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y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Why
真正优秀的公司,都应该能赚到这4种钱
作为一家企业,到底能够赚到哪些钱。
具体来说,有四种。
1)昨天的钱。
昨天的钱,在企业里,是支持和服务部门负责。
卖出去的产品,有没有用户投诉?
承诺过的服务,有没有完全做到?
用户提的需求,有没有很好响应?
一件东西卖出去并没有结束,只是刚刚开始,后面还需要完整的交付。
如果服务不好,昨天赚到的钱会跑,已经煮熟的鸭子会飞。
那怎么办?
找人扮演最难对付的客户。演习。
售后接到的电话,一定是100通电话中最刺头儿的。
客服接到的投诉,一定是100封邮件中最难回复的。
反复训练。
平时多流血,打仗不死人。
2)今天的钱。
今天的钱,在企业里,是市场和营销部门负责。
能不能一眼洞察用户的需求,卖出产品?
能不能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最终成单?
能不能抢占人人觊觎的市场,开疆拓土?
强大的销售,能保证企业今天赚到的钱。
怎么培养?
阿里的地推铁军,是这样培训销售的:
6点起床。7点晨会。7点半出门。每天8次陌生拜访。晚上8点回来开总结会。10点熄灯。
然后,连续三个月。
能扛下来的,一定是真正的虎狼之师。
3)明天的钱。
明天的钱,在企业里,是研发部门负责。
能不能把美好的想法,变成真切的现实?
能不能把抽象的理论,变成落地的实践?
能不能把画好的图纸,变成耸立的大楼?
他们今天敲的一行行代码,可能就是明天的一桶桶黄金。
程序员和工程师,需要高超的水平,顽强的毅力,充沛的体力。
怎么训练?
我听过一个方法。高难度,高强度,但是效果非常好。
所有程序员和工程师,都必须经过一次魔鬼训练。
有多么“魔鬼”?
88小时连续不断写代码和修bug。
88小时,累了就在旁边的行军床睡一会,然后起来继续。
经过一次这样的训练,不管是618还是双十一,无论是开发新产品还是上线新功能,都几乎不会有任何问题。
4)后天的钱。
后天的钱,在企业里,是研究部门负责。
科学家,比工程师又往深处走了一步。他们做的事情,都是基础研究。
比如:
一滴水滴进池塘,波纹会以什么样的规律扩散?
这滴水引起的波纹,会扩散多久?
如果加个干扰项进去,那么波纹扩散会有怎样的改变?
是不是匪夷所思?
是的。但是他们就整天研究这些问题。
科学家的脑海里,是我们无法想象的世界。科学家们研究的,都是最基础的数学、物理学等等。
为什么?
科学家研究的这些问题,也许不直接创造任何实际产品,但是这些理论和技术,是对世界规律性的理解,也是对最底层事物的颠覆。
你也不知道哪天,这些理论就改变了世界。
一个基础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带动未来10年甚至20年的变革。
比如互联网,比如5G。
人类历史上,有个著名的企业实验室:贝尔实验室。
它在20世纪,创造出无数令人惊讶的突破。传真、有声电影、大规模集成电路、移动电话用的蜂窝网络、甚至C语言等等。
在今天的21世纪,微软在全球有四个实验室。华为也有自己著名的“2012实验室”。他们都是要通过科技创新,更好地赚到后天的钱。
What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这一定义,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强调:
1.公司依法设立
所谓公司依法成立有三个含义,意思是说:
⑴ 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 如依本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其他法设立。比如,经营烟草制品批发的公司,要依《烟草专卖法》,取得许可证才行。
⑵ 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⑶ 公司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所谓营利,就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所在。也就是说,公司是一个营业实体:
首先,公司拥有营业财产,即人们为营利目的而通过投资、借贷、积累等方式形成的属于公司的有组织财产;
其次,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即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运用营业财产所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是法人
⑴ 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⑵ 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的主体身份是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格;主体需要一定的人格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⑶ 公司的财产是公司拥有信用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⑷ 由于公司在人格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
⑸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代为行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公司的授权代表人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的公司职员。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公司承受,也就是公司职员的任何职务行为均由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与企业的区别
企业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具有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的基本含义是:企业是经济组织;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结合;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企业具有营利性。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属性对企业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例如: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等。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公司是企业。但是企业与公司又不是同一概念,公司与企业是从属关系,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
公司的起源与发展
关于公司的起源有种说法,一是古罗马起源说。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合伙经营,在合伙的基础上建立船夫协会等组织,是最原始的公司形式。另一种说法是,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这是比较通行的说法。又分为大陆起源说、海上起源说和综合起源说。
大陆起源说认为,中世纪时,陆地贸易繁荣地中海沿岸的个体业主经营的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巨大的家产,往往由继承人经营。有几个继承人,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又不愿意分家,随后发展为无限公司。
公司的形成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到16世纪西欧封建制度迅速解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统治地位的确立,都需要庞大的资本积累。16世纪,国际贸易的重心逐步由地中海移至大西洋,使英格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之后,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在争夺政治、经济权力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重商主义政策和对外殖民扩张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出于残民扩张、对外贸易、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目的,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出现了一批政府特许建立的以股份集资经营为主的贸易公司企业。这些公司企业分为两类:
一是合组公司,即公司没有共同资本,入伙各方虽加入组织但经营各自的资本、承担各自的贸易风险,而对公司只承担遵守公司规约的义务;
二是合股公司,即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出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担经营风险。合股公司可以募集巨额资金,能够分散经营风险,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在英、美等国政府特准股份公司建立的同时,德、法等国的家族营业团体逐步向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方向发展,并逐步取得法律的认可。此后,公司企业的形式逐步在欧美被法律认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公司企业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它已成为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从而能够成为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并与其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这是公司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于其成员(股东)的财产,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也正是由于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人格,才使得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得以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 公司的独立人格外在化的结果表现为:
(1)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的名称独立于其成员的名称,而且,公司的名称一旦合法拥有,其名称权即受法律保护,即使股东也不得非法侵犯。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能够同自然人一样,合法拥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项权利,任何人、包括股东不得非法侵犯。
(3)公司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公司虽然没有大脑和四肢,但是公司得通过其机关,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外进行意思表示,从而能够独立地为法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
(4)公司不因其股东的退出、死亡、解散或破产而受影响。
2.公司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既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当然也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1)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特有的权利,如婚姻权等;
(2)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公司存在的目的高度相关。
3.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严格分离。
不可否认,公司最初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是,股东一旦依法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后,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即不再属股东所有,而成为公司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也不能例外。 作为对价,股东取得了公司的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依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内;狭义的股东权,仅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也有学者将股东权定义为股东对公司之法律上的地位。 公司中股东出资所形成的最初的财产,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共同构成了公司的现实财产。公司的现实财产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内,均不得非法侵害。
4.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与其设立目的相关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独立的财产,因此,公司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独立责任是相对于连带责任而言的,并不等同于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针对无限责任之责任形态而言的。事实上,任何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均为无限责任。如果公司无力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公司破产,公司法律人格随之消亡。但在公司破产时,各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5.一般特征
(1)公司是企业。必须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必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自负盈亏;必须依法纳税。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公司是其中之一。发达经济国家中的公司是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高级组织形式。
(2)公司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法人所具备的组织特征、财产特征和人身特征,即:依照《公司法》或其它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成立,拥有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符合法定数额的财产,具有法律所虚拟、创造和认可的独立人格。
(3)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这是公司与其它企业较为显着的区别之一。
(4)资本来源广,企业规模大,管理效率高。
公司的分类
(一)学理上的分类
以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折中公司三种。公司经营主要以公司成员个人信用为条件的称为人合公司;公司经营主要以公司财产为信用,不以股东个人信用为条件的,称为资合公司;介于两者之间的为折中公司。
1.人合公司。这种公司的代表为无限公司。其特点在于:第一,具有很强的合伙色彩。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
一名股东的重大事项,如死亡、破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其他股东和公司都产生重大影响。这类公司可以看作是具有法人外衣的合伙。第二,股份转让困难。由于公司经营以公司成员个人的信用为信用,故对股东个人的信用特别注重,因而法律为保护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非常严格,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5条规定:无限公司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之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他人。第三,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其特点在于:第一,具有最强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第二,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第三,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其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
3.折中公司。为介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间的公司,其特点也介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间。这类公司有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律上的分类
法律上对公司进行分类,是以股东的责任形态为标准的。这种分类标准,由1807年法国商法所首创,后为世界各国所沿用。股东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以其资格对公司债务所负担的清偿责任,申言之,股东责任以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否负清偿责任及其负担程度如何作为其内涵。对股东责任进一步细分,又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等责任形态。直接责任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负清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除负担出资义务外,对公司债务不直接负责。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负担多少债务,股东即应清偿多少,无所限制;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仅以其出资额或所认股份为限。法律上所划分的四种公司,是以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相互组合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中“责任”一词,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 ,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法律上的责任有其特定含义,为义务违反的后果。而股东有限责任中的责任,既非指股东违反其义务、滥用其权利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是股东所负的法律义务。原因在于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有其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债务自不应由公司股东负担,因而由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亦无从谈起;根据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26条、第81条的规定,允许股东分批缴纳出资或股款,因此,股东有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按照约定继续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公司法律制度层面,股东的责任更多地意味着股东的投资风险,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上是说股东的“投资风险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就民事责任而言,任何公司一般都以其全部财产(现有的和将来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中的有限,是股东有限责任的简称,而非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自身债务的清偿责任一般为无限责任。只有当公司破产时,公司才在其全部财产的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无限公司。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公司由二名或者二名以上负直接、无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从实质上看,无限公司无非是个人企业或合伙企业而已。在各类公司中,这种公司的法人性最为淡薄。无限公司的特征在于: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全体股东应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亦即这时不论各股东股份多少,也不论盈亏分配比例如何,股东都具有清偿全部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之间特别约定免除某一股东责任的,对公司债权人不生效力,只是在某一股东承担全部责任后,在连带责任人之间追偿时,被约定免除责任的股东,可以不分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负间接、有限责任之股东所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在于:第一,股东人数上有限制。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设立程序和公司机关都相对简单;第三,具有闭锁性。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份(出资)时,都受有一定的限制,如美国(《统一商法典》§8.204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7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条)以及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2条)均有相应规定。再者,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无须对外公开。因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闭锁性。
3.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在美国法上被称为有限合伙。公司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亦即公司至少有两名承担责任性质各不相同的股东。
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两合公司由负直接、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间接、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可以看作是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综合体。
4.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负间接、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典型的公司形式,其特征在于:第一,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的最少发起人人数为二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其法律地位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合伙人 ,因此,应以二人以上足矣。第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这是股东平等的基础,每一股份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相等,拥有股份的多少决定着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无论是表决权等共益权的行使,还是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行使,都以股份所表彰的股权为基础。第三,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通常情形下,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即股东承受的投资风险的最大值,不会超过其所持股份,股东并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特殊情形下,则“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由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其责任大小可以超过其所持股份。第四,股份得任意转让,公司具有开放性。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权利原则上不受限制,公司资本的证券化,使股票成为表彰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更方便了股东转让其股份、收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由转让,不仅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了方便、灵活的渠道,同时也构筑了公司治理中市场力量的基础。投资者的广泛性,带来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也成为典型的公众公司。
应该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仅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但是这并不妨碍学术研究时涉及到无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三)、依公司国籍的不同,公司可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及跨国公司。
(四)、按公司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公司可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公司形式。
公司的责任形式
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债务只担负有限度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所有者仅就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所有者就出资额的倍数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有一定限度,而且是所有者仅对公司负责,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和资格以全部公司法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责任。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无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从法律角度而言,最明显的区别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形象点说,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树干和树枝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有血缘联系,但是子公司可以独立于母公司干自己的事。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及其各自的优点:
二、总公司需要承担分公司/子公司所有的债务承担吗?
1、分公司需要总公司承担所有债务。这是由分公司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这是因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2、其实,如果不想让总公司承担下属分支机构的债务,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是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思考: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该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1、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
2、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所以说,该设立哪种组织形式,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
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但是很多人对分公司和子公司这两个概念不怎么分的清楚。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呢?
1、什么是分公司,什么是子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2、分公司和总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有什么不同?
(1)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子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1)设立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6)征税方面不同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How
Experience
专利企业的五种类型
根据企业专利工作开展情况的不同,我将全球的企业分成五个层次,这个分类是我首创。这五层次并不完全代表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比如沃尔玛这种公司基本没必要申请专利,这并不妨碍它世界第一大企业的地位,所以沃尔玛无需分类到这五层次内。
市场竞争并不完全是技术的竞争,更不会完全是专利的竞争了。专利优势并非市场优势的必要条件,但专利优势是市场优势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凡是专利优势企业,必定是在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的优势企业。没见过专利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市场竞争却失败得一塌糊涂的企业。归根结底,专利是一种资产,而不是一种负担,申请过多的专利却不去运用的企业,还不如那些没有专利的企业。
这五个层次是:
第一层次,专利运营型。代表是,美国的高通和中国的朗科,以运营专利为主要盈利模式。
第二层次,专利进攻型。代表是,荷兰皇家飞利浦和美国IBM,还有日本东芝、松下、日立、索尼、先锋等企业,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其重要的利润来源。
第三层次,专利防守型。代表是,中国深圳的华为和富士康,还有中国石化、海尔、联想、比亚迪、TCL、中兴、美的、格力等企业,比较重视技术研发和专利工作,有专门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但专利只是起到保护技术的作用,没有成为能够产生利润的资产。
国内的企业一般将专利部门设置在技术部,而没有成立专门运营知识产权的机构,骨子里还把专利当作一种技术保护方式,却没有认真地考虑将专利作为一种资产来运营的可能性。国内绝大多数产值百亿以上的企业均处于这个层次,比起美日欧世界级的企业(专利进攻型)相差一个层次。
第四层次是,专利申请型。其有些专利申请,但无专利制度,申请专利只不过是人云亦云,照猫画虎,不知道为什么申请专利,也许是看别人申请眼红,也许是本地政府资助力度较大,总之毫无规划可言。国内某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规模较小但市场地位相当高的小而强的企业,主要属于这个层次。
第五层次是,专利扫盲型。专利持有量为零的企业。
(一)专利运营型
美国高通公司,一家被业界称为“知识产权专卖店”的公司。2G时代,它在一片嘲笑声中,将全部申请成专利的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和世界标准组织,从而成为3G时代的领军者。据统计,目前高通拥有多达1400多项的核心专利,在世界各国拥有近3万项专利,筑起了3G路上无法逾越的高墙。高通要求所有3G手机生产商在向其缴纳专利费时,都需遵循统一的费率标准,大约相当于手机成本的4.5%。高通本身并不进行产品生产,只是授权其他公司生产其研发的具有专利权的通信芯片。高通公司每年通过专利许可使用费获取的纯利润有几十亿美元,而且每年还投入几十亿美元进行研发,以期在4G通信时代继续保持全球通信行业专利霸主的地位。
中国深圳的朗科公司,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款无驱型闪存盘(优盘),打破了计算机领域长期被外国技术控制的局面。朗科公司因此成为了国内移动存储领域唯一的上游解决方案供应商和全球最大的移动存储产品供应商。朗科在多项核心技术申请了基本专利,又围绕基本专利申请了多项外围专利,迄今累积在全球几十个国家申请专利200多件,其中大部分为发明专利,从而建立了在闪存盘领域比较严密的专利网。同时为了增强竞争力,还在录音笔、MP3随身听、MP3手机、数码相机和摄像头手机等使用移动存储的设备领域申请了专利保护。朗科公司同样采取授权其他公司生产优盘的策略,本身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和专利运营工作。
美国一个叫卡德克的小公司,原本经营计算机辅助设计,业绩很差,通过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运作改变了自身命运。公司创立者发明了一种改进图像处理的方法,能够选择性清除,在80年代计算机速度很慢的时候,应用广泛。1983年IBM公司要求获得该项专利的许可证,由此开始该项技术几乎应用到了当时每一台售出的计算机。1995年该公司撤出计算机辅助设计行业,专营专利权许可证贸易。在该项专利到期前,该公司全部的资产是5个人、2台电脑和带来5000万美元利润的这项专利。
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1990年濒临破产,就是以专利许可证扭转了窘境,1991-1993年专利经营猛增至2亿美元,以专利为龙头实现了资产重组,使专利许可证收入成为企业利润的3/4以上。
(二)专利进攻型
松下公司编制了《专利地图实例》,汇集了各研究所和事业部用过的各种专利地图,用于企业专利战略制定、内部咨询与情报交流等目的。专利情报的分析包括技术分析和管理分析
1、日本索尼公司。
1992年之前在欧洲申请专利最多,美国次之,亚洲排第三位。从1994年开始,公司的战略重心转向亚洲,因此公司在亚洲的专利申请也相应地大幅度增加,先后超过美国和欧洲。
2、日立公司的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环节。
(1)征集选定专利战略项目
由专利部门向企业其他部门征集,要求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比如要求领先于竞争对手进行研发,或者应对其他企业的专利对策。
(2)建立专利战略推行组织
各部门负责人与专利部负责人共同确立推行负责人,再由推行负责人与专利部负责人选定的副推行负责人指定经办人员,由技术人员、经办人员和专利部人员加强日常联系。
(3)绘制专利战略图
专利战略图的特点是与企业研发计划融为一体,制定实现专利战略目标的研发计划。在专利战略图中,表现了每一项技术开发的专利目标、获得专利权的状况,以及其他企业的专利情况。同时,还体现了对已经获得发明的评价、外国专利申请的情况在图中标记。专利战略图的目的是可以全面掌握各个年度专利申请、授权情况、专利构成、竞争对手动态等信息。
(4)专利调查
由专利部门协助研发部门进行,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检索,评价其他企业妨碍本企业专利的程度,以及对本企业已经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重新评价。
(5)专利战略会议和专利战略推行会议
这两类会议由专利部门协助研发部门负责。第一个会议是讨论专利战略目的,推行专利战略图的制定。第二个会议侧重于研发进行,修改专利战略图。
日立公司仅仅依靠出售专利许可证,每年收取的使用费多达70亿日元。
3、美国IBM公司是运用技术储备战略的代表。
它通过新技术研发,储备了大量先进技术,但只推出比其他公司先进半步的技术以保持技术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和先进地位。对于尚未利用的技术以及短时间难以产业化的技术则以技术储备形式保持原有状态。只有当垄断第二代计算机获得了巨大利润而其他公司将要赶上时才以高价出售第三代技术并开拓第四代技术。
2000年IBM公司总利润为81亿美元,专利转让收入占17亿美元。
美国IBM公司在申请超导技术基本专利方面存在了失误。该公司向欧洲申请了专利后即投稿于刊物发表,没有对该项技术进行改进和完善,形成外围专利屏障,结果让其他国家争取到了有关改良专利和采用其他材料和工艺的专利。
4、陶氏化学公司
一家国际化的大型化学公司,有效专利达到3万项之多,每年专利维护费达到3000万美元。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利的价值,该公司自1993年成立了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评定现有专利的价值,1994年专利总量从29000项下降为16000项,节省了800万美元的维持费,但专利许可使用费则从2500万美元增加至2000年的1.25亿美元。
5、美国施乐公司
在预感复印机将会风行于世时,将自己研发的复印机抢先申请了核心技术的基本专利,并在此基础上申请了大量外围专利,使复印机销售额在10年内提高了20倍,牢固地占领了世界复印机市场。尽管佳能、理光、美能达一度以价格战对抗施乐公司的专利壁垒,使公司复印机市场从67%的占有率下降到42%,但该公司拥有的专利壁垒仍然使其立于不败之地。
6、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
热塑性树脂中耐热性能出类拔萃的聚苯硫醚树脂(PPS)是由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开发的基本技术,该项技术的基本专利在1984年11月到期,但菲利普公司拥有300件专利组成的有关PPS树脂的制造、应用和加工等外围技术的专利网,这些专利仍然有效。尽管日本企业在国内生产、销售PPS不侵权,但将产品组装到汽车、电器制造品等向美国出售时,就会与这些专利发生冲突。菲利普公司通过300件外围专利获得了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
7、日本东莱公司
菲利普石油公司的PPS专利性能优越,应用广泛,但也有个致命的弱点即难以加工。通常是加入玻璃纤维等物后注射加工成型,但是很难加工成薄膜、纤维。
日本东莱公司经过对菲利普公司专利网的分析,找到了一个突破口,攻克了这一难题,获得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双向拉伸薄膜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基本专利。菲利普公司只好向东莱公司购买了该项基本专利在美国国内的独占实施权。
8、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围绕三种关键的上游基本专利,申请了524件下游外围专利,构成了生产钨丝灯泡的立体防护网,牢牢占据了该产品的生产和技术领域。
9、美国柯达公司控制了小分子OLED技术领域的基本专利,尽管该项技术在2005年到期,但由于该公司围绕该基本专利开发了很多外围专利,这些外围专利的保护期内该技术领域的其他使用者仍然要向柯达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
10、世界知名的有实力的企业基本都具有自己的基本专利,这些基本专利是其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例如NEC公司的数字集成技术、飞利浦公司的光学介质技术、索尼公司的微电子技术、JVC公司的视频与机电一体化技术。依靠这些核心技术,这些公司不仅本身占据着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同时采取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方式,从许可证使用费上也获得了超额利润。
(三)专利防守型
华为公司确立了实施核心技术突围的专利战略方针。在公司发展初期缺乏自主核心技术,于是下定决心进行技术攻关,终于取得了一系列的专利成果,后来一直不断强调自主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2002年研发投入达到30亿元,当年专利申请费超过1000万元。
联想集团重视从外围研发入手,逐步进入核心技术,这是中国革命式的农村包围城市专利战略。
TCL坚持实施从外围到核心的渐进式进攻型专利战略,坚持从外围技术到核心技术实施技术开发。公司认识到相关核心技术都被跨国公司垄断,公司需要在掌握外围技术的基础之上逐渐迈入核心技术的殿堂。
(四)专利申请型
作为专利代理人,目前接触的中小企业主要属于专利申请型,其中不乏一些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的龙头企业,没有制定专利工作的目标和规划。
事实上这篇文章主要就是针对专利申请型企业的。专利防守型企业已经具备了向专利进攻型企业晋升的人才、制度和技术等条件,所欠缺的仅仅是时间,在中国企业逐步成为世界级企业的过程中,自然会把专利作为获得全球利润的重要砝码。但从专利申请型企业向专利防守型企业过渡,将是一种质的飞跃。
下一部分专利三阶工作理论就是为专利申请型企业准备的。
(五)专利扫盲型
该类型企业可以看看我的《专利扫盲帖》
考察五类企业专利工作的内容可以发现,专利工作无非就是这么几种,专利情报检索和分析、专利战略的制定、专利申请、专利诉讼和专利许可或转让。专利运营型和专利进攻型企业处于最高层次,上述工作是他们的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每一项都要做。
专利申请型企业有一定量的专利申请,但也可能是被动地卷入专利诉讼而做出的应激行为,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做出专利申请规划以更好的保护自己。至于专利情报检索和分析、专利战略制定,更是不知如何下手。专利申请型企业如何向专利防守型企业晋升,可遵循下述三阶工作论。
专利申请型企业必须将下述的初阶工作(必做工作)落实成为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的一部分,先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申请型企业,保证两点:第一,关注行业内专利情报;第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拥有量。做到这两点,就可以成为一个合格的专利申请型企业。
进行中阶工作(选做工作),即,在关注行业内专利情报和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的基础上,建立专利制度,制定专利战略,有计划地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这就是专利防守型企业的雏形。更进一步地,若主动地对侵权者采取一些维权诉讼行为,检验自己的专利保护程度,就具备了向专利进攻型企业晋升的条件。
专利进攻型和专利运营型企业是进行高阶工作的高手,一手拿棒棒,采用诉讼或其他维权手段敲打不听话的对手;另一手拿棒棒糖,进行专利许可贸易,甚至制定行业标准。
(一)初阶工作(必做工作-上量)
初阶工作是必须做的工作,首先检索专利情报,在专利情报的基础上做出研发和专利申请规划,获得较大数量的专利权。
(1)重视专利情报是第一位的,即便不申请专利,也要重视专利情报
据权威机构研究证明,在科研工作开展之前进行适当的专利检索能够节省50%的研发费用和时间耗费。而且专利文献具有更新及时,反应迅速的特点,全世界最新的技术总是首先出现在专利文献中,平均10年之后才会在大众媒体上出现。
上海一家保温瓶厂组织力量攻关,解决了以镁代银镀膜工艺。但该企业在进行产品鉴定的时候却发现早在1929年美国的一家公司即开发了这一技术并获得了专利。该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进行的研究开发却是几十年前就已经被公开的现有技术,教训很深。
1997年某物理研究院下属的环保研究所准备开发一项环保技术,并以获得原国家科委立项。为完成该项目先后投入科研经费2500万元,终于在2000年独立研制出了“电晕放电脱硫脱硝技术”。正当环保研究所准备为该技术申请专利时,却突然发现日本一公司早在1988年已就相同技术在中国申请了专利。
1999年格兰仕公司计划研制一种微波炉温控装置,它能根据微波炉腔体内食物温度变化来控制磁控管微波能的发射和传输,进而控制烹调食物的火候,以烹饪出老嫩合适的食物。公司在确定了技术研发方案之后即进行了全面的专利检索,发现了一项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其技术方案与公司拟开发的不谋而合。于是格兰仕调整了研究方向,避免了重复研究。
北京低压电器厂层制定与实施开发漏电保护开关的产品计划,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却毫无进展。于是研究人员转而求助于专利情报,花费7天时间用于查找和分析专利文献,对被查找出来的70多篇专利文献进行研究,重点研究其中的六七篇。他们在修改原方案的基础上只用3天就确定了新的技术方案,并申请了专利,产品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为缩小与发达国家航空技术的差距,提出了“美国波音公司专利文献的开发应用研究”的客体,共检索、筛选821项专利技术,按不同专利分类翻译汇编了《波音公司航空专利选辑》,用于指导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先后为工艺、设计解决了很多难题。
(2)加大专利申请量是第二位的,专利是一种资产,而不是一种负担
怎样加大专利申请量,实行专利申报发明人奖励制度,实行专利部门审核申报制度,实行季度或年度专利研发趋势、竞争对手走势和专利工作成果向最高领导汇报的制度。
要想获得充分的专利保护,专利拥有量必须很大,这是由于专利的特点决定的。大众媒体给人们的印象似乎是每一项技术对应一项专利,事实并非如此,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项技术需要很多项专利才能保护周全。
板凳众所周知,必须有支腿和凳面,有支腿才能让人做得高,有凳面才能让人做得住。没有支腿只有凳面的是炕头,没有凳面只有支腿的是木头,两者密不可分。现有技术中支腿只有直的,凳面只有硬的。新发明的一种板凳在支腿和凳面上均有改进,支腿做成弯曲的,凳面做成软面的。
专利权人既不希望其他人能做弯曲支腿,也不希望其他人做软面凳面。假如只申请一项专利,则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么是(1)弯曲支腿,要么是(2)弯曲支腿+软面凳面,要么是(3)软面凳面。
对于(1),其他人做成直的支腿+软面凳面,则不侵权;对于(2),其他人做成弯曲支腿+硬的凳面,或者直的支腿+软面凳面,则不侵权;对于(3)其他人做成弯曲支腿+硬面凳面,也不侵权。
可见,只申请一项专利的后果就是保护范围不够周到,其他人较为容易规避侵权。专利的这个特性(局限性)也是为什么外围专利能够绕过基本专利,甚至制约基本专利的原因。假如专利权人只申请了(1)的专利,若其他人申请(3)的专利,专利权人反而不能生产软面凳面了。因为这个局限性,所以很多时候必须依靠数量才能硬的专利战的胜利。
对于这个案例,最佳的申请方案是同时申请两项专利,分别为(1)和(3)的形式。
按照国际标准,企业研发人员的3%-5%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员。
(二)中阶工作(选作工作-守和攻)
(3)在专利情报检索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导研发和专利申请工作。守的目标是申请防御专利,避免侵犯竞争对手的专利权;攻的目标是分析竞争对手的研发方向,抢先申请专利。
先有守,后有攻,这都是以一定量的专利权作为后盾的,没有足量的专利权是无法防御的。用语言是描述不出来现实的专利防御与进攻的斗争的,这与具体的技术息息相关,应结合具体的技术来说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
假如世界上只有4条腿的板凳,生产板凳的企业A,通过专利情报检索发现竞争对手企业B申请了五条腿的板凳的专利,而企业A恰恰正要生产五条腿的板凳进行销售。难道此时就放弃五条腿的板凳的生产吗?
企业A可以另寻突破,申请更多项关于五条腿的板凳的专利,比如申请这几种板凳的专利:①五条腿带一个靠背、②五条腿带两个靠背、③五条腿带三个靠背、③五条腿带一个凳面、④五条腿带两个凳面、⑤弯曲的五条腿、⑥可拆卸的五条腿、⑦一条腿的凳子、⑧两条腿的凳子、⑨三条腿的凳子。
上述9种申请方案,攻守兼备。
①-⑥用外围专利包围基本专利,防范竞争对手的进攻,可算作守。企业B虽然申请了关于五条腿的板凳,但若进行生产时必然在五条腿的板凳上放置靠背和凳面等结构。于是,虽然企业A生产五条腿的板凳会侵犯企业B的专利权,但企业B生产带有靠背和凳面的板凳时也必然侵犯企业A的专利权,最终结果就是两者互相妥协,互相许可对方免费使用自己的专利。
⑦-⑨积极主动地布局专利地雷阵,可算作攻。既然5条腿的板凳已经被发明出来了,不久的将来一条腿、两条腿和三条腿的板凳都将出现,企业A抢先将这些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来者无论如何总会落入企业A布下的专利地雷阵,使竞争对手无路可走。
由上述例子也可见,完成一定的专利战术目标是必须以一定数量的专利作为基础的,单独一项专利是很容易被突破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包括为规避专利侵权寻找路径。
美国S3公司是一家从事芯片设计的小公司,在1998年即面临英特尔的严重威胁。在一次拍卖会上该公司以1000万美元买下了指数技术公司的一项专利,该专利技术性能由于英特尔公司的芯片技术,并且对英特尔公司下一代处理器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当英特尔公司发现S3公司购买了该项专利技术之后,不得不承诺S3公司可以继续开发芯片,以换取S3公司不挑战英特尔公司的芯片技术。这也是以专利作为防守的手段的案例。
(4)无效宣告和专利诉讼,更进一步的守和攻。
无效宣告用于应对竞争对手的进攻,可算作守。
当企业被竞争对手起诉侵犯专利权时,一般都要采用釜底抽薪之计,将对方的专利权撤销,自然就谈不上侵权。无效宣告是专利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任何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专利权被无效之后,侵权诉讼自然无需继续。
仍以板凳为例,企业B若在五条腿板凳的专利权授予之后立刻起诉企业A,当时企业A的专利权还没有获得批准,此时企业A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项五条腿板凳的专利过于儿戏,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耗费一个脑细胞就能想出来,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只要复审委员不是企业B的总经理的亲戚,该项专利就会被无效,于是企业A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引出专利权的另一个性质,无聊性。很多专利类似五条腿板凳,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很有市场价值。这并不是中国这样,欧美发达国家同样如此。
比如,美国人Hyman L. Lipman发明了顶端安装橡皮的铅笔,于1858年3月30日获得专利No.19,783,专利权卖了55万美元。
美国人约瑟夫·格利登1867年因发明了有刺铁丝网而获得专利,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认为这是改变世界面貌的七项专利之一,在美国西部边疆的开拓过程中,起到了明确产权的作用。
英国人安德鲁·戈登发明了8片塑料制成的桌子防摇器,能根据桌子的摇晃程度不同进行调节,2007年他在BBC做节目的时候介绍该项产品被专家耻笑为“史上最可笑发明”,结果节目播出之后该产品供不应求,为安德鲁·戈登带来了超过500万英镑的收入。
专利诉讼主动起诉侵权者,可算作攻。
遇到侵权的情况,第一选择自然是友好协商,若对方自觉地支付使用费,则可以好商量;若话不投机,可以考虑向当地知识产权局寻求帮助;若还是没有反应,则走上法庭是最终选择。
一旦提起诉讼,总有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且获得的结果是最终结果,要么对方必须停止侵权,支付费用;要么判定对方不侵权,驳回诉讼请求。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总有一方必然是做了让步的。
美国的利发克技术开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收买专利,再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公司。该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不开发新技术,而是通过收购专利权,然后通过专利侵权诉讼逼迫其他企业支付高额的赔偿费赚钱。该公司5年内将2000家企业告上了法庭,1998年的经营额达到了7500万美元,纯利润2000万美元。
美国的德州仪器公司拥有5000项专利,数年来从专利诉讼中获得的收入已经达到6亿美元。
(三)高阶工作-赚钱
法庭是保障专利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但不是专利权的最终价值。
专利实行和转化制度是高阶技巧,利用专利获得经济利益的一切手段均为高阶工作,包括实施于产品、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给他人、购买他人专利、以专利权作为企业出资、将专利技术制定为行业标准。交叉许可,专利联盟,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开发外围专利阻截基本专利,这些高级技巧都是需要在前述第(1)和第(2)项到达了很高的水平之后才有可能从事,也就是要求有严谨和制度化的专利情报分析工作和大量的专利权作为基础。
(5)许可和转让
专利许可是很有些技巧的经营。
例如IBM公司每年均宣布放弃一些专利权,开放给世界上所有企业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并不是IBM善心大法,而是因为绝大多数基本专利仍然掌握在IBM手中,其他公司为了方便采用IBM放弃的专利技术,则可能使IBM的技术形成行业上通行的事实上的标准。当市场形成了习惯,进入这个市场的所有企业就必须遵照市场的标准采用IBM的技术,于是IBM就可以顺其自然收取专利费了,这就是放长线钓大鱼的意思,免费许可并不是不赚钱的。
微软公司的崛起和兴盛都靠的是事实标准。80年代微软开发出了DOS系统,许可安装于IBM生产的所有电脑,DOS系统的普及为微软带来了第一桶金。后来微软生产的Win95、98、2000、XP等都成了行业内的事实标准,为微软带来了巨大的利润。
有些跨国公司在我国实行欲擒故纵之计,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之初不闻不问,放任我国企业使用专利技术,待行业发展成熟时收网捕鱼,提起诉讼并索取高额的赔偿费用。比如微软公司长期放任盗版Windows在国内的流行,使微软的操作系统事实上成为了唯一的操作系统,任何软件公司都必须开发适合微软系统的软件。应对这种情形,专利情报检索和分析是必须要做的,至少先要清楚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
(6)行业标准
标准,是一种产业游戏规则,将自己的专利制定为行业标准,意味着自己成为制定游戏规则的人,任何意图进入该项市场领域的企业都必须符合该项标准,而符合该项标准就意味着必须向专利权的拥有者缴纳许可使用费。
标准化战略是企业专利战略的最高境界。
荷兰飞利浦公司的专利标准意识非常强,早在20世纪70年代该公司开发激光唱片新产品问世后,就决定以日本索尼公司接受公司的技术标准为条件与日本企业分享。它的考虑是,只要日本索尼公司接受了自己的技术标准,那些已经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其他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公司也会采用该标准,从而不但可以控制竞争对手,而且可以获得巨大的市场。后来该公司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系统标准特许部,负责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和专利许可工作。
日本松下电器公司通过出售VHS专利许可证,一方面推广了其新产品,另一方面又建立了以录像机为样本的工业技术标准,使其长期雄霸世界录像机市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和WTO的建立,关税壁垒作用大为降低。随着关税壁垒和市场壁垒的逐渐退出,知识产权对技术和市场的保护作用却相应地大大提升。发达国家逐渐转向了通过技术(标准)壁垒限制对于自己不利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低成本优势。近年来,我国平均60%的出口企业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国总额的25%。
例如,1994年美国为阻止我国温州打火机在其市场销售,出台了一项法案,规定2美元一台的打火机因为使用普遍,容易被小孩玩耍,必须加上保险锁。由于打火机上的保险锁已由美国人获得专利,温州打火机在美国继续销售必须购买该专利,结果使产品成本大增而失去竞争力,温州打火机在美国经营8年的市场丧失殆尽。2002年欧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规定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要有儿童开启装置。这一规定使占世界市场70%的温州打火机面临退出欧洲市场的危险。
我相信必然有一天美日欧国家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技术标准,而该项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掌握在中国企业的手里。但目前为止,我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从未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问题加以考虑。