和解后,极米二轮问询答复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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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遗憾离场:安翰科技
安翰科技并未在科创板成功上市,但作为经典案例,在这里单独拿出来讲一讲。
安翰科技主营“磁控胶囊胃镜”机器人,为科创板首批受理的9家公司之一。在上市审核首轮问询后,遭重庆金山诉专利侵犯(共8个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涉及其“磁控胶囊胃镜系统”产品,成为企业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专利诉讼第一案。
随后,安翰科技对涉诉专利均提起了无效,并通过报送中止审核以等待无效处理决定。然而,IPO期间,6项专利被安翰科技成功宣告全部无效,但仍有2项维持有效。最终,安翰科技因“鉴于相关诉讼涉及公司主营业务,诉讼周期较长,预计无法在审核时限内彻底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在经历4轮问询后,主动撤回上市申请。
2020年8月24日,安翰科技再次发布公告,“历经15个月的等待,安翰科技终于迎来了公正的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安翰科技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两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驳回了重庆金山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其中一件专利随后也被宣告全部无效。
对于安翰科技来说,判决结果是好的,但很遗憾,影响了IPO的进程。
知识产权的竞争,实际上是市场的竞争。这些企业能被竞争对手如此关注,一方面说明各方市场竞争已然加剧,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企业已然实力不俗。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其先进的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好的技术成果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科创企业,只有真正保护好自己的创新成果,建立竞争壁垒,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2020中国科创板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回顾
由于科创板企业科创属性更加明显,在登陆科创板时,往往要面临专利无效或专利侵权诉讼等纠纷,IPO可能因此被迫终止。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科创企业上市的重大影响事项,部分科创企业在上市审核期间或上市之后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一些企业因此被迫暂缓或调整上市计划。侵权纠纷作为科创板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往往会伴随专利的无效、撤销程序。诉讼纠纷问题若处理不当将会对拟IPO企业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客户流失、销售额大幅下降等,因此成为上交所重点问询的问题之一,有可能阻碍拟IPO企业的上市进程。
下面,本文通过筛选出的10大典型案例,为大家展示诉讼纠纷对科创板之路的影响。
01
赛特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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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因专利诉讼曾被终止IPO,加强内控后成功登陆科创板
发生时间:IPO受理前
IPO状态:注册生效
所属领域:真空绝热板
诉讼标的:200万元
赛特新材主营业务为真空绝热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际冰箱、冷柜等家电领域的新型绝热材料知名供应商。
2014年1月,松下电器以赛特新材生产的“真空绝热板”侵犯其ZL008194467号专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真空绝热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目前专利ZL008194467的权利要求17-25项已被宣告无效,相关诉讼完结,同时松下电器已经撤回起诉。
2015年4月松下电器以赛特新材生产的“真空绝热板”侵犯其ZL2012102278934号专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赛特新材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真空绝热板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专利使用费50万元等,2018年8月松下电器与赛特新材达成和解,其后至2018年11月,双方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历史诉讼,证监会提问赛特新材“两项专利纠纷所涉及专利目前的有效性情况”、“纠纷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何种影响,是否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专利诉讼导致发行人业绩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否因专利诉讼导致发行人主要客户流失或大幅降低采购份额等”、“结合前述事项,要求发行人有针对性地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纠纷风险’”等问题。
02
苏州敏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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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带诉上市,多轮问询层层深入
发生时间:IPO问询阶段
IPO状态:注册生效
所属领域:MEMS传感器
诉讼标的:1.5亿元
苏州敏芯主要产品包括MEMS麦克风、MEMS压力传感器和MEMS惯性传感器。
苏州敏芯于19年5月16日公开辅导备案之后,歌尔股份及其子公司分别于2019年7、11月, 2020年3、4、6月就发行人产品侵犯其共计10项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于2019年11 、12月,2020年3、 4月主张发行人的三项专利权与四项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股份或歌尔泰克。随后苏州敏芯分别于2020年1、2、4、5、6月收到歌尔及相关自然人就18项发明专利与1项实用新型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诉讼标的金额累计已达1.5亿元。目前苏州敏芯一项专利被无效,歌尔5项诉讼被驳回,歌尔不服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诉,二审还在审理中。
03
晶丰明源
上榜理由:诉讼导致上会当日取消审核,成功应对无效后成功过会
发生时间:IPO进程中
IPO状态:注册生效
所属领域:电源管理驱动芯片
诉讼标的:2000万元
晶丰明源从事电源管理驱动芯片研发与销售,是国内LED照明驱动芯片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之一,主要产品包括LED照明驱动芯片、电机驱动芯片等。
晶丰明源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2663-2668号六起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杭州矽力杰起诉晶丰明源产品存在侵犯杭州矽力杰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民事起诉状》,杭州矽力杰起诉公司两款产品分别侵犯其“ZL201410200911.9”、“ZL201510320363.8”、“ZL201710219915.5”三项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涉诉产品并销毁相关库存,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隔日,上市委以公告发布后出现涉诉事件为由,取消审议晶丰明源发行上市申请。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晶丰明源成功对一件涉诉专利进行无效,并向证监会进行侵权可能性及侵权影响性的论述,最终于2019年9月注册生效,矽力杰随后于10月8日撤回起诉。
04
贵州白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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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专利诉讼应对不利,上市问询14个月后终止
发生时间:IPO进程中
IPO状态:终止
所属领域:云服务
诉讼标的:4亿元
贵州白山主要面向互联网企业、传统企业、政府机构等客户提供云分发、云安全及数据应用集成相关产品和服务。
贵州白山上市申请在2019年4月24日受理后,网宿科技分别于2019年5、10月以涉嫌侵犯其ZL201310147926.9、ZL201310349444.1、ZL2015110159201、ZL2017106509610四项专利权为由,以发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山云赔偿经济损失共2.5亿元,同时发行人的6项专利被网宿科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发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以网宿科技涉嫌侵犯其ZL2017105178752和ZL2017100183491两项专利权为由,以网宿科技为被告提起两项诉讼,请求判令网宿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共1.6亿元。
2020年07月06日,上市审核因贵州白山撤回上市申请而终止。2020年11月25日的一审判决中,网宿科技已经撤诉。
05
上海拓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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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因重大专利诉讼,两度折戟科创板
发生时间:IPO上市前
IPO状态:终止
所属领域:航空航天装备
融资金额:2336.82万元
上海拓璞主要面向航空航天领域提供智能制造装备和工艺解决方案,产品主要运用在航空航天飞行器生产领域。
上海拓璞于2019年5月至12月,曾一度冲刺科创板但无疾而终,2020年6月上海拓璞二度冲刺科创板,2021年1月上海拓璞科创板之路二次折戟。
2019年 12 月,迪菲厄(DufieuxSAS)以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拓璞立即停止一切侵害专利的行为,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样品,并赔偿人民币2336.82万元。2020 年 8 月 5 日,迪菲厄的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
06
成都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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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诉讼双方展开无效鏖战,成都纵横稳妥应对顺利过会
发生时间:IPO进程中
IPO状态:注册生效
所属领域:无人机
诉讼标的:2000万元
成都纵横是一家以工业无人机有关产品的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产品主要运用于测绘与地理信息、巡检、安防监控、紧急等领域,4月20日,其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获得上交所受理。2020年5月27日,雄安远度起诉成都纵横5件专利权(包括4件发明专利、1件实用新型专利),共计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整。
2020 年 6 月 17 、18日,成都纵横收到诉讼材料后,立即委托代理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对公司涉诉产品和原告涉诉专利进行分析,收集公司涉诉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证据,根据诉讼程序规定准备应诉。同时,成都纵横在6月24、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涉诉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纵横的无效,雄安远度于20年7月28日向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机构提交了《反映“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在该函件中雄安远度举报成都纵横11项授权发明专利中5项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1项涉嫌抄袭、4项缺乏新颖型创造性,成都纵横不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的必要条件。
针对函件,成都纵横委托六棱镜(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建设的首个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对截至 2020年 7 月 31 日已取得专利证书的 12 项发明专利进行了稳定性复核,根据检索的文献以及技术特征对比,发行人该等发明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具有稳定性,被整体宣告无效的风险较低。
8月24日雄安远度又提起纵横5件专利无效,纵横继续委托六棱镜进行无效应对。目前双方针对专利展开的鏖战仍未定论,但纵横凭借其快速专业的响应,4次问询中的稳健答复,成功打消了证监会对于诉讼、无效对于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成都纵横已于2021年1月13日于科创板成功注册。
07
成都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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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避免陷入长期诉讼僵持,积极和解促进双方共赢
发生时间:IPO进程中
IPO状态:注册生效
所属领域:智能投影
诉讼标的:4600万元
具有“投影一哥”称号的成都极米在2020年5月8日上市受理后,科创板首批上市公司光峰科技就在6月2日晚,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峰米科技就与成都极米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极米科技旗下两款明星智能投影产品Z6和Z6X所采用的相关技术方案涉及侵权峰米科技所拥有的“高亮度激发方法及基于光波长转换的发光装置”技术专利,索赔经济损失4600万元。
随后,极米科技火速提起反诉。光峰科技其后再对极米科技招股书中全部16项发明专利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基于双方共赢的立场,成都极米积极与光峰科技展开友好协商,促成和解。2020年9月2日晚上光峰科技公告称,同意授权成都极米实施指定专利,成都极米分五年向其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合计2500万元;此外,双方展开战略合作,战略合作期为5.5年,成都极米一次性支付NRE费用500万元。成都极米秉承与同行共谋发展,共同促进行业前行的态度,积极与对手握手和解促成技术合作,消除了证监会的疑虑,于2021年1月26日成功过会。
08
深圳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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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注册生效后被诉、资产冻结
发生时间:IPO注册生效后
IPO状态:注册生效
所属领域:激光显示
诉讼标的:4800万元
深圳光峰专攻激光显示技术,于2019年6月30日在科创板注册生效,并被科创板日报主办的“科创板开市一周年峰会”上被评选为“科创之星”。
2019年7月29日,深圳光峰正式开市仅仅一周,就收到台达提起的3项专利侵权起诉,诉讼标的4800多万,并遭查封、冻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被称为“科创板专利第一案”。
在15个月中,深圳光峰先后与台达开展了数项专利侵权纠纷、无效宣告、违反保密协议和不正当竞争等多种类型的诉讼交锋。2020年10月19日,深圳光峰晚间发布公告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公司不侵权,驳回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台达公司承担案件相关的受理费用。
09
安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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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遭遇竞争对手精准拦截,主动申请中止审核,最终胜诉成功上市
发生时间:IPO进程中
IPO状态:终止
所属领域: 胃镜机器人
诉讼标的:5000万元
安翰科技主营“磁控胶囊胃镜系统”机器人的自主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是科创板IPO首批获得受理的企业之一。
2019年5月20日,金山医疗、金山科技以安翰科技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翰科技认为该专利处理决定对本次发行上市具有重要影响,且预计在中止期间将收到处理决定,因此申请中止审核。
6月20日,安翰科技就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的8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隔9个月,影响安翰科技科创板IPO的两项专利诉讼,最终以安翰科技的胜诉收尾。
10
九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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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IPO时主动频繁起诉,展示技术实力与维权意识助力IPO审核
发生时间:IPO进程中
IPO状态:注册生效
所属领域: 平衡车
诉讼标的: 上亿元
九号是小米产业链旗下公司,产品包括智能电动平衡车、智能电动滑板车及智能服务机器人。
从2019年1月起,九号共涉及62项知识产权诉讼(2件商标诉讼),九号作为原告主动发起的诉讼59起(境内47起、境外12起);作为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3起(境内1其,境外2起),总涉案金额上亿元。
其中,九号上市期内涉及诉讼几十起,其中,被指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诉讼有3起,国内1起为东莞易步起诉其侵犯发明专利权,并要求赔偿1000万元,国外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